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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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文1

摘 要:過去五年,我國財產保險市場抓住改革發展的機遇,擴大了市場范圍,提升了人民心中的品牌形象,市場結構劃分進一步清晰,優勝劣汰狀況明顯,監督制度進一步改善,但是當前市場中仍然存在問題,本文通過問題的探討,嘗試尋找改進的對策。

關鍵詞: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保險行業

1.前言

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能力日益增強,保險行業也在近十年快速發展,從規模小、分散大和經營管理落后開始,慢慢得到提高,保險中介市場的業務規模從2005年的3596.73億元發展到2010年的10991.14億元,其年均增長達到41.17%。保險市場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逐步完善市場體系,2010年低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擁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紀、公估公司)2550家,兼業的保險機構有189877家,保險營銷員(保險人)有3297786人,相對于五年前,三個數據分別增長了41.67%、57.38%、124.66%。

“十一五”期間,我國保監會制定并了保險中介市場的管理辦法和規定,推進了營銷人員的管理體制改善,為保險行業的全面改革制定了基礎。在保監會的管理下,市場秩序得到維護,打擊了非法集資、售賣假保單等違規行為。建立了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了保險行業的信息化基礎系統建設,提升了非現場監督的管理水平。

但是仍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2.市場結構不夠合理

2010年統計數據顯示,中國保險中介行業實現的保費收入情況是保險營銷人員4682.08億元占總體保費收入的42.6%;保險兼業務機構所占的比例是49.7%,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保費收入占總體保費收入的7.7%。在2010年的業務收入情況可以看到,保險營銷員的業務收入占總體的業務收入的58.6%,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只是占有12.2%。通過這個比例可以看出,保險市場的壯大和拓展主要側重于保險營銷人員,也就是他們的所得也就是最大的。但是在長遠來看,這個市場結構并不合理,營銷員渠道和兼業機構等非專業中介機構已經在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占據主導的地位,他們成為了保險行業的主角,無論是努力付出的保費收入,還是拿到的業務收入,都足夠證明他們的位置。

專業中介機構只是占很小的一個份額,這就是一種市場結構失衡的現象。專業中介機構在發達國家占有的收入份額比我國多得多,為什么會出現這個現象呢?主要是因為急速激勵保險市場發展的結果,因為保險行業在我國只是處于一個初級階段,人們對它的認識度有限,所以通過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溝通銷售的方式進行擴張,所以營銷員渠道和兼業機構在這個過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對于保險市場長期的發展來看,專業中介機構是整個保險市場的大后方,也就是專業服務的提供中心,他們才是真正為客戶做出承諾和提供保險服務的抵住,所以現時的專業保險機構的收入份額過于低,如此會造成我國保險行業專業服務能力的減低,專業水平降低,忽視保險專業管理,最后導致保險行業的發展緩慢甚至停止運作。

3.市場競爭力弱

現時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仍處于一個起步階段,它缺乏市場競爭力。對于一個穩定發展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經紀公司、專業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應該是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核心,也是業務收入的主要支柱,但是顯然我國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有著其弊端:

1、 中介機構規模小,資本勢力疲弱,資金投入缺乏,但是經營成本卻非常高,利潤收益相當小,甚至無法獨立盈利。

2、 業務結構單一。專業中介機構的業務結構嚴重失衡,企業財產保險占總業務收入的23%,而家庭財產保險僅僅為1%,主要的業務集中在車險業務上面。隨著車險條款的固定,費用率不斷提高,利潤空間越來越少,很多依靠這個業務生存的機構都處于了虧損經營的狀態。

3、 產品缺乏創新。我國保險中介行業對于保險產品的開發缺乏創新意識,存在普遍同樣經營的狀態。這是因為專業保險機構提供的專業水平有限所致的,很多譬如建筑工程保險,其業務量非常大,但是由于缺乏專業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所以產品難以達到消費者的需求。這樣子因為產品的種類和類型狹小,導致錯失了大量的消費群體,產品開發水平的低下,導致保險產品類型的雷同,中介行業競爭乏力。

4、 經營不規范,現在保險業務透明度相當低,這是因為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所導致的,違規的行為現象普遍存在,部分公司使用套取手續費的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4.市場改進對策

我國的保險市場應該提高其成熟度,把市場秩序加以規范,摸索出一種以產業鏈為融合形式的市場專業分工的結構。現時應該更加完善保險市場的產業鏈,提升專業中介在整個產業結構中的作用,發揮其供需關系的調控作用,提高專業服務的質量水平,避免市場結構的失衡。

首先通過保險業的經營活動劃分為產品生產、產品銷售、資金投資、出險評估以及定損賠付,而從事這些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消費者。

其次,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執行產品生產部分,承接客戶投保,承擔客戶的經濟風險,并且把相應的保險投資。保險中介機構就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介紹保險產品,擔當一個營銷的角色。保險公估公司就是獨立第三方公估機構,確定賠付金額,體現保險產品的經濟補償作用。

最后,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不僅僅注重市場的拓展而且需要提高自身的產品開發能力和業務管理能力,這樣才能夠做到全方位開展、多領域合作、專業合理分工。經紀機構對消費客戶的需求進行收集,保險公司進行科學分析和理賠信息分析,站在客戶的角度去設計研究保險產品,推出符合市場實際情況的保險產品,這樣不僅僅讓客戶滿意,而且能夠帶動保險公司進行轉變和適應,提高其發展的水平和業務能力。

本文只是拋磚引玉,還有行業中存在的問題未能一一分析解剖,譬如是中介業務的違規違法的行為、建業機構不規范的經營以及營銷人員的監督管理體制落后等等,都未能盡數,但是這些只要嚴格執行質檢部所下達的規范辦法,就能夠一步步完善行業的監管制度,在總體上提高監管的效率。除了規范行業的行為之外,保險行業更加應該如同本為所說的那些一樣,結合消費需求推出保險產品,這樣才能夠把消費能力釋放出來,提高消費者的成熟度。通過如此努力,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必然會向著一個健康穩定的發展方向前進。(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保險中介市場;監管模式;創新

[中圖分類號]F84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7)05-0037-04

在保險業發達國家,保險中介市場歷史悠久,保險中介人在保險市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經過多年的積累和發展,各國均已建立了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管理制度,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國外保險中介市場模式及其監管比較

(一)美國

美國保險中介市場是以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相結合,并以人為主的模式。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分別在不同領域發揮各自的作用。美國擁有龐大的保險人隊伍,并形成了巨大的保險業務銷售網絡,成為壽險市場開展業務的主力軍;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及銷售人壽保險的經紀人,以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占絕對優勢;由保險公估人參與風險查勘、定損理賠已成為美國保險業的習慣做法。

