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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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概念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1

[關鍵詞]避稅 反避稅 稅收征管

一、關于避稅的概念

無論是從各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對避稅的理解,還是從法律概念上或是從經濟概念上講,避稅都是一個比較復雜、各方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偨Y各國對避稅的認識,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歸為廣義與狹義兩類。在廣義上講,避稅就是指納稅義務人為設法減輕或者免除稅負所采取的一切正當與不正當的行為。進一步我們可以將其區分為正當避稅與非正當避稅,其中正當避稅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定所作出的旨在減輕納稅義務又符合稅法宗旨的的各種不違法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通過人為故意的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逃避稅法適用范圍的各種不正當行為;狹義的避稅,則僅指不正當避稅。

二、我國企業及個人避稅的動因

避稅是一種納稅遵從的決策、是納稅人行為選擇的結果。諸多因素都會影響到納稅人對避稅方式、避稅行為的選擇,所以在我們對納稅人避稅動因的分析既要重視納稅人是理性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又要關注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對納稅人避稅行為的影響。

1.基于理性經濟人的分析

避稅作為客觀現象存在,一直以來都為各界所關注。就如其他諸多經濟行為一樣,人們研究它發生的心理動機、發生的條件、成立的因素、造成的結果等眾多問題,有的人甚至還構建完善的理論體系、設計了許多嚴密的數學模型進行相應的論證。例如,Von Neumann 和Morgenstern 的財富效用理論,就用科學化模型闡述了當人們面對風險時他們應該怎樣的行動的問題。該理論首先認為人們是理性的、具有穩定偏好的,其決策就是在一系列選擇方案中選擇能使其預期效用最大化的方案。人們在避稅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法律問題。在諸多的納稅方案中,納稅人總是以不觸犯法律條款為前提、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首選。另一方面從納稅人心理承受能力的的角度來思考,面對一部復雜的稅制,給他帶來的不是收益的流入反而是收益的流出,選擇偷逃稅則是意料之中的事。再加上由于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這種避稅的成本可能是極小,所以更加激發了納稅人選擇偷逃稅的積極性。

2.基于納稅人對待風險態度的分析

根據經濟心理學的觀點,對待風險的態度一般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即: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規避風險型。如果納稅人屬于風險偏好型,那么他對于納稅事宜更有可能采取激進的措施來逃避稅收機關的征管;風險中立型的納稅人一般不會主動的尋求避稅的措施,也不會主動的避免采取避稅的措施;規避風險型的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最高,在主觀意識的狀態下一般不會去采取避稅的措施,因為他們不愿意承擔外來多余的風險。

3.基于避稅的可能性的分析

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錯綜復雜,既有復雜的政治、經濟、體制、法制等環境問題,又有稅收管理自身不配套、不協調、甚至相互制約等內在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征管缺乏權威性,稅收法律漏洞太多,如稅源不穩定,納稅環節過多,稅收優惠較多,達不到稅收立法的預期效果,大大的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權威性,給避稅留下了極大的空間和余地;二是稅收征管統一性較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同樣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由于執行主體的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執行,這樣也給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條件;三是稅收征管缺乏嚴肅性,處罰不嚴;四是稅收征管內部機制不夠完善,征管不力,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稅、地稅兩套稅收征管體系,雖然調動了稅務工作人員的熱情但是這也造成監管缺失的問題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可能;五是稅務信息管理落后,納稅人和稅收征管方的信息不對稱這也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可能。

4.基于納稅人公平、從眾的心理分析

市場經濟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各個市場主體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公平的競爭,而稅收是國家強制,無償的將企業的一部分利潤拿走。在其他條件均相同的條件下,若國家對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收取相同的稅收,那么征稅之后的情況是各個市場主體仍然在公平的環境中競爭。但是如果一個企業采取手段避稅,而其他的企業還是上繳和以前一樣多的稅收,那么這些市場主體就沒有在在公平的環境中競爭,這就會導致未采取避稅手段的企業被排擠出市場。若稅收征收機關沒有采取措施來防止企業避稅,其他的企業也會紛紛效仿采取避稅措施來爭取自己在市場中的平等地位。從眾的心理是指人的行為受大多數人的行為的影響,別人這樣做我也這樣做。從眾心理有兩個效應:一是誘發逃避稅行為愈來愈多,二是誘發逃避稅行為愈來愈少的效應,由于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的深度,廣度不夠,納稅人沒有理解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含義,若對稅收違法處罰不夠嚴厲的話,則會致使逃稅、避稅的行為越來越多。若樹立良好的納稅榜樣,獎勵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則會起到示范效應。

參考文獻:

[1]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世界稅收發展研究報告2008》,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 年版。

