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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1
民族地區民事糾紛傳統機制訴訟
一、民族地區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現狀
“在中國,民間普通人還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推行下鄉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一般地處偏僻,民風相對淳樸,那些不容于鄉土倫理的人物卻從此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边^去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民族地區人數較少,經濟不發達,人們根據習慣法的自覺遵守以及權威人士的調解,能夠妥善化解民事糾紛,然而這僅僅能在人口較少、相對封閉的社會適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普遍聯系程度加深,經濟往來成為極為普遍的現象,民族地區原先相對落后、封閉的環境被打破。相應的,原先自給自足的糾紛解決機制也面臨著危機。
“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壞了原有的禮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如果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經發生了?!泵袷略V訟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區難以得到試用呢?第一點,訴訟成本較高。民事訴訟首先要繳納訴訟費用,尤其在涉及金額較大的經濟糾紛案件中,訴訟費用也很可觀。第二,民事訴訟經歷的周期較長,效率低下,造成訴訟正義額遲延。正義遲延不僅使少數民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降低司法裁判的質量。第三,訴訟程序復雜。當事人大多對程并不了解,訴訟程序的復雜性給很容易將當事人拒之門外。第四,我國民族地區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現代法治普及以來,尚未與其他糾紛解決方法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導致出現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劇增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院處理訴訟糾紛的效率和能力。第五,訴訟與非訴模式銜接不合理。構建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創建和諧社會法治的重要條件,但在實踐中存在許多矛盾,成為訴訟制度合理運行的障礙。
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立的必要性
當下我國還處在經濟轉型的時期,少數民族地區也正由傳統的農業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傳統人際關系模式也遭遇挑戰,很難有“權威人物”能夠解決糾紛,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正在失去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而傳統的“禮”治觀念也逐漸淡出人們的思維,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礎。傳統的糾紛調解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
城市化帶來的社會主體多樣化,促使糾紛解決的方式呈多元化。雖然城市化理念的輸入使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社會組織可能逐漸弱化,但仍有其存在的文化基礎;城市化使民族地區某些社會群體正在逐漸消失,但新的社會關系和新型社區仍在這種文化基礎上不斷產生。新舊利益群體并存的社會形勢下,需要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滿足不同群的要求。
同時,訴訟制度也并非完美。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群眾選擇法院來解決糾紛,但其并未考慮到綜合的訴訟成本問題,時間上、金錢上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上,并非所有糾紛都采用訴訟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相對來說,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更為便利,同時減少訟累。
三、民族地區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協調
(一)簡化訴訟程序,最大程度保證當事人訴權
訴訟制度的復雜性和高成本事導致訴訟制度難以推行的最直接的原因。許多民間糾紛的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手段尋求法律的保護,而訴訟需要耗費的高成本讓民眾望而卻步。不懂程序、不懂法律,讓民眾難以對法律產生信任感,當前最便易的方式就是,在民族地區實施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盡量簡化不必要的程序,縮短審理的期限,降低訴訟費用。在程序上讓民眾實施訴訟成為可能,最大程度的保證訴訟制度能夠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選擇,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二)要采取適當的方式實現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銜接
在解決民族地區民間糾紛時,應注意避免激進,維護程序尊嚴,對鄉規民約適當變通,引入機制法律在民族地區的實施必須實行并行過渡機制。即在民族地區,對一些當前仍可以適用的習慣法,國家可以予以承認,作為一個過渡;如果有條件,國家可以將之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規中,使之成為制定法的一部分。對于一些與國家法相沖突的習慣法,通過合理的方式對民眾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認同現代國家法。
(三)建立配套機制,完善司法援助
實現民族地區糾紛的妥善解決,必須明確訴訟和非訴機制的作用和定位。多種方法共同構建一個完整的模式。使每個制度都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各得其所。訴訟是調整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途徑,但不是所有的糾紛必須、只能由訴訟解決.非訴模式的存在,使得訴訟就必須與非訴制度合理銜接。糾紛是指社會主體間的一種利益對抗狀態,只要社會存在,作為社會現象的糾紛必然存在。只有訴訟與非訴處理模式合理銜接,對民間糾紛的解決分流,宏觀層面滿足社會對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需求,實現實效最大化。
法律在民族地區的變通,并不是放任落后,也不是兩套法律體系。而是在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從立法和司法上照顧少數民族地區,允許其制定符合自身特點和特殊權益的自治法規和單行法規。在執法上在現階段賦予民族地區更強的靈活性,使民族地區的法制能夠盡快的在民族地區普及、得到廣泛適用,從另一個層面上說,是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鄉土中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2
企業的合同管理分為內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謂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業人員內部關系的調整問題。比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培訓合同等等。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歸口機構一般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可以劃歸法務部門管理。這要看企業的規模及機構設置情況。企業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對涉及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貨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該類合同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頭戲。管理機構應為企業的法務部門。規模較小企業,可設置專職或兼職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管理。
2企業內部合同管理
