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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1
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這種實踐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及時加以研究和解決,但邁出第一步畢竟不易。從微觀層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增加資產流動性、拓展融資渠道、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在真實出售的情況下釋放資本,同時為金融市場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工具。從宏觀層面來看,資產證券化通過信用風險的重新分配和轉移,有助于改變金融風險過多集中于銀行體系的狀況,并且將風險從不愿意或者沒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轉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擔的一方。特別是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處于關鍵時期、銀行業進入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實施資產證券化,不僅在我國金融市場引進了新的金融業務和產品,而且還有利于推動對相關法律制度、監管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體系的改革,從而對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創新與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然而,在我國這樣一個市場轉型國家,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出現,確有一些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問題需要研究、討論,當前來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見、議論甚至誤解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有人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產證券化,就一定能將資產轉移至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產來提高資本充足率。這就是一種誤解(雖然存在這種誤解是可以理解的)。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的《資本協議》基本沒有涉及證券化業務,當時大多數銀行監管當局也未能重視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并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因此,不少銀行機構利用這一監管真空,在未能有效轉移風險的情況下,僅僅采用證券化交易來規避監管資本要求。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監管機構才逐漸認識到,資產證券化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如果在銀行保留風險的情況下免除資本要求,將會造成資本充足率的高估。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討論了監管當局需要關注的主要風險和應當遵循的監管原則,要求監管者對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轉移程度作出判斷,必要時應要求銀行計提資本。雖然該文件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但在其指導下,美國、英國等資產證券化業務比較發達的國家,開始了對資產證券化實施監管的探索與實踐,陸續制定了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定,并在后來為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所借鑒。另外,從法律上講,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也需要法律來進行界定。但是,資產證券化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存在不同的法律障礙。例如,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美國,其標志是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住宅及城市發展法,該法規定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有權購買及收集住房抵押貸款,并且有權出售由這些按揭貸款組合的股份給公眾投資者。并且,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可以不斷通過判例解決金融市場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因此,美國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但通過其《證券法》(1933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藍天法》等幾部主要法律支撐起比較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框架。在這種法律框架下,資產支持證券在美國迅速發展,余額現已接近8萬億美元,占到整個債券市場余額的三分之一,成為促進美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但是,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實踐必然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情況,因此研究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如何進行資產證券化實踐是不可或缺的。
從大多數國家資產證券化監管實踐的共性來看,銀行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最關注的是,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承擔了哪些風險,是否對風險進行了有效的管理,以及是否根據所承擔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發起銀行如果確實通過資產的真實出售有效轉移了風險,就無需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如果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則必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某些情況下還需要扣減監管資本。同時,這些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法規還針對銀行在證券化業務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如是作為發起機構,還是信用增級提供機構、投資機構或服務機構),提出了一定的操作性和風險管理要求,要求其有效管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并對因擔當多種角色而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雖然大多數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法規對證券化業務規定了監管資本的計算原則和方法,但總體來說,這些資本監管規則普遍比較簡單、零散,缺乏風險敏感性和系統性,松嚴程度也有較大差別。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在制定((新資本協議))之初,就將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監管作為一個單獨的課題,成立專門的工作組,經過反復討論和修改,終于形成了《新資本協議》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監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這是資產證券化監管實踐發展的里程碑?!缎沦Y本協議》的“資產證券化框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兩種具體的資本計算方法,而且在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和第三支柱(市場約束)又就證券化業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框架”在整個《新資本協議》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并由其自身的三個支柱構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二是對資產證券化采用了較寬泛的開放式的定義,除了適用于傳統型證券化外,還在銀行監管實踐中,第一次系統地對合成型證券化提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管資本要求。三是緊緊圍繞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要求監管者超越證券化的法律形式和會計處理方式,分析判斷銀行是否通過證券化交易有效轉移了風險。四是摒棄了在起草初期以及其他監管當局在《新資本協議》前采用的根據銀行擔當的不同角色計提資本要求的做法,通過引入“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概念,針對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實質提出資本要求。五是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設置了監管資本上限,但對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卻沒有規定上限。
在我國,《新資本協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法規,為制定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政策和標準提供了良好的參考與借鑒。銀監會在制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過程中,充分借鑒了國際上這些較為成熟的監管實踐經驗,同時也結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特點,力求以頒布和實施《監管辦法》為契機,建立一個符合我國銀行業發展現狀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框架。
