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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1
一、設立證券化過程中的防火墻――特殊目的載體SPV
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SPV是證券化當事人設立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實體,它近乎于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其實際的管理委托他人進行。通常情況下,擬證券化的資產由發起人管理;而其權益則要全部移交給另外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受托管理機構收取證券本息并分配給投資者;此外,SPV的證券發行和承銷工作是委托投資銀行完成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則是分別委托擔保機構和評級機構進行。
盡管SPV不承擔實際的管理工作,但是它的設立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和關鍵,因為正是通過SPV的作用實現風險的隔離,保障證券化交易的安全。
(一)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
在設立SPV時,首先要使SPV自身遠離破產風險,使之免受自愿或強制性的破產,以保障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安全;證券化當事人在構建SPV時,要使SPV符合一定的法律標準,這些標準對實現破產隔離非常必要:
1.限定SPV的經營范圍。一般情況下,SPV是一個新成立的實體,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但是,如果SPV不只從事同證券化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則與資產支持證券無關的業務活動產生的求償權可能會導致SPV的破產風險,因此,要想使SPV遠離風險,SPV的業務必須唯一,只能從事證券化業務,不允許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負債。應在SPV的章程、協議等中規定,除交易規定所必須進行的活動外,SPV應完全禁止進行任何其它的經營和投融資活動。除非交易的當事人允許證券的評級反映出這些業務活動的實體資源、現金流以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2.設置獨立董事。這一結構設計主要是對SPV主動申請破產的制約。SPV結構設計效果僅僅是“遠離破產”,而不是“防破產”,從破產立法的宗旨來看,在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更多是能使債務人解脫枷鎖,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如果SPV確因某些事實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一味禁止其自愿申請破產顯然是有違公共利益的。在實踐中,通常將SPV設立為一個“孤兒公司”,其股份交由公益受托人持有,或者任命一名或一定比例的獨立于發起人的外部董事,來盡量限制SPV的自愿破產申請。獨立董事的最大特點在于其獨立性――獨立于公司及其管理層。正因為如此,在執行破產程序、實質性地改變SPV的目標和修改文件時,應征得獨立董事的同意,該獨立董事在決策時應該以投資者及股東利益為出發點,除非SPV確實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否則不能對破產輕易投贊成票,反之則有違信義責任,有面臨被訴訟的危險。
3.不能進行并購重組。SPV應在組建文件中規定,在資產支持證券尚未清償完畢的情況下,SPV不能進行清算、解體、兼并及資產銷售,也不能對組建文件進行修改,這一要求保證了資產支持證券尚未清償完畢時,SPV破產隔離的狀況不會遭到兼并、合并及任何形式的重組、解體、清算或資產銷售的破壞。
如果資產證券化中SPV的構建沒有完全遵循獨立機構的設置,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并且法院認為發起人成立SPV并向其轉移資產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法院就有可能會運用公司法中的“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判決SPV對發起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甚至合并到發起人的破產程序中去。為了避免和母公司合并,SPV必須遵守獨立契約,如建立獨立的賬簿和檔案,保留獨立的賬戶,隔離自有資產和其他實體的資產等。
4.對債務的限制。SPV除了履行證券化交易確立的債務及擔保義務外,不得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除非后來發生的債務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新發行證券信用等級至少和前次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等級相同;(2)新發行的證券完全從屬于先前發行的證券;(3)除滿足支付評級債券后余下的現金外,對發行人擁有的資產無追索權,并且新債務因資金不足得不到履行時,新債權不得對發行人提出補償請求。SPV的債務一般局限于資產支撐證券以及對信用加強人和流動性便利提供者的義務。
對新債務規定的第一個限制條件使新證券的發行不會增大SPV的風險,第二個限制條件保證了新債務的持有人不會影響SPV的資信,也不能或不愿提交SPV的破產申請。
(二)同服務人的破產風險隔離
如果證券化資產產生的收入保留在服務人的自有賬戶中,那么,在服務人提交破產申請,資產產生的收入就會滯留在服務人的自有賬戶中,這就必然延遲甚至危及了對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的償付。此外,在資產產生的收入和服務人的自有資金混合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基礎資產產生的收入不能用于對證券本息的按時償付。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SPV和服務人的服務協議中通常規定,服務商在收集收入后的一定時期之內,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這一時期結束之后,證券化資產的收入必須存入規定的賬戶之中。在滿足了上述的要求之后,證券化結構就保證了服務人的破產不會影響到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按時償付。
(三)同原始債務人破產風險的隔離
在個別原始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能否得到按時支付呢?證券化結構通過構建資產池(Asset Pool,即將不同利率、期限相同的資產組合在一起)保證了證券的償付不受個別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影響。資產池中包括若干不同債務人的債務,SPV可根據基礎資產的歷史違約數據,通過構建模型來推算資產池中資產的違約率,然后SPV根據違約率來推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并據此確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因此,證券化交易架構的設計將個別債務人的破產情況考慮在內,并采取措施平息了現金流的波動,從而使投資者獲得的償付幾乎不受債務人破產風險的影響。
二、SPV設立方式與實銷售――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
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就是原始權益人。證券化結構應該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SPV的正常營業產生影響,也不會影響對投資者的按時支付。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證券化交易的架構者不僅要保證發起人不會和SPV合并,還要確保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SPV的轉移會被定性為真實銷售,而不是擔保融資。
(一)SPV的設立方式
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起人設立方式以及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方式。在實踐中,按照發起人設立方式設立的SPV往往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移的真實性易受置疑,因此在發起人破產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國家,法院可能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因此也歸于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經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就面臨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亦歸于失敗。相對而言,在發起人破產的情況下,由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顯然不會面臨這種情況。在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極大的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從各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看,SPV可以有如下組織形式:(1)公司形式。公司形式是美國、英國等國家證券化操作中SPV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采用公司形式能夠把一個或者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加以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相關聯。這樣就可以大大地擴大了資產池的規模,從而可以攤薄證券化交易的較高的初始發行費用。而且還可以在同一次交易中發行不同等級和不同種類之證券,這也就增加了SPV的靈活度。(2)有限合伙形式。合伙形式也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組織形式之一,但相對于公司形式SPV的運用程度,則要少得多。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合伙成員即合伙人購買基礎資產,主要為其成員證券化融資服務。(3)信托形式。在英美國家的信托方式下,發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二者之間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SPV持有、經營和管理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債權,轉移的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從發起人處分離出來的信托資產具有獨立性,不受發起人以及受托機構破產的影響,發起人的債權人不能對此特定資產主張權利,即使委托人、受托人任何一方主體發生死亡(主體資格消滅)、辭任等變動情形,信托法律關系繼續存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不受影響,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因此,信托形式的SPV,由于擬證券化的資產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SPV,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資產轉讓“真實銷售”的實現較其他形式的SPV容易取得。