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能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企業應當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業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要有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確保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績效,才能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做好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穩步發展的根本[1]。
3企業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審查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履約能力;監督當事人對不能即時清結的經濟往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督促、檢查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檢查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續;檢查無效合同和利用合同違法的行為。
3.2合同的訂立的審查
企業訂立合同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第一,訂立合同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或其授權人經手,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合同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詐。第二,合同文本盡量由本方提供,如對方提供,則應更加嚴格審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應標注簽訂日期,并加蓋騎縫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會導致企業訴訟風險、利益受損;慎重對待合同糾紛,妥善處理。
3.3定金合同的審查
定金合同是企業經營中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使用頻率高,應當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在經濟往來中,使用定金擔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則具有特殊性。買方向賣方交付定金時,在當事人一方著手履行合同前,買方可以將其定金拋棄,賣方可以將其定金加倍返還而解除合同[2]。對于定金用語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法律專用術語,發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訂金”則是一般日常用語,不發生“定金”法則。有的合同當事人,為日后毀約留后手,特意將“定金”寫成“訂金”。對于沒有法律知識和相關經驗的當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隱患,終將吃虧上當。此外,定金兼具擔保方式與違約責任兩種屬性,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的性質,若無特別約定,定金性質為違約定金。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都是針對違約行為的,若二者并用,一則有悖于違約金的補償性,使違約金具有了懲罰性;二則會造成非違約方的不當得利。所以,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并用[3]。
3.4合同附隨義務條款的審查
隨附義務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內容。以買賣合同為例,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出賣人應將關于買賣標的物的法律上的種種關系告知于買受人。這也就是出賣人的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占有某項書據,應將該書據交與買受人。二是,標的物的危險,在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的,出賣人于危險轉移后,標的物交付前,如為標的物支出費用而屬必要的,則應根據委任的規定,屬于非必要的,應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買受人請求償還。這也就是買受人之費用償還義務[4]。
3.5合同爭議條款的選擇策略
爭議解決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如何設置爭議條款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合同爭議解決方法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對于爭議不大的糾紛,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般即可解決。對于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合同糾紛,可以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比如,提交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的弊端在于,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定的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靠合同糾紛當事人自覺履行。第三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從廣義上講,可以分為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體育仲裁等類型。其中,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后兩種仲裁形式屬于行業性仲裁。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一般適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采取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選擇商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的優勢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終決,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開審理,媒體也不能公開報道,這樣就有利于保護合同爭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3.6建立合同備案制度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然會涉及簽訂各種合同事宜。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備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企業負責人是合同管理的經辦人或管理人。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一般應當設置法務部,配備專門的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則需要上報企業高管審批。企業的全部合同都應該在法務部門進行備案,歸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具有獨特的職能優勢和重要作用。公證以自愿公證為原則,以法定公證為例外。法定公證事項又稱為強制公證、必須公證,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企業發生不動產的買賣、分割、轉讓、抵押、拍賣和出租等重大利益變動行為時,最好以公證的方式簽訂合同,以減少合同糾紛和欺詐。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門,充實合同管理人員,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3
關鍵詞:法律體系 律師分布 角色分析法 法社會學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健全,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置于法律的調整之下,從社會生活到經濟交往、政治活動,我國一直推進著法制化進程。在這種社會發展的趨勢下,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就日益增大。作為法律服務中最主要最專業的律師業也就隨之發展壯大起來,質量與數量均有了長足的體現,但其缺陷也日益凸顯。下面我將以角色分析法來主要談談律師地區分布的不均衡問題。
