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1

趙先生說:

1999年,他的朋友田某向他借款5萬元,約定1個月后償還,并立有借據。1個月后,田某并未如期償還,但田某主動提出賠付他的經濟損失4000元,并立下了一張新的字據,明確了在2000年3月27日以前若不能如數償還欠他的54000元存款,愿意以自家所住房產抵押。此后,田某便消失至今。需要說明的是,田某是生意人,經商多年,頗有積蓄。當時向趙先生借錢時,說是因為三角債的緣故,使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在一個月內,田某的一筆大買賣做成,一定能全額加息還清,決不讓趙先生吃虧。因為田某過去一直信譽不錯,再加上已經認識多年,且借款的利息也很誘人,趙先生便答應借出了。而在田某允諾以房產抵押時,他更放心了。田某的積蓄有多少,趙先生自然不知道,可是,田某的住宅大院趙先生是清楚的。這處房產至少值數十萬元。事已至此,趙先生問,作為債權人,他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的說明第五條之規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如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公告送達,按缺席判決處理。原告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自然人作為被告下落不明,并不能成為趙先生主張權利的法律障礙。但趙先生目前遇到的問題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保護的權利。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中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薄霸V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趙先生反映的情況來看,其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從2000年3月27日起算,至2002年3月27日為止,目前其對債務人權利的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且無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發生,則該權利已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 李勤古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2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態勢,已經出臺的、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本文從兩個方面:“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訴訟時效”論述了銀行如何防范債權風險風險,保證債權安全。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本文通過對“按法律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由借款人填寫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還舊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明確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和在合同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钡臈l款“等方面論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通過對“起訴、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 申請支付令、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公證催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分析論述了銀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以及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等措施。

關鍵詞:銀行貸款

風險防范

補救措施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態勢,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貸款風險防范及補救措施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訂立合同?!薄睹穹ㄍ▌t》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明確主體資格,一旦發生糾紛,其債權債務在訴訟過程中應以誰為訴訟當事人,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 借款格式合同一定要由借款人填寫,防止理解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

(三) “借新還舊”借款合同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庇捎诖艘幎▽Α皭阂獯ā蔽醋鬟M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借款合同履行問題及違約規定。

1、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五) 其它約定事項?!逗贤ā返诹艞l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痹阢y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钡臈l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在于督促怠于行使權利者及時行使相應法律權利,其宗旨無可厚非,問題在于目前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明顯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除銀行自身法律人員配備不足或工作失職以外,訴訟時效規定的欠缺靈活性及明確性是關鍵的一方面因素。

(一) 訴訟時效風險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蛾P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二) 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方法。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睹穹ㄍ▌t》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主觀上有催貸行為;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口頭的不易認定)所負債務。這種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中顯得相當不夠細致。在實踐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務單位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無效,但有的方式確實存在爭議,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定義,“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才中斷”去理解,比較穩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問題(最終高院認可)。

3. 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如能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債權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是,法院級別管轄的限制以及申請支付令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制約了債權人對較大標的的債權,通過該方法中斷訴訟時效。)

4. 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通常采用協議抵消,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到期對債務人帳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采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關于公證送達的效力,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原因在于按照公證送達的規定,被送達單位必須有相關人員在場,因此,的問題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送達單位的“相關人員”所指范圍的認定模糊,哪些人員在場才能夠保證公證送達的效力,并且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二是銀行在催收貸款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問題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人員,而且就被送達單位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一)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這種方法是《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4規定的,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三) 關于超訴訟時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當采用獲得催收回執、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對超時效補救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蛾P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1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2、法定的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

①.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關于審理與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依據來自2001年8月10日最高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實踐中運用該方法對原保證債務的補救,應注意在協議中有保證人明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因為法復[1997]4號文只是對主債務達成協議的解釋。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②. 讓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原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

資料:

1、林培陽 ,建設銀行報,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設銀行法律網站 ,2003.10.16 。

3、元述偉 ,人民法院報,2003.10.5。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3

問題1:導游更換景點怎么辦

案件:2010年夏天,李先生父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臺山—洛陽—鄭州—開封千年古都5日游”,每人支付了4470元。想不到在旅游期間,導游擅自減少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兩處景點,增加了一處購物點。返滬后,李先生父子向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因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庭,由于實在氣不過,故要求旅行社補上兩處景點,并承擔相關交通、餐飲、住宿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的約定并非出于不可抗力,這一做法已構成違約。考慮到旅游合同具有特殊性,不宜強制履行,以賠償經濟損失為妥,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李先生父子經濟損失2400元。

