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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1
各基層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市、區政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20*年我系統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進行,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凡《20*年*市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杭政辦函(20*)365號〕中所列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非《采購目錄》中所列的物品,但總金額在5千元以上的,須上報并由區教育技術中心實行分散采購。
各單位要根據局下達的年度部門預算計劃進行學校設備的購置,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未列入預算的采購項目一律不予采購。設備采購由區教育技術中心在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實施。各單位要依據部門預算計劃,認真執行政府采購的各項制度規定,規范采購行為,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采購程序
我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在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請購單位、有關職能科室的共同參與下進行。采購過程中,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以下步驟實施:
1.各單位根據部門預算計劃或其他需要,確定欲購置設備、物品的具體要求和資金來源,填寫《*區教育系統集中采購申請單》(附件1)報區教育技術中心。
2.區教育技術中心按程序進行采購。
3.確定中標單位后,將通知書發給各相關學校及中標廠家。廠家與校方簽訂合同后,經區教育技術中心鑒證后生效。
4.中標方送貨到各校后,必須經校方驗收,在送貨單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5、學校與中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要求,自覺地按照合同條款兌現各項承諾。
三、工作安排
(一)關于音、體、美、勞、衛生設備和圖書的采購
1.采購時間定于4月下旬進行。
2.按省定標準有計劃地配備和調撥,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驗收和接收工作。
3.對于需要另行增添的物品,要在招標前一個月將所需物品的規格、數量及具體要求報區教育技術中心。
(二)關于課桌椅、辦公家具的采購
1.課桌椅、辦公家具的招標工作定于5月下旬進行。
2.各單位確定好所需物品的款式和數量,經區教育技術中心核準后進行集中招標采購。
(三)關于電教設備的采購
1.電教、攝錄設備招標工作定于6月上旬進行。
2.少量零星器材的購置,可報區教育技術中心進行追加。
(四)關于辦公用紙的采購
因今年紙張價格有調整,各單位必須按照《*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行政事業單位20*-20*年度辦公用紙調整價格>的通知》(江政采辦[20*]6號)精神,到*市政府采購中心經公開招標確定的12家企業采購。
(五)關于公務用車的加油、維修和保險
根據《*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區公務用車定點加油、維修、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政采辦[20*]2號)精神,要求各基層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維修和保險。
各單位必須按照《*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20*-20*年度定點加油實施辦法>的通知》(江政采辦[20*]3號)和《*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行政事業單位20*-20*年度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有關事項>的通知》(江政采辦[20*]2號)精神,對本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和維修。
20*年度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機構名單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六)其他設備
各單位需采購其他零星設備的,要提前20天報區教育技術中心,中心將按規定程序實施采購,原則上每季度采購一次。
四、資金下撥、支付程序
1、各單位根據合同條款,認真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填寫《*區教育系統物品采購等項目撥款申請單》(附件2),報區教育技術中心;
2、經審核后,由教育局按實際發生金額下撥經費;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2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謴蛧鴥蓉敭a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 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依據?!侗kU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睓C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蚋郊涌量痰臈l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費率與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費率一方面要顧及投保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使依據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能抵補保險賠付支出。而且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的種類和程度,訂立適當的費率標準,使保險費率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匹配?,F有的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是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其保險費率存在體系單一、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等缺陷。具體表現:
(1)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表,使費率體系單一。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統一的費率往往使被保險人實際面臨的風險與所交付的保險費缺乏對價關系,導致有的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低,有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車輛損失險的風險責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攬子”災害,看似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責任面寬,而事實上沒有真實的反映風險的地區差異性,使一些根本不會出現“龍卷風”、“海嘯”地區的被保險人事實上分攤了該損失的保險費。
(2)風險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使費率有失公平合理?,F行的費率體系基本上屬于“從車費率”,即費率的主要因素是機動車輛本身的種類和用途,而對駕駛員、地域范圍、保險保障程度、損失記錄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影響保險經營的其他風險因素基本上未考慮或考慮很少,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產品是市場競爭的根本,不同的保險消費者面臨不同的風險保障需求,但全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統一,消費者別無選擇。在此情況下,會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監管機關要到優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無憂。保險公司沒有產品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用不著去從事產品開發與產品創新,客觀上削弱了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同時,統一費率使得國內保險公司在保險費率的精算、核保技術、產品開發技術及統計資料的系統化采集等保險公司的基礎運作方面的競爭能力較為落后。此外,統一費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保護了落后公司。在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有多家市場主體,并已形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格局的情況下仍采用統一的管制費率,使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和風險控制較好的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其損失成本而降低費率,這實際上保護了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保險公司,使其在競爭中不會因成本劣勢而被淘汰。
二、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背景
保險費率市場化簡單地說就是由保險市場決定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產品供需狀況、根據對產品損失數據的收集、公司資源狀況和其經營目標策略,在符合定價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獨立的厘定費率。