美國對保險中介市場采取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雙重監管模式。州政府通過各州保險管理局對保險中介人實行直接的監督和管理,并制定法律法規對保險中介人的組織形式、從業資格、業務范圍、經營行為和傭金標準等進行規范。如大多數州都規定: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若想從業必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獲得專業資格,并申請執照;人和經紀人若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準則時,各州法律均規定要處以經濟處罰或吊銷執照。每個州還由一名保險監督官負責監督保險法的執行情況。聯邦政府則通過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來對全國保險中介業的情況進行協調。美國有眾多涉及保險中介的行業協會,如美國人協會、全國注冊人和經紀人協會、美國壽險業務員協會、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獨立理賠人協會及百萬美元圓桌會等。各協會都制定行業自律守則,從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等方面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管理。

(二)英國

英國是保險經紀人制度最發達的國家,其保險中介市場是以保險經紀人為中心的模式。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涉及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再保險領域。英國財產保險業務的60%以上是通過保險經紀人實現的,再保險和“勞合社”的所有業務則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而壽險業的80%以上是保險人完成的。

在英國,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傾向于行業管理而不是政府管理。(1)1977年國會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注冊)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申請資格、注冊、保證金、業務范圍、基本原則、保險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措施等;隨后依法成立了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成為保險經紀人的注冊監管機關,在1987年被授權成為法定保險經紀人職業認證機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后來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對違法經紀人進行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以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2)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BIB)配合國家立法機關對保險經紀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并代表保險經紀人參與同政府、其他保險組織以及商業機構進行談判。

但2000年英國通過了《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創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業(包括保險中介)實行統一監管,從而改變了原有的以行業自律為主的寬松的管理模式。金融服務管理局通過制定規則、組織培訓、資格認定、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考核、監控市場、許可制度、處罰等方法和手段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監管,并由專門的執法部門對一些重大問題進行處理。

(三)日本

日本保險中介市場以保險人為主,并逐步引進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對日本保險業發展有巨大作用,在壽險領域主要采用外勤職員制度;在財產保險營銷方面,主要采用店制度,其業務量約占產險業務量的90%。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實施后,逐步引進了保險經紀人。日本保險經紀人采取登記制度而不頒發執照,其業務僅限于非壽險業務中大企業或大項目,對中小企業保險業務涉足較少。

日本對保險中介市場實現行政立法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大藏省保險部是政府監管保險中介人的傳統實施機構,負責保險人和經紀人的注冊登記。1997年日本通過《金融監督廳設立法》,設立了金融監督廳,大藏省保險部的保險監管、檢查職能轉移給金融監督廳監管部和檢查部,由其共同實施對保險中介的全面監管,通過登記注冊、定期檢查、業務改善命令和吊銷登記等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規范。日本也通過行業組織對中介人進行管理。日本人壽保險協會和日本財產保險協會分別負責對壽險展業的外勤人員和產險店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登記認定。保險經紀人協會也對保險經紀人實行自我約束。

(四)新加坡

新加坡的保險中介市場主要由89家保險經紀公司和24787個保險人組成。人是壽險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2001年其業務收入占總保費的80%以上。

新加坡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市場行為監管,到90年代的償付能力監管,再到最近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一體化監管體制。目前主要采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審慎監管模式,其措施主要有:一是修改保險法并頒布《財務顧問法》,取代原有的保險中介法律法規,將普通保險經紀、壽險經紀和所有中介人納入監管范疇,從資格審查、注冊要求、機構發展、構架、傭金標準、成本控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二是改革保險人管理辦法,包括規范機構的組織結構、嚴格人的從業標準、改革人傭金標準和支付辦法并從2002年起取消了對傭金標準的限制等。同時,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將保險中介機構的一些日常性監管如人市場準入、市場行為自律、投訴處理等交由相關的保險行業協會負責。

二、國外保險中介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一)應把握國際國內保險業及保險中介發展趨勢,及時完善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和模式

縱觀各保險業發達國家的保險中介監管,無一不是依據市場變化和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適度地調整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模式。近幾年,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經歷了從單一到多元化經營主體(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則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歷程,保險中介市場經歷了許多變革,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

動向,并面臨著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保險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特別需要監管部門及時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市場監管法律和制度,適時調整監管框架,使之始終與中介市場發育程度和發展需要相適應,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應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以及其他保險業發達國家通常對保險中介市場實行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雙重監管模式,許多國家更多地依賴于行業組織的自我管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實踐證明,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值得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學習和借鑒。我國目前由保監會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直接監管,這使保監會面臨力不從心的壓力,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因此,隨著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中介機構的增多,應該組建保險人協會和經紀人協會,由其負責保險中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重視保險中介人員素質的提高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十分重視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除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外,還重視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從業人員每年都必須完成規定數量的課程或學分。我國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考試過于單一和簡單,導致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已經影響了保險中介業務的發展,應通過從業人員考試的細化和定期考核等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素質。

三、借鑒國外經驗強化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保險中介法律體系

1.加快對《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2000年頒布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與《保險法》及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暫行辦法》仍要求兼業實行獨家,與《保險法》不一致;《暫行辦法》要求對建立兼業關系和終止關系均實行備案制,與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不一致。因此,應盡快對《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以便于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有法可依。

2.制定相應的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保險營銷員在我國保險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至今沒有相應的營銷員管理制度,現行《保險法》和其他保險中介法律法規也沒有關于保險營銷員的規定,不利于對營銷員的管理。因此應加快制定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首先,對營銷員的行為加以規范,如要求保險營銷員要持證上崗、不得兼職,并對由營銷員的險種加以明確。其次,對保險營銷員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依據《保險法》和《勞動法》明確營銷員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健全保險公司的勞動用工手續,增強營銷員的歸屬感和隊伍的穩定性。

(二)強化市場準入機制,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

1.利用市場準入機制,推動保險中介市場的協調發展。鑒于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規模有待于擴大的現狀,應降低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門檻,鼓勵那些有能力、且符合法律規定設立條件、有切實可行計劃的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進入保險中介領域,增加中介公司數量,并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公平的經營環境;在保險中介市場總量發展的同時,向中介市場發展落后、中介公司數量少的地區傾斜;在組織形式上向保險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傾斜,因為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中介機構的最高組織形式,并以其高素質、高技術、高智能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從國際上看,保險經紀人可以為客戶設計條款和費率。我國保險市場已經實行了保險費率的市場化,這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空間,而保險市場全面對外開放趨勢也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有一個較快的發展。而公估公司的發展則是保險公司經營理念由重保費規模向重經營效益轉變、提高競爭能力的需要。

