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1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一是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如2009年初寧興集團應參股的寧波寧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擔保事項的決策、實施整個過程。當時,寧興控股連續發生貿易項下的重大法律風險事件,資金周轉極為困難。寧興控股資產規模較大、業務種類較多,任何一筆負債不能到期償還,均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經過充分討論,法律顧問認為此項擔保行為的風險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過加強監控、增加反擔保等措施降低風險,并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其后,經市政府、國資委協調與批準,2家國有股東為寧興控股提供了總額2億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的擔保。為控制擔保風險,寧興集團要求寧興控股以未被抵押的全部國有資產作為反擔保。法律顧問根據要求擬定了全部反擔保法律文件,直接辦理最主要的幾項質押,并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這一系列的反擔保措施。二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如寧波工業投資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鼎立科技發展股份公司歸還占用寧波藥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藥材公司控股股東上海鼎立公司及其關聯方長期侵占藥材公司資金,2008年1月工司曾發律師函要求歸還占用資金,6月鼎力公司曾承諾歸還。但2009年底經工司監察審計部審計,鼎力公司并未兌現承諾。公司法律顧問多次前往藥材公司進行溝通,并數次向鼎力公司發律師函,明確告知下一步將采取訴訟、舉報等措施。后鼎力公司迅速歸還部分資金,并承諾下步歸還方案。三是處理企業重大糾紛。如天一證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以城司勝訴結案,天一證券房產回購糾紛案件以開司勝訴結案、江北甬江街道甑隘村經濟合作社訴寧波化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糾紛案件以工司勝訴結案。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務,進一步加強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工作更為緊迫,但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亟待引起重視。如仍有少數企業對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重視不夠。有些資產規模相當大的企業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崗位),也未配備專職企業法律顧問,遇到經濟糾紛和司法訴訟,疲于應付、臨時“救火”,法律風險防范工作處于低層次的被動應付狀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隊伍力量仍較薄弱。不少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是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專職企業法律顧問少、外聘律師兼職法律顧問多。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仍未健全。還處在“講起來重要,碰到風險時需要、時過境遷則忘了”的被動應付、消極防御狀態。

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工作能力和素質仍需提高。由于不少國資企業開始涉足金融、創投等專業性極高的行業,而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上市、創業投資、信托等方面的法律事務處理、法律風險防范尚缺乏經驗。

為確保全市國有經濟健康發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以開展“六五”普法為契機,切實增強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認真組織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學習《公司法》、《國有資產法》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樹立“全員參與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防范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強化“企業經營管理依法合規進行、企業法律風險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等理念,進一步增強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2.繼續推進分類配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切實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力量。遵循“因企制宜,分類配設”的原則,建議分三類配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第一類是企業資產規模超百億元的企業應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和專門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1名以上企業法律顧問,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若干人;第二類是資產規模在百億元以下、十億元以上的企業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至少1名企業法律顧問,聘請兼職法律顧問若干名;第三類是資產規模十億元以下的企業(應設置法律事務崗位并配備至少1名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律工作人員),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若干人。

3.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制度,進一步發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作用。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責、權限,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參與重大決策、審核重要規章制度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合同簽訂等法律審核制度,形成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企業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工作制度,定期對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2

同志們: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第二屆**仲裁委員會任期已滿。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行換屆大會,標志著第三屆**仲裁委將正式履職。我市第一、第二屆仲裁委員會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化解社會經濟矛盾,減輕政府調解糾紛壓力,優化投資環境,服務經濟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仲裁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一直支持**仲裁事業發展、辛勤工作在仲裁戰線上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剛才,市法制辦全面回顧總結了第二屆**仲裁委工作,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目標和思路,我完全贊同。如何在新形勢下抓住機遇,克服困難,加快仲裁事業發展,是擺在新一屆仲裁委員會面前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更需要仲裁委員會自身的努力奮斗,希望新一屆仲裁委員會 與時俱進,務實創新,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再講三點意見。

一、審時度勢,提高新形勢下做好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仲裁工作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市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支持下,我市的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宣傳和貫徹,特別是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和經濟國際化的影響,采用仲裁來解決經濟糾紛正在被許多企業和個人所認識。**第二屆仲裁委成立以來,共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511件;受案標的達21880萬元;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裁決結案的294件,占總數的59.27%,調解和解結案的121件,占總數的24.39%;在已審結的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404件,占總數的81.45%。但我們也要看到,就目前全市推進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而言,特別是與先進地市相比,還相差甚遠。可以說,我們的工作仍處在起步階段,人民群眾的仲裁法律意識還不夠強,社會認知度還不夠高,還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快速發展。因此,必須審時度勢,充分利用政府職能,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加大仲裁工作的推行力度。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是保障,仲裁是手段。仲裁機構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職責,這一職責直接關系到和諧社會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仲裁工作的作用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把仲裁工作放到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予以明確和定位,使仲裁工作不僅具有一般意義上的服務作用,而且具有很強的政治作用。

(二)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必須具有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及時化解經濟生活中的矛盾,對于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將起到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處理經濟糾紛的機制和手段,是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和條件,是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作為市場主體自主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能夠比較準確地把握合作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夠找準解決矛盾的切入點,最大限度地保護市場經濟的依法競爭,最大程度地減輕經濟糾紛的負面影響。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我完善的一種良好機制。仲裁作為與司法救濟平行的一種機制,成了訴訟之外解決民商事爭議有效的途徑,在服務市場經濟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仲裁是一種通過社會救濟途徑解決糾紛的機制,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制度化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其主要優勢在于仲裁活動始終貫徹和諧本位思想,不僅從權利與義務層面解決糾紛,而且從心理層面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80%以上的經濟糾紛是通過仲裁來解決?,F在,許多客商往往把當地有無一個高素質的仲裁機構作為衡量投資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理清思路,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當前,我市的仲裁制度建設還處在初創階段,仲裁工作基礎還很薄弱,推行仲裁制度的難度和工作量還很大,許多基 礎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與配合。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扎扎實實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要進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傳力度。目前,仲裁事業的基本矛盾主要表現為先進的仲裁法律制度和落后的社會仲裁意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間的矛盾。因此,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們還是要把宣傳仲裁法、不斷增強全社會的仲裁意識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宣傳工作中要注重形式、內容、效果的統一,注重針對性、知識性、操作性和可比性。要將《仲裁法》的學習宣傳納入“五五”普法教育體系,組織廣大干部群眾認真學習。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了解熟悉相關知識。仲裁機構要通過講座、咨詢、法律培訓、送法上門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報道,擴大仲裁的影響。要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仲裁制度的認識,使社會公眾了解仲裁、熟悉仲裁、運用仲裁。