《監管辦法》是在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確定的在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由銀行監管機構制定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規定。《監管辦法》針對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在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管資本等方面制定了監管標準,提出了監管要求,目的是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在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有效管理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在市場準入方面,總的思路是既要促進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活動,又要從源頭控制和防范風險;既要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又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這個總的思路出發,《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第一,按照科學設限、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的原則,在資產證券化交易各參與主體中,重點對最核心的兩類機構——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規定了準入條件和程序。第二,準入管理按照機構資格審 批和證券化方案審批兩個層次來進行。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機構,首先需要獲得擔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的資格,其次還需向銀監會報送證券化業務方案。發起機構審批的重點則是資產證券化方案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第三,采用由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聯合報送申請材料的方式。這樣,既有利于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也有利于銀監會在準人管理中對資產證券化方案進行整體把握。
在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方面,《監管辦法》首先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確定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方式和規模,建立、實施內部的新業務審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實施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將其納入總體的風險管理體系;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制定開展證券化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等。其次,《監管辦法》還分別對發起機構、受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制定了具體的業務規則,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侗O管辦法》重點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避免因擔任多種角色而產生利益沖突;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在證券化交易中所承擔的義務、責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資者在充分知曉、正確評估風險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障礙;機遇;SPV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推進存在的機遇
(一)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成功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2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第一支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截止到2006年11月31日,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約471.5億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129.24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法案也有了較大的完善,這也是我國之所以能夠比較順利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
(二)政府的高度重視對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起到推動作用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均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過去幾年里,我國政府都積極組織人力、物力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并在法律等政策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先后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設計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此后又有一連串的法律出臺,為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給了法律上的保證,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開局。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將會繼續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勢必會對資產證券化給予很大的支持。
(三)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開放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
2006年12月11日,我國銀行業正式全面對外資銀行開展,外資銀行的介入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國外一些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方面具有比較先進的經驗,國外先進的發展模式會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而被引入,區對我國具有借鑒作用。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障礙
(一)缺少長期合理規劃指導
2006年12月份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經開始放閘,對于房地產信托基金的研究和呼吁也是越來越高,市場上各個商業主體都在根據自己的利益來籌劃即將要開展的證券化產品。下個階段,資產證券化尚且缺少一個長期的合理的戰略安排。
(二)存在著法律、制度問題
1、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法律問題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1)《證券法》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規定模糊。中國現行《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以發行證券企業自身整體信用為支付保證的,從而傾向于對企業經濟狀況的信息僻陋和監管;而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為支付保證的,其監管法規應著重于金融資產的轉讓、融資機構的設計和擔保等方面。(2)關于SPV的企業性質和法律地位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采用公司制特別目的的載體,那么《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做出了嚴格限制,這一方面要取決于公司股東的經濟性質,只有全部股東均是國有身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才能發行公司債券,另一方面,對發債公司的凈資產額做出了嚴格限制。(3)在信用增級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因為中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超額擔保的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從而一旦發起人破產,債權對于超額擔保的部分具有追索權。而且中國的《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因此像美國那樣由政府機構為住房抵押證券提供擔保是不被允許的。(4)在資產支持證券化的投資主體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在西方國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風險規避型投資者。但是中國目前對于金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和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有著明確的法律制約。例如,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下,商業銀行就不具備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的資格。
2、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問題。(1)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按照目前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來看,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就處于灰色區域,缺乏法律保障;對于發起人可能是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者證券化資產更有可能作為擔保融資處理,難以被確定為真實銷售。(2)合并報表問題。按照當前《企業會計準則》的合并報表規定,由發起人自己設立的特別目的的載體屬于合并報表的對象。這就限制了證券化資產的表外處理。而《試點規定》僅規定,發起人對SPV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這一點即模糊也不充分。(3)會計要素的計量方法問題。雖然傳統會計準則利用穩健性原則部分彌補了歷史成本法的局限,但是仍然不能充分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來調整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資產證券化規模增長迅猛,而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
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為471.5億元,增速迅猛。2006年全年證券交易額為62億元,較2005年的成交額1.2億元,為過去的50多倍,這也與我國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量急劇增加具有重要的關系。雖然交易量、交易額有了很大的提高,可是其所占發行總額的比重依舊很低,大約為23.6%,交易市場不活躍,交易冷清。其主要原因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
