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件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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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案件糾紛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1

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審理周期長、處理難度大,訴訟時雙方常會發生沖突、哄鬧等現象,調解難度大,且普遍存在著一個主要難點:鑒定問題。由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多涉及醫療領域的專業知識,其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認知水平,因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鑒定結論成為影響案件事實的具有杠桿作用的重要證據,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科學性也成為當事人雙方關注、爭議的焦點。但目前,我國的醫療鑒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現狀

醫療損害鑒定的二元平行機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鑒定方式主要有兩種: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社會鑒定機構的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專家由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醫鑒辦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由鑒定組集體負責,鑒定人員不接受法庭質證。醫學會的鑒定專家庫充分吸納了醫學專業的權威,為鑒定的科學性提供了堅實的保證,但是,由于醫學會的性質,其與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著緊密的聯系,甚至有些專家就是由衛生行政機關的人員兼任,而專家庫中的臨床醫學專家與被鑒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或多或少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具有一定的行業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質疑,難以被患者認同。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有無過錯、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是由果及因的鑒定,鑒定目的主要是確認人身損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療費用等,鑒定人個人對鑒定結論負責,其鑒定結論相對于醫療事故鑒定具有較強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不是從事臨床的醫學專家,其對醫療行為的風險性及醫務人員的可預見性認識較少,對臨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鑒定缺乏應有的科學性、權威性,因而難以保證鑒定的科學性。兩種鑒定方式對同一醫療行為難免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而導致鑒定結論存在差異,甚至完全不一樣。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這兩種鑒定方式的適用先后順序、證明效力等級等作出規定,也未規定當醫患雙方就同一糾紛提出不同的鑒定方式時該如何處理,兩種鑒定方式處于并存狀態。

二、“二元化”的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鑒定混亂,不利于糾紛的化解。顯而易見,醫療事故鑒定對于醫院方面而言更為有利,而患者一方則會更傾向于醫療過錯鑒定,出于不同的訴訟請求及趨利避害的心理,當事人雙方往往會要求選擇不同的鑒定方式,以達到自己所期望的醫療糾紛情形。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對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醫療事故鑒定,二、只做醫療過錯鑒定,三、兩種鑒定同時進行,四、先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再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這種情況不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可能會讓未被法院采取的鑒定申請一方對將來的鑒定結論產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從,這樣不僅不利于案件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會激化矛盾。

(二)延長審理周期,增加訴訟成本。由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不信任、不認同,往往會提出要求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來進行抗辯,使得這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經歷多次鑒定、重復鑒定,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難度。對于普通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可依據證據規則,結合邏輯推理及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對于醫療訴訟,具有高度專業化和技術性的醫療職業行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難以判斷醫生診療的過程、細節是否科學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審判人員的認知范圍,正是基于此點,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但在面對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在法律沒有規定效力等級的情況下,審判人員難以分析采信,這樣似乎使整個案件又陷入了一種矛盾之中,給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三、打破“二元”鑒定體制,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

(一)整合兩種鑒定體制。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機構的醫療過錯鑒定各有優異,筆者建議可以結合《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鑒定制度的規定,將兩種鑒定方式進行整合,對醫療損害鑒定在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技術標準、鑒定方法、鑒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建立擁有專職鑒定專家,擺脫衛生行政部門干預的中立的,!醫療損害鑒定組織,同時鑒定內容必須包括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等。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2

    一、關于醫療糾紛的涵義有許多說法,作者認為醫療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認為醫療單位或者醫療人員所提供的診療護理服務有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后果而與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事故監管鑒定機構之間產生的爭執。此定義包括幾種特殊情況:一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與不良后果的因果關系不一定確切存在,有些糾紛是因為患者對醫療行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為個別患者的無理取鬧;二是糾紛的主體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將衛生廳、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的。在法律上,醫生和患者之間本應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醫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對醫方行為和醫術一無所知。這樣,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患者常常因為不知如何取證也不知道哪些證據重要而陷入被動,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樣,平等的雙方在現實中變得不平等起來。所以為了維護整個社會公益,法律便給醫方規定了許多義務,以平衡雙方的權益。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二、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概念源自羅馬法,現已為各國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在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當事人負擔敗訴的風險。就同一事實,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在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院就無法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它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使訴訟較為迅速的完成。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