提醒:旅游中臨時更換景點的現象很普遍。游客一旦發現在旅途中,導游任意更改景點,應及時溝通、現場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賠償方式,并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提出賠償。從法律上來說,旅游合同屬于精神消費合同范疇,目的在于身心愉悅放松。李先生父子這種強制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的做法,既無法實現合同原有目的,對旅行社來說也過于苛刻,法院出于公平性原則的考慮,一般會采取經濟賠償的做法。

問題2:買到假貨能否獲賠

案例:在跟團游中,一般旅行社都會在旅途中安排若干購物時間,讓旅客選購一些當地的特色商品。比如2009年朱先生在吉隆坡旅游時,在導游帶領下來到一家“鉆石坊”購物,商店營業員向他推薦一塊“南非產稀有綠寶石”,商店總經理還親自簽署保證書證明商品品質,并出具正規購物發票。時隔五年后,朱先生把寶石拿去檢測,卻被告知寶石根本不是天然形成,遂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旅行社辯稱,游客對旅途中購買商品及旅游質量的投訴,應在3個月內進行,朱先生的訴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旅行社已無法查清這家“鉆石坊”的具體情況。此后,原被告雙方達成庭外和解。

提醒:旅游過程中遭遇購物欺詐,游客除向法院起訴,還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與旅行社協商,按規定,在指定購物點買到假貨,90天內游客如果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可憑借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二是向消費者協會、旅游行業協會投訴,通過第三方介入,快速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

總之,游客在旅途中購買紀念品尤其是高價商品的時候應三思,不要輕信店員的如簧巧舌,許多店家就是利用游客退貨不便、不了解當地物價行情的特點推銷假冒偽劣商品。

問題3:發生意外能否獲賠

案例:2010年春節期間,張老伯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旅游,在泰國金沙島下水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張老伯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認為他們組織活動時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對海水深度、是否適合游泳等問題未作警示,事故發生后也沒有及時組織搶救治療。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老伯溺水身亡是自己的疏忽大意所致,旅行社因未履行告知和警示義務負次要責任,應賠償張老伯家屬喪葬費、救治費等25.7萬元。

提醒:近年來,由海島游,高山游等危險程度較高的旅游引發的游客意外身亡事件時常出現在媒體上,旅游安全這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還是要引起游客的重視。首先,對于旅游中可能會參加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項目(如爬山、潛水等)。旅行社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有責任向游客進行風險預告。而游客自己也應當重視自身安全,在簽訂履行合同前要求對方提供具體行程安排,以便采取措施防范風險;此外,即使游客在自由活動過程中參加危險項目,也可要求旅行社提供保護措施,防患于未然。

但出門旅游,總怕有個萬一,因此游客還應樹立風險轉移意識,除了旅行社一般都會代為購買的旅游團體險之外,對于有一定危險性的旅行,還可以再自行購買個人旅游意外險。

問題4:遭遇敲詐如何處理

案例:2008年,王先生跟團前往海南旅游,在海口逛街的途中,一名當地年輕女子引誘其到一家康體中心的包廂按摩。隨后幾名男子沖進來把王先生抓住,以要曝光告訴其單位及家人為由,對這名游客進行敲詐。萬般無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在被敲詐了1萬元后才得以脫身。

然而在逃離現場后,王先生記下現場位置,并立即和隨團導游取得聯系,導游知道后,隨即撥打了??谑?10報警,由于報警及時,王先生很快通過警方成功取回被敲詐的錢財,并懲罰了敲詐者。

提醒:出門在外,人生地不熟,不少游客在遇到當地人敲詐時,往往會出于保護面子或者保護人身安全的考慮,只能認栽。但正確的做法是,既不能與敲詐者發生肢體沖突(由于自己勢單力薄,直接沖突往往會對人身安全不利),也不應該忍氣吞聲,而是應該積極尋求旅行社和當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幫助。如果是跟團出游,則應該第一時間和導游取得聯系;如果是自助游,則最好在出發前了解清楚當地處理旅游糾紛的相關部門聯系電話,以備急用。

問題5:維權索賠多少合適

案例:2007年8月,9名來自寧波的游客在廈門旅游時,因旅行社的不合理安排而在一景區耽誤了4個小時,個別游客出現中暑病情,事后游客向旅行社索賠200元和一箱水果。旅行社也認可索賠要求,但稱現金不足希望第二天返回廈門機場時賠付。9名游客懷疑旅行社誠意,因此拒絕前往機場,開始罷餐抗議,并提出更為苛刻的賠償要求:退還全部團款,并負責他們的吃住行以及返程機票,還要每人賠償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費3000元以及書面道歉,保留回去后進一步投訴的權利。這樣的過份要求當然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絕。事后在旅游部門的協調下,旅行社同意賠償每名游客500元。