1.我國律師分布自2003年——2010年在各地區分布的對比及趨勢
首先來看下2003年我國律師在各省的分布(圖1)。
通過對律師在中國各省分布的比較,我們可以了解,在2003年我國平均律師率為百分之八點三,高于該平均值的主要為東部地區以及部分內陸經濟發達地區,而中部、西部則遠低于該平均值。將2004年的律師分布以及每十萬人擁有律師數按東部、西部、中部經濟區進行列表,我們可以制作出下圖(圖2):
這樣看來,東部沿海地區律師人數最多,中部和西部地區律師人數比較接近,其中西部地區略高于中部地區。具體地說;(1)東部沿海地區人口所占比例為37.9%,卻集中了54.0%的律師,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別3為33.1%和28.6%,而律師所占比例分別只有23.7%和22.3%,顯著地低于其人口所占比例。(2)以每10 萬人口擁有律師數這個指標進行考察,東部沿海地區為12.4,顯著地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只有6.3 和6.8,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綜合起來看,東部沿海地區的律師人數大約是中部和西部地區的兩倍。
下面,將我國23個省市區中律師數所占比例與人口所占比例的對比以柱狀圖表示出來,并按照大城市與貧困地區分開列舉,我們得到下圖(圖3、4):
以上兩圖(圖3、4)可以發現省會及副省級以上城市與貧困縣形成強烈的反差。我們了解到在北京,甚至出現了不允許非北京戶口律師在京從事律師職業的情況,出現這樣的情況是由于該地區律師過多,為了抑制出現過度競爭??稍谪毨Эh,律師如此之少,以至于我們可以近似地說那些地方是一種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由于律師的社會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務,因此也可以說:這是一種不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秩序。出現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必然是由一系列的社會原因所造成的。
首先,欠發達地區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較少。在20 世紀80 年代,傳統的訴訟業務是主要的律師業務。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往來的加速,非訴訟法律事務逐步增長,成為律師職業中更重要的法律業務。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它們之間的差異就像我國不同時期的差異那樣,即:在發達地區,各種非訴訟法律業務快速增長,從而極大地增加了律師業務的總量。而在經濟文化落后的地區尤其是貧困縣,各種非訴訟的法律服務需求非常有限,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傳統的訴訟業務中,從而使得法律服務的需求相比發達的城市地區顯得非常有限,律師數量也就自然較少。
同時,農村地區人口密度較小,人口的流動性較小,人們相互之間更為熟悉,相互之間具有更強的互惠機制聯系著。這種熟人社會使得糾紛發生之后,共同的習俗、慣例相對于法律訴訟在人們之間有著更大的影響,調解、協商等非訴訟方式可能是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由此而來,規避法律也就是規避正式的解決方法,律師的法律專長就沒有了用武之地。
不可忽略的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競爭也進一步減少了律師的業務數量。如今,雖然律師是最為主要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但其不是壟斷性的,除了刑事辯護以外,其他的律師業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提供。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服務業務的分流,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欠發達貧困地區的律師需求。
2003與2010不同地區每十萬人口擁有律師數的變化(圖5)
在分析完貧困地區為何出現不需要律師的特殊社會現象后,我們再來看一下2010年律師分布與城市發展水平的對比情況。2010年律師分布與2003的律師分布相比,律師的地區差異性更加凸顯。越來越多的律師聚集在經濟發達的城市,而對于貧困城市,其律師數量則日益減少。
從以上圖(圖6)表數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我國的律師分布,東部地區遠多于中部和西部,發達城市遠多于貧困縣,也即各地律師人數與各地人均生產總值成正比,換句話為,各地律師人數與各地發達程度成正相關。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下面將從理論層面進行分析。
在經濟發達地區,人們居住密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聯系較多,人們之間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也自然要大很多。同時,由于社會發展水平較高,人們對經濟、文化、政治的意識及參與度更高,法律服務需求類型多、數量大,人們對法律認識水平以及對法律服務的購買能力強,人們在遇到問題時多訴諸于法律解決而不是選擇私下調劑與和解,因此律師服務的收益比較大,律師就比較集中;反之,在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尤其是在貧困地區,人們對經濟、文化、政治的意識和參與度小,法律服務需求的類型少、數量少,人們對法律的認知能力及法律服務的購買能力弱,因此律師服務的收益比較小,于是律師數量就相對較少。
因此概括而言,在經濟發達地區,律師業務數量大,收費標準高,這種現象增加了律師執業的收入,由此導致律師的集中;相反,在經濟落后地區,在農村地區,律師業務數量小,收費標準低,也正是這個現象減少了律師執業的收入,由此導致了律師的稀少。
2.律師分布非均衡性的角色分析
2.1 據調查,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如今發達城市所需律師進一步增多,而相對來說貧窮地區律師數量與發達地區的對比就更加明顯。由此我們可以做出一個線形圖來大致的表現從2004年至2010年我國律師分別找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分布比例(圖7)。
如圖示,從04年到10年以來,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律師分布仍然有加大的差距,東部地區律師持續增多,而西部地區雖有增加,但比例仍然很低。律師的作用是處理爭端,而依照法律社會學的理論,解決爭端的方式可以分為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與非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具體來說,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是由正式的社會組織執行 ,不僅得到證實社會組織的保證,而且有一套執行程序。而非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是人們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中自發產生的,不通過正式的社會組織實行,無需專門人員負責,這種社會控制措施在一個有著密切的人際關系、頻繁交往的小團體內部具有明顯效果。我們可以認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為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而私下調解則為非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制約解決爭端方式選擇的因素也就是影響律師地區分布不均衡的原因:
2.1.1簡單關系與復雜關系。簡單關系是指人們之間的接觸,是為了非常有限的特殊目的建立的關系,而復雜關系則是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來起來的。簡單來說,在前者關系中人們之間有較少的相互控制的方法,而后者則相反。
2.1.2社會發展程度。隨著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往往越傾向于選擇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
2.1.3文化影響。從文化的角度來說,東方人厭訴,把人際關系的和諧看得很重要,西方人好訴,目的在于分清是非,明辨權利義務,不同文化也導致人們選擇解決糾紛方法的差異。對于我國,發達地區的國際化程度高,受西方文化的影響更多,因此在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愿意選擇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去解決問題。貧困地區與外國的聯系則少之又少,人們受中國傳統關系的影響更深厚,在問題出現時,更愿意去選擇非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
