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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1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傊ㄟ^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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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龍.經濟法司法實施理論問題四論[J].理論界,2007,02:157-158.
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2
[關健詞] 經濟犯罪 經濟糾紛 財產犯罪 辨析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傊?,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p>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睂Υ?,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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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銘喧 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經濟犯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
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3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規模的不斷擴大,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社會的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在這背后也暗藏著大量的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越來越多,手段更為高明,經濟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由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以,法庭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客觀、公正度量經濟損失,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案件做出裁決,有時就必須要求會計專家來協助他們對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涉及量化損失等經濟案件的增加,需要會計師參與法庭辯論、訴訟、調解和仲裁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會計問題的專業性,會計資料的復雜性,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難于理解的,只具備單純的法律知識并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如何將會計更好的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問題就擺在了人們面前。作為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的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了解這些經濟活動,了解這些經濟活動所具有的本質和規律;但考慮到司法活動的效率性,司法活動并不需要自身具備了解這一切的功能,因為這既不經濟也不現實。作為這種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種法律與會計的交叉學科就相應誕生了,這就是本文所討論的“法務會計”。
國外會計理論早期對法務會計的研究,是隨著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這一現象的大量發生而產生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公眾對法務會計尤其是舞弊調查的興趣和需求大大增加,會計執業界開始更多的致力于舞弊調查準則的探索。雖然國外關于法務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早,但是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探索則非常少.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它們更側重于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而在我國,目前已有不少學者教授開始涉足這一研究領域,并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有李若山,蓋地,張蕊教授等等一批學者.他們在法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務會計市場,法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素質要求,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領域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觀點和見解,為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
那麼究竟何為“法務會計”呢?美國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癴orensic”據《牛津詞典》解釋為“屬于、適合于司法法庭的”。而在我國,雖然對“法務會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認同的看法是:“法務會計”是會計和法律相結合產生的邊緣學科,其工作主要是對涉及會計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為法庭提供證據.
法務會計從學科角度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既然屬于會計學領域,那麼它就與一般會計有著廣泛的聯系,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學科角度講,法務會計屬于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而從法務會計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無疑是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因此法務會計學要應用一般會計學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的理論基礎之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是基于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具有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法務會計理論在揭示這種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時,必須借助會計學原理才能實現。此外,大部分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成果需要對相關的會計對象進行表述,這些表述所需的會計專業術語只能來源于會計學原理。可以說,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理論基礎中最重要的原理。
第三,法務會計一般以會計的假設為前提,遵循會計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一般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法務會計在與一般會計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有一些其本身獨有的特點。
首先,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分支之一,它側重研究的是如何運用會計學的專門知識,解決訴訟活動中涉及的會計問題。而一般會計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則比較寬,其中包括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會計的任務和作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等等。
其次,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是性質不同是兩種社會活動。法務會計活動屬于訴訟活動,雖然它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整體訴訟活動對經濟管理起一定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但它并不直接干預經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而一般會計本質上是從事經濟管理的工作,即會計活動屬于經濟管理活動。
第三,法務會計的對象是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或財務會計問題,一般會計的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
第四,法務會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案件,而一般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法務會計的方法主要包括尋找的方法和邏輯推理的方法,而一般會計的方法則主要是核算的方法和控制、監督的方法。
第六,法務會計的手續較為簡單,主要是受理和提供證據;而一般會計手續較為復雜,包括憑證審核、制作記帳憑證,帳簿登記和報告。
最后,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在遵循的標準,控制的依據,服務對象及從業的人員資格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法務會計與審計也有著很多不同之處,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那麼,究竟法務會計有些什麼自身的特點呢?