    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后,對案件的審判產生了諸多積極效果:1、平衡舉證能力。實踐中,由于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則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而舉證責任倒置恰恰平衡了雙方對證據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2、實現訴訟公平。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當事人對訴訟制度的信任。舉證責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貫穿訴訟過程始終,極大的保護了患者一方的權益。3、強化醫療管理秩序。我國醫療管理秩序較為混亂,存在著事后補寫病歷、處方權混亂等一些問題,有些管理規范在實踐中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守。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動中國醫療機構服務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進行,形成良好的醫療管理秩序。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況下應自行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就醫療糾紛案件來說,在《規定》出臺前,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雙方都不能舉證,法院不能裁判時就需要法院來收集證據。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費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鑒定、勘驗證據的真實性。這不僅拖延了訴訟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決結果也很難讓敗訴一方信服。如果由醫院一方舉證,則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一)雖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負舉證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后,并不是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對于提請訴訟的患者當事人也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訴訟本來就是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并就此請求共同舉證、質證,以證明其事實存在的過程。因此,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也有責任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且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此外,如果患者隱瞞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理解為患者免除了任何舉證責任。

    (二)醫療機構并不是負全部舉證責任,而只是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中需要重點理解的一是“因果關系”,二是“及”字,三是責任主體在多大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及”字的理解,在此處應作“或”而不作“和”解,即醫療機構只要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只要證明主觀上無過錯即可,而不需要同時證明既存在因果關系又有主觀過錯。在醫療糾紛中,其一如果醫療機構主觀存在過錯,只要證明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其二如果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那么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主觀上無過錯即可。醫療行為是高風險行為,其搶救行為與危害行為往往合為一體。有些行為是現代醫學所無法預見和無法控制的。醫生在給患者實施治療時無任何過錯,結果卻導致患者死亡,這是不能預見的,可能由患者的體質而引發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死亡原因跟醫療行為有因果關系但是現代醫學無法預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可不負責任。另外,醫院在訴訟中負舉證責任并不一定導致敗訴。《規定》出臺后,醫方總認為可能會導致敗訴。其實,法律的公正性沒有改變,在分配舉證責任上,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和有無主觀過錯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倒置”。結果醫院認真遵守了有關的規范,就不會導致敗訴。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3

    記者在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采訪中了解到,2002年至2004年,該院在審結的95件醫療糾紛案件中,通過判決支持患者訴訟請求的為49件,通過調解支持患者訴訟請求的為26件,兩項之和為75件,占所結案件的78%,除撤訴案件外,判決駁回患者訴訟請求的僅為13件,占14%。這些數字顯示,在和平法院,醫患官司不再難打。

    實行專業化審判

    統一賠償范圍標準

    據和平法院院長劉建國介紹,醫療糾紛案件審判標準不統一,各地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爭議和差異主要體現在賠償的范圍和數額等方面。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施行,為法院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提高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效率和質量,該院將這類案件交由相對固定的合議庭進行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由庭長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平時注重專業知識的積累,案件審理中對難點問題進行認真的研討,堅持按照《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既考慮醫療機構正走向市場的現實,又考慮相關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健全,賠償數額過高會加重醫療機構負擔;既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也注重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有效地避免了此類案件賠償的尺度、標準和范圍及賠償數額不統一的問題,提高了此類案件的審判水平。

    堅持司法為民思想

    維護弱勢患者權益

    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中,和平法院十分注重醫患之間的訴訟平等地位,依法允許患者充分陳述觀點,并責成醫院盡到其應盡的舉證責任,努力落實司法為民,全力維護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弱勢方患者的合法權益。

    在該院判決支持患者訴訟請求的案件中,體現出不少新的審判工作思路。不僅經醫學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患者能得到賠償,而且對未經鑒定或經過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法院也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醫院對在治療中存在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官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起案例。

    在鋼絞線廠工作的曾師傅左眼被鋼絲抽傷,玻璃體積血,在眼科醫院進行手術。手術中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將原告左眼晶體摘除,但經鑒定手術診療符合常規,不屬于醫療事故。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的左眼晶體摘除,未盡告知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瑕疵,應給付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2萬元。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