在全球化和保險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保險市場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競爭的加劇,使費率市場化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歐美各國保險業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情況看,除了法定責任保險外,其他車險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大多經歷過從無序競爭到嚴格監管,再到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市場調節的發展過程。過去以保守著稱的日本財產保險市場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也不得不改變統一定費的做法,實施費率市場化。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保險公司要應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與挑戰,就必須對費率制度進行改革,實施費率市場化,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因為費率市場化后,保險公司要自己承擔經營風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得不設計適銷對路的險種,制訂合理的費率,不斷進行產品創新,提供優質的服務,這樣各保險公司必須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整體的競爭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是國內保險市場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多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近幾年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業務總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時,該險種也是財產保險領域發展時間較長、種類較全、管理相對規范的險種,因此成為我國保險市場實施費率市場化的試點對象。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改革試點,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具體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制訂的基準費率,依據風險因素、安全記錄和自身的管理情況,自主地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經試點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公布后開始實施。2002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的通知》文件,規定“保監會不再制訂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自主制訂、修改和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向全社會公布使用?!贝宋募南掳l,標志著我國保險費率市場化以機動車輛保險為突破口,已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實現市場化的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進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險業務和保險公司的運作進行規范;二是保險監管部門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模式;三是市場主體運作規范、市場操作透明,即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它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的經營目標,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考慮到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水平,為了緩和費率市場化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沖擊,確保機動車輛保險消費者認同費率市場化,對此應分階段逐步推進。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應有過渡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仍可使用保監會制訂的費率或作為參照費率,在此基礎上進行費率結構的調整。
2.在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初期,保監會要對機動車輛保險制訂、修改和調整條款,費率的監管辦法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包括保險公司的哪一級公司有制訂權、保險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程序、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備案應提交的具體材料、費率制訂和調整的公式、測算數據、方案及調整費率的因素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3.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險行業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條件成熟時,保險監管部門只規定厘定費率的原則和,而將費率具體制訂和管理交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
(二)實現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
保險費率市場化要求保險監管模式轉變來適應這種變化。從世界各國保險業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實施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中,保險監管的核心已轉為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對保險實行的是嚴格監管方式,即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并重監管。費率市場化要求改變目前對費率的嚴格管制,而將監管的重心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過渡。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最近年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詳細測算,待條件成熟時,把償付能力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通過具體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和今后將逐步實施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市場化,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需要法規的完善與之配套。因此,應加快修改《保險法》,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再保險管理辦法》。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今后監管部門不再制訂條款費率,而由保險公司依照一定原則和程序自訂條款費率,市場的交給市場去解決。過去由監管部門包攬的難題今后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去解決,這種新情況必然產生怎樣通過內控來防范和約束經營風險的新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車險費率市場化看,除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外,還要求微觀經營主體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效益觀念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硬約束,賠本的買賣不能做;二是大多數公司在競爭中要有理性的思維,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自覺規避風險;三是保險公司內部要實行標準化服務和標準化定價,防止在市場上出現內訌。
要具備以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保險人對保險經營活動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費率市場化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惡性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要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關鍵是要明晰其產權,建立企業制度。只有使市場經營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險市場得以有序發展,保險費率市場化才能順利的實施。
(四)加強行業自律,為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為順利實現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嚴格管制向市場化過渡,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協調和管理作用。配合機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實施,行業組織應作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車險費率改革意義,講清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費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業內外對車險費率市場化就等于自由化,就會大幅度降價的錯誤認識。
2.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辦法或公約,以維護行業利益和防止新一輪的惡性競爭。
3.進行本地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水平及浮動合理區間的測算工作,為機動車輛保險經營機構合理確定費率提供數據。
4.積極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問題,爭取建立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和違約違規處理機制,通過整頓和規范中介環節來為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公司內控創造外部的基礎條件,真正實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保險業務是一種風險管理業務,精算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而風險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各家保險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就需要切實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險公司只有具備了足夠的精算能力才能夠合理地厘定費率,有效地管理風險。保險監管機構放開費率設定,就必須監督保險公司厘定的費率是否充足合理,這需要精算提供保證。同時,償付能力監管需要根據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國情的準備金評估標準和法定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已初步構建了壽險精算體系,它包括:精算師認可制度、精算報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師制度。今后保監會應在借鑒壽險精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建立財產保險和再保險的精算體系,要求各家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步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為保險費率市場化提供技術保證。
主要參考:
[1]裴光。 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M]北京:中國出版社,2001.