通過以上對法務會計的產生背景及其與一般會計的簡單論述,可以看出法務會計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務會計涉及的學科非常廣泛。法務會計既全面吸收了會計的基本原理,又遵循了法學原理,特別是證據學的基本理論,同時也吸收了審計學中部分審計的技術方法和統計學中的某些統計分析、比較分析方法。
其次,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由于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因此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為紐帶。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制經濟,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必須要有法制做保證。為了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了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即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證。在法律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律師由于缺乏專門的會計知識,難于深入開展經營和財務調查,在缺乏有效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有效維護受托人的權益;法官在缺乏有利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由于法務會計專家較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又比較熟悉相關的法律,可以幫助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
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4
關鍵詞:林業站;承包;林場;利弊;鄉村集體林場
中圖分類號: X50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24.091
“林業建設是事產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根本性問題”。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林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內在聯系。林業經濟不僅具有生態功能和社會功能,也具有巨大的經濟功能,因此,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村都相繼建立起了林場。林場的運作形式屬于集體式,集體林場數量眾多,經營的面積也在不斷擴大。大力發展林業,可為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重要原料和資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林場經營不善,經濟效益不高。為轉變當前現狀,林業站決定承包鄉村的林場,實現對林場的集體式管理,使其管理更具專業性與系統性。
1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概述
近幾年,我國綜合國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旨在縮小城鄉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視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的不斷創新,大力發展鄉村集體林場,是提升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F如今,為了促進鄉村林場經濟的全面發展,林業站以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形式,對鄉村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并提供最為先進的種植技術與多元化的品種。我國就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做出了相關的規范,建立了集體林權制度,對林地具有占有、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可對林地進行綜合的調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集體林場的管理,充分發揮林業站的重要價值,進而提高林業經濟發展水平。大力發展林業經濟,能夠為制造業、加工業提供所需的木質資源,進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1]。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代替了村民進行樹種的培養,且培養樹種的質量更高,提高經濟效益,但也會衍生出林權糾紛、經濟糾紛等問題,可見,林業站承包經營在具備優點的同時,也具備相應的缺點,應正確對待集體林場管理形式,并對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工作進行完善與優化。
2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利與弊
2.1 優勢
通過對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分析,得知其具有很大的優勢,相較于傳統的林場經營模式效益更高。傳統的林場運營,由于村民的專業性不強,技術不先進,運用傳統的種植方法且林地的管理工作不夠全面,導致林場經濟發展緩慢。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能夠對集體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解決人員專業性、技術先進性和管理及時性等問題。林業站通過承包,能夠對林場進行集體性的安排,加大在林場建設上的投資力度,強化對專業性人才的選拔與培養,建立更為專業化的團隊,為林場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與人員支持,保證林場建設的專業性。同時安排專業人員對林地進行全面化的管理,提升林地管理質量。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相對于村民自身而言,林業站具有資金與技術上的優勢,且部分地區的林業站設置了農機服務中心,針對林業經濟的發展情況進行深入地分析,能夠運用最高效、實用的種植技術來培育最新的品種,對地區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2.2 劣勢
林業站承包經營集體林場具有諸多的優勢,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林權糾紛與經濟糾紛問題。在林權糾紛方面,有些村民并不想將林地承包出去,但是為響應國家政策或林業站的相關規定,不得不將林權轉讓,由林業站進行經營,一旦林地種植產量大,經濟效益有所提高時,這些村民就會想將林地要回去,進而產生一系列的林權問題,這種現象主要是村民法律與經營意識薄弱所致,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中一個常見問題。在經濟糾紛方面,當林地產生經濟收益時,會進行利潤的分配,若林業站未按照先前合同中規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會讓村民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很難使村民信服,進而與林業站產生經濟糾紛,或是村民只是關注表面的現象,認為經濟收益好,當利潤發到自己手中時覺得不合算,就會與林業站產生糾紛,影響林業站的正常運營。林權、經濟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經濟效益分配不均,林權過度集中而產生的,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地中面臨的現實性問題。
3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策略
3.1 完善集體林場承包法律制度
