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取得定點資格,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確定,并簽訂協議,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審核、結算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應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婆c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及經總后衛生部批準有資格對社會開放的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取得定點資格的,可以作為定點醫療機構供本單位參保人員選擇。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有藥品、醫用設備、醫用材料、醫療統計、病案、財務管理等醫療服務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醫療質量管理標準的常見病診療常規。

    (四)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檢查合格。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還應取得《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

    (五)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根據業務量配備的專(兼)職管理人員,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成立由主管院長(主任)負責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部門;有滿足醫療保險需要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第七條  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提供《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

    (二)醫療機構評審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市物價管理部門單獨批準的醫療機構收費價格證明材料(列入市物價局、市衛生局現行的《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除外)。

    (五)本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目錄和常見病診療常規目錄。

    (六)上年度業務收支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單病種等有關資料,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能力。

    (七)單價收費在200元以上的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醫療機構注冊地以外的分支機構應單獨提出申請。

    第八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書面征求區、縣衛生、財政部門的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時書面征求市衛生、財政部門的意見,并作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順延3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對已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后轉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其原定點資格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合并,以及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醫療服務能力、醫院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變更書》到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根據參保人員的意愿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協議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員,并報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配合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出院結算單和票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單獨建賬,及時、準確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監測網;嚴格執行本市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衛生、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同意的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并使之逐步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

第三條  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為城鎮全體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醫療費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四)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減輕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負擔,有利于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同時建立健全對醫療機構合理的補償機制。

(六)推進區域衛生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社會化,逐步實現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

(七)公費、勞保醫療制度要按照統一的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和基本結構要統一,基金使用可以分別管理,獨立核算。

(八)實行政事分開。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規章、標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給付和營運等由相對獨立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承擔;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九)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內管理,??顚S?,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十)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屬地原則,行政、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繳費標準和改革方案。

第二章  試行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軍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上述范圍內各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軍隊所屬企業的無軍籍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均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五條  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醫療費用由學校包干管理。

第六條  中央駐青單位都應參加當地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駐縣武警部隊,暫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暫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施行范圍。

第八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返聘人員,參加原所在單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行政、事業單位非在編的臨時用工,農墾企業中非工資在冊人員以及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中的職工暫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范圍,待條件具備后逐步實行。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繳費率原則上為本單位上年度實發職工工資總額的10%。在改革起步時,各州、地、市、縣(市),可根據地方財政和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確定征繳比例。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適時調整。

(二)職工個人繳費: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繳納,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

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費來源:

(一)行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隸屬關系由財政負擔。

(二)差額預算管理的其它事業單位,由用人單位和同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其負擔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三)自收自支預算管理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

(四)企業單位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退(離)休人員從勞動保險費中開支。

第十一條  凡列入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都要向同級醫療保險機構報送《青海省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申請表》和《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核定繳費基數。當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醫療保險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時足額向醫療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直接繳納或委托銀行代扣。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分立、兼并、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障費。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繳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退(離)休人員以后10-15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逐月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50%部分,以職工本人工資(退休職工以退休費)為計算基數,按職工年齡段確定不同的比例記入個人醫療帳戶。年齡分段及比例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于醫療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它用,職工工作變動,個人醫療帳戶隨人轉移。調省外工作的也可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由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也可由醫療保險機構委托用人單位代管,具體辦法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決定。

第十六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參照上年支出數的一定比例專項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顚S?,結余結轉,若有超支,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七條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以外的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醫療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轉入醫療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儲存,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并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其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患病,必須持醫療保險機構統一制發的《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到定點醫院就醫?!堵毠めt療保險手冊》不得轉借他人和冒名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療費用先從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自付的醫療費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采取分段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個人負擔比例。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特殊檢查和治療以及轉外地醫院診療等,需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批,個人負擔比例適當提高。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當地年社會平均工資五倍確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限額,超過限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醫院、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合理負擔。各地也可探索其它解決辦法。

第二十四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專項安排的醫療基金支付。各地也可實行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辦法。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專用醫療帳戶支付,節約歸已,其具體辦法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患有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的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第六章  醫療機構的配套改革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醫療事業,搞好區域衛生規劃,調整結構,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公辦醫療機構屬于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醫療機構的基本建設及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維修,要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各級人民政府應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醫療機構的投入。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的收入結構,適當增設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收費項目并調整這類項目的收費標準,降低大型設備檢查收費標準,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業務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定點醫療和定點購藥制度。凡是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可根據所屬醫療保險機構的規定,在若干定點醫院選擇就醫,可以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以促使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院的審定,會同醫藥主管部門進行定點藥店的審定。