(二)要全面推進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管理工作。隨著經濟交往的內容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依法規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顯得非常必要。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規范標準(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特別是外經貿、建設、國土、交通、科技、工商、國資、金融、保險等相關部門,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金融系統要加強合同管理,重視仲裁條款的約定,促使合同文本規范化,提高仲裁條款約定率。市法制辦和市仲裁委要對規范合同文本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安排部署,認真抓好合同文本及其仲裁條款的規范工作,對企業使用合同文本的情況普遍進行一次檢查,盡可能將仲裁條款載入合同文本。

(三)要切實提高仲裁質量與效率。仲裁的質量與效率是仲裁的生命。要切實轉變作風,主動服務,廣辟案源,不能坐堂等案,讓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主體實實在在的體會到仲裁解決糾紛的簡便、快捷、經濟的優越性。仲裁委不僅要多辦案、高效率辦案,還要用心辦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突出和解調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將“情、理、法”融于一體,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把好仲裁案件的審理關、裁決關,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監督約束機制。要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案件進行專家評議,努力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決公平、合法合理。要建立健全辦案效率機制,嚴格案件審理期限規定,切實提高辦案效率。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與溝通,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確保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體現,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夯實基礎,努力開創**仲裁工作新局面

雖然我市仲裁委已經成立十年了,但我市的仲裁工作還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空間。因此,我們必須審時度勢,知難而進,夯實基礎,用市場經濟的思維來謀劃仲裁工作,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大局意識,真正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提供及時、高效的支持、服務和配合。要切實轉變職能,積極發揮仲裁的作用,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用市場經濟的辦法來解決市場經濟糾紛。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務要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系,對在經濟活動中遇到的有關仲裁法律問題,主動向仲裁機構咨詢、反映,努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圍。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3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梢?,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4

關鍵詞:商業銀行 被訴案件 預防與化解 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4-052-05

商業銀行被訴案件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被客戶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而請求權益保護的爭訟事件。近年來,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成為被訴的對象,銀行作為被告現象的頻繁發生,一方面表明廣大客戶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分析了某分行2005年以來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爭議焦點,剖析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銀行避免或減少被訴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一、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及爭議焦點

(一)公司貸款及保證合同糾紛

市石油公司(后改制更名為中石化某市分公司)為某水產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水產公司經營不善破產,銀行依據保證合同約定直接從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中石化某市分公司隨即銀行,認為銀行扣款錯誤。

該案爭議焦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扣款的合法性問題。本案中,銀行扣款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從貸款保證人存款賬戶直接扣收貸款問題的復函》(銀條法[1989]7號)的有關規定,以及保證合同關于 “銀行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 的約定(但該復函未明確規定可以直接扣款)。二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認為,分公司是中石化的分支機構,其在改制之前具有法人資格,改制后作為中石化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擔保能力,故在沒有獲得中石化總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下與銀行簽訂的《債權確認書》效力待定,同時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文件扣款法理依據亦不足。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石油分公司簽訂《債權確認書》構成新的法律關系,石油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銀行實施扣款是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個人按揭貸款糾紛

李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申請購房按揭貸款。半年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稱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期限交付房屋,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申請解除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了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仲裁委員會認為,這是兩個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彼此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三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地產公司歸還銀行全部貸款本息。

(三)個人儲蓄存款糾紛

周某到某儲蓄所取款,被告知密碼不符不能取現。周某又出示其身份證,要求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又被告知其出示的身份證信息與賬戶登記的身份證信息不符,不予辦理。隨后周某向法院提訟。

在本案中,周某認為在其提供了存折和身份證后,銀行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而銀行認為是按照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問題》、《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施行后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密碼掛失手續時要求存款人出示與存折一致的身份證信息,因此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沒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四)網上銀行外部欺詐

在夏某訴某支行網上銀行糾紛案中,夏某稱在未開通網銀和進行網銀轉賬的情況下,其賬戶資金被他人通過網銀劃出。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作案手段獲取了夏某的卡號和密碼,再通過網銀轉賬盜取客戶資金。法院認為夏某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卡號和密碼,導致資金被他人劃走,銀行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五)ATM自助銀行安全問題

在陳某訴某分行信用卡糾紛案中,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則被不法分子事先設置在ATM機上的機關卡住。在客戶離開ATM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此情況時,不法分子迅速竊取了銀行卡并隨即到他處取出該卡中的存款??蛻粽J為銀行未盡到保證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案系第三人作案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六)支付結算糾紛

在某縣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結算糾紛案中,某支行在匯款賬號和戶名不符的情況下,沒有按照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將該筆匯款退回匯款人,而是直接按照匯款人填寫的匯款賬號入賬,造成面粉公司資金損失。盡管該案銀行最終勝訴,但是銀行在業務操作上的違規行為大大增加了應訴難度。