[2]張俊才。保險費率市場化與新產品開發[J].保險研究,2002,(3)。
[3]張響賢等。論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趨勢[J].保險研究,2002,(1)。
[4]蘭虹。財產保險[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住房地震保險,強制共保
“5.12汶川大地震”不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還造成多個縣市房倒屋塌,讓成千上萬的人無家可歸。災后重建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就是如何為災民提供住房安置。此外,災情引發的“房屋震毀而按揭貸款是否仍需繼續償還”的話題也受到了全民關注。圍繞居民住房因地震損毀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深刻凸顯了我國建立住房地震保險體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住房地震保險的內涵及其國際比較
住房地震保險是指對由地震造成的居民個人住房及相關財產損失提供保險保障的制度。從廣義上說,地震保險既可以針對財產損失,也可以針對人身損失。由于人身保險合同往往將地震風險列為承保范圍,而財產保險并非如此,因此從狹義上說,地震保險往往單指財產保險。住房地震保險是狹義地震保險的一部分,其承保的標的是居民個人財產,而非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見圖1)。
嚴格來說,地震對于商業保險公司來說是不具可保性的風險。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大量同質的、獨立分布的風險暴露,不適宜運用大數法則;(2)地震風險造成的損失異常難以預測,特別是幾乎無法準確估計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3)地震造成的損失巨大,單個保險公司難以承擔;(4)地震保險的保費往往非常昂貴,普通居民可能難以支付。正因為如此,完全依靠商業保險體系承保地震風險十分困難,特別是如果期望在地震多發地區建立覆蓋面很廣的保險補償制度時,政府的參與和引導就必不可少了。
目前,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險制度主要存在于三個國家和地區,即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新西蘭和日本。巧合的是,這三種地震保險制度都是在某次特大地震發生之后2年之內建立起來的,并具有一些共同之處:
1.實質上都是一種住房地震保險制度,即承保的標的都僅限于居民住房及其相關家庭財產,不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企業或其他組織財產所面臨的地震風險一般都由商業保險體系予以承保。);
2.建立的目標都在于提供居民支付得起的地震保險產品,具體設計中都對最高賠償額、免賠額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3.政府通過立法和成立專門機構等形式對地震保險制度的設計、規劃以及行政管理起到了主導作用;
4.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具體的運作,包括代收保費或者提供理賠服務等;
5.都包含較為復雜和完備的再保險安排。
另一方面,這三種地震保險制度也存在一些細微的不同(見下表),主要表現為:
1.政府承擔責任的程度。在美國加州和日本,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對地震保險的責任,在新西蘭,住房地震風險則更多地由政府承擔。具體說來,加州設立專門的地震局(CEA)管理住房地震保險,政府雖然通過派人參加地震局委員會來影響重大決策,但地震局從資金來源到具體運作都由會員保險公司負責提供。在日本,地震保險的所有風險都由國家設立的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JER)給予再保險,相應損失則由政府、保險公司和JER共同分擔。在新西蘭,住房地震保險由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負責管理,政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只提供代收保費的服務。
2.強制保險的程度。加州、新西蘭和日本的住房地震保險制度都包含著一定的強制成分,但具體內容有所不同。在加州,房主是否購買地震保險是自愿的,是否從加州地震局(而不是從其他保險公司)購買是自愿的,保險公司是否選擇加入地震局也是自愿的,但保險公司的承保行為是強制的,即只要加州房主選擇購買,經營家財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就必須向其提供住房地震風險的保障。在新西蘭,凡是購買了家庭財產火災保險的房主,就必須購買住房地震保險,即地震保險的強制性建立在普通家財險的購買行為之上。在日本,居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購買住房地震保險,但商業保險公司一旦承保,則必須向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即分保行為是強制的。
二、當前我國住房地震風險的承?,F狀和問題
1996年之前,我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企業財產保險和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中覆蓋了包括地震在內的各類巨災風險因素。但從1996年開始,隨著保險市場化改革的啟動,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控制和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角度出發,限制保險公司大范圍開辦地震保險,地震保險業務僅以個案特別審批的形式開展。2000年,保監會將地震險剔出了財險主險合同,只有部分保單以附加險承保。當前在特別約定下,我國財險市場上少數家財險和房貸險保單提供地震風險的承保。一是人保財險、大地財險等公司在個別地區試點推出了“居家無憂”、“大地解憂”等針對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二是少數公司因為客戶的特別要求會將地震風險納入房貸險的承保范圍??紤]到當前我國商業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大多數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中均將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商業保險機構和政府都沒有承擔實質的責任,因此可以說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建立真正的地震保險制度,只是存在極少數特別約定情況下的地震風險承保行為。
具體來說,這種個別的地震風險承保行為存在如下問題:
(一)政府的職責缺位
國際經驗表明,在使得地震之類的巨災風險從不可保轉變到可保的過程中,政府和商業保險企業的作用缺一不可。政府的主要作用體現在頒布法律法規、設計整體框架、制定相關標準、確立監管規則等方面,有時還需要在前期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在后期參與再保險安排。至于保單的承保和理賠等工作則最好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反觀我國,巨災保險體系至今推進緩慢的根本癥結在于政府職責的缺位以及對于政府應該承擔何種職責認識不清。具體表現為:(1)缺乏相關的巨災保險法律法規;(2)缺乏專門的巨災保險管理機構;(3)缺乏巨災保險的整體規劃,未納入到國家災難風險管理體系的災前防范環節中;(4)政府未明確在巨災保險體系中與商業保險公司的職能劃分;(5)在巨災保險的再保險安排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和作為;(6)缺乏相關的財稅優惠政策,例如對計提巨災保險準備金、免征巨災保險保費收入的營業稅等方面缺乏相關政策??梢哉f,1996年之后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的缺失是在保險市場不斷壯大、保險機構對風險和收益的認識逐步加深但政府未能發揮應有作用的背景下,保險監管機構以及保險公司本身的一種必然選擇,具有歷史的合理性。如果政府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相信保險行業自身也會有動力提供地震巨災保險,畢竟有效的巨災保險體系對于保險公司更好地服務客戶、拓展相關業務、增加運作資金、承擔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等方面都大有裨益。
(二)缺乏強制性