2.1.4核心關系與邊緣關系。處于核心地位的爭端,爭端者寧愿選擇訴訟的方式。相反,處在邊緣地區的爭端,則往往希望通過調解解決,通過讓與某些權利獲得某些利益。在發達地區,人口眾多,人們信息量大,涉及的爭端往往會處于核心地位,也就進一步促進人們選擇正式的解決爭端方式去解決矛盾。
2.1.5利益的計算。人們選擇何種方式,訴訟還是調解,都依賴于利益的計算,依賴于那種方法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利益。
2.2綜合以上對于爭端解決方式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將導致律師分布非均衡性的因素按角色分析法具體歸為以下幾方面:
2.2.1律師職業的自由流動性及其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業務主要包括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就律師的本質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并以此為職業。上述幾條特性缺任何即不能成為律師。對律師職業的嚴格要求也必然增添人們成為律師的難度以及律師職業本身的“高壓”、繁忙。知識分子付出巨大的腦力與體力勞動,參與當事人訴訟,其追求的必然是高額的利潤。因此,律師行業的高收入是人們選擇該職業的基礎與重要原因。
同時,律師業務范圍廣泛,在全國范圍內并沒有地域限制,這也就決定了其職業的自由流動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律師涌向可獲利益最多的地區便成為不爭的事實。
2.2.1貧困地區的社會因素
貧困地區對律師的需求很少,原因可從三個方面談起:糾紛類型少、涉案財產標的小、傾向私下調解。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人口密度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相對單純,人與人之間產生的糾紛類型少,并且多為訴訟業務。經濟糾紛較少,民事糾紛多,總體而言,涉案財產標的小,即使律師贏了官司,訴訟受益也不大。同時,由于消費能力低,貧困地區的村民不可能花很高的律師費去打一個爭議金額很小的官司。相比于發達地區,人們更愿意付高昂的律師費去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而不去考慮該官司所能給自己帶來多少的利益。
從貧困地區整體考慮,“熟人社會”更在村民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人們產生糾紛后更愿意通過調解的方式,按照熟人社會中的慣例、習俗去解決問題。村民法律意識淡薄,更不了解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加上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訴諸法律往往不如向“上訪”“走后門”來得方便。人們對法律、司法的信心的下降,轉而去相信權勢、關系的作用。這些觀念使得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無用武之地,律師也因此業成為多余的職業。
2.2.3經濟發達地區的社會因素
經濟發達地區之所以律師分布密集,其也有三個原因:糾紛類型廣泛、涉案財產標的大、人們注重維護個人權利。在發達地區,由于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復雜化,非訴訟業務急劇增長,糾紛類型多樣。涉案標的大,律師打贏官司的訴訟受益大。而且,在經濟發達地區,人們大多受過良好的教育,對法律、權利的認識較為完善。知道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糾紛,通過法律去維護權益。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4
關鍵詞:拍賣判決書,執行難,糾紛解決機制,制度完善
一 :拍賣判決書事件的基本概況
以下列舉幾件在全國范圍內影響較大的判決書拍賣事件⑵
1、2001年武漢市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拍賣判決書事件
拍賣者:武漢市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因賣給武漢市第二面粉廠100多萬元的小麥,當時沒有付錢,之后也沒付。在幾經追討無果的情況下,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把第二面粉廠告上了法庭。1998年6月,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第二面粉廠償還新洲糧食收儲經銷公司134.8萬元欠款以及銀行利息、訴訟費共計150萬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隨后,新洲區糧食公司向橋口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并交納了2萬余元的強制執行費,但因種種原因這張判決文書還是成了一紙“白條”。萬般無奈之下,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于2001年11月找到一家拍賣行,將150萬元折成半價的“標的”公開拍賣法院的判決書和強制執行書。
2、2003年10月28日陜西風翔縣石五龍拍賣判決書事件
拍賣者:石五龍,于 2001年10月27日因其妻與鄰居因瑣事發生爭執,并在廝打中其妻受了傷。經過檢查治療共花去人民幣5600余元,他們遂將此事訴至法院。2002年3 月8日,風翔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4481元人民幣。判決生效后,石五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未得到分文的賠償。于同年6月24日寶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出了抗訴,縣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并維持了原判。石龍五因法院執行未果,無奈之下于2003年10月28日在陜西風翔縣縣城大街上公開以五折的標價出讓判決書。
3、2003年12月20日,廣州市黃梅雪老人拍賣判決書事件
拍賣者:黃梅雪老人,原在某公司當財務主管,于 2002年6月因公司與租賃業主產生經濟糾紛,老板為逃避債務意外“失蹤”。公司欠黃梅雪老人5萬多元人民幣,為此他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黃梅雪工資5萬多元人民幣,判決生效后,黃梅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并未得到公司的支付。出于無奈,于2003年12月20日來到廣州市天河區宏城商業廣場公開“拍賣”法院判決書并懸紅追欠薪款。
4、2004年4月5日,西安六旬婦女李素珍上街叫賣判決書事件
拍賣者:李素珍,陜西韓城市王峰鄉王峰村王組的村民,因1996年同村村民薛某從他家分三次借走人民幣17600元。98年薛某去世,99年李素云向薛某的妻子張某主張還錢未果,后經村干部等多方協調仍無結果,李某遂于此事訴至法院。一審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但二審判決生效后兩年內薛家沒償還李素珍家一分錢,而李素珍家因打官司和多方申訴、上訪,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的積蓄。無奈之下李素珍于04年4月5日帶著兩份判決書來到西安市并在大街上叫賣起了判決書。
5、2004年12月18日河南張先志拍賣判決書事件
拍賣者:張先志,原系河南南陽油田鉆井公司職工,于02年3月下崗回到原籍—— 南充市順慶區舞風鎮清泉坎村張家老屋居住。04年3月20日,張先志認為本村村干部的財務有問題而進行舉報。因此事與鄰居羅裕銀(此人系某村干部的親戚)發生糾紛,在糾紛中張先志受到身體傷害。張先志到南充市某醫院做了檢查和治療,共花去費用幾千元。張先志遂于此事訴至法院,并兩次上公堂終獲全勝。終審判決生效后,張先志還繳納了執行費,并分兩次只拿到人民幣2000元,但還有7000多元(包括案件受理費)被執行人仍未付清。為盡快拿到剩余的錢去繼續治病,張先志于04年12月18日在南充市街道以6000元的價格公開法院拍賣判決書。
6、2005年2月四川自貢人李遠騫在成都擺地攤叫賣判決書事件
叫賣者李遠騫因與魏某、張某發生經濟糾紛而訴至法院。2002年5月,四川省自貢流井區法院判決魏某、張某歸還李遠騫各項費用10萬余元。之后當地檢察院對此案提起抗訴,四川省自貢流井區法院于2003年7月維持原判。但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在瀘州,李遠騫遲遲拿不到錢,流井區法院委托瀘州當地法院執行。李遠騫多次往返兩地之間,得到的答復卻是“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出于無奈,李遠騫于2005年2月在成都市金沙車站擺起了地攤,當街以5折叫賣判決書。
以上列舉了6件在全國范圍內比較有影響的判決書拍賣事件,自01年武漢出現全國首例判決書拍賣事件以后,社會各界對此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焦點集中在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上。絕大多數的人認為拍賣判決書行為是不合法的、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司法尊嚴的挑戰。此中不乏有學者、律師,還有廣大的人民群眾⑶。他們認為拍賣判決書行為是違法的,判決書是不可用來轉讓的,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1、判決書是法院適應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書,是國家審判權的最終體現,代表著人民法院的法律權威。所以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對判決書進行變更或處置,當事人無權處置(特別是轉讓或賣買)判決書。