林業站是對林業管理的重要站點,具備足夠的林地發展與拓展資金,滿足林地發展的基本條件。實現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是林業經濟一種發展模式。但就以往林業站承包集體林場的經驗來看,林權與經濟糾紛問題很是突出,成為制約林業經濟的重要因素,村民與林業站間的關系日益緊張。為應對此項問題,應加強法律建設,針對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雙方的各項行為進行嚴格的法律約束,并將重要的法律條文擬定到合同中去,合理分配雙方的利潤,并對林權進行明確的劃分,林地權歸村民所有,林業站具備承包權與經營權,但是不具備林地的所有權,禁止出現村民失地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林地糾紛問題的發生,營造和諧的林地發展氛圍,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3.2 建立專業的管理團隊
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林業站應加大在林地建設上的投入,構建專業化的團隊,對集體林地進行綜合性管理,根據現代社會各類產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市場需求,進行樹木品種的選擇,同時結合當地的氣候特點,選擇合適的樹種進行大面積的種植。林業站可以引進多種樹種,實現多種樹種的穿插與層次種植,既能滿足來自社會不同方面的需求,也能降低病蟲害的傳播速率,能夠保證樹種的生長質量,促進林地經濟的發展。同時林業站設置珍貴樹種培育區,打造林地產業品牌。對管理人員進行及時的培訓,并傳其病蟲害防范知識,及時做好林地的除草工作,保持林地內部環境的清潔,解決林地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實現對林地的精細化管理。
3.3 引進先進的林地種植技術
技術決定著林地的發展水平,決定樹木的生長質量,技術的規范性與先進性是林地發展水平的關鍵。技術的選擇,可以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形態,選擇合適的種植監督與列陣方式,應將林地建設作為一個綠色企業來進行經營與管理,選擇優良的樹苗品種,制定合理的種植與栽培計劃,并對荒山荒地進行大面積的開發,避免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能積極發展當地經濟產業,封山造林,圈出不同模塊的林地進行經營,大力發展當地林業種植產業,提高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地的重要價值,促進林業經濟整體水平的提升[2]。
4 結語
綜上所述,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方式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優勢又有劣勢。優勢體現在能夠為林業經濟提供專業化的管理,保證林業品種的多元化,對林場種植基地進行合理的分配,提高在林場上的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進而提高林場的經濟效益,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林權和經濟糾紛日益突出,林業制度不健全是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完善制度與優化團隊,促進林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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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5
1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的概況
第一,就經濟貿易爭端的類型和領域而言,爭端類型分散,爭端金額較小。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為例,該市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主要涉及貨物買賣合同、旅游合同、股權爭議等十多種類型,主要集中在服務貿易、貨物貿易方面和利用外資等方面。除1件股權爭議案件爭議標的近2億元外,其余標的均為幾萬元至幾十萬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經濟貿易爭端的當事人而言,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所在國家相對集中,東盟國家當事人為原告、中國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國—東盟自貿區剛剛成立,雙邊貿易量雖然增幅大,但起點低,貿易額度不高,整體總量不大,無論是中國還是東盟國家對于自由貿易區的投入和依賴程度仍然處于低位。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情況為例,糾紛當事人所在國雖然有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泰國、柬埔寨等6個國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三個國家,比例達90%以上。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為東盟國家當事人、被告為中國當事人;或者原、被告均為東盟國家當事人但在中國從事經濟貿易活動、爭議標的也在中國境內。其中,被告為中國當事人的案件比例為66.7%,被告為東盟國家當事人、爭議標的在中國境內的案件比例為33.3%。原告為中國當事人、被告為東盟國家當事人,或者爭議標的在中國境外的案件,司法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就經濟貿易爭端的解決方式而言,以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或通過調解解決的居多,通過訴訟和仲裁途徑處理的糾紛數量較少。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機構等部門解決的涉東盟民商事糾紛12件,司法機關受理的涉東盟一審民商事案件47件。通過訴訟和仲裁處理的爭端中,訴訟占79.66%,仲裁占16.95%。訴訟解決的案件又以判決、撤訴為主,其中判決占40.43%,撤訴占21.28%,調解僅占6.38%。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和仲裁來解決經濟貿易糾紛,必須考慮到涉外訴訟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慮到雙邊和多邊協定是否存在。中國及東盟成員國在司法協助方面都加入的國際公約只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決公約》,而對于涉外民商事訴訟涉及的重要公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交書公約》《、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僅有中國加入;而對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中國及所有東盟成員國均未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從1994年開始,中國與部分東盟成員國就司法協助簽訂了雙邊協議,其中與泰國簽訂《關于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協定(》1994),與越南簽訂《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1998),與新加坡簽訂《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1997),與老撾簽定《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01)。上述雙邊協議均包括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與越南、老撾包括了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與泰國包括了交換法律情報;與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實踐資料。