(二)真實銷售
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SPV之間的轉移為擔保融資,那么資產仍就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在發起人破產時,投資者只能以受擔保的債權人的身份,參加破產清算,其利益就會受到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反之,如果資產的轉移為“真實銷售”的話,那么發起人就實現了資產的表外處理,擬證券化資產被移出資產負債表,SPV擁有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即使發起人破產,證券化資產也不被作為破產財產,這對投資者的利益至關重要。因此,真實銷售能夠使證券化資產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界定交易是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各國法律的側重點不同??傮w而言,可以分為:一類國家以英國為代表,這類國家對證券化交易的界定更注意形式而非實質,他們認為,只要金融資產證券化堅持采用銷售形式,那么即使交易在商業效果和法律性質上與資產擔保的融資相同,法院也可將證券化交易視為銷售;另一類以美國為代表,它的界定標準是重實質而輕形式,盡管當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證券化資產,但法庭往往忽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滿足成文法或判例的規定。在美國一般認為只有同時具備了下列條件,資產轉移方可被認定為是“真實出售”:資產轉移的形式和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意思為真實銷售;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完全移轉給SPV;證券化資產的受益權完全移轉給SPV;資產的移轉是不可撤銷的;資產轉讓的價格必須合理;另外還要綜合考慮其他條件,包括發起人的債權人和其他關系人是否收到資產出讓的通知,發起人是否保留了與資產有關的法律文件等。 綜合起來,影響真實出售和擔保融資的認定的因素主要包括:追索權、贖回權和對剩余的索取權、定價機制、管理和控制帳戶收人等,即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將被認定為真實出售:SPV對發起人的追索權不是對資產的履行和信用質量的保證;發起人沒有對所轉讓資產的贖回和回購權,而且對于在投資和收益后的剩余收人,發起人也沒有索取權;在轉讓資產的定價機制問題上,價格是固定不變的;SPV有權管理和控制所轉讓財產的帳戶收入等。
三、結語
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評級 監管 進程 對策建議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新一輪資產證券化便備受期待和關注。央行、銀監會2013年12月31日聯合公告,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的風險自留行為。2013年12月底,證監會受理了東證資管“建元一號”產品申報,其將采用“雙SPV”結構,這些足以證明政府對經濟改革的決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競爭加劇,存貸款定價能力將決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規模有可能達到4000億元”(張友先、張圓圓,2011)。當然有人會擔憂這一活生生的事例:資產證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也有人會質疑: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資產通過粉飾包裝,偷梁換柱去轉移風險。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與特點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彭文峰,2011)。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后在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日本等國普及和發展起來,經過40多年發展,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到各類資產支持證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從傳統的CDO到合成CDO產品。因此,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通過結構安排、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等手段之后,將其轉換為流通證券,進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近年來,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資本市場,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境,為了有效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并盤活存量資金,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從總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階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這為證券化業務發展奠定了明確的政策基礎。第二是試點階段(2005-2008年),2005年開始,中國證監會管理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管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分別開始了各自的業務實踐;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標志性證券是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2006年出現了擔保債權憑證(CDO),2008年出現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第三是停滯階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達到80只;2008年金融風暴之后,資產證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兩年中并無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啟動階段(2012年至今),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于2012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首期信貸資產的額度為5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的契機。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銀行系統中,企業中長期貸款余額9.3萬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9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9.45萬億元。理論上,銀行可證券化資產余額為28萬億元(郭偉,2014)。這些都說明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顯著特點,即:規模小,還處于初級階段。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銀監會和央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三足鼎立之勢,基礎資產有限,主要體現在種類較少,質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等方面。
