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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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污染防治法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1

(一)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為防治農村水環境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總稱,是指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時形成的各項法律制度。

(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木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2

關鍵詞: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復;生態環境;

作者簡介:曾暉(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遺址開發與環境保護。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整治和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當今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土壤、大氣和水并列為人類環境的三大要素,而幾乎所有的污染都會進入土壤,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國土壤污染面積不斷增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污染面積只有600多萬hm2[1],而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hm2[2]。土壤污染已經影響到耕地質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體健康。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2]。面對如此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現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卻顯得捉襟見肘,因此,研究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類:第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第二,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應對土壤污染這類污染形式,如法國土壤污染立法就是這一類模式的典范。

法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國環境保護部向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了一個通報,這個通報宣告了法國土壤污染和修復政策的開始。法國至今沒有綜合性、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傳統工業法、民法、侵權法等法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斷發展完善的。相較很多國家有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和發展并沒有突破其現有法律框架,但卻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法國已累計修復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積較20世紀下降了9%[3],這其中必有其特別之處值得研究和借鑒。我國當前缺失專門性的土壤污染立法,這一點與法國相同。學習和借鑒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應對模式對探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立法路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為法國環境保護部宣告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2007年在經過法國政府部門改組后,原先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功能由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繼受。該部繼受原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形成了極為先進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這些策略也成為歐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來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預防為原則

土壤污染預防原則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氣、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這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難度大、周期長。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極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將重點放在依靠科技手段進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確立預防原則,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為此,法國環境管理機關首先運用法國工業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動和建設項目,通過工業法規定對潛在的污染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農作物種植管理制度、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數據庫

為了培養公共的環境意識,識別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國環境部和后來的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括現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現在已經被修復的土地。法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主要有2個:一是現存的污染土地的國家數據庫(Basol),這個數據庫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經過權威機關認證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進入這個目錄。這個目錄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關系人、污染類型、管理機關采取的行為、環境修復的技術手段和修復狀態等。二是以前工業污染地的國家目錄(Basias),這個數據庫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蹤過去被污染的土地,這些信息被運用于特定的發展計劃之中。至2005年以來,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數據庫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經被修復并且不再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測的情況下,就從Basol數據庫轉移到Basias數據庫。

3.引入環境風險評估管理的理念

法國環境管理機關對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實用的方法。那就是,對于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包括污染物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是建立在對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確分析基礎之上,并且考慮了土地將來有可能的利用。同時,法國環境部還了一些關于風險評估方法的技術導則,給環境風險評估操作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指導。風險評估的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文件準備:(1)對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況、污染源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行詳細和深入論述,將這作為風險評估的背景知識;(2)對風險評估進行論述,目標是量化對人、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風險指數;(3)深入闡述有關環境風險和擬議的環境修復計劃。

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國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對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民法等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來規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從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關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責任

(1)工業法。

工業法是法國環境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編纂于法國的《環境法典》之中,法國工業法的主要目標是規范工業廠址操作者[4]。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511條第1款的規定,法國工業法中的規范適用于一切由個人或法人擁有或經營的,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只要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衛生,以及農業、自然環境構成危險或不便的工廠、車間和工程等。法國工業法的范圍比歐盟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圍要寬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但是工業法制度主要是著眼于規范工業活動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國工業法中,工業項目操作者負有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工業法規定的環境污染清除責任主要施加于工業活動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或者從業者?!安僮髡摺被蛘摺皬臉I者”指的是日??刂乒I活動或者工業廠址的人。最后一個操作者不僅要負責他自身工業行為產生的污染,而且要負責同樣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產生的污染,之前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將不再對土地修復負責任。

工業法施加的土壤環境修復責任一般是在工業廠址關閉的時候才考慮。工業廠址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沒有權利聲稱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沒有負責清理。但是,在工業活動轉讓時前任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向其后的操作者負擔修復土地環境的費用,前后工業廠址操作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而不屬于工業法的調整范疇。如此,關于工業廠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兩類法律關系:一類是最后一任工業操作者對于該土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另一類是各個工業操作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調整前一任操作者對后一任操作者有關污染責任的民事補償。法國法律這樣規定工業廠址污染土壤的責任,便于土壤污染責任的追索。

(2)廢物法。

從2003年7月開始,法國《環境法典》第541條第3款將廢棄物的調整范圍從僅僅包括“被丟棄的廢物”擴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5]。從而將“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也納入廢棄物規范的范圍。同時,法國廢物法規定:(1)任何生產或持有廢物的人在處置廢物時,應該做對于動植物無害的處置,或者不作對于自然區域有害的處置,并且不制造空氣、水、噪聲等危害人類健康的污染;(2)制造廢物的人對廢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當廢物處置責任人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沒有能力處置廢物時,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由責任人承擔處置費用。

