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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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1

【論文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l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二、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2

《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協調推進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建設的改革任務和創新要求。為此,本報從即日起,圍繞《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從完善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的系列研究報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動資本市場的全面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

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許多實施環境上的障礙。

(一)發展的有利條件

1.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經驗

中國的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集集團應收款等,為國內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揭示了資產證券化成功運作的共同要點:(1)標的資產的質量良好,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2)法律運作框架至關重要,設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國內法律制度的障礙,又可以利用國外成熟市場已建立的相關法律體系。(3)規范的信用增級操作,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必須的信用等級。(4)充分利用有經驗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合理的產品結構,提供有效的發行和維護服務。(5)廣泛的銷售網絡,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成功地為投資者所接受。(6)活躍的海外二級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降低了產品流動性溢價(liquiditypremium),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

2.信托計劃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作用

信托計劃是資產證券化實踐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國的信托行業從2001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信托的創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克服發行限制,推動信托權益憑證。2001年的《信托法》對收益權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收益人的收益權期限可以與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對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權的分配比例作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發行的信托收益憑證突破了發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權憑證可以轉讓,為發展信托收益權的交易市場打下基礎。最近信托收益權憑證被成功地運用于不良資產處理(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權方式處理132.5億元債權資產)和房地產信托(如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的實際操作中。

(2)增加產品種類。信托公司近年來在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不斷開拓新產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集合資金信托形式的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匯資金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3.資產證券化實踐已形成發展重點

國內(在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盡管不能稱為嚴格或標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但已經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些特點和趨勢。1)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主要領域在房地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和基礎設施行業。2)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國內外專業機構的發展戰略重點,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3)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強化,如伊斯蘭信托將公寓房產和未來房產經營收益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標的資產,并開始使用利差余額等信用增級手段,提高信托計劃產品的信用;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的合作模式,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出售方、發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參與者的職能,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框架。

(二)有待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的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種類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見附表)。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附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金融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二、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制度

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本報告建議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1)確立以公告或登記方法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證券化中成千上萬債權轉讓的操作。可采用類似于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中的公告通知辦法來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確對公司類SPV的規定。盡管《信托法》對信托SPV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據證券化操作的實際要求,對公司性質(類型)、資本金標準、董事會結構進行規定。更重要的是,賦予公司性質的SPV證券的發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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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規范資產銷售的會計處理,對"真實銷售"作出明確的界定,保證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和風險隔離的實施。

(4)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證券法專項立法中,應取得國務院的認可,將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擔保證券)界定為我國立法規范的證券類型。

(5)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確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的同時,應該在證券法中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明確私募發行的條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關稅收制度。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在資產轉讓過程中由于折價銷售資產而減少收益,應該明確發起人是否可以將資產轉讓中的損失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或"真實出售"都會涉及在標的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如抵押權益、債務權益等。即使在資產成為證券化產品的標的資產后,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及確認優先權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和監管的一個重要實施手段。

美國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心(CEAL)對法律比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兩大類國家的比較研究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降低貸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體系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并缺乏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的國家中,應收款(標的資產)的轉讓是通過通知債務人進行優先權益確認的,如危地馬拉和羅馬尼亞。這種確認優先權益方法的最大問題是成本高,操作難。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需要對資產進行擔保,如證券化過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級,擔保方無法得知對擔保物的所有求索權。而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等國家則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普遍采用了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以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實施資產轉讓交易中對債務人的通知主義。

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必須通知債務人?!逗贤ā?第80、87條)對債務人已經采取了通知主義,取代了《民法通則》第91條的同意主義,為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轉讓的條件。但是,在優先權益的登記方面并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眾多債務人,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正在廣泛討論和準備中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同樣面臨著優先權益(債權)的登記問題。如果銀行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擔保貸款的住房抵押權自然也隨同轉移,但是按規定SPV必須逐個地去辦理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這是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關鍵難點之一。因此,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中國推進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一個重要實施步驟。