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容,如資產轉讓問題、SPV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信用增級問題、監管問題等,這些都會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轉化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券的過程,主要有資產發起、SPV的設立和融資結構。首先,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資產證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關系,即發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與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也與“一物一權”原則相違背。對于合同債權的轉讓,與我國《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民法通則》規定都有相沖突的部分,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顯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SPV的設立與《公司法》相沖突,SPV本質上是為適應“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特設的“空殼公司”,這與我國現行《公司法》相沖突,如嚴格的發行債券條件、經營場所、條件和范圍,SPV無法滿足 《公司法》 規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等相關會計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級實際操作過程中,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沒有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不高,又與高位階的法律存在沖突,出現糾紛,風險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濟。
(二)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近3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1993年以來,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如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2007年正式實施的《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雖初現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適合我國企業特點的評級體系。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因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使外部信用增級機制面臨巨大障礙。評級機構準入審查門檻較低,信用評級機構處于多頭監管局面,評級結果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度低。沒有統一的評級機構資質認可機制,因評級機構立法缺失,出現多頭認可,如大公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別被中國人民銀行和發改委進行過資質認可。
(三)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風險
第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評級風險,如評級機構監管不力,會出現評級機構的尋租風險;評級機構自我約束不力,會出現道德風險,當然,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可能面臨壟斷風險和欺詐風險。壟斷風險必然會造成價格的高位,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國外評級機構利用我們相關方面知識的局限性來欺騙,同時對國外評級結果的盲目崇拜,導致國外的評級機構惡意欺詐。第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在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這三大監管部門之間,對市場準入時股權資金的監管上,因缺乏信息溝通,潛藏著巨大風險,另外,資產證券化外包是銀行服務外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外包業務既給銀行降低了成本,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種種潛在的風險。第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因制度缺陷產生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因“私權意識”太強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即用權力投機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樣極大地阻礙了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
我國監管體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就出現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企業資產證券化受證監會的監管,監管機構之間又缺乏交流,出現監管多頭和監管分裂現象;另外,沒有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使監管出現重復或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甚至出現道德問題,使監管效率較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使監管失效。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新一輪資產證券化重啟傳遞給市場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發展和培育我國金融市場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為契機,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推進。
(一)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有助于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制度,結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完整規范的證券化法律,對現有法律中的條款與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別規定;還可通過試點立法,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于與現實不適應部分立即修改,適應部分上升到國家條例層次,最后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另外,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是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障,如修改《證券法》中對SPV主體資格的規定、修改《破產法》中關于真實出售標準的規定、修改《擔保法》中有關擔保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所有這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起到保駕護航的職能。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前提和基礎。從宏觀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觀信用管理模式,以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如政務公開、依法行政、信息資源共享等,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微觀角度,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這兩個重要環節,在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評級制度,是對“經濟人”行為的一個規范和約束,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制度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和快速發展。
(三)強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
建立證券化風險預警系統,其主要作用在于對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全過程及其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監視,得到準確的信息為下一步決策提供服務,這種預警發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場的運作風險最小化。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形成一整套科學高效的處理金融突發事件制度和專業人才,如美國在處理2007年次貸危機中實行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得我們借鑒。要防止“軟政權化”風險,這一概念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岡納?繆爾達爾提出,尤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腐敗、防止尋租和防止扭曲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風險。
