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1
【關鍵詞】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實際上就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在國家的授權下對建設工程項目的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并且查處有關的違法行為,確保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狀態下的,避免出現污染防治設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閑置的狀態,從而有效的加工處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類污染物。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為工業污染源設立的,同時其也是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過渡和延伸,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 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
(1)排污單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環境保護部門所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并且在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12月7號所的第十三號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條款中對“正常使用”也是有著明確的說明的。
(2)嚴禁排污單位擅自拆除并且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條第二款,《環境保護法》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條和第四十條中,對排污單位都有著這樣的要求,排污單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3)當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象進行定期的檢查工作時,排污單位必須真實的反映情況,并且向環保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
2 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法律有效的規定了排污單位的各類行為模式,也就是說當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這些行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額度時,那么排污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階段,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應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噪聲污染者四大類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都有著明確的說明。
(1)不同法律規定的受處罰行為是有所差異的。對于“不正常使用”這個概念,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而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卻并未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那么怎樣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圍呢?以水污染防治設施為例,所謂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對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規范而繼續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認為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處理設施。而以下幾種情況,同樣也屬于水污染處理設施的“不正常使用”狀態:①將全部的處理設施或是部分的處理設施停止運行;②在不經過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環境中;③使用處理設施時,并未遵照相應的規范流程使用、檢查和維修;④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時,從中間的某一工序將污水排放到環境中。
(2)不同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是有所區別的。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應為“5萬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為“10萬元以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也是“5萬元以下”,在我國不同區域對環境噪聲污染處罰幅度也是有所區別的。當然,同類違法行為處罰上限有如此大的差異顯然還是不夠合理的,廣東省對于環境噪音的處罰的上限顯然太低,應盡快修改并適當提高。
(3)不同法律所規定的處罰種類也是有一定差異的。在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罰款”這一項,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處罰的種類有“罰款”和“警告”兩類,也就是說處罰時在這兩者之中可以任選其一。另外,在這四項法律中,不但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也都規定了相應的改正責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為限期重新安裝使用或是責令恢復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項法律則為責令改正,由于其范圍太廣,具體的改正方法還應由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酌情而定。
3 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
(1)在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排污單位存在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那么環境保護部門就有調查取證、立案并且制定出發決定的法定職權。具體來說,在《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處罰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律相關的法律責任中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
(2)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具有現場檢查的法定職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3)環境保護部門有責任向排污單位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政策規范中的與污染防治設施有關的規定,同時還應定期的提供給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對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效果,環境保護部門也應進行跟蹤和反饋,在此過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設施所存在的問題,并勒令排污單位進行及時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對策
4.1 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尤其是要加強對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工作的督導檢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將貫徹落實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活動的考評范圍,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要落實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發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聯合執法機制。
