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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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方式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1

[關鍵詞]經濟自由 民間借貸 法律規制

一、經濟自由視角下的民間借貸

“經濟自由”這個詞通常與古典自由主義(或自由市場)聯系在一起,并且定義為“自由生產、貿易和消費任何商品與服務。這體現在法制、財產權和合約自由、以由外部和內部之開放性市場為特征、保護財產權利和經濟干預之自由”①?!懊耖g借貸”是目前我國存在最廣泛的民間金融形式,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應受經濟自由之統攝。民間借貸主要包括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非法人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和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我國對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表現為:公民個人之間的借貸、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法律允許的,而法人、非法人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基于對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考量,加之其本身存在較大的風險,因而是被法律所明文予以禁止的。

毋庸諱言,經濟自由對民間借貸來說非常重要,然而正是出于經濟自由的重要性之考慮,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背景下,經濟自由卻是難以界定的。根據經濟自由主義學派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經濟自由就是在經濟領域中個人自由的表述?!皞€人自由就是認識到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斷者,因此可以自由行事;在這種意義上,個人自由可以指一切事情。個人自由保護權利的完整性,保護個人從一種狀態進入另一種狀態的能力”。②而在民間借貸領域,個人自由主要意味著個人可以與任何愿意與之簽訂借款意向的個人或組織締結借款合同,且合同的履行不受外界干預,或者說意味著經濟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如何利用資源,這些資源包括各種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當然包括金融資本。

經濟自由的意義取決于所涉及的經濟活動的種類,具體到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上,民間借貸的利率選擇自由,即當事人雙方自由選擇利率的權利,這種選擇應當是基于信用而產生的個人偏好的結果。經濟自由實現的先決條件是契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涉及交易伙伴與交易條件的選擇,是自由地與他人談判、締結合同或不締結合同的自由,這種合同的條款除非當事人相互同意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約束。由此出發,筆者認為民貸利率的上限,不限于或明示或暗示地包含于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法律規定之中,而應當來源于該經濟活動自身發展所需要的范圍。

二、民間借貸利率問題法律規制方式的方向選擇

經濟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約束的,而是受制于法律的規制,受制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比較而言,對經濟自由的規范性干預比對其他基本權利或自由的干預更寬泛,因為,市場是通過制定規則構建起來的。在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上,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發[1991]21號)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干預經濟自由的一般要求包括:干預具有合法性,相關公共利益的存在及證明,涉及包括尊重經濟自由核心在內的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等等。一方面,合法性形式上要求國家干預以頒布的可適用之法律為基礎,并根據此種法律來實施。而且合法性也與法的品質相關聯,要求其與法治相融合。另一方面,合法性基礎的本身從來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對法律和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商品交易中的誠實信用的保護,它們引發了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干預。此種公共利益非常重要,足以平衡特定情形中的私人利益。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民貸個案之中,法官應當審視其利率是否“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具體而言包括:借貸金額、還款時間、市場平均利率、當地的借貸環境、該筆貸款風險大小等因素。

三、結語

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離不開民間資本的活躍。這就需要,一方面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的放開,利率上限“四倍紅線”③的規定過于嚴苛,而應代之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的浮動上限政策;另一方面在審理個案時,應賦予法官更多自由裁量的權力。如此方能實現民間借貸的自由健康良性的發展。

注解:

① 引自維基百科。

② 【瑞士】T斯托福:《市場經濟的憲法》,鄭鵬程、郭蘭英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頁。

③ 廖振中、高晉康:《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法治進路的檢討與選擇》,《現代法學》2012年3月第二期。

參考文獻:

[1][瑞士]T·斯托福.市場經濟的憲法[M].鄭鵬程,郭蘭英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 中小型企業 浙江諸暨

現今,諸暨的經濟發展亦比較迅速,主要以經營服裝、鞋襪以及機電設備制造等新興能源產業為主。經過改革開放以及經濟全球一體化概念的不斷深入,浙江諸暨的縣域經濟已經能夠在全國排至前十五位。但是,近年來,由于諸暨的各個中小企業發展并不理想,因此整個諸暨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容樂觀,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眾多昔日里能夠具有一定貢獻力度的企業現在均已經被民間借貸的糾紛所困擾。經過深入的分析可以發現,諸暨的各企業出現民間借貸的現象存在這一種必然性,因此必須對其中所存在的原因以及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便于諸暨各企業恢復往日活力。

一、諸暨民間借貸的特點

(一)主要為了進行經營

諸暨的企業發展規模當中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但是中小企業自身的運作資本比較有限,不能夠適應自身發展的需要。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大環境當中,各中小企業若想在經濟發展十分繁盛的時代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從而獲取更多的企業利潤,則首先需要解決的便是企業的資金問題,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渠道的資金借貸無門之后,便不惜一切代價的選擇了民間借貸的方式。

(二)出現中介以及組織化趨勢

由于民間見到了中小企業借貸的趨勢,因此傳統的民間借貸方式多以個人為主,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融資的渠道。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今的民間借貸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專業化的趨勢,大量的寄售行、典當行以及投資咨詢公司的出現使得中小企業為了自身企業的運轉不得不向其借貸,因此便打著借貸的旗號,名義上是為中小企業進行咨詢、擔保,實際上向中小企業進行資金借貸獲取暴利。

