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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1
一、印章管理不規范的風險及防控
建筑施工大部分工程所在地與公司不在同一地區,為了方便經營管理,建筑企業每成立一個項目部就會刻制一枚項目部印章,有多少個項目部就有多少枚印章。由于項目部是企業的分支機構,均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對外行為的法律責任必然歸責于企業,使用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印章管理不規范都將導致建筑企業權利不受控,引發一系列的法律糾紛。針對印章管理不規范問題,應采取如下措施進行法律風險防控:一是完善項目部印章管理。為完善項目部印章管理,建筑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完善印章使用的申請、審批、使用和登記備案程序,要加強考核力度,減少或避免印章管理過程中的失誤,提高印章管理水平。二是嚴禁出借項目部印章。業務往來單位及工作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取項目部印章,如需使用項目部印章辦理工程業務,項目部印章保管人員應親自蓋章或是在其監督下加蓋印章。三是增強項目部印章防盜意識。印章保管人員要增強印章管理過程中的防范意識,加大對印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措施。一旦發生項目部印章被盜事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注意留存報案資料,有效規避企業因項目部印章被盜引發對外經濟糾紛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項目經理濫用簽字權的風險及防控
項目經理是受建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人。根據司法實踐來看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經理對該工程的質量、工期、價款、工程量等問題簽署意見,即便沒有加蓋建筑企業或項目部印章,同樣被認定為企業行為,應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雖然施工現場會出現項目經理簽發部分現場簽證內容不合理,但項目經理代表建筑企業對分包單位的施工內容予以認可是不可否認。該案中,建筑企業不得不為自己的管理疏忽買單。項目經理要慎用簽字權在簽署涉及工程款項的文件,項目經理要謹記自己是代表企業進行職務行為,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能隨意簽字認可工程量或增加費用,在簽字前要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后才能進行簽字確認,不能盲目的認可工程量或費用。
三、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風險及防范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要求、中止、中斷、延長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除適用人身損害、租金、商品質量、寄存財務特殊情形外,一般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為兩年。如果因建筑企業管理人員對訴訟時效認識不足,疏忽債權追要工作,使企業可以勝訴的債權喪失了司法保護的權利,給了債務人賴賬的機會,建筑企業的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建筑企業要做好以下工作,防止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喪失勝訴權。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加強欠款審查工作。每半年應對各類欠款進行清理并進行分析:一是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分類,對已屆滿和即將屆滿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項目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如簽訂還款協議、發送催款函);二是審查還款義務人是否發生變更,債務是否轉讓等,審查債務人變更是實體變更,還是名稱變更,如果是實體變更,應收集實體變更的證據,初步評價對清欠的影響。另一方面,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補救,如爭取債務人主動償還欠款、債務人在債務履行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表示愿意償還欠款、雙方協商簽署還款協議。
四、合同簽訂缺乏風險管控及審核的風險及防范
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2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趯栴}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F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F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F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偟恼f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诶矛F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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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3
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在此不作詳述。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特別是當前,在確保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實現科教興國、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均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國家發改委披露,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經占到企業總數的99.6%,截至2010年底,我國中小企業已達4300多萬家,提供了70%的就業崗位。是推動經濟發展,技術創新的主要力量。國家現在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高度重視,制定了很多新的政策進行發展支持。但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受企業內部穩定性差和抵御外部風險能力弱等因素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在自身發展中遭遇重重阻力,為此,正確引導中小企業提高其內部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和外部抵御法律風險的能力,使中小企業做到“內外兼修”,已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首先,內修是指中小企業要在內部做好如下幾個法律關系的文章,以實現內部穩定。
一、股權結構的穩定
股權結構是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礎,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機構,并決定了企業的發展與成長機會。導致一個企業失敗的原因盡管有很多,可企業股權結構的不穩定正是根源所在。良好、穩定的股權結構易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實現公司股東價值最大化,能夠影響公司的經營、融資等重大利益。欲形成穩定的股權結構,需注意以下事項:
1、企業設立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兼顧各股東(合伙人)之間的利益
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企業主要設立人侵犯其他出資人的和合法權益,未將實際出資人列入公司股東名冊及工商備案登記當中,或以未實際出資的人代替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從而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及公司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糾紛和訴訟,給企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二是出資不到位,投資者不向企業投入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流動資金,出現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和不適當履行出資等情況,導致企業運行啟動上存在風險。
2、企業組織結構
導致股權結構不穩定另一因素是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問題,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的構建方式,職權、權限的配置,以及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規范。很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對股東會、董事會職權規定不明確,監事會形同虛設,高級管理人員,,收受賄賂,不接受內部監督,給企業帶來無窮的隱患,導致企業內部矛盾層出不窮。
示例1:甲與乙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甲、乙各出資50萬,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手續委托甲全權辦理,乙于合作協議簽訂后3日內,將其50萬元出資打入甲方銀行賬戶。協議簽訂后乙按協議約定將出資款打入甲的賬戶,甲隨即以此款和自己的50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但在登記時將公司股東登記為甲與甲妻。在履行完相關手續后,公司領取了法人營業執照,正式成立,甲和甲妻分別行使著公司表決、收益等相關股東權利。不久后乙了解到此情況,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訟,要求確認其公司股東的地位。人民法院根據乙提供的合作協議和其向甲打款的一系列證據,依據《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支持了乙的訴訟請求。
二、勞資關系的穩定