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1、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為商業銀行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本充足率。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最低要求平均在10%以上。2007年1月1日,我國商業銀行對風險資產的資本金都已符合這個要求,而目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高。因此就這一功能來說,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并不大。
2、資金充足遏制銀行證券化動力。近幾年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不到位,居民對未來風險和收入預期的不確定性,現期消費不足,居民儲蓄率不斷升高,據資料顯示,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的國內儲蓄率分別為42%、40%、51%,呈增長勢頭。如此高的儲蓄率使商業銀行并不缺少資金;同時,巨大的國際貿易順差,1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致使外資的流入對我國造成資金充盈,流動性過剩。商業銀行資金充足使其沒有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
3、銀行沒有合適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現有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以住房按揭或大型企業的優質貸款作為標的,與發達國家相比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過于單一。優質資產的證券化并不能滿足商業銀行分散風險的需要,商業銀行發展這種類型的資產支持證券并不積極。同時在他們看來,住房抵押貸款被認為是優良資產,證券化之后會使銀行喪失更多了利息收入,縮小資產規模,這與其追求資產規模相違背。目前形式下商業銀行更希望對其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并不適合當前試點形式下開展,很難成為主流。因此當前商業銀行缺少合適的基礎資產來進行證券化。
4、交易規模小、市場冷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處于起步階段,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僅限于銀行間市場,商業銀行仍然是相關產品的主要投資者,投資主體單一化的局面與債券市場日益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結構極不相稱;其次,在不同監管體系影響之下,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處于分割狀態,銀行類機構尚無法參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單一,缺乏流動性,規模有限,交易冷清。
5、缺乏專業人才。證券化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在我國當前“試點”階段,市場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可是真正具有該素質的人才卻相對顯得比較匱乏,人才的稀缺是造成商業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的又一原因。
(四)投資主體缺乏,產品需求不足
1、政策的限制,很多機構投資者不能涉入證券化交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大,一定程度上活躍了產品交易市場,但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仍然比較缺乏。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大多集中在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中,銀行和保險資金還沒有被允許涉入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領域。短期內投資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需求力度有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虧空巨大、入不敷出;保險公司在保費收入連年增長的背后,是資產質量的普遍下降甚至虧損,同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還受到投資領域的限制,難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者。
2、缺乏個人投資者。近來,個人投資者也出現在了證券化交易市場,但數量微小。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證券化產品在風險評估上要求一定的專業性,個人投資者沒有能力對自己投資的證券進行分析、判斷、風險規避和投資組合,無法大量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二是目前證券化產品不能進行回購操作,投資者在購買了該產品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資者急需資金,在目前二級市場成交不活躍不能立即找到下家的情況下,投資者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從而提高了個人投資者進入的難度。
三、對進一步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從監管和法律體系上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1、對分散的監管體系做出改進,明確究竟應該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做出規劃??紤]到和證監會在業務上有交叉,應該讓兩個市場融合起來,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打通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增強產品流動性。
2、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國目前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還是《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辦法》等,對資產證券化都無明確的規定。SPV作為證券化運作的核心機構,應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證券化運作中資產的“真實出售”、SPV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問題也應由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便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都相應出臺了各自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和條例,我國也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條例》,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積極開展擴大基礎資產范圍的試點工作
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有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復雜性,產品本身以及涉及到的相關緩環節等很多方面也是我國市場創新的。同時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我國從法律環境、監管環境、市場環境以及投資者認知等各個角度來看都有其特點,不能簡單套用國際市場作法,更不能紙上談兵般地創造出缺乏可行性的監管規定。鑒于此,建議下一步工作中,首先明確進入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的選擇標準,建立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進入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資產進行認真審核;其次要大力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只要符合選擇標準的資產都應該鼓勵進行證券化,如銀行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貸款等的證券化,待時機成熟時,也可以考慮企業貸款、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三)加強市場基礎建設
為提高市場效率,勢必打造完善的市場平臺,政府要做好主導角色,主動建立風險定價標桿,加強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市場和投資產品評級。投資產品市場上的各種產品通過風險、收益等方面的綜合比較,以市場行為的方式形成不同收益與風險的投資產品序列產品和結構,使投資者能夠進行符合自己風險偏好的投資。
(四)培養能夠符合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化人才和市場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的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目前中國金融領域的資產證券化人才極度短缺,尤其是金融機構的高層對證券化了解的不多,評級、法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普遍缺乏專業人才。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具備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同時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力度。
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3
關鍵詞: 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 “兩個中心”建設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29-06