2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第一,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的商人、企業發生經濟貿易爭端之后,更多地選擇和解、調解解決,而不是選擇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這種狀況的發生有著深刻、復雜的背景。首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才一年多的時間,雖然區域涵蓋面廣、經濟總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成員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甚或是不發達國家,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低,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救濟方法不夠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各國商人、企業經貿交往才剛剛起步,發生爭議的標的額一般不是很高,當事人從成本角度考慮更多地選擇了和解和調解。但是,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發展趨勢來看,未來爭議的類型和金額都會擴展和增加,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方法的使用會越來越多。
第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部尚未建立統一的糾紛解決機制或協調機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的爭端仍然通過中國和東盟成員國的相關涉外程序解決,涉東盟民商事案件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經過涉外送達、認證等一系列過程。中國—東盟自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渠道不統一,司法文書不能及時送達;調查取證核準程序復雜,難度大;民事及商事判決難以得到承認和執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信息不能及時相互提供。這一系列問題無疑大大增加了當事人選擇仲裁或訴訟進行糾紛解決的成本。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基本無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多邊協定并且雙邊協定簽訂較少,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主要依賴互惠關系。此外,涉東盟經濟貿易爭端的相關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翻譯人員、鑒定人、評估人等相關人員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對東盟國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響了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貿易爭端的信心。由于歷史原因,東盟成員國法律制度較為復雜,既有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歷史烙印,也有伊斯蘭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傳統影響,越南、老撾等國又有社會主義法系的內容。我國現有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多側重于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東盟各國法律關注才剛剛起步。
3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解決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制定《中國—東盟司法協助協定》,加強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司法交流與合作,構建自貿區內的司法沖突與司法協助統一協調機制。具體內容包括:送達司法文書;民商事調查取證;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提供法律和司法實踐信息等。第二,建立中國—東盟經貿爭端解決的法律服務網絡。該法律服務網絡既包括法律服務專業機構和律師,也包括外貿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的商務處,還包括相關科研及教學機構。依托該網絡,整合相關資源,為中國和東盟各國政府、企業提供法律法律政策研究、個案咨詢、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東盟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培訓,逐漸開放對自由貿易區成員國法律服務人員的市場準入;進一步加強中國對東盟國家經貿及其爭端解決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介紹??梢猿闪⒅袊獤|盟律師協會、中國—東盟法學家協會等。
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工程造價;鑒定工作;原則
引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受法院委托對工程造價糾紛進行鑒定并提交鑒定報告的一項工作。加強造價鑒定工作質量,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特點
工程造價鑒定與工程預算或結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們一般都以現行工程定額及計費辦法計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價,但是在性質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異。
1、委托單位不同
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機關,預結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建設單位。由施工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編制;建設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評審;司法機關委托的焦點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時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質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關系的,對公平公正性有著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點不同
預算的控制特點是對工程造價的預測,允許有一定限度的浮動,是建設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結算的控制特點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發生以及相關資料,甲乙雙方之間結清所有工程款項;而工程造價鑒定的控制特點是以原被告雙方認可的所有圖紙資料,簽證、修改或變更等資料對糾紛工程進行造價確定,它必須結合事件因由并側重于判定,鑒定結果不一定是工程造價完整真實的反映,比如有一個或多個施工工藝或流程不在總包范圍內,而是有多方參與的,那么鑒定內容只反映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爭議部分還存在認同與不認同兩種可能。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對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分析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形成的意見,它只能是對事物本來面目的一種推斷和評定,是一種法律的擬制。