(七)不良貸款剝離糾紛

某漆業公司向法院某支行,并將總行列為共同被告。原告稱其改制前單位(造漆公司)曾與被告于2004年簽訂銀企協議一份,雙方約定造漆公司分期償還部分貸款、原告承接部分貸款后,某支行將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但某支行在向總行申請核銷剩余債權時未獲批準,遂在股改上市過程中,根據相關政策將剩余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讓人向原告催收上述債權。原告遂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某支行是否構成違約。某支行根據有關政策,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而該債權最終是否能夠核銷,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行審批;即使原告的債權進行了核銷,也并不意味著對原告債權的免除,銀行仍有追索權。因此,某支行不構成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該案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協調下,原告最終撤訴。

(八)內部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葛某利用其銀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身份,以攬儲及幫助某建安公司辦理保函為名(辦理保函銀行需收取一定的保證金),騙取建安公司保證金用于購買彩票。原告認為,葛某的上述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應由銀行承擔。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在訴訟中提出,其一,葛某實施的詐騙是個人行為。攬儲和辦理保函是葛某為了詐騙成功而虛構的事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且刑事判決書已經做出認定。其二,葛某的詐騙行為并不代表銀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為了銀行的利益做出的,沒有代客戶辦理存款和辦理保函的法定義務,故不構成職務行為。法院最終采納了銀行的觀點,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二、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被訴案件的原告既有個人、也有法人客戶,以個人客戶居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客戶為了實現自身的權益或為了轉嫁損失,抓住銀行過失或過錯不放,或者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中將銀行牽連進去,欲通過銀行轉嫁損失,通過訴訟手段強行向銀行主張權利,轉移法律風險。

(二)被訴案件多是由操作風險引發的。不少銀行員工尤其是基層行員工對法律學習重視不足,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又未嚴格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操作,忽視潛在法律風險,習慣于以個人經驗代替法律、以傳統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觀臆斷代替法律,致使銀行操作風險事件頻發。從近年來發生的被訴案件來看,違規操作成為銀行遭遇被訴甚至敗訴的主要原因。

(三)被訴案件業務領域相對集中。股改上市以后,新發生的被訴案件雖然涉及銀行經營管理的多個方面,但主要集中在貸款、存款、資產處置、支付結算、ATM自助銀行、網上銀行被盜等業務領域,風險相對集中。

(四)被訴案件類型分布多樣化,個案差異較大。多數被訴案件案情比較復雜,有些案件的法律關系不甚清晰,部分被訴案件中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交叉在一起,證據收集比較困難,處理難度非常大。還有些案件原告與被告存在混合過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銀行意欲不承擔責任也非常困難。

(五)新業務、新產品引發的被訴案件不容忽視。近年來,新技術、IT技術在銀行廣泛的應用,各種銀行創新型產品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新業務操作中銀行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范,法律適用不夠具體,甚至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銀行面臨現實的法律風險。

三、被訴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被訴風險

對人的管理是防范違規操作的核心,近年來銀行業頻繁出現的客戶經理作案、重要崗位人員作案的情況都表明對人員管理的重要性。如在某建安公司訴銀行一案中,葛某是服務原告的銀行公司客戶經理,后被改任為個人客戶經理,但所在支行沒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致使葛某詐騙得逞。該案深刻反映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的風險隱患,如沒有嚴格要求崗位調整的客戶經理及時交出服務客戶的資料,沒有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客戶明示銀行客戶經理工作崗位的調整,以致被用心不良的人員加以利用,致使銀行被動地卷入經濟糾紛案件中,甚至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二)業務運營不合規引發被訴風險

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主觀臆斷心理、僥幸過關心理和麻痹大意心理,都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大忌。在某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一案中,某支行如果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匯款退回匯款人,該被訴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在某漆業公司貸款剝離案中,反映了銀行在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著重大風險隱患:擅自承諾債權核銷內容,擅自免除借款人債權,擅自對外泄露應當保密的事項,都嚴重違反了內控制度規定。

(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不夠引發被訴風險

作為新型的金融產品,網上銀行、電子銀行、自助銀行等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近年來出現的假冒銀行網站、網絡詐騙,銀行卡詐騙甚至銀行自身的信息系統缺陷等問題,使得金融產品的安全性面臨嚴峻挑戰。以陳某訴某分行銀行卡糾紛案為例,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雖然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于銀行的判決,但并非意味著銀行沒有過錯。監管法規及法院的相關判決均表明,ATM屬于銀行的經營場所,銀行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辦理環境和交易環境,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引起被訴風險

金融產品不可能脫離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商業銀行既是特定企業組織,也是其他組織的客戶,與商業銀行相關的如押運公司違約、供電公司違約、計算機產品質量或系統缺陷、其他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等第三人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和經營管理活動,并有可能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產生法律糾紛。從銀行開辦的業務活動來看,在按揭貸款、委托貸款、信用證等銀行業務中,也往往涉及多方當事人,在銀行與客戶的金融服務合同之外,還存在客戶與第三方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由于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受到基礎合同關系的制約,在客戶與第三方出現法律糾紛以后,銀行也不能獨善其身。如在李某與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中,被訴案件的發生責任和原因均不在銀行,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但仍然被卷入他人的法律糾紛中。因此,在涉及第三方的業務中,不僅要審慎審查客戶的資信、還款能力,還要做好對第三方的資信、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調查,做好潛在風險防范工作。

(五)客戶投訴處理不當引發被訴風險

商業銀行的客戶投訴就是客戶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的不滿意表示。如果客戶的不滿不能得到合理處理,客戶投訴必然升級,直至與銀行對簿公堂。在肖某訴某支行儲蓄存款案中,儲戶肖某聲稱兩年前在某儲蓄所存款2000元,但后來發現存折上只顯示1000元。肖某在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經銀行出示相關影像資料等證據后,法院認定原告僅向銀行存款1000元,原告也承認是因為年事已高記憶模糊導致的,并向法院申請撤訴。這起案件表明,銀行如果能夠在客戶投訴的初期就認真對待并妥善解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訴案件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六)銀行股改上市階段遺留的被訴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改上市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法律規定模糊、法律手續不健全、處置程序不合規等種種原因,為銀行被訴埋下了隱患。