第二十八條  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單位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和用藥,其費用不能在個人醫療帳戶中開支,醫療保險機構也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照上年度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人員平均門診人次費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費用制訂定額標準,試行醫療服務平均費用定額結算支付辦法。

第三十條  由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診療技術規范、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費用結算辦法、分檔次的醫療收費標準以及就診、轉診、轉院等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院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規范與引導醫療行為,做到合理診療、優質服務。醫院的藥品銷售收支與醫療服務收支實行分開核算。醫院的收費標準要公開明碼標價,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保險機構定期對定點醫院在診斷、檢查、治療等過程中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對違反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取消定點醫院資格。

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要和經辦機構分開。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險機構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經辦。各地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由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成立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局(隸屬省衛生廳),負責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組建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經辦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確保基金的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機構要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不斷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簡化費用報銷、帳戶結算等手續,為職工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險機構都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機構管理服務費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專家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組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營運及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領導全省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并負責制定政策和綜合協調。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險和商業性醫療保險,以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醫療需求,但要堅持自愿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

第四十條  對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實行劃段,今后逐步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配套文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與本辦法一并實施,或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由有關部門施行。

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分別制定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  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州(地、市)、縣(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實施細則及配套文件亦應報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3

    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不再遙遠。權威人士透露,與《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配套的有關政策、法規的制訂已經接近尾聲,最晚2005年年初即可出臺。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和速度,取決于保險資金運用中風險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這位權威人士稱,作為保險資金入市的重要通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擴容正在“跑步前進”。繼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兩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后,華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于明年年初開業。平安、新華、泰康和太保等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申請已經報送中國保監會,如獲批準,也將于明年上半年開業。這樣,我國有望出現8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從事股票投資的股票交易獨立席位的管理辦法尚在制訂之中。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其他正待出臺的配套政策、法規包括“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的具體比例”、“保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前需要確定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股票投資的相關報表、報告的內容和報送方式”、“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這些配套政策,有的將用“指引”、“規定”等法規形式出臺,有的將以“通知”的方式出臺。

    各保險公司正在抓緊研究資產托管問題,與托管銀行廣泛接觸,有的已經進入招標遴選階段。太保集團、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等已經設立了獨立負責股票投資的部門,并建立了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羊城晚報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保險業;反洗錢;保險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1-0063-02

目前,洗錢領域正逐漸向保險業延伸,通過保險業進行洗錢的方式呈多樣化、隱蔽化、專業化趨勢,防范和打擊保險洗錢行為是當前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之一。雖然保險業已經被正式納入反洗錢工作范疇,但在實際工作中,保險機構存在著重視保險主業發展,忽視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成效不佳,洗錢犯罪分子利用團險業務、地下保單,保險回扣等手段進行洗錢的情況時有發生,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亟待加強。

一、目前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機構反洗錢意識淡薄

雖然國家已經將保險業正式納入反洗錢工作的范疇,保監會也結合行業特點制定了《保險機構反洗錢指引》在各級保險機構進行貫徹落實,但是,由于保險業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保險主業拓展,實行追求保險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勵機制,多數保險機構錯誤地認為反洗錢工作不能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甚至影響本單位業績考核排名,在思想認識上沒有予以足夠重視,甚至片面認為保險行業不存在洗錢行為,不能認真履行《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賦予保險機構的工作職責,具體措施落實不到位,在設立相關組織機構、配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建立工作機制和實行考核獎勵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錢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險業反洗錢法規制度尚不完善

雖然《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構成了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監會也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險業工作實際的反洗錢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仍是空白,各級保險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缺乏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不能調動保險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反洗錢工作機制不健全,一些保險機構內部缺乏獨立的組織機構,未設立崗位責任制,開展反洗錢工作必備的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及大額交易上報系統、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及客戶身份識別核查系統均未建立。

(三)保險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缺乏開展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

目前,保險機構大部分從業人員屬于臨時招聘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反洗錢工作系統培訓和學習,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業務技能,不能較好地履行反洗錢職責。同時,保險業實行個人所得與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使保險從業人員千方百計拓展保險業務,在有限市場中爭取更多的份額,追求最大利潤,很少考慮投保人的資金性質及來源,甚至認為反洗錢工作可能引起客戶流失,開展反洗錢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一些保險機構不能很好落實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反洗錢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對一萬元以上現金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2萬元以上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20萬元以上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這是做好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保險機構為了規避由客戶直接繳納現金進行投保的金融風險,要求投保人將保費存到指定銀行,由銀行根據合同將保費轉賬劃入保險公司賬戶,保險機構用客戶在銀行開戶時的身份識別代替了保險機構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無法落實。此外,由于保險業同業競爭日趨激烈,很多保險機構為了擴大保險業務,通過銀行營業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銷售協議條款十分不規范,既沒有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職責,也沒有相應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及辦法,保險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形同虛設,形成反洗錢工作漏洞。