(四)解決資產證券化監管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自律體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場業務規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序健康運行,如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對獲批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持續檢查,強化金融監管效果。一方面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以保證交易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質量,使其具有及時性、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定期培訓和學習,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從而提高監管效率。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法律環境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等原因,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只有在不斷的實踐中成長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完善,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友先,張圓圓.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突圍之路[J].國際金融,2011(7)
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3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
林治海,銀行資產證券化:借鑒與創新,東北財經大學,2004年12月
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獨立性 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至今沒有立法機構在法律法規中正式確定下來,學者們對什么是資產證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許多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美國學者thomas albrecht認為,資產證券化即為由發起人將金融資產進行匯集和分離并將其現金流重新包裝成具有流動性的證券,使其能在資本市場上順利出售和轉讓的過程。
美國學者shenker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這樣一個過程: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變現但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期收益的金錢債權,作為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轉移給專為實現證券化目的而設立的特設目的機構,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spv),spv將取得的單項或多筆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和信用升級后,再以此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以該基礎資產的收益作為保證支付證券的本息。
另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處置未來一定期限的預期收入,將其證券化,由投資者來購買,并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機制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筆者贊同以下觀點,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過程,具體指發起人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spv,spv憑借信用增級(credit hancement),以該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此獲得的現金支付發起人,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我國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制度自上世紀70年代肇始于美國以來,很快風靡全球,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廣為流傳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債券,促進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金融經營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優質的項目由于資金短缺的原因而無法順利開展,同時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僵化,銀行肩負了太多的政府職能,負擔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把資產出售給特定機構spv,然后由spv以資產作擔保,向投資者發行各類可以流通的證券,從而迅速收回資產占用的本金,從而也就達到了化解不良資產效用,同時也降低了發起人破產的風險。此外,根據破產隔離理論,發起人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發起人與spv保持獨立和spv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發起人在破產時發起人及其債權人對證券化的資產不具有追索權,實現了消除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在spv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中,對投資者的本息都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影響,降低了投資者的信用風險。因此,從當前我國的國情來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決當前資產市場的眾多問題,也有利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長遠發展。
spv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機制
設立資產證券化主要環節在于風險隔離,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中,特設目的機構即spv處于核心地位。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特設目的機構是極其重要的。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仍將按證券化交易契約的規定支付,從而保護資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spv的構建必須具有獨立性。在發起人破產的特定情況下,當spv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時,破產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資格,將證券化資產作為發起人的資產列入破產財產,這時就要求spv的構建必須完全獨立。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章程,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不受這些主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并避免其關聯性操縱。spv是一個資產證券化為業務的獨立主體,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成為一個發起人和投資者的中介。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在具體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限定業務范圍,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面的業務,從而消除spv破產的風險。
(一)spv的設立方式與風險隔離
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起人設立方式以及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方式。在實踐中,按照發起人設立方式設立的spv往往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移的真實性易受置疑,因此在發起人破產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國家,法院可能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因此也歸于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經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就面臨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亦歸于失敗。相對而言,在發起人破產的情況下,由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顯然不會面臨這種情況。在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極大的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資產轉移方式與風險隔離
傳統企業證券化中,企業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節在于如何實現資產的特定化以及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在實踐中,關于資產轉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實出售”兩種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國家的信托方式下,發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二者之間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spv持有、經營和管理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債權。轉移的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此特定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