以不良貸款剝離為例,就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大量的被訴案件。一是剝離自辦公司貸款引發的案件,有的是自辦公司出資不實,有的是自辦公司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有的是因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的是未對自辦公司進行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規等。二是剝離不實引發被訴,有的是債權剝離前已收回現金、實物,將已消滅的債權又對外剝離;有的是債權剝離后,從債務人處收回現金、實物而未移交資產管理公司,等等。三是銀行貸款剝離涉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銀行階段性剝離政策中存在瑕疵等。

四、預防與化解被訴案件的對策建議

在前述2005年以來發生的所有被訴案件中,某分行全部勝訴,實現了零損失的目標,避免了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取得了圓滿的訴訟效果。本文認為,被訴案件防控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理、事后管控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被訴案件。

(一)健全被訴案件事前預警機制

1.嚴格執行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是預防被訴案件發生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充分認識操作風險事件是導致被訴的主要原因,通過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依法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降低操作風險,減少被訴風險隱患。二是要對現有制度不斷進行修訂、補充和整合,進一步完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使之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少行內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對新業務、新產品更要事先制定相關制度以準確計算和評估風險;對于階段性工作必須做出審慎安排,避免或減少因法律規定不健全、法律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引起的經濟糾紛。三是要確保各項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各專業、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防范操作風險的發生。操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要杜絕僅憑經驗、猜測想當然去處理業務,要杜絕出于照顧關系、講人情的需要簡化業務手續的做法。

2.積極發揮法律審查的事前風險控制作用。一是要參與產品開發。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合作,協助制定和審查相關業務合同文本和規章制度,重點關注業務創新設計的法律依據、法律關系及法律風險防控措施,提出有針對性或建設性的法律建議。二是參與業務發展。要適應業務部門需要,積極參與對重點客戶的前期營銷、業務談判或方案論證工作,了解客戶需求和業務方案,預先識別和控制法律風險。三是要正確把握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之間的關系。既要善于識別和揭示相關法律風險,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支持金融創新發展,為提高創新效率和降低創新風險提供法律支持。

3.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客戶投訴是減少被訴風險的重要手段??蛻敉对V是反映銀行服務和業務操作是否存在漏洞或風險隱患的一面鏡子,認真對待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既尊重和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避免因客戶投訴引發被訴案件的風險。一是要充分認識客戶投訴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客戶投訴作為企業形象建設和服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及時研究解決每一起客戶投訴事項,確??蛻敉对V的各項管理規定得到有效執行。二是各專業部門要分工負責處理好客戶投訴問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認真負責高效地處理本專業客戶投訴事項,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或改進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消除被訴風險隱患。三是提高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一套規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根據“縱向按地區、橫向按專業”的原則分配客戶投訴事項,妥善處理相關客戶投訴事宜。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客戶,避免激化矛盾。四是要認真做好客戶投訴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客戶投訴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針對客戶投訴暴露出的產品的缺陷和漏洞,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爭取從源頭上消除被訴案件的風險隱患。五是探索建立小額賠付機制。對于一些數額不大的爭議糾紛,客戶無明顯過錯、銀行有明顯過錯或者銀行雖無明顯過錯但受客觀技術條件限制形成的客戶投訴,銀行可以與客戶進行協商,對客戶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從而化解矛盾,避免久拖不決面臨被訴風險。

(二)完善被訴案件事中處理機制

1.制定周密應訴方案是被訴案件勝訴的基礎。一是精心組織,在處理每一起被訴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資料,對每個環節、每一步操作步驟,均查找出相應的法律或規章制度依據。二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召開被訴案件分析會,組織人員詳細分析案情,從訴訟程序和實體方面下功夫,充分集思廣益,注重每一個訴訟環節、證據和爭議焦點,理清答辯思路,確定訴訟策略。三是經過對幾套應訴方案的縝密推敲、論證和比較,制定出最佳應訴方案,力爭取得圓滿的訴訟效果。

2.充分調動行內外各種有利資源是案件勝訴的重要因素。在被訴案件應訴過程中,要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部門、法院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闡述銀行的合法主張,爭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條件,確保案件取得最佳訴訟效果。在某漆業公司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案中,就是通過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恰當地做通原告的工作,加之原告的理由也并非無懈可擊,最后以原告撤訴結案。在處理跨省的被訴案件中,可以主動與當地銀行聯系,爭取他們的大力支持。通過兄弟行與當地法院的橋梁作用,或者通過兄弟行介紹合適的律師,能夠在陌生的環境里面迅速打開局面。

3.與承辦法官良好的溝通是案件勝訴的重要環節。在銀行被訴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金融業務專業性較強,承辦法官往往對銀行專業知識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彈性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行人員向法官反復講解銀行業務操作流程及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金融規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闡明其適用范圍及發展變化,使得法官對案件涉及到的銀行業務有清晰認識,以便于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或減少敗訴案件。

4.重視“首例官司”?!笆桌偎尽笔侵缚赡芤鹑喊l效應的第一例官司,往往是一個客戶銀行,而更多的同類型客戶處于觀望狀態。如果第一例官司取得勝訴,成為對銀行有利的判例,其他同類型的客戶就不敢盲目銀行,甚至放棄的念頭;如果第一例官司銀行敗訴,則容易引起連鎖反應。

5.注重發揮和解的作用。經過訴前論證后,對于那些銀行業務操作確有瑕疵,甚至存在明顯違法,敗訴可能性極大的案件,銀行宜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減少敗訴案件,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6.積極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引入“風險”機制。在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示范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的被訴案件中,可以聘請那些社會資源豐富、與法院、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的律師進行“風險”。為了充分調動外聘律師的積極性,可以綜合考慮案件復雜程度、社會影響面、訴訟標的等多方面因素,與之簽訂風險合同,沒有達到預定目的則不予支付訴訟費。例如在處理某支行一起存單糾紛案中,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原告遂向上級法院申訴。該案采取風險方式,明確律師的任務就是阻止該案進入實體審理。上級法院立案庭經過聽證,決定駁回原告的立案申請。銀行將案件成功阻止在立案階段,避免了進入冗長的實體審理程序,節省了高昂的訴訟成本。

