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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范圍范文1
關鍵字:事業單位 財務會計規范 稅收征納 存在的區別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8-139-02
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度已經基本實現。然而經濟環境在不斷變化,一些經濟問題也隨之而來,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稅務管理工作方面,事業單位的稅收征納工作是一個重點和難點。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之間的巨大差異對稅收征納工作的進行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必須完善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工作。
一、完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的必要性
會計工作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環節,要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的宏觀調控相適宜,要滿足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要求。當今社會,事業單位的形式和經濟管理模式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經營管理的內容越來越重要,這些都要求對財務會計工作進行規范。只有把財務會計工作規范落實到不同類別的企業中去,才能使企業單位掌握準確的信息,保證事業單位的長效發展。事業單位在進行財務工作時要嚴格按照財務規范行事,披露有效客觀的財務信息,杜絕虛假信息內容,這樣事業單位才能不斷發展,各項財務會計工作也能有效展開。
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的關系
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的聯系
(一)相互依存
稅收征納的依據是財務會計提供的,沒有財務會計的提供,稅收征納無法進行。只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工作才能給稅收征納提供有效的依據。財務會計對稅務業務進行核算時,也要遵循相應的稅收規范。所以,稅收征納與財務會計規范相互依存。
(二)調整范圍交叉性
稅收規范調節征納關系中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為稅收征納中主體的納稅人在會計規范法律關系中也具有主體地位。會計在進行相關會計事務中,要執行會計規范的要求,也要考慮稅收規范。因此,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規范調整范圍具有交叉性。
(三)一致的整體目標
稅收征納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國家采取一定措施,通過稅收的形式征得,然后補給國家財政,以促進國家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的穩步發展。會計規范通過對會計核算等相關流程的規范,公開公正地展現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把準確有效的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企業管理人員、政府相關部門等,為他們做出正確的決策提供依據,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益,促進科技發展水平的提高,最終實現社會的穩步發展。所以,他們有著一致的整體目標。
三、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存在著區別
(一)資產處理的方法與核算基礎的不同
根據稅法的規定,事業單位的所有資產在進行計價、攤銷和計提折舊時,都應該符合稅法所規定的標準。然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在對不同資產進行實際處理時沒有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在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理時。
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存在差別。稅法認為,房屋、運輸工具、機器、建筑物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如果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則屬于固定資產;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單位價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即使不屬于生產經營的,也是固定資產。根據事業單位的會計準則,房屋、專用設備、一般設備、陳列品、圖書、文物、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使用過程不會使原來的物質形態發生改變,并且單位價值符合一定的標準的資產是固定資產。在價值標準方面一般設備500元,專用設備800元。對于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單位價值如果達不到規定標準,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用的規定不同。根據稅法的要求,非營利組織如果按照財務會計規范在提取修購基金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得稅,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與稅法規定不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則規定,在計提修購資金時,可以根據“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比例計算,并在“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欄中列支,認為固定資產是不計提折舊。關于維修費用,稅法認為,如果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超過標準的,要將維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的原有價值中,不直接在稅前扣除。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則要求,可以將固定資產的維修費計入“事業支出”“成本費用”等賬戶中去。
在處理固定資產的購置支出時也存在著差異。根據稅法的要求,固定資產在進行購置支出時不得在稅前扣除所得稅,認為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而根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在“事業支出”等賬戶中直接列出購置固定資產的支持。
在處理無形資產時,稅法認為,如果無形資產的成本在受益期內,可以運用直線攤銷、平均攤銷。與此不同的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則認為,一次性攤銷購入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將其直接計入“事業支出”等。如果單位采用內部成本核算,則應在受益期內進行攤銷的基礎上分期計入“經營支出”。
(二)成本費用扣除規定的不同
稅法規定,事業單位在費用扣除時,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進行。對于直接列支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的所得額時不能直接扣除。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在計算中對于醫療基金也不能直接扣除,這是企業與事業單位都在運用的標準。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職工福利費用等的扣除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其計提標準要低于稅法,直接以事業支出的形式處理。
(三)收支確認遵循的原則的不同
