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概念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民間借貸概念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民間借貸概念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1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監管

一、民間借貸相關概念

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傳統的金融服務難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一方面是“新常態”經濟背景下金融改革的現實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性刺激所致。民間借貸在我國有非常長的發展歷史,尤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民間借貸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經濟活動,對于其作用和影響的認識也非常的多樣。對于民間借貸定義的界定,學術界學術觀點并不統一,可以稱為民間借貸,也被叫做民間金融、非正式金融。對于民間金融的概念界定,主要是參照我國官方金融,其核心參照標準是金融活動是否符合我國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其經營活動是否得到了官方認可,這里我們將民間金融的概念界定為:暫時沒有正式登記,且有利于國家金融調控和監管,沒有得到法律認可,但又在從事資金借貸活動的資金籌集、借貸的活動。

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市場中都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主要分為兩個聲音:一部分人認為民間借貸對于市場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積極作用,可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所利用的基于信任的擔保關系也相對簡單,可以滿足市場中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民間借貸活動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其擔保形式也非常的簡單極易造成較大的金融風險,在利益的驅使下會造成犯罪活動。

二、我國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對于民間借貸的解讀,否定的聲音較多,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市場的法律監管較為滯后,不能快速的跟上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擴張和更新,在法律制度上沒有可以參考的依據,在法律監管方面又出現缺位,民間借貸面臨考驗。

(一)監管制度不完善

1.法律制度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

對于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尤其是借貸市場金融監管的法律主要有三部,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但是從三部法律的規范范圍來看,沒有涉及到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因此從法律層面來看,對于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從制度設計上就有缺陷。沒有明確的監管法律,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就依賴于我國的規范性文件,相對于法律而言,這種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級相對較低,與龐大的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落后于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

2.民間借貸的界定性質模糊

法律存在的目是對公民的行為進行界定,并給出判斷,并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懲罰,從而維護社會福利,如果法律缺失,也就沒有了判斷的標準,這也是當前我國民間借貸面臨的重大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際中不能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尤其是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我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是真實的意愿,那么民間的借貸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又規定,在沒有得到央行許可的情況下,任何吸收社會資金,并給出還本付息的金融行為都是非法的。兩者明顯矛盾,而且這種矛盾在很多地方都有體現。

(二)法律監管失位

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非常迅速,尤其是在近年來互聯網和房地產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市場快速膨脹,但與之相比,其監管則非常的薄弱,處于無監管的狀態。這主要是因為民間借貸市場沒有法律依據來進行判斷,因此民間借貸的擔保審核、是否合法和非法的認定也不能準確的判斷。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作為監管依據,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監督也就只能是行政部門來進行行政監督,而這種監督形式只能是在形式上,不能在本質上影響其運轉。除了在法律和機構上的缺失,民間金融監管的信息獲得也是影響監督的重要因素,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使得民間金融市場的數據獲得非常的有限和困難,即使有相關的信息,其水分也非常的大。這樣漏洞百出的監督形式使得民間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督形同虛設,只能是在風險發生之后才能實現彌補。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建議

(一)完善市場準入法規

當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歧視性判定的根源在于民間借貸沒有法律依據,導致民間借貸不能充分參與到市場競爭當中去。金融市場穩定的實現的重要方式是實行金融市場準入,而由于民間借貸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因此進入市場就受到了限制。要完善民間借貸市場,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首先是機構的準人,應該對民間借貸的成立進行嚴格而規范的審核,尤其是對民間借貸公司的主要股東和負責人進行審核:其次是對資本進行審核,對于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進行嚴格的審核:再次是業務內容的審核,業務審核主要是發生在貸款中,防止發生大面積的貸款風險。

(二)建立民間借貸退出機制

有民間借貸公司的進入,就必須有機構需要退出,我國現有的關于金融市場退出的規定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層面很難掌控,因此必須完善立法,完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首先需要建立的就是民間借貸公司的破產制度,按照企業運行中的破產規則,試行民間借貸公司的破產:其次是保險,尤其是存款的保險,這一點是源自于民間借貸公司的規模,由于民間借貸公司的資金規模十分的有限,而且流動性較差,因此容易受到市場的沖擊,必須建立起保險制度,保證資金的安全,保證存款者的核心利益。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 合法 融資