但是在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下,我國目前的《信托法》關于信托的規定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诖艘幎?,受托人并不對受托財產擁有法定所有權。在資產轉移之后,如果發起人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證券化的資產仍可以成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并沒有實現風險隔離,同時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會受到破產風險的不良影響。這種不能實現風險隔離的資產轉移方式顯然是一種失敗的資產轉移方式。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作為信托標的的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由于債權權利最終的實現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和消極性(如債權人違約、逾期行使權利受到債務人的抗辯等),所以債權作為信托財產似乎不符合信托財產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轉移資產,與相關法律制度存在沖突,存在著法律缺失。同時spv也難以發揮風險隔離的作用,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是不成功的資產證券化。
2.“真實出售”方式。美國傾向于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歐洲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從屬參與模式,現在也越來越多的采用“真實出售”模式。一種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環境。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之下,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資產。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即為通過“真實出售”構建風險隔離機制。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權,避免了實踐中發起人破產之后法院對證券化資產歸屬的重新確認。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實出售”的方式下,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買賣合同關系。spv通過資產的證券化獲得的價款支付給發起人,從而獲得資產的所有權。發起人在取得價款之后喪失了資產的所有權。資產不由發起人占有和管理,發起人可以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該資產不進入破產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從投資者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將證券化的資產置于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證了證券化的資產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從而在發起人破產時不會影響到自身利益,這對投資者至關重要。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就是要實現特定財產的隔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如果非“真實出售”,達不到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目的,其效用與企業自身發行證券的效果相似了。從屬參與方式下的破產效果在破產法制環境下比“真實出售”要差,達不到應有的風險隔離的效果。
針對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創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創始人破產就可能涉及對該財產性質的認定觀點。筆者認為,確定“真實出售”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經過了資產證券化,通過“真實出售”,實現了資產所有權的真正轉移,就不存在對該財產性質認定的問題。創始人與spv的其他一切關系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來調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來調整,此處不做進一步論述。
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5
《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協調推進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建設的改革任務和創新要求。為此,本報從即日起,圍繞《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從完善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角度,推出部分機構、專家學者的系列研究報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動資本市場的全面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一、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
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許多實施環境上的障礙。
(一) 發展的有利條件
1. 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經驗
中國的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集集團應收款等,為國內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揭示了資產證券化成功運作的共同要點:(1)標的資產的質量良好,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2)法律運作框架至關重要,設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國內法律制度的障礙,又可以利用國外成熟市場已建立的相關法律體系。(3)規范的信用增級操作,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必須的信用等級。(4)充分利用有經驗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合理的產品結構,提供有效的發行和維護服務。(5)廣泛的銷售,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成功地為投資者所接受。(6)活躍的海外二級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降低了產品流動性溢價(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
2.信托計劃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作用
信托計劃是資產證券化實踐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國的信托行業從2001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信托的創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克服發行限制,推動信托權益憑證。2001年的《信托法》對收益權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收益人的收益權期限可以與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對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權的分配比例作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發行的信托收益憑證突破了發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權憑證可以轉讓,為發展信托收益權的交易市場打下基礎。最近信托收益權憑證被成功地運用于不良資產處理(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權方式處理132.5億元債權資產)和房地產信托(如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的實際操作中。
(2)增加產品種類。 信托公司近年來在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不斷開拓新產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集合資金信托形式的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匯資金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3.資產證券化實踐已形成發展重點