4.2 轉化消防監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進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改變消防部門大包大攬的局面。對消防設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較高的單位,應當鼓勵其對火災隱患進行自主管理;對消防硬件設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要重點管理。要創新消防監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場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促進經營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條件的積極性;扶持、發展專業的消防中介機構,由單位自主選擇專業中介機構來承擔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解決單位缺乏專門技術人才的不足。
綜上所述,我們對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以及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專門為工業污染源而設立的,在其實行的過程中,我們應明確的掌握上述三大項內容,確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設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護資源和能源,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好環境保護的工作,維持生態平衡,從而也保證了人體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2
(一)“六、五”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
2010年6月5日,我區結合“三創一辦”重心工作以及圍繞“低碳減排•綠色生活”這一主題,組織全區環保目標部門單位集中上街設點宣傳,區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參與宣傳,在中心宣傳點設立污染投訴及建設項目咨詢點,向群眾發放了我區今年制作的《創模市民手冊》和《新天通訊》世界環境日專欄報紙,同時還向群眾發放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手續辦理程序》、《貴陽大氣污染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市民環保手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貴陽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保護資料,共計30000余份,使設點宣傳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
結合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區在“六•五”世界環境日宣傳中,開展了以“創建環境保護模范市、爭當生態文明好市民、我參與、我受益、我快樂”為主題的大型公益演出宣傳活動,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田茂書在演出開始前現場發表了紀念“六•五”世界環境日的講話,倡導全區人民群眾行動起來減少污染,促進生態保護,并對環保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隨后由我區少年宮紅蜻蜓藝術團、育新社區舞蹈隊、林吉、胖虎、姚星宇、楊豫黔、李爽樂等演員為現場觀眾帶來了8個精彩的演出,節目中,主持人還現場對“三創一辦”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向市民進行提問并發放獎品,在這個互動環節中,市民們都積極回答問題踴躍參與,使整個宣傳活動達到了聲勢大、氣氛濃、效果好的宣傳目的。
(二)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今年我局組織辦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收到的提案、建議共6件,我局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交代,答復率100%的標準。
(三)在全區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2010年5月26日,為確保環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特成立以副區長*同志為組長,區環保局、區發改局、區監察局、區國土局、區規劃分局、區目標辦、區招商局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小組,并邀請了區人大倪文超副主任、城建環保委及區政協環資委負責人參加,對轄區重點污染企業以及一級水源保護區周邊的排污企業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
在檢查中,對金龍水泥廠、吉桂電線電纜廠、三江水泥廠、華黔冶煉廠、東郊水廠的運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場中發現華黔冶煉廠處于無組織排放煙塵污染的生產狀況,由于華黔冶煉廠生產的棕剛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限制類中第十一款二十一條,棕剛玉、綠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燒結塊及磨料制造項目,該廠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取締的項目需由發改部門進行認定。至今區環保局未給該廠辦理排污許可證,該廠行為屬于無證違法排污,我局已經對該企業的行為進行了現場取證。
(四)綠色創建活動順利開展
聯合教育局、高新路街道辦事處開展了綠色創建活動,已經明確今年創建的“綠色學?!睘槎屑靶绿炀拍曛屏x務教育學校;選定振華社區(機關本部小院)為今年的“綠色社區”創建對象,目前創建工作正在進行中。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3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4
關鍵詞:現時義務;預計負債;確認;計量;列示和披露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三高企業如鋼鐵、化工、煤炭、電力、油氣、核能等行業企業,在其生產活動中,造成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與國家相關生態保護政策相抵觸,因而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關注,國家加大力度進行整治,導致企業形成法定現實義務,有可能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出。這些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經濟事項,其結果須由未來環保部門處罰、提起法院訴訟等事項的發生與不發生才能決定。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事態的發展,一旦因環境污染整治中由于訴訟、賠償產生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即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環境污染整治納入預計負債核算范圍的理論依據
目前,我國產生環境污染最重的三大部門是:冶金、化工和輕工;六大企業是鋼鐵、煉油、火電、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和造紙,另外礦產采掘和生產也是環境污染源之一。以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時會面臨一些較大不確定性的經濟事項,尤其是對環境污染整治中發生的被處罰、被賠償責任,這些不確定性事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最終結果需由這些未來現實的發生與否加以決定。因此企業環境污染整治屬于會計或有事項。三大部門、六大企業和煤炭等采掘生產單位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對環境的污染而產生現時義務,主要反映為對大氣、水資源和土壤的污染。(一)大氣污染現狀及其成因我國大氣污染極其嚴重。2015年6月4日,全國161個城市僅16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2015年12月19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70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已有半數以上城市出現空氣重度及以上污染;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灰霾面積2015年12月20日為66萬平方公里,重霾面積47萬平方公里。