(三)建立交易服務平臺

在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建立規范、有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對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作用和意義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交易市場的建立和規范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程度,規范產品的信用評級和服務。第二,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第三,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降低產品的風險溢價,提高投資產品的競爭力。第四,改善證券市場的產品風險結構,提高低風險證券產品的市場比例,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第五,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廣闊的開發空間。房地產抵押貸款、各種消費信貸貸款(如汽車消費信貸、教育消費信貸等等)、各種信用卡類信貸產品以及基礎建設項目等,都已經形成相當規模,有效的交易平臺可以為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二級市場的保證。

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信托產品的創新起了催化劑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產品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為此信托公司通過一些手段如回購保證或柜臺買賣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圖為投資者提供轉手交易服務,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產品合同中有關轉讓的條款,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2)利用證券公司的網絡平臺提高流動性;(3)信托公司的理財優勢同銀行服務結合。

這些提高信托產品流動的措施反映了市場對信托產品流動性的要求。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資者沒有積極利用上述交易平臺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務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沒有形成系統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價格發現機制。二是由于產品流動性差,信托產品在設計時被賦予了相當高的流動性溢價以吸引投資者;投資者所承擔的流動性風險已通過流動性溢價得到補償。在中國債券類產品種類較少、不能充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理財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購買后沒有轉讓的計劃和要求。這些局部的服務措施并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因此,在產品創新和證券化產品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產品交易服務系統,對提高產品的標準化和可交易性、降低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選擇合適的證券化產品

1.MBS是首選

資產證券化在歐美國家具有創新多、產品多樣、發展迅速等特點。但是結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相關的法律制度、資產特性等因素,從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交易服務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選。

在我國,房地產業作為支持MBS發展的"基礎"行業,正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住宅產業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迅速發展,平均年增長率達37.8%。

從我國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費結構發展的趨勢看,家庭開支中用于食品消費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應地會不斷上升。在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眾多的農村人口逐漸遷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因此,我國住宅市場的潛在需求巨大。在合適的政策環境中,潛在需求必將轉化為現實市場需求,從而推動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

我國的房地產業已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一個行業,大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這樣一種結構決定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和影響。近年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的39%,預測會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房地產新增貸款在我國商業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的比重將快速上升,會對銀行產生很大的壓力。緩解銀行壓力并保證房地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將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目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其他房地產抵押貸款服務機構正在積極制定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方案,有關監管部門正對各種方案進行討論,預計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久會有實質性的進展。

2.CDO值得關注

抵押債務權益(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市場自1996年以來發展突飛猛進,幾乎是信用卡證券化市場的兩倍,與MBS一起成為最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MBS和CDO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展最快的兩類市場。與MBS相比較,CDO的標的資產、SPV結構和管理條例更多樣化。

CDO產品具有其獨特的投資特性。第一,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結構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結構具有相當的強度和穩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標的資產的銀行通常是大商業銀行。因此,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取有關它們的信息。優先債券投資者承擔非常低的風險,只需分析一些市場總體的數據。次級債券投資者則需要具體分析CDO的風險、收益、法律條款,密切關注影響投資回報的各種因素。第三,標準化高:盡管CDO產品的起步較晚,但經過幾年的發展,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逐步提高,歐美市場上日趨完善的法規和監管經驗可供借鑒。第四,流動性高:隨著越來越多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CDO的發行和交易得到迅猛發展。在全世界范圍內,CDO交易市場大約占全部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較高的收益率:與相同信用等級的傳統ABS產品相比,CDO具有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業相關性低:CDO與傳統ABS的相關性很低。信用評級機構在計算資產組合的離散指數時,將CDO和傳統ABS作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因此,對投資者來說,對CDO的投資可以起到分散投資組合的作用。

CDO產品在中國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近年來迅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多地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倡導的做法,用資本充足率辦法對表外業務實施監管。因此,貸款證券化正在逐漸成為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據Fitch信用評級公司2003年的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該報告預計中國的商業銀行不僅會推出更多的CDO產品,而且會成為全球CDO的資產管理者。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金融監管 問題 措施

資產證券化源于美國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證券,發展至今日,已經成為近三十幾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融資形式,吸引了廣大投資者,極大地豐富了金融服務與產品。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現狀

