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職稱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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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職稱論文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1

行政程序的發展及其法治化,是社會民主法治發展的必然的結果[1]。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一方面乃因社會事務的增加,需要廣大的行政權力,另一方面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政府職能的轉變,民主政治的發展,需要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被侵犯。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權行使的重要機制,兩岸的行政程序法制應該說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穩定與民主政治制度的確立,是行政程序法發展的政治基礎和動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穩定的政治為前提,沒有穩定的政治[2],社會秩序必定會動蕩,遑論要求政府給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對待。除了政治的穩定外,民主政治的確立也是推動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動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觀環境。臺灣地區自1989年7月開始解嚴,結束自1949年以來長達50年的,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轉折,政治逐漸開放,人民權利意識開始增長,產生一波社會運動的浪潮,人民藉由集會及游行,向政府表達自身權益的需求、對公共政策的不滿,展現對政治的參與,社會迅速轉變;而大陸地區在1982年通過新憲法,這對行政程序法產生了基礎作用。此后,大陸地區開始朝政治民主化邁進,對行政程序法的推動,有正面的誘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權利意識增長,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維護自身權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動力論文。

推動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動力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便是社會轉型壓力大,不論是現在的大陸地區,還是1990年代的臺灣,在政治、經濟、社會乃至于法律,都面臨新舊秩序的交錯輪替。面對這樣轉型的壓力,對于提供公平、公開與公正的行政程序,對于參與行政程序,來自于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要求的聲浪,亦隨之而起,此成為推動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動力。在程序的設計上,必然面臨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協調。

因此檢視臺灣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時空,乃處于社會密集且快速的轉型中,大陸地區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當前,正是改革開放后,朝市場經濟快步邁進,政府大力推動許多重要建設,經濟快速成長。所以說行政程序法的產生和完善,經濟發展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方面態度對于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尤其是由政府透過專門調查或研究委員會的設置,進行負有任務的研究,更是推動立法進度的保證。除此之外,法學界的研究,不斷撰寫論文,尤其是透過法學研討會提出草案,或是對政府公布的草案或研究報告召開專門的研討會,更是促成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動力。而大陸地區目前學術界對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論也有熱烈的討論,未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似亦有賴政府的推動[3]。

整體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不能不考慮到社會轉型的問題[4]。另外對政府權利擴張的控制以及對政府科學管理則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主要原因。民主政治使人民權利意識提高,而經濟發展是推動行政程序法的動力。經濟的自由化必然會推動政治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結果必然會促使人民要求參與行政程序的決策過程,進而要求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與公平,這是一個立法趨勢。

相較于外國的立法過程,對實際行政運作作實證調查,一直是相當受到強調的重點[5]。臺灣地區在制定行政程序法過程中,似有欠缺。大陸地區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該考量實際運作的情形進行立法,方能反映時代需求,畢竟法律不是理論,而是實際的運作。

(二)立法體系的比較

1、立法模式選擇

關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有其困難之處,其原因主要是范圍廣泛、性質復雜、變遷頻繁[6]:其一,范圍廣泛:行政程序法的范圍,遠較其它法律為廣泛,尤其政府任務增加,行政權日漸擴大,如何制約行政權的力量,以保障人民權利不被行政權的侵害,把行政程序法統一編纂,其困難自不待言。其二,性質復雜:行政活動多樣、復雜,但各類行政行為,差異頗大,故編排一部統一法典,實不容易。其三,變遷頻繁:行政法規為國家行政的運作規范,但是國家政策要因時制宜,隨著時代改變必須有所改變。

但這些困難并非無法克服,各種行政程序法律規范有其特殊性,因此把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歸納在一部行政程序法中有其困難之處,但是制定各種行政程序共同適用的一般法則,也并非不可能,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過努力是可以達成的。

面對行政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設計及架構法律體系之問題,參照各國立法例,立法結構大概有三種選擇,試分析如下:

(1)并列式

這種立法模式是按照行政行為的類別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構。整個行政程序法分為若干部份,每一部分分為一種行政行為類型,各個部分內部采用線性結構,但整個行政程序法不是線性結構,而是并列結構。

并列式的結構并不可取。這種結構的立法,如同一部各種行政行為的匯編,由于個別的行政行為類型有許多共通性,因而使許多相同程序在同一部法典中大量重復,整個法律篇幅過長、拖累。雖然這種立法也有其優點,如各類行政行為程序自為一體,方便法律的實施。但是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這種立法結構方式。