二、政策建議

(一)各級保險機構應進一步重視反洗錢工作,加大反洗錢知識宣傳和培訓力度

保險業要充分認識洗錢犯罪對國家政治經濟秩序的嚴重危害,樹立加強反洗錢工作預防打擊洗錢犯罪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和義務,正確處理好整體利益和自身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以反洗錢工作大局為重,克服單純追求利潤的錯誤思想,把反洗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各級保險機構應將反洗錢工作列入業績考核范圍,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做好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培訓,進一步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反洗錢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錢工作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險反洗錢宣傳的力度,提高客戶對反洗錢工作認識,主動配合保險反洗錢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反洗錢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要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盡快加以落實,逐漸改變以單一保費規模評估保險機構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險反洗錢獎懲制度,對提供重要保險洗錢線索的人員予以獎勵,對開展反洗錢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錢犯罪的人員進行處罰,提高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參與保險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要結合保險行業特點,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錢的風險點,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險反洗錢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增強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險反洗錢的相關內控制度,落實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工作檢查措施,注重操作環節,層層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嚴格監控,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質量。

(三)進一步健全保險反洗錢工作機制,提高保險反洗錢工作效率

要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參加的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反洗錢的工作職責,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提高部門之間配合行動的可操作性,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合力作用。要在各保險機構高層分支機構設立了反洗錢專門部門或指定現有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基礎上,在基層保險機構中相應設立反洗錢專職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保險洗錢活動的監管、報告和調查等工作,不斷提高保險反洗錢工作效果。

(四)加強對保險反洗錢工作監管,加大對違規保險機構處罰力度

針對保險機構片面追求保費收入。忽視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保險機構反洗錢活動的監督檢查。保監會應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險業反洗錢監管工作體系,嚴格監控各保險機構出單系統,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時發現洗錢犯罪線索。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其健全內控制度,加強保險反洗錢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保險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確保反洗錢工作有效開展。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5

經過200多年的發展,目前法國擁有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普及型社會保險,資金部分來自國家稅收,另一部分來自雇主和領薪者繳納的分攤金。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完備,覆蓋面廣。目前,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共包括四大類:普遍類(涵蓋一般領薪者、學生和個人投保者)、農業類(面向從事農業的領薪者和非領薪者)、非領薪者類(實業家、企業家、商人、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和特殊類(公務員、國有企業的雇員)。共有近40種社會保險,涉及疾病、生育、工傷和職業病、殘疾、養老、死亡、孤寡、失業及家庭補助和社會救助等各個方面。全國有99%的人口被納入社會保障體制??梢哉f,除極少數人外,每一個法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可享受某種基本社會救助。特別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不僅領薪者本人可享受,其配偶、子女及其贍養的老人也都能享受,這種連帶關系使醫保覆蓋了全體社會成員。

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組織和運作上,實行社會化經營和分散管理,但國家仍可發揮干預作用。在國家資助與調控下,通過全國、大區及省三級機構進行社會化經營和分散管理,根據社會最低標準和分攤金繳納數額來確定個人受益比例。以普遍保險制為例,在全國一級設有5個機構:全國領薪者疾病保險金保管局、全國領薪者養老保險金保管局、全國家庭補助金保管局、中央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署和全國保險金保管局聯合會。在大區一級,只設有疾病保險金大區保管局。在省一級,有365個基層管理機構。三級機構各有分工,全國一級機構負責各險別的立法管理、協調社會保險普遍制財政的共同管理、簽署勞資協議、保證享受普遍制的領薪者的工作條件及在職培訓等。大區一級機構則是職能不太明確的混合組織,其作用不僅僅體現在疾病保險方面,還負責管理與私立醫院簽訂的協議及工傷和職業病有關報銷費用的規定,并全國領薪者養老保險金保管局的養老金發放和相關服務。省一級機構同大區一級組織或私立互助組織一樣,負責履行公立機構的服務職能,如社會保險個人號碼的登記、報銷相關費用、發放各種補助金、監督分攤金的繳納及推動社會和公共衛生活動等。法國政府規定,如受保人同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爭端,可提出申訴。如屬一般性爭端,例如雙方對社會保險登記地點、分攤金的繳納方式、享受補助金的權利或數額等有不同意見,應首先通過調解委員會來解決;如調解無效,可向社會保險事務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逐級申訴。