2.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鼓勵保險中介公司依法進行合理競爭,優勝劣汰,讓長期經營不善的公司退出市場。同時,完善保險中介公司的營業保證金繳納制度,用于解散、破產清算時清償債務。

(三)實行“混合”監管模式

1.國家保監會對中介市場的監管。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國家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保險中介法律法規和保險中介發展的相關政策;制定各監管主體的管理職責并監督檢查其履行職責情況,協調各監管主體的工作;對保險中介機構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以網絡技術為基礎的保險中介機構及人員信息資料庫,實現保險中介監管的信息化、系統化。各地保監局作為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對各地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直接監管,并依據《保險法》、《保險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保險中介市場的需要,制定地方性保險中介法律的實施規則和條例。

2.保險公司對人的管理。在保險中介監管體系中,保險公司的管理職責主要是對保險人進行管理。保險公司主要對人進行保險合同管理、保險業務管理和人的財務管理。其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嚴格執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按照有關保險法律規定,通過保險合同對人進行業務授權,包括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的規定;要求接受業務的機構按規定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對保險人的業務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依據保費收入、承保質量和賠付率等指標對其業務進行考核等;通過建立賬冊、規定劃繳保費方式、時間等對人進行財務管理。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及保險制度的健全,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管理功能將逐漸削弱,并由全面管理趨向于合同管理。

3.行業協會的管理職責。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保險中介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落實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認證,建立保險中介人員登記制度,對持證人進行年審;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自律準則,協助保監會(或保監局)監督檢查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進行經營活動情況,并依據保監會(局)的授權對違法違規的中介人進行處理;建立保險中介人員檔案,掌握中介人員的資格情況;受理有關保險中介投訴,監督處理結果,解決會員之間的糾紛;作為監管部門和中介公司的橋梁,行業協會可將監管部門的政策及規定傳達給會員公司,同時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會員公司的意見和建議。目前,我國僅有一家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保險中介監管中的作用還無從談起。隨著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中介機構的增多,在適當的時候應在各省、市組建保險中介人協會,并將保險中介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給協會負責。

4.社會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督。社會監督一方面是指社會各界(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和媒體及公眾)與國家監管部門、行業監管組織及保險公司緊密配合,通過各種方式,對現實中存在的保險中介業務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揭發舉報,通過社會力量有效打擊違規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輿論、宣傳等形式在保險中介公司及從業人員中樹立誠實、守信、熱情服務的工作作風,并對于中介業務中規范操作、遵紀守法、服務質量高的中介公司或個人進行表揚,對不道德行為進行批評,從而提高中介公司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合法經營的自覺性。

(四)細化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

在國家有關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考試的基礎上,應對人再進行產險和壽險的分類考試,對從事壽險的人進行初級和高級的分級考核,銷售一般壽險產品的只需通過初級考試,銷售投資類產品的人則需取得高級資格;對保險經紀人也進行分級考核,即通過國家現行經紀人資格考試并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即為初級經紀人,在此基礎上可舉辦更高層次的考試,通過者可聘為高級經紀人。高級保險經紀人可以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理計劃和服務。

(五)建立保險中介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保險中介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項目,工程保險,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鐵路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施工企業承擔著越來越多的鐵路工程施工任務,鐵路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工程保險伴隨著工程項目的發展,在鐵路工程建設領域得到相當程度的普及,并已成為鐵路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備條款。然而,由于施工企業工程保險管理專業人員的匱乏,施工企業和項目部工程保險基礎工作和日常管理還十分薄弱,如何加強工程保險管理工作,實現合理轉移風險、追求更高的風險管理目標,已經成為企業亟待解決的重要研究課題。

1 加強項目工程保險管理的必要性。

鐵路工程施工項目多處于復雜的自然環境之中,往往經過高山峽谷、跨越大江大河、穿越戈壁沙漠和巖溶發育等特殊地區,加之鐵路工程項目施工周期漫長、規模宏大,建設的復雜程度超過以往任何時期,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需投入大量的機械設備和人員,長期處于不安全的環境之中,一旦發生各類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將會給員工帶來嚴重的人身傷害,給企業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為應對風險、降低風險因素給企業帶來的損失,選擇工程保險已成為大多數施工企業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但在工程保險管理工作中,許多施工企業和項目部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如保險管理工作還未得到領導足夠的重視,工程保險投保方案制訂不科學、不完善,保險日常管理工作不規范,索賠工作體系不健全,索賠工作開展不及時,索賠質量和效益不高。因而努力提高工程保險管理水平,加強管理工作,真正發揮保險的補償功能和作用,提高索賠效益,為項目保駕護航,促進項目順利進行和健康實施,達到預期的風險管控目標就顯得尤為重要。

2 工程保險的全過程管理。

2. 1 選擇保險顧問協助處理保險業務。

工程保險是高度專業和交叉的工作,涉及金融、法律、財經領域以及工程技術和預算等專業知識,工程保險管理包括項目風險識別和分析、保險方案制訂、保險公司的選擇、保險合同談判簽署、出險后的理賠等一系列工作。對于多數項目管理者而言,保險專業知識儲備不足、認識不夠全面,同時施工企業大多缺乏專業的保險人才和專門的保險管理業務部門,在和保險公司的業務往來中,企業可以說處于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全不對等的被動狀態,依靠自身力量實現保險管理工作目標還不現實。因此企業需要引進專業保險顧問處理相應的保險業務,利用他們對工程風險管理和保險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協助企業和項目進行項目風險和意外事件的判斷和分析,結合項目的實際和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確定風險的應對處理手段和措施,擬定工程保險組合方案,代表承包商選擇實力雄厚、費用合理、服務優良、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為企業爭取最理想的保險條件和最優惠的保費,并提供理賠等后續服務。

2. 2 制定科學合理保險方案。

科學合理的保險方案是進行招標工作、開展保險工作的基礎。保險方案的制定是以合理的保險費投入獲取最大程度和最有利的保障為前提。施工企業和項目部應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會同保險顧問,在全面審核施工圖紙的基礎上,認真組織現場踏勘,詳細了解沿線的施工條件、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地質情況,全面收集所在區域的氣象、水文資料,在此基礎上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優化施工方案,編制機械設備和勞動力的投入計劃,合理布置施工總平面圖。在此基礎上,項目部應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各方面的專家,分析所收集的資料和技術文件,研究討論項目所面臨的可能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件,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充分的風險分析評估,并制定工程保險投保方案。