由于環境管理者不一定總是能夠成功地對最后一個土地利用者施加環境修復的義務,因此廢物法也能被用來施加污染清除的責任,以作為對工業法的有力補充。在土地環境修復方面,廢物法相對于工業法的優勢在于,它不僅針對廢物生產者還針對廢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沒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認定為廢物處理和清除的責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國工業法、廢物法施加給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責任外,法國民法同樣可以對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業廠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工業活動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環境損害)的,工業廠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應該對這個損害負責任。根據法國的判例法,一個工業廠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的民事責任:(1)工業廠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對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須對該土地上產生的污染負責任;(2)工業廠址操作者允許土地所有者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操作;(3)工業廠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就關閉了;(4)土地所有者沒有有效地控制工業廠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為。

在法國民法中,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和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損害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民事訴訟提起人必須對損害行為、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損害者來說往往是困難的,因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組織,比如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來對污染者施加壓力。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

由于法國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等法律體系的配合,對于土壤污染的修復責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對于土地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復責任形式多樣,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廢物處置以及民事責任等等。這樣多方面全方位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能夠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障。

2.土壤環境修復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修復,主要依靠工業法制度進行規范。一旦土壤修復的責任人被確定了,環境管理機關就要進行土壤的勘察和風險評估,并且在“未來利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實施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

(1)土壤環境修復標準基于“未來的利用”。法國的環境管理者在對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進行精確的評估之后,在考慮土地未來用途的基礎上,對工業廠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環境修復義務。2005年9月的“1170號法令”建立了一個新的工業廠址的關閉制度,特別地說明了工業廠址未來利用的定義,明確地將工業廠址的操作者認定為對土壤污染有清潔義務的責任人。2005年9月13日實施的1170號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實施的第1133號法令中的第34條第1款至第5款,是對法國《環境法典》第510條的執行。2005年的第1170號法令規定,“未來的利用”是這樣的使用:(1)在工業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當地政府之間討論或者達成一致的利用;(2)在沒有協議達成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機關來認定的利用。

環境管理機關施加污染土壤修復義務的同時,也要在整個區域的區域規劃下考慮工業廠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廠址是位于工業區域,和整個區域規劃一點都不沖突,環境管理機關就應該將“未來的利用”認定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個工業廠址位于市區,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環境管理機關則可以將土壤的未來利用認定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業使用,這樣污染土壤的修復要求和費用就更高。

“未來的利用”在工業廠址關閉之前確定后,不意味著在將來不能夠改變利用方式,只要改變利用人能夠承受改變土地利用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如果將來的利用被認定為工業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開發房產,環境管理者不應該向原來的從業者要求土壤環境修復,而是應該由現在的房地產從業者來承擔這個責任和費用。

(2)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取決于管理者能否認定責任主體。如果責任人確定,由責任人負責污染土壤修復的費用,主管機關會支付有限的津貼;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由法國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進行修復。環境管理機關對于污染土壤責任人的津貼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對土壤污染的識別方面環境管理機關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費用,或者水管理機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負擔一部分費用。

對于無主土地而言,由國家來負責進行環境修復。法國政府可以要求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來進行受污染的無主土地的修復預算和修復操作。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是法國中央政府直屬的工業和商業公共事務管理機構,受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監督,主要負責能源、空氣、噪聲、交通、廢物、污染土壤等環境和能源事務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相應的機構。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業務費用來自于中央財政預算。同樣,法國的地方政府也對能源效率進行預算,對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辦公室的業務開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都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主要存在于現有的工業法體系之中;同時,關于土壤污染責任依據廢物法、民事法律等進行救濟??梢哉f,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進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路徑,就是將土壤污染視為工業防治法中一個新的法律事實,在傳統工業法體系中,根據土壤污染的特殊性發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數據庫、土壤修復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傳統的工業污染法和相關立法。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法國的工業法中關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2個部分:一是預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對污染項目進行審批,以預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新污染;二是解決或者消除現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責任人對污染土地的修復受到環境管理機關以及環境管理機關委托的公共機關的科技支持和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復,這兩部分可以說已經涵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內容。

