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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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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10》和《中國統計年鑒2011》。
⑧數據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0》和《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1》。
⑨本文此處提出的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是一個理想的數字,實際上各地的人地關系緊張程度不同,農場經營規模也可以有較大的不同。陳錫文認為,家庭農場的規模適度非常重要。他認為中國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是幾十畝到上百畝的規模,東北地區土地條件好可以發展上千畝的家庭農場。見陳錫文:《發展家庭農場不能硬趕農民走》,。
⑩與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相比,合作社的糧食增產能力則飽受質疑。據農業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目前共有糧食生產合作社5.59萬個,入社社員513萬,經營耕地7218萬畝,占全國可耕地總量的4.0%;這些糧食生產合作社產量971億公斤,占全國糧食總產量的8.2%,而糧食生產合作社的平均畝產為545公斤,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192公斤(參見《全國種糧大戶和生產合作社首次摸底:種了1/10地 產出1/5糧》,《人民日報》2013年3月24日)。然而,賀雪峰認為應辨證看待糧食生產合作社的增產能力,并提出了兩點質疑:一是種糧大戶和糧食生產合作社所經營耕地在全國糧食作物種植總面積中的比重不是1/10,應是17%。全國18.26億畝耕地中應有大約7%的耕地種油菜作物,有6%的耕地種棉、麻、糖、茶及藥材,13%的耕地種蔬菜瓜類,另有4.5%的耕地種其他作物,實際上只有大約68%的耕地種的是糧食作物;二是全國土地是分級的,其中一類土地的單產可以達到800公斤/畝,甚至更高(含雙季);三類地則只有300公斤/畝,甚至更低。種糧大戶與合作社經營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一類地和二類地,幾乎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會用三類地種植糧食作物。受此兩大因素的影響,種糧大戶與糧食生產合作社的增產能力并不如想象的那樣突出(賀雪峰:《種1/10的地,產1/5的糧?》, ,2013.5.6)。
11《中國農民經濟狀況報告》,http:///20120822/n351212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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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2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促進農村農業經濟良性發展顯得尤為必要,其不僅能夠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還能夠提高我國經濟實力。但要促進我國農村農業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首先要清楚當前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特點,在此基礎上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此來促進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對此,筆者將在下文中就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特點及相關政策制定予以重點分析。
一、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特點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體制不斷深化改革,促使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發生一些改變,這使得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具體表現為:
(一)農業經濟主體趨于多元化。之所以說,農村經濟主體趨于多元化,主要是農村的農戶已經從單一的耕種者的身份轉化為經營者、耕種者等多重身份。因為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得越來越多的農戶意識到農業經濟利益的獲得不僅僅有耕種這一種方式,還可以通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來獲取經濟利益。所以,在很多地區農村出現農戶經營土地或成立農業企業等來進行農業生產經營。這使得農村農業經濟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
(二)農村產業結構趨于復合化。在我國經濟體制不斷改革的過程中,以往農村的自給經濟逐漸向商品經濟轉化,這使得原本單一的經濟體系向多元化經濟體系轉變。而這也就意味著農村產業結構趨于復合化。所以說,當前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具有產業結構趨于復合化這一特點。復合架構內的新穎產業結構,被劃歸農業經濟范疇的側重部分,支持著群眾平日之中的常規生活以及日常生產?;诮洕M展的態勢下,應能明確復合產業之中的若干要點,在這種根基之上,擬定最適宜的、完備的有關機制。唯有這樣,才能支撐住總體框架內的經濟進展,不斷改善生活,提升綜合競爭實力。
(三)農村經濟關系趨于市場化。隨著市場經濟新形勢的到來,我國以往農業計劃經濟發展的形勢逐漸消失,而市場化的農村農業產品生產經營正逐步實現,這在一定程度上開拓農村農業經濟市場。同時,這也標志著傳統的農村經濟關系被改變。在現代化的今天,各種農業資源優化配置逐步邁向市場化。經濟關系特有的市場化傾向下,應當變更偏舊的認知及思維,接納新穎的市場思維,才能促進增收。采納新穎品種,依托新型種植測驗來讓農民體悟出市場化架構下的創新理念。與此同時,還可設定定期特性的專家講解,為村民解析新式技術特有的必要價值,接受科技興農。建構市場化特有的培育基地,讓村民親身來感悟新式技術,真正體會出新穎技術獨有的生活及生產便利。這種市場化之中的典型做法,可以漸漸轉變認知,提升認識水準。
(四)農村農業經濟持續增長。我國作為農業大國,推動農業經濟發展是增強國民經濟、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國家經濟實力的重要舉措?;诖它c,我國政府在近些年中出臺了多項支農扶農措施,如降低農業稅、實施農業補助等。這使得農戶耕種或生產經營得到良好發展,相應的農村農業經濟實現了持續增長。
二、促進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
促進農村區域之中的經濟進展,應當擬定適宜的完備政策,促進信息互動。信息技術時代之中,建構農村區域特有的總體網絡,有助于在最短時段內,讓村民接納新近的科技信息,例如作物信息等,以便指引村民來做出適宜的經營決定。采納科技興農這一根本指引,助推宏觀范疇中的農村經濟進展。與此同時,著力提升現有的村民素質,讓村民了解多層級的經營法規、經營中的科技思路等。
(一)樹立科技興農的思想觀念。在我國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當下,利用科技來優化農業生產、促進農業發展是一項切實可行的舉措。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樹立科技興農的思想觀念,促使廣大勞動人民利用科學技術來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那么,如何樹立科技興農思想觀念呢?首先,應當是解放思想,也就是通過農業科技產品展示、新型品種種植實驗、專家座談講解農業新技術等活動來使廣大農村群眾認識到科技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性。其次,建立實驗基地,讓農戶參與到農業新技術使用當中,促使農戶真切的體會到農業新技術的作用。進而逐漸轉變農戶的思想觀念,使農戶逐步樹立科技興農的思想觀念。
(二)重點培育特色產業。我國地大物博、幅員遼闊、氣候多樣,各地區尤其獨特的氣候條件和土壤條件。各地區充分利用天然資源,培育與之相適應的優質農產品,這可以大大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發展。因為,在信息發達、交通便利的當下,種植和生產特色農產品,這可以使其在農業市場中占有獨一無二的地位,并且深受消費者的青睞,相應的農業經濟將不斷提升。所以說,把握資源優勢、積極培育特色產業,農業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將有待實現。