(三)強化被訴案件事后管控機制

1.及時總結被訴案件的經驗教訓,著力防控操作風險事件引發的被訴案件。一是要建立健全被訴案件風險定期通報機制,并定期組織對被訴案件法律風險進行梳理、識別和評估,及時將被訴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向有關部門通報,提示被訴風險和防控措施,并定期向管理層報告有關情況。二是涉案分行和業務部門要注意從被訴案件特別是敗訴案件中總結經驗教訓,排查和化解潛在風險隱患,努力實現被訴風險防控關口前移,防止類似風險再次發生。三是通過被訴案件揭示的風險點所在,有針對性地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完善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案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有效化解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風險。

2.實行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制度。對未決和新發生累計超過一定數量被訴案件的下級行,可以確定為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采取風險警告、集中研究、現場座談、專項指導等措施,及時了解重點關注行的被訴案件進展情況,督促做好被訴風險管控工作。

3.完善被訴案件考核機制。一是強化被訴案件的考核力度。銀行內部往往對于刑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都非常重視,但對于動輒損失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被訴案件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要將被訴案件造成的損失與員工的切實利益掛起鉤來,讓每位員工都認識到,發生被訴案件將損害或危及自身利益。二是要改變目前的考核辦法。對于發生被訴案件或敗訴案件的,不能只考核法律部門(扣法律事務部門的分數),而不考核該被訴案件的業務管理部門,不能既要法律部門“替人消災”又要其“代人受過”。對于被訴案件造成資金損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扣減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案件所在行的費用指標,將墊付資金作為虛擬成本,參與利潤考核;對于勝訴案件,按減少賠付資金的一定比例獎勵有關部門和個人。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巴椒ú蛔阋孕小?,嚴格被訴案件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違規操作,也可以使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有效補償。

參考文獻:

1.李?。恒y行法律糾紛救濟機制的分析[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25期。

2.余保福:商業銀行被訴法律糾紛主要類型、爭議焦點及風險控制[J],《銀行糾紛法律風險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陳攀:商業銀行被訴風險的原因及對策[J],《銀行家》2008年第8期。

作者簡介: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5

我們××縣位于××省中部,××市東北部,幅員面積4238平方公里,總人口32萬,轄11個鄉鎮,76個村,500個自然屯。近年來,我縣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工作作為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重要措施來抓,以“調訪一體,強化基層,穩定全局”為重點,不斷強化組織領導力度,創新工作措施,完善推進機制,做到了預測預報、接待調處有機結合,預測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使一大批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工作中,我們主要是狠抓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把“調訪一體化”建設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積極構建黨政齊抓的工作格局。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建設擺上縣委、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縣委書記×、縣長××同志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調訪一體化”工作,并提出明確意見。成立了以主管縣領導為組長,組織部、人事局、編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辦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調訪一體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調訪中心,在縣司法局掛牌子。各鄉鎮也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組織,并在司法所設立調訪辦公室,實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訪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基層司法所所長兼任調訪辦主任。并做到了“五有”:即有領導、有人員、有牌子、有制度、有屋子。各村、社區分別設立了專兼職調訪員,屯、居民組分別設立了調訪信息員。全縣初步形成了縣有調訪中心、鄉有調訪辦、村(社區)有調訪員、屯(居民組)有調訪信息員的四級調訪工作體系。二是保證資金投入。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獎金,僅調訪員工資待遇方面,縣財政每年就拿出近16萬元。目前村級調訪員每人每月100元,鄉鎮員每人每月300元,并實現了“三個統一”,即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劃拔,由鄉鎮調訪組織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同時,我們積極改善基層調訪機構辦公條件。經過協調,鄉鎮、村級調訪組織辦公場所及設施由各鄉鎮、村負責解決。目前,全縣11個基層司法所共有23間辦公室,有統一制作的工作流程圖17塊,摩托車8臺,電話8部,微機3臺。三是配齊配強人員。為保證在調訪一體化建設中有人管事、能管好事,我們切實在人員配備上狠下功夫,全力抓好“兼、調、聘、培”四篇文章。所說“兼”,就是縣司法調解中心由縣辦主任兼任主任,辦1名副主任、司法局1名副局長兼調訪中心副主任,各鄉鎮司法所所長兼任鄉鎮調訪辦主任。所說“調”,就是將11個鄉鎮的14名員統一調整到鄉鎮司法調解辦公室,劃歸司法所管理,使司法所人員與人員合二為一。所說“聘”,就是采取“三薦兩考”形式,為76個行政村、7個社區和1個街道擇優聘用調訪人員144名,其中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有58名,占總數的40.3。同時,根據村屯及居民組大小,按照每20戶至50戶村(居)民設1名調訪信息員要求,全縣共聘用了827名基層調訪信息員。所說“培”,就是加大隊伍的培訓力度。采取縣司法局、縣辦培訓鄉鎮人員,鄉鎮司法所培訓村屯人員的辦法,先后舉辦了30期調訪人員培訓班,培訓基層調訪員和調訪信息員4000余人次。目前,全縣業務用書《人民調解員必讀》達到每村一本,20__年還征訂了《人民調解》雜志120余份。同時,對基層新聘用的調訪人員上崗前,縣辦、縣司法局圍繞司法行政業務知識等內容,聯合組織統一的業務培訓,進行了統一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放了《調訪員工作證》,實行持證上崗。