1、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改善資產結構,提高基礎資產的流動性。

2、中國市場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發展緩慢,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比較小。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呈現以下特點:

(1)發行規模增大,種類增多,機構投資者范圍增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不動產,應收賬款,信貸資產,收費項目等,種類繁多。其發行規模2005年為81.96億元,截止2008年末已經達到302億。

(2)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活躍。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機構投資者以大宗交易為主,一般會將證券產品持有至到期,從而導致市場流動性不足。

(3)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與目標不符。證券化基礎資產應是預期未來帶來穩定收益的正常資產,然而,就目前的市場表現來看,基礎資產中不良資產比重偏大,投資者必然失去信心,導致資產證券化交易受困。

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現況及問題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至今也未形成一個成熟的市場,在探索發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目前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使監管存在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法律法規體系內容不完整,調整范圍有限,監管效率低;二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對資產證券化的規定出現重復與真空現象。

2、監管出現分裂現象。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出現了分裂現象,一部分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是企業資產證券化。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只在銀行間市場上交易;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受證監會的監管。

3、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監管失效。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立法不足,相關規定較少。二是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缺少很多信息,尤其是表外業務方面的信息。

4、監管機構間交流過少,人員素質有待提高?!胺謽I監管”體制使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交流,導致監管混亂。監管人員的素質偏低,缺乏該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甚至出現道德問題。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及職務便利,鉆營謀利,破壞監管環境。

三、資產證券化監管措施

面對上述問題,監管當局應積極尋求解決措施,維護市場秩序,保證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了更好地發揮監管職能,監管機構應聯合立法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統一立法,建立專門的法律,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等,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體系,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行。

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分裂,因此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勢在必行。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領域的分量加重,若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必然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為了明確分離各種金融業務,實現市場有序運行,應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實行專門的監管體制。

3、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遵循審慎原則監管資產證券化交易,其中對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創立監管尤為重要。項目創立時,應謹慎態度,可以避免惡性“鏈條效應”,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風險。堅持外部擔保制度,是指監管機構在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管時應著重注意其外部擔保,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以保證交易的完成。

4、完善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非常有效的一種監管措施,完善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一是信息披露的內容。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應增加表內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并對眾多的表外業務信息進行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的質量。監管當局應對信息披露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及時性、相關性、可理解性等。

5、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提高監管當局人員素質,建立監管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各監管機構可以定期舉行見面會,加強交流溝通。另外,監管機構應對監管人員進行分批定期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監管機構還可以建立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此規范監管人員行為,提高監管效率。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中國市場亟待完善,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將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對資產款證券化的監管既需要監管機構的負責審慎,又需要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與規范,只有如此,資產證券化才能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宮芳.《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建議》.《華北金融》,2007;第11期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稅收;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7-0082-02

一、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國際金融領域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它的運行原理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比如貸款或應收賬款,通過結構性重組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債券型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或特殊目標機構,也有的稱為SPT,即Special Purpose Trust,稱為特別目的信托),SPV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現金,并且以發行收入購買證券化資產,最終以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償還投資者,同時發起人也可以得到用以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

二、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處理問題

1.發起人的會計處理

資產證券化給會計帶來全新課題,對于準確界定發起人行為是銷售還是擔保融資,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所在。發起人剝離出能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高質量的貸款組合或未來能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合約,并估計這些存量資產的利率和風險,以合約方式將該存量資產組合在真實銷售的條件下轉讓給特設機構,獲得資金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但由于在資產證券化中,投資者只擁有對證券化資產組合的追索權,而不能對發起人進行追索。因此,發起人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起點,其會計處理問題也就成為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即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被確認為是一項銷售業務作表外處理,還是應當被確認為是一項融資業務作表內處理。國際上存在兩種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及金融合成分析法。

(1)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那么,證券化交易應視同融資擔保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應當終止確認信貸資產,而應該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做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如果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那么證券化交易應作為銷售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應當終止確認信貸資產,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將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但是,由于發起人與資產組合有著追索權、擔保義務服務和保留部分資產等多種后續涉及關系,因此很多證券化交易的性質無法得到合理確認。“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在處理復雜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中暴露了其本身難以克服的缺陷。