2、根據《拍賣法》的相關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民事判決書不能作為拍賣的標的用來公開拍賣。
3、當事人一旦選擇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便意味著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對其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的限制,在得到生效的判決后,當事人的處分權便受制于人民法院,更何況是對判決書的處分,當事人當然無權轉讓或處置,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判決書的轉讓其實是當事人尋求的一種私力救濟,而現行我國法律又不支持私力救濟(除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外),所以判決書拍賣行為為法律所不保護,是違法的。
在此次爭論中,有人認為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是可取的,他們持贊成態度⑷,他們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現行我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判決書本身不可以轉讓,依照法理法無明文規定禁止的即是可行的,所以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是不違法的,是可取的。
2、拍賣判決書實質上是對判決書里所規定的權利的轉讓,由于法院的判決是對當事人債權的一種確認,對判決書里面的債權,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合意,他們是有自由轉讓的。
3、拍賣判決書行為類似申請執行人委托人代為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代為其向被執行人收取執行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2條的規定,其行為是可行的。
以上就是社會各界對拍賣判決書行為的看法及支持他們觀點的相關理由,我們暫且不去評述他們觀點的對與否,我們可先分析一下“判決書拍賣事件”產生的原因及這種行為延伸下去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 :判決書拍賣事件產生的原因分析及延伸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贏了官司,而其判決卻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即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從上述的6個拍賣判決書事件可以看出,所有的拍賣者都是在贏得了官司之后,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后陷入執行行難困境的。判決行不到有效的執行,當事人只好出此政策——拍賣判決書。執行難分為因被執行人(即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等原因(包括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等)而進行的消極執行及因其無能力而真正的不能執行和因執行機關的消極執行(如;執行機關的推諉、懈怠職責等)而陷入困境的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有的是因為對法院判決的不服(其直接原因是法院審判程序的不公或判決的不公導致的⑸)、有的是完全藐視法律的威嚴,對法律的尊嚴不予顧及。執行機關的消極執行是因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不夠完善造成的?,F階段在司法過程中,執行行為的性質既屬于司法行為又屬于行政行為⑹,司法與行政混于一體,這及容易導致司法不公,且還會出現法院重審判,輕執行等的現象,甚至導致執行人員的腐敗、包庇、懈怠職責等行為。合理的制度安排應當是法院只管判決,而把執行判決的工作交由作為執行機關的公安局去完成⑺。
2、當事人不想介入繁瑣、復雜的的執行程序中去,且我國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表現的又相當被動。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分為兩種,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由審理該案件的審判人員依職權直接將其交付執行及組織強制執行的行為。根據《執行規定》第19條的規定,現實當中有四類案件適用于移送執行,即:⑴、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判決書。⑵、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民事制裁決定書。⑶、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⑷、審判人員認為確應移送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由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我們可知移送執行涉及的都是有關人身關系的案件,而涉及財產糾紛的訴訟案件要進入強制執行,當事人就要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從這可以看出法院對財產案件的執行表現的相當被動,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執行,而債務人也不履行債務的話(在現實中債務不履行債務的大有所在),當事人的債權豈不是永遠不能實現了。而根據《執行規定》第18條和第2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并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已經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的。4、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這一期限也即申請執行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1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有兩種,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即:一種是一年,適用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公民的案件,一種為六個月,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案件。6、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由此可看出如果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話,也受到了諸多條款的限制,特別是時間的限制。
3、法院執行的不確定性,且又得先交高昂的執行費用,當然這個原因適用于當事人在沒交納執行費用之前就施行判決書的拍賣這種情形。許多當事人在權衡申請強制執行后所獲得的收益和直接轉讓判決書后所獲得的收益,會作出一個比較后的判斷,即:法院對判決執行具有不確定性,隨時可以遇到執行難的問題,且還需要先交納執行費用,經過千辛萬苦的周轉還不如直接賣掉判決書來得劃算。這也透露出我國公力救濟成本負擔過重的局面。我們知道現行我們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即: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⑻。而當事人選擇公力救濟須花的費用繁多,當事人不但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灰色費用(比如請法官吃飯等),還要面臨社會公眾及道德對其行為的價值判斷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壓力都要當事人承擔,且還要承擔被執行人因無能力而不能執行的風險。
通過以上的原因分析, 我們可以了解到拍賣判決書事件是其實是我們法律制度本身的軟弱,并不是某些人認為的是當事人對法律的褻讀。當事人也根本無意要對司法的權威進行挑釁,拍賣判決書其實是當事人對法院對其確認的權利的一種轉讓,屬債權轉讓的性質。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時,只要當事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意識達成合意,并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或他人的同意。當然當事人選擇以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來解決執行難造成的困境最終來實現債權是行不通的, 以下筆者從分析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延伸下去所得的法律后果來說明這個問題。