一般而言,工程保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工程一切險( 包括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機動車輛險等。對工程一切險,可根據分析所確定的風險程度確定投保范圍; 對于雇主責任險,項目部應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充分溝通,了解現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政策,根據本工程特點、工人雇傭方式及統計的危險工種比例等數據來確定是否購買和購買范圍,如果本項目內有較多的高危崗位,如橋梁、隧道工程比例大,從事水上、高空、地下作業人員較多,則應考慮投保雇主責任險,對所雇用的勞務分包企業同樣要求其投保雇主責任險,防止出險后勞務分包企業無力進行賠償,連帶影響項目實施;企業投入的大量施工用機具、設備和機械裝置,可以根據需要購買機械設備險,如架橋機、隧道內的施工機械等。有條件的項目還可以通過擴展雇主責任險或購買團體意外險,加強工人遭受意外后的保障,減輕企業的責任承擔。

如某項目在確定施工組織設計后,經過認真分析制訂了項目投保方案,對風險高的單項工程進行了投保,如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工程等; 對風險較低的工程則不予投保,如現場箱梁的預制、軌道及站后工程等,這樣既節省了保費的支出,同時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也獲得了可靠的保障。

2. 3 保險公司的選擇。

目前國內有很多保險公司都開展了工程保險業務,可供選擇的保險公司較多,競爭較為激烈,這就為施工企業擇優選擇承保企業提供了較好的條件,施工企業和項目部可通過公開和邀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保險公司。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保險公司通常需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從保險公司的資質、展業領域、地域、承保能力、承包經驗和業績等因素進行選擇,通過資格預審選擇有實力、有經驗和服務水平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保險公司進入下一階段的投標,避免某些實力較弱、規模較小的公司對招標工作的干擾。

國內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尚沒有制定完全成熟和統一的規范性招投標辦法和招標文件范本,這就對企業通過招標選擇保險公司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通過招標選擇保險公司需要集中企業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以及保險顧問,事先編制一套高質量的工程保險招標文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介紹項目情況,給潛在投標人提供可供參考的資料,設置好保險費率或保險費報價項目,合理設置免賠額( 率) ,以供投標人在同一個水平上自由報價,充分競爭; 同時在設置保險責任條款上特別是擴展責任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時,要針對本項目的特點進行優化組合,爭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 招標文件中應允許保險公司提出合理化的風險管理建議供招標方參考和借鑒,招標人同時也可以通過投標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來考察投標人的技術、管理能力和經驗; 對服務承諾和服務方案則重點從擬投入的管理、技術力量、理賠工作制度、防災防損工作制度以及保險支持、業務咨詢培訓工作等內容進行要求。

對保險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應組織工程技術和保險方面的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按照事先擬定并公開的評標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評定,即保險費率或保險費報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保險責任條款( 包括主保險條款、擴展責任條款、特別約定) 、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的合理化建議、服務承諾和服務方案、優惠條件等,從而選擇有實力的保險企業來承保。

2. 4 保險日常管理。

2. 4. 1 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專門人員的配備。

風險和意外的突發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項目部應將保險管理工作納入項目日常管理工作中。項目部應強化項目管理班子風險意識,企業在設置項目管理機構時,在項目領導層應指定一名副職領導分管工程保險工作,負責保險管理和索賠管理; 項目部在設置項目管理部門時,應將保險管理工作納入某一個部門的工作職責之內,配置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設置專門的風險管理工程師崗位,指定專人負責工程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培訓工作、組織宣講保險專業知識和索賠工作的具體開展。分管領導負責指導執行部門工作,組織進行保險合同交底,協調索賠時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督促相關部門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督促保險人履約。

2. 4. 2 工程保險管理制度的建立。

項目部可就工程保險管理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將工程保險管理納入標準化、制度化管理的軌道。其內容一般包括項目部、各部門、現場各工點的管理責任分工,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的編制和配置,理賠體系的建立,保險索賠報告制度,激勵約束制度,對失職者的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規范工程保險管理工作。

2. 4. 3 保險索賠工作。

保險索賠是工程保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消除或補償損失損害的關鍵性工作,其工作質量直接關系索賠利益。一旦發生可能引起保險責任項下索賠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時,項目應該按照工程保險管理辦法和事先制定的預案啟動快速反應機制,各工點負責人應在出險后第一時間向上逐級進行口頭和書面報告,保護現場并進行必要的搶險施救,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收集包括照片、影像等第一手資料和實物證據。項目部風險管理工程師接到工點匯報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索賠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 圖片、影像資料、處理方案、現場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物質損失、索賠金額及預算等。

在索賠階段,項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人員,認真編制索賠報告,收集索賠資料,實事求是進行索賠金額的計算,確保獲取自己合法的索賠回報。項目部還可與保險公司協商共同聘請保險公估機構,由保險公估機構公平公正處理索賠事項。

2. 5 重視風險管理和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近年來鐵路工程標段投資規模一般都達幾十億元,施工總承包已是鐵路建設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客觀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大。企業必須高度重視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廣,高度重視風險管理和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和使用,培養一批具備保險、金融、法律和技術、工程造價理論與實務的人才隊伍,才能使企業風險管理工作真正服務于企業發展,達到預期的風險管理目標,才能使企業在大的風險面經受住考驗。

3 結語。

隨著我國鐵路建設市場不斷完善和風險分擔機制的建立,風險管理和工程保險管理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重視,將會不斷提高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水平、抵抗風險的能力和項目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 船舶交易;服務功能;行業規范;機構性質

0 引 言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持續發展以及我國中西部地區的崛起和內河航運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航運企業的內外貿運輸量迅速增長,使得各地區之間的船舶交易需求與日俱增,各地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也隨之快速發展。然而,目前全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整體上仍處于起步階段,除上海航運交易所、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等少數機構外,大部分的交易服務機構服務較為單一,且運作亟待規范。

1 我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發展現狀

1.1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分布

為了更好地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引導船舶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先后公布了3批共17家具有較好行業發展水平的機構(見圖1)。

除交通運輸部公布的17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外,全國還有35家未經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也在開展船舶交易服務業務。其中,江蘇省有10家,浙江省有5家,山東省有3家,河北省、福建省、天津市、重慶市分別有2家,遼寧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分別有1家。