(2)總括式

這種立法模式是打破行政行為的類別界線,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時間性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此種結構與訴訟法的結構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時間性為結構基礎,行政行為類別從屬于行政程序的時間流程。

總括式結構對各類行政行為共有的程序制度進行歸納重組,顯然能克服并列式篇幅過長、重復的缺點,使行政程序結構簡潔,條理清晰。但其卻難以兼顧各類行政行為特有的程序制度。

(3)總分式

這種立法模式將整個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個部分,上半部采總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這種結構的特征是兼采上述兩種方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做分則性的規定,能統一規范則統一規范,不能統一規范則依不同行為分開規定。

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而言,總分式的立法模式應是較好的選擇。行政程序法典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時行政程序法調整范圍廣泛,各類行政法律關系差異很大,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或一般原則,均需普遍適用各領域的行政行為。為使這些原則、規則在所有領域和所有行政行為中得到遵循,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只有透過總分式結構方能達到效果。

2、臺灣地區的立法體系

臺灣地區行政程序的立法體系:第一章總則篇,規定法例、管轄、當事人、回避等等,適用于所有行政行為的規定,有大量實體法的規范;第二章以下則是針對個別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等,分別予以具體規范。整部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個部分,前面為行政程序的通則性規定,后面為分則性的規定,有關程序性規范,能統一規范則統一規范,不能統一規范則采則分開規定的總括式模式。

3、大陸地區的立法體系

大陸地區目前學者草擬的行政程序法試擬稿主要有兩個版本:一個版本是姜明安教授執筆,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2年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試擬稿》(以下簡稱“試擬稿”);另一個版本是應松年教授負責的行政立法研究組2003年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專家建議稿”);兩個版本立法體系均采總分式結構,即總則中不分行為的種類和程序之階段,對于各類行政行為的共同事項作出統一集中的規定,為關于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定;分則中則是對于特定種類的行政行為作出特別的規定??梢?,大陸地區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過程中,關于設計未來行政程序的立法結構,不論是專家建議稿或是試擬稿版本,都是以總分式結構為準則。

雖然這種立法體系,架構與內在邏輯性聯系不及其它法典清晰、嚴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調整范圍的復雜性,包括對于程序與實體內容相協調,這種體系的編排方式,應該說是合理和適當的。

專家建議稿在第一章是總則的規定,對于各類行政行為則分別規定;試擬稿共七章,第一章為總則,第七章為附則,其余五章除第五章(特別行政行為的程序)為分則內容外,其他章實際也為總則內容,分別包括行政程序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行政救濟與法律責任。其中主體與行政行為主要為實體性規范,而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特別行政行為的程序自然是程序性規范,行政救濟與法律責任則是涵蓋實體與程序相結合的規范。

行政程序法律體系架構,總分式是最好的立法選擇,: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個部分,上半部采總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做分則性的規定,能統一規范則統一規范,不能則依則分開規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及刑法典,雖然涵蓋實體法,但是主要不是實體法,所以不能如同民法典及刑法典一樣架構體系[7];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訴訟法,雖然主要是規定程序法,但仍有實體法的規范,故不能如同訴訟法體系一樣的架構。

其二,總分式結構能夠充分體現制定集中系統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動多樣、復雜,為了實現行政法治的統一,應力求使行政行為統一起來。由于在實體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十分困難,各國主要謀求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統一。行政程序法擔負這個重要的使命,要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性,采用總分式結構,以通則性程序制度為主體,就可以達成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統一的目標。

其三,總分式結構能夠較好的處理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類行政行為法,因為各類行政行為法還需要規定各自的實體規范,以及特有的程序規范。倘若行政程序法不能與各類行政行為相銜接,則整個行政法體系是松散的??偡质浇Y構透過適當分則性的規定可以與各類行政行為法相銜接,使行政法體系完整。

其四,從根本上,總分式結構是行政法體系對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他與各類行政行為形成扇形結構關系。體系的結構關系必然影響法律內部的結構,處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必須被要求采取總分式結構。

正因為如此,無論是臺灣地區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大陸地區的試擬稿以及專家建議稿,在考量行政程序法的范圍廣泛、性質復雜的特殊性后,均選擇以總分式結構方式作條文編排,是較為可取的立法方式。