筆者認為拍賣判決書的轉讓會導致四種結果的發生:1、判決書轉讓后,受讓人拿著判決書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但必須建立在轉讓人與受讓人合意并簽訂協議的基礎上,且協議須注明受讓人享有的相關權利,即:受讓人享有向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享有向被執行人收取執行款的權利等等。此種轉讓行為只不過是受讓人作為權利承受人代為轉讓人行使法院判令給轉讓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并沒有擺脫真正的執行難問題,受讓人主張債權的方式和轉讓人當初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一樣的。2、判決書轉讓后,受讓人通過自身的某些條件(如以身體強壯的優勢對被行人進行威脅及對被執行人進行勸說、與被執行人協商和解等等)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令給其的義務,采用這種方式很容易導致民轉刑,其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甚至為法律所不允許。3、判決書轉讓后,受讓人再度轉讓判決書。此種行為只能再次陷入執行難問題,而判決書的申請執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般案件的申請執行期限為一年,在一年內當事人須主張權利,要不就不受法律保護。4、判決書轉讓后,受讓人不再追究被執行人的債務,自已承擔一切損失。這只能導致對判決書里的債權真正不能實現,這樣會助長侵權者的囂張氣焰,最終導致社會次序的更加混亂。以上四種情形,受讓人唯有采取第一種情形或許還能獲取執行款,其他的三種情形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下都是行不通的。
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拍賣判決書事件所折射出來的是民事判決執行難問題,只要解決了民事執行難問題,拍賣判決書事件引發的相關問題也就能解決。
三 :民事判決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筆者認為,當事人要在現行體制下解決難于收取執行款的問題,大可不必采用拍賣判決書這種方式來實現債權。上面已經論述到拍賣判決書這種行為并不能完全解決執行難問題。在現行體制下,當事人要實現法院判令給其的債權,可采用以下方法:
1、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借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2、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3、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了。
4、當事人可借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于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并給予刑罰處置。
上面我們只論述到,在現行執行體制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四種方式合法、合理地實現法院判令給他的實體權利(即債權),其實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難困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因為執行難問題是我國現行執行體制的不完善及混亂而造成的一個社會問題,我們要從完善我國執行體制、加大我國執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下筆者就從法律體制的完善具體來論述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法:
(一)優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緩解法院解決糾紛的工作壓力。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以分為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三種。私力救濟又稱為自力救濟,是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時,在沒有第三者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實現權利、解決糾紛一種體制,主要包括自決和和解?!皬娏π缘淖詻Q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而和解卻始終受到垂青”⑼私力救濟根據法律性質又可分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濟,法定的私力救濟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等,法外的私力救濟又包括法無明文規定的私力救濟、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濟⑽。在一個法治國家里,統治者基本上不主當事人使用私力救濟。社會救濟是指當事人基于合意,借用社會力量(即第三人的力量)來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主要包括調解和仲裁,由于社會救濟具有非強制性和非嚴格的規范性,與訴訟相比更為簡便,與自決相比更受道德和法律的保護,故比較受糾紛主體青萊。公力救濟是指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主性的方式解決糾紛時而通過國家公權力來解決糾紛的機制,公力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公力救濟具有的特征有:1、國家強力性,2、嚴格的規范性(包括程序和實體方面)。當事人選擇公力救濟,其意識的自由必然受到公權力限制,且還須面臨繁瑣、復雜的訴訟程序及高昂的訴訟成本。有時還要面臨第三者(法官)的恣意,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拒不執行等風險。公力救濟不確定的因素多,結果難以預測,判決相當程度上不具有終局性且執行難。但要實行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的話,我國又沒有現行法法律可依(只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有法律的保障)。一般國家都不鼓勵當事人選擇私力救濟來解決糾紛,只有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才可選擇使用私力救濟,即: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這樣的體制只會導致當公民合法權益(主要指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只能選擇公力救濟。而理論上本來是有三個機制可以解決民事糾紛的,但現實中卻變為一個,即公力救濟。這勢必會出現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擠壓,都擠到法院來解決糾紛,且考慮到我國本身司法資源有限⑾,因此執行難問題的出現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其實私力救濟在一定程度上也優越于公力救濟,這是有事實證明的。例如,2001年11月,四川瀘州龍馬潭區法院一起三年未執行的案件,在私人偵探的介入下十余天便執行得到落實⑿?;谝陨险J識,筆者建議國家在一定程度內應該允許私力救濟的實行,鼓勵公民選擇社會救濟來解決糾紛,特別是和解、調解。且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當事人選擇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
(二)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P>