根據稅法的規定,事業單位要根據權責發生機制來處理發生的應稅業務和非應稅業務。而根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要根據收付實現制來進行。這將導致有的工作在開展和確認時出現差異。在實踐中,事業單位大多情況下通過使用非經營性收支業務的確認方式去進行經營性收支業務,為的是使會計工作簡化,但在進行會計記賬和操作時會使用收付實現制。
(四)法律關系不同
稅法關系是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受稅法規定的約束。稅法關系中的兩大主體包括接替國家負責稅收征納管理的各級稅務部門和合法的納稅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雖然權利的雙方應該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兩大主體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平等,這是稅法關系的一個典型特點。財務會計的法律關系是在進行社會工作和事務管理中形成的經濟關系。財務會計存在著平等主體和不平等主體兩種主體。平等主體是指會計事務辦理者,即一些相關的個體、集團。平等主體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是正常交易的經濟關系。不平等主體指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他們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會計關系中以平等主體關系為主。與稅收征納相比,財務會計工作更具公證性。
(五)立法前提不同
稅收征納是以法律為依據,通過國家的政治權利來保障實施,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國家的政治權利是它立法的前提。與稅收征納不同,財務會計規范的立法前提是業利,并以此保障不同會計主體的權益。它是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來實現,是國家的整體管理,因此,在財務會計工作中沒有一方對另一方的管理,它把業主的權利作為前提。
(六)具體目的不同
稅收征納時,需要財務會計準確地把需要歸入納稅款范圍的收入和所得以及具體的需要交納的稅金算出來。財務會計在測算時,需要根據稅法的規定,科學地選擇出會計處理內容,并得出唯一的計算結果,實現相對單一的目標。與稅收征納相比,財務會計規范提供更多真實有效的信息內容,幫助外部利益者規避風險,做出科學的決策,從而滿足他們自身的利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加快了企業的現代化發展進程,投資的主體呈現出多樣化,財務會計規范的目標也要與社會發展相適應,而不僅僅限于規范會計的行為。
四、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對稅收征納的影響及對策
實踐表明,當前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依然存在著差別,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有關稅務工作時,對所得稅的計算等方面容易出現問題,阻礙了事業單位的稅收征納和管理工作。很多事業單位在處理業務過程中,會面臨應得稅收入和非應得稅收入的問題。對這兩種不同的費用劃分時,需要對不同的收入費用對應的費用合理劃分,以便于應繳納稅款的所得稅更加準確。這種計算方法,增加了財務工作者的工作量,因此,事業單位在實際核算過程中,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會計規范工作,從而不能獲得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操作計算的稅收所得額。
針對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中遇到問題,為了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順利發展,必須重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首先,完善財務工作規范,制定與稅法相一致的財務會計規范。從而使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法相協調。其次,加強事業單位的稅務會計體系建設。稅務會計隸屬于財務會計,他在財務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完成工作,通過對稅務體系的建設可以保證稅收征納工作完成的質量和效率。
結語
我國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雖然存在一定的聯系,但他們之間的較大差異已經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納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我國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財務會計工作的漏洞偷稅漏稅,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稅收收入。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分析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之間的關系,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使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法相一致,最終保證我國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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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范圍范文2
小汽車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包括:
1、小轎車:是指用于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小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2、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越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稅收征收范圍范文3
關鍵詞:新的經濟背景;消費稅;征收范圍;選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分析
(一)現行消費稅具體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法在2006年4月稅法調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確定征收消費稅的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實木地板等 14 個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這是繼1994年開征消費稅以來,先后經過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個稅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個稅目。
調整后的消費稅應稅商品主要包括五大類:一是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白酒、鞭炮、焰火等,對其課稅達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級手表、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對其課稅,既不會影響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導適度消費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檔次的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對其課稅可以起到節約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對其課稅,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五是對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高檔護膚護發品等。