提醒:由于媒體上刊登的各類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因此眼下不少游客在遭遇旅游糾紛時,容易出現過度維權的現象,“獅子大開口”,開出了遠超合同約定的賠償要求,這不利于糾紛的快速、有效解決。尤其當糾紛是一些并不違反合同但使游客不滿的事情,比如車、船、飛機晚點,餐飲不合胃口等,有些是旅行社與交通部門、酒店、飯店協調上出了問題,屬于旅行社工作失誤,但出現問題并非其本意。按照合同,旅行社要給游客差價賠償,但不會影響繼續旅游,而有些游客卻提出不住店、不吃飯、不登機、要求返程并加倍賠償等,就屬于過度維權。結果很有可能既無法獲得所要求的過高賠償,又中斷了旅行,使自己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理財金手指:有意識保留證據最關鍵

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時效以及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從上述五種方式中作出具體選擇。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4

①一般主債務的消滅;

②主債務已被第三人承擔;

③依法律規定與約定免除被保證人部或全部債務;

④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后;

⑤主債務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民事責任;

⑥保證人之保證責任可因主債務人責任免除。

在司法實踐中,保證責任之消滅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經濟合同中,債務人有無使用盜蓋、假刻的公章來擔保的行為 以借款合同而論,《貸款通則》未實施之前,債務人為騙得貸款人的信用,使用盜蓋、假刻擔保人公章騙取款項的現象屢見不鮮。若發現這種詐騙行為,作為“擔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應立即告知法院,并提供相應的有關材料,請求移送公安機關,根據《刑法》來追究其刑事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任何民事和刑事責任。

二、借款合同是否屬于“以貨還貸” 在這類借款合同中,借貸雙方明知借款用途是“以貸還貸”,卻虛構另一借款用途,雙方的意思表示明顯不真實,且其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有關貸款發放的原則,故應認定主合同無效。 對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問題,應分為兩種情況:

(l)前一份借款合同與后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系同一人的情況下,應認定該保證人對“以貸還貸”的行為明知或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前一合同與后一合同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時,應考慮保證人對“以貸還貸”的行為確實不知,可免除保證人的擔保責任。

三、是否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而合伙人并未同意 在實踐中,有些合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未經合伙人同意即擅自以法人的名義提供擔保,這種保證條款或保證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或條款,因為這種行為根本不代表法人的真實意思,不能體現保證人、被保證人和保證權人三方的合意,不符合保證的法律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業法》規定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伙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根據其合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為他人提供擔保的過錯大小來確定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此外,作為擔保人的合伙企業在注銷后,或合伙企業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其退入伙的人員雖未經工商登記,但該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則其擔保責任應由實際作擔保行為時企業的合伙人來承擔。

四、主合同的債務轉移是否經保證人同意 基于保證合同的獨立性和未經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他人不得對保證合同內容予以更改的特點,主債務人雖經債權人同意在保證責任內將債務轉移給他人,但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追認的除外。《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比绻莻鶛嗳嗽诒WC責任期限內,將債權轉移給他人,并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原保證擔保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五、是否存在債權人放棄為其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的情形 比如,為保證債權之實現在主合同成立時債權人與債務人設立了抵押擔保,在抵押合同中,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主債務人為抵押人,與此同時,還成立了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無論是抵押合同還是保證合同,均為擔保債權實現之手段,如無特殊約定情況,債權人放棄其債權而設定抵押權,勢必加大保證人之保證風險。為保護保證人之利益,應當認定保證人就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該特定部分保證責任即告消滅。

六、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有無書面請求債權人起訴 為更好地保護保證人的權利,遇到被保證人有即將破產或違法轉移財產的行為,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起訴,如果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書面請求1個月內未提起訴訟,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保證期間是否超過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責任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這6個月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

八、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未經保證人同意對主合同口頭、書面變更或同意遲延履行的情形