(2)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這種方法在確定交易性質時,充分應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看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簡單地看風險與收益的轉讓。但是在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是從“風險與報酬轉移”和“控制權的轉移”兩個方面進行的。在發起人仍保留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的情況下,發起人應當進一步判斷是否能對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保留控制權。如果仍保留控制權,就要視發起人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反映發起人因保留對信貸資產的控制而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反,如果發起人完全放棄了對信貸資產的控制,就可以將其終止確認了。

2.SPV機構的會計處理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V進行。SPV是由發起人為貸款證券化的目的而專門構建的主體,它保證了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剝離和證券發行,是貸款證券化中的關鍵環節。同時它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載體,由于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產,從風險隔離和《信托法》的要求看,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而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并單獨編制財務報告。為了保護不同特定目的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的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應當相互獨立,不得混淆。而且SPV要定期向發起人報告和披露信貸資產的狀況,保持信托資產與SPV自有財產及其他信托項目下的財產的獨立性,SPV也可以對信托財產資金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再投資,但投資的業務限定在銀行存款、國債現券回購和政策性金融債回購等方面。

3.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

投資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持有者,其會計處理問題影響到投資積極性。根據《會計處理規定》,投資機構取得的資產支持證券應當作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機構取得的信托收益,應當區分屬于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投資收益部分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牽涉參與者眾多,交易環節比較繁雜,這些特點都導致了稅收安排必須謹慎。由于稅收在證券化的交易鏈中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因此,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的稅收負擔主要來自于資產轉讓環節。發起人如果將一項資產轉移到SPV機構后,構成真實銷售,則該項資產就將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所得轉讓收入成為發起人的一項收入,進而將有相應的稅收問題。可能涉及到的稅種有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而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營業稅的稅率是5%,印花稅是0.5‰,兩者合起來給發起人造成的稅收負擔較大。所以,在我國應當采取適當的免稅措施,例如“豁免發起人營業稅和印花稅,允許部分抵稅”以及“資產轉讓所造成的損失從發起人的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等措施鼓勵資產的證券化。否則,發起人不僅無法在證券化過程中取得盈利,反而有虧損的可能性。

2.SPV機構的稅收問題

SPV不是真正的經營主體,沒有任何經營上的經濟利益,如果對這種只是為發行資產證券所進行的特殊的資產的轉讓行為也征稅實質上是重復征稅。在國際上,對于作為發行人的SPV是不征稅的,僅對投資者征稅。《稅收通知》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于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這些均較好地體現了稅收中性和避免雙重征稅精神。

3.投資機構的稅收問題

在處理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中,應結合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和我國稅制現狀,堅持稅收中性、稅負合理、促進證券化發展與反避稅統一、與金融稅制改革和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一致的基本原則,制定和完善證券化稅收政策,避免漏洞從而形成避稅工具,與當前的稅收征管相結合,同時兼顧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另外,由于證券化產品可能涉及多個地區和不同分行的貸款資產,因此,在稅務問題上,還應當注意地區法規、部門法規與中央利益的協調。

四、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問題

資產證券化在其發展完善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風險,包括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可回收條款風險、利率風險、資產池質量與價格風險等。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1.法律風險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金融資產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能僅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按自治原則訂立合同轉讓資產到SPV,而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在轉讓資產時也要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有權抗辯履行。《合同法》(第80、87條)對債務人采取了通知主義,取代了《民法通則》第91條的同意主義,為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轉讓的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因此,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應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2.流動性風險

資產證券化投資報告范文6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對策

一、導論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及意義

銀行為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會將其信貸資產證券化,指對那些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進行資產重組,并形成資產池,然后再以這一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銀行會向貸款人發放貸款,然后將貸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隨后再出售給投資者。所以,投資者承擔了貸款的信用風險,而銀行則不用承擔。

商業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我國金融市場弊端所深化的利率風險和結構性風險,分散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同時,隨著資產流動性的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會得到提升。但是,我們在關注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方便的同時,也要清楚地了解到潛在的風險因素。