(三)立法內容的取舍

1、若干待解決的問題

世界各國對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行政程序法應規定哪些內容,從來就沒有一定必循之規,應視當時社會情況等因素來決定。綜觀各國對于行政程序法的內容取舍,有以下問題需我們在立法決策時考慮和找出解決方案[8]: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政府的實體組織轉換在網上運作時,“流程”則是虛擬環境下政府實體組織向虛擬組織轉化的共同基體,也成為轉化過程中需要重新設計的結構。本文試圖將知識管理思想融入到政府流程中。提出在虛擬環境下政府知識流程概念。闡述了政府知識流程構成要素、支撐該流程循環的條件,以及構建政府的知識流程圖。

弗朗西斯培根先生有句很簡明的話:“知識就是力量”這不僅對個人來說是真理而且也適用于一個組織。某種程度上說,一個組織的集體知識才是它真正的力量之所在一個組織需要對內部的和外部的挑戰及時地回應,僅靠信息系統是不夠的,關鍵是不斷的收集、存儲、更新和運用組織本身具有的知識…。在虛擬環境下,研究政府的知識流程是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一、政務知識流程理論提出的背景

1.1政務知識流程理論

知識鏈指在一個鏈條型網絡中,組織對內外知識進行選擇、吸收、整理、轉化、創新,形成一個無限循環的流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組織與外部環境之間、組織內各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之間被一種無形的知識鏈條所鏈接,這條無形的鏈條就是知識鏈。知識流程是建立在知識鏈理論基礎之上的,是指組織的核心資源——知識在組織內各個知識駐點之間為創造價值而形成的一系列積累、共享、交流的過程,是組織流程的本質內容,其內涵是確定知識在創造價值中所處的環節。知識流程是從知識角度分析組織流程,將組織流程納入到組織知識的流動過程中。這一理念運用到政務流程研究中,能夠滿足傳統的線性政府流程向虛擬環境下政府非線性流程的轉化。

1.2政務知識流程層次劃分標準

1.2.1以政府種類為中心的劃分。這種分層是以現有部門分工為基礎,部門間政務仍然是隔離的,公眾和企業為完成一件工作需要與政府多個網站、程序打交道。

1.2.2以跨部門政務整合為中心的劃分。這種分層是在政務層面上實現了一定的資源整合,體現為一站式的政府辦公流程。

1.2.3以公眾為中心的劃分。從公眾的角度出發,首先區分不同類型的公眾,然后界定公眾與政府間的流程類型,最終以最方便顧客的方式來設計。此時,網絡程序會自動地在公眾和各個政府部門問建立工作聯系,突破了政府部門劃分的界限,政府實現非線性流程的功能。

二、虛擬環境下政務知識流程的構成要素分析

擬環境下政務知識流程的構成要素涉及知識識別與獲取、知識存儲、知識傳遞與共享、知識應用。

2.1知識的識別與獲取。政府知識的識別是指政府為了獲得需要的重要知識,必須清楚地了解政府內外部存在哪些重要的知識以及有效利用既有的知識。其目的是確定政府工作戰略和政府職能有效發揮的支點;定位政府的知識缺,即在政府的知識領域劃分區域后,在該領域確定知識缺口。通過政府的知識識別,將政府知識劃分為以下類型:在政府中,獲取知識的途徑有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種。所謂內部渠道就是指政府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通過交流和知識挖掘得到新的知識;外部渠道是指從政府機關外部獲得的知識,主要包括專門的政府機構、各類咨詢公司以及公眾。政府對知識獲取的管理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①加強政府部門內部的交流,通過會議、講座等形式獲得內部公務員掌握的經驗知識;②充分利用政府智囊團和咨詢公司等外部資源,通過合理的合作方式,有效地獲取他們掌握的知識;③通過定量或定性的信息處理方法,從已經掌握的豐富的政務信息資源中挖掘出有用的隱性知識,這種方式應該成為政府獲取新知識的主要途徑。

2.2知識存儲。政府的知識存儲是指將政府工作中的顯性和隱性的知識以便于檢索使用的方式有效地存儲起來?;诹鞒痰恼罩R的存儲有三大媒介:公務員個人、相關部門、政府系統。

2.2.1公務員個人的知識存儲

①在職人員的知識存儲。政府為了存儲重要的知識需要利用知識地圖定義出政府內具有重要的知識、決策力的那部分人員;其次鼓勵政府內部工作人員對重要知識的記錄、存儲并共享。例如,在完成一項流程性任務時,對出現新的問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后,需要工作人員記錄下,方便日后沿用。②離職人員的知識存儲。在政府人員離職或辭職之前,政府采取安排負責知識搜集的專家對其進行深度訪談,并將他所擁有的文件以及工作中的經驗等記錄下來。這樣有利于接下來工作的順利開展,降低離職率和經濟損失。