這些機構的分布相對集中,主要位于沿海和長江沿岸地區,其中江浙一帶較多,同時北方地區明顯多于南方地區。分布集中導致彼此之間存在競爭,機構的輻射范圍也相對有限。

1.2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設置

1.2.1 機構性質

我國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中,事業單位性質的辦公場所和主要人員基本由投資主體提供,國有企業性質的隸屬于當地的港口管理部門或是與當地的海事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合作,私有企業性質的則自負盈虧、獨立經營。我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性質比例分布見圖2。

我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以私有企業性質為多,相對其他性質,在使用辦公場所、借調相關人員等方面存在劣勢,較難達到“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從業標準。

1.2.2 機構功能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功能主要分為兩種:基本功能和延伸功能?;竟δ軜I務主要包括:船舶交易鑒證、船舶評估、提供范本合同、開具購船發票、交易信息等。延伸功能業務主要包括:船款代收代付、船舶招投標、行情咨詢、船舶保險公估、船舶融資等。

基本功能為《船舶交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的機構必須具備的功能,僅船舶評估一項仍具爭議。據已公布的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能夠提供完備的基本服務(即包括提供船舶評估服務)的機構為10家,占59%;能夠提供延伸服務的機構為15家,占88%;既能提供完備的基本服務又能提供延伸服務的為10家,占59%。雖然表面上看,大部分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功能種類較為完善,但服務滿意程度卻參差不齊,總體評價較高的僅有4家,占24%。

1.2.3 機構配置

從員工數量來看,有近53%的機構總人數在10人以上,最多的有25人,最少的有7人。從員工結構來看,有76%的機構以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為主,保證了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但仍有少部分機構對文化程度并不重視。

從專業結構來看,僅有76%的機構滿足《規定》中“要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的要求。且有些所謂的專業人員或是剛畢業不久的學生,或是經常在外并不承擔機構具體工作的船長,或是從別的企業聘請來的兼職人員或顧問,或是在籌建時期臨時借用證書的人員。因此,機構內真正熟知船舶交易的人員其實非常缺乏。

1.3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運營

1.3.1 機構交易規模

對比2011年的船舶交易量,從交易艘數來看,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蕪湖市長江船舶交易市場、鹽城市中川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等的交易數量較大,內河船舶交易數量大于沿海地區;從交易額來看,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上海航運交易所和青島江河海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名列前茅,沿海船舶交易額遠勝內陸地區(見表1)。

1.3.2 機構運營收支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于交易服務費和咨詢費,而人員工資、差旅費和設備購買、折舊費則是主要的支出項目。

收費方面,除少數機構平均費率保持在0.3%左右外,大多數機構的收費標準都高于0.3%。有些機構采取差額定律累計法計算,但實際收費水平也高于0.3%。相比之下,由于機構初始建設成本及日常營運成本較小,除部分機構略有虧損或收支相抵外,56%的機構均有盈余(見圖3)。

2 我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存在的問題

2.1 總體布局和服務區域設置不合理

2.1.1 機構總體布局不合理

一些沿海船舶交易量較大的省份,機構設置數量不足,增加了交易等待時間;而一些船舶交易較分散的省份,機構地理位置設置過于集中,增加了偏遠地區船舶交易的路途費用和時間成本。比如,目前山東省僅有一家經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設在省東部沿海城市青島,從而給大量集中在省西南部濟寧、棗莊的內河船舶交易帶來不便。

2.1.2 機構服務區域有待加強管理和規劃

在管理船舶進場交易方面,由于大部分船舶能在場外完成交易,機構內完成的交易量缺乏相應的保障;在規劃機構服務區域方面,有些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實行本地保護,不允許外地甚至本省地級市的機構介入,有些則在全國范圍內布點、宣傳,招攬外地的船舶交易服務,因此本地與外地機構通常在同一服務區域上存在較大分歧,未能形成全國范圍內統一、協調的服務區域格局。

2.2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自身存在不足

2.2.1 自身定位缺乏公益性

目前有些地方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尚屬私營性質,自負盈虧,因此很難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標準來規范全國船舶交易市場。有的機構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急于擴張、獲利和分紅,從而逐漸與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設立的初衷相背離。

2.2.2 自身營運不符合規范

一是機構設置未嚴格按照規范執行。主要表現在:配備人員不夠專業,缺乏對船舶交易價格的敏感度,影響交易鑒證作用的發揮;沒有交易大廳,無法為交易雙方提供洽談、信息溝通等必要業務活動的場所;操作流程缺乏可供參照的執行標準,普遍存在交易鑒證材料不齊全、資料存檔不完善、發票規格不統一等問題。

二是機構服務功能不齊備。目前多數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尚未完全具備培育船舶交易經紀人、建立數據庫以及船舶評估等基本服務功能,更不用說提供船舶招投標、拍賣、融資、保險等深層次配套延伸服務,因此缺乏核心競爭力,削弱了機構服務功能的發揮。

三是服務費收取不合理、不統一。一般來說,服務費中2/3為機構的服務費收入,1/3為機構代征雙方各0.05%的印花稅,因此對于一艘價值千萬的船舶來說,交易服務費就高達上萬元,而鑒于機構缺乏增值服務,其存在的必要性備受質疑;不統一體現在全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分別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因而造成各地的收費標準由0.3%~1.8%不等,極易引起隨意壓低價格的惡意競爭現象。

2.2.3 服務對象滿意度有待提高

一是船舶交易經紀人未能得到有效培育。近年來網絡信息技術發展快速,中國船舶交易信息平臺部分取代了船舶交易經紀人的作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普遍對如何建立船舶交易經紀人名單及信用等級制度不知所措。

二是不能出具船價發票?,F有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尚不能出具船價發票,給交易雙方的固定資產入賬帶來不便,因而難以吸引船舶所有人在場內完成洽談、成交、付款、鑒證等一系列業務。

2.3 機構的培育環境存在缺陷

2.3.1 港政管理部門間缺乏協調和溝通

一是對特殊船舶的審查不相協調。特殊船舶包括被海事管理機構列為重點跟蹤的船舶、涉嫌偽造或提交虛假文件的船舶,甚至是實際上并不存在的虛假船舶。由于海事部門與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船舶信息尚未共享,且未對是否有必要對交易船舶進行實船勘驗以及誰來進行實船勘驗達成一致意見,造成審查程序上的漏洞。

二是物價的核準證明和稅務發票取得困難。自稅務發票統一使用機打發票后,由于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物價、稅務部門未協商一致或聯合出文規定,地稅主管機關無法批準印制船舶交易專用發票,可能導致其他不規范的機構乘虛而入。