(三)同非法集資有關聯

民間的資金借貸長久以來以個人的信用借貸基礎,并沒有進行相關的管制,凡是出現“熟人”擔保,均可以進行借貸。加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受到限制,民間的資金難以順利進入到實業內部,因此民間為了提高其資金的利用率,便逐漸實現了對資金的瘋狂涌入。甚至再嚴重時期,民間會出現非法集資的現象,以此將資金進行集中,借貸給企業進行運轉。

二、諸暨民間借貸成因及問題

(一)民間資本缺少投資出路

諸暨的經濟發展主要以民營經濟為主,因此大部分百姓手中均有用大量的現金,為了使其資金能夠被更好的利用,令其從中獲取大量的利益,諸暨的百姓便需要尋找能夠讓其進行投資的項目以及企業。傳統的民間投資渠道只能夠以進行銀行儲蓄為主,或者是購買期貨、基金等,并不能夠滿足人們對利益的渴望,因此便出現了大量的您見借貸現象,逐漸從中獲取大量的利益。

(二)民間企業缺少融資渠道

由于近年來經濟市場的嚴格管理,以及諸多正規金融渠道對其借貸風險的精準評估,使得中小企業在進行融資方面的渠道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直接阻礙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各中小企業為了自身經濟以及規模的發展,需要不斷拓寬其融資渠,在正規渠道融資無門的情況下,便選擇了利息比較高的民間借貸方式,雖然眼前解決了資金短缺的問題,但是埋下了高額的資金償還隱患。

(三)主管部門未有力監管

我國對正規金融機構的管理比較重視,建立了相關的監管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公安調查部門,是各個部門能夠相互協調,對各個金融企業的借貸以及融資進行及時有效的監控。但是,對于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并沒有明確其存在的價值。例如工商管理部門,對于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一向崇尚的便是“誰審批、誰主管”,對一些中小型的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擔保公司并未進行有效的監管,使得眾多民間借貸愈加瘋狂。

三、解決民間借貸問題肆虐的策略

(一)通過宣傳提高民民眾風險意識

諸暨的民間借貸方式當中,其辦理手續比較簡單,并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進行借貸的企業民眾對此并不十分重視,甚至并不明白其中存在的風險。因此,諸暨需要加大民間借貸風險以及手續辦理的相關宣傳力度,是民眾能夠在借貸時了解其其中的深意,合理、科學的進行民間借貸。

(二)通過相應立法加強管理

民間的借貸并不都是非法的集資,亦有合法的借貸方式[3]。諸暨政府應該制定閑逛的法律法規,對借貸的合法性與非法性進行明確的界定,令民眾在進行民間借貸的過程當中時刻注意自己進行的是否是合法的行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保護。另外,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定要規定明間借貸的范圍以及數額,并加以適當的引導,創造健康的民間借貸環境。

(三)通過改進金融服務體系提高經濟水平

政府應該加大對金融體系的改進力度,對民間資本進行適當的放松,令其有能力并更具相應的政策建立合法的小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方合法由合理的借貸渠道,既能夠是民間的資本得到合理的利用,又能夠使各民間企業能夠獲得足夠的運轉資金,提高其經濟水平。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科室說是民間企業活期融資的比較便利的渠道,但是其中存在的比較混亂的現象并不利于各個民間企業的發展,更不利于對金融體系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同時更加有礙于民間資本的有效利用。因此,通過諸暨現今民間借貸當中存在的大量問題以及借貸問題形成的原因,需要對民間借貸予以高度的重視,將其資金利用合理化、透明化,真正實現對民間企業的資金方面的支持,在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壓縮的同時,是民間企業的經濟得到穩健的發展,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增添一份力量。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3

民間借貸因其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的特點,加之我國金融監管不嚴、資金需求量大等外界原因,利率不斷攀升。民間借貸沒有經過工商部門注冊,其自身缺乏規范性,金融監管部門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督,造成了民間借貸的變質。故“民間高利貸”是由“民間借貸”因未規范化而自然衍生出的失控的民間金融行為。

向來被視為我國金融發展的標志性區域——溫州在改革開放以后它的民間借貸得到了迅速發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溫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投入資金非常少,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的30年時間內,國家對溫州的投入不到6個億。改革開放后,國家的投入也沒有明顯增加,溫州的外部投資也不多。此時,民間借貸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溫州的大多數民營企業都是通過民間借貸開始生產經營活動,完成原始的資本積累,依靠它來彌補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缺口,最后逐步發展壯大,創造了聞名中外的“溫州模式”。

二、溫州民間借貸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后,溫州的民間借貸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互助階段,是以“呈會”形式出現的融資方式,即親朋直接共同集資,輪流給彼此使用,使用者要支付利息。資金來源主要是個人的勞動收入和歷年積蓄。后,溫州農村的家庭工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民間借貸攀附親緣和地緣得以迅速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初,這種民間借貸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溫州大多數家庭都進入到這一借貸循環中。這一階段主要以互助為主,是民間自發調節資金余缺的一種方式,這時利率較低,但是參差不齊,基本上月息在1%以內,最高達到4.5%,這要視借款數額、期限、對資金需要的緩急程度以及借貸雙方的私人關系等因素而定。