2.2.2部門內的知識存儲

作為政務流程中的知識存儲問題,牽扯到完成該流程任務的各個相關部門,這樣就存在部門內部的知識存儲。部門內的知識存儲有以下方式(僅針對電子環境而言):其一,以電子載體作為記錄方式的會議記錄,當然體現了作為流程分支的部門,應對該環節工作的重要會議知識。其二,作為分支流程的部門,各部門之間的電子郵件交流的內容,也是重要的知識存儲對象。其三,部門內的討論中,組成人員可以利用BBS、Intemet等交流工具作為討論的方式。

2.2.3政府系統的知識存儲

政府的知識隱含在政府各個部門的工作流程中,為了保障這些知識的合理利用、按政務流程而建立各種知識關聯網,將各部門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政府應采取利用政府電腦化、自動化的方式、將文檔管理系統、知識庫的內容聚集并存儲下來。

2.3知識傳遞與共享

政府內部的知識可以分為2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政府內部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知識傳遞,這樣可以有效彌補部門之間的信息鴻溝,有利于從更全面、更高的角度來看待和解決遇到的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問題,促進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二個層次是相同政府職能部門的不同等級之間的“縱向”知識傳遞,這樣可以使得部門內部有效的經驗知識得到廣泛傳播,為整個部門所共有,推動整個部門的發展。

知識的兩種屬性也決定了政府面對顯性知識的傳遞與共享應該做到:第一,必須提供較大的知識檢索工具,例如智能檢索工具和知識發現工具;第二,在網上一些新的知識內容,或將新的知識文件或通知推送到已經訂閱此類知識的人員的主頁或郵件中,使政府人員能夠了解最新動態的知識;第三,定期地通過講座或電子培訓系統,有針對性地給公務員進行前沿知識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第四,組織內部經常性的以會議和討論形式進行的小組學習、交流,以有利于學習的深入,以及促進新知識的產生l7J。在面對隱性知識的傳遞與共享應該做到:第一,建立一個政府內部的知識門戶網站,提供虛擬的交流空間,在網絡交流中或共同的合作中實現隱性知識的擴散和共享;第二,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激勵政策的制定,指導、鼓勵政府的知識傳遞。

2.4知識應用

知識的獲取、存儲和傳遞都是為知識的應用,政府對知識的應用是為了實現政府的管理和服務兩種職能。在政府工作中知識應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持功能,使得決策更科學化;實現政務知識向政府“知識資產”轉變。而政府人員可將學到的知識應用到策略、政策、決定和實踐中,可以解決更多的問題、承擔更復雜的任務。

政府對知識應用的管理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其一根據用途對知識進行分類管理;其二建立一個應用知識進行科學決策的平臺,鼓勵各級領導在進行決策時應用各種相關知識;其三對各職能部門在知識獲取、共享和應用方面的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并作為衡量其效績的指標。

三、支撐政務知識流程循環條件

3.1公務員應具備知識管理觀念

政府知識管理的核心是“人”——內部人員與外部公眾。由此其知識來源有2個:一是公務員的工作心得與經驗總結;二是公眾對公共部門行為的評判與期望。比如公開監督電話與電子信箱,公共部門就能夠獲得公眾對其行為評價與企盼的廣泛信息。從知識來源角度看,政府知識的外來資料與內部的經驗教訓儲存在同一個界面,經過公務員之間溝通、交流、閱讀與理解顯性知識,再經過各自大腦的精煉與萃取,最終形成政府各部門特有的處理相關問題的知識經驗,同時又內化成為個人的隱性知識,協助政府避免發生同樣的問題,最后經過各公務員自身工作的經驗與研究又產生新的顯性知識。如此周而復始,使其形成一個穩定的知識管理流程。作為公務員應該具備這些知識管理理念,才能真正的將政府的知識管理推向更深層次的發展。

3.2政府部門組織的結構化

政府部門采用網絡化扁平化結構,既充分保證電子政務虛擬形態下所需要的穩定性,又能對政府部門組成人員充分授權。推動政府部門知識的收集、傳遞與共享,有助于改變政府部門人員的工作態度、行為與能力。具體而言,改變傳統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不連貫的獨立工作機制;政府信息網絡化可使在一個共同的信息平臺上,實現垂直的過程水平化,使政府工作高度協調一體化管理;利用網絡技術實現政府的知識全方位擴散,推動一部分政府職能分解、授權和委托給社會組織進行化管理,形成政府新型運行機制。