中、小企業的勞資關系問題歷來比較突出,而且由于中小企業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只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中小企業缺乏公會維權等,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再加上企業經營的不穩定性、管理水平的落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業勞動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崗位的人選無法穩定,大大影響了各部門工作的協調,降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若要解決這一問題,作為企業來講首先要從自身出發,做好下列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和合法權益,使勞動者對其所在企業產生認同感與歸屬感,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同時也可以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尋求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1、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據,對于勞動關系的重要性顯而易見。應選好合同模版,對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要仔細研究,協商確定,如工作崗位、合同期限(包含試用期)、勞動報酬、勞動紀律、損失追償、勞動保障、終止手續、保密與競業限制等作比較詳盡的約定,有利于雙方遵循和避免糾紛發生,尤其是對于合同期限的約定,許多企業在此存在一些誤區,認為以短期多次的方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對企業自身利益的有效保護,其實恰恰相反,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企業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在勞動者無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且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合的合同期限。另外,還有一些企業根本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對于企業來說更加不利,不僅會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而且還要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職工的雙倍工資。當這種無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持續滿一年后,便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重視參加保險
保險是轉移風險的一種很好的方法,企業可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多的參加保險。如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這些保險既是對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對企業風險的轉移,是雙贏的措施,這些成本支出對企業來說是值得的。同時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參加人身意外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以降低風險。
3、建立救濟機制
一旦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危機,事后的救濟,對換回損失也非常重要。當企業發生了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糾紛,企業應選派有法律知識和人事經驗的員工,作為處理糾紛的人員,代表公司及時出面解決糾紛。也可選擇聘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常年法律顧問進行服務。
示例2:小張、小王、小徐等4人于2003年7月3日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年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在該公司下屬的某酒樓當服務員。2004年3月10日,該酒樓被某餐飲公司收購。按照收購協議,原酒樓炊事、服務人員也一并被收購。但是,小張等人在酒樓被收購后領取了一個月最低工資后酒樓就沒有再發工資。
4人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補發所欠工資、加班費、交通費及報銷醫療、托保費等。事前,小徐、小王兩人已懷孕,故兩人又要求延續其勞動合同。經查:酒樓被收購后,實業公司沒有與小張等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餐飲公司也沒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
仲裁委認為:酒樓雖然沒有與張某等4人簽訂勞動合同,但4人已經在酒樓工作,酒樓向其發放了一個月最低工資,雙方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4人與酒樓補簽200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勞動合同,酒樓補發4人的工資共計4860元(按該公司同崗位人員工資計算),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延續兩名孕婦勞動合同至兩人哺乳期滿,一次性計發延續合同期內的工資、醫療費計6665.50元,并繳納同期養老費保險金。
相關資料1:江蘇省高級法院28日《2008-2010勞動爭議審判藍皮書》?!秳趧雍贤ā肥┬幸詠淼娜?,全省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11.4萬余件,涉訴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導致系列訴訟大量發生,有些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合同,但對工資報酬、合同期限,“三金”繳納等內容含糊其辭,損害勞動者權益,最終導致訴訟發生。這些案件中大多以企業敗訴告終,敗訴率達到71.3%。
三、商業秘密權益的穩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助于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贏得主動。商業秘密舉足輕重的地位使得其保護問題必須引起廣大中小企業的重視,具體應做好如下方面著手:
1、設立機構
設立或指定商業秘密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密員,認定本單位秘密事項,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負責本單位在經濟往來、合作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合資與合作等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的管理。
2、簽定保密合同
職工對本單位保密工作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以合同的方式確定下來,在合同中明確單位與簽約職工的責任和義務,對嚴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冊的職工,給予獎勵,如發生違約行為按合同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3、簽定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又稱競業避止合同,俗稱不競爭合同。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合同。約定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單位兼職;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4、對于侵權人及時采取維權措施
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業秘密時,權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行為,依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有關的民事侵權的規定,向法院提訟,請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權利人也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經營者不法侵權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權利人也可依據《刑法》第219條向人民法院,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示例3:鄭某于1998年被甲燈飾有限公司聘用,主要負責公司在亞洲的燈飾產品出口銷售工作,其先后擔任甲公司市場部業務助理和國外市場部亞洲組組長。在職期間,鄭某和甲公司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訂立了保守甲公司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的條款,約定鄭某保證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嚴守公司秘密,不損害公司利益,不為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拉走公司員工,而且鄭某任職期內和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企業任職,不得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的業務競爭,也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任何人或單位以及自行利用銀雨公司的商業秘密從事經營活動。
另外,甲公司還要求鄭某盡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業秘密被公開,辦公室所有的文件和電腦軟件等資料都不準帶出公司等等。
甲公司還公布實施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商業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了公司員工廣泛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規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級、各等級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設立兼職商業秘密管理人員等商業秘密內部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也實行了秘密等級的管理措施,對客戶名單及價格資料進行了專門編號,采取專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時,國外業務的傳真發出,必須經區域經理簽名,文秘室也做了相應的登記工作,總之,銀雨公司對重要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信息做了相當細致的保密措施。
鄭某在甲公司任職市場部期間,在得知甲公司客戶名單的情況后,開始以英文名及甲公司亞洲區銷售經理的名義同甲公司的日本、馬來西亞等外國客戶進行業務聯系,并因職務之便掌握了甲公司的這些客戶名單。
2001年5月,鄭某在與乙燈飾公司洽談聯系后,辭職離開了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并擔任該公司國外業務部總監,為乙公司開拓海外業務。同時,鄭某以其曾在甲公司用過的英文名及乙公司的名義向其在甲公司任職時所知悉的日本、馬來西亞等公司發出要約,進行業務上的聯系,并已有成交記錄。
銀雨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遂將鄭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經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和二審以后,最終判決鄭某因侵犯甲公司商業秘密賠償甲公司損失人民幣80萬元。
其次,外修是指對外強化法律權益的保護意識,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障以下幾個方面的權益安全。
一、交易的安全
商品交易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采購環節的法律風險,對于采購方來說該風險主要表現為采購的貨物質量或標準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貨方沒有及時發貨,或者企業職員超越權限采購等方面;二是生產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三是銷售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無法收到貨款或者未按期交貨;四是運輸倉儲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貨物毀損、滅失或者遲延交貨等。其中銷售環節和采購環節的法律風險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這兩個環節之所以容易出現法律風險,是因為這兩個環節都屬于對外交易,來自外部的法律風險企業難以控制。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資金不足、人力資源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劣勢,抵御商業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差,所以更應該把這種不確定性和風險降到最低。具體措施如下:
1、合同簽訂要嚴密
一是合同最好由本企業的法務部門起草或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代企業起草,如果對方是強勢企業,要求執行他們的合同文本,就要盡量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多爭取有利條件;二是合同的要素必須齊全,尤其要注意違約條款的設定(如違約金、利息等),違約責任條款不僅可以起到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通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彌補損失作用,還可以起到,督促合同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警示作用;三是明確對方經手人簽字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書面授權,以防止合同欺詐或合同無效。
2、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任何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但不同的企業面臨風險的類型、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發生后對企業的影響不盡相同。以詐騙風險為例,警惕性強的企業遭受詐騙的概率要小于疏于防范的企業,再如市場突變風險,事先做好防范工作的企業遭受的損失要小于沒有防范措施的企業。中小企業要想把風險損失降到最低,就必須制定科學的風險管理計劃,全面識別在交易過程中本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認真評價其對企業可能帶來的影響,據此制定出相應的控制風險、轉移風險的措施,為安全交易保駕護航。
3、重視人才培養,管理好企業戰略資源,防止戰略資源個人化
風險是兩面性的,風險的存在給企業構成威脅,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機會。面對同樣的風險,有的企業能化解風險并從中獲利,有的企業只能遭受損失,這其中的關鍵就是人才。人才是企業駕馭風險、化解風險、利用風險獲利的利器。中小型企業要借助機制靈活等優勢,下大力氣吸引經營人才,但同時也要注意避免企業的戰略資源如核心技術、客戶關系等集中到少數人手中,以防止人員流動帶來戰略資源的流失。
示例4:2000年1月22日,甲公司與乙中心簽訂了單獨出資1200萬元拍攝40集電視連續劇的委托合同。合同簽訂后,乙中心即開始使用甲公司先期投入的200萬元資金進行了拍攝電視劇的前期準備工作,乙中心未經甲公司審核和認可,就將雙方簽約合同之前支出的費用擅自在拍攝資金中報銷,截至2000年2月24日,乙中心共從拍攝資金中支出了125萬元。
2000年5月底,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以乙中心未取得電視劇劇本改編權,無法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及未經許可支取大量拍攝資金為由,至法院。后經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委托合同,乙中心退還金鑫公司全部投資款。乙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卻并未約定乙中心得到劇本改編權的最后期限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方式及時間,因此,乙中心在這兩點上不構成違約。乙中心在實際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拍攝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故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雙方終止合同履行,乙中心按照甲公司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中心按照合同約定已經用于拍攝電視劇前期準備工作花費的部分資金將不再退還給甲公司。
二、資產的安全
企業資產安全問題已成為投資人及企業各級相關利益主體普遍關心的大事,更是各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面臨的嚴峻挑戰,確保資產安全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程,也是每一位從業人員的責任。企業應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尤其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大經營活動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論證,發現和識別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風險源,梳理具體的風險清單,并進行歸類。依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損失范圍等,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分級排序,劃分風險等級。法律風險評估制度要由企業法務部門或法律服務機構負責,并且企業法律風險的評估要定期化和制度化。這樣,企業就可以動態化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風險,并及時、準確地采取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只有增強安全理念和風險意識,從法律及公司制度等方面入手構建科學完備的資產管理體系,加強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切實完善各種預防機制,才能最有效的促進企業資產健康運行,杜絕資產安全問題發生,保證企業可持續地發展。由于企業資產風險成因較多不能一一闡述,下面本文將就如何預防和化解企業擔保風險這一突出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措施,供企業參考并能夠以此舉一反三。
1.認識擔保風險
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在同其他企業建立利益共同體的同時,會面臨相應的風險。若被擔保方不能及時償還債務,擔保方也要負一定的償還責任。
2.篩選擔保對象
首先,只為同本企業存在緊密利益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比如:有重大業務聯系、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股權等經濟利益關系等的企業。其次,不主動對外提供擔保,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對擔保對象進行資信評估,以充分了解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資信評估時應特別注意擔保對象的持續經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質量與資本實力等,盡量不為資產負債率太高的企業提供擔保。最后,企業要明確不能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提供擔保:①擔保項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②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③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④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⑤存在較大經營或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
3.界定擔保方式
企業應避免采用抵押、質押等方式對外提供擔保,盡量采取保證的擔保形式。在確定擔保形式時,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钡膮^別?!耙话惚WC”是指當借款企業逾期不能還款時,只有在該企業的財產不能履行債務后,擔保企業才需負擔保責任,因此,“一般保證”要比“連帶責任擔?!钡娘L險小。
4.設立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是分散擔保風險的一條重要措施。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反擔保機制,做好反擔保物的風險控制,可以聘請專家認真考察反擔保物的市場價值情況,確保反擔保物無難以變現的可能。簽訂反擔保合同時,不僅要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更要關注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反擔保物是否辦理了相應手續,反擔保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擔保人可以監督債務人履約能力等。
三、債權的安全
在我國現行的市場中,由于誠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業務往來中的投機及欺詐行為以及惡意拖欠貨款的現象無處不在,從而導致形成債權的因素相當復雜,債權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大量債權不能及時收回,且居高不下,導致資金周轉困難,成為阻礙企業持續發展的絆腳石,呆壞賬的核銷已成為許多公司永遠揮之不去的難題之一。
為使債權在遭遇危機時能夠順利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挽救,企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普通民事權利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一般來說,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就轉化成自然債,不受法律保護,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2)雙方重新達成協議。(3)債務人在催收通知上簽章。(4)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或詢證函?!睆纳峡闯?,簡單的認為債權超過時效絕對不受法律保護的觀點是錯誤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債權,即使超過時效仍可得到保護,這點對于企業清理舊帳老債尤其有幫助。雖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但畢竟保護范圍有限,因此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的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對于時間較長的債權或者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應當盡可能想辦法讓時效發生中斷或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踐中,取得時效中斷的常見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訴訟、申請支付令、重新簽訂還款協議、送達清收債權文書、寄發律師函、公證機關出具主張債權的證明、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催收債務、在債務人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催債公告等等。
2、證據保留