(三)進一步完善農業經濟體系。構建完善的農業經濟體系是實現農村農業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但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多存在農業經濟體系不完善的現象,或存在規章制度不健全,致使市場運作不規范,買賣無序的情況;或存在質量標準欠佳,不能科學合理的規范農業市場中的農產品質量等現象。所以,為了促進我國農村農業經濟持續良好發展,進一步完善農業經濟體系是相當必要的。對于農業經濟體系的完善,筆者認為采用如下方法:其一,加快農業信息網的建設。在信息技術越來越發達的當下,構建農業信息網可以在第一時間了解和掌握農業信息,并對農業信息加之以分析和判斷,為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科學、合理的實施,這將大大推動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其二,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對農副產品基地中的農民或農業企業中人員進行綜合素質培訓,促使農民或工作人員在農業生產、生產經營、法律、商貿等方面有新的認識和了解,相應的農民或工作人員在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能夠更加科學、合理、有效的實施,這對于促進農業發展非常有利。
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3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條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第二章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
第十二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三章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制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制度,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制,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四章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的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完善倉儲運輸體系,做到保證供應,穩定市場。
第二十七條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集貿市場,國家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護與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支持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批發、貯藏、運輸、零售和中介活動。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從事農產品購銷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開拓農產品流通渠道,為農產品銷售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鮮活農產品的運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鮮活農產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形成合理的區域布局和規模結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和綜合開發利用。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
國家采取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
為維護農產品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當某些進口農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的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
第三十三條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制度出售糧食,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糧食供給。國務院應當制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與糧食儲備數量指標,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耕地、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家對糧食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建設倉儲運輸體系。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
第六章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時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扶持農用工業的發展。
國家采取稅收、信貸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貿易,為農業生產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使化肥、農藥、農用薄膜、農業機械和農用柴油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比價。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對跨地區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第七章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工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國家在農村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國家在農村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排。
第五十五條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定,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七條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制度。
第五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并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防沙治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群眾植樹造林,保護林地和林木,預防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制止濫伐、盜伐林木,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組織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
第六十二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墾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禁止圍湖造田以及圍墾國家禁止圍墾的濕地。已經圍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湖、還濕地。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執行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引導、支持從事捕撈業的農(漁)民和農(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業或者其他職業,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稀有、瀕危、珍貴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者審批,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防治動植物病、蟲、雜草、鼠害。
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其他剩余物質應當綜合利用,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于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國家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并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十八條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農村經濟發展
第七十九條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
第八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余的農業勞動力。
國家完善鄉鎮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結構,更新技術,提高素質。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有重點地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完善相應政策,吸引農民和社會資金投資小城鎮開發建設,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引導鄉鎮企業相對集中發展。