3.3信息技術平臺的搭建

在虛擬環境下支持政府實現知識流程有效循環的信息技術包括的內容比較多而且程序也很復雜,不同的環節上需要不同的信息技術支撐。例如,政府知識所呈現格式的形態分為數字導向、文字導向、多媒體導向,就需要依次利用知識獲取與共享、數據倉庫、文檔管理系統支持知識獲取的主要信息技術包括:搜索引擎、文件挖掘、內容導向搜索引擎以及政府各門戶網站。支持知識存儲的主要信息技術包括:數據倉庫、文檔管理系統、專家系統、政務知識庫等。支持知識共享與傳遞的主要信息技術包括政府內部網絡、政府外部網絡、協同系統、工作流系統。: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3

關鍵詞:行政程序;理性價值;文化基礎;社會環境

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以來,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已日益被重視。1996年《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許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管程序。同時,從上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學術界對行政程序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現在,凝聚著學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載著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價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統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對理性的張揚,將有利于社會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國傳統倫理文化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實現的艱難。

一、理性價值的內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是從整體上而言的,指相對完備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類所具有以推理或積極的行為來實現其目的的能力,人們在安排自己事務時一般愿意通過理性而不是通過那種隨機和任意的行為或裸的暴力來進行。[1](P67)從內容來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兩部分。[2](P35)這兩部分各自相對獨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關系。

工具理性針對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或過程與結果的關系。就認識論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決策或決定通過合理的交涉過程得到,過程理性決定了結果理性,過程非理性極易導致結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實現依賴于程序設計,不同類型的行為需要不同的程序規則。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為決策類程序和裁決類程序。決策類程序適用于規則的創立和公共決策的選擇;裁決類程序適用于對具體事項的決定和對糾紛的解決。無論是那一類程序都應遵循最低限度的正義或理性規則。首先是專業化規則,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職業主義”原理設計,強調行政的專業化;其次是中立規則,決策者、決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結果中不應包含決策者、決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聽取意見規則,要通過程序設計保障當事人參加到程序中來,并賦予其提出主張、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權利;第四是選擇最優規則,選擇要以理性推演為基礎,推理應論及所有的論據和證據;第五是說明理由規則,任何決策、決定或裁決都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最后是公開規則。行政權運行過程的公開,不僅可以借助公眾的監督而使選擇權的濫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選擇過程中無意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2](P35)

溝通理性適用于主體和主體之間,表現為誠意地進行討論和對話,真誠地嘗試了解對方的觀點,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來尋求共識。[2](P35)溝通理性決定了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溝通理性通過以下機制實現:1)參與機制。參與是溝通的前提,在決策類的程序中,參與應當是開放和普遍的,在裁決類的程序中,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權參與。2)說理機制。程序的本質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正是這種程序的過程性與交涉性使得說理機制得以展開,程序參與者必須全力以赴地以理抗爭,最后達成妥協,消除利益沖突?,F代行政程序不是為解決行政爭議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為我們提供一個解決問題辦法的制度性框架。這種制度性框架可以促進人們理性地看待與己有關的行政爭議,并自愿服從通過該制度運作而獲得的解決問題的方案。[3](P26)3)宣泄機制。在利益多元的現代社會,存在許多利益訴求,通過程序預設來宣泄和釋放不滿情緒并加以吸收,將增加行為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也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價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體系中占據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價值、公正價值等都可以回歸于理性價值之中。當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價值、公正價值等也具有獨立意義。

二、理性價值實現的文化基礎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不僅需要合理的程序設計,還必須有相應的文化基礎。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備受重視,主要是源于這些國家對自然法的信仰,對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義的理性文化傳統。英國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確立了自然公正原則,該第39條規定:“自由民非依據國法予以審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錮,也不得剝奪其財產,放逐外國,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國立憲繼承了英國的自然公正精神,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任何州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泵绹摪罘ㄔ阂晃淮蠓ü僬f:“程序公正與規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內容。苛刻的實體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是可以忍受的?!绷硪晃淮蠓ü僬f:“自由的歷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歷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在我國的實現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礙。我國傳統文化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倫理文化。儒學的全部內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來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社會目標。儒學的最高理想是這樣一幅社會藍圖:人們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責任,并依血緣鏈條傳遞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這就是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禮。在禮的制約下,人們有親疏而無紛擾,有尊卑而無爭斗,彼此相安無事。[5](P700)倫理文化強調的是身份和等級,有權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傳統文化中程序沒有生長的基礎,這也造就了我國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法律傳統。程序是用來說理的,倫理文化只強調服從,不需要說理,當然也就不需要程序。雖然一百多年來在西方文明的撞擊下,我國傳統文化有了很大轉型,但倫理文化仍盛行于國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間,對掌權者的崇拜遠勝于對法律規則的服從。在此文化環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規則的完美設計,也常會被實踐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極易消失于倫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價值實現的社會基礎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還必須有與之匹配的社會基礎,即依賴于國家治理模式、社會結構、法律機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會的認可和包容,否則,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也就永遠只能是學者們的空想。以下從四個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運行的社會基礎: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適用范圍。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討價還價的過程,過多的討價還價會影響政府的權威,而我國又在進行政府主導下的改革,需要強化政府的權威,這里存在著程序正當性和管理正當性的沖突。程序正當性要求減少政府的權威,而政府權威的弱化會影響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導地位,引發管理正當性危機??梢姡姓绦蛑贫鹊耐菩幸紤]政府對經濟和社會的有效控