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收集債權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合同、質量技術協議;歷年來的財務應收賬款往來帳頁;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發貨單,鐵路、公路、航空等貨運憑證,銷貨發票;銀行出據的債務單位最后一次付款的憑證;債務單位為我方出據的最后一次書面對賬單據、還款協議、還款計劃等;最后一次“特快專遞”書面催款對帳《函》的郵局回執;債務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如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等;同債務往來的各種電傳、郵寄等文字資料等相關資料,并進行及時整理,對每一筆債權建立檔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示例5:被告甲某經營一家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向開香料廠的朋友原告乙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07年12月31日,利息為月息一分。同日,乙某向甲某開出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收款人為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的轉賬支票一張。借款期限屆滿,甲某未向乙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后乙某因急需現金向甲某主張還款,甲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今年2月11日,乙某向法院提訟,要求甲某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償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
對于原告的,兩被告都提出了異議。其中,乙某提出:(1)我從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訴稱向我出借借款20萬元無事實依據。雖然雙方簽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2)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已喪失勝訴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辯稱,在我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原告訴稱將20萬元轉入我公司賬戶,最多只能稱作我公司的不當得利。但是原告已經超過兩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已過,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甲某書面委托的情況下,將該筆借款人民幣20萬元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而且事后被告甲某及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據,并都對存在借款關系不予認可。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得利益,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原告。
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4
從經驗教訓來看,內部法律風險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不完善,相關崗位人員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強或意識淡薄,在經營決策中未充分考慮法律因素影響,對國家法律法規認知不充分、存在僥幸心理故意違法經營等,這些都是引起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以外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政策環境、自然環境等因素變化而引發的企業難以避免或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例如,電力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審查不嚴引起的違反環境保護、侵犯知識產權、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行為;合同管理不嚴謹,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條文審查不嚴,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產生糾紛后的訴訟埋下隱患;對方當事人資質審查不嚴,出現違法掛靠使用他人資質或以全部轉包的方式來承攬工程等。企業作為一個法人組織結構,在外部溝通環境中,不可避免需與政府、相關公司、組織、個人等進行交易、買賣等商業行為,這個過程本身就可能產生法律風險。這些引發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業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或債權債務能以履行,嚴重的將導致企業難以生存甚至破產。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和機制的構建
電力工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存在多樣性、復雜性,而且也可能發生在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或領域。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它所具有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法律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與此同時,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轉化性,所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綜合、系統、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須從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建設、人才機構構建等方面入手,通過運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終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體系。
1.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各項流程和作業的管理規范,其本質是行為規范及標準化,也是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內部的延伸。通過建立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運營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它是企業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就要把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都納入到法律風險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才能盡可能地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各項管理工作要規范化、制度化,最終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應當運用現代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防控、法律風險化解、法律風險考核等制度體系。制度的建立既應體現法律風險管理動態閉環的管理過程,又應當將企業法律風險制度涵蓋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每個環節。法律風險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規劃。企業應制定《法制工作規劃》和《普法宣傳規劃》。其次,應有良好的制度系統保障,如制定相關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重大經濟合同法律審查辦法》、《重要決策法律審查辦法》、《重要規章制度法律審查辦法》等。再次,應落實法律制度考核機制,分清責任,嚴格獎懲,制定《經濟糾紛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法律風險控制考核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監督落實機制,用以指導企業法律事務和合規工作的有序開展。
2.建立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
企業要采用動態循環控制的原理,運用“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的管理方法,通過建立動態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達到管理控制法律風險的目標。針對電力工程企業,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電力工程企業主要的經濟行為,通過合同的簽訂,從而產生了權利與義務關系,這也是電力工程企業最容易產生法律風險的地帶。加強對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方法。要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盡量使用國家或國際推薦的規范版本,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及FIDIC推薦使用的紅皮書、白皮書等;在未有標準版本時,企業應盡量參照規范版本,在規范版本基礎上與相關法律部門一起制定企業自行使用的標準合同文本格式。標準合同文本的制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此同時,企業應該根據工程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標準合同文本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合同標準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合同專用條款中的內容。其次,應建立完善的合同審批和授權管理制度。在合同評審和簽訂的全過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權規定需明確且規范,確保合同在意向溝通、招標、投標、簽訂、履行、爭議的解決等全過程均能被管理與監控,盡可能降低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②建立完善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企業的經營是由人去組織實施的,它的運作與經營離不開人。按照現行的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勞務合同、薪酬、招聘、培訓、績效考核、工傷事故、勞務解聘等相關勞動法律制度。企業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從而減少或避免用人勞動關系方面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這對于企業平穩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③建立完善的訴訟管理制度。訴訟是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風險發生后的一項事后補救措施。在訴訟發生后或在訴訟時效期內,法律部門要積極指導相關部門進行訴訟或應對訴訟,盡可能提早策劃,準備相關材料,避免證據消失及訴訟時效過期。法律事務部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據企業的需要,積極將訴訟的事后被動控制轉向提前準備的事前控制,積極做好訴訟的前期準備,切實防范并化解經營風險,減少引發訴訟糾紛的各種因素危害。3.加強企業法律機構的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人員的設置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企業通過聘用社會律師,由兼職律師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事務和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二種是企業在內部任用法律從業人員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三種是企業采用內部法律風險防范人員和外聘律師相結合的方式。這三種方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規模及業務的需求進行合理選擇。相對而言,企業內部法律從業人員相對外聘律師對企業內部情況更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業管理和經營要求的角度思考問題,能全盤對公司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做出的決策更能符合企業的實際要求。而且,很多時候,企業內部法律從業人員作為企業管理部門中的一員,能更多地參與企業的管理環節,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師更多的是一種顧問角色,或者“救火隊”的角色,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訓和事后救濟為主。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最佳模式應是公司內部法律從業人員與外聘律師相結合的方式。企業日常運營中的法律咨詢、風險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法律確定等,需要運用熟練企業內部情況的內部法律從業人員來進行業務的把控;某些專項的法律,需要由社會有專長的律師來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國際法律、財務盡職調查等項目,更需要了解專項法律、對專項領域情況了解的人進行規劃和處理。通過建立有效的法律機構,建立起以法律專業人力為主、其他相關人員在法律機構指導下為輔的機構體系,使法律機構不斷完善。