第二階段是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出現。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互助形式慢慢催生出了資金“掮客”群體,他們從借款人那里得到資金,再以稍高利息貸給借款人,獲取利差收益。這是由于傳統的借貸方式不能滿足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而出現的新的民間借貸方式。這時的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為2%—2.5%左右,高的達到3%—5%,甚至6%。后來出現了私人錢莊,他們以自身資產作為擔保,獲得低息資金,再以高息貸出,形成了非正規金融機構。這一時期的民間借貸活動對溫州民營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據統計,溫州民營企業在這一階段的融資,有70%來自民間借貸,而來自官方金融機構的不足5%。

第三階段是失控階段。資金“掮客”群體在此時已衍生為各類擔保公司、典當行和寄售行主力,甚至成為高利貸“操盤者”。還有各種“輪會”、“搖會”等民間集資行為也曾招致一場震動全國的整頓行動。民間資金再次整合、聚攏,由此,隨著典當行激增、寄售行興旺、擔保公司盛行,溫州的傳統借貸模式已被徹底打破,幾近呈現“滿城借貸”的態勢。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就溫州民間借貸的一次問卷調查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到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使不少民間資金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合會等金融機構流入民間借貸市場。2011 年7 月21 日,該支行了《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目前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 億元,有89%的家庭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中,當地企業和當地居民所占比重分別為30%和20%,有40%來自外地企業和居民,另外10%來自銀行,但是,考慮到外地企業和居民中有一部分資金也是來源于銀行,所以銀行的占比提升到30%—40%。其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僅占35%,用于房地產的占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規模高達40%,約440億元。該支行還就溫州的民間借貸意愿進行調查,儲戶問卷顯示,在最合算的投資方式中,選擇民間借貸的儲戶占24.5%,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資方式,成為被溫州人看好的繼樓市之后的首選游資出路。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

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源于它自身的優勢,二是客觀金融環境促成了民間借貸活躍的現象。當既有的金融體系滿足不了市場需求,就會出現高利貸,也就是說,民間高利貸折射出了我國的金融體系存在著問題。

民間借貸的主體基本分為借款人、放款人和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是這兩年溫州民間放貸的主力軍。他們的資金大部分借自民間,普通家庭把錢交給中間人,中間人再借給擔保公司,利率也在這層層輾轉中增加。

從借款人角度,溫州市約有中小企業7.7萬家,民營經濟非?;钴S,但卻很難爭取到銀行貸款,生產周轉資金的不足主要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這應該是溫州民間借貸發達的重要原因。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往往有量小、期限短、時間要求急等特點,而銀行只對極少數規模和實力較大的企業提供部分信用貸款,對于大多數企業都要求抵押擔保,且審批嚴格、手續繁瑣、辦理時間長、貸款比例低。民間借貸以其金額小、形式靈活、手續簡便且辦理時間短、利率可協商等諸多優勢在金融市場中贏得了一席之地,并逐步發展壯大。隨著2010年銀根收緊,企業對資金的巨大需求更是拉動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活躍。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4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社會上個人與企業財富不斷積累,自發產生的金融活動。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不僅受到因市場行情和國家政策的變動而發生的商業風險的影響,債權人也會因債務人舍義取利、惡意負債而無法達成交易目的。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新生的金融活動,普遍表現為形式多樣,監管主體不明等特點。近年來,國家認可了一些民間借貸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對其設立的條件以及監管也有較詳細的規定,然而國家立法仍是在宏觀層面規范民間借貸公司行為,在微觀上,民間借債公司在現實的公司運營中糾紛的法律適用,只能遵循一般的民法商法等部門的法律規范。就目前的民間借貸擔保機制而言,一方面,因擔保物范圍沒有嚴格的限制,使得民間金融交易雙方避開正規金融機構的小額貸款法律限制將不能進行擔保的物品進行物上擔保,導致擔保物喪失或減弱其擔保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小額貸款未有明確的數額標準,空談信譽而避談擔保。

民間借貸關系行為人總處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位置,有的民間借貸存在著借貸中間人。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促進了貸款人和中間人的機構化,風險承擔能力顯著增強。但是自然人的權益如何保障?民間借貸機構和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擔?;靵y,是否限制其自身發展?

一、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的擔保問題

我國近年持續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正規的銀行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條件進行較嚴格的限制,為了融資需要,中小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以求出路。中小企業對資金數額需求較大,特定的自然人借款無法滿足其發展需求,然而我國出于維護金融秩序的需要,明文禁止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但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家允許中小企業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借貸公司進行融資。民間借貸公司是貸款人機構化的結果,相比其他的民間借貸形式而言更為正規,但是其擔保制度處于兩難狀態。

債的擔保是指借貸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債券的實現、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保證措施。債的擔保包括物權性的擔保和債權性的擔保,物權性擔保是通過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財產權利上設立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物上擔保方式進行擔保,而債權上的擔保是通過訂立保證合同或定金合同達到擔保的目的,下面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試說明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的擔保問題。