20世紀以來,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并已經成為現階段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金融體系演進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資產證券化產品雖然有種種優勢,但是也會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Jenkinson et al(2008)[2]指出,證券化等創新有助于將風險分解和轉移,使風險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匹配,并且為個人和公司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手段。但是在市場存在摩擦和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創新的效率受到限制,并會產生負面影響。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和美國處于不同的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剛剛起步,上海市特別是浦東新區也需要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為“兩個中心”的建設服務。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市場暴露出的問題,以及隨后的美國金融改革法案以及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監管的改進,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分析了資產證券化從哪些方面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并且總結了國外在危機后提出的監管改革措施,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討論上海如何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如何做好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與防范,從而在金融體系的發展中求穩定,在穩定中求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穩定影響的分析
資產證券化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的負面影響,我們可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來加以分析。
(一)宏觀層面分析
從宏觀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會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從而對金融穩定造成影響。不同學者的實證研究結果都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這主要是因為證券化放松了銀行的信貸約束。Loutskina(2005)[4]發現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額外的融資來源,削弱了貨幣政策對銀行借貸活動的影響。Goswami et al.(2009)[1]的研究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證券化發行對于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主要是因為它使銀行獲得了除存款之外的更多資金來源,使銀行能夠擴大信貸供應量。
(二)中觀層面分析
從中觀層面來看,也就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來看,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加劇了系統性風險的傳染,現有的發起和分配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現有的證券化監管框架著眼于微觀個體而非系統全局等,也都會給金融系統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一方面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分配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有利于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加強了不同金融機構的聯系,造成系統性風險在金融市場傳播更快更容易。金融創新產品在銀行間構建了不同的關系,這些關系將金融機構連接為一個復雜的網絡。金融創新產品的使用越廣泛,網絡中各個部分的聯系越復雜,系統性風險在金融網絡中傳播的范圍也會越廣。
證券化現有的將貸款“發起并分配”的模式存在缺陷。首先是激勵機制錯位,使得參與證券化的各個金融機構以長期利益為代價,過于追逐短期利潤。房貸發放機構放松了房貸發放標準,將更高的信用風險從源頭引入了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鏈條。投資銀行將證券化產品再證券化,創造出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產品,而這些產品的風險越來越難以評估。作為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選擇過于依賴評級機構。然而信用評級機構并不可靠。“發起并分配”模式使得貸款的發放者和最終投資者之間存在長而復雜的鏈條,證券化相關各方為了各自的利益而使證券化的風險未能充分暴露,并造成證券化產品對于風險的定價過低。
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著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風險防范。然而當今的金融系統,金融機構之間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各種復雜的衍生品、信貸渠道聯系在一起,雖然每個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最優策略,但是卻可能造成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積累,一旦危機爆發,單個金融機構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匯總和傳染,可能會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已有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來克服微觀監管注重單個金融機構而不注重系統整體的缺陷。
(三)微觀層面分析
從微觀層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融資工具和投資選擇,但同時也影響了銀行等微觀主體的行為動機,銀行等金融機構行為動機的改變,會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弱化了銀行對貸款貸前審查和貸后監督的動機。銀行在關于借款人質量的信息方面具有優勢,當銀行通過貸款出售,或者貸款證券化等方式將信用風險轉移出資產負債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將會出現。Kiff et al.(2003)[3]指出,銀行在使用資產證券化等工具后,對借款人投資項目的監督動機將會減弱,并且有更大的動機出售不良貸款(逆向選擇);同時,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仔細審核的動機會減弱,放貸標準會降低(道德風險)。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對銀行貸款監督動機弱化作用的直接后果是發放貸款標準的不斷降低以及相關證券化產品違約率的上升。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的動機。金融機構有一個最優的風險水平,因此當運用了資產證券化等信用風險轉移工具,將風險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轉移出去,使得機構的資產組合風險減小時,金融機構會通過其他途徑增加風險水平,將資產組合風險減小的部分抵消。提高風險承擔水平的途徑很多,包括投資于高風險資產,提高資本結構的杠桿率,或減少貸款的限制條件等。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增加的風險承擔數量,往往會大于原先資產組合風險的減少量,這種過度補償行為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機會和風險管理手段的同時,會加大金融機構承擔更高風險的動機。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也強化了金融機構的信息隱藏動機。金融機構往往依靠其信息優勢獲取利潤。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出現,增加了金融機構現有產品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機構的利潤空間。為了獲利,銀行信息隱藏的動機增強了。銀行的信息隱藏包括和機構合謀,增加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復雜性(對市場投資者的信息隱藏);包括將更多的表內資產移到表外(對監管機構的信息隱藏);包括購買更多的復雜金融創新產品(對銀行股東的信息隱藏),這些都加大了市場投資者、監管機構、銀行股東等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行為的監管難度。
二、金融危機后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改革
(一)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新資本協議的修訂
2009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吸取金融危機中的經驗教訓,審議通過了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修訂稿。這套修訂稿是巴塞爾委員會加強監管資本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引入新的監管標準來達到以下目標:(1)提高壓力時期可提取的緩沖資本儲備; (2)提高銀行資本的質量;(3)引入杠桿率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最低保障機制。
通過的新協議修訂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下某些證券化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給予再證券化風險暴露更高的風險權重;銀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證的評級;提高了標準法下期限一年以內合格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等。
巴塞爾委員會也對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程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特別規定,為降低表外暴露和證券化風險,銀行在其風險管理規則中應涵蓋對表內和表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的內容,以及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在投資結構性產品時,銀行應進行基礎風險分析,不能完全依賴信用風險評估機構對證券化風險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銀行應制定審慎的應急計劃,說明在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能性降低的情況下,怎樣應對因此產生的融資、資本和其他壓力。
巴塞爾委員修訂了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指導原則,強調銀行有義務向市場參與者披露其真實風險狀況。巴塞爾委員會對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六個方面的修改建議,增加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披露的要求。包括增加銀行對交易賬戶中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披露的要求,增加銀行披露各類證券化風險暴露使用的監管資本計量方法的要求等等。