    注重辦案社會效果

    醫療糾紛案件是審理難度較大的案件,同時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有些案件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和平法院十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去年3月,和平法院審結了一起患者狀告胸科醫院及外國藥品“拜斯亭”生產廠家的涉外醫療糾紛案。年過七旬的邢老太因病住院治療,醫生為其使用了德國拜耳公司生產的名為“拜斯亭”的藥品,出院后依然按醫囑繼續服用。一個月后,邢老太出現“橫紋肌溶解癥”,雙下肢癱瘓。邢老太認為,醫院在“拜斯亭”被國家藥監局叫停后沒有及時通知自己,“拜斯亭”的不良反映導致自己重病在身,病情與“拜斯亭”副作用有因果關系,因此要求胸科醫院、德國拜耳公司和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0萬元。胸科醫院認為,整個治療過程無過錯,原告起訴事實不清,因果關系不明;拜耳公司和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認為,“拜斯亭”藥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產品缺陷,原告以拜耳公司向中國國家藥監局申請召回藥品的行為,來推定其損害后果與服用“拜斯亭”有因果關系無據,推斷過于主觀。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4

一、聲像檔案減少醫療糾紛的原因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由手術造成的醫療糾紛是最常見的一種醫療糾紛,在醫療糾紛中,手術醫療糾紛所占的比例高達56.2%~67.1%。對手術醫療糾紛的認定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以及如何減少手術醫療糾紛,規范術前、術中、術后的各個階段是每個醫院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可以設立一間內科醫患溝通談話室,兩間外科醫患溝通談話室(其中包含一間外科術前談話室,設立在手術室附近,專為外科各類手術術前溝通病情,交代手術風險、并發癥等談話用。)在攝像前由談話醫生告知患者此次談話為全程錄像,患者家屬要為此次談話負責。為了讓醫生和患者充分的溝通,規定談話時間最短為30分鐘。談話結束后,紙質術前談話單歸檔到病案管理科,數字攝像內容則由專人收集整理并進行歸檔整理分類保存。一旦產生醫療糾紛時,醫院可以調取聲像檔案作為證據,同時這項活動也是對醫患溝通的一個約束和促進。

二、如何整理保存術前談話聲像檔案

(一)確保聲像檔案存儲制度化

聲像檔案包括照片、掃描圖片、幻燈片、縮微膠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硬盤等,種類豐富。聲像檔案是最能客觀、真實記載單位發展歷史的檔案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于訴訟時效的解釋以及對患者平均住院時間的綜合評估,術前談話聲像檔案保存的時間設為5年。

(二)確保聲像檔案中音視頻文件攝錄格式的規范化

為確保聲像檔案中音視頻文件攝錄格式的規范化,選擇聲像檔案制作的技術平臺,使其在制作之初就能滿足當前標準與最新技術要求,是保證聲像檔案長期存取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這就需要標準制定者在選擇音視頻文件存儲格式時,應選擇那些市場占有率高、占用存儲空間小,具有較強通用性、開放性和可移植性,對計算機軟硬件平臺依賴程度低的格式,以避免技術標準的頻繁變更。

(三)確保攝錄文件存儲介質的標準化

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的規定,術前談話影像的存儲介質最好為只讀光盤。聲像檔案信息在其制作、保存和利用過程中,應避免遭到破壞或更改,確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對含有重要或敏感信息的聲像檔案還要確保機密性。

三、加強聲像檔案的歸檔管理

采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聲像檔案管理制度。

(一)歸檔的嚴格校驗:從理論上講,為了保證聲像檔案的原真性,無論是數字化采集還是直接形成的需長期或永久脫機保存的聲像檔案,均應保存未壓縮或無損壓縮的格式。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存儲格式及存儲載體相關技術參數要求的前提下,既要保證視聽質量,又要盡可能地實現存儲空間的最小化。另外,把好對擬歸檔聲像文件所確定的密級、保存要求與保管期限的鑒定。在對擬歸檔聲像文件確定密級與保存期限時,應根據其所記載的內容,參照國家對同類內容的紙質文書檔案的管理規定執行。需要引起重視的是,由于聲像檔案存儲介質本身的物理及化學性質的不穩定性,使其即使在符合規定的保存條件下存放,也難以達到長期安全存放的要求。因此,及時對聲像檔案所記載的信息進行更新或遷移是非常必要的。