(一)擔保方式存在的問題

1.占主導地位的信用貸款。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貸款,也可以采取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信用貸款是貸款人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需提供抵押品和第三人的擔保。信用貸款方式的出現無疑對急需用錢的中小企業來說是最為理想的貸款方式,但就目前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尚未獲得央行征信數據庫支持。當借款人申請無抵押貸款時,由于信息的不對等性使其不能正確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經濟水平。再者,我國缺乏相應的民間信用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決定是否借貸,只有根據可信度難以確定的紙面申請表,且決定借貸的主體是公司內部股東。信用借貸的款額沒有一定限制,高額貸款沒有相應擔保,為取高利,有些民間借貸公司甘于冒險。

2.人情擔保的連鎖效應。人情擔保是借貸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因血緣關系、姻親關系或者是熟人關系,好意或者為其面子而對借款人提供債的擔?;蛘呶锷蠐?。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人情擔保往往以合法的擔保方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甚至存在連保貸款,即你保我,我保你。人情擔保無疑減弱了對擔保機制的有效性。在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人情擔保同樣存在。交錯復雜的擔保關系網,在表面上似乎為民間借貸機構降低了風險,但實際上卻是無法收回借款。

(二)可擔保物范圍模糊

我國《物權法》第180 條及第184 條分別以列舉和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界定了可抵押財產的范圍,但僅針對于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換句話說,民間借貸的興起就是因為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開某些的法律規定,接受本不能成為可擔保物的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其自身最大的優點便是能夠靈活運用各種貸款形式,通過分析貸款申請人現有的所有財產,在不移轉其占有的情況下,以期待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控制其自身風險。就小額借貸公司而言,其抵押物的范圍相比銀行所接受的抵押物更為寬廣,如以農戶經營權、股權、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微小企業流動資產抵押貸款、有固定收入職工工資性擔保貸款,以及貴金屬、有價票證為質押的貸款和小組擔保、家庭式擔保貸款等。故,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需要依靠金融創新,即應該尋求有價值且在借款人承受范圍內的的擔保標的物,而不是繞開法律法規,模糊擔保物的范圍。

(三)民間借貸公司擴張中的矛盾

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促進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仍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其擴張最大的障礙在于小額和分散的貸款原則與規章制度難以與其不斷壯大的公司規模和公司資本相適應。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大,貸款申請的額度也會隨之上升,風險必然接踵而至,最為重要的是,較大額的貸款無法適用曾經小額資金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形式,當小額貸款公司較大額貸款業務增多逐漸成為其重要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優勢意味著散失,無法擴大的貸款業務最終會成為其擴張發展的阻礙。我們暫且不論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出路最終會是村鎮銀行還是金融公司,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的借貸需要完整的擔保機制相配合才能有效控制其內部風險。

二、民間借貸中間人的擔保責任

(一)民間借貸中間人主體風險之產生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相較于企業與非金融企的借貸而言,借貸關系更為簡單。并且公民作為出借方,其不能像非金融企業那樣在公司設立之時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獲得來自社會其他自然人的資金,故其交付的借款來源的主體特定,且數額較小。通常而言,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更多是熟人之間的小額借款,風險程度低,多表現為借款糾紛,出借人往往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法律手段確保其債權的實現。然而,隨著民間借貸中間人的機構化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貸款模式從熟人之間向陌生人之間轉換,因而面臨著新型的風險挑戰。

(二)民間借貸中間人的保證責任

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定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與網絡借貸公司在借貸關系中處于相似的地位,它們為有意放貸投資人提供信息服務,推薦經調研、評估、篩選的借款人并期待雙方產生借貸關系,而本身不以借貸主體的身份出現于借貸合同之中,僅收取合理的居間費用。它們是借貸主體雙方的居間人。

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針對借款人資信能力的審查多出狀況,這對投資人而言增加了投資風險。雖然民間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因故意或重大失誤而損害委托人利益時,不得要求報酬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投資人更希望有第三人為其主債權提供保證。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主債權人與保證人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今多數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在形成借貸關系的過程中即使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實際上僅作為見證人在合同上簽字,致使保證缺乏要式性而失效。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要吸引更多的業務,也需要其轉變角色,為投資人提供雙重保障。

2.網絡借貸公司的保證責任。保證關系是民間借貸中間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可期待的信用關系,債權人只能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而不能直接支配保證人財產,如果保證人不能履行保證義務,債權人應當訴請法院強制保證人履行。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5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在我國經濟多元化發展格局和銀行信貸資金局部供給短缺的情況下,已經成為國家投資、金融機構貸款之外的重要融資途徑之一,對于彌補正規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不足、緩解資金供需矛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社會融資結構及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有著積極的一面。2012年以來,各大網站都報道了溫州幾個大集團的股東被捕或者出逃的新聞,標題普遍都圍繞著“民間亂貸”、“跑路”這樣的字眼,讓很多人以為民間借貸問題是極個別地方比如浙江省、江蘇省才出現,其實不然,在溫州問題爆發之前的一年,周寧民間融資的危機就已經產生幾例,由于數量不多并沒有引起重視。而今年,銀行收緊銀根,周寧縣破產企業不斷增多。鑒于此,筆者走訪了周寧以及周邊地區與融資相關的業內人士,了解周寧地區民間融資的詳細過程,并分析其融資亂象,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1 民間借貸