[2] 張京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國際稅收規則的協調—兼論個人所得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的協調》,《稅務研究》2010.11 總第306 期

[3]孔志強.《完善我國反避稅規則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2010.12 總第307 期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巴荨眰€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巴荨倍惏高m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巴荨卑缸屗匈u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3

一、偷稅與偷稅罪的概念

(一)偷稅的概念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另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也視為偷稅。

(二)偷稅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正確區分一般偷稅行為與偷稅罪的界限

一般偷稅行為與偷稅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稅的方法和手段《稅收征管法》與《刑法》作了相同的規定,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偷稅的數額和情節。偷稅罪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只有偷稅行為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才能作為定罪處罰。因此,《刑法》對偷稅罪的客觀方面作出了量化規定,即“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這是區分偷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

二、偷稅行為與實際認定偷稅罪數量差異的原因分析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第六十三條等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對涉稅犯罪案件移送問題非常重視,對達到移送標準的案件堅決移送,但公安機關能夠立案查處、最終經法院認定為偷稅罪的卻寥寥無幾。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刑法關于偷稅罪規定的犯罪數額明顯偏低

按照刑法規定,偷稅1萬元并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或因偷稅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即可構成偷稅罪,就應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從稅收征管實踐來看,稅務機關查處的大量偷稅案件,其偷稅數額大都在1萬元并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按現行刑法的規定都要移送給司法機關處理。筆者認為刑法關于偷稅罪規定的犯罪數額明顯偏低。對一些數額不是很大且情節較輕的偷稅案件,采取行政處罰就足以達到懲處和教育目的。由于刑法規定的起刑點過低,社會打擊面過大,不僅擠壓了稅務行政執法的空間,而且給司法機關增加很大的案件壓力,也不利于對這些案件的及時處理。

(二)偷稅罪認定的主觀故意判斷問題

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采取種種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奥┒悺笔怯捎谛袨槿藢Χ愂找幎ā⒇攧諘嬛贫炔涣私?,或由于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在現行稅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于《稅收征管法》對“漏稅”的情況未作規定,同時《稅收征管法》及《刑法》對“納稅申報不實”的規定過于含糊,導致在實際執法中對偷稅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較多考慮的是其客觀方面的情況,如補繳稅款的數額和不繳、少繳稅款的手段等,對于是否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一般較少作出判斷。實際上,由于財務會計核算方式與稅法會計規定的差異,很多情況下的補繳稅款是因會計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同時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對稅收政策的了解及熟練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納稅申報與稅收政策規定不一致,這些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況。但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這些情況全部都歸入“納稅申報不實”中,按偷稅處理。這是造成當前偷稅案件量多面廣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實際操作中的銜接問題

偷稅罪從本質上說具有“雙重違法性”,即同時違反了稅收行政法規和刑法法規,因此,從法理上講,偷稅罪的行為人(自然人或單位)必須同時承擔“雙重責任”,也即必須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同時接受行政處罰和刑罰。稅務機關在查處稅務行政違法活動過程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主動地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先行處理,受移送的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積極立案、偵查和處理。事實上,這種規定在具體操作中有很大的難度。一是稅務機關在查處案件時,無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因而先行適用了行政處罰。二是稅務

稽查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要查處大量的稅務違法案件,如果將未定性的大量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事實上司法機關也無法處理。三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涉稅犯罪案件移送管理辦法。由于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對稅務機關以偷稅罪移送的案件,司法機關真正能夠立案查處的很少。

三、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使之更加科學合理

在現代法制中,司法措施應是保證法律實施以及開展法律救濟的最后手段。但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實踐中,稅務司法程序的啟動卻與稅務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大量稅收違法行為不成比例,因此建議立法者充分考慮稅收征管實際,確定合理的起刑點和量刑標準,對客觀存在的“漏稅”行為作出規定,明確界定偷稅的范圍及處理辦法,防止偷稅罪打擊面過大,造成“法不責眾”的尷尬局面。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4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的挑戰與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依據。但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以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F行所得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電子商務出現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3、電子商務對印花稅課稅的影響。電子商務實現了無紙化操作,而且交易雙方常常是“隱蔽”進行。電子帳本本質上是一個數據庫,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⑴電子商務模糊了對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國一般都以有無住所作為居民的判斷標準。居民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負有限納稅義務。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傳統商務的時空限制,無論納稅主體的住所或營業場所設于何處,它都可以在任何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設立網站從事商業活動。故當具有多重稅收管轄權的特征時,稅務機關就難以確定利用網站從事交易的納稅人的真實身份,以致難以實現稅收課征權力。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定義及其判定標準。