(二)文獻綜述

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理論:(1)風險隔離理論。資產證券化相應的風險隔離機制可以隔離破產和重險,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風險從風險回避型投資者向風險中立型投資者轉移,從而實現帕累托改善。(2)公司資本結構優化理論。資產證券化可以用于投資與風險控制,企業都可以發行證券和債權,從而確定最理想的資本結構來促進公司的發展,證明了對資產進行證券化是優化企業資本結構的有效方法之一。(3)成本誘導理論。在資產證券化出現了之后,SPV就成為了他們獲取一些資金的方式,只要資產證券化能夠節約的利率高于它的成本。這種將擔保融資的方式轉變為資本市場融資的方式的過程就可以使企業得到收益。(4)減少信息不對稱理論。金融行業與評級機構激勵制度的不合理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新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銀行道德風險行為和政府逆向選擇會降低效率。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因素論證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的風險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操作風險

在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銀行可能會因為內部人員的操作問題或設備問題等造成服務中斷或者延遲對投資者的支付,因此會引起整個信用等級的下降。操作風險包括了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就業政策、工作場所的安全性、業務操作、業務中斷或系統失敗、內部流程管理等多種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

(二)信用風險

銀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所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是,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夠審慎或信貸資產不符合相關的會計準則,造成的未能真正出售信貸資產、而資產面臨由于質量不佳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此外,即使發起銀行做到了真實有效地轉移資產,但是當資產池的資產出現問題,造成信用等級下降或者無法產生現金流時,即使從法律上講,銀行已經事先聲明了不承擔資產的任何損失,但是銀行仍然可能面臨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或者新回購證券的道義壓力。

(三)第三方風險

第三方指的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除了發起人、債務人、和證券投資者以外的交易參與人,主要包括服務商、受托人,以及信用增級機構。

服務商風險指的是服務商因為其自身經營狀況的惡化或其它原因導致的,使其無法按照合約履行相關的服務職責、管理工作或者有效服務于支持資產,引起支持資產的品質下降或影響某些潛在資產合同的履行?;蚴欠丈滩徊扇∮行У拇胧┲浦购头婪吨С仲Y產狀況的惡化狀況,也沒有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受托管理人或投資者,導致不能實現之前所預期的支持Y產的現金流,從而當資產支持證券到期了卻無法得到清償的可能性。

受托人風險不當很可能會成為一個造成風險的重要潛在因素??煽康馁Y產擔保類證券在發行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在第一受托人出現破產之后,讓下一個預備的受托人來接替完成,這樣就能大大減少受托人風險對于投資者的影響。

信用增級機構風險。若信用增級機構的信用等級不高,就會減小其增級的效果,從而影響到證券的信用質量,就需要從其他方面尋找信用支持,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將證券的等級保持在預期的信用等級上。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的對策

商業銀行從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開始到證券化的結束都應當充分考慮到相應的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來制定、采取措施來對其進行控制。

(一)應對信用風險的首要對策是對擬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進行保證。還要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風險信息系統以及機制建設的投入。使信息系統和信息溝通機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并要很好地把銀行的經營目標以及風險管理的目標結合起來。此外,還可以通過一些信用管理工具對沖信用風險:信用違約互換、信用價差期權、資產的分割等。

(二)資產池的質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商業銀行要保證其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有較高的流動性以及收益的穩定性。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而且資產組合中不同資產的償還期也要分布均勻,還要努力分散信貸資產組合中各個資產的性質,從而避免資產相似所引起的行業風險。

(三)選擇服務商的過程中,要充分調查參與證券化的不同的中介機構,由此選出擁有實際的操作經驗、良好市場形象的那個中介機構。還要審查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和其相關業務受理資質,要積極考察中介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信用增級機構,必須加強對其資質的信用考察評估,還要動態地管理業務能力以及經營狀況;對于投資銀行,要積極引進發達國家成熟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模式,減小我國國內投資銀行發行證券的各種發行成本以及發行費用,并且使我國國內投資銀行發行證券的綜合實力得以提升以及業務更加熟練。

參考文獻:

[1]李成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和策略[J].城市金融論壇,2000,(4)

[2]周旺.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因素分析[J].中國證券期貨,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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