2.3.2 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一致

《規定》規定船舶登記、辦營運證時需提供交易合同和交易發票(購船發票),而《船舶登記條例》規定船舶登記時僅需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發票(購船發票),因此部分航運企業是在船舶交易已經完成并辦完登記手續而辦理營運證受阻時,才會前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要求開具交易發票,導致機構服務的相對滯后。

2.3.3 對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支持缺位

既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被定性為“非營利性”機構,當地政府應該保證這一屬性。然而,一些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在創辦初期,由于得不到當地政府的扶持,只能通過追求利益最大化來求生存。例如,在收取交易雙方的交易鑒證費用、評估費用時,出現以營利為目的行為。

2.4 對機構的監管環節存在缺失

自《規定》實施以來,違規經營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肆意降低服務標準,違規鑒證;有些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甚至從事船舶經紀活動以獲取更高的利潤,嚴重損害了交易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形象,也妨礙了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然而,目前港航管理部門缺乏管理船舶交易行業的統一標準和有效途徑。

(1)機構報備缺乏統一的可參考標準。如《規定》中規定設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必要設施、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等條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審批、備案標準及證明格式,增加了主管部門審批和報送的難度,也為不合格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混入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

(2)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途徑。《規定》中對省市兩級管理部門賦權較少,港航管理部門主要通過備案、責令改正等方式對船舶交易市場和交易行為進行調控。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業務開展全靠上海航運交易所來規范,而上海航運交易所不能取代當地的港航管理部門行使船舶交易服務管理職能,因而形成行業內較大的監管漏洞。

3 建 議

3.1 明確交易服務機構屬性

督促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并按照基本功能與延伸功能區分非營利與營利,即在做好船舶交易鑒證、船舶評估、提供范本合同、提供船舶交易實況、交易信息等基本服務的同時,借鑒國際船舶交易經紀人制度以及二手車產權交易模式的成功經驗,積極培育船舶交易經紀人,開展船款代收代付、船舶招投標、行情咨詢、船舶保險公估、船舶融資等延伸業務。

3.2 制定統一收費標準

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地區差異的做法,給予指導性的費率參考標準,并定期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網站船舶交易服務收費細則。另外,必要時可考慮由政府財政給予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適當的補貼,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宗旨和要求落到實處。

3.3 規范服務理念、內容和流程

如統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備案的辦事流程,統一備案標準,統一辦事指南,明確送審材料目錄,明確集團劃撥船舶是否需要進場交易等,以促進船舶交易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3.4 強化組織機制保障

船舶登記、工商行政管理、船舶檢驗、物價、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船舶交易管理工作,其中,尤其需要加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部門的溝通協調。建議海事局盡快明確相關措施和意見,配合《規定》的全面貫徹實施。

3.5 建立動態檢查制度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事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要求對本地區及其他交叉檢查省份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半年一次的定期檢查。在此基礎上,完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在適當提高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準入門檻的同時,對現有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實行經營許可,并定期進行資格審查,及時撤銷不合格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范文5

為推動以福建為主體的海峽經濟合作區(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oration Zone,CECZ)成為和長三角、珠三角一樣重要的經濟區,成為一個新經濟增長極,應推進經濟合作區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貿易、投資和旅游的力度。

一是利用海峽經濟合作區(CECZ)現有優勢,推動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先試先行,并且在區內實行一系列特殊金融政策。探索專門面向臺灣的離岸金融業務,吸引更多臺灣金融機構向海峽經濟合作區(CECZ)聚集,通過互動和合作,使兩岸金融業最終形成完整的金融板塊。

二是推動建立閩臺金融合作區,加強兩岸產業對接。增強直接融資能力,積極推動企業上市,改善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充分吸引境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來閩開展業務;利用產權交易中心平臺,實現資本的有效流動和合理配置;探索組建海峽產業投資基金,為境內外資金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搭建平臺和橋梁;拓展多種融資方式,強化信托、保險、租賃、典當等融資功能;增強金融創新意識,積極推進金融產品、服務和機制創新;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和增設金融機構,豐富金融機構門類;加快金融業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支付體系、征信體系建設,拓展電子信息平臺服務功能,推動社會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營造良好金融運行環境,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經濟金融協調互動、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海峽經濟區內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努力爭取中央和上級部門支持,積極探索創新,爭取在金融機構互設、業務合作、清算機制、貨幣兌換、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金融外匯管理服務、資本市場準入等方面,為兩岸全面的金融合作交流先行試點,探索推進,積累經驗。

二、逐步放寬兩岸貿易投資和匯兌管制措施

一是擴大兩岸貿易、投資和旅游人民幣流通使用范圍和限額。擴大福建對臺小額貿易出口收取人民幣辦理核銷的試點范圍,放寬人民幣攜往臺灣的數額標準限制上限,建議臺胞及赴臺人員進出入境可攜入人民幣的限額提高到能滿足旅游開支的水平標準。

二是逐步放寬兩岸匯兌外匯管理措施。探討臺商對大陸投資以人民幣、新臺幣計價,放寬臺資企業匯出利潤或清算時以新臺幣作為結算貨幣。增加新臺幣業務兌換網點,推動兩岸貿易和投資項下以人民幣和新臺幣計價結算。利用廈門航線,將大陸收兌的新臺幣直接押送至金門兌付美元,以降低兩岸銀行通過第三地如港澳地區收兌新臺幣的成本。條件具備時,兩岸商業銀行協商鑒定清算協議。

三是建立便利高效的兩岸通匯和融資渠道。促進兩岸金融合作,疏通拉直兩岸匯路,增加融資渠道,促進兩岸貿易。積極探討制定臺灣貿易機構和企業融資管理辦法,在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的基礎上,鼓勵兩岸銀行創新金融產品,適時推出融資新渠道。積極引導規范兩岸“民間結算”,放寬外匯管理政策,全面實現兩岸通匯通兌,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

四是加強貨幣兌換網點建設和簡化兌換手續。增設新臺幣兌換網點,簡化外幣兌換手續。

五是建立兩岸貨幣收兌和匯率定價機制。參照港元、澳門元的方法來定位新臺幣,拓寬新臺幣的兌換渠道,新臺幣收兌業務由中國銀行承辦擴大到授權其他商業銀行網點辦理新臺幣收兌業務。批準大陸地區臺輪??奎c經授權辦理新臺幣收兌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商業行為掛牌、自行消化新臺幣現鈔,開展人民幣與新臺幣公開掛牌兌換試點。