3、報告的格式不同
預算書格式著眼于編制依據及計算內容,結算書格式著眼于工程量及造價增減的原因,造價鑒定側重于所要鑒定的工程其具體情況的全面真實反映,支持鑒定的執行依據與準則。
二、工程造價鑒定的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特殊性、復雜性,在工程造價鑒定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重要的現實問題,它決定工程造價的科學性、公正性與合法性,也決定訴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客觀公正,工程造價鑒定應遵循的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合法原則
涉及鑒定主體、鑒定方法、適用標準、鑒定材料的采集及鑒定程序等鑒定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2、公正原則
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在鑒定工作中組織各方協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場平等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只有嚴格、準確地貫徹公正客觀原則,才能經得起庭審中當事人的質證,才能為法庭處理案件所采信。
3、獨立原則
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受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為準繩,獨立地運用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相關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
4、從約原則
鑒定人應服從承發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鑒定人員均無權自行更改或否定當事人之間的有效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
5、取舍原則
當鑒定遇到不能判斷或證據有矛盾難以作出判斷時,鑒定人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并根據證據成立與否出具不同的結論,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鑒定結論進行取舍。
6、證據原則
鑒定人必須以事實以及合理的推斷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是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所決定的。鑒定人遵守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循實際可行的原則,在保證鑒定能夠完成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實。
三、造價鑒定工作重點
1、工程造價鑒定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
縱觀各種工程經濟糾紛,大量是關于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當事人的工程結算問題無法解決,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價鑒定的目的就是解決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糾紛,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依法辦事,要求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尊重法律法規,維護其尊嚴;要求鑒定人員認真學法、熟悉法律,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還要求鑒定人員忠實地執法。如果鑒定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斷章取義,在鑒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
2、調查研究是做好造價鑒定的唯一途徑
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矛盾,鑒定者需要理出頭緒,辯明真偽。搞清楚這些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調查研究。調查研究包括傾聽當事人各自對所爭執問題的陳述,以便從掌握的情況中做出分析判斷,包括深入施工現場,親自勘察(現場可能還保存著最為真實的東西),也包括調閱工程建設階段所形成的合同、協議、材料定價、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這是最本質、最能說明問題的資料。總之,以實事求是的精神進行工作。一些事情,當對它的情況不了解時,會覺得紛繁復雜,似乎缺乏解決的辦法,而當你深入實際,作了調查,進行了分析研究,你就會明了問題的實質,如何解決也就心中有數了。
3、鑒定應當敢于面對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經濟糾紛發展到走上法庭,解決矛盾已經相當尖銳,這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有的人采取簡單辦法,叫做:承認現實,折衷處理。承認現實就是視一切過程為合理、合法。如材料認價、工程現場簽證,只要簽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結算就應當承認,而不問這種簽字如何產生,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計多計。折衷處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間走。這其實是一種混淆是非,掩蓋矛盾和不負責任的做法。筆者認為,鑒定就要敢于面對各種矛盾和糾紛,要允許雙方把問題擺出來,這樣,有助于鑒定人員了解事情發生、發展和內在的東西;鑒定還要做到公平公正,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提出問題,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討論爭辯,這樣有助于鑒定者深化對事情的認識,也有利于雙方傾聽對方的意見,堅持正確,糾正錯誤,給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使雙方對于對方的正確意見能夠客觀的進行分析甚至認同,鑒定人員則因勢利導,做一些轉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4、要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
工程造價鑒定的職責就是為法院提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鑒定的單位只是在鑒定過程中與法院存在著委托與服務的關系,它的整個鑒定工作是對法院負責,因此,它不是工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案主體。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雙方了解情況,需要調閱有關資料、察看施工現場等,都應當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組織去辦。鑒定人員沒有必要也不允許背著法院單獨去做與本案有關的事情。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對于維護法院的權威,也是必須的、有利的。有的鑒定人員當雙方爭論激烈產生急躁情緒時,言談中情不自禁出現偏離自己位置的情況,在工作中應當引起注意。
結束語
研究和總結工程造價鑒定的經驗以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遵循的原則,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靈活應用,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