⑵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設立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應向該國納稅。范本第五條明確了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等等,但沒有對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作出解釋。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通過設在中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銷售貨物到境內或提供服務給境內用戶。但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并沒對非居民互聯網網址構成常設機構等涉及電子商務的問題作出任何規定。按照協定的有關規定,“專以為本企業進行其它準備性或輔活動為目的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相應地,也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服務器或網站的活動是否屬于“準備性或輔”,而不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給稅收協定的解釋和執行提出了新課題。

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隨著企業和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很難確認網上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對象的法律地址和身份,那種明確區分收入來源的做法不僅對企業是一種負擔,而且在國際稅收協調中也很容易發生爭執。傳統稅收管轄權大都是以各國地理界限為基準,而電子商務具有超越國界的特征,使得各國以領地或領海為稅收管轄權的觀念受到考驗。目前各國仍圍繞著是以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并重,還是轉向單一的居民管轄權等問題展開討論,但具體的做法大多是結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我國稅法中就中國居民在全球的所得和非居民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等不同類型收入的征稅判斷標準是不同的。比如,對銷售商品的征稅,主要取決于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對勞務的征稅則取決于勞務的實際提供地;特許權使用費則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為標準。然而,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絡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公司容易根據需要選擇交易的發生地、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從而達到稅收優化的目的。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應遵循的原則

1、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國外經濟學家及國際機構對此基本持相同看法。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2、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就是說,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電子商務在我國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國家應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

3、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它國家電子商務成功發展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國家利益。

4、效率和便利的原則。即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要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減少因政策不清而造成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稅務機關之間的扯皮現象,以提高稅務部門的征收效率;同時要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簡化納稅手續,減少電子商務稅收的奉行成本,避免額外負擔,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

5、依法治稅與逐步完善的原則??紤]到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時間不長,交易額小,電子支付系統尚未建立,電子商務總體政策框架體系尚不成熟,在近期內制定獨立的、較為完備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規條件還不具備。因此,當前要做好與現行征管法的合理銜接工作,電子商務適應于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的,在政策法規出臺前,現行稅收征管法規的一些規定對電子商務暫不做要求。同時應借鑒其它國家的做法,抓緊制定單項補充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和協調。

三、我國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面對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所出現的諸多稅收征管難題,筆者認為我們采取對策的總體思路是早研究、早介入、早管理、早立法。根據這一思路和上述五個原則,當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稅務機關應盡快制定一套基于互聯網的稅務征管軟件。短期內可先建立網頁,設置稅務登記、年檢等可供稅務下載的標識,為進行電子商務和一部分有上網條件的企業服務;建立一個嚴密、可靠、安全的企業密鑰管理辦法,保證密鑰的正確使用和存儲。稅務標識用于表示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與否,由納稅人在注冊登記得到確認后,自行下載并安裝在其主頁上。這種稅務標識必須是只讀方式,可以設置程序,在納稅人從事網上經營時,每個記錄自動加上該稅務標識,這樣便于將來稅務機關追蹤原始記錄,進行刪選、統計和審核。

2、研制開發電子發票、電子稅票、電子報表和稅務認證系統。稅務票證的電子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開發稅收電子化管理程序,將使前期計算機軟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稅務認證系統可以保證稅收征管系統自動運行中對納稅人及其基本資料提供可靠數據。

3、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網絡貿易中的偷逃稅行為給予高額罰款,通過依法取締其經營權及取消同一法人數年內申報資格等懲罰性措施,震懾高科技手段稅收犯罪行為。

4、與相關部門合作,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需要利用許多公共資源,這些資源由一些部門或商業公司提供,如互聯網接入,主服務器提供,平臺支付、安全認證、物流配送系統等。稅務機關應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幾個主體,確定監控環節,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以取得有效信息,例如,用法律條文規定提供安全支付平臺的支付第三方保存支付信息,并在稅務機關檢查時予以配合。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163-03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采用數字化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賬(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照一定的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組織在虛擬的市場進行虛擬的交易,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的領域范圍可將其分為四類,即企業對消費者(B―C)、企業對企業(B-B)、企業對政府機構(B-G)和消費者對消-費者(C-C)的電子商務。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統計,預計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額將達到12萬億美元。在全球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2/3;在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中,美國企業占主要份額,約為75%。而且,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幾乎涉及到各個行業。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

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科德爾和荷蘭學者路?休特等人則建議: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計稅依據,征收一種“比特稅”。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

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而且,隱私權的保護是電子商務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予以保護。網絡上也廣泛地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如SSL技術、SET協議、防火墻、長密鑰(128位)加密通訊、電子簽名、數字ID等先進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措施,預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竊取,確保只有合法用戶才能看到數據。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由于電子商務代替傳統的經濟貿易方式,以往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等基本概念(如“常設機構”)均陷入困境;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削弱。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企業的數量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數量大大增加。同時,由于廠商和消費者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業中介機構,使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取消。稅務機關必須從更多分散的納稅人那里收取相對來說金額較小的稅款,從而使得征稅成本急驟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