①經濟合同當事人在被保證的經濟合同履行期間,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變更經濟合同或簽訂延期履行義務協議,事后,原合同保證人沒有追加的,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②經濟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被保證人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而雙方訂立延期履行協議,在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保證人對原保證的經濟合同應承擔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的,保證責任免除。對延期履行協議,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變更主合同的重要條款,如借款合同的用途等,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九、存在欺騙、欺詐、脅迫情形,騙取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保證人保證,保證人對此事根本無法知曉,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的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手段,誘騙、強迫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下提供保證,保證人同樣不負保證責任。 另外,關于某些上級機關要求下屬企業為其他單位擔保的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免除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免除,應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擔保人明知該擔保行為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拒絕,只是礙于情面,雖非百分之百的愿意,但也屬自愿行為。如果是上級機關同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無效經濟合同中保證責任雖已消滅,但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幾種情況: 作為擔保人的人,承辦案件中的擔保人若不能免除全部貢任,就應考慮合同有無這方面問題,即考慮賠償責任。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那么擔保人既可以減少民事責任的承擔,又可以在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后再承擔責任,在時間上可以遲延承擔,有利于企業的資金流轉。 保證無效引起的經濟合同糾紛有兩種形式,

一是被保證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案件;

二是保證自身無效引起的案件。

1.被保證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合同自然無效,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但仍然對該合同提供擔保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因為,保證人既然知道保證合同無效,其在主觀上對該無效合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就已經有所預見,對自己為這樣的合同提供保證而產生的后果有所知曉,故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

(2)保證人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在對本屬無效的主合同提供擔保這一點上,其并無過錯。但是,其訂立保證合同本身卻存在著過錯,如不具備訂立保證合同主體資格的組織訂立了保證合同,而該保證合同又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時,保證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保證人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在對本屬無效的主合同提供擔保這一點上,其無過錯。同時,其在訂立保證合同本身上也無過錯。則該保證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若保證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也應承擔保證責任,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應對無效合同的后果承擔保證責任。但這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與主合同有效時的保證責任是不同的;實際上這一約定可說是保證人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應負因合同無效所生債務的一種擔保。

2.因保證自身無效引起的案件 擔保合同的無效,可由下列原因構成: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范文5

關鍵詞:物權法 信貸管理 法律風險 影響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11-05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鼓勵物的利用,有利于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的出臺是深化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標志著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就商業銀行而言,《物權法》在擔保物權等方面有著較大的變化和突破,給銀行業務帶來重大影響。

一、《物權法》的出臺終結了當前我國擔保物權法律規范不統一、內容不完善、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有利于減少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物權法》出臺前,我國有關擔保物權的法律制度散落于《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甚至一些部門規章、地方規定也對擔保物權制度作出規定。出現同一種擔保制度在各地操作流程、模式不統一,甚至發生糾紛后,不同地方的司法機關對同一問題的認定和裁判結果也不盡相同的現象。在降低了銀行業務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時,給銀行業務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段餀喾ā吩诳偨Y現有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擔保物權制度作出了統一規定,并明確《擔保法》的規定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這必將大大減少由于法律規范自身不統一帶來的法律和操作風險。

二、完善了擔保物權種類、擴大了擔保物的范圍,提供了更多擔保工具,有利于銀行拓寬客戶群,調整客戶結構,豐富產品線,進而促進業務增長

物權法定原則決定了擔保物權的種類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物權種類間作出選擇。在這一理念下,擔保物權的種類越多,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擔保手段也就越多,交易也就越容易達成。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不僅完善了現有的擔保物權種類,如承認最高額質押,允許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還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創設了集合抵押和浮動抵押兩種新的擔保類型。準許當事人將現有的財產一并抵押設立集合抵押擔保,或將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設立浮動抵押擔保。物權擔保種類的豐富,拓寬了銀行與當事人間的融資渠道。

在拓寬物權擔保種類的同時,《物權法》還大大豐富了擔保物的范圍。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物種類基礎上,新增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的以及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應收賬款”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等新的擔保物種類。二是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抵押,體現了“法不禁止即為允許”的的法制理念,極大地擴展了抵押物的范圍。這有利于解決立法滯后于經濟生活發展的矛盾,有助于發揮物盡其用的功能,鼓勵交易和銀行業務的創新。

三、完善了擔保物權的設立和實現方式,有利于防范信貸風險,降低交易成本

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確立了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明確了登記機構的職責。長期以來,由于對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及其職責缺少明確統一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各地確定的有關不動產登記機關五花八門,有的地方規定由同一部門承擔抵押登記職責,有的地方規定房地分別在不同的部門登記;有的地方是由承擔房地管理職能的土地管理部門或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有的地方規定由房地產交易中心等等中介部門承擔登記職能,有的地方甚至規定由工商部門承擔抵押登記職能。這種規定的不統一,再加上缺少對登記機構職能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在辦理抵押登記所需文件資料、登記費用等方面差異很大,不僅加大了交易成本,而且導致出現重復抵押等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影響到抵押權的效力。《物權法》針對現行不動產抵押登記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施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同時規定了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不得從事的行為及其違反職責的責任。這些規定必將有利于規范不動產抵押登記,降低抵押設定成本,減少因登記機構不統一帶來的風險。