住房地震保險的保單數量必須足夠大,才能形成一個足夠大的分擔風險的團體,緩解承保過程中的逆選擇風險(逆選擇風險是指只有那些經常遭受損失的人才會通過保險尋求保護。),并實現國內地震風險保障的“廣覆蓋”目標。從這個意義出發,住房地震保險制度應該包含一定的強制性因素。2006年之前,我國家財險市場中的房貸險投保具有強制性要求。央行在1998年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此后相當長時間內,銀行都將購買房貸險作為借款人申請房貸的必要條件之一(基本房貸險一般不保地震,主要?;馂?、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但個別情況下會應借款人要求,將地震險列為拓展條款。)。2006年銀監會下發通知,規定房貸險采取自愿繳納,不再強制上繳;2007年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改為自愿投保房貸保險。自此,我國家財險的投保和承保行為中不再有任何強制性的因素存在。由于多數公眾保險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心理,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很低,在貸款買房時投保房貸險的購房者也變為極少數。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出于費率難以計算、潛在損失過大等現實考慮,也不愿意主動提供地震風險的承保。在供需雙方的保險意愿都不強烈的情況下,加上市場化改革以來家財險費率一路走低等因素的影響,自2001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家財險的保費收入持續下降(房貸險保費收入一般歸類在家財險收入中進行統計。)。2003年,家財險保費收入19.42億元,占財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2.23%;2007年在其他險種多為兩位數增長的前提下,家財險保費收入僅為17.01億元,占財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0.82%。
(三)相關配套制度極不完善
住房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我國在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還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住房建設中存在制度性缺陷。盡管我國政府自1989年起就出臺法規,要求建筑物的設計標準需要達到一定的防震能力,但根據現行規定,新建商品房的竣工質量驗收實行由開發商自行進行、工程監理資料備案制度,開發商只要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就可以交付。由于這一規定,現實中不少樓盤要么在設計時沒有嚴格遵守防震標準,要么在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大大影響到了房屋的實際抗震性能,增加了保險承保的難度。(2)缺乏對地震風險的有效評估。對巨災風險進行承保必須建立在對巨災損失進行有效評估的基礎上。巨災風險的評估不同于簡單的災害圖繪制或者描述,不僅應該包括地震等巨災事故發生的位置、發生的頻率、嚴重程度等內容,還應該包括可保性的分析,包括易損性(特定災害強度下的損失程度如何)、價值分布(受損區域的財產價值集中狀況如何)等內容。我國盡管有豐富的地震歷史數據,但在地震數據與保險數據進行有效對接方面做得很不夠,使得從保險角度對地震風險進行有效評估十分困難。(3)風險轉移機制單一。地震等巨災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如此稀少而造成的損害程度又如此嚴重,即使在全球范圍內也很難完全分散,依靠傳統的再保險手段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已經遠遠不夠。目前國際上的一個整體趨勢是借助資本市場的容量擴大承保能力,并通過長期融資安排穩定保費支出,其中巨災債券就是目前最普遍應用的創新型風險轉移工具。反觀我國,風險轉移機制單一,仍然主要依靠再保險安排,缺乏與資本市場對接的、更強有力的風險轉移和融資工具。
三、政策建議
1.必須盡快建立起多層次的住房地震保險體系。該體系主要由國家主導的地震保險和商業地震保險共同構成。其中,國家主導的地震保險體系應面向全國建立,以“廣覆蓋、低保障、保費可負擔”作為基本原則,對象主要是居民的住房及其必要財產;商業地震保險體系承擔基本保障之外的額外保障,并且對企業財產以及重大項目的地震風險進行承保。
2.必須強調建立地震保險中的共保機制。特別是在國家主導的住房地震保險體系中,必須盡快建立起由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共保機制,四方各司其職,缺一不可(見圖2)。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我國保險;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突出財務計劃的作用,利用定額進行財務計劃的編制,用以評價企業財務活動;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成本開支范圍由國家規定,盈利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資金管理實行??顚S弥贫?將資金劃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由國家有計劃地劃撥,僅以專用基金形式給予企業一點財務權力。
2 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為了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各級保險公司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修訂制度,但可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總公司,由總公司負責修訂。
3 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如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其中國內財產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一般由各級公司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分級管理、自計盈虧或自負盈虧;涉外財產險與出口信用險一般由總、分公司以下單獨建帳、分級管理,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分公司自計盈虧。
4 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保險企業的資金,從占用的角度看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指占用在企業固定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機具設備、交通工具等,流動資金是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如應收及暫付款、預付賠款等)、各項支出(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業務費等)。保險企業的資金來源,按不同渠道分為自有及內部形成的資金(比如國家撥給的資本金、固定基金、內部形成且有專門用途的準備金、專用基金)、借入資金、結算資金(如應付及暫收款、應付手續費等)、業務經營收入(如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迫償款收入及投資收入等)。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另外,鑒于當時的核算體制是按四大險種分別核算,因此,設置國內、涉外、信用、壽險四套會計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險種的業務。由于四類業務的財務活動有很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類業務通用的,少部分是專用的。
6 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
7 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涉外財產險、信用險業務則采用外幣分帳制,直接以原幣入帳,年終時將外幣業務損益按決算日牌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
隨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上這種計劃體制下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而徹底的改革,財務會計改革進行了模式性的轉換。1993年2月24日,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并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出了基本規定,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 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
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區別為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