(二)穩妥保存:根據存儲介質和讀取方式的特殊性,對聲像檔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為確保聲像檔案具備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以及信息的可識別性、存儲系統的可靠性、載體的完好性和兼容性,還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做好提前備份工作,避免因存儲介質損壞或技術淘汰危及聲像檔案安全。

2.對歸檔的聲像檔案要定期檢查。

3.對存儲介質要適時更新。

4.對存儲信息要適時遷移。

5.操作系統與應用軟件的同步保留與及時備份。

6.播放設備的同步配置與同步維護。

四、術前聲像檔案的合理應用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5

【關鍵詞】 五大發展理念; 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模式的借鑒;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立

一、 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c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颊咭蛉狈︶t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F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

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颊呷绻麑τ卺t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下轉第58頁)(上接第45頁)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五、結語

通過仲裁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對我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專業性、快捷性、獨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終局性的優勢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其獨立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所以存在構建的難點,是因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醫療糾紛仲裁模式的問題。通過在國家層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對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同時也推動五大發展理念的快速進步,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泉等.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賢,張新華主編.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醫療案件糾紛范文6

關鍵詞:醫療糾紛 模式 醫療損害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119

1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當前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常規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醫院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并不存在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源于:一方面,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患者錯誤的認知,認為進入了醫院就如同進入了“保險箱”,便可高枕無憂。一旦發生意外事件,便把責任都歸結于醫院和醫務人員,矛盾油然而起。

2 我國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

依據我國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現行的醫療事故的處理主要分為三種模式:

2.1 由醫患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這是當前醫療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這種協商解決的方式在日常糾紛的解決中顯現出了較多的弊端。由于大多數患者缺乏專業的醫學知識,對于診療過程不清楚,對醫院和醫生所進行的診療行為和結果存在誤解。所以,即使醫患雙方平等進行協商,患者對于醫院的解釋和處理仍然持懷疑態度。協商的結果往往不能令患者滿意,患者和家屬便采取花圈圍攻醫院、攻擊醫務人員等極端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1]醫療機構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場所,患者這種私利救濟不僅對醫務人員治病救人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也對其他病人看病就醫造成了干擾。

2.2 由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由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醫患雙方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所產生的弊端。但醫療行政部門作為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其解決糾紛時雖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中立性卻往往令患者質疑,這種質疑也讓患者對于衛生行政部門所作出的鑒定和處理方案難以信服。

2.3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患者向法院提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兩種方式所產生的弊端,但從目前我國司法審判現狀來看,司法機關的法官們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但對于相關的醫學知識卻知之甚少,對于案件的裁決缺乏審判力。于是案件的審判完全依靠醫療鑒定機構,而醫療鑒定機構又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雙方在案件的銜接上所出現的弊端,便使案件的審判缺乏科學性和合法性。[2]另一方面,由于訴訟程序的復雜性,案件從到審判往往時間較長,不但當事人耗費了大量的訴訟成本,也造成了司法機關訴訟負擔。

3 完善醫療糾紛損害保險制度

醫療行業的是高風險行業,逐年上升的醫療糾紛不但給醫院造成沉重的財務負擔,醫務人員在面對患者壓力的同時,更是選擇自我保護、固步不前,而這些都不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而從上述我國的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來看,更是存在著種種弊端。

當前我國少數大城市針對現行模式的弊端,已經建立了醫療損害保險制度。但該制度僅局限于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被保險人為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當院方或者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錯和過失時,由保險公司對患者進行賠付。而在日常的診療活動中,往往存在著院方和醫務人員并無過錯,只是醫療行為本身具有的高技術性和高風險性給病人造成了危害。如果責任仍由院方或醫院人員承擔,那么就會導致院方和醫務人員在探索醫療技術的發展上固步不前,更多的注重自我保護,不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現有醫療損害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拓寬其范圍,不僅包含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應建立非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院方和醫務人員在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探索和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參考文獻:

[1][2]劉曉燕.解決醫療糾紛亟需第三方機制[J].法制與社會,2009,(9).

[3]劉偉寧.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模式分析及構建[J].中國衛生法制,2011,(5).

[4]王衛東,范貞.醫療糾紛第三方援助機制思考[J].中國醫院,2008,(12).

[5]修金來.第三方化解醫療糾紛的探索[J].中國醫院院長.

[6]李澤,龐元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J].醫院管理雜志,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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