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采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于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并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并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貽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法院最終判令的債權)。而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我國的訴訟保障制度只包括:保全制度(即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先予執行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三項。筆者認為這三項保障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并不能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益,應該建立一項最低權益保障制度和訴訟費用保障制度。所謂最低權益保障制度是指:在執行難案件當中,由國家支付一定財物給勝訴的當事人,以保障勝訴方得到法院判令給他的最低權益(取回物質上的損失)。這里的一定財物是指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所須的費用,而待到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義務時應償還國家為其先支付的款項。而在現行體制下,我們國家建立一項這樣的制度也是有物質可保障的。我們知道在許多案件當中,有許多無主物、贓款及一些無人繼承的財產都收歸為國有,這些資金完全可拿出來,用來保障在執行難案件中勝訴方的最低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有學者曾這樣評判這項制度“以標的額收費除了顯示利益的驅動的事實處,沒有多少擺到桌面的依據⒀”而高昂的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讓當事人的負擔確實很重,有些高額的訴訟與司法資源的更多花費并沒有明顯的對應或正函數關系⒁。筆者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后(即在判得到執行后)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而這種方式在西方國家早已得到施行,我國的廣東高院也已經廢除執行費預收制度,這成為公民廣為喜歡的一種制度。
(三)完善現行法制,建議出臺《強制執行法》,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保障司法的威嚴。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5
關鍵詞:中小型企業 網上營銷 對策研究
1.前言
大多數中小企業是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其開展網上營銷將依靠國際互聯網以完成各系列的營銷環節,實現營銷的目標。相對中小企業而言,網上營銷恰好能實現以最小代價將自己銷售出去。網上營銷遭到傳統手段的壓迫與挑戰,渠道占領企業所有的交易利潤,若所有產品均在網上銷售,將使渠道的利益受損,傳統途徑與網絡營銷產生矛盾。根據這種現象,中小企業的發展積極性相對高于大企業,大企業已建立十分齊全的線下營銷通道,其建設渠道來建造行業門檻,并抬高此門檻。而中小企業傾向于網上營銷的原因在于,其能擊破大企業在競爭行業中的門檻。將市場由實際化為抽象,削弱大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在網絡營銷的發展機遇下,所有企業起點相同,為小中企業的網上營銷帶來可能??傊?,中小企業應結合網上營銷的特點,制定正確的實施方案,有效地開展網絡營銷活動,使其獲得良好成效。
2.中小企業開展網上營銷的必要性
首先,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為中小企業積累了廣泛的顧客群,從而為其的營銷開展打造堅固的市場基礎。處于網絡形勢下,時間與空間的概念、消費者的行為方式、市場的內涵及性質均發生巨大變化。相對中小企業而言,網絡是富有挑戰力的市場改革以及令人振奮的商業機會。其次,中小企業的組織結構較為靈活,更適合開展網絡營銷。企業可借助網絡與消費者及其競爭對手面對面的交易,以不斷擴大自身的市場范圍,從而獲取更多的發展機遇。隨著市場營銷模式的不斷變化,企業應構建與其環境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也就是構建網絡化、數字化及智能化的組織機構,這對于大型的組織機構而言,更具有發展優勢。最后,網絡營銷有利于降低銷售成本,為中小企業在網絡市場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此外,開展網絡營銷的費用較低,不存在任何租金成本,利于產品直銷,不僅減小中小企業的庫存壓力,還減少了產品流通的環節,降低了銷售成本。因此,開展網絡營銷極其重要,是中小企業開拓網絡市場的重要渠道。
3.開展網上營銷產生的問題
3.1中小企業的網絡營銷意識薄弱
在開展網絡營銷的過程中,多數中小企業認為自身沒有實力開展網上銷售活動。但事實上,這些企業完全具備雄厚的實力,以及有能力開展網上營銷,只是缺乏較強的網絡意識而已。近年來,我國的大多數網絡用戶均用于游戲或聊天等休閑的個人服務,尚未接觸較多的網絡營銷活動。某些接觸網上營銷的用戶,大多數認為網上的商品缺少實體感,質量無法保證,并且害怕被欺詐等,對此,這些用戶寧愿選擇到商場消費而不愿在網上購買。此外,大部分企業將競爭目光放到實體市場,尚未意識到網絡時代的重要性。我國的部分中小企業雖已試圖開展網絡營銷,但并未完全認識到網絡營銷的絕對優勢。因此,難以開展網絡營銷途徑。
3.2相關網絡營銷的法律政策不健全
在網上進行交易的商品均是通過系統完成,其中包括網上支付的過程。然而,當前我國雖開通能進行網上支付的信用卡業務,但由于其技術尚未得到安全保障,以及大多數的消費者仍未完全接受這種銷售模式,因此,這些問題仍是中小企業在開展網絡營銷過程中首要解決的問題。由于網上營銷是借助網絡信息進行跨區域的傳送而實現的,因此,在開展期間難免會出現經濟糾紛的現象。當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政策尚未得到貫徹落實,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因此,在開展網上營銷的過程中,企業應妥善處理相關的經濟糾紛問題。
3.3知識產權受到侵犯
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網絡營銷監管的產權問題,主要是數字化產權的侵犯問題。其中包括專利權與版權兩部分。首先,與專利權有關的企業營銷安全問題包括兩方面:一是侵權行為。少數企業非法采用指導企業經營商業活動的營銷手段與途徑的專利。二是企業過于注重專利的保護,從而破壞了知識的共享權,這不僅阻礙知識的共享與傳播,還忽略企業的社會責任,嚴重影響社會與經濟的健康發展。其次,版權問題。數字化與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數字化產品的復制與修改發揮重要作用,有利于知識產權商品的上傳與下載。對于利用互聯網進行促銷與分銷的企業,其在開展網上營銷時,將會出現較多侵犯所有者版權的行為,使所有者的版權權益受到損害,不利于企業的經營發展。
4.采取措施維護網上營銷的開展
4.1網上營銷對企業組織的整合
網上營銷對中小企業內部網絡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使企業在進行內外交流及經營管理的過程中,促成企業依靠網絡進行網上銷售的局面。銷售部門成員的減少、銷售組織等級的扁平化,銷售渠道的不斷縮短以及虛擬部門的大量存在等,這些內外組織的影響因素,均成為中小企業組織再造過程的催化劑,使其在改造的過程中,企業中的銷售與管理部門將聯合構建負責管理網上營銷與協調其他部門的組織機構。企業的這種營銷模式與其以往營銷管理的方式不同,主要區別在于:此部門主要解決網上的所有疑難問題,解答新產品的開發,以及為網上顧客提供服務等。因此,開展網上營銷,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內部整合,管理更為網絡化。
4.2確定網絡營銷的目標及市場定位
網絡營銷的目標確定、市場定位與以往的營銷模式相同,網絡營銷應具備相應的營銷標準,防止企業盲目開展。從整體上看,網上營銷的標準應與實際標準相一致,但基于網絡所接觸的市場客戶以及其的應用與普通營銷所采取的方式不同,造成網絡市場的目標制定也有所不同。目前,網上營銷正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不應該制定過高的目標,根據實際情況,腳踏實地地進行,努力思考如何讓客戶接受這種新型的營銷方式,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實施。首先,網絡市場的細分化,依照購買者的產品與服務方式,將市場劃分為不同的銷售板塊,進行分類銷售。其次,確定網絡市場的發展目標,也就是選擇并判斷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細分的行為。最后,網絡銷售市場的定位,根據市場上各種商品的具體特征,建立及發展相應的市場機制,開展銷售活動,以獲取更多收益。
4.3重視與信息客戶的溝通
中小企業在開展網上營銷的過程中,應重視和信息客戶的溝通及交流,為顧客提供較多的增值服務。網絡營銷的最大優勢在于網絡信息的開放性、流動性以及互動性等,唯有全面發揮網絡營銷的這些優勢,以及加強和信息客戶的雙向溝通,才能獲取更多消費者的關注及認同。與此同時,依靠多媒體及網絡技術,借助網絡的互動功能,鼓勵客戶參加產品決策,比如參與產品的選擇及運輸方式,雙方協商后下好訂單,以增強信息客戶的合作興趣,使客戶參與更多的產品項目,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產品銷售機會,從而促進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4.4加大培養專業的網絡營銷人才