3 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制度拋棄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金來源總額=資金占用總額”的平衡公式,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資本金核算體系。
4 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益以及計提折舊不再增減資本金,而是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與以前企業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資金隨意增減相比有利于企業的自我積累和發展壯大。另外,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顚S弥贫取嵭衅髽I資金統一管理和統籌運用,以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并分別對保險企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各類科目的設計,并從保險企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角度出發,細化了資產流動程度、風險程度和財務損益的科目。
6 擴大了保險企業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自主權。制度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合并某些會計科目”?!捌髽I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決定”。
7 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帳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定保險企業對外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并對這些報表的作用、報表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體說明,使財務信息成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
8 規范了保險企業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和損益的計算。制度對資金的籌集與積累、非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拆借、貸款和投資業務、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及結算款項、費用、營業外收支、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 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會計穩健原則。制度規定保險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壞帳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10 對有外匯業務的企業規定即可采用外匯分帳制,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采用外匯分帳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了6年,它對于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有序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保險行業發生了許多新變化,特別是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作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 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制度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因此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樣更加符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情況。
2 完善了保險業務損益結算辦法。制度規定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外,其他各類保險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與原制度比較,本制度作了如下調整:(1)原制度只明確了信用險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本制度明確了長期工程險等長期性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2)前者規定業務年度為三年,后者沒有規定業務年度的具體年限,其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務性質確定。
3 重新確定了保險業務的分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在具體業務分類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體業務劃分上存在的交叉情況,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再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劃入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另外,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進一步分類核算。
4 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關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我國原制度規定,非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和分保業務規定保費的收入入帳時點,確認原則不統一,也不盡合理。本制度對保險業務規定了統一的保費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規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 調整了貸款和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監管法規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從事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業務,不得買賣股票和進行股權投資。根據上述規定,新會計制度相應取消了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各類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股票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6 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會計處理;另外,《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7 增加了抵債物資的會計處理,修改了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制度將原“遞延資產”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這是因為“遞延資產”實際上是不能全部計人當期損益而在以后會計年度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它并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作為一項資產。
8 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本制度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報表的指標項目作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至今)
2001年,繼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頒布實施之后,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又面臨一次重大變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6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