一、民間借貸在我國的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截止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者法規,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出現過民間借貸。《合同法》中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保白匀蝗酥g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又詳細闡述了民間借貸的問題,很顯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以及對利息的推定上。民間借貸是借貸合同的其中一種形式而已,就應該和其他相關的借貸有類似的對待。

(二)現有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存在相互沖突

舉個例子:在《意見》中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而在《合同法》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代表做了無息推定,很顯然,這兩條規定是相互矛盾的?!兑庖姟芬幎ㄔ诿耖g借貸過程中如果利息約定不明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息,而《合同法》規定的是無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到底適用什么?這樣的法律沖突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是一大難題。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團法定代表人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隨后媒體在網上開始宣傳這些詞語:非法集資、詐騙、高利貸、民間游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見大家對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關注。

案例2:孫大午,這個曾經家喻戶曉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舉國震驚。很多法學家認為:孫大午的融資行為屬于合理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該案是典型的“定罪擴大的例子。法吸收公眾存款”

通過以上兩個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地位如何;在中國民間大量資金限制銀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額利息的趨勢下,加之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不是很到位,才會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當朋友來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時,我們有時候需要打一些憑證證明存在借貸這個事實,最常見的有三種:借條、欠條以及收條。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可是千差萬別,合同名稱雖然不是當事人合同關系的唯一決定因素,但在現實中它所起的作用幾乎是舉足輕重,有時直接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況。

借條和欠條雖然都是債券債務的證明,但是他們之間的差別還是挺明顯的。借條代表的是借貸關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貸而形成;而欠條無法從字面上看出到底因為什么原因形成的債權關系。當債權已經發生了可能當事人最關系的問題是我還能不能主張我的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借條以借貸關系成立的話,適用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確定。

三、完善我國民間民間借貸制度的法律建議

民間借貸的出現在今天這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與銀行供給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日常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資金困難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針對我國現階段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過于零散的問題,需要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條例》。在條例中應包含下列內容:

1,完善并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主體、范圍等方面,對相關的類似概念進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民間投資等,讓民間借貸朝著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2,應當對放貸人的條件、放貸對象、放貸利率在哪些范圍浮動作出相應的規定,并且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

(二)規范借貸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奔疵耖g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鑒于民間借貸的隨意性,如果對方不認同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發生借貸糾紛時,由于沒有書面的或者直觀明了的證據認定借貸關系這一事實,而導致一系列糾紛。

(三)規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個合同行為都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從事不法活動任然把錢借出,應明確這個借貸行為屬于非法借貸。對于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2009.104-105.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3

隨著民間借貸活動的飛速發展,但因為與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基礎尚未完備,引發了較多的法律糾紛,其中很多甚至觸犯了刑法,涉及民間借貸的違法犯罪行為很多,本文對其中聯系最密切的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進行分析,對如何理解法律適用做出了一番闡述。

關鍵詞: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還未健全的金融制度和法律規范無法滿足高速發展中經濟的需求,涉及民間借貸違法犯罪的案件越來越多,具體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等,這類案件造成的損失巨大,且被害人眾多。因此,對涉及民間借貸違法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準確認定和適用法律尤為重要。筆者結合相關材料及實踐總結談談對涉及民間借貸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以求拋磚引玉。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關于如何界定民間借貸,理論界較具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民間借貸是指金融體系中沒有受到國家信用控制和監管機關監管的金融交易活動,包括非正規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規的金融市場。

[1]

(二)民間借貸的特征

從司法解釋的角度,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涉及民間借貸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的管理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數人,如僅限于本單位人員,則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即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本罪的行為形式多種多樣,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組織吸收公眾存款,比較典型的形式有抬會、地下錢莊、民間互助會、地下投資公司等。

3、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非法”

主體非法,即沒有吸收公眾存款權利的單位吸收公眾存款。只要沒有吸收公眾存款權利的主體實施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符合本罪“非法”的定義,即可能要定罪處刑;