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符合社會發展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一)加強立法。應該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改革、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求的稅法

1.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這將傳統的合同范疇延伸到了虛擬的網絡空間,當事人可以依據電子合同文本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交易的認證也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這是對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較好例證。然而,有關其他法律法規仍需完善、修改和補充。如在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基礎上,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應重新界定國際稅收領域的相關概念,如“居民”、“所得來源”、“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中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條款做以修訂、補充和完善。

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在電子商務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已在Internet上登錄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使稅務機關能及時有效地查詢稅務登記和進行稅收檢查。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明,在銀行建賬號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后才能進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1.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所謂電子稅務,就是把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這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

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這種軟件可存儲于稅務機關的網絡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當技術進一步發展后,還可在企業的智能型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當然,這種征稅軟件在設計時應加上防篡改、防計算機病毒的安全防護系統。

3.效仿增值稅發票,為電子商務活動設置專用發票。效仿增值稅發票的專用性,各國可以考慮同時開設網絡貿易專用發票,以適應網絡交易無紙化的特點。當網絡交易達成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相關的網絡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結算。同時,通過網絡,稅務機關也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這樣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網絡貿易稅收的完整性。

(三)加強合作

1.加強協作與交流在稅務征管過程中,不僅要加強與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的聯系,還要加強國際情報交流,稅務機關要積極同國外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加強協助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資料,以防企業利用國際電子商務進行避稅。

2.加強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信息交流,獲取真實可靠的征管信息,開展稅務稽查。稅務機關應與金融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互聯網取得企業網絡貿易的各種信息,并對企業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監控,開展稅務稽查,防止企業逃稅行為的發生。

(四)其他對策

1.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于在網絡交易中出現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予以高額罰款,取締其經營權。超過一定數額并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稅收征管概念范文6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的主要貿易模式,其隱匿性,虛擬性,數字化的特性,不同與以往的商務模式,在其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挑戰,例如是否收稅,應征稅種,防止偷漏稅以及國際避稅等方面的問題。

Summery: As the major trading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of taxation.

關鍵字:網絡經濟環境,電子商務,虛擬性,隱匿性,稅收征管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taxation,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普及,電子商務迅速崛起,成為網絡經濟下貿易和商務往來的主要模式。電子商務以無紙化,無限制,無間斷的交易特點被全世界許多的政府,企業,消費者所認同,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電子商務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也為基于傳統貿易模式下的稅收征管帶來許多新的問題。

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我國來說,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考慮,我國將不會對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當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的狀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發展,避免不適當的稅收政策影響其發展。

總體來看,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對基于傳統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帶來的影響和挑戰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會計假設產生影響。

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電子商務模式在一些情況下不再滿足會計假設的條件。首先,納稅人的概念是稅收征管的基礎依據,它將特定的納稅義務與特定的經濟實體對應,只有明確納稅人才能公平,有效的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然而,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人概念卻變的日益模糊。網絡,網絡中介,門戶網站的出現和參與,使得經濟實體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企業間或個人間的相互合作越來越密切,多個企業,多個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合作,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對與傳統經濟環境下較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網絡經濟中互相依存,交錯復雜的經濟關系使得許多經濟事項難以明確劃清相對應的經濟實體,這使明確稅負的歸屬權變的困難。其次,會計假設納稅人的“持續經營”,而在電子商務模式中,企業間的合并,解散經常變化,此外,由于網絡貿易多以產品定制為主,業務變化起伏大,會出現有時膨脹,有時收縮,甚至停產,這些都不再滿足會計核算的假設前提,使稅收征管的標準和依據難以把握。

2.貨幣因素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不再占主導地位。

在傳統經濟貿易下,價格是產品銷售,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市場的自我運作和調節都是圍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因此,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稅收的主要計量手段。但是在網絡經濟下,價格這一貨幣因素的影響被減弱。注意力,技術開發,品牌信譽,人才和知識等非貨幣因素日益成為企賴以生存和提高經濟收益的關鍵。然而,這些非貨幣因素對企業的經濟效益作用難以用貨幣計量,就難以對其納稅。若不加以區別,統一以企業經濟收益的貨幣數量納稅,必然沖擊稅收的公平原則。

3.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存在分歧。

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稅收征管的權力。為了避免對同一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現象,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普遍認為優先于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在網絡經濟下的貿易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為主的網絡大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作為網絡貿易輸入國為了防止稅收大量流失則側重與強調地域管轄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全球性發展必須面對的關鍵性問題之一。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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