1 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是企業對外提供財務信息的基本框架,雖然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要素作出了基本規定,但是,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并沒有完全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范簿記的內容。這次新制度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規定,和原制度相比較,更加全面、嚴謹、規范,使其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符合事實。
2 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采用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次新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確認、計量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短期投資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允許企業按照資產的使用情況計提折舊。
3 首次將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新制度。實質重于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它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強調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這一經濟實質,并不以“保險合同成立”這一法律形式作為唯一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4 謹慎性原則體現更充分。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它本身屬于一種負債經營,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的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這次新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新制度將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列入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期末結帳前處理完畢;注重資產質量,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它包括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此外,對利息收入明確規定了嚴格的確認條件,對于逾期貸款,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5 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此外。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確了新業務和疑難問題的處理方法。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所得稅會計的重要性日漸突出,過去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也只局限于應付稅款法。而這次新制度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分別確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詳細地列示了其計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對于實務工作中新出現、以及在以往會計制度尚未規范的一些疑難業務比如或有事項、會計調整、關聯方關系以及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7 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新制度規定,在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財產損失處理的批準權限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不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批準,改變了過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批準權限混淆不清的現象,賦予了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建立完備制度的企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基礎的不嚴密性,其體系就不可能完備,加之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本身當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沒有漏洞。雖然,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險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并過于寬泛,而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此外,2002年,為了履行我國入市承諾,加強保險監管,新《保險法》又重新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等方面又發生新的變化,比如,在財壽險分業經營上新《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因而保險會計制度又面臨新的調整。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范的發展趨勢,它不是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因此,當務之急,財政部應在現有的新制度基礎上盡快出臺保險行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保險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
[2]財政部。保險公司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保險中介市場;監管模式;創新
[中圖分類號]F84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7)05-0037-04
在保險業發達國家,保險中介市場歷史悠久,保險中介人在保險市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經過多年的積累和發展,各國均已建立了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管理制度,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國外保險中介市場模式及其監管比較
(一)美國
美國保險中介市場是以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相結合,并以人為主的模式。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分別在不同領域發揮各自的作用。美國擁有龐大的保險人隊伍,并形成了巨大的保險業務銷售網絡,成為壽險市場開展業務的主力軍;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及銷售人壽保險的經紀人,以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占絕對優勢;由保險公估人參與風險查勘、定損理賠已成為美國保險業的習慣做法。
美國對保險中介市場采取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雙重監管模式。州政府通過各州保險管理局對保險中介人實行直接的監督和管理,并制定法律法規對保險中介人的組織形式、從業資格、業務范圍、經營行為和傭金標準等進行規范。如大多數州都規定: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若想從業必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獲得專業資格,并申請執照;人和經紀人若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準則時,各州法律均規定要處以經濟處罰或吊銷執照。每個州還由一名保險監督官負責監督保險法的執行情況。聯邦政府則通過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來對全國保險中介業的情況進行協調。美國有眾多涉及保險中介的行業協會,如美國人協會、全國注冊人和經紀人協會、美國壽險業務員協會、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獨立理賠人協會及百萬美元圓桌會等。各協會都制定行業自律守則,從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等方面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管理。