廢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決工業法關于污染土壤責任的欠缺。法國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同樣是基于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對于土壤污染這個特殊領域而言有以下幾點突破:(1)將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擴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權責任發生的基礎,即損害,也包括環境損害,如土壤污染;(3)環境民事訴訟的適格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環保非政府組織,這樣的規定很符合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環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知識,對于普通受害者來說查證和舉證都非常困難,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有專業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作為適格主體進行環境訴訟更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損害救濟。

(2)以環境風險預防為基礎。風險預防理念貫穿于法國土壤污染管理的全過程。其一,在對每一個新的工業廠址進行環境行政許可時,就要求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確定該工業廠址關閉后對于土地的使用類型;其次,每個工業廠址的操作者都必須提交關于該工業活動對于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三,對于工業廠址關閉時操作者進行土壤環境修復資金的保障,也是為了預防工業廠址操作者修復能力不足;最后,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也是基于環境風險和未來的利用??梢哉f,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在土壤污染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發揮。

(3)法律淵源多樣化。法的淵源有2種形式,一種是形式淵源,即法律規則表現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實質的淵源,即法律規則來源于什么地方。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淵源是多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規章和判例法。法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國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判例來充實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進中有不同的社會適應力,都是法律活動的實踐總結。對于土壤污染防治這樣新的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的滯后往往與土壤污染狀況存在矛盾,法國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時,在判例積累一定數量后,也可以從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則,為成文法的立法創制條件,這可以說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理性。

2.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當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專門立法模式,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韓國的《土壤污染保護法》等等。我國關于主要的環境介質例如水、空氣等都有專門的立法,唯獨沒有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國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等相關法律,這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樣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應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是我國環境污染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受環境污染法總體規則的規范。不論是土壤污染還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污染,都應該視為是環境污染法調整的對象,也應該成為其他法律部門面臨的新的法律事實,對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和演化帶來一些新的力量。我國現存的以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首的污染防治法體系,形成于20世紀末或者21世紀初,其中很多環境管理規范都與當代的環境保護理念不符,應該借《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機會對一般環境污染規范進行完善,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污染形式。同時,與環境污染調控和污染損害賠償比較密切的2個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土壤污染控制過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參與。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規范中有很多政府代為履行的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可資借鑒。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國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民事法的規定非常契合環境問題的特點和環境污染賠償的特點。法國民法規定,有權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由于土壤污染損害的舉證非一般受損害者所能夠勝任,因此,法國民法賦予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訴訟的訴權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損害救濟的。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提起污染損害民事訴訟的訴權正在受到熱議,希望我國也能夠擴大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真正為污染損害民事訴訟救濟打開方便之門。另外,法國民法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這一規定也可以為我國借鑒,延長環境污染民事訴訟的時效,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延遲性、潛在性等特點,因此適當延長其訴訟時效有利于污染損害得到合理的救濟。因而,對照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適度完善我國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適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條款十分必要。

(2)我國應選擇綜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綜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綜合防治模式,就是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規劃和管理環境系統,通過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機構和社會經濟體制來支持可持續利用的整個生態系統。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是一種全新的綜合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戰略和方法。對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內涵: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對土壤、水、植被、野生動物等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進行綜合規劃;對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社會部門、科學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參與;對某一項資源和環境要素實施管理和利用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多學科的知識;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邊緣主體(包括土著民、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綜合考慮其他物種的生存和存續狀況。《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公約中的有關文件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及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最早在1995年在馬拉維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的一個專家組會議上提出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12條原則和導則。2000年5月,于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認可了專家組提出的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的12原則和5項導則,將其作為該公約內的一個重要實施框架。

法國對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該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了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綜合考慮各種形式的信息,包括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衡;在污染土壤環境修復過程中,綜合利用公共機構的執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來協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同時,在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還有關于水、自然、風景、工業、農業等領域的引導政策??梢哉f,法國在缺少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現行法律制度對土壤污染進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和綜合污染控制的模式。這樣的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和選擇。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3

一、造成水污染嚴重局面的主要原因

1、群眾水環境保護意識不強。

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對水資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人們在思想觀念上還沒有形成一種理性的可持續資源開發利用觀。一是農村居民飲用水改為自來水后,廣大群眾對水環境的保護意識就淡薄了,生活污水、畜禽養殖的廢水、廢物直接向河道排放,農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隨意向河道傾倒,使河道成為“下水道、納污溝、垃圾場”。二是各級政府及部門在追求經濟快速增長時,對可持續發展重視不夠,致使一些污染嚴重的項目得以上馬,這種粗放式的發展模式,使工業廢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據了水污染負荷的50%以上。