總體而言,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訂框架中,不僅提高了證券化的監管資本要求,而且完善了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以及監督檢查,這對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很有借鑒意義。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規定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已在國會獲得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成為法律,這一法案全稱為《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又以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委員會主席弗蘭克命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和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重要內容有: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委員會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該委員會將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同時,該委員會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的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以防范可能的系統性風險。該法案給予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破產清算授權,如果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穩定,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可對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同時,明確相關成本由金融業界而不是由納稅人來承擔。
為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和欺詐,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
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重要內容包括: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銀行將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的子公司;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起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對上市公司基于錯誤財務信息發放的高管薪酬,美國證監會(SEC)擁有追索權。
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出現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建立并自我監管一個擁有實權的信貸評級委員會,它將充當發債公司和評級機構的中間人。這個委員會將選擇哪家評級機構來為結構化債券給出“初始評級”。SEC還將建立新的機構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
另外,對銀行自營交易以及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的投資作出限制。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加強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等機構的監管,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在SEC登記,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蛱貏e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從美國金融改革法案的相關內容來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針對金融危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監管和限制措施。不足之處在于,減少金融機構高風險投機行為有賴于對這些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充足率、杠桿限制等監管要求來加以解決,而這些具體的監管要求在新法案中并沒有體現,只是交由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來具體制定。改革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也是抑制金融企業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一個有效方法,新法案中在董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等措施也值得借鑒。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2005年3月,央行、銀監會共同制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也于當年11月公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與此同時,中金公司于2005年8月設立的“中國聯通CDMA 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開啟了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至今企業資產證券化已試點9個項目,信貸資產證券化已試點17個項目。隨著多個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的推出,目前的試點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格局[4]并行的局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則由證監會監管,在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多部門的監管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式和監管法規不能統一。
2006年證監會了《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大量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集中于這一年發行,2007年證監會暫停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審批,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2009年5月證監會又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進一步加強了對試點證券公司的管理。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集中于2006年到2008年期間發行。其中2008年上半年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高峰期,但到了2008年下半年,受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影響,以及信貸規模放松,國內資產證券化發行放緩。到2009年,全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全停滯,沒有發行一單產品。在這期間,為了切實加強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9年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監管指引》。
四、發展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建議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是一項國家戰略,而建設資產證券化市場既為上海建設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撐,也為國際航運融資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沒有金融創新,要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是不可想象的,作為金融創新重要組成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例尚且不足0.5%,而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重都在20%以上。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
(一)在上海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第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被分割為人民銀行監管的銀行間市場和證監會監管的交易所市場,市場的分割降低了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應當考慮采取措施促進兩個市場的融合和統一。從國外金融創新的發展歷史來看,信貸轉讓市場是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的基礎,因為信貸轉讓市場將逐步積累起對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定價的能力。上海已經建立了信貸轉讓市場,在此基礎上,應當考慮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將現有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入統一的市場進行交易,統一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流程、監管和信息披露,這不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長遠發展,而且能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二,綜合上海各方面的優勢,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當首先大力發展那些較為基礎的、簡單的證券化產品,這些產品的風險識別較為容易,信用評級技術也較為成熟。而對于那些較為復雜的證券化和再證券化產品,以及基于證券化產品的衍生品,由于風險較難識別,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環境下,還不具備發展的條件。在基本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成熟后,逐步發展以資產支持證券為基礎的回購、期貨、期權等交易,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都在上海,應當綜合各個交易所的優勢,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相結合,形成更多的金融創新品種。