制。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適用范圍只能逐步擴展,尤其是重大決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體。在決策類程序中,交涉主要發生在政府和市民社會之間。現代社會的個人力量微弱,難以獨立與政府對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會,通過社會組織或利益團體與政府交涉,才能有效與政府抗衡。市民社會的多元權利可以有效分解國家權力,遏制公權力的專斷。[6](P157)在我國,由于市民社會不成熟,社會自治欠發達,因而,決策程序的交涉主體缺失,這會極大影響決策程序理性價值的實現。在裁決程序中,交涉主要發生在政府和個人及個人的延伸體之間,個人及延伸體對裁決程序的參與,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較低廉的成本解決問題或者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問題后還將在別的方面付出代價,行政程序制度都將難以有效發揮作用。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轉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傳統的管理與現代的管理并存,這無疑會影響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運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問題。過高的程序成本會使社會背上沉重的負擔。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國家,行政程序制度運行中的種種偏差往往靠司法機制糾正,司法制度也就成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實現的最后屏障。我國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會不發達以及傳統集權治理模式的影響,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國的司法制度同樣不成熟,司法力量單薄,難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

以上分析看出,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有效運行的社會基礎并不牢固。單憑行政程序規則的完美設計來期盼其理性價值的實現,帶有相當的理想成分。

四、結論

在法治社會,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獨特的理性價值,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溝通理性決定的。但該理性價值的實現除了需要設計精細的程序規則外,還需要相應的文化和社會基礎。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會之外,這自然也適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聲很高,行政法學界更是傾盡全力進行研究,在此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尤為重要。缺乏文化基礎和社會環境的支撐,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以及在我國現行條件下如何確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價值的實現,都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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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韋德。行政法[M].徐柄,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4

由于市政工程項目的參與方較多,它們不僅涉及市政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同時也涉及市政工程項目運營及監管等環節,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不僅要加強工程建設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時還要加強管理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強建設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政工程項目的參與方中,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質量受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供應商及沿線居民等多種因素影響。除了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是市政工程建設的主體單位,對于市政工程建設質量的把控有重要作用。另外,市政工程沿線的居民也因拆遷等問題也成為了市政工程的相關利益方。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加強建設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加強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有效的保證市政基礎設施的質量。對于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可以通過采取定期聯席會議的方式來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同時要通過建立一系列的思想教育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和約束。另外,對于社區居民,可以通過建立街道社區聯絡員制度,具體通過社區的聯絡員來開展沿線居民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強管理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政工程項目的參與方中,市政建設部門作為市政工程建設的管理者,在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管理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市政建設管理人員的政治思想覺悟也切實關系著市政工程項目質量和進度,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強市政工程管理者的思想教育。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通過以下措施。1.加強職能部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需要提高市政建設參與人員的思想覺悟,提高自我約束意識;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黨員工作者要進行重點的思想政治教育;通過黨員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其次,在市政工程建設的過程中要營造良好的政治思想教育氛圍;讓市政工程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在日常的工程建設監管過程中要嚴格要求,切實加強對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管以及做好工程項目的審批。再次,在市政建設工程中要形成踏實務實的工作作風,注意培養相關職工干部扎實工作、勇于奉獻的工作作風,這是當前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而要培養干部職工的務實作風,則需堅持不懈、開拓進取、穩中求進。2.加強權力監督,純潔隊伍風氣在市政建設工程中保持反腐倡廉的學習機制以及思想教育機制,需要及時建立和加強內部建設的反腐倡廉以及推介工作制度,工作中注意培育克己奉公的廉政風氣。市政建設部門在某種程度上掌握著相當大的錢和權,因此,開展廉潔清正的思想政治宣傳工作意義深遠。