二、把完善推進 機制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重點,切實規范工作行為?!罢{訪一體化”建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黨委和政府形象。為保證規范有序地運行,我們堅持從創新工作機制入手,不斷完善推進措施。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針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的實際情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幫教組織工作職責》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人員情況九方面34條制度統一制作成規范化圖板下發到全縣11個鄉鎮76個行政村。并針對社區改革后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統一制作了7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圖板下發到社區。同時,我們還制定了基層調訪辦主任(司法所長)月工作例會制度、村屯調訪工作人員月工作例會制度、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縣、鄉、村兩級季、月匯報制度以及基層調訪員定期學習、集中培訓、例會交流等多項管理制度,用制度加強調訪員管理,促使每名調訪員當好“六員”,即黨的政策的“宣傳員”、黨委政府的“參謀員”、矛盾糾紛排查的“信息員”、工作動態的“調研員”、矛盾糾紛調處的“調解員”、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員”,推動基層“調訪一體化”建設工作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強化工作考核。對基層調訪組織實行“兩固定一流動”的動態管理辦法。即編制固定,由人事部門統一核定;工資固定,由縣財政統一劃撥;人員實行流動管理,視工作業績隨時調整或解聘。20__年7月以來,我縣通過考核,已先后對51名基層調訪員進行了調整。同時,還建立了司法所長(調訪辦主任)深入村屯抓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進行量化分解,落實到人頭,嚴格進行獎罰,有力地促進了“平安××”、“法治××”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使人民調解平息糾紛、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日益突顯。

三、把解決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調訪一體化”的重點,有效緩解壓力。把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力化解群眾的來信來訪問題。20__年全縣共發生案件1170件次,同比下降23。特別是在越級訪上,年全縣只發生78件次,同比下降了30。一是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拍賣。為保證農村土地發包的公開、公正、公平,鄉鎮調訪辦公室對各村的土地發包拍賣全程參與,主動監督。20__年,××鎮平安村七組因村委會在漁池發包工作中操作程序違背政策規定引發村民集體到鎮里上訪,鎮黨委、政府指派調訪辦牽頭,帶領經管站、駐村工作隊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現場辦公,通過公開競標拍賣,使平安村魚池發包價格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1.4萬元,既增加了村集體收入,又達到了參與競標者和上訪人員滿意,收到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__年,××司法所又主動介入平安、××、×××、&&、&&、××等6個村近800畝機動地發包拍賣工作,現場監督,為村集體增加收入11萬余元。二是認真調處群眾糾紛。對群眾的涉法上訪問題,司法調解中心都主動介入,認真調處。20__年××鄉一中學生××來被砍傷致盲,因對賠償問題不滿由其母領著到縣政府上訪,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決定給予法律幫助,后經××法庭判決對方當事人賠償,由于無法執行又引起上訪,后經縣調訪中心和鄉村調解委員會一同到當地進行調解,使法庭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平息了上訪,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積極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緊緊抓住推行“調訪一體化”機制的有利契機,進一步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建立了司法調解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有效銜接、信息反饋通暢的工作網絡,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痢拎l小山村五組74歲××老太太,因贍養問題與兒子兒媳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多次調解未能得到解決,村支部書記撥通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派干警到當地調查了解,及時為老人提供法律幫助,經過走訪確認不盡贍養情況屬實,符合援助條件,決定免費為老人先期調解,調解不成提訟,經過調解,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受到當地群眾稱贊。四是主動調處鄉村土地糾紛。對“一免兩補”政策出臺引發的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各鄉鎮調訪辦司法所不回避,不推諉,主動參與,配合各鄉鎮開展了以“清查土地、清理合同、清收資金”為重點的“三清”工作,維護了群眾利益,保持了農村社會穩定。××鄉永清村二組一村民為村委會看護了15年河套林,后因五荒開發解除用工,就用工補償問題與村委會發生糾紛,常年到鄉政府上訪,司法調解辦公室受理后,由調訪辦主任、員、村調委會主任、村調訪員參加的調查組,通過認真細致調查走訪、耐心誠懇的說服教育、公平合法的處理意見,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問題得到順利解決?!痢拎l五莊、后五兩個村在“一免兩補”政策實施后,30多戶農戶因土地糾紛問題到縣、鄉政府上訪,××司法所積極配合鄉黨委、政府,針對這項[,!]涉及農戶100余戶、土地2900畝的糾紛案件,認真進行了調處解決,共化解債務90余萬元,平息了上訪。自20__年以來,我縣各級調訪組織共調處成功各類民間糾紛1732件次,其中,土地糾紛856件次,經濟糾紛373件次,婚姻及家庭贍養糾紛375件次,其他糾紛128件次,成功率達到98以上,并先后防止群體性上訪案件26件次。××鎮社區7名新聘調訪員上崗工作以來,先后調解糾紛289件,成功率達99,并制止因群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31起。在全力抓好調解的同時,我們還積極探索新時期調訪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不斷豐富調訪工作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為加快全縣勞務經濟的發展,成立了縣鄉兩級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組織,制定了《××縣司法局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工作方案》和《全縣貧困戶法律救助工作方案》,出臺了《××縣司法局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工作制度》,設立了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熱線電話,通過開展勞務輸出前的預防性法制宣傳、輸出中的保障性公證見證、輸出后的補救性訴訟,使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特別是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自20__年以來,全縣司法所共舉辦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班20余次,近萬名勞務輸出人員參加了培訓,為外出務工人員解答法律咨詢6000余人次,法律文書1000余份,辦理各類勞務合同公證、見證800余件。20__年,××鄉××、××等42名外出務工農民到大慶龍鳳區打工時因發生苯中毒與用工方發生糾紛,消息反饋到××鄉法律服務所后,該所人員立即前往大慶無償給予法律援助,以訴訟人的身份,與用工方依法進行交涉,使用工方全額承擔8名中毒農民全程醫藥治療費,并在征得務工農民同意情況下繼續履行 用工合同,追回務工農民被拖欠工資4000余元,使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解決農村養老難問題,我們結合新農村建設,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進行了及時解決。××鎮原××村二組79歲白姓老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引發不贍養問題到××鎮調訪辦上訪,××司法所與派出所、調訪辦等相關部門深入到白氏兄弟家中進行現場辦公,在經過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和嚴歷批評教育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做出將白氏兄弟500多斤水稻做為贍養費用當場搬到老人家中的決定,圍觀群眾拍手稱快,既弘揚了尊老愛老的新風尚,又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縣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在全縣引起了強烈反響。