(二)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主要呈現的特點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有選擇性
消費稅是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些特定產品征收消費稅。所以,消費稅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列舉品目征收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與增值稅的部分征稅范圍是交叉的。也就是說,對消費稅列舉的稅目的征稅范圍,既要征消費稅,同時又要征增值稅。但所有征收增值稅的產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費稅。因此,消費稅征稅范圍有很強的選擇性。
2.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具有較強的稅收調節性
消費稅選擇將一些奢侈品、高檔次消費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這充分體現了稅收的調節作用。這樣,既有利于給社會成員消費做出一種正確的消費導向,又有利于社會成員的收入分配合理調節。例如對奢侈品征收消費稅就可以有效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費稅征稅范圍具有環保性、節能性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對能源、實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費稅,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資源。我國的經濟不能離開環境而孤立地發展,這樣的發展是不可持續的。國家通過對自然資源中的一部分征稅,從而加大對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
4.消費稅征稅范圍選擇也增加財政收入
消費稅選擇一些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高檔護膚護發品等。這些產品有較低成本,較高利潤的特點,對這些產品征收消費稅不會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相反會有利于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三)最新消費稅征收范圍調整的經濟依據
1.引導社會生產
消費稅通過影響消費,進而引導社會生產。按照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要求,選擇14種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并根據不同產品的消費結構,規定差別稅率,調節供求矛盾,從而促使產業結構比重、產業組織類型和產業技術等級的調整,并最終優化生產要素的配置,使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相對保持一致。
2.控制社會總需求
對某些消費品課稅,相應地增加了消費者購買單位商品的貨幣支出。在消費者可支配的貨幣收入量不變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費者消費心理發生改變,少消費或不消費,部分貨幣轉化為潛在的購買力。最終會使現實的居民需求購買力總量減少,從而緩解供求在總量上的矛盾。
3.有效調節收入分配
消費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體現在對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課征?!跋蚋蝗苏鞫悺辈粌H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據消費稅規定,購買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納稅就越多,這充分體現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護環境和資源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和資源消耗問題日漸突出。2006年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相應增加環保消費品和資源消耗大的消費品,對有害環境或資源消耗較大的物品開征消費稅(例如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增加了消費者消費成本,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和對資源的消耗。
5.增加稅收收入
消費稅調整所產生的影響主要取決于“稅負歸屬”,即消費稅調整后的稅負由生產者承擔還是由消費者承擔,而這又主要取決于應稅商品的需求彈性與供給彈性。消費者的需求彈性越大承擔的消費稅就越少,生產者的供給彈性越大其承擔的稅負就越少。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決定影響因素,包括:收入狀況收入越高,對價格越不敏感;興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強,受商品價格影響越??;工作性質如豪華轎車是企業的形象等;替代品應稅商品的替代性越強,對價格越敏感。供給彈性引起的企業的行業稅率而增加的稅收收入的變化,遠大于取消護膚護發品的征稅及調低小排量小汽車、摩托車及汽車輪胎的稅率而減少的稅收收入的變化。因此,稅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主要存在的問題
雖然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進行了一次較大的制度性調整,但仍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現行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還存在如下一些主要問題。
稅收征收范圍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稗r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稅收征收范圍范文5
一、TQM理念與行政管理
全面質量管理(簡稱為TQM)是二戰后在西方企業中廣泛采用的一種管理模式,是繼“質量檢驗管理”和“統計質量管理”理論后出現的先進質量管理理論。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其ISO8402標準中對TQM的定義是:一個組織以質量為中心,以全員參與為基礎,目的在于通過讓顧客滿意和本組織所有成員及社會受益而達到長期成功的管理途徑。
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在用企業精神改造政府的呼聲推動下,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將企業中推行的TQM理念運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模式應運而生。
這種模式可以表述為:將產品生產全面質量管理的基本觀念、工作原則、運籌模式應用于政府行政機構之中,以達到行政機構工作的全面優質、高效;各級政府及其全體公務員通力配合,綜合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專業技術和科學方法,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最優地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系統管理活動。
通過對基層稅務機關的實地調研,結合全面質量管理的質量控制理念,本文認為應對稅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質量職能、過程、不合格控制等諸多質量環節予以嚴密監控,以確保在稅收行政管理領域實現最優服務。
二、稅收行政管理工作質量分析
依據TQM理論,可以將稅收征收管理的質量問題分為以下三方面:
1、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指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時間性、文明性。