(二)英國
英國是保險經紀人制度最發達的國家,其保險中介市場是以保險經紀人為中心的模式。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涉及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再保險領域。英國財產保險業務的60%以上是通過保險經紀人實現的,再保險和“勞合社”的所有業務則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而壽險業的80%以上是保險人完成的。
在英國,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傾向于行業管理而不是政府管理。(1)1977年國會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注冊)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申請資格、注冊、保證金、業務范圍、基本原則、保險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措施等;隨后依法成立了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成為保險經紀人的注冊監管機關,在1987年被授權成為法定保險經紀人職業認證機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后來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對違法經紀人進行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以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2)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BIB)配合國家立法機關對保險經紀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并代表保險經紀人參與同政府、其他保險組織以及商業機構進行談判。
但2000年英國通過了《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創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業(包括保險中介)實行統一監管,從而改變了原有的以行業自律為主的寬松的管理模式。金融服務管理局通過制定規則、組織培訓、資格認定、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考核、監控市場、許可制度、處罰等方法和手段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監管,并由專門的執法部門對一些重大問題進行處理。
(三)日本
日本保險中介市場以保險人為主,并逐步引進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對日本保險業發展有巨大作用,在壽險領域主要采用外勤職員制度;在財產保險營銷方面,主要采用店制度,其業務量約占產險業務量的90%。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實施后,逐步引進了保險經紀人。日本保險經紀人采取登記制度而不頒發執照,其業務僅限于非壽險業務中大企業或大項目,對中小企業保險業務涉足較少。
日本對保險中介市場實現行政立法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大藏省保險部是政府監管保險中介人的傳統實施機構,負責保險人和經紀人的注冊登記。1997年日本通過《金融監督廳設立法》,設立了金融監督廳,大藏省保險部的保險監管、檢查職能轉移給金融監督廳監管部和檢查部,由其共同實施對保險中介的全面監管,通過登記注冊、定期檢查、業務改善命令和吊銷登記等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規范。日本也通過行業組織對中介人進行管理。日本人壽保險協會和日本財產保險協會分別負責對壽險展業的外勤人員和產險店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登記認定。保險經紀人協會也對保險經紀人實行自我約束。
(四)新加坡
新加坡的保險中介市場主要由89家保險經紀公司和24787個保險人組成。人是壽險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2001年其業務收入占總保費的80%以上。
新加坡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市場行為監管,到90年代的償付能力監管,再到最近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一體化監管體制。目前主要采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審慎監管模式,其措施主要有:一是修改保險法并頒布《財務顧問法》,取代原有的保險中介法律法規,將普通保險經紀、壽險經紀和所有中介人納入監管范疇,從資格審查、注冊要求、機構發展、構架、傭金標準、成本控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二是改革保險人管理辦法,包括規范機構的組織結構、嚴格人的從業標準、改革人傭金標準和支付辦法并從2002年起取消了對傭金標準的限制等。同時,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將保險中介機構的一些日常性監管如人市場準入、市場行為自律、投訴處理等交由相關的保險行業協會負責。
二、國外保險中介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一)應把握國際國內保險業及保險中介發展趨勢,及時完善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和模式
縱觀各保險業發達國家的保險中介監管,無一不是依據市場變化和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適度地調整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模式。近幾年,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經歷了從單一到多元化經營主體(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則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歷程,保險中介市場經歷了許多變革,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
動向,并面臨著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保險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特別需要監管部門及時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市場監管法律和制度,適時調整監管框架,使之始終與中介市場發育程度和發展需要相適應,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應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以及其他保險業發達國家通常對保險中介市場實行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雙重監管模式,許多國家更多地依賴于行業組織的自我管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實踐證明,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值得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學習和借鑒。我國目前由保監會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直接監管,這使保監會面臨力不從心的壓力,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因此,隨著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中介機構的增多,應該組建保險人協會和經紀人協會,由其負責保險中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重視保險中介人員素質的提高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十分重視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除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外,還重視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從業人員每年都必須完成規定數量的課程或學分。我國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考試過于單一和簡單,導致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已經影響了保險中介業務的發展,應通過從業人員考試的細化和定期考核等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素質。