1.1 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本文主要對民間借貸這一最常見的民間融資方式進行探討和研究。

1.2 民間借貸類型

民間借貸有多種借貸形式,寧德周寧當地的民間借貸主要是以下幾種形式:

1.2.1 親朋好友之間的互相借貸,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

此借貸方式較為快捷,手續簡單,通常以立一紙借據作為借款還款依據。在借款的時候如果額度不大,就只須寫借據給債權人便可。而遇到數額較大的情況,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實際價值的憑證作為抵押,這種方式省去銀行的審核評估步驟,方便快捷且借款數額有較大的空間。

1.2.2 民間標會

這是以親情、鄉情為紐帶而組成的具有互質的民間借貸形式。會頭通常都是組織,例如一家民間企業,食利者為入會人,入會前約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繳交會款金額,每會金額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一般由多個會頭競標,償還利率最高者為最后的中標人,會頭有的時候也參與競標,他們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籌集到臨時性資金供本企業支配,或是中標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給其他企業作為生產經營資金。

1.2.3 食利中介

這是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而產生的階層。他們扮演著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著上百萬甚至千萬的資產,靠著自身的實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將借來的款項利息提高后再借出,從中享受利息差帶來的利益。

1.3 我國民間借貸主要特點

1.3.1 活躍的市場

民間借貸的市場活躍,在民間借貸的利息高過銀行的存款利率數倍的條件驅使下,許多人選擇將錢借給民間借貸組織,而民間借貸組織再將錢聚少成多后借給沒有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也正是由于利息較之銀行偏高,許多人都參與到民間借貸中來,他們當中有事業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職員,也有做小本生意的個體戶,對于理財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選擇民間借貸來替代銀行成為他們的理財方式。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調查發現,溫州約有89%的家庭和個人,以及接近60%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

1.3.2 龐大的規模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已經超過3萬億,僅在溫州市,民間借貸的規模就在1100億元左右?;钴S的借貸市場使得借貸規模日趨龐大,對象不斷增多,借貸的范圍由本村鎮發展到臨近的眾多村鎮甚至更遠的地方。民間借貸的金額也越來越多,由起初剛起步的幾萬元、幾十萬元到現在動輒上百萬、上千萬。

1.3.3 多樣的用途

由于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借貸種類也具有多樣性,有信用放款、保證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產經營、臨時資金周轉、歸還銀行貸款以便馬上續貸、個人消費和急需等,與銀行的貸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貸用途已由過去的生活急需向生產和流通領域發展、由短期向中期發展、由互助無償形式向有償形式發展。

1.4 活躍原因

民間借貸如此活躍,離不開金融業和民間的雙重推動和它自身的優點。

1.4.1 來自金融業的影響。國家近幾年收緊銀根,加強信貸審批,提高貸款門檻,導致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度加大,貸款一般集中在規模大、效益高的企業。據統計,所有申請貸款的企業中,只有20%獲得了銀行貸款,導致一些中小企業資金緊缺,迫使他們向民間組織或個人借貸。民間借貸利息雖然高過銀行,但是借貸過程手續簡便且容易獲得貸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業和個人選擇了民間借貸而不是銀行。同時由于銀行的低利率,民間融資的風險雖然比銀行大,有不少人沖著民間融資的高回報率而將自己的資金用于借貸給有需要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就如上文所說的食利中介。

1.4.2 來自民間旺盛的資金需求。我國近幾年經濟發展迅速,許多中小企業急需資金來擴大生產規模。另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對生活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當他們遇到建房、后代教育問題、家庭人員健康問題、后代婚事、農業生產購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時,銀行又不能夠提供所需的資金的時候,他們就會依賴來自民間的融資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間借貸行為通常都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發生,比如一個或幾個村莊、一個縣城這樣的單位地點。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監督成本都比較低。由于借貸方與放貸方的地緣、人緣關系,雙方都比較容易核實對方的經濟信用及資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貸的風險。加上民間借貸的融資手續簡單,放貸手續也簡單,越來越多的人青睞于這種借貸方式。

2 周寧縣民間借貸市場

福建省寧德市有這樣一個現象,逢年過節的時候大街上充斥著各種百萬豪車。而這些豪車基本上都是掛江蘇上海的車牌。他們中的很多人來自周寧縣。而寧德市區的車和周寧縣城比起來,就是小巫見大巫。周寧縣城仿似大型汽車展廳,各種豪車琳瑯滿目。但是周圍的建筑物和車子比起來就有點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這個縣城的車子與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個人口稀少、資源稀少、交通一點也不便利的縣城變成一個“豪車縣”呢?是什么導致周寧當地的物價比較高呢?歸結于兩個詞:“鋼材”和“借貸”。

2.1 周寧的“鋼材帝國”

在鋼材業內市場有這樣一句話,全國線材鋼材定價看上海,上??次鲗?,而西寧鋼市由周寧人所建,90%的商戶是周寧人,不得不說,第一個吃螃蟹的周寧人在這方面是有著過人的膽識和能力,加上周寧人的團結,越來越多的周寧人涌入了這個行業。據不完全統計,在2009年,周寧人在全國各地的鋼材市場就已經達到80多家,商戶8000多戶,其中資產達200萬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億元資產的有10來家。而這些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各種不同的轉型,比如投資房地產等行業,為自己累積了一定的資金。周寧人的“鋼材帝國”實至名歸。