這種情況現在及其未來很難得到緩解。大氣污染產生的源頭是三大部門、六大企業以及煤礦的燃料燃燒、大規模采礦產生的顆粒物以及排放產生的硫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氯化物、含有氟、氯的氣體。(二)水污染現狀及其成因我國水污染也日益嚴重。2013年全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2014年4月,我國地下水為較差和極差的占比合計約60%。2015年,全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5118個中,有2174個監測點水質呈較差級,占42.5%;964個監測點水質呈極差級,占18.8%。較差級和極差級的水質監測點占所有監測點的比例超過60%。水質存在砷、鉛、六價鉻、鎘等重(類)金屬超標現象。產生水污染的源頭是三大部門、六大企業以及采礦含有重金屬、酸等有害物質的廢氣,廢水,廢渣。(三)土壤污染現狀及其成因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堪憂。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主要污染物為鎘、鎳、銅、砷、汞、鉛、滴滴涕和多環芳烴。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是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涉及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皮革制品、造紙、石油煤炭、化工醫藥、化纖橡塑、礦物制品、金屬制品、電力等行業。由此可知,三大部門、六大企業以及鐵礦、煤礦等礦山開采企業,由于已經發生的生產活動導致環境污染而現在承擔被政府部門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賠償等義務,這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現存狀態。這些企業因造成污染可能被,甚至敗訴,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敗訴賠償金額、何時賠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是否承擔被處罰和賠償責任、何時發生、承擔金額的大小,要等到政府環保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才能決定結果。當承擔處罰和賠償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時,即形成企業的預計負債。
二、環境污染整治涉及的預計負債確認與計量
(一)環境污染整治預計負債的確認不符合負債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或有負債,企業不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但是影響負債的多種因素處于不斷的變化中,企業應當持續地對這些因素予以關注。其一,環境污染的危害及其處罰的法律依據。由于企業產生的大氣污染對人體傷害嚴重。水污染及土壤污染也極大程度危害人的身體健康,傷及牲畜。對此,國家相關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明確“污染環境罪”;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3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7.07.020五十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等等,分別明確了造成大氣、水資源、土壤污染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污染損害賠償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即權利主體是污染受害人,義務主體是污染加害人。產生污染承擔現實義務的企業因此成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義務主體。其二,環境污染預計負債的確認。通過上述分析,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都明確了法律責任和各種義務,是企業承擔的法定義務。當賠償金額根據法律規定和律師、專家的專業判斷,能夠可靠的計量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則確認為負債。如10年前,就有英國北安普頓郡科比鎮大量新生兒畸形事件。即:1989年-1999年之間,英國北安普頓郡科比鎮鋼鐵集團有毒工業垃圾導致大量先天四肢畸形事件,致使科比鎮政府被法院判決給予殘障孩子及其家庭巨額賠償。案例中,科比鎮政府是義務主體,是污染加害人;科比鎮殘障孩子及其家庭賠償是權利主體,是污染受害人。通過受害人,科比鎮政府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定現實義務,因此,致使科比鎮政府向孩子及其家庭賠償,導致經濟利益流出,而且賠償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據此,確認為負債。(二)環境污染整治預計負債的計量環境污染預計負債的計量主要涉及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主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專業律師、專家判斷,相同及相似事件法院判決結果,來確定最佳估計數。如果估計數是一個的區間,則取區間的平均數;如果是單個項目則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依據范圍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造成人身傷殘以及死亡的,還要包括: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環境污染造成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包括三方面: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環境污染整治預計負債的計量還要綜合考慮與環境污染整治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貨幣時間價值和相關未來事項。
三、環境污染整治預計負債的會計核算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5
關于固體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固廢場)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廢填埋和垃圾焚燒兩種類型,其主要考點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廠址優化選擇;
(2) 產污環節和污染源
(3) 現狀調查
(4) 主要環境影響分析
(5) 環境保護措施
(6) 大氣污染源強和滲濾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項目
此類環評項目關鍵問題是廠址選擇,最主要的是環境影響是滲濾液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響,惡臭等大氣污染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① “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②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③全過程管理原則 指對固體廢棄物從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直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實行一體化的管理。④分類管理的原則 鑒于固體廢物的成分、性質和危險性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管理上必須采取分別、分類的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固體廢棄物制定不同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范文6
關鍵詞: 環境保護 ;調查 ; 識別;評價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road construction,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identification; evaluation
中圖分類號:F540.32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隨著公路建設速度的加快,省內外各條公路(尤其高速公路)建設范圍內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有效保護公路沿線的生態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人民生活環境,降低環境污染,減少水土流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需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修路會給百姓造福,會使地方經濟飛速發展,而在修路的過程中,各種人為因素會使周圍環境遭到破壞,這就需要施工單位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盡可能采取措施減少環境污染。