第八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在城鄉、地區間合理有序流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已經設置的應當取消。
第八十三條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條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第八十六條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章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以其他名義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賠償損失,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扶貧資金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集資款、稅款或者費用: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在農村進行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的;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違法方法向農民征稅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超額、超項目收費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4
農業農村信息化是改造傳統農業、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需要。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農業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階段。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注入新的活力,必須加快解決農產品市場體系不健全、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完善等方面的突出矛盾,這些矛盾明顯制約著農業農村信息化的發展,導致農村農業生產力下降,農村生產力分散,農民生產積極性降低,外出打工人員增多,農業生產人員減少,農村農業發展程度越來越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完善,農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農民生產積極性大受影響。所以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有效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作為農業生產經營連接市場經濟體系的關鍵紐帶,推動信息化與現代農業建設的緊密結合,實現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無縫結合,使廣大農民享受現代科技進步成果,優化農業的生產結構,使農民通過農業的信息化建設獲得更多利潤,加強農民農業生產積極性,使農業生產與信息化充分結合,使農業生產過程與市場需求等進行結合,使農民知道該種什么,種什么能獲得利潤,提升農業應對紛繁復雜的市場環境。這一過程大大增加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了農村農民的收入,穩定了國家的農業生產,使其保持健康向上的發展的狀態。為國家其他行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農業經濟管理中信息化的作用
在農業生產部門中合理地組織生產力,正確地處理生產關系,適時地調整上層建筑,以便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和自然資源,合理地組織生產、供應和銷售,妥善地處理國家、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調動廣大農業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農產品的需要。信息化在農業經濟管理過程中的介入,可以使農業經濟管理得到多方面信息的匯總。在科學預測基礎上,正確制定農業經濟發展戰略,編制農業發展計劃;在農業區劃基礎上,進行農業地區布局,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合理開發利用農業自然資源、動力資源、物質技術資源和財力資源;建立合理的農業經濟管理體制,確定農業生產經營中各方面的責、權、利關系以及分配中的積累與消費關系;正確地組織農產品的商品流通;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調節農業經濟活動;全面評價農業經濟效益。
三、信息化的具體實踐
首先,要加強農業生產戶之間的相互合作。現今農業生產過程中,生產力之間很少相互合作,一般都處于獨自承包的狀況。導致生產戶之間的信息難以匯總,信息獲取難度大,生產方向,生產結構等都很難得到優化與發展。農業生產信息化過程中匯總各生產戶之間的信息,在基礎的生產過程中匯總信息,使信息的可信度大大提高。實現涉農數據的兼容和共享,加強農業信息的采集和加工,根據農業、農村和農民的信息需求,加強農業信息源和信息渠道的開拓、發掘及信息匯報工作。再者,農業經濟管理信息化過程中,要加強服務隊伍的壯大與發展。一支有能力、有基礎、有條件的服務隊伍可以在信息化管理過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全面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普及農業技術,豐富農民農業生產結構。
利用自身的信息知識使農村農業發展逐步走上結構優化,生產技術到位的正規道路。還要培養一支既有文化知識水平,又懂得農業生產管理的復合型人才隊伍,為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與決策服務,為農業信息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另外,農業經濟管理信息化道路上,相關政策一定要制定到位。政府出臺一系列讓農民購買計算機等獲得優惠,致力于使50%的農戶擁有計算機,并且要保證農民可以通過互聯網能夠查詢到、學習到知識。
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 流轉模式 創新 問題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7-0232-02
一、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創新的形式
(一)土地互換
土地互換,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自己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農民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大戶、業主或者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分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支付土地經營權租金。
(三)土地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生產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四)土地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
(五)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
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是指農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民在城里獲得一套住房。農民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
二、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耕地保護形勢嚴峻,部分模式創新改變農村土地用途
嚴格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土地流轉中出現的情況令人擔憂:首先,農村土地流轉改變用途,非農化、非糧化現象明顯。其次,農村土地用途管制主體缺位、流轉機制缺陷。
(二)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訴求難以得到充分保證
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利益訴求難以得到充分保證,侵權現象嚴重,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地流轉違背農民意愿。二是土地流轉定價不合理。三是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不穩定。四是流轉土地改變用途,影響農民生計。
(三)難以控制規模經營的不確定性風險