2.2 獨特而瘋狂的周寧民間借貸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尤其是鋼材這種大宗商品,對于資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寧人在上海的鋼材現貨交易市場和鋼材貿易可以深深扎根,離不開周寧的民間借貸。周寧人有這樣一句土話:“你人不在鋼材市場,但是你的錢在鋼材市場”。這句話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寧當前的民間借貸現狀。

本文將周寧人分成如下兩種類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鋼材實業有資金積累,從而轉向做擔保公司或者其它諸如房地產這些行業的真正的有固定資產的有錢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過開設鋼材店鋪來獲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紹“老板”和“店主”的融資方式。

2.2.1 “老板”的融資

本文用周寧老板的實例來說明周寧“老板”的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證貸款以供己用。第二種是替人擔保。

第一種,非實業性質的套取貸款。如某老板早期從事海鮮交易,(1)通過自己之前的資金積累及民間借貸獲得5000萬元資金,在江蘇某地購置土地,然后他在這塊地皮上建造了一個含有100間店面的市場。還買了一部百萬豪車,基本花光這5000萬元;(2)成立一家擔保公司,和地皮一樣,法人都是同一個人。由于市場和地皮都屬于同一個人所有,所以擔保公司可以從銀行獲得擔保額度,而這個額度遠超5000萬元,可以達到3億元甚至更多;(3)從眾多親戚朋友手中,通過承諾一定金額的報酬,讓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并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然后再用他們的身份將市場的一間間店面出租給他們用于開設鋼材店鋪。這些店鋪便是“老板”套取貸款的工具。

這樣的店面沒有一家是用來做鋼材生意的,而是將一批鋼材貨物,放置在其中一間店面,然后請銀行的人員來此店面現場考察,再由自己所開設的擔保公司出面擔保向銀行貸款。每間店面都用同樣的方式通過銀行的貸款審批,這樣到最后,“老板”將貸來的3億元全部收入囊中,這些資金月利息低于1%。在還清當初所欠的債務之后,再將自己手上這些資金或以滾雪球的方式繼續這樣買地、蓋市場、從銀行得到資金,或借貸給其它周寧老鄉,又或轉投做其它,例如房地產業。

第二種,替人擔保方式。這種方式的前兩步與套取貸款的方式一模一樣。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將這些店面出租或出賣給“店主”用于開設鋼材店面。通過替“店主”擔保貸款,貸款資金2/3交給“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無息的方式無償借給“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獲得的無息資金為擔??偨痤~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資

“店主”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從事實業性質的鋼材生意,而另外一種屬于套取貸款。本文所說的民間借貸的危機正式來自于后者,套取貸款的“店主”。

第一種“店主”和早期的周寧人一樣,做的是實體生意,他們的資金只夠購買一個店面,而鋼材生意需要的啟動資金較多,他們的資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擔保公司。在擔保公司的擔保下,他們的店鋪可以從銀行貸到的資金遠比沒有擔保公司擔保來得多。在交給擔保公司1/3的資金后,剩余的資金用于從事鋼材交易。

而第二種“店主”則是套取貸款。他們和第一種店主一樣,租賃店面,從銀行貸款,交給擔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資金的做法上,兩種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種從事實業,而騙貸的店主并沒有從事鋼材交易,而是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滾雪球,繼續租賃店面,獲得更多的貸款,然后買好車,住好房,在償還利息的時候拆東墻補西墻,等到無力償還貸款,他們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寧民間借貸的危機

上文分析了兩種融資方式。不難看出,引發周寧當前民間借貸危機的主要引發者是套取貸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

第一種是套取貸款的“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老板”從銀行獲得龐大的資金,而他們并沒有從事實質性的鋼材交易,為了償還利息,大部分“老板”選擇將錢投資在大型的項目如房地產等這樣較為暴利的行業,而這些行業的風險較大,一旦在回籠資金方面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資不抵債,部分債務人選擇帶著剩余的錢出逃。更有甚者,一無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歸路。

第二種“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的幾率比第一種要小得多,他們的資金來自于“店主”的無息借款。由于資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們通常選擇較為穩妥的方式,例如將錢借出,成為食利階層;而當他們擔保的“店主”做生意虧本,有的“店主”就會選擇棄店而逃,當出逃的人員超過一定的比例,“店主”就會因為所擔保的人員無法償還貸款而負債,導致破產,引發借貸危機。

3.2 由“店主”引發的借貸危機

第一種是套取貸款的“店主”所引發的借貸危機。在“店主”獲得貸款后,和套取貸款的“老板”一樣,他們并沒有從事實體的鋼材交易,而是借由貸款而來的資金作為一個小的食利階層,但凡食利階層的下家還不起債務,這些“店主”就會破產。另外一部分套取貸款的店主選擇購置豪車,揮霍錢財。當錢財揮霍殆盡的時候,他們選擇再次利用擔保公司,重新購置店面繼續騙貸,拆東墻補西墻,這種方法最終的結果只有一種,仍然是破產。