國內(在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盡管不能稱為嚴格或標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但已經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些特點和趨勢。1)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主要領域在房地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和基礎設施行業。2)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國內外專業機構的發展戰略重點,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3)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強化,如伊斯蘭信托將公寓房產和未來房產經營收益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標的資產,并開始使用利差余額等信用增級手段,提高信托計劃產品的信用;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的合作模式,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出售方、發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參與者的職能,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框架。
(二) 有待解決的
近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的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種類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見附表)。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附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二、 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 完善制度
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本報告建議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1)確立以公告或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證券化中成千上萬債權轉讓的操作??刹捎妙愃朴谫Y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中的公告通知辦法來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確對公司類SPV的規定。盡管《信托法》對信托SPV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據證券化操作的實際要求,對公司性質(類型)、資本金標準、董事會結構進行規定。更重要的是,賦予公司性質的SPV證券的發行資格。
(3)制定相關的準則,規范資產銷售的會計處理,對"真實銷售"作出明確的界定,保證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和風險隔離的實施。
(4)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證券法專項立法中,應取得國務院的認可,將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擔保證券)界定為我國立法規范的證券類型。
(5)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確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的同時,應該在證券法中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明確私募發行的條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關稅收制度。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在資產轉讓過程中由于折價銷售資產而減少收益,應該明確發起人是否可以將資產轉讓中的損失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或"真實出售"都會涉及在標的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如抵押權益、債務權益等。即使在資產成為證券化產品的標的資產后,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及確認優先權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和監管的一個重要實施手段。
美國法律學中心(CEAL)對法律比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兩大類國家的比較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降低貸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體系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并缺乏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的國家中,應收款(標的資產)的轉讓是通過通知債務人進行優先權益確認的,如危地馬拉和羅馬尼亞。這種確認優先權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難。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需要對資產進行擔保,如證券化過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級,擔保方無法得知對擔保物的所有求索權。而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等國家則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普遍采用了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以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實施資產轉讓交易中對債務人的通知主義。
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87條)對債務人已經采取了通知主義,取代了《民法通則》第91條的同意主義,為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轉讓的條件。但是,在優先權益的登記方面并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眾多債務人,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正在廣泛討論和準備中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同樣面臨著優先權益(債權)的登記問題。如果銀行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擔保貸款的住房抵押權也隨同轉移,但是按規定SPV必須逐個地去辦理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這是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關鍵難點之一。因此,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推進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一個重要實施步驟。
(三) 建立交易服務平臺
在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建立規范、有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對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作用和意義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交易市場的建立和規范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程度,規范產品的信用評級和服務。第二,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第三,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降低產品的風險溢價,提高投資產品的競爭力。第四,改善證券市場的產品風險結構,提高低風險證券產品的市場比例,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第五,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廣闊的開發空間。房地產抵押貸款、各種消費信貸貸款(如汽車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等等)、各種信用卡類信貸產品以及基礎建設項目等,都已經形成相當規模,有效的交易平臺可以為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二級市場的保證。
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信托產品的創新起了催化劑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產品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為此信托公司通過一些手段如回購保證或柜臺買賣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圖為投資者提供轉手交易服務,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產品合同中有關轉讓的條款,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2)利用證券公司的平臺提高流動性;(3)信托公司的理財優勢同銀行服務結合。
這些提高信托產品流動的措施反映了市場對信托產品流動性的要求。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資者沒有積極利用上述交易平臺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務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沒有形成系統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價格發現機制。二是由于產品流動性差,信托產品在設計時被賦予了相當高的流動性溢價以吸引投資者;投資者所承擔的流動性風險已通過流動性溢價得到補償。在中國債券類產品種類較少、不能充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理財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購買后沒有轉讓的計劃和要求。這些局部的服務措施并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因此,在產品創新和證券化產品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產品交易服務系統,對提高產品的標準化和可交易性、降低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選擇合適的證券化產品