行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關于吸收存款的規定吸收公眾存款,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以非法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2)以變相提高利率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5、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公眾”

公眾反映了客觀行為指向對象的廣泛性,如果吸收的是少數幾個存款人的存款,即使是以違反法律法規限定的利益來吸收資金,也不構成本罪;

公眾又反映了客觀行為指向對象的不特定性,如果是向特定的對象吸收存款,即使人數眾多,也不能認定為本罪。如公司、企業動員內部職工募集資金,因為其吸收資金的對象限于本單位,對象具有特定性,即使存款人數眾多,存款數額巨大,也不能以本罪處罰。

6、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擾亂金融秩序”

根據《刑法》第176條明確規定,擾亂金融秩序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但我國立法規定的“擾亂金融秩序”確實過于彈性,給理解適用帶來困惑。有學者認為,應該綜合考慮吸存行為客觀方面的諸要素,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地點、范圍、數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及對當地銀行造成的影響等,來量定“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如在銀行營業范圍不及的偏遠之地,行為人非法吸收了一定數額的存款用于正當生產經營,并沒有造成存款人的損失,就沒有擾亂金融秩序,可不以本罪治罪。又如具有吸存資格的金融機構,為了完成存貸計劃,以提高利率的方法吸收數額較大的存款,沒有造成存款人的損失,也沒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就可不認為是本罪之“擾亂金融秩序”。[2]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的概念、特點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特點主要有下列三個方面:

(1)受害群體多、范圍廣。集資詐騙的對象既有個體戶,也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也有少數黨政干部,集資人員多數不是共同生活在一地,被廣告宣傳、親友說教等方式擴散集資范圍,經常是一個集資案件牽涉到數個縣市、村鎮。

(2)手段多樣化,隱蔽性和欺騙性強。作案手段主要有:①隱匿真實身份、②虛構業務項目、③承諾低投入高回報、④虛假廣告。

(3)受害者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犯罪分子主要針對有一定積蓄和經濟能力的中老年群體來實施犯罪,受害人因信息來源不對稱,對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防范犯罪的意識十分淡薄,基本上沒有考慮投資風險,給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機。

2、如何理解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為人的一種內在心理表現,要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確實非常困難。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非法占有為目的”:

①攜帶集資款逃跑的;②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③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④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如何理解集資詐騙罪中“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1)如何理解非法集資

從目前案況看,非法集資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②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③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④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⑤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⑥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⑦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⑧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⑨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⑩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2)非法集資應不以“使用詐騙方法”為前提

學者認為,本罪的本質特征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詐騙”,只要行為人有采用非法集資手段募集資金,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實質,即使沒有詐騙的表面行為,也屬于集資詐騙的欺詐行為。此時集資詐騙罪仍可以成立的理由在于:根據現有經濟學理論,現在世界資金的年利潤一般都在15%以下,而且是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水平都比較高的情況下才能達到。而實施集資詐騙的犯罪分子,他們絕大部分沒有正常經營的能力,也無正常經營和回報投資人的打算,只是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實施欺詐行為。因此,為避免此類犯罪危害后果擴大,一是加強政府的及早介入,強行清理,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加大對非法集資的處理力度;二是對構成犯罪的,但非法占有目的又不明顯的非法集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論處,這樣更利于定罪和防止損失蔓延。[3]

結 語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很多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方向發展,違法從事民間

借貸活動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和高利轉貸罪等等,這對檢察機關如何區分何種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何種行為屬于民商事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屬于何種違法犯罪行為是個較大的考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集資詐騙罪在涉及民間借貸違法犯罪中占據了較大的比例,理解這兩個罪名,以及法律適用,對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都有很大的幫助。雖然民間借貸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但其對經濟巨大的促進作用使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它,謹慎對待它。

注釋:

[1]張書清:《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重構》,載《上海金融》2009年第2期.