二、堅持以人為本

在加強市政工程項目思想教育建設的同時,也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維護好各個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尤其是群眾的利益。對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參與方要建立提高員工幸福指數的一系列制度,通過提高員工工資收入,有效提高職工生活水平,從而構建和諧的企業文化和企業凝聚力。同時,堅持以人為本、弘揚正氣、改善民生為本的原則,本著對市政工程沿線的相關居民群眾負責的態度,積極為他們謀福利,保證他們應有的合法權益。另外,我們在向群眾宣傳支持城市建設是每個市民的應盡義務的同時,切實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是我們應盡的職責。所以,在市政工程建設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市民群眾提出的意見。特別是一些舊城、道路的改造建設中,對道路與市民住宅間造成影響市民出入的,應在道路成本概預算設計中予以調高,對道路橫穿拆除住戶的部分圍墻及時進行了嚴格的加固處理,確保了市民群眾的行路質量和安全。

三、結語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5

1.1成本管理及控制基本概念市政工程造價成本管理是指,在市政工程項目建設中對成本分析、決策及控制等一系列管理行為的統稱。主要目的是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條件下,對施工項目中各個環節資金進行科學管理,以達到以最少的投資換回最大的收益。市政工程管理主要內容有質量成本管理、生產成本管理及工期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六個方面,首先為成本預測,這是在具備信息數據和技術上,通過對它們進行全面分析,從而提出較為合理的成本預測。其次為成本計劃,實際上是一種書面計劃,這種計劃是將施工中生產費用及成本,通過貨幣的形式反映出來。再次就是成本控制,就是對施工中影響成本應用的因素進行分析,然后做出減少投資及耗費的決策。第四就是成本分析,是建立一定數據資料基礎之上的,利用這些資料,對施工中實際費用進行統計。第五就是成本考核,就是通過成本實際使用情況和預計使用情況對比,分析出成本管理績效的好壞。

1.2造價成本管理及控制觀念不強目前,大多數市政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對造價成本管理觀念理解不夠深入,導致施工中出現諸多問題,阻礙了工程進度,降低了施工效率。這主要有以下兩方面所引起:其一對工程造價成本管理認識不夠,通常只停留在表面,并沒有深入,導致將成本管理只當成施工過程管理或是結算管理。另外,一些管理人員認為成本控制和自己無關,只是財務部門的工作。導致在工程損失嚴重。其二,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交流不夠深入,導致他們各司其職,只注重個體工作,而忽略了工程的整體性。

1.3成本管理及控制體制存在缺陷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責任制度有待完善,在目前成本管理中,并沒有將職責、權益及利聯系在一起,導致項目投資方和工程管理方在權責上不明確,考核機制也就無從說起了。其次,成本控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由于該制度不完善,導致員工對自己所肩負的責任并不明確,進而導致考核機制無從做起。再次,決策體制有待完善。由于對項目工程前期階段的工作沒有做好,導致在執行階段出現內容不充實等現象,進而導致成本在使用中出現失控現象。最后激勵機制有待完善,在目前項目工程施工中,很少有獎勵機制,導致員工的干勁降低,進而導致成本管理無法落實。

1.4成本管理及控制方式靠后目前,大多數項目工程在成本管理時,還是采用陳舊的管理方式,導致成本管理過于簡單化及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不能給予解決等。另外,有些管理人員僅僅依靠以往的管理經驗,而對施工現場具體情況并沒有重視,使得具有動態特性的成本分析及成本核算并不能給予較好的解決。

2提高市政工程造價成本管理策略

2.1形成成本管理概念要做到此點,首先要有全面成本管理概念,也就是具有全項目、全過程的成本管理。在此基礎上,確定成本計劃,分解目標,并對施工圖認真分析,做好技術分析管理。此外,及時追蹤項目中各項成本使用情況,核查施工方案及施工順序,并采用先進技術,對成本科學預算,使核算信息和目標成本差值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另外,在施工過程中,對于成本變動情況,應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措施。其次,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只有具有成本管理意識,才能夠主動的成本管理,才能在施工中具有責任心。所以管理人員應針對施工現狀,加大成本管理意識宣傳力度,讓每一個員工都對此概念具有很好的理解,才能讓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更具有責任心。在工程實施中,應具備成本管理責任制,有分級負責體制,才能加強成本管理概念,將成本管理工作有步驟的擴展,使之從管理層面擴展到采購及設計各部門。