雖然我縣的“調訪一體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鄉鎮調訪人員力量不足。目前,我縣基層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22名(含縣公證處收回4個行政編制),加上各鄉鎮現有的14名員,鄉鎮調訪辦目前共有38人,雖然平均每個鄉鎮調訪辦達到了3人,但就目前工作情況看,面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發生量大、面廣和排查化解困難的實際問題,基層調訪人員力量仍然不足。二是基層調訪辦公條件比較落后。目前,全縣11個鄉鎮司法所中,有5個司法所僅有1間辦公室。3個鄉鎮只有2間辦公室,僅有3個鄉鎮司法所是國家投資建設的辦公室達到了工作要求。

為推進我縣“調訪一體化”工作的深入開展,在下步工作中,我們要緊緊抓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辦、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基層建立“調訪一體化”工作機制的意見》出臺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強化領導,加大力度,堅持標準,規范運作,力爭通過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使調訪組織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1、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一是在編制中擠。按照市委關于“調訪一體化”建設人員配備小鄉鎮不少于3人,大鄉鎮不少于5人標準,從余編中對基層調訪人員進行增補。二是從社會上聘。采取“三薦兩考”形式,面向社會,優先從懂法律、有文化、有專長,為人公正,群眾基礎好,熱心調解、工作的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中,擇優聘用調訪人員,對現有不適應工作的調訪人員進行進一步調整。三是在村民中選。從村屯和居民組中的新老黨員、做過村干部的農民和入黨積極分子中,精心挑選有一定責任心、懂一些政策法規、善于處理矛盾糾紛的同志作為基層調訪信息員,擴大基層調訪信息員隊伍。

經濟糾紛案件流程范文6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并推動了我國民間借貸的不斷成長、壯大,同時也證明了民間借貸是符合社會需求的。透過最近一段時期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全國各地所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有發生。這種現象的發生嚴重阻礙了社會發展的正常運行,因此使得一些國家法律及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國內外的學者不得不對其進行更深刻的探究。通過專家學者的深入研究,對問題的剖析變得逐漸明朗起來。然而人們都過分重視宏觀的法律層面,也就是說人們比較側重從整體進行評價,往往忽略個法的探究,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對民法問題的理論研究及實踐探索方面極其缺乏,也因為受到很多情況的制約,使得同一件案件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或產生證據僵持的現象頻繁發生。所以,重視個法從微觀的方面對民間借貸進行詳細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簡述

 

民間借貸作為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論問題,不僅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對民間借貸展開深入的探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同時也是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根據國外專家學者的觀點來看,有的把民間借貸理解為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金融活動的過程。有的則認為民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個人之間的關系而搭建的一種資本流動的網絡體系。而美國的一些國民經濟研究所的專家對民間借貸進行了深入的探究之后,認為民間借貸是借貸資金的雙方,通過借助中介的幫助,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目標。比如國外有名的專家學者Atieno和Kropp兩人都認為民間借貸與正常的金融體系是分開的,是單獨的兩條線,民間借貸不會受到國家任何信用制度的限制以及中央銀行的控制,是其本身所生成的借貸款和其他相關的金融交易。但是Schmidt和Krahene認為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之間存在的最大差異體現在所依賴的執行對象,這主要是因為正規的金融活動主要是取決于社會的法律體系,而民間借貸的各項活動主要依賴的是社會法律體系以外的其他體系。因此表明,國外的大部分學者專家認為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活動是分離的,也就是說民間借貸是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活動。

 

另外,從我國國內專家學者的觀點來看,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依照雙方之間的書面規定或口頭約定而展開的一種現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責任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受國家金融主管行政部門管控的。通過這種約定的行為,借款人可以從貸款人處得到貸款人所擁有的合法的貨幣資金,同時貸款人還應該遵循約定的條款,到期向借款人還本付息。有的學者也認為,無論是公民之間,還是其他組織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與公民之間所發生的借貸行為也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

 

通過對國內外專家學者的分析,可以基本上把民間借貸的含義理解為是一種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或法人之間所產生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自發的民間資金融通的途徑,而且還是有效整合及利用社會民間資本的有效渠道之一。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

 

根據專家學者深入研究,把民間借貸分為了四類:第一類是親朋好友之間的非商業性質的借貸行為;第二類是具有貨幣性質的商業信用行為,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機構性質的非金融機構或有閑置存款的個人所發生的一種信貸行為;第三類是具有土地性質的商業信貸;第四類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商業信貸。除此之外,民間借貸根據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分為盈利性放款與互放款兩類,相比較而言,盈利性放款水平比較高。另外,依據有沒有抵押,民間借貸還可以分為抵押貨款與民間信用借貸兩類,其中民間信用借貸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短期融資途徑。

 

(三)民間借貸的形式

 

通過對民間借貸基本內涵的深入分析及理解,有的專家學者將民間借貸分為了三種形式。第一,親朋好友之間所進行的互助式的民間借貸,基本上是用在生活積蓄的情況,具有借貸期限短、利息忽略不計及數量比較小等特征,除此之外,這種形式的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沒有對具體還款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第二,結合貸款形式的借貸行為;第三,具有高額利息的借貸行為,基本上體現在企業為了維持正常經營活動所采取的一種借貸行為,具有借貸期限長、金額需求大及利率通常高于銀行的利率等特征。

 

(四)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1.民間借貸的行為比較自由

 