1.MBS是首選
資產證券化在歐美國家具有創新多、產品多樣、發展迅速等特點。但是結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相關的法律制度、資產特性等因素,從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交易服務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選。
在我國,房地產業作為支持MBS發展的"基礎"行業,正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住宅產業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迅速發展,平均年增長率達37.8%。
從我國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費結構發展的趨勢看,家庭開支中用于食品消費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應地會不斷上升。在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眾多的人口逐漸遷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因此,我國住宅市場的潛在需求巨大。在合適的政策環境中,潛在需求必將轉化為現實市場需求,從而推動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
我國的房地產業已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一個行業,大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這樣一種結構決定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和。近年來, 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的39%,預測會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房地產新增貸款在我國商業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的比重將快速上升,會對銀行產生很大的壓力。緩解銀行壓力并保證房地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將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目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其他房地產抵押貸款服務機構正在積極制定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方案,有關監管部門正對各種方案進行討論,預計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久會有實質性的進展。
2.CDO值得關注
抵押債務權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場自1996年以來發展突飛猛進,幾乎是信用卡證券化市場的兩倍,與MBS一起成為最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MBS和CDO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展最快的兩類市場。與MBS相比較,CDO的標的資產、SPV結構和管理條例更多樣化。
CDO產品具有其獨特的投資特性。第一,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結構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結構具有相當的強度和穩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標的資產的銀行通常是大商業銀行。因此,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取有關它們的信息。優先債券投資者承擔非常低的風險,只需分析一些市場總體的數據。次級債券投資者則需要具體分析CDO的風險、收益、法律條款,密切關注影響投資回報的各種因素。第三,標準化高:盡管CDO產品的起步較晚,但經過幾年的發展,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逐步提高,歐美市場上日趨完善的法規和監管經驗可供借鑒。第四,流動性高:隨著越來越多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CDO的發行和交易得到迅猛發展。在全世界范圍內,CDO交易市場大約占全部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較高的收益率:與相同信用等級的傳統ABS產品相比,CDO具有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業相關性低:CDO與傳統ABS的相關性很低。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組合的離散指數時,將CDO和傳統ABS作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因此,對投資者來說,對CDO的投資可以起到分散投資組合的作用。
CDO產品在中國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近年來迅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多地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倡導的做法,用資本充足率辦法對表外業務實施監管。因此,貸款證券化正在逐漸成為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據Fitch信用評級公司2003年的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該報告預計中國的商業銀行不僅會推出更多的CDO產品,而且會成為全球CDO的資產管理者。
資產證券化制度范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功能 環境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該金融衍生品為許多國家相繼采用并予以了發展完善,目前已成為全球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潮流。與美國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1992年海南地產投資券項目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成為我國第一份資產證券化產品;到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中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
文獻綜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問世以來,學界就對該產品展開廣泛的討論研究。美國著名經濟學家Gardener(1991)將資產證券化分解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僅指二級證券化。
陳昀(2007)通過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薦過程的分析,總結了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和國外的發展狀,認為目前在我國只有信貸資產證券化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處理方法出臺,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還沒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在于基礎資產的選擇,尤其是企業資產證券化,要能夠實現真實銷售,對基礎資產有一定的要求。張韶華(2007)通過對中外資產證券化市場法律地環境的比較分析,結果顯示我國資產證券化應采取統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資產證券化的單行法;實踐中我國所走的是一條制度和試點并舉、交替進行、互為促進的漸進式的立法道路;列舉了我國未來單行立法中所應包括的框架內容。何韻(2009)認為美國次級貸款危機是資產證券化濫用的結果,但資產證券化本身并沒有錯,錯誤的是它被不恰當的利用。周茂清(2010)通過對美國次貸危機的深入分析,結果顯示雖然次貸危機給美國和全世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但不能否定資產證券化這項金融創新技術的可行性。我們要認真分析造成美國次貸危機的真實原因,深刻反思其中的教訓,并據此提出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策略
目前,關于中國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介紹、問題剖析、法律環境對比以及相應政策建議方面,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環境的研究比較少,從國際經濟和國際政治兩個方面來看當前全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經濟走勢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影響的研究較少。本文將從以上兩個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我國資產證券化未來的發展走勢情況。
理論分析