[2]丁九人、韓武:《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實踐及法律適用問題》.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法律解決機制 非法融資

一、民間融資存在背景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界定

目前,國內的相關研究還未對民間融資的概念形成統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國外的文獻中,多稱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廣義的民間融資是指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總稱,但其與洗錢、資金和外匯黑市交易、金融詐騙等所謂的“黑色金融”是嚴格區分開來的。狹義的民間融資僅指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認為民間融資概念泛指非金融監管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目前我國廣泛存在的民間融資有如下幾種模式:(1)互助型借貸;(2)企業集資型借貸;(3)發放高息型借貸;(4)規范的中介借貸。

(二)民間融資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融資自產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歷史,盡管我國在法律和政策上對民間融資一直采取強力控制和嚴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間融資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長,一定的社會環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條件使然。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社會背景:根據對江蘇省某縣數家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調查發現,近三年來,二十個樣本的民間融資的絕對規模、加權平均指數逐年增加,現已達到32.6%,即民間融資的規模與正規融資的比例超過三成。而根據國際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2002-2006年,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四倍,從地區借貸來看,東部地區農民的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融資,中部和西部地區來自民間融資的比例分別為76%和60%。另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自身的優勢:民間融資方便靈活,不需要辦理正規金融一系列繁雜手續,尤其對個人之間的小額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簽訂借款合同,無需支付利息,借還款時間完全自由約定,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為中小企業解決了貸款危機,中小企業由于自身擔保能力不足及發展前景模糊,很難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資金支持,民間融資給中小企業提供了廣泛的生存空間。

2.存在的合法性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地位,其相關規定散見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中。但現有法律法規互相印證補充,足以證明民間融資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1)理論基礎,《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惫褡杂赊D移資金使用權的行為,從憲法的精神上看,應當予以保護?!睹穹ㄍ▌t》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薄逗贤ā返谝话倬攀鶙l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民間借貸予以承認并給予法律保護。同時《刑法》、《公司法》、《貸款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也都相應有關于民間融資的規制和保護的規定。

(2)實踐基礎,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將陜西、四川、貴州、山西等四個省確定實施小額信貸的試點地區,開始“只貸不存”民間融資試點工作,民間貸款公司作為新型“正規兵種”,昂首步入金融市場主體序列。同時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明確指出企業間的相互借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為非法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在審判實踐中可區別對待即“企業以自有資金為其他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或者生產急需所收利息與按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銀行信譽好的企業接受銀行信譽差的企業的委托,從銀行貸款進行轉貸,中間無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還應將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一并返還給出借方。對此江蘇省在審判實踐中曾經有過判例,2006年,上海電力修造廠揚中分廠訴揚中市工業局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揚中市工業集團總公司借款糾紛案,經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鎮民二終字第196號判決書確認借款人返還借款并償還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算)??梢?,民間融資無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二、民間融資立法的現狀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

目前雖然在刑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眾多法律條款中都有規范民間融資問題的法律條文,但這些條款比較分散,掌握起來難度很大,缺少規范民間融資的專門法律及與之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法律之間協調性較差,甚至出現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司法執行的難度很大,很難區分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民間融資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取證困難,涉及人數眾多,案件定性困難,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據和規范性,集資高息追繳困難,部分集資參與者在借款時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過了本金,這部分高息的追繳尚無法律依據。民間融資的普遍存在,對經濟發展影響深遠,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制定遠遠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使其一直游離于法律引導和保護之外,陷于發展的無序狀態。

(二)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民間融資行為實為合法且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規制,給經濟發展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給社會埋下安全隱患。

基于市場規律及交易行為本身的特點所產生的市場性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1)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目前民間高利貸者大多以注冊擔保公司使其高利貸行為合法化,在他們借貸過程中,通常以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集資,或者直接利用銀行的錢作為他們的資金來源,而民間融資放出去的貸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遠遠超出國家規定,使銀行吸儲困難;同時,高利貸債務人在股票、期貨市場的投機性行為,也為資本市場帶來潛在的金融風險。(2)加大了企業負擔。中小企業特別是制造業,利潤偏低,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國家扶持和資金支持,不得不向擔保公司或個人借款,一旦還款時間延長,則必將虧損,甚至面臨破產。(3)損害了借貸雙方的人身財產利益,激化社會矛盾。由于民間融資長期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運作的規范性較差,因此,有關民間融資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案件不斷出現,大多的貸款都是靠借款契約或者借據,沒有正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擔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這時候他們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諸如黑社會、討債公司等非法組織往往成了他們的選擇,這是破壞和諧社會的因素。