第二種“店主”引發的借貸危機影響較小,幾率也較低。他們從事鋼材實體交易,但生意畢竟不是穩賺不賠的事,在他們虧本的時候,有其他店主通過聯保的方式來保護他們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種調控政策出臺控制房價,使房地產有所低迷的時候,鋼材市場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虧本,就不存在聯保,而是整個鋼材市場償還不起銀行的貸款,更別說償還當初欠下的民間借貸的債務。

從周寧的兩種“老板”和兩種“店主”可以知道,民間借貸的危機直接取決于這四種類型的個體是否虧損。而虧損的幾率由他們的資金用途決定。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套取貸款行為。周寧的民間借貸無論從最早的融資,到后來的再度融資,所有資金都離不開銀行,由此可見,銀行在民間借貸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寧,乃至浙江,甚至全國的民間借貸危機都要從銀行著手來減少危機的產生。

4 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

4.1 民間借貸破壞社會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都處于地下狀態,目前法律法規對其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管和約束,由于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債權人承擔著很大的風險;民間借貸由于發生的范圍較小,均采用關系型的借貸方式,借貸手續不規范,一旦有一方為了利益違約,容易造成債務糾紛,法律機構難以介入處理;缺乏監管的同時會產生一些非法集資的民間融資機構,出現經營者攜款潛逃的現象,擾亂金融秩序,甚至引發不法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現了多起因暴力討債引起的流血事件,擾亂社會秩序。

4.2 影響產業調控和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

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多為一些忽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企業或個人,他們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導致資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國家發展的良性路線,某些資金流入了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弱化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4.3 產生高利貸

許多企業或個人通過民間借貸而來的資金利率通常在每個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會加重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久而久之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當食利階層,將資金以3% 月息借給另外一些食利階層,而這些食利階層就必須以更高的利息將錢借出,才可以獲利,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滋生了高利貸,從而引發前文所說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4.4 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體系

民間借貸與銀行環環相扣,從上文提到兩種人群的各種融資方式來看,無論是將房子抵押給銀行,還是開設擔保公司獲得授信,還是為人做擔保從銀行貸出款項,這些行為無不是從銀行套取利益,而各種關系之間形成的一條資金鏈,稍微有一個環節出問題,最終影響的是向銀行還款這一步驟。如果資不抵債,就算把負債人繩之以法,銀行甚至國家仍要承擔這些經濟損失。這些損失是無法挽回的,對國家經濟造成了影響,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體系。

5 整治民間借貸惡性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5.1 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

相關部門應盡早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的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行為,凈化民間借貸市場,降低民間借貸引發的社會不穩定的風險隱患。

5.2 建立民間融資監測及風險預警制度

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要定期對民間借貸的有關數據進行采集并分析、統計,加強對民間借貸的主體管理。將近期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目標予以告知,明確國家要限制的產業,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國家支持的產業。

5.3 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

要加大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積極為民間社會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

5.4 金融部門要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對風險的判斷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資產獲得數倍金額的授信,套取貸款者可以沒有實業反復貸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門某些經辦人員的腐敗,在審查的過程沒有遵循原則辦事,或是對風險的判斷力過低,才會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對于那些為了一己私欲而破壞集體利益的人員要嚴加懲處。

5.5 金融部門要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中小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響應人民銀行的號召,切實做到支持小微企業的貸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資金結構。二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審查監督力度,尤其在鋼貿交易頻繁的地方,嚴格審查各個擔保公司的資產情況,在授信的時候慎重斟酌。在批貸的過程嚴格審查鋼材市場交易的真實性,并定期檢查各個商家的往來賬目,杜絕騙貸行為。

5.6 正確引導民間借貸地區的債權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開展公開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鄉鎮村民對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常識,讓債權人了解資金的去向、用途、債務人的經濟情況后再將款項借出,避免一些借貸知識相對薄弱的人群將錢借給類似騙取貸款者這樣的不法之徒。

民間借貸的方式范文6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困境 體制創新

民間借貸作為我國金融體制外的有益補充,在解決中小企業資金不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導致一些社會丑惡現象的滋生。民間借貸已涉及到社會穩定,對于民間借貸是否應當規范、如何進行規范,怎樣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和管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已成為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我國民間借貸的成因

近幾年來,發生的“孫大午案”、“吳英案”以及溫州由于民間借貸引發的一系列企業家外逃、跳樓等案件表明:在一個經濟飛速發展的時期,企業的快速成長急需大量資金,而現行資金供給體系由于受到種種限制無法滿足企業需要,必然導致像孫大午、吳英等人鋌而走險,大肆吸收民間資金,卻最終由于經營失敗、資金鏈斷裂而身陷囹圄。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企業融資難是民間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企業要發展,資金應先行。在我國,企業融資難一直是制約我國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融資難、融資貴,是諸多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普遍要面對的問題。近年來,盡管政府采取了諸多措施試圖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但收效甚微,資金短缺的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資金主要向大型企業、國有企業集中。主要因為:一是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誠信保障,導致銀行放貸存在諸多顧慮;二是中小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可用于擔保的財物有限,而沒有充足的擔保就不可能獲得銀行的貸款;三是銀行出于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考慮,大型企業、大型國有企業成為他們放貸的主要對象。上述原因導致企業在急需資金的時候求助于民間借貸。