土地規模經營后帶來的風險遠遠大于家庭承包經營。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自然災害。水災、旱災等給農業生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且呈逐年增加態勢。二是市場供求變化的價格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之間、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均存在競爭,農產品的供求關系難以始終處于均衡狀態,導致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由此引發一系列的風險。三是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幅上漲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獲利空間有限。四是規模經營的契約風險。
(四) 土地流轉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夠
土地流轉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夠,農業融資難的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因素。一是農村金融發展滯后,服務不足。二是農業融資保障不足。三是農村保險發展滯后,保險公司推廣涉農保險積極性不夠。四是農村社保體系還不健全,廣大農戶仍然不愿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創新的措施與對策
(一)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用途管制
首先,創新耕地保護機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耕地保護機制包括規劃機制、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等。其次,適度放寬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管制。鼓勵農村土地流轉經營主體參與農村廢棄建設用地的復墾工作。再次,統籌城鄉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最后,嚴格耕地保護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
首先,尊重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權利,尊重農民土地流轉意愿,發揮廣大農民的主體作用。其次,保障農民土地流轉的經濟收益,創造條件讓農民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再次,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物權。最后,賦予農民享有農村土地的經濟所有權,并不是單純的土地國有化,農戶享有土地的經濟所有權通過實際的農業生產經營來實現。
(三)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機制創新
首先,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引導農村土地進入市場,依法、自愿、有償的流轉,在市場機制和政府宏觀調控的共同作用下,實現農地自愿合理配置。農村土地流轉應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二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一級土地使用權流轉和二級土地使用權流轉。一級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村民委員會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給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單位的交易關系。二級土地使用權流轉即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轉租市場。其次,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多元化。在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允許農民既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流轉,也可以根據流轉雙方的實際需要,采取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試驗。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企業的經營。再次,農村土地承包戶既可以自己直接進行農村土地流轉,也可以委托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和其他第三方進行流轉。對于委托流轉的,承包方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書,并明確委托的事項、期限和權限等。最后,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工作和監管制度。
(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保障體系
首先,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民土地保障轉向社會保障。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適當提高參保人員繳費水平,拓寬農村社會保障籌資渠道,健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減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階層產生,政府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一定比例,通過“以土地換保障”的形式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其次,建立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加大對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動村鎮銀行的發展;拓寬融資渠道,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規范和引導民間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擔保物范圍;建立以政策性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體系,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降低農產品市場風險。最后,發展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健全街鎮或農業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登記制度建設,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建立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仲裁機構,配合司法部門協調處理和仲裁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
農業生產經營體系范文6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新疆
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通過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為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提出了明確要求。從一般意義上講,農業經營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和參與農業生產過程、加工過程、銷售過程以及服務過程的任何個體或集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變化迅速,由原來的以家庭承包為主體的經營形式轉變為多種經營主體并存的格局,并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出現了多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戶+企業、農業生產大戶、農業服務公司等,它們共同形成了我國現代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從新疆農業發展過程來看,農業生產用地面積較大,土地耕作的規模化程度較高,從地方到兵團均具備大規模農業生產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災害發生較為頻繁,水資源匱乏,以及脆弱的生態環境均對新疆的農業生產形成了較大的制約。因此,新疆農業生產需要迫切轉變經營方式,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新疆農業經營主體呈現出多元發展的態勢。
一、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現狀