民間借貸的過程所需要的借貸手續十分簡單,沒有正規金融行為那么繁瑣,也沒有正規金融機構要求那么嚴格。除此之外,民間借貸沒有一種非常固定的借貸流程,而且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是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而定,其他組織或個人都不會對其產生任何的影響。

 

2.貨幣作為民間借貸的主要標的物

 

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降低企業或自然人資金周轉方面的壓力,因此借貸的主要標的物就是貨幣,然而對貨幣的要求又不會僅僅限制在人民幣這一種貨幣形式。根據我國頒布的相關文件表明,如果發生借貸國庫券或外幣等類型的有價證券所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要求法院給予合理的審判,那么法院會根據借貸案件進行受理。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同樣可以是國庫券或外幣等。

 

3.民間借貸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組織

 

民間借貸的主要對象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組織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這類對象在進行借貸的時候是沒有正規的金融機構所參加的。主要表現為:第一,自然人是債權人;第二,非金融機構組織或其他組織是債權人。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即便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組織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借貸行為,也會受到國家法律相關制度的制約。

 

4.借貸資金的來源是民間自有的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所以人們除了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之外,漸漸有了多余的資金,對這部分資金,人民可以自由分配。人們由于受到借貸高額利息的誘導,再加上人們對投資理財方面知識又比較缺乏,因此許多人就會把自己手里多余的資金投向了民間借貸的渠道,目的是想達到低投入高回報的結果,因而民間社會的資金也變得越來越多。

 

5.民間借貸是建立在個人的信任基礎上的

 

民間借貸通常發生在熟悉的人群之中,主要是因為彼此之間已經有了一定的信任及了解,所以在要求償還貸款的時候不會出現耗時耗力的情況,還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二、民間借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乏及矛盾

 

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條文規定僅限于《合同法》或比較低層級又零星的法規規章,在這些法律文件內容中對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通常情況下是效力水平比較低且又多為原則性的規定。然而關于一些具體操作細則卻極少,除此之外,相關的利息或高利貸等法律條文過于落后,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節奏。因此,在民間借貸活動過程中欠缺一套系統的與時俱進的法律文件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高效的管制及規范。與此同時,又因為不是同一個部門對民間借貸法律條文進行統一的制定,使效力位階也產生了一定的區別,從而造成司法部門在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了不一致的法律條文適用情況,所以最終的法律結果也是不一致的,甚至會產生相反的審判結果。

 

(二)涉及到的利率問題

 

1.利率的確定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是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的,但是必須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為依據。其實民間借貸的利率是建立在借貸合同的基礎之上而生成的一種債權債務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民間借貸發展的越來越完善,但是在利率的確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1)國家對民間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進行了明確的限制

 

民間借貸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利率水平的限制。從歷史角度來看,我國一直都對民間借貸的高利息進行著嚴格的管控,只不過各個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同,社會發展的程度也不同,而且還涉及到時代的背景問題等,從而導致不同時期國家對利率的管控政策是存在一定區別。從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明確規定了一個最高的上限。然而有的學者專家卻認為,第一,這些法律條文嚴重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對民間借貸市場化的發展進行了干預。第二,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公平原則及意思自治原則背道而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借貸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平等的法律地位條件下,根據自身所擁有的知識及能力,自主協商確定利息及利率,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一方面承受風險的壓力,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機會。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一旦超越四倍就被定性為違法,然而正規的金融機構如果超越四倍卻是合法的,這明顯證明了我國對民間借貸及正規的金融機構所賦予的不平等的態度,違背了公平性規則。

 

(2)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從而給借款人帶來一定的損失

 

在我國,民間借貸中經常會發生一種現象那就是貸款人在付給借款人資金時一般會按照事先規定好的利息予以扣除,其實這種做法實質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比如:甲向乙借款110000元人民幣現金,借款期限是從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整一年,利息為5000元人民幣。依據正規的借貸流程,這時候乙就應該支付給甲110000元現金,但是由于涉及到利息問題,因此乙就預先把5000元從110000元中扣除,所以最后支付給甲的是105000元。因此,甲表面上借了110000萬元,實際到賬的卻是105000元。等到2015年12月時,依然會依據借款條款的說明本金110000元加上利息5000元進行還本付息。但是我國《合同法》規定利息不能從本金中預先扣除,也就是說此做法嚴重違反了本條規定。正因為我國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法律效力的正常發揮,不僅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擾亂了借貸市場化的正常秩序,更不利建立公平、公證、公開的司法審理制度。

 

三、優化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深入理解民間借貸,賦予其合理的法律地位

 

如果沒有對民間借貸的基本含義進行深入的剖析,就會直接影響到借貸行為的管控。在對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認識時,應該遵循合理化原則,既不能過于寬泛也不能太過狹窄,應該從法律的制定及制度的建立方面著手,從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律規定。第一,加速民法制定的進程。民法不但可以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第二,可以對民間借貸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合法借貸雙方的利益,保障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第三,防止因民間借貸所產生的經濟類犯罪。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的健康運行,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該盡可能避免過分重視刑事處分,而應該著重強調民事法律,對于違法行為,一定要嚴懲不貸。

 

(二)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依據所借貸資金的不同用途,可以把資金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生產性借貸;第二類是生活性借貸,因此可以依據資金使用的詳細用途制定不同的法律規定。針對第一類的資金性質可以給予比較寬松的政策。關于第二類的貸款利息是不可以過高的,可以調整在兩倍到三倍之間。這主要是因為生活消費性借貸大部分是用于借款人生活所需,但是某些貸款人可能還會存在大撈一筆的思想,從而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該對生活消費性貸款制定明確的上限,從而更好的保護借款人的基本權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民間借貸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仍存在一些漏洞,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經濟發展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我國金融行業及借貸市場化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應該轉變觀念,改革制度,給那些處于正規金融以外的合法民間借貸更多的發展機會,并且保持公平對待的態度,使民間借貸能夠很好地填補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