商業銀行貸款門檻高且條件嚴格。商業銀行貸款要求客戶辦理提供擔保、抵押等手續,并且還需要上級銀行審批,中小企業辦理這些相對繁瑣的手續較為困難,正規的金融交易成本過高,導致中小企業多方尋求交易成本較低的民間借貸。由于民間借貸具有手續簡便、操作方便快捷等固有優勢,與銀行信貸相比,盡管存在較高的貸款利率,但對于急需資金經營的中小企業而言,這無疑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

民間資金流向缺乏合理的引導,投資方式單一。隨著經濟的日益復蘇,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呈現一種快速增長的勢頭。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張,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也愈加迫切,民間借貸規模越來越大。央行的統計顯示,2011年我國銀行新增貸款4.17萬億,而通過民間融資獲得的資金卻達到7.76億。這些資金投資渠道狹窄,投資方式無非就是存到銀行、炒股票基金和購買國債。由于銀行利率不高、股票基金固有的風險以及投資者欠缺應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等,使得這些投資方式并不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得那些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閑置資金的投資者,更愿意在市場上通過放高利貸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

我國民間借貸面臨的法律困境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在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資金不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豐富了居民的投資方式。但民間借貸的趨利性和固有風險,加之我國對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約束和正確引導,導致民間借貸陷入法律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確,界限不清。民間借貸長期作為一種非正規的信用形式,我國還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意見》雖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但對于超出利率范圍的借貸行為并沒有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懲罰辦法。可見,對于民間借貸的規范和約束,我國目前的立法是空缺的,民間借貸游離于罪與非罪的邊緣,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稍不留神就會墜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陷阱,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十分模糊,需要進一步厘清。

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有的學者認為,吳英之所以從一個商界精英淪落為非法集資的階下囚,源自于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一方面,民間金融急劇膨脹,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地監管,這正是吳英案成為法治案件的制度背景。對于民間借貸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國家對民間借貸監管缺位,無法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由于監管的缺失再加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和中小企業對資金的渴求,使得民間資本的流向具有盲目性。

金融行業準入限制,民間融資無立足空間。在我國,正規金融一直處于受保護地位,民間資金很難進入金融行業。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墒瞧髽I的生存和發展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因此民間能提供這種資金能力的個人就成為中小企業主追逐的對象,從而產生民間借貸行為。

加強民間借貸立法,促進民間借貸體制創新

加強民間借貸立法和政策引導。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民間借貸應有的法律地位,對民間借貸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政策引導。為使民間借貸向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應盡快制定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相關立法以保障民間借貸行為的健康發展,為民間借貸規范、合理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制度空間。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于經濟發展的一面,又可能存在一些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實踐中必須明確,并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行為都適合通過立法加以規制,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制不應搞“一刀切”??傊?,民間借貸從制度層面來看是合法的,對民間借貸進行立法和規制的途徑應分清主次、區別對待。

對民間借貸行為除了通過立法進行規制以外,國家還應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加以引導。目前,民間資金主要投向虛擬經濟和資產炒作,而并沒有投向實體經濟。原因有二:一是市場準入限制。目前我國并不具備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某些領域只允許國有資本進入,民間資本并沒有好的去向,只能投資虛擬經濟。二是國資與民資待遇不公平。盡管有些領域允許民資介入,但國資與民資地位是不對等的,很多針對國資的特殊待遇,民資享受不了。除此之外,國家既要引進民間資金,又要讓民資參與管理,建立管理與利益均衡機制,才能充分調動民資的積極性。

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規范民間資金投向。由于民間借貸在我國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往往處于尷尬境地。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下,銀監會負責監管正規的金融機構,對民間借貸機構并不負責,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首先要從立法上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借貸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明確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管;再次建立民間借貸的“風險預警機制”,由金融專家同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對民間資金的流向進行風險評估,建立警報機制,定期向社會公開民間資金的使用和運作狀況,接受資金提供者的監督;最后合理引導民間資金的投向,對于民間借貸宜疏不宜堵。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了有關民間投資的36條意見(即“新36條”),賦予了民間資本與國資、外資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先進制造業和新興產業等實體經濟的投入力度,為民間資本與國資、外資提供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與制度保證。

創新民間融資機制,進一步優化民間投資環境。首先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從根本上消除民間投資在進入市場時存在的部門、行業壟斷和歧視,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打破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種渠道的資金供給模式。通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鼓勵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比如成立民間投資融資公司,主要是為中小企業擔保,參與中小企業投資,既能基本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還可以吸收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民間資本。2010年,我國已準許小型貸款公司開展金融業務,此舉是將民間借貸引入合法化的重要措施,盡管還存在著準入門檻高等問題,但畢竟是國家放松金融行業市場準入條件的一項重要舉措。

其次,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所以不愿意給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業無法提供足夠的擔?;蛑行∑髽I誠信缺失。建議建立專門的企業信用評估機構,定期對企業進行評估,讓民間借貸主體通過信用體系多方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規避借貸風險,減少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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