從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現狀來看,新疆已經初步形成了以農民合作社為發展主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發展支撐,并以專業大戶為主要發展基礎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并呈現出較快的發展速度,以及多元的發展態勢。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速度持續加快。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過程中,新疆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通過合作社帶動農戶發展,通過相關數據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農民合作社1.2萬個,入社農戶數量約44萬戶,其間接帶動農戶數量約80萬戶,占新疆農戶總量的比例接近48%。通過農民合作社進行銷售的農產品總額接近55億元,占新疆種植業總銷售金額的10%以上。
專業大戶的發展速度穩步提高。相關數據顯示,新疆各類種養大戶在2014年接近2萬戶,其中種植大戶接近1.2萬戶,根據進一步的統計信息顯示,種植規模在百畝以上的農戶接近5萬戶,總種植面積超過600萬畝;養殖大戶和其它類型的大戶合計約為8000戶。種養大戶的快速發展為新疆農業生產發展提供了基本推動力。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根據相關統計信息,2014年新疆農業龍頭企業數量接近600個,銷售收入總額達到五十多億元,直接帶動農戶數量超過五十多萬戶,通過龍頭企業的帶動,地方農業經濟發展速度開始加快,農業經營方式得到較大轉變。
二、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發展是以傳統農業經營體系的發展為基礎,傳統農業經營體系主要以農戶和政府為主體,建立在農戶家庭承包責任制基礎上,并以單個農戶家庭經營為特征,其經營規模小,經營較為分散,無法適應現代“大農業”發展的需要。因此,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需要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疆農業發展的規模較大,多數地區的經營模式較為傳統,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新疆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雖然新疆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方面作出了較大努力,并且隨著新疆各類新型農業主體的發展壯大,新疆從傳統農業過渡到現代農業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發展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過程中仍然和其他農業大省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還需要克服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規模較小,其帶動農戶發展農業生產的能力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農村合作社資本規模在五十萬元以下,資金規模小成為新疆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農民合作社發展范圍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區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聯社,這就導致合作社經營的土地規模非常有限,約三成的合作社經營土地規模不足五百畝。發展規模小,使合作社的經營效益有限,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無法吸引村民積極入社,新疆2014年農戶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國33.6%的水平,特別是南疆地區,農業產業化水平發展滯后,使得龍頭企業的水量少,帶動能力較弱。
(二)土地流轉體系不夠完善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需要建立在農業經營的規?;?、規范化、集約化、機械化基礎之上,需要大規模連片的土地才能實現規?;a和經營,這也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產生的基礎。傳統的使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以單個農戶為主,無法使農業生產實現有效的規模化和機械化,無法適應現有農業發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轉制度成為農業規?;l展的基礎,新疆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轉體系,當前新疆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問題和限制:第一,農戶個體差異較大,多民族聚集導致農戶與農戶之間的經營觀念和價值觀念存在較大差異;第二,農戶自行流轉土地,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想要通過規范化的方法流轉土地難度較大;第三,關于土地面積的統計數據和實際數據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農戶實際開墾和經營的土地規模與統計數據存在較大差異。
三、推動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對策建議
推動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競爭力的農業經營主體,需要敢于打破傳統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體制機制,在完善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促進農業規?;a,支持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在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的基礎上,提高財政支持的精準性和有效性,進而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能力和輻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成長。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能力
在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財政的支持,在推進財政支持的過程中,需要突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重要地位,優先對符合條件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項目支持,以實現財政項目支持的精準性。鼓勵地方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加對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規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對部分地區進行試點推行差別化措施鼓勵南疆不發達地區發展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通過財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進而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農產品流通效率,加大對農村經營人才的培養,樹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典型案例,通過構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輻射帶動能力,促進新疆農村經濟的發展,切實有效的提供農民收入水平。
(二)創新土地流轉機制,為新疆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提供制度基礎
制約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轉機制不夠健全,而合適的土地流轉機制是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重要基礎。從一般意義上來說,完善土地流轉機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需要從新疆自治區層面出發,引導縣、鄉兩級基層政府部門對集體土地、集體資產進行全面梳理,并對農戶擁有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在土地開發種植的過程中,對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進行協商,以保證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化和集中化。再則,需要完善土地流轉合同的檔案管理,對已經進行流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并分類管理,以確保信息能夠及時反映土地流轉情況,并為處理土地流轉糾紛奠定基礎。因此,創新土地流轉機制,為新疆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設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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