我國主要的環境保護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等,對各種污染物的形態進行了限制,所謂污染物形態可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排放/控制標準。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對公路施工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也分別做了具體要求。施工單位在每個施工場界內,都應該遵守國家和當地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因此要求每位職工在施工過程中都應該對相關法律法規做以了解,使每個人都要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從自身工作做起。但目前據本人了解,大部分施工單位的職工對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證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
為了減少在修建公路過程中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我們作為施工單位更應立足于施工實際情況,從保護環境的觀點出發,認真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分階段《施工方案》時有相應的環境保護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根據施工特點,圍繞敏感點,制定的噪聲、振動控制方案;制定預防揚塵和大氣污染工作方案和工地排水和廢水處理方案;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方案;保護城市綠化的具體工作內容;管線遷移和防護方案;施工范圍內已有的列入保護范圍的文物名稱和具體的保護措施等。首先在項目進場前應對各種環境因素予以詳細調查,考慮到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給環境帶來的不利因素,須從多種角度、全方位按照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七個方面對環境產生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其中七個方面包括:向大氣排放;向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當地其他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其他方面如特別行業的特殊環境問題。按照過程分析法、工藝流程(物料衡算)分析、生命周期分析、對比法、現場觀察、問卷調查等方法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然后用定性判斷法、定量打分法或定性判斷與定量打分相結合的方法對各種環境因素進行評價。制訂培訓計劃,建立培訓、考核程序,定期對直接參與環境管理的人員進行環保專業知識培訓,對各層次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環保知識培訓,對關鍵崗位員工進行崗位操作規程、能力和環境知識的專門培訓,新工人進場和人員轉崗都要進行相關的環保培訓和教育。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和一般環境因素。對重要環境因素,要依據其具體情況制定出環境管理方案,并按照即定方案對其進行控制,或者對重要因素制定階段性目標,以持續改進的方式不斷加以控制。管理方案應是各部門相關人員集體討論研究制定,并要對此方案進行評審,以保證方案的有利實施。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責任部門可以不定期去檢查管理方案執行情況。對于一般環境因素,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責任部門還應根據施工環境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環境測量和監視計劃,計劃中應包括環境控制目標、指標應完成情況,重要環境因素指標控制情況等,并要求實施部門按計劃及時對各種環境因素加以有效控制。其中公路施工主要環境污染及其特征 (1) 噪聲 ,施工噪聲包括現場施工產生的噪聲和車輛運輸產生的噪聲。 施工過程將動用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這些施工機械在進行施工作業時產生噪聲,成為對臨近敏感點有較大影響的噪聲源。這些噪聲源有的是固定源,有的是現場區域內的流動源。此外,一些施工作業如搬卸、安裝、拆除等也產生噪聲,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比較突出。(2) 振動 , 施工振動包括重型施工機械運轉,重型運輸車輛行駛、碾壓等施工作業產生的振動。(3) 大氣污染 , 挖土、拆除、裝卸、運輸、回填、夯實等施工過程和開挖面、露天堆場等區域會產生大量揚塵,揚塵在大風天氣和旱季較為嚴重,是主要的大氣污染。此外,各種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爐灶等燃具也排放廢氣。 (4) 水污染 ,廢水主要有施工廢水、地下水、雨水徑流、施工人員生活污水。 (5) 固體廢棄物 , 主要有工程棄碴、建筑廢料和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
為了保證各種環境因素能得到有效控制,對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應按照PDCA循環模式去控制,P即PLAN,計劃階段,制定環境方針、調查、識別、評價環境因素、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法律與其他要求、制定目標和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D即DO,運行階段,應對組織結構和職責,培訓、意識與能力,信息交流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文件控制,運行控制,應急準備與響應做出具體控制程序和管理辦法。C即CHECK,考核驗證階段,要制定出監測和測量辦法、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記錄控制程序、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辦法等,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驗證與考核。A即ACT,管理評審,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工作。所有評審工作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持續改進的承諾,找出對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并形成文件作為評審輸入的依據。
貫穿環境體系運行的全過程控制思路應是:在工程施工前計劃階段,應確定環境管理目標、指標,制定環境監視和測量計劃,在實施階段應遵循環境方針,為達到即定目標必須采取措施去實現控制指標。驗證階段,施工單位應要求責任部門定期對目標、指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以驗證目標、指標達標情況和環境因素控制情況。如果發現有不符合項沒能滿足環境目標、指標要求,影響到體系正常運行,責任部門要對其事實進行驗證,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在限定時期內要對其進行整改。
與施工單位有關的各相關方,如材料運輸方、供貨方、租賃設備方、分包方等都應該遵守施工單位對環境方面作出的各種規章制度,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向相關方通報相關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如相關方不能滿足施工單位對環境要求,施工單位應拒絕與相關方合作。
下面就以上描述以流程圖的形式預以描述,使思路更加清晰。
PLANDO
ACTCHECK
以上為本人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施工單位中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諸多因素,在調查、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時的具體方法,最終目的就是全方位地保護環境,愛護環境,使大家能為構筑和諧健康的生活環境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環境管理體系國家注冊審核員學員手冊》 文件編號:UITC-EMS-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