2、鄉鎮企業、個私企業污水處理能力差。

鄉鎮企業、個私企業的發展已成為鄉鎮經濟的主要支柱,為繁榮我區經濟,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鄉鎮企業、個私小作坊式的企業或由于經濟效益不高,對所排放的污水處理能力低,或片面追求利潤,舍不得花錢來處理污水,有的企業雖然安裝了污水處理裝置,實際上是應付執法部門的一種擺設。生產污水還是直接就近排放到河道里,污染了水體。

3、公益性投入少,城鎮雨污管網設施不配套。

唐閘、天生兩鎮及近年來我區開發的一些居民小區沒有配套統一規劃的集中式排污總管。每天成千上萬噸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就近排入河道中,使得河水富營養化。

4、執法力度不夠,依法管理不嚴。

由于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是對矛盾,有關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一些干預,因此往往是以罰代治、以罰代管,使得污水處理得不到落實。

二、二、在加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

水環境的污染不但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存環境,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而且,影響了我們的投資環境,從而制約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區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問題已有認識,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對水污染的防治。

1、加強對水環境保護及對水污染防治的宣傳。

采取集中宣傳與平時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利用一年一度的水法宣傳周活動,采用多種形式如用宣傳車巡回宣傳、張貼宣傳畫、拉宣傳橫幅,在車、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樹固定宣傳標牌,利用廣播、報紙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進行廣泛宣傳,通過宣傳,提高了轄區廣大干群遵守水法規的自覺性。一些擬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項目,項目業主能在項目立項審批前主動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來征詢意見。

2、加大對節水技術的推廣力度

我區雖然地處長江下游地區,水資源比較豐沛,但是,存在“水質型缺水情況。節約用水不僅可以減少無效需求,減輕供水壓力,更主要的是可以減少污水排放,減輕環境壓力。

農業用水是用水大戶,占社會總用水量的75%以上,而現時的灌溉浪費水的現象比較嚴重,渠系水利用系數只有0.5左右,農業節水潛力很大。近年來,我們大力推廣灌溉渠道襯砌防滲技術,每年全區平均實施防滲渠道40里多,全區已累計完成250多公里防滲渠道建設,有近三分之一的農田灌溉實現了節水化,取得了良好的節水效果,且目前廣大干群對發展節水灌溉技術,興建防滲渠道的積極性很高,發展勢頭很好,有望通過三至五年努力,全區渠道全面實施襯砌防滲化。

3、由于我區河道河坡土質沙及長江水含砂量多的原因,河道大引大排易引起河坡坍塌,河道淤積速度快,加上人為傾倒垃圾、排放廢水等,全區一些河道淤積嚴重,引排水不暢,水質差,環境亂,每年我們結合冬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辦法,大力疏浚整治一些骨干河道,不僅解決河道引排不暢通問題,對河坡垃圾同時進行清理。每年河道土方塊15萬立米以上,疏浚大小河道20條(段)左右。通過河道疏浚整治,較好地改善了河道的環境面貌。

4、加強對沿江涵閘的運行管理、套引江水、改善河道水質。

我區的沿江五座涵閘,過去的功能主要是控制、調節內河水位,旱引澇排,為農田灌溉排澇服務,現在增加了一項排污功能,涵閘管理人員在內河水質惡化污染嚴重時,利用潮汐適時套引江水,以改善內河水質,雖然涵閘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較好地緩解了河道水質差、影響附近居民生產、生活的問題。

5、加大水政執法力度,有效遏制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興建建筑物,嚴格審查、審批。對阻水的建筑物堅持不批建,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的建筑物,按執法程序肅查處。近年來,通過執法共拆除違章建筑近20起,有效遏制了水事違法事件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幾點建議

加強水資源保護,防治水污染是一項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的系統工作,靠哪一個部門、哪一個人是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為此提出建議如下:

1、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形成聲勢,動員全社會、全體民眾以對自已身心健康、對子孫后代負責的態度自覺保護好自已的生存環境。在全區形成人人保護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2、對工業污染實施以末端治理為主轉變為源頭控制為主的綜合防治戰略。長期以來,對工業污染的控制采取的是末端治理,達標排放戰略措施,這種措施已被國內外經驗證明是耗資大、效果差,不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應大力推行以清潔生產為代表的污染防治戰略,堅決淘汰物耗、能耗高、用水量大、技術落后、經濟效益低的產品及工藝,特別對作坊式污染嚴重的“五小”行業堅決取締。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證飲用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為城市農村居民飲用水提供原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企業的污染防治措施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地水資源保護、保護區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監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使用、儲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的保護和管理。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和評價。