三、給民間融資法律規制提幾點建議

(一)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確定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

國際上早有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針對我國的國內環境和民間融資自身的特點,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民間融資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證民間融資合法有序地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應首先承認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規范其合法經營。該法律應當涵蓋: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的確定、與非法融資、金融犯罪區別開來、對融資合同的規定、規定融資的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明確融資的用途、期限、利率及違約責任等。同時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應當注重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間融資活動長期形成的交易習慣及自律性規范,節約立法資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確定正式的監管機構,成立民間融資自律性組織

民間融資雖然本質上屬于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時,就進入到社會公共領域,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因此,需要將其納入正式監管體系。但由于民間融資本身的自由性、靈活性特點,還應以自律性組織監管為主,積極引導和支持民間金融機構依法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會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的情況,調解會員在競爭中出現的矛盾,對會員提出檢查并對違規的會員予以處理意見,通報信用不良的債務人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減少違規經營和惡性競爭,更有利其健康發展。

(三)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靈活性

降低民間借貸的門檻,積極并多渠道的發展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讓那些資金數額比較大的、具有相關經營資格的民間協會或者地下錢莊等民間融資機構逐步由“地下”轉到“地上”來,鼓勵民間融資進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加快扶持陽光化民間借貸組織,通過組建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農村融資互助、農民融資服務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公開化、正規化、陽光化。

(四)建立民間融資的退出機制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5

關鍵詞:社交借貸;民間借貸;民間金融

一、社交借貸的概念

社交借貸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基于社交環境下的信貸金融體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礎上通過互聯網建立用戶之間的金融關系,充分發揮社交網絡高效、便捷、即時等優勢,并利用社會網絡進行風險管理,實現普惠金融。社交借貸不限于人與人個體之間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業間的借款,企業間合作融資等。社交借貸與傳統民間金融、互聯網P2P借貸在借貸行為上有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貸有其獨特的運行機理。通過違約的社會懲罰和還款激勵機制,社交借貸可以管理借貸前后的風險。

二、社會網絡控制借款人違約風險

在單純中介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借款人為成功獲得貸款,借款人在按照平臺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資產情況以及借款用途等公開信息的同時,有動機在敘述中過分突出他們的“質量”,比如自身的還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項目未來穩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沒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其違約可能并做出投資決策。為降低信息不對稱,互聯網社交借貸平臺可通過引入不同的風險控制設計,提高借款人的社會網絡,增加其可信度。

社會網絡能夠幫助出借人做出投資決策,并最終能夠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在基于互聯網平臺的社交借貸中,社會網絡在不同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逆向選擇,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后道德風險??尚诺慕杩钊四軌蛲ㄟ^小組的審核或出借人的橫向選擇,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甄別作用,出借人選擇違約概率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選擇。借款人獲得款項投資后,會受到小組或出借人們的監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時還息,防止事前道德風險,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監督作用。特別是在貸款到期時,通過小組或出借人施加監督以及社會懲罰,迫使借款人及時還款,控制借款人的違約風險,防止事后道德風險,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懲罰作用。從最初篩選借款人到最后還款,社會網絡能夠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嚴格規范地借款、投資、還款,并最終降低違約風險。(見圖1)

三、出借人社會監督下的違約風險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網絡延伸產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擁有更多有關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軟信息),在借款人投資項目過程中,出借人可以進行監督,及時觀測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變資金用途等自利行為,并選擇監督強度為m(m>0),還能及時觀察到借款人的違約行為。當項目成功、收益實現,借款人選擇違約,則將會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會懲罰W(W>0),無法再次獲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貸款,友情也隨之斷裂;當借款人履約,可以獲得社會網絡價值V。借款人進行還款的預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貸對于創新農村民間金融模式的借鑒意義