三、總結
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5
【關鍵詞】合同管理;市場經濟;運行機制
在全球化經濟條件下,一個完全自由、公正、安全、誠信與有序的市場狀態只能是理想,潛在市場風險時刻存在。對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而言,任何市場風險歸根到底都意味著經濟風險,都可能導致當事人在經濟上蒙受損失。減少和預防市場風險的手段和方法很多,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合同,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依法經營的重要一環,加強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市場風險、樹立商業信譽、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的重要法律手段,通過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以在最大限度上依法獲取預期經濟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提升企業信用水平和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企業信用意識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信用缺失,突出表現在合同信用缺失、合同履約率低和合同欺詐行為等。企業要發展壯大,需要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在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良好的信譽能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占領市場,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要贏得信譽,除了必須做到產品適銷對路、價格合理、質量可靠外,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企業的合同信用。企業信譽好不好,履行合同是硬標準。
第二,維護企業自身利益、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
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維護企業自身利益、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加強自身合同管理。企業的生產和市場銷售完全靠合同直接聯結起來,沒有合同管理,企業的外部經營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就都失去了基礎。合同管理不但貫穿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而且與企業生產計劃的安排,產品的規格、數量、質量、技術等具體任務的實現緊緊聯結在一起。因此,企業要提高經濟效益,就必須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簽訂流程、把好合同簽訂關、提高合同履約率。企業通過加強合同管理,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挽回或降低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可降低企業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減少費用,以最少的消耗獲取最大的收益。
第三,現代市場競爭中法制經濟的客觀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企業要想獲得發展,充分實現自己產品的價值,就必須參與市場競爭和交往,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而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逗贤ā肥鞘袌鲆巹t的基本表現形式,因此,企業通過加強合同管理,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對企業的經營方面和活動作出預測,提出避免法律風險的方案和建議,增強企業應變、發展和競爭能力,促使企業在競爭中提高預見性、減少失誤,使其管理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另一方面,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合同義務,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預防經濟糾紛,防止因不懂法、不用法招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我國企業合同管理現狀分析
就我國企業合同管理的整體現狀而言,市場主體的合同管理意識雖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強,但在對合同的認識、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影響了合同作為維護權益、保障利益等作用的發揮,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比較突出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企業法律觀念淡薄,對市場風險意識認識不夠,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不健全,不簽書面合同現象比較突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市場主體就盲目輕信口頭承諾,或僅憑對方的電報、電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一旦對方失信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交易無法履行就會引發糾紛,由于當初雙方未簽訂合同并約定相關事項,事后當事人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財力去消除遺留問題。
2、一些中小企業的管理人員,由于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對市場風險認識程度不夠,僅僅將簽合同當作一種形式,對其并不重視,比如:在企業的采購、工程建設及維修等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先實施,在需要付款時后補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就很難將雙方的責、權、利劃分清楚,給項目的履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甚至造成生產安排失調。
3、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條紋殘缺不全,一些重要合同約定粗糙、不明確具體,導致
出現合同糾紛的時候非常被動。此外,企業對合同管理人員要求不嚴,培訓不夠,造成其法律觀念不強,主要表現在:一是不審查對方經辦人的身份、人權限及公司資質,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是否在經營范圍之內等;二是企業的公章、介紹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被人借用、盜用;三是企業沒有明確的授權制度,或對業務人員的授權不明,造成超越其權限對外簽訂合同等行為引發糾紛。
4、在合同簽訂后的履行監控制度不完善。企業一般僅注重合同的靜態管理,而忽視合同的動態管理。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也是整個合同的核心,對合同履行的監控,就是監控合同義務的全面履行,包括簽約、交貨、驗收、結算等環節。為保證公司或企業的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一些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但由于與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的監控不能到位。
5、合同履約率不理想,追究違約責任時容易忽視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合同履約率不理想的原因較多,主要原因在于企業自身的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匱乏,在合同簽訂之前沒有深入調查對方資信情況而落入合同騙局。同時,在對方違約后,又未能及時行使相關權利,導致合同債權因過了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三、建立現代企業合同管理運行機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主體在市場中獨立承擔經營風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本質是要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微觀基礎、利益主體。這就迫使企業更多地考慮市場的變化,改變生產經營方式,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來實現與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的生產、交換、運輸、銷售等經濟往來和協作。企業合同已是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的主要法律形式、生產經營活動之導向、走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合同訂立、履行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利益和信譽,合同管理制度已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現代企業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合同管理的運行機制。
1、健全合同基礎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集中歸口管理機構,這是管好合同的組織保障,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應由法律事務機構專門負責。同時,合同管理工作又具有綜合性的特點,需要企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負其責,有效銜接合同簽訂前、簽訂中和簽訂后的各項工作,形成完整科學的合同全過程管理體系。因此,應當采取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即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全面負責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合同實行統一管理,對合同的立