當代時代是一個人才競爭激烈的時代,培養專業的銷售人才,有助于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網上營銷對人才的培養要求很高,專業的網上營銷人才不僅要熟悉互聯網與計算機的相關知識,還應熟練掌握金融貿易與物資經營的管理方式,以便及時掌握網絡交易的各個環節,如磋商合同、收集商業信息、貨幣支付及保險等業務的掌握。當前,我國大部分的中小企業缺少專業的網上營銷人才,少數企業尚未了解網上營銷的解決方法。對此,中小企業應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部分投資,培養一批高素質以及能熟練掌握網絡與計算機知識,甚至具有較強市場營銷管理能力的專業人才,使企業的網絡營銷順利開展,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經營。與此同時,人才的培養任重而道遠,企業應劃分好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如對企業的領導者與決策者加以培訓,加強企業員工的專業教育及培訓,培養管理網上營銷業務的專業人員等。
4.5開拓網絡銷售途徑
網上營銷是中小企業經濟發展的新途徑,在給企業創造利潤的同時,也為企業以往的銷售途徑帶來影響,兩者產生矛盾。尤其是制造企業在采用網絡資源以增強自身的銷售能力時,這一矛盾更加嚴重。根據福利斯特公司調查統計,在所有實施網上營銷的企業中,一半以上的企業遭遇途徑阻力。因此,在構建新銷售途徑的過程中,不僅面對經銷商的不滿及反對,還面臨新途徑拓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如結算或售后服務體系的構建等問題。企業在面臨新、舊途徑的矛盾問題時,應明確新途徑構建的標準及功能,在新、舊途徑的功能上合理分工,從而實現虛實結合。提高中小企業利用網絡途徑為顧客提供服務的能力??蓮木W絡直銷的投入以及網絡直銷的發展前景等措施著手,根據產品的個性特點、顧客的消費要求及習慣、途徑開拓的能力及盈利等加以進行,大力提高企業的網絡營銷能力。此外,根據網絡營銷的具體特征以及產品服務的差異性,在以往銷售模式的基礎上借助網絡開展抽獎促銷、贈品促銷、積分促銷、聊天促銷及文化促銷等活動,以吸引消費者的關注,激發其購買的欲望,從而提高企業的網絡營銷能力。
5.結論
總而言之,任何一個開展網上營銷的企業均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但只要對其全面分析及理解,做好充分準備,并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將能很好地在網上開展營銷活動,從而進行網上交易以獲取更多的收益。企業開展網上營銷,其的成本較低,風險較小,利于發展。
中小企業在開展網上營銷的過程中,只有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并采取重視與信息客戶的溝通、網上營銷對企業組織的整合以及加大培養專業的網絡營銷人才等措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彭劍.淺談我國中小企業如何開展網絡營銷[J].中國集體經濟,2008,(25)
[2]卜瑩雪,張郁萍.淺析電子商務中企業網上營銷方式[J].科技廣場,2008,(9)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范文6
摘 要 為了不斷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要求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一一無形資產》。但會計理論界對無形資產的認識至今仍未統一。本文就目前會計理論界爭議較大的品牌計量處理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 無形資產 品牌資產 價值計量
一、無形資產的價值計量
資產的價值計量是在“貨幣計量原則”的基礎上,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由于無形資產在實質上是生產經營中可以取得某種利益的權利或關系,檢查至此在量上表現為超額收益,因此,其價值計量標準以收益現值為基本標準,同時依據個體的不同特性而有所替換。但具體到無形資產的評估過程,卻存在著許許多多的現實問題,這包括:(1)無形資產的價值形成過程具有很強的弱相對性,成果的出現帶有隨機性和偶然性,一一對應計算比較困難;(2)評估指標的選擇缺少客觀依據,如果過于簡單,難以令人信服;如果過于復雜,加大評估成本和評估難度;(3)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不全面;社會經濟中存在許多難以統計量化的因素(如情感、社會文化等),了解無形資產交易的背景及雙方交易的動機并非易事等;(4)無形資產因其獨特性和對有形資產的依附性,沒有成熟的市場價格可以借鑒;(5)無形資產的價值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而易產生突發性大幅度貶值;(6)無形資產保護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經濟糾紛。以上原因給無形資產的價值計量帶來重重困難。
雖然無形資產的價值計量錯綜復雜,但因為其價值計量是無形資產會計的基礎,所以我們必須迎難而上。會計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加大科研力度,運用會計學、信息技術、神經網絡、模糊數學、行為科學等跨學科的知識的融合,對無形資產的使用價值及其價值予以全面反映。
二、關于品牌資產的會計計量所存在的問題
品牌是產品符合市場需要的綜合標志,主要包括商標、商譽、產品質量乃至售后服務水平等。無形資產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品牌資產的價值只能部分確認或完全不反映在企業帳面上。因此,企業從外單位購入商標權時,可將其購買成本及附屬費用予以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而企業自創的商標權的入帳價值,卻僅是依法取得商標時所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對商譽的處理,一般做法是:企業只有在合并或兼并其他企業時,才可以將購入企業的商譽納入無形資產核算范圍。這樣處理的理論依據是:商譽的存在及其價值,必須通過產權交易得到交易雙方的證實和認可。如果沒有通過交易來驗證。商譽的價值就不能予以確認。自創商譽不能在形成之時確認為無形資產是因為:商譽的形成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即使在專為形成商譽而支付了費用的情況下,也會因為無法確認其究竟為形成商管產生多大可以用貨幣計量的作用。因此,從穩健性原則出發,只有在產權交易轉讓時,其價值才可以計量,并確認為無形資產。
品牌是企業產品高附加值的資產項目。企業的品牌價值既不是天生的,也不能一勞永逸地擁有。企業的品牌價值需要企業不懈地開發和培育。譬如,為了展示企業總體形象,讓消費者忠誠于自己的產品,企業必須花費一定數額的廣告費、宣傳費等。但是,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廣告費、宣傳費以及為保護企業所擁有的商標權的合法權益,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訴訟等所發生的訴訟費、聘請律師費等,應作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的商標權、商譽等如同企業的其他資產一樣,是投資的產物,但他們的價值分別被歸集于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帳戶,無法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真實體現。隨著企業重組并購的不斷升溫,以及近年來較大商譽交易實例的不斷出現,傳統的商譽理論已不再適應社會經濟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必須進行適當的改革創新。傳統理論對商譽的確認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它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也沒有真實及時地反映企業超額盈利能力的信息。特別是在企業并購價格中包含的商譽價值較大時,只在完成交易時才予以確認,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做法有悖于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既不能滿足經營者正確報告受托責任的要求,也不能滿足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利用會計信息進行經濟決策的需要。從理論上講,企業并購時確認的商譽實際上早已存在于被并購企業之中,只是因為這部分價值在以往的會計處理中未被資本化,帳面上沒能反映出來而已。
三、關于品牌資產的會計計量所存在的問題解決方法
品牌資產的價值大小決定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轉化為經濟利益收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品牌是可以計量的。怎樣使品牌資產作為一種對傳統資產負債表有補充、完善作用的項目逐步規范發展,直到找出一種更加科學的方法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是會計理論聯系實際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關于品牌中商譽的量化問題爭議頗多,無法形成統一意見。一般來說,企業的超額利潤可視為品牌資產帶來的收益。因此在找到能以正確公允的價值確認企業品牌資產的辦法前,可采用以下辦法進行品牌資產的計量:
企業品牌資產的價值=企業利潤總額÷行業凈資產利潤率一企業帳面凈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