(二)設立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有利于降低不動產重復抵押貸款風險。當事人間簽訂的買賣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在當事人間成立的是債權關系,是將來取得物權的原因關系,在未依法辦理有關物權過戶或登記手續前,買方等權利人享有的只是請求賣方等義務人履行協議的請求權,屬債權范疇。如果賣方等義務人在辦理過戶等手續前,將不動產再次出售或重復抵押給他人的,將可能損害先與賣方等義務人簽訂協議的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的確立,賦予了預告登記對抗主義的效力,有效地防止出現 “一房多賣”和“重復抵押”等問題。為保護銀行信貸業務安全,特別是個貸業務安全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完善了擔保物權實現方式。根據現行的《擔保法》規定,擔保權人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受清償的情形下,可以與擔保人協議抵債或拍賣,協商不成的,通過向法院,確認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時,擔保物權人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先委托評估機構對擔保物進行評估。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需繳納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和拍賣費等費用,擔保物處置成本極高,在某些情形下,擔保物處置所得尚不足以支付有關費用,這種規定對擔保權人極為不利。在既有人保和物保時,特別是債務人自身提供物保時,規定“物保先于人保,需先處置擔保物“,這更限制了擔保物權人的選擇權,有悖于擔保權人設置擔保的初衷?!段餀喾ā穼ι鲜鲆幎ㄟM行了修正,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上,該法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并不僅限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在實現途徑方面,該法規定當事人不能就實現方式達成一致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非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二是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時,《物權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擔保實現順序,縮小了保證人的先履行抗辯權。

四、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穩定財產流轉過程中的法律關系,維護銀行擔保權人等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遏制物的擔保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權益的行為,防范信貸風險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財產權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償取得該財產權時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權。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民法物權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為各國立法所普遍接納。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嚴重影響了財產流轉的穩定性,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成為一些人惡意詐騙的工具。從銀行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的缺失,直接影響到銀行擔保物權的穩定性及依據其取得的優先受償權。這主要表現在:一是無處分權人設定抵押、質押等行為一旦被認定無效,將直接導致擔保物權被認定無效,致使銀行等擔保權人對擔保物喪失優先受償權,設置擔保的目的落空。二是在一些擔保人或擔保物涉嫌犯罪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存在著對銀行等善意第三人和刑事追贓間誰的效力優先的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此缺乏規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往往導致影響等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物權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據該條的規定,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當事人也可以善意取得。這意味著與銀行信貸業務密切相關的擔保物權,只要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條件,銀行等擔保權人是可以依法善意取得的,銀行可以據此來主張無處分權人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對抗刑事追贓行為,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所有權,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看到《物權法》的進步和創新的的同時,也要看到其一些規定給銀行業務帶來的風險,需要我們特別關注:

(一)擔保物權種類和擔保物范圍的擴大提供了業務增長機會,也伴生了新的風險。以各方關注的動產浮動抵押為例,該制度被視為極大地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銀行信貸投放,但應當注意的是,該制度下的抵押標的物具有變動、不特定的特征,銀行現行的授前風險評估及授后風險控制都需要調整以適應其特點,防范風險。

(二)在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規則之前,《物權法》尚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如,該法規定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于簡化擔保手續、有效公示物權,但短時間內尚不能實現該制度而仍將持續目前多頭登記、手續繁復的局面。又如,該法允許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但在相應登記制度未建立完善的情況下,銀行接受這些財產抵押仍有相當的風險。再如,該法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而有利于銀行,但在民事訴訟程序未相應修改前,該制度并無實施之可能。

(三)要充分注意《物權法》對債權人權利的限制。該法總體上來說是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但在具體規則上,仍有一些限制債權人權利的新規定,如,縮短了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而《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又如,有關物權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準的規定,這就要求,銀行在確認擔保物權屬內容時,不能僅依靠擔保人提供的有關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內容,而是需向登記機關了解核實有關物權的歸屬和內容,避免因不動產權屬證書與登記薄記載內容不一致帶來的風險。再如,在有關質押擔保財產范圍的規定方面,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出質”,這就意味著能夠質押的財產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目前實踐中一些地方性規定中允許質押的財產,如“出租車牌照經營權”質押等存在質押無效的風險。等等。

(四)要及時調整完善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順應法律對擔保形式、擔保財產范圍的創新規定,比如動產浮動抵押、最高額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質押等,銀行要積極開發新產品,盡早制定業務辦法、操作規程及合同文本。針對《物權法》對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修改,要及時修訂內部流程及合同文本,適應新的要求,切實防范風險。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