項、談判、起草、簽訂、履行、變更、糾紛處理和事務管理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定職責。在企業計劃、財務、供應、銷售等業務部門和從屬企業設立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并向法律事務機構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這樣,在企業內部就形成了由法律事務機構和各部門、從屬企業組成的層次化合同管理體系。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管好合同的制度保障
制定切實可行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確保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化及使企業各方面步調一致,這些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委托制、審批審查制、臺賬統計制、監督考核制和檔案制度等。通過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最大限度地規避合同風險、保障企業權益,從根本上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時,不斷完善合同法律審查標準等,使企業在合同管理建設中更上一個臺階。
3、合同信息化系統的建立
目前,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網絡經濟的發展,企業合同管理信息化是合同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企業在實施合同管理時可借助網絡實施信息化管理,實現合同的網上錄入、審批、數據統計、監控、履行監控、結算等,并將合同文本制定、合同審查、合同履行以及存檔管理設置統一流程和數據庫。合同管理系統的預警程序還可提示合同管理人員不要脫離軌道,自身的加密程序則更讓非合同管理人員或公司外來人員難以進入不該進入的檔案區,而擁有自己賬號的公司員工則可以在公司內外遠程或近程地輕松查找與自己相關的數據。因此,合同信息化系統的建立不但可以實現合同的無紙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手工操作的難度,還可以確保合同管理工作的安全,使企業合同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大大提高,加快與國際企業接軌的步伐。
4、設立信用管理部門,建立先進的信用管理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最初的交換到擴大了的市場關系,都是以信用為基本原則。當前我國各個領域信用失衡現象普遍存在,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各種經濟犯罪連年增加、日趨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信用管理體系嚴重滯后、不協調發展密切相關。目前,公司內部對于客戶資信的開發與管理、信用分析及信用額度審核、應收賬款管理與監控、拖欠賬款的催收等工作還缺少專門的部門管理。因此,應盡快設立信用管理部門,專業化地從事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從而提高企業的信用形象、信用地位以及增強信用實力和信用風險控制能力。
5、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形成全員風險防范的企業文化
在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方面,首先,要重視人才,招聘或選調具有較深法律知識,懂業務、責任心強、有一定經驗的人員充實合同管理隊伍;其次,要加強法律理論知識學習和在職培訓,定期送合同管理員到高校學習,豐富其知識結構并積累經驗;最后,實行崗位責任制,制定崗位規范,明確崗位責、權、利,建立競爭激勵機制和績效考評機制,以機制引導人,對為企業爭取經濟利益、挽回經濟損失的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經濟糾紛有效訴訟時效范文6
現代社會,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糾紛大量而普遍地發生。其中一些消費糾紛,由于標的價值較大或者損害較為嚴重,消費者愿意付出時間和精力通過傳統的法律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但是,大多數消費糾紛涉及的爭議金額不大,通過傳統的解決機制處理,往往會發生與其可能得到的利益不相應的人力、物力、時間等高額成本。面對解決糾紛可能付出的高昂代價,消費者往往只能忍氣吞聲,聽任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為小額消費糾紛設計更為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的解決機制,成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深入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所面對的特殊問題
小額消費糾紛是指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因合同或者侵權而發生的標的較小的爭議或糾紛。小額0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確定標準與不同國家、地區的生產力和消費水平有關。如在日本小額訴訟程序中,小額訴訟的標的為30萬日元以下。美國小額訴訟法庭受理的小額訴訟案件標的一般在2000美元以下。在英國,作為簡易法院的郡法院主要受理數額不超過3000英鎊的民事案件。在設計、完善小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時,我們應注意小額消費糾紛的特殊性及其對解決機制的特殊要求。11小額消費糾紛發生的經常性和普遍性?,F代社會中,消費群體十分龐大。人們的衣、食、住、行都依賴各種形式的消費來得到滿足。食品、衣服、化妝品、電器等消費品人們會經常使用,反復購買,這使得以小額消費品為標的的交易大量頻繁發生,繼而導致小額消費糾紛的普遍發生。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民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等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71個城市的部分家庭所作的調查表明,在全國城市居民中,因消費而蒙受經濟損失的4900萬消費者中,有4810萬人受到的損失在3000元以下。[1]全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也表明,在消費者投訴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小額消費糾紛,小額消費糾紛的發生與解決,對消費者權益有著重大的影響。但長期以來,中國在立法上對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缺乏必要的關注,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也忽視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特殊要求,不能充分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21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性。由于小額消費發生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已不僅是對個別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問題,而且是關系民生福祉、關系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化品質使得我們必須超越私法自治的范圍尋求更加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果忽視小額消費糾紛的社會性及其解決的公益性,就難以找到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消費關系中的市場失靈,更說明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國家公權力對消費糾紛進行介入和矯正是十分必要的。3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成本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主體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是否進行某項活動以及以多大熱情進行,取決于該活動給其帶來的利益大小。消費者對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小額經濟糾紛,在多數情況下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不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問題,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就不會有大的改觀,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小額侵害也得不到根本扼制。41小額消費糾紛解決的效率問題。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0,現代訴訟制度把迅速裁判視為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對消費者而言,解決小額經濟糾紛的效率如何更是影響權利行使與實現的重要因素之一。糾紛解決周期過長,不僅使當事人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增加,并會造成精神負擔,而且由于法律秩序的長期不穩定,還會損害法律的威嚴和社會對司法程序的信心。因此,建立科學、快捷、高效的小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是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方法除了設計特殊的糾紛解決程序,如小額仲裁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外,更重要的是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盡量簡化程序、限制期間,擯棄教條主義、形式主義的束縛,使各種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利用。51合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對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義。公平可分為實體上的公平與程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公平與形式上的公平。實體上的公平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上大致相當,不能重此輕彼。程序上的公平是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地位平等,無高低之分。但無論是實體上的公平還是程序上的公平,都只能在形式上給消費者的權利以公平保護。這種形式上的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標,但不是最終目標。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是從實質上保證公平。實質公平是保護結果的公平,而不是起點的公平?,F代消費社會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地位與實力相差懸殊。一方面,個體消費者勢單力薄,缺乏專業知識,在糾紛解決中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另一方面,經營者則實力強大,信息充分,對于合同的制定和自身權利的維護細密周到。如經營者在現代消費交易中制定、使用的大量格式合同,一般消費者往往無暇細看,這不僅給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留下很大空間,也給公平解決消費糾紛帶來了困難。在小額消費糾紛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由于沒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渠道,面對維權的巨大障礙和可能得到微薄利益的巨大反差,消費者只能放棄抗爭,無奈地聽任經營者一點點地侵蝕其權益,社會公平不復存在。