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完善的法規和行政管理辦法。目前,已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公眾健康法》、《家庭和社會救助法》、《勞工法》和《保險法》等。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障的各項事務進行有力的監督、鼓勵和直接管理。如社會事務部設專人負責監督各社會保險機構;財經部監督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狀況;國家財政總監負責控管資金;社會事務總監負責提交社會保險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并回答質詢。社會保險機構的行政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政府不僅有權解散社會保險機構行政委員會,還有權取消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決定。國民議會每年審查社會保險運轉和收支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與法案。

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它有助于全體社會成員規避社會風險,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有助于社會弱勢群體獲得救助。在法國6000多萬人口中,每年有約600萬人享受不同的家庭補助金,其中近200萬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保險機構管理辦法范文6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第二章 參保及繳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二)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三)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四)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五)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六)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七)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八)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九)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20xx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20xx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顚S茫坏孟嗷D占和調劑。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給予補貼。財政對本市符合條件的少年兒童、學生和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政府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一)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賬戶;其中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的其余部分進入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的醫療保險費,應當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計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計入調劑金,其余部分計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的,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調劑金用于選定社康中心結算醫院之間的基本醫療費用調劑;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在本市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并終結在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中尚未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

第四章 就醫與轉診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铺亻L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漆t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漆t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繳交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日后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為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開始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入戶之日起30天以內憑嬰幼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幼兒,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目錄按照國家及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范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范圍及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范圍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費用;

(二)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

(三)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費用;

(四)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賬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以下項目費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療費用;

(二)康復理療費用;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費用;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8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二)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三)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四)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崎T診治療;

(六)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七)顱內良性腫瘤??崎T診治療;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前款規定支付標準的90%報銷;其他情形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起付線按照醫院級別設定,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200元,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按規定在市內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市外醫院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因急診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的住院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一)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二)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標準: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二)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B級房間三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

(二)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六十二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按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計算的連續參保時間是指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參保人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其繳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計算其連續參保時間。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補繳前后的參保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轉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的一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二檔、三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第六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結算醫院外的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應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期間變更醫療保險形式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入院時醫療保險形式的待遇標準執行。

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應當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應當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條 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第七十條 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已報銷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總量控制、鼓勵競爭,以及與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通過綜合考評、談判、招標的方式,從優選擇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定點服務項目。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優先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醫療保險服務需要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擇優選擇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遴選條件和程序應向公眾公開。

第七十二條 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十三條 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格;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藥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四)能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

(五)在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在崗服務的藥學技術人員符合藥監部門的要求和規定;

(六)承諾嚴格執行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制定并公布計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格的,應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公布計劃的規定時間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綜合評定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選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在同等條件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等級較高、誠信較好的醫療機構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在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藥店、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藥店、不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商品的誠信較好的零售藥店,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管理。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并公布評定結果。

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據評定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七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按規定收費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向參保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嚴格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開單提成行為,降低參保人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減輕參保人的經濟負擔。

第七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第七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并予以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提供門診收費明細清單或住院每日收費明細清單等單據。

第八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八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承包的診療項目不得納入醫療保險記賬范圍。

第八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按協議規定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醫師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通報其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八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向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

(一)購買處方藥的,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且處方記載的就診人姓名與社會保障卡一致;

(二)購買非處方藥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或其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八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應約定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下的復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后,再與本市轉出醫院按協議約定的辦法結算。

第八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約定償付標準,并按協議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醫療費用低于約定償付標準的部分進行獎勵,費用從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中列支。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按比例獎勵給結算醫院后,其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并將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范圍。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轉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通報。

第八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立醫院管理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綜合目標管理的考核內容,并納入其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十條 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監督。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等實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設立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策提供醫療保險方面的專業意見;

(二)為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醫療疑難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三)為市社會保險機構設立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等提供專家意見;

(四)對參保人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確認提供專家意見;

(五)對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因出入院發生的爭議提供專家意見,對異常醫療費用進行評估;

(六)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其他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九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方式定期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內容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獎勵經費中對署名檢舉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并可聘請機構或醫療保險監督員參與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付相應的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可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十五條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或從其個人賬戶中扣減。

第九十六條 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造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醫療機構或冒用人追償。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而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參保人對定點醫療機構界定的出院日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裁定,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安排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應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逾期未履行的,處以與欠繳數額等額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補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與市社會保險機構所簽訂協議約定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違約金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一百零四條 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超出正常劑量的。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

第一百零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保險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市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規定辦理;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分別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和0.2%繳納,由原用人單位按應繳的年限一次性繳足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后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妥善保存參保人的指紋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參保人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護理醫療、取消醫療保險藥品加成后新增診查費等費用支出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兩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是指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本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轉業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參保人,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或在軍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視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由我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和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其資金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體檢補助的人員,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記賬比例仍分別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中斷參保不超過30日的,視同參保人仍參加原醫療保險形式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號)、《關于將深圳市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xx〕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