三、建立兩岸長效投資保障機制和自由貿易港建設

一是建立兩岸長效投資保障機制。有效的投資權益保障是兩岸經濟關系健康、穩定和持久發展的根本保證。隨著兩岸投資渠道步入正軌,在兩岸關系出現顯著變化后,大陸投資主管部門出臺了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從制度上保證陸資入臺的行政程序。建議兩岸制定雙向投資的配套措施,推動大陸企業赴臺投資和兩岸雙向投資的健康發展。

二是對兩岸自由貿易港區開展業務對接,福州和廈門保稅區提出與臺灣基隆、高雄自由貿易港區對接思路,包括區域監管對接、貨物直通對接、文件文本對接、系統軟件對接、增值服務對接、銷售平臺對接、運作載體對接、鼓勵企業落實對接、辦事機構對接、聯合對外推介對接等基礎上,建議兩岸保稅區之間可以采取“包船”直航的方式,后再開展常態化運作;實行雙方統一的通關單據、服務流程和通關系統軟件,實施“直通關”的模式;兩岸關稅區可互設辦事機構,定期協調兩岸保稅區業務對接運作中存在的問題等。

三是推動實現對臺貿易雙向互通。在兩岸政治經貿關系進一步發展的大背景下,應加快兩岸貿易通關步伐,在外經貿、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批準福建開辦對臺出口貿易基礎上,盡早促成原先已獲準經營對臺小額貿易的大陸企業申辦小額出口業務,真正實現對臺小額貿易雙向互通,實現兩岸雙贏。

四、引進臺灣各類投資機構建立海峽產業投資基金

組建投資基金可以為服務海峽經濟區(CECZ)建設增加融資渠道,為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融合提供良好途徑,解決建設和發展的融資問題,實現兩岸金融市場和產業對接。特別是在金融危機下兩岸可通過海峽產業投資基金形式共同抵御經濟衰退,尋找合作項目。設立海峽產業投資基金在發起主體、管理主體、發行對象、資金投向等方面都可以實現在兩岸之間的合作。

五、加快兩岸銀行業互設機構和股權合作

一是積極準備引進臺灣銀行業機構在大陸設立營業性機構。積極與臺灣銀行業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引進計劃到海峽經濟區設立機構的臺灣金融機構。二是推動兩岸銀行機構互設,支持臺資入股建立海峽銀行。積極推廣“富邦銀行投資廈門商業銀行”模式,通過香港地區、美國、日本等第三地,實現與海峽經濟區金融機構的股權合作,提高臺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效率。三是積極推動大陸法人商業銀行到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開展金融業務。四是創新金融模式推動兩岸銀行業簽訂銀團貸款和綜合授信額度協議。鼓勵大陸銀行與臺灣地區銀行對涉及重點項目和兩岸基礎設施項目聯合發放銀團貸款,加快大陸與臺灣的銀行業聯合開展咨信評估、理財融資、國際信用卡和人民幣信用卡等業務。五是推動海峽經濟區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在福州、廈門金融機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實現兩岸直接通匯業務。

六、推動兩岸證券機構合作和企業相互上市

一是兩岸協商修法支持臺資參股大陸證券公司或者參股設立專業子公司。推動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合格機構與臺灣地區的證券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吸引臺資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股海峽經濟區證券公司,或者參股合資設立專業子公司。二是鼓勵和支持臺資參股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兩岸的證券監管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支持臺資參股在海峽經濟區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兩岸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專門面向為海峽經濟區和臺灣地區發行股票型、債券型等基金。三是加強兩岸證券機構合作,推動兩岸企業相互上市融資。推動兩岸證券監管機構之間以某種形式簽署合作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以海峽經濟區(CECZ)為試點,加快兩岸證券經營機構互設和業務合作。四是鼓勵兩岸證券公司和各類投資基金相互投資實現業務和市場對接。目前臺灣地區將臺商提高對大陸直接投資的上限由40%提高到60%,并協商開放陸資投資臺灣股市等相關政策。積極探索海峽經濟區(CECZ)臺資企業返臺上市和開展“臺股直通車”。鼓勵兩岸企業以香港澳門地區證券市場為中介赴臺上市。五是加強兩岸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QDII)合作,推動兩岸證券市場對接。對海峽經濟區內的證券機構開辦QFII和QDII業務建議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條件,個案審批,通過降低資格要求、投資額度、持股比例以及資金匯出入的限制,吸引臺資機構投資者進入大陸證券市場,試點對臺資及其他海外臺資背景合格機構投資者,鼓勵和支持臺資機構投資者投資入股臺資企業股票和海峽經濟區上市公司。

七、鼓勵兩岸開放保險市場和相互業務融合

一是放寬兩岸合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和增加法人保險公司數量。積極向中央爭取對臺先行政策,在兩岸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比照CEPA的有關條款,放寬臺灣保險公司在海峽經濟區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

二是鼓勵兩岸保險機構開展股權合作和開放兩岸保險市場。在兩岸加強保險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可以比照CEPA的有關條款,放寬臺資企業到海峽經濟區(CECZ)設立保險公司的門檻條件,對臺資保險公司給予一定政策優惠和作為個例審批。逐步批準并規范臺灣自然人投資設立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可先從注冊資本較低、經營區域僅限于一省范圍的保險機構開始實施,而后再擴展至保險公估、經紀機構。對具有臺資背景的保險公司及專業中介機構,給予適當稅收優惠。

三是進一步提高保險為對臺經貿提供服務的能力。鼓勵和支持在閩保險公司為臺商、臺資企業和兩岸合作提供保險服務,并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和稅收減免。對臺資企業財產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對臺貿易保險,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對臺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提供優惠的財政和稅收政策。

四是搭建兩岸保險市場對接平臺,進一步促進閩臺保險業交流和往來。鼓勵支持兩岸保險業之間開展保險業務磋商;建立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學會與臺灣相應的保險同業協會或科研院校定期交流機制;舉辦兩岸保險培訓項目和研討會,加強對兩岸保險界共同關心的保險相關議題的探討。

五是鼓勵兩岸合資或臺資保險公司設立駐海峽經濟區(CECZ)機構,引進臺灣保險人才執業和開展保險業務培訓。鼓勵臺灣保險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營銷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大陸任職,開展保險業務培訓和交流。