二、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途徑選擇
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包括訴訟機制和非訴訟機制兩種途徑,兩種途徑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1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訴訟機制現代國家依靠完善的訴訟法律體系和司法體制,在解決糾紛方面形成了成熟的運作模式。訴訟程序設計周密,運作規范,又有較高素質的法官居中裁斷,可以為糾紛當事人提供較為充分的權利保障。訴訟由國家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權益糾紛作出裁判,也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因此,成為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最基本方式。但是,消費者小額糾紛的多發性和普遍性對原有訴訟機制形成挑戰。過多的消費爭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會造成訴訟爆炸0,使司法機關疲于應對。尤其是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各類消費糾紛案件逐年遞增,給司法機關帶來極大壓力。這種社會壓力促成了司法程序的諸多變革,許多國家都在嘗試通過更加靈活的訴訟機制來處理大量的小額糾紛,改革復雜、費時的傳統程序,設置更加簡易、快捷的程序。如美國、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盡可能使用糾紛合并解決技術,通過對大量案件的集體處理0,對大量同質同類的糾紛合并審理解決。在這種集體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也使單個的消費者聯合起來,形成更加強大的訴訟團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21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非訴訟機制非訴訟機制,又稱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在美國稱之為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是目前在西方國家十分流行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ADR是各種訴訟以外解決糾紛方式的方法或技術的總稱,包括傳統的仲裁、法院附屬仲裁、建議性仲裁、調解仲裁、棒球仲裁、調解、微型審判、簡易陪審審判、中立專家認定事實等。[2]根據糾紛解決主體的不同,ADR可以分為司法ADR、行政性ADR和民間性ADR。[3]司法ADR即法院附設的ADR(court-annexedADR),是一種以法院為主持機構、與訴訟有一定聯系但又截然不同的程序,其對于訴訟的替代功能是最為直接和顯著的。法院附設ADR強調與審判程序的本質區別,通常吸收社會人士或律師進行,即使是法官主持也強調其不同于審判者的身份,程序上也更為靈活。一般認為,訴訟中調解、審前調解、訴訟和解等活動不屬于ADR范疇。由于各國司法ADR的發展很不平衡,各類程序是否設置,如何設置,完全取決于其實際需要。行政性ADR即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地方政府)或準行政機關所設(或附設)的非訴訟程序,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仲裁以及申訴和等。隨著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設置行政性ADR的機構仍在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和政府部門被賦予了解決糾紛的職責。行政性ADR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協調糾紛行政處理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關系。在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未能合理協調時,行政處理結果可能被法院,由此將導致資源與時間的浪費,必然會削弱行政性ADR的作用,也會影響到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積極性。同時,行政性ADR中也存在如何協調公正與效益(效率)的問題,各國通常采取獨立的行政法院與附屬于主管行政機關的糾紛解決機構并行的做法,前者有利于保證公平,而后者效率則明顯更高。民間性ADR指由民間團體或組織主持的ADR,其中包括民間自發成立的糾紛解決組織以及由政府或司法機關組織或援助的民間糾紛解決機構,如仲裁機構等。此外,行業性ADR(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和由律師主持的專業咨詢或法律援質的ADR近年來也發展迅速。一般來說,非訴訟機制程序靈活,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方面比訴訟機制有更多的優勢。53消法4十年廣東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報告6顯示,消費者在被問及權益受到損害時,第一步通常采取何種途徑解決0時,被訪者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比例是82.5%,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的是12.9%,愿意通過訴訟解決比例僅0.1%。[4]可見,中國消費者十分傾向于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消費糾紛。這主要是因為消費糾紛大部分屬于小額糾紛,多數消費者希望通過快捷、有效的途徑解決,而不愿花費太多的社會成本。如果說訴訟機制在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公平實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那么,非訴訟機制所具有的高效、便捷機制,則是任何訴訟程序都望塵莫及的。對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而言,消費者對效率的期待有時更甚于對公平的期待。因此,非訴訟機制應該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過程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三、目前中國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專門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機制。對發生的各類消費糾紛,不分金額大小,主要是通過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6第34條規定的五種途徑解決,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上述立法規定的糾紛解決途徑存在一定不足之處,與其他民事糾紛的解決沒有任何實質區別,體現不出消費糾紛主要是小額糾紛的特點,也體現不出消費者對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率的特殊要求。第一,未規定經營者在糾紛解決中的法定義務,致使和解制度以及由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協調解決社會問題的優越性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和解是人們解決各類糾紛的首選途徑,是解決消費糾紛最常見的形式之一。[5]西方法諺云,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美的訴訟0。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可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和睦友好,更多考慮爭議雙方的真實意愿,把糾紛解決成本降到最低限度,同時,也不會給社會帶來過大的壓力和負面影響。中國現有的和解制度是在經營者和消費者自愿基礎上設置的糾紛自決機制,只具有宣示性與倡導性,并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支持,所以其在解決消費爭議、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實際效用不大。第二,行政力量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夠充分。行政保護是政府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中國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機構主要是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由于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行政執法,強調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執法者往往忽視通過行政渠道解決消費爭議的制度功能,其對消費爭議的解決是被動、消極的。從各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趨勢來看,行政機關介入消費者保護領域,并適用準司法程序解決消費爭議是十分普遍的。如美國在聯邦、州和地方三級行政機關都設立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官方機構。在聯邦有聯邦貿易委員會、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消費者安全委員會、州際商業委員會等,有州消費者保護官和統一消費者信貸法典行政長官等,地方上也有相應的為數眾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部門。[6](pp.171~179)利用行政機關的力量解決消費爭議效率高,專業性強,具有司法機關和社會力量不可代替的諸多優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訴訟壓力,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第三,仲裁制度難以發揮作用。仲裁制度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按照事先達成或者事后制定的仲裁協議,把糾紛交由專門的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便捷、高效、公正、規范、執行力強等優勢,很多學者對通過仲裁制度來解決消費爭議有濃厚的興趣,中國許多地方也進行了消費仲裁的嘗試,如廣東省準備通過制定5小額消費糾紛仲裁辦法6對5000元以下的小額0糾紛采取強制仲裁。一旦最終裁定作出,法院將不再受理案件,如果當事人一方拒絕執行,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7]。但是,通過仲裁制度解決消費爭議仍然面臨許多問題。第一是仲裁協議的達成。仲裁是以雙方合意為成立的前提,如果強制進行仲裁,將與仲裁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剝奪。在小額消費爭議中,小額消費品的交易方式使仲裁協議幾乎不可能在事先達成,而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對立和侵害的單向性使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也極為少見,這使得仲裁在解決消費爭議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53消法4十年廣東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報告6也顯示,被調查的消費者中只有0.3%愿意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4]第二,仲裁機構本質上是自負盈虧的社會組織,而不是由國家承擔經費的社會公益機構,其在進行消費爭議仲裁時要收取相應的費用,消費者仲裁解決小額爭議時仍將面臨高額的成本問題。第三,由于仲裁機構是獨立的市場組織,必須考慮自身的成本和費用。對爭議數額過小、無利可圖的消費爭議案件,如果沒有強制性規定約束,仲裁機構出于成本考慮很可能不予受理,或收取與仲裁標的數額不相應的高費用。第四,由于消費爭議帶有明顯的社會性,許多消費爭議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還有可能涉及到社會群體爭端或者社會秩序問題,而仲裁缺乏解決團體性社會矛盾的制度設計。第四,訴訟制度缺乏靈活性,沒有專門解決小額糾紛的低成本快速通道。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是消費爭議解決的最終方式。中國現行立法將消費爭議納入到一般民事爭議的范疇,按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解決,沒有設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程序。而消費爭議尤其是小額消費爭議的標的很小,傳統的訴訟制度對其而言,程序繁復、費用高昂、耗時費力,但最終實益不大,往往使消費者望而卻步,再加上中國民間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厭訟心理,在這種笨重的司法體制下,解決小額消費爭議的訴訟途徑更多地成為了一種擺設。筆者認為,完善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機制,主要應考慮強化經營者及行政機關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的責任、引入集團訴訟等特別訴訟程序,而仲裁的方式則由于自愿協議等機制制約,可能較難以利用。