農業主管部門協同屬地政府做好畜禽養殖業、農業種植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指導。

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鎮政府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原有的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生活等污染源進行治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清潔、衛生和安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會同水務、衛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按程序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保護區外圍劃定準保護區。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必要時可設立宣傳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II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三)準保護區內的水質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標準。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必須做好防滲、防溢、防漏設施,事先申請登記并經管理機構批準,方準進入保護區;

(二)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三)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禁止向飲用水水源水體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邊灘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邊設置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堆放場;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的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消減排污負荷。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規定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陸域開展植樹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從事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體污染,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鎮人民政府,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事件,應及時按照預案進行處置。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5

1.1點源修復點源修復主要采用清潔生產技術進行節能減排,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生產方法。對于企業增加水資源的利用率,采用中水回用技術,添加或改進污水處理設施,降低污染物排放。農業采用先進生產技術,種植耐旱、抗蟲、高產作物,減少對化肥和農藥的使用,優先施用農家肥。對畜禽養殖場合理布局,資源優化配置,糞便集中處理,同時做好防水防滲工作,減少污染物對水環境的破壞。

1.2線源修復對河流進行截污導流,防止外境污水流入武城縣,保證受污染的河水不進入其他河流,及時調水降低河流污染物濃度。合理種植本鄉水生植物,實踐證明,水草茂盛的水體,往往水質較好,而且清澈見底。適當放養水生生物,在水質較好的河流養魚蝦。在放養魚蝦時,要注意食草性、食雜性、食肉性之間的搭配。魚蝦在水里自由洄游,在水面泛起陣陣漣漪,使河道、湖泊顯得生機蓬勃。同時,模仿原有生態環境,適量放入曝氧細菌。這些細菌可以將水中的有機物質分解成無機物質和水,以達到分解降低水中有機污染物濃度的效果,改善河流的水質。

1.3面源修復針對武城縣農村實際,進行合理規劃,優化群落結構,進行新農村社區建設,使農村居住更加合理,建設、健全鄉鎮垃圾中轉站。為解決農村生活垃圾問題,2012年縣環保局編制了《武城縣貧困鄉鎮、貧困村垃圾處理一體化體系規劃方案》,預計申請資金465.42萬元,惠及全縣3個鄉鎮,48640人。水生態修復不僅包括生態恢復、生態更新、生態控制,還包括開發、設計、建立和維持新的生態系統等內容,同時使人與環境、生物與環境、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達到持續的協調統一。

2水生態保護

水生態保護的重點是保障生態系統維持正常水循環所需的水量平衡關系。大氣降水量中只有一部分形成水資源量,其余部分為自然生態系統所利用,這部分天然生態系統直接利用的降水對維持區域生態系統穩定十分重要。

2.1保持水量要保護好水生態系統,對水體及涉水部分進行保護,加強水土保持,保持原有水量;疏浚河流,改造塘壩,增大蓄水量,增強河流、塘壩等的水調節能力。

2.2保證水質保證轄區水源的質量,防治水污染,使其質量不再下降,同時提高直排環境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督促排污量大的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加大全過程的污染防治力度,突破高污染、高耗水的發展瓶頸。嚴格項目審批制度,對排污量多、用水量大的建設項目實施限批制度。建立企業污水處理廠,將全縣的企業污水納入污水管網,實現雨污分流。

2.3保全物種保護水系和河流的自然形態,對水中生物進行保護,保持生物多樣性和水生物群落結構。適當放養原有水聲生物,增加生物數量。保護本地歷史物種、特有物種、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棲息地。

3制度保障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建議縣政府出臺有關水生態保護的規章制度,各相關執法部門加強對水環境的監管力度,充分利用職權,認真履行職責。

3.2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行動涉及與水生態系統有關的多個部門,如水務局、環境保護局和企業、團體、學校以及社區等,因此需要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合作,做到勤溝通、多聯系、多協調。建議制定詳細的水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注重水利工程與環境的協調。

3.3建立環境資源數據庫,實現水環境信息共享建議由縣環保局和水務局合作建立全縣水環境網上數據庫,將全縣的水系、水量、污染物濃度和定期監測數據進行公布,實現全縣的水環境信息共享,便于各有關部門的查閱和對水環境的監督管理,便于對突發水環境事件作出及時處理,防止水環境變化,維護現有的水生態環境。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6