第三,在上海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和監管數據庫系統,保證金融機構間的及時清算,以及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統,不僅是指加強交易計算機系統的建設,保證交易的及時有效進行,還指要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各種反應市場基本面的價格指數、流動性指標、債券信用評級的變動等數據信息,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判斷能力??梢钥紤]在上海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數據庫系統,詳細記錄資產支持證券標的資產的構成、資產質量的變動情況,并記錄每筆交易的交易情況,同時還應當向監管機構及時提供各個機構交易者的財務狀況等基本信息,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并制定相應對策。
第四,市場基礎設施的建設還包括相關人才的培養。資產證券化市場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市場都需要大量相關人才的支持。針對上海“兩個中心”建設的相關要求,上海應當努力培養結構化產品定價人才,風險管理人才,法律人才,信用評級人才,以及和航運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專門人才。這方面人才的充實和培養,一方面可以從上海本地金融機構中選拔部分業務骨干,請外國的金融機構人員和資產證券化專家對其進行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從國外和國內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到上海工作。此外,對上海本地研究機構中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員應當給予一定的項目支持和獎勵。
(二)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和規模,為上海實體經濟服務
第一,努力探索多樣化的資產證券化品種。在目前應收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如航運相關資產證券化、REITs和知識產權證券化等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外資產證券化已擴展到船舶抵押貸款、港口基礎設施應收款和港航企業貸款的資產證券化。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對航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上海應當在這些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和發行方面有所作為。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上海的基礎設施建設。上海浦東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通過“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了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大量資金,今后也應當考慮利用資產證券化為更多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此外,保障房建設也是上海市政府正在考慮的重要問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REITs在為房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方面有重要作用,應當重點考慮以廉租房或保障房為主體打包REITs,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此外,還應當考慮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為張江高科技園區的企業融資服務。
第二,從供給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在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證券化發起人局限于大銀行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常態化之后,應允許并鼓勵更大范圍的銀行和企業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上海外資銀行眾多,鼓勵外資銀行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此外,應允許上海的民營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央行和銀監會上報國務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修改稿中,擬采用資格審批和項目審批結合的管理方式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這意味著,通過資格審批的金融機構,將不再需要通過逐項審批的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因此,上海市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地金融機構申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格。
第三,從需求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從需求的方面來看,逐步取消對于投資主體的限制,大力培養商業銀行、基金、保險等機構投資者,并且允許一定門檻之上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上海作為金融創新先行區,作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城市,可以考慮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支持證券品種,從需求角度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
(三)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信息披露
第一,人行上??偛?、上海銀監局應當配合人民銀行、銀監會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和監管框架。需要廣泛借鑒國外在危機后的反思和金融改革法案,進一步健全我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設計及業務操作流程,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框架,盡快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規文件。目前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監管著重于審批,而不注重后期的監管。今后我國還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對成功上市交易的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持續監管的程序和法規,交易的會計報告、稅收、風險衡量要嚴格依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第二,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證券化信息不透明,投資者無法準確評價其風險,那么當危機來臨時,證券化資產會由于投資者恐慌拋售而加速貶值,這會顯著增加系統性風險的傳染頻率和傳染范圍。應當借鑒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修改框架中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上海市在建設金融中心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應當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從多個方面加強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
第一,重視并解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行為動機扭曲的問題。資產證券化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貸款的監督審核水平降低和承擔風險傾向的增加,從而增大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在美國的金融改革計劃中,提出要求證券化的發起人保留一部分風險暴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銀行監督審核的動機。上海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也應當要求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至少持有5%的證券化風險暴露。此外,讓證券化的發起銀行從證券化業務中獲取的收入依據證券化資產的長期表現而定,這也將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由于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造成的金融機構對貸款監督審核動機降低的問題。為了解決證券化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問題,可以考慮限定金融機構持有的流動資產的最低比例,因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流動性增強,是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主要原因。向經營不夠穩健的金融機構高管實施相應的薪酬懲罰,也是降低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傾向的有效手段。
第二,需要根據巴塞爾新協議修訂框架的規定,切實對表內和表外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并且不允許通過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對沖這些風險暴露,降低資本要求。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存在國家對銀行的隱性擔保,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銀行的約束作用可能并不顯著,因此在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需要考慮對金融機構的杠桿比率也出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聯合監管。金融危機表明,除了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如券商、保險公司、基金等,都應當納入監管范圍內,對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暴露,都應當提出一定的資本要求。當今市場中的各種金融機構相互關聯,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很容易通過金融市場傳遞給另一個金融機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中,要理清各監管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并對涉及到多種類型機構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做好聯合監管。在相關產品和服務推出后,盡早完善相關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嚴格做到風險可控。