2.2完善成本管理體制首先完善成本責任制,它是實現成本管理的保證,也是成本管理在落實中關鍵環節。要完善成本責任制,使之在成本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應建立考勤制度、財務使用情況、成本核算分析及成本目標分解的責任制度。其次,針對項目工程中成本使用情況,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并劃分責任范圍、技術人員責任、行政管理人員管理責任及財務管理人員責任等。再次,應積極推行項目工程設計招標,使建設單位有更多的選擇目標,從而達到實現投資成本的目的。在項目招標時,應設置監督管理,使招標工作更加公平。最后,建立激勵機制。有了激勵機制,能夠提高成本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當確定了市政工程目標之后,根據各部門工作完成情況,給予一定獎勵,不僅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優秀方案制作。

3提高市政工程造價成本控制策略

3.1處理好工程造價和質量之間的關系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應處理好質量、工期及投資之間的管理。具體要求是,質量要有保證,工期要合理,投資要高效。所以在造價陳本控制中,不能將三者分開處理,必須將他們結合在一起,反復考慮,制訂出最優成本控制方案。在施工中,不僅要考慮單一因素,還要將它們看做整體考慮,使成本控制處于最優。例如,要縮短工期,從表面上看是要增加投資,但從施工管理角度看,會發現這樣做可以大大減少管理費用,對成本控制是有利的。另外,要保證施工質量,又要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必須嚴格控制返工經費。還有,要實現工程造價成本控制,必須處理好工期這一因素,因為工期的長短直接關系到投資的多少,如果工期過長,施工中的資產投入就增加,成本花費就也就增加,而工期過短,資產投入將會減少,但這時還要考慮施工質量的問題。所以,要將工程造價成本控制在合理分為之內,必須處理好質量、工期及造價三者之間的管理。

3.2控制好工程造價和合同實施間的關系合同在工程結算中起著重要作用,所以應給予重視。在施工之前,管理人員應對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對于不合理的地方應及時提出,以避免工期延遲或索賠現象的發生。在合同方面,管理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對于違約現象應重視。如款項、工程施工圖紙、場地使用權、材料供應等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2)合同是否有缺陷。缺陷不僅包括商務條例中的錯誤,還應包含技術及圖紙中的錯誤,如果管理人員及時發現,應及時指出,以免影響正常施工。

(3)施工變動。在施工中,難免會發生和施工目標不相符的地方,也就是出現了施工變動,這時會牽連到資金使用發生變動,所以應在合同中給予重視。注意好合同中的這三各要素,便可以對成本進行合理控制。

4結語

政治職稱論文范文6

行政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重要載體和方式,對于政府推動改革、發展經濟、維護秩序、服務社會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過程中存在著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和規范事項上的“三亂”現象,權力機關和上級部門對之監督手段的虛置現象,以及法律體系和行政體制層次過多的現象,使得一些部門的“紅頭文件”容易與法律“撞車”。更嚴重的是,少數部門為了強化部門利益,逃避具體行政行為受司法審查的可能,就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來規避、抵制法律,集體“闖紅燈”,導致一段時期內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違法文件滿天飛。對于這種現象,有人稱為“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最終結果是嚴重破壞了行政法治環境。

分析“紅頭文件”違法的緣由,除了部門利益和法律觀念上的因素外,缺乏相應的審查監督機制是關鍵。

長期以來,對行政機關“紅頭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我國實行的是“事后備案”制,即文件頒發實施后再交給政府所屬的法制部門備案。由于這種事后備案沒有具體明確審查職責,缺乏應有硬度,使得效果甚微。據資料顯示,在現存的兩百多萬件規范性文件中,履行報送備案監督程序的還不足兩萬件。如此大面積的監督缺失容易使規范性文件喪失法定的原則立場,成為一些部門謀私的工具。而且,由于事后審查制度必然的滯后性,一些違法文件在被糾正之前已經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從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對行政文件的審查,應當從立法上尋求由事后轉為事前的新機制。

從行政法上講,行政部門制定規章以下的“紅頭文件”,不屬行政立法范疇。按規定,只有行政立法才有審查環節,對于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法律并沒有規定審查程序。可見,尋求行政文件事前審查機制,就必須建立相應的“紅頭文件”出臺“法律審”程序。安徽省通過立法規范行政文件的制定程序,并強調,對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合法修改意見,如果制定部門不予理睬,法制部門可以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更加增強了法定審查程序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能確保在文件頒發前過濾掉違法的內容,有效避免違法文件帶來的行政損失,無疑是遏制違法文件出臺的治本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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