2、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質量。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都必須經歷一個過程,而過程的每一階段又可看做是過程的子過程。如稅務行政處罰就要經過調查取證、審理、告知、做出處罰決定的過程。所以過程質量問題存在于任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證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就必須對稅收征收管理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3、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的工作質量。除直接參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工作外,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還需要一些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間接相關的工作的支持,如資源配備、人員培訓等,由于這些工作之間的整體性,一項工作的失誤可能破壞其他工作,從而影響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最終質量。所以,對每一項工作,無論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都必須認真對待,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基于TQM的稅收管理質量模式框架設計
一般而言,稅收行政管理質量模式的框架應包括如下幾部分:
1、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是根據質量方針的要求,稅務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在質量方面所要達到的預期成果。質量目標必須是可以測量的,要清楚明確,要有時間要求。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質量目標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間內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變更、撤銷數(率)、服務承諾兌現率、納稅人滿意率等指標來表示,這些指標反映稅收征收管理滿足依法治稅或優質服務要求的程度。
2、組織結構。組織結構是稅務機關為行使其職能而建立的內部組織機構及組織機構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稅務機關普遍有一套現存的較為完善的開展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組織結構。但為提高質量體系的有效性,應按現代質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對現行的組織結構進行優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活動的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工作。確實無條件成立質量管理部門的單位,可將上述綜合性質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關的綜合性管理部門。
(2)合理分解質量職能。質量職能除上述綜合性職能外,還包括策劃、控制、改進等職能,對這些職能應進行合理的分解,明確各部門及部門工作人員的質量職責。其中,策劃應由最高管理者負責,以質量管理部門為主,負責編制質量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和實施計劃。控制一般由質量管理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即發現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訂改進措施,該項職能應落實到各個部門。
(3)理順各項質量活動的相互關系,明確各部門之間和工作環節之間的接口,確保質量活動的恰當銜接。
3、程序。程序是為進行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只有對直接或間接影響質量的主要活動程序做出規定,才能使各項質量活動能按正確的方法組織實施,并得到適當的控制和驗證。典型的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目的和范圍:即開展此項活動的目的及活動所覆蓋的領域;
②職責:為達到上述目的,由誰來實施此項程序;
③實施步驟:按邏輯順序把實施流程和細節排列出來;
④文件:即實施此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⑤記錄:實施此程序所應制作的質量記錄。
一般來說,稅務機關應對以下質量活動規定程序:內部溝通、質量體系文件控制、質量記錄控制、管理評審、資源管理、過程實現的策劃、納稅人要求識別、稅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評審、與納稅人溝通、采購控制、稅收征收管理運作控制、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內部質量審核、不合格控制、數據分析、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過程。過程是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彼此相關的資源和活動。質量體系是通過過程來實施的。為了建立和實施一個有效的質量體系,稅務機關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有哪些過程。過程和程序是密切相關的。質量活動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進行的,而過程又是通過這些質量活動加上投入的資源來實現的,因此,程序是確保過程得以實現的前提。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過程涉及到納稅人要求識別、評審、標識、質量記錄控制等多項質量活動,這些活動都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開展的。稅務機關現有的稅收征收管理過程可以分為稅務登記、資格認定、減免稅管理、發票管理、證明單管理、其他稅務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稽查等10大類,其中每一大類還可以細分若干個小類。
四、稅收管理TQM模式要素確定
(一)內部審核。根據此要素的要求,稅務機關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實施和保持。為此,應制定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實施審核、確保審核獨立性、記錄結果并向管理層報告的職責和要求,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二)過程的測量和監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適當的方法對滿足顧客要求所必需的實現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稅務機關可采取不定期現場抽查的方法對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管理層負責對整個單位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另外,稅收執法檢查,也不失為一種監控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識別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識別不合格的途徑主要有: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辦理的稅收征收管理業務進行自查時發現不合格;不定期現場抽查發現不合格;稅收執法檢查發現不合格;內部審核發現不合格。對以上各種途徑識別的不合格應在程序文件中規定糾正以及對糾正結果進行驗證的職責和要求。
稅收征收范圍范文6
《稅收征管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稅務部門主管全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辦理稅款征收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對依法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付給其手續費。
3、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劾U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款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