第四,完善對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基礎,上海應當考慮建立兩三家較大規模的評級機構,為信貸轉讓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服務。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的收益應當根據產品評級的長期表現確定,如果產品的定期評級結果和產品的風險特征較為吻合,則評級機構可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反之則獲利較少。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更應當由審批產品的監管機構選擇,而非由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聘請。評級應當至少有兩家評級機構對同一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金融機構作為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時,應當主要根據自己的評級結果進行判斷,評級機構的評級可以作為參考。
第五,嘗試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方面也應當有所創新。美國和英國在金融危機后,都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的前沿陣地,大量新的金融產品和交易模式都將在這里出現。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的經驗,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探索并實踐金融創新過程中對消費者加以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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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4
政策出臺情況
(一)資產證券化備案制落地
1月4日,銀監會批準27家商業銀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業務資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1月14日,自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新規頒布以來的首只產品在上交所掛牌。4月,人民銀行公告稱,符合標準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央行申請注冊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備案制和注冊制的實施將推動資產證券化常態化發展。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擴容
5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同時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序,規范信息披露,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備案制和注冊制下進行試點規模的擴容,能夠提高產品發行效率與頻率,同時強調信息披露,令市場參與者能更好地識別風險,為基礎資產類型的豐富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打下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加強
伴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推進,監管部門在助力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強化業務監管。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鄒瀾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第三屆年會上表示,央行將堅持創新和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協調,強化資產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監管。
市場運行情況
(一)市場規模持續增長,交易所證券化業務增長快速
2015年上半年,全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1685.4億元,同比增長62%,市場存量4132.2億元,同比增長194%。
圖1 圖2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公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1004.52億元,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95.21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31.5億元,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20.73億元。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企業債權類產品發行268.63億元,基礎設施收費類產品發行124.45億元,租賃租金類產品發行108.9億元,公積金貸款類產品和債券債權類產品分別發行5億元和4億元。
圖3 圖4
(二)發行利率在波動中呈下降趨勢
2015年上半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A檔、B檔證券平均發行利率分別為3.94%和5%,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A檔、優先B檔證券平均發行利率分別為5.56%和7.82%??傮w來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利率受市場利率影響較大,隨著2015年二季度市場利率的回落,各檔證券的發行利率也有所回落。
圖5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平均發行利率情況
圖6 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平均發行利率情況
(三)資產支持證券(ABS)產品信用質量有所提高
2015年上半年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按分檔情況看,信用評級為AA及以上的高等級產品占比為81%,較2014年增加5%;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中高信用等級產品占比為91%,較2014年增加2%??梢姡嗟膬炠|信貸資產被打包為ABS產品。
(四)市場流動性略有提升
以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例,2015年上半年現券結算量為27.19億元,同比增長4.8倍,換手率為0.8%,與去年同期相比活躍度增加0.3%。雖然資產證券化產品活躍度同比增加,但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以及短融、中票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產品的流動性水平。市場流動性不足將限制資產證券化結構分層、分散風險,同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作用。(五)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更加多元
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日趨常態化,ABS產品的基礎資產類型更加豐富,綠色金融貸款、工程機械貸款、房地產貸款、公積金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銀團貸款、小額貸款、保理融資債權、航空票款等均被納入ABS資產包。4月,“鵬華前海萬科REITs基金”注冊成功,這是國內首支公募REITs(即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產品。
(六)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設計不斷創新
一是交易所產品引入真實出表設計。3月4日,交易所首單真實出表的ABS項目“南方騏元-遠東宏信(天津)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取得深交所掛牌無異議函。該專項計劃引入了有償流動性支持機制,以此滿足原始權益人出表要求。
二是嘗試次級檔公開發行。3月18日,由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201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此單產品的次級檔采取認購金額的方式公開發行。
三是循環結構設計得到更廣泛應用。5月20日,“摩山保理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成為國內首單采用循環結構設計的保理融資債權類ABS項目,此前小貸類ABS產品多采用循環購買的動態池結構。
(七)發起機構類型不斷擴大
一是外資銀行發行首單產品。1月13日,由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發起的“匯元2015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成功發行,這是首單發起機構為外資銀行的ABS產品。
二是民營融資租賃企業首次嘗試ABS項目。3月30日,融信租賃公司的“融信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這是首單民營融資租賃ABS項目,也是新三板公司ABS項目的首次嘗試。
政策建議
(一)完善配套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安排
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所涉及的市場機構和監管主體多,在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降低了資金供需雙方參與市場的動力。建議從完善市場基礎配套建設角度,構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進一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合理調整現行立法中阻礙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對證券化交易中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各個環節給予法律保障。應進一步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會計稅收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推動跨市場發行與交易,加強監管協調,統一產品標準,促進各市場信息共享,為業務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擴大投資者范圍
截至2015年6月底,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共計3578.34億元,其中銀行類投資者持有其中70.05%的份額,這不利于規避系統性風險及提升市場流動性。建議豐富投資者結構,鼓勵更多的非銀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成熟投資者,推動二級市場發展。