(一)正視民間金融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使民間金融公開合法化,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排斥。民間金融對于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業和個人融資難,并不是農村地區沒有富裕資金,而是資金因為信貸約束等問題,沒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手中,社交借貸可以通過互聯網和線下社會資本的結合,擴大農村金融市場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應該鼓勵發展社交金融,創新民間金融新形式,也應加強對社交金融的監管。結合互聯網金融,依托大數據和云計算,根據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尋找社交借貸與農村消費金融的結合點,開展社交金融營銷。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務機構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創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積極鼓勵互聯網社交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聯網金融相似的監管問題,比如社交借貸平臺的集資法律風險,社交借貸的平臺安全性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實和審核等等,政府應該監督社區和互聯網社交借貸平臺建設。除此之外,社交金融還存在互聯網金融沒有的問題,比如平臺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違約而擴散借款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違法等等。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監管機制。

(三)應積極規范引導民間金融發展,如社區型農村金融互助組織等。在我國經濟發展比較落后農村地區,正規信貸市場發展比較落后,農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問題一直比較突出。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但是農村富余資金外流缺愈加嚴重。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盈利性的考慮,發展農業及農村的業務成為在尋求政策補貼的被迫行為。在農村信用社改革成為農商行之后,支農力度進一步縮減。中國的微型金融機構應該借鑒互聯網平臺的社交借貸技術,依托獨特運行機制管理風險、開展關系借貸。

參考文獻:

[1] 陳熹.社會資本視角下的農戶借貸行為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14.12

[2] 楊汝岱.陳斌開.朱詩娥.基于社會網絡視角的農戶民間借貸需求行為研究(J).經濟研究.2011.12

[3] 馬九杰.社會資本與農戶經濟:信貸融資、風險處置、產業選擇、合作行動(M).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

[4] 曹旭斌.P2P在線借貸平臺社會資本測量及作用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3.4

民間借貸概念范文6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1、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在我國最早期的表現形式主要為私人之間的借貸,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形式逐漸多樣化,開始形成了有固定組織形式的機構,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包括:個人借貸、小額信貸公司、合會、標會、私募基金、地下錢莊、典當等。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區別于正規的金融貸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統稱。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借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約定貸款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為有效的民間借貸,對于高出約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護。

2、民間借貸的特征:

(1)參與主體與資金來源的廣泛性,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較為廣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其勢頭十分迅速,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受我國現行壟斷金融體制的影響,銀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不健全,擔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財產的流動性較為靈活,故銀行要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所以一般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這也給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較大滋生的土壤與空間。民間借貸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務對象不同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其民間主體也十分廣泛,其主體主要有個人、企業、私營業主、個體戶等,與此同時,其資金來源也十分廣泛,主要有城鄉居民積蓄,生產經營資金,甚至包括向銀行借入的資金以及向親戚朋友等的借入資金。

(2)隱蔽性和融資范圍的地域性。出于對金融監管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目前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十分嚴格,除了合法的典當等形式的集資行為,國家原則上不允許其他民間借貸的存在,所以民間借貸一直游走于灰暗的邊緣,極其具有隱蔽性。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的內生性,它的產生與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間借貸基于一定的地緣、血緣、熟人關系而建立,其流動與發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廣東等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迅猛,而在內地及西部偏遠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則較少。

(3)交易手續便利、條件靈活。民間借貸交易手續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雙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關系,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獲得貸款,條件也較為靈活。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隨借隨還,適合小企業資金使用頻率高,期限短的特點。民間借貸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日趨活躍起來。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1、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甚至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定的規則是貸款通則,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所以只適用于商業銀行,不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就就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使民間借貸不再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2、健全民間借貸配套制度。在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地位同時,也要規范民間借貸融資秩序,加強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的監管,制止和打擊違法違規、惡意提高民間借貸融資標準等擾亂民間借貸秩序的行為,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民間貸款、擔保和信用評級機制,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擁有資金、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允許其開辦貸款業務,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動空間,以保護和引導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為民間金融搭建向規范化、合法化轉變的制度平臺,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構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首先,應在創新中優化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應統一規范和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將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向協調和服務上,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定發展。最后,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允許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充分發揮其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其投機性和詐騙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使民間借貸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制度和信貸體系的組成部分。(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

參考文獻:

[1] 李建軍:《中國地下金融調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監管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紀勝:《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