八、推進銀聯卡在兩岸使用和創新雙幣信用卡

一是積極推廣銀聯卡在臺灣地區使用,創設人民幣和新臺幣雙幣信用卡。臺灣本地的銀行卡清算組織主要有臺灣聯合信用卡中心(NCCC)和臺灣財金咨詢股份有限公司(FISC),銀聯可以選擇與臺灣地區信用卡機構合作,利用其覆蓋全臺的銀行卡清算網絡,實現銀聯卡在臺灣地區的直接受理,與單個銀行相比,銀行卡清算組織通常擁有較高的市場覆蓋面和市場占有率。因此這種模式能夠在較短的期限內使銀聯卡的受理網絡覆蓋全臺。進一步簽署兩岸銀行卡業務和清算合作協議。

二是選擇合適的銀行卡行模式。這種模式要求合作銀行具有一定規模的當地銀行卡網絡,銀聯可以選擇與已在臺設立分行且為銀聯在港會員銀行的香港銀行合作,或是選擇與在臺的外資銀行(例如萬事達、維薩卡)合作,利用銀聯與這些銀行的既有合作關系以及這些銀行在臺灣地區既有的銀行卡網絡實現銀聯卡在臺灣地區的使用。建議由中國銀聯與臺灣當地的銀行卡清算組織或者銀行進行合作,盡快促成兩岸銀行卡的互聯使用,方便兩岸民眾的正常交往和日常支付需求。作為大陸對臺合作的窗口,海峽經濟區有地緣優勢,有對臺結算業務和新臺幣兌換業務基礎和較完善的銀行卡網絡,可以由中國銀聯授權福建銀聯與臺灣當地的機構先行接洽,在福建和臺灣兩地先進行銀行卡業務試點。逐步推出人民幣和新臺幣雙幣信用卡創新產品工具,便利兩岸人員旅游、就學、醫療、消費等結算服務需求。

三是拓寬兩岸四地人民幣信用卡業務范圍。規范和鼓勵港、澳、臺銀行開展人民幣信用卡收單業務,對于有內地分行或者行的港澳臺銀行,批準將收單量對等人民幣規模作為其內地分行的人民幣來源;對于沒有設立內地分行的,準許其在內地人民幣拆借市場上拆放資金。推動海峽兩岸商業銀行發行在周邊國家和地區使用的人民幣國際卡,與境外特約商戶實行“刷人民幣,收人民幣”的協議。

九、加強兩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引進與合作

一是鼓勵和支持臺資金融機構在海峽經濟區(CECZ)設立或合資成立財務公司、投資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等機構,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其開展業務。

二是支持臺資機構在海峽經濟區內獨資設立或參股合資金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征信等事務所。大力推進與臺灣商業征信機構的合作,鼓勵臺灣商業征信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為大陸商業銀行、政府部門、企業和其他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信用資訊服務。

三是開展兩岸公共征信平臺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兩岸企業、個人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如在兩岸公共征信機構之間建立數據接口,為兩岸金融機構及有關部門開辦委托查詢業務,增強兩岸工商企業信用信息透明度,為提高兩岸金融合作水平奠定基礎,利用臺灣金融機構的資訊優勢開展對大陸臺資企業的金融合作,建立針對大陸臺資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

四是建立兩岸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兩岸征信機構可聯合攜手將企業或個人在兩岸經貿活動中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征信系統,并建立起相應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跨岸賬款追收、債權執行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五是建立為兩岸農業發展服務的專業性擔保公司和融資工具,引進臺灣農業信用保證機構和集聚民營資本成立擔保公司。依托臺商協會和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等,引導兩岸農業合作企業組建專業擔保機構,解決兩岸農業合作企業融資擔保難的問題;依托兩岸農業合作企業,引導其上游的農戶和個人中間商成立互助擔保基金,為涉及兩岸農業合作的農戶和個人中間商貸款提供擔保。引進臺資成立中小企業和在兩岸資企業擔保公司。由臺資和大陸創業投資公司、財政部門、民營企業共同出資成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

十、積極推動兩岸貨幣兌換及結算服務便利化

積極向中央申請擴大授權,將福建的新臺幣兌換業務試點由一家銀行向多家銀行推廣,一是擴大福建省新臺幣收兌業務的地域和機構范圍。二是引導合理的新臺幣兌換需求從“地下”轉向合法渠道,爭取有關部門批準在海峽經濟區設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非銀行專業機構,例如專業的貨幣兌換公司,滿足兌換需要,并允許臺資入股經營。三是提高人民幣攜帶限額,簡化對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四是制訂人民幣和新臺幣定價機制和管理辦法,公開掛牌人民幣對新臺幣的匯率。五是在目前兩岸貨幣均為不可兌換貨幣條件下,海峽經濟區向中央申請開辦對臺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允許為在臺灣居住的同胞在福建試點銀行開立人民幣離岸帳戶,批準在大陸臺商在福建試點銀行開立新臺幣離岸帳戶,便利兩岸資金的匯劃、結算和投資。

十一、推動兩岸分階段建立貨幣清算機制

人民幣與新臺幣在兩岸流通已有一定規模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和澳門地區人民幣清算機制經驗,盡快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機制。清算機制的建立可以通過三種模式實現:一是兩岸貨幣監管當局各自授權一家商業銀行,由授權商業銀行之間簽訂跨岸清算協議;二是委托兩岸民間組織,例如通過金融學會或銀行公會渠道,海協或?;鶗摹皟蓵眳f商機制,在福建建立貨幣調運和清算試點;三是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由兩岸貨幣監管當局直接簽署貨幣清算協議(MOU)和貨幣互換協議。

十二、建立兩岸貨幣金融監管合作和金融穩定機制

一是通過構建兩岸金融業合作平臺,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保持定期磋商溝通渠道,條件成熟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日常的金融監管事務操作以及與相關臺灣監管組織的磋商、協作及聯動。合作應對金融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打擊外匯黑市交易、地下錢莊和非法跨境洗錢行為,維護兩岸正常經濟金融秩序。

二是建立兩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機制,保證監管信息傳遞順暢,為監管合作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平臺,就兩岸業務發展狀況、金融監管、貨幣流通、貨幣清算、貨幣供應、信貸資料、外匯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錢和金融風險處置等相關金融領域加強信息交流與措施合作。

三是兩岸協商建立本幣和外匯平準基金,建立兩岸貨幣政策和外匯政策的協同機制,防范兩岸金融市場對接中出現的金融風險。

四是建立兩岸跨境危機管理機制。

五是加強跨境資金聯合監管機制。借鑒國際經驗,建立短期資本跨境流動的統計監測系統。

十三、探索建立兩岸四地統一貨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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