(三)適當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5
1美國P2P資產證券化模式及監管
美國將P2P網絡貸款產品定義為“證券化產品”。一般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應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真實出售,即信貸基礎資產打包轉讓至投資者這一方;二是破產隔離,發行方信用評級不高時,通過信托或資管計劃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隔離處理,可以避免公司破產導致的資產流失;三是資產盡可能分散、多元化;四是分層設計,根據投資者的需求設計不同期限和利率產品。美國P2P設計的以網絡貸款為基礎資產的投資產品滿足了前三個特點,但是多數情況下沒有分層設計,投資者按照投資比例獲取收益。以美國最大的P2P平臺LendingClub為例,它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如下:從金融機構購買資產,借款人直接申請根據原始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利率(借款人信用等級越高,利率越低)以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LendingClub的憑證投資者在網上購買憑證未到期憑證可在與LendingClub合作的平臺上交易。這里不但涉及了資產打包重售,而且還使用二級市場增加投資的流動性。這種資產證券化沒有針對基礎資產評級,而是對每個借款人確定信用等級,這是一種精細設計、低投資門檻的資產證券化。在美國P2P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沖基金、資管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起到了關鍵作用。對沖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將平臺上已發放貸款打包進“資產池”,再分拆成憑證變現賣出(主要賣給機構投資者),而機構投資者為了防止平臺破產,成立特殊目的載體(SPV)——信托公司,用投資者的錢購買信托公司的有價債券,信托再從平臺購買資產池。信托委托平臺做服務商,而有價證券則代表對資產池本金和利息的收益權。在這個過程中,P2P平臺可以通過對不同投資者設計不同策略和產品。美國的P2P作為網絡借貸的信息中介,從成立起就是走的資產證券化道路。美國對P2P監管較為嚴格,2008年以后P2P平臺納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之下,注冊門檻大大提高。SEC對P2P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同時對IT的硬件要求、報表要求高,P2P前期投入大,比較適合頻繁的發債人。發債人建立框架后可循環發債,短期資產可采用循環結構。
2我國P2P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和特點
據網貸之家統計,截至2015年底,我國資產證券P2P資產證券化規?;堰_1000億元,占全部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的20%。我國P2P平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風險和擴大資金杠桿比例。目前,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增信體系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備,P2P平臺上更多是“類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即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將傳統金融或互聯網金融手段形成的債權類資產,采用類資產證券化手段實現債權資產轉讓。這種模式投資起點較低,規模較小。較多適用于資質不夠,無法到證券交易所融資的小貸公司和互聯網分期平臺。對于傳統小貸公司的P2P模式,一般均附帶回購措施,或擔保公司的擔保(以及反擔保)。反擔保的措施一般包括并不限于小貸公司股權質押,實際控制人保證擔保等。因此,此模式更接近于主體債務融資。對于零售消費分期平臺的P2P模式,由于消費貸款商業模式清晰,金融市場潛力巨大,極度分散化,違約率可控,是優良的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當前中國P2P業務類資產證券化模式一般為:P2P平臺與小貸公司或是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先由小貸、互聯網分期平臺或P2P對這些債權資產進行打包,形成一個個資產包,并通過地方金融交易所登記掛牌,進行增信和確權,然后由與P2P平臺有關聯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摘牌買回這些資產包,將相關資產或者收益權再轉讓給P2P平臺,面向投資者進行發售。最后,通過小貸公司或消費分期平臺等發起方以向投資者回購的方式來實現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發起方對于這種資產包有回購的義務。,萬一無法兌付,則由擔保公司最終兜底。這一過程包含了債權的打包轉讓和分層銷售,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某些特點。但是,目前我國的P2P資產證券化產品因監管限制不能組建特殊目的載體,即不能真正實現風險隔離,也無法實現“真實銷售”,使證券化后的資產出表。在P2P平臺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中,資產只是暫時轉讓或是“質押”給了投資人,仍然和發起人有債務關系。在這個過程中,P2P平臺合作的擔保、保理、資管公司起到了承諾回購和隱性兜底保證的作用。
3我國P2P資產證券化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P2P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摸索發展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機制的設計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3.1系統性風險問題
目前我國P2P平臺的債權資產要么來自傳統的金融機構,要么來自其他互聯網金融機構,資產多為信用貸款且缺乏標準化,在P2P平臺責任主體沒有落實,信用評級等專業中介機構缺位的情況下,P2P資產證券化存在潛在系統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后風險并沒有減少,反而轉嫁給了普通投資者。同時,由于P2P興起的時間短,對在整個產品的交易運作、借款者行為,以及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方面都沒有豐富的經驗。
3.2信息披露問題
由于P2P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復雜,信用風險較高。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P2P投資人是以自然人為主,且大多數是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非合格投資人。因此,投資人的知情權尤其應當得到重視和保障。當前P2P平臺的透明度較低,信息披露匱乏,還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P2P基礎資產存在過度包裝的風險,這將削弱P2P平臺的風控理念。
3.3業務模式中的法律風險問題
由于P2P在我國還是新興事物,有關主體、行為等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故在其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極有可能觸犯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是資金池風險。P2P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的核心問題是期限錯配。以消費貸款分期平臺P2P為例,貸款期限大多為8-24期,采用等額本息按月付款。P2P平臺的產品一般均為3-4個月的短標。產品與原始債權難以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很難保證每一筆交易中借款人與投資人都能完美匹配,難免會有構筑“資金池”和存在“期限錯配”的嫌疑,極易觸碰法律監管的底線;二是信用風險。如果P2P平臺的壞賬率較高,導致基礎債權收益和保險金無法對投資人進行支付,則很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或債務違約等情形在內的信用風險。
4我國P2P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監管建議
目前P2P證券化產品供給可圍繞“衣、食(即消費貸款ABS)、住(即住房抵押貸款MBS)、行(即車貸ABS)”,以及其他升級消費,具有巨大的應用空間、創新和發展機遇。中國的P2P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不僅要充分借鑒國外經驗,同時要明確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其發展符合中國轉型發展和金融市場改革的需要。對于P2P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建議如下:
4.1明確P2P平臺的角色定位
規范市場準入行為明確P2P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信息中介的政策定位。平臺承擔的是撮合及信息真偽辨別等合理的核查義務。P2P平臺應引入交易實力較強的交易型機構作為證券化業務的發起方,采取在國有產權交易所進行登記及銀行托管,交易所對進行掛牌的產品會進行分類確權。同時,監管要出臺嚴密的細則通過平臺準入等方面進行制約,防范P2P平臺及其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積極支持投資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提升平臺的信譽。
4.2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增強資產標準證券化水平對融資方及融資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P2P平臺應對每一筆業務做如實的信息披露,具體披露的范圍和程序可以借鑒美國P2P資產證券化的做法。采用對內對外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平臺風控人員與投資人的交流,平臺每天至少一次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等??紤]引進評級、擔保、保險等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評級增信、擔保,減少信息的不對稱,降低投資風險,提高交易效率。
4.3構建平臺投資人標準
實現投資人分級管理根據投資人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相應分類。對于P2P資產證券化產品建議對投資者進行分級管理,將發行方式分為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兩種類型,暫不開放個人投資者參與投資。進一步探討設定針對不同標準程度資產的合格投資人標準。
4.4建立跨部門聯合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范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边@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盧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盙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