四、強化經營者及行政機關在小額消費糾紛解決中的責任
非訴訟途徑應成為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主要渠道。但是在非訴訟途徑中,單靠消費者個人的力量是沒辦法與經營者相抗衡的。因此,發揮經營者和政府的主導作用,強調經營者和政府的社會責任,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1經營者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的責任現實生活中,許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首先都是和經營者進行接觸,希望通過企業自身的糾錯機制為自己挽回損失。這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經營者在解決消費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將受理消費者申訴、自主解決消費糾紛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通過企業自身的機制化解大多數小額消費糾紛,具有一定的現實可能性。從消費糾紛的發生原因看,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而很少是消費者侵害經營者利益。所以,糾紛能否得到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營者的態度與處理措施。要求經營者與消費者和解的實質,就是要求經營者自覺糾正錯誤,主動做出讓步,盡可能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要求,化解糾紛。鑒于經營者在糾紛解決中的這種特殊地位,許多國家立法將處理消費糾紛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日本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第四條規定,企業者應經常致力其所供給商品及服務之品質及其內容之改善,并切實處理消費者之申訴0,這使企業建立接受消費者投訴的機構和制度成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項法定內容。5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指南6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各國政府應當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及非正式之方式解決消費者糾紛,并建立包括咨詢服務及非正式申訴程序在內之服務機構,以幫助消費者0。中國新5公司法6第五條首次規定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中自然也包括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但目前中國消費者保護立法只要求企業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并未將受理消費者投訴作為其義務,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受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實現和解的機率。從另一個方面來看,企業為尋求發展,吸引消費者,具有盡快解決糾紛、防止家丑外揚0,與消費者進行和解的內在沖動。因此,由企業主動解決消費糾紛,不僅符合垃圾自理0的問題解決規則,有利于減少社會負擔,而且可以增進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理解,互諒互讓,對建立良好的消費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營者在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中的責任是多種多樣的。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本身就是杜絕消費糾紛發生的主要根源。但由于經營者的規模大小不一,思想覺悟水平參差不齊,在發生糾紛后,僅依賴個別經營者的主動精神不一定能使整體社會問題得到根本解決。所以,逐步發展起來的行業協會組織就成為解決消費糾紛的一支重要力量。美國有各種各樣的行業協會,如汽車工業協會、家用電器協會、地毯協會、家具協會等。為避免發生消費糾紛訴訟,這些行業協會經常聘請專家組成消費者建議專家小組(ConsumerAdvisoryPanel)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當消費糾紛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時,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建議專家小組投訴。專家小組對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并以書面方式向商家提出解決方案,并要求商家給予答復。表面上看,專家由生產商聘請,難免使人對其處理問題的公正性表示懷疑,但實際上專家小組是完全獨立于企業的。在實踐中,專家小組提出的解決方案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能夠被企業所采納。由于消費者建議專家小組的成員一般都具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消費者權益有充分的了解,可以對生產商和銷售商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因而解決糾紛的成功率較高。日本許多經營者團體也都專設有接待消費者投訴、處理糾紛的機構,如糕點糖果業的BB協會、廣告業的日本廣告審查機構,以及汽車協會、化纖協會、人壽保險協會、銀行協會等。這種通過發揮經營者和行業協會的主動精神,使消費糾紛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和解的途徑,顯然最有利于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和化解消費社會矛盾。因此,應成為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首要選擇。中國應借鑒各國之經驗,在相關的企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建立、完善此方面的法律制度。21發揮行政機關在消費糾紛解決中的作用通過行政裁決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具有重要的發展前景,這不僅因為行政裁決程序簡便、快捷,裁決的權威性強,更重要的是,行政裁決之糾紛起因多與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相聯系,消費者以申訴人的身份提起案由不必支付費用,這對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尤其有利。同時,利用行政機關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如食品、藥品、醫療等專業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具有對消費品或服務質量鑒定的專業技能,具有人員、設備和技術等優勢與執法經驗。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僅有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而且其職責也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由他們解決市場管理中發生的小額消費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國外,利用行政機關解決消費爭議具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美國早在卡特總統簽署的5消費者行政命令6中,就要求所有的聯邦機構應該:(1)在一級單位中設立消費者部門,由資深官員任主管;(2)在所有的施政計劃、政策和立法中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3)有效率地處理消費者案件;(4)出版對消費者有用的資訊。除了聯邦機構中的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農業部、白宮消費者事務辦公室等聯邦級的涉及消費者保護的機構外,每個州都設有某種形式的消費者保護辦公室,或在某個辦公室內設消費者保護處,最常見的是設置隸屬于州檢察長的消費者辦公室。雖然美國人一向以好訟著稱,但行政手段始終是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絕大數消費者保護法規都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保護消費者的執法權,有的甚至只規定對消費爭議的行政解決途徑而未規定訴訟解決途徑。[8]日本也很重視通過行政力量來解決消費糾紛。根據日本5消費者保護基本法6的有關規定,在經濟企劃廳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各級設有200多個消費者生活中心。這些中心是特殊的法人,其成員由國家行政人員和消費者代表組成。中心的任務是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各種信息與情報,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和商品檢驗,結合當地社會經濟情況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與消費者組織和經營者團體進行溝通,處理消費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機關強勢介入消費糾紛的解決,化解了小額消費者不愿意面對的利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也從另一個方面闡釋了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公益性和國家在保護小額消費者利益方面的責任。中國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可以通過行政裁決解決消費糾紛的范圍十分有限,一是僅限于特定領域,并要有專門法規定;二是僅限于侵權糾紛,對合同糾紛不可適用行政裁決。因此,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擴大行政裁決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案件的適用范圍,不僅可以通過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當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有違反基本商業道德的行為時,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專業部門投訴的,行政機關就可以在對經營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解決對消費者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