【關鍵詞】水環境,管理現狀,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P64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水資源和水環境之問存在著質與量的連接。質代表著在水體受到污染之后水環境產生的變化;量代表著水量,可以理解為水可借給的總量。針對于同一種污染情況,水量的不同直接影響到水環境的變化程度。

二、水環境管理體制和預警監測

1.流域管理體制

多年來,我國水資源管理和其他自然資源管理一樣,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按產品門類和行業來設置管理部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端ā返诰艞l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薄端廴痉乐畏ā返谒臈l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

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本椭醒胍患墎碚f,除了地質礦產部對地下水具有管理職能以外,我國對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具有管理權的機關有水利部、環保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電力公司、建設部、交通部和衛生部等部門。其中水利部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這在管理體制上形成了“九龍治水”的格局。

2.水環境監控與預警

為控制流域水污染,防止水環境退化,水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是基本手段。水環境質量監測包括水文特征、水質理化指標和沉積物化學、水生生物種類數量以及污染源等5個方面的指標。通過人工監測、連續自動監測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采集數據,建立流域水環境信息平臺,實現流域水環境質量的評價、模擬和預警,為可持續發展的流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美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 由USEPA、USGS等機構實施全國水環境監測。2004年USEPA開始的環境監測和評價項目(EMPA)在密蘇里河、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實施了大型流域水生態系統監測和評價示范。歐盟各國共同參與實施了歐洲尺度的陸地生態系統跨國監測與評價計劃,在監測網絡構建、環境標志要素、環境質量基準、監測技術、評價方法、數據管理系統和預測模型分析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展。當前流域水環境監測發展的主要趨勢是注重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監測參數不僅包含水質指標,同時也更為重視流域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改變,以及流域基本環境特征的變化。

三、水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探討

1.管理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關于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實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資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內容存在交叉甚至沖突。目前.我國水環境綜合管理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門多.部門起草立法時缺乏綜合平衡.立法實踐又先后.缺乏通盤考慮.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礙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執行。水環境管理的立法現在注重實體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實體性立法規定的目標難以實現 對于水環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較差

2.水環境管理運行機制缺失

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要求。政府在水環境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實行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高度集中的調控政策 水環境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界限不清.水環境管理主要以各級政府投資為主.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續的特點.單獨依靠行政手段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需要水環境管理經濟手段運行機制缺失。

市場機制是微觀領域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各種稅、費、補貼、信貸等是水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 在水環境管理相對薄弱的城市郊區.經濟手段的實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規范的缺失造成實施和監管難度較大.制約了水環境管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3.缺乏統一管理體制.水環境管理與發展不相適應

現行郊區水環境管理實行的分散式的管理體制.水資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屬不同部門,水環境管理責權交叉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部門間管理工作缺乏有效銜接.造成了水環境管理的脫節,割裂了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不利于水環境綜合管理.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

四、水環境管理改革的對策

1.加強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各級水環境管理法規體系建設.根據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的特點,統籌規劃水資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級水環境管理制度,注重對水環境管理綜合性立法,統籌考慮各部門和水環境資源相關單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環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確界定水環境管理的權責。建立水環境管理審批、運營、監督機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許可證制度。進行郊區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立法。加強水環境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2.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對水環境管理運行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明確進行水環境相關權利界定.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建立完善水資源相關權利的市場交易制度,特別是個體與群體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制度 豐富水環境管理的組織形式.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水環境管理的投融資制度.推行水環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 豐富產業組織形式,實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賣、委托經營等形式提高涉水企業的運行效率。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豐富水環境管理調控手段,推行系統的水環境管理稅費、補貼、信貸等經濟手段,加大水環境調控經濟手段的研究,特別是級差稅、費以及綠色信貸方面.促進生態農業、生態工業、生態產業園區的建立.促進水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3.建立和完善參與和監督機制

加強水環境管理集體和個人的水環境知識宣傳和教育.發揮管理對象的監督和參與作用.是做好水環境管理工作的基礎 建立起水環境相關單位、個人在水環境管理中的參與和監督機制.豐富參與渠道.可以以水環境監督委員會、用水協會、節水互助小組、水環境管理聽證會等制度形式.加強水環境管理監督。對涉水事務執行過程和涉水企業的運作過程輿論指導、決策建議、運行監督,形成良好的水環境管理的參與氛圍.進行提升水環境管理效率。

五、結束語

水作為最重要的自然資源,承載著流域的社會經濟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國流域水環境問題凸顯,經濟發展已經接近或達到資源和環境可承載的邊緣,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和落后的流域水環境管理體系將會成為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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