李佳,王曉(2009)將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劃分為風險轉移和增大流動性兩個最基本的功能。其中風險轉移功能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通過向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發行證券,并通過一定的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機制,將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隔離出發行者的資產負債表,由此實現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隔離和轉移;增大流動是指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通過把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進行打包和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并把這些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由此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回籠。
縱觀中美兩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歷程,作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兩個主要功能在不同的資本市場條件和不同的貨幣政策條件下發揮的主導性有所差異。為了應對網絡泡沫的破滅和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從2001年開始,美聯儲連續13次將利率由6.5%下調至1%。寬松的信貸條件刺激了民眾的投資熱情,收入并不穩定的居民也較容易取得房貸。當時的美國金融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將該類信貸資產證券化,用以規避風險,同時融通資金。
如圖1所示,近年來我國存款準備金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一度達到歷史最高。在我國,資本市場本來就不夠完善,企業融資渠道有限,再加上銀根縮緊,增加了企業對于資金渠道的渴望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放開資產證券化后,企業必然首先將他視為一種融資渠道,讓資產流動起來,獲得現金。
比較兩個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功能可以發現:在資本市場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寬松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風險規避為主導;在資本市場欠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緊縮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動性為主導,結果如圖2所示。由此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增加流動是對資本市場中銀行信貸規?;蛘咔赖难a充;而風險規避功能是對銀行信貸風險的分散與規避??傮w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補充。
環境分析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國際環境分析
1.國際經濟環境分析。目前各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質疑主要源于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早期用于規避風險的金融工具將原本屬于銀行借貸系統內的風險在整個社會內分散后系統化,目前主流觀點認為以上情況是導致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出于對金融危機的反思,目前各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使用非常謹慎,在這種情緒的影響下,未來一定時期內,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可能會緩慢一些。2009年12月8日全球三大評級機構之一的惠譽宣布將希臘信用評級由“A-”降為“BBB+”,以此為代表的歐洲債務危機使得還未從金融危機中蘇醒過來的全球經濟再次陷入低谷,歐債的負面消息使得以債券證券化為主流產品的西方資產證券化產品再次面臨挑戰。對于我國而言,在全球經濟低迷的背景下,銀監會嚴禁做“捆綁”貸款,嚴禁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和無收益房屋信托。2009年“中國資產證券化暫時停滯”,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冬天。
圖3中,世界經濟三大主體的美國、歐盟和日本在金融危機后產出均出現了顯著的負增長,最低值出現在2009年第一季度,離金融危機爆發差不多一年左右,符合經濟學中的滯后效應。隨后在各國的救市政策下提高到正常水平后,在2010年左右又受到歐洲債務危機的影響,開始下滑。經濟產出的下滑導致社會對于債券的安全性信任降低,對于貨幣流動性的需求也下降,在兩個因素的作用下,目前國際上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對處于疲軟狀態。
2.國際政治環境分析。2010年底突尼斯爆發茉莉花革命,由此引發埃及、阿爾及利亞、約旦、蘇丹、阿曼、毛里塔尼亞、摩洛哥、也門、北非和利比亞相繼出現動蕩,甚至政治動亂。一個國家政治穩定情況決定了該國的經濟走向,從而影響到全球經濟。我國在利比亞等發生動亂后有相當數量的企業的項目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影響到了我國的對外投資情況。另外一個方面,出于對中國經濟的壓制和對本國經濟的保護,美國和歐盟紛紛對華展開反傾銷策略,部分商品征收高達400%的反傾銷稅,直接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以佛山陶瓷為例,2011年9月16日,歐盟對產于中國的瓷磚做出反傾銷終裁,執行時間從2011年9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9月14日24時止,懲罰性關稅高達69.7%。對從中國進口的瓷磚征收為期五年的正式反傾銷稅,讓我國的陶瓷業雪上加霜。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國內環境分析
1.國內經濟環境分析。我們從三個維度來對國內的經濟環境進行分析,如圖4所示,分別為2005-2011年我國GDP環比增長率,基建完成額增長率和M2增長率。一個國家M2的供應以滿足GDP的增長,其中在我國,我們通過前面的理論以及實際情況分析得出,目前我國主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指標為基礎建設或者公共設施,我們就又引入了基建完成情況這個指標,作為GDP指標的進一步闡釋。從2008年進入危機以來,多種因素導致我國的GDP增長率有所下滑,到2009年達到最低值。2009年3月開始,我國實施4萬億救市計劃,到2010年底有顯著效果,并保持到2011年;受救市計劃影響,2008年以來,我國的基建情況保持高位狀態,到2009年底達到最高峰,2010年回歸后,又再2011年開始上揚;同樣,在金融危機發生,或作為救市計劃的一部分,我國M2增發明顯上升,但是到2009年以后,為了保持物價穩定,保持房價合理回歸,我國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M2明顯下降。這種情況下,GDP開始回升,2012年GDP保持7.5%的增長,在GDP和基建保持相對高位,但是M2偏低的情況下,對于銀行借貸業務的互補產品——資產證券化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利好的一個消息。所以說,未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量非??捎^。
2.國內政治環境分析。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一直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位置,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2005年1 2月1日銀監會所制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隨后國家也加大對于各項環境的建設。在這種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位置的國度中,對于金融衍生品來說是一個非常利好的消息。在黨的十報告中強調“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國內政治體制改革也可能將要迎來一個更加積極的未來。對于已經步入市場經濟的中國來說,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的協調接軌必將帶來更多的機會。
結論
文章通過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環境的分析,以美國、歐盟和日本三大經濟主體為參考對象和研究對象,分國內外兩個層次,政治和經濟兩個維度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資本市場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寬松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風險規避為主導;在資本市場欠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緊縮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動性為主導。第二,受到金融危機、歐洲債務危機和國際政治格局變化的影響,全球資產證券化面臨著信用危機和經濟走低的消極作用,我們需要理性面對,認真分析我國所處狀態,找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相應引導政策。第三,國內需求和投資開始回暖,但是貨幣供給仍然處于低位,作為借貸業務補充產品的資產證券化將原來需求上的春天,但是我們需要防微杜漸,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向美國金融危機一樣的颶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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