三、借鑒國外經驗強化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保險中介法律體系
1.加快對《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2000年頒布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與《保險法》及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暫行辦法》仍要求兼業實行獨家,與《保險法》不一致;《暫行辦法》要求對建立兼業關系和終止關系均實行備案制,與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不一致。因此,應盡快對《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以便于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有法可依。
2.制定相應的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保險營銷員在我國保險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至今沒有相應的營銷員管理制度,現行《保險法》和其他保險中介法律法規也沒有關于保險營銷員的規定,不利于對營銷員的管理。因此應加快制定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首先,對營銷員的行為加以規范,如要求保險營銷員要持證上崗、不得兼職,并對由營銷員的險種加以明確。其次,對保險營銷員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依據《保險法》和《勞動法》明確營銷員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健全保險公司的勞動用工手續,增強營銷員的歸屬感和隊伍的穩定性。
(二)強化市場準入機制,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
1.利用市場準入機制,推動保險中介市場的協調發展。鑒于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規模有待于擴大的現狀,應降低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門檻,鼓勵那些有能力、且符合法律規定設立條件、有切實可行計劃的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進入保險中介領域,增加中介公司數量,并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公平的經營環境;在保險中介市場總量發展的同時,向中介市場發展落后、中介公司數量少的地區傾斜;在組織形式上向保險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傾斜,因為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中介機構的最高組織形式,并以其高素質、高技術、高智能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從國際上看,保險經紀人可以為客戶設計條款和費率。我國保險市場已經實行了保險費率的市場化,這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空間,而保險市場全面對外開放趨勢也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有一個較快的發展。而公估公司的發展則是保險公司經營理念由重保費規模向重經營效益轉變、提高競爭能力的需要。
2.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鼓勵保險中介公司依法進行合理競爭,優勝劣汰,讓長期經營不善的公司退出市場。同時,完善保險中介公司的營業保證金繳納制度,用于解散、破產清算時清償債務。
(三)實行“混合”監管模式
1.國家保監會對中介市場的監管。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國家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保險中介法律法規和保險中介發展的相關政策;制定各監管主體的管理職責并監督檢查其履行職責情況,協調各監管主體的工作;對保險中介機構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以網絡技術為基礎的保險中介機構及人員信息資料庫,實現保險中介監管的信息化、系統化。各地保監局作為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對各地保險中介市場進行直接監管,并依據《保險法》、《保險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保險中介市場的需要,制定地方性保險中介法律的實施規則和條例。
2.保險公司對人的管理。在保險中介監管體系中,保險公司的管理職責主要是對保險人進行管理。保險公司主要對人進行保險合同管理、保險業務管理和人的財務管理。其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嚴格執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按照有關保險法律規定,通過保險合同對人進行業務授權,包括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的規定;要求接受業務的機構按規定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對保險人的業務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依據保費收入、承保質量和賠付率等指標對其業務進行考核等;通過建立賬冊、規定劃繳保費方式、時間等對人進行財務管理。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及保險制度的健全,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管理功能將逐漸削弱,并由全面管理趨向于合同管理。
3.行業協會的管理職責。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保險中介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落實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認證,建立保險中介人員登記制度,對持證人進行年審;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自律準則,協助保監會(或保監局)監督檢查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進行經營活動情況,并依據保監會(局)的授權對違法違規的中介人進行處理;建立保險中介人員檔案,掌握中介人員的資格情況;受理有關保險中介投訴,監督處理結果,解決會員之間的糾紛;作為監管部門和中介公司的橋梁,行業協會可將監管部門的政策及規定傳達給會員公司,同時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會員公司的意見和建議。目前,我國僅有一家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保險中介監管中的作用還無從談起。隨著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中介機構的增多,在適當的時候應在各省、市組建保險中介人協會,并將保險中介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給協會負責。
4.社會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督。社會監督一方面是指社會各界(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和媒體及公眾)與國家監管部門、行業監管組織及保險公司緊密配合,通過各種方式,對現實中存在的保險中介業務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揭發舉報,通過社會力量有效打擊違規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輿論、宣傳等形式在保險中介公司及從業人員中樹立誠實、守信、熱情服務的工作作風,并對于中介業務中規范操作、遵紀守法、服務質量高的中介公司或個人進行表揚,對不道德行為進行批評,從而提高中介公司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合法經營的自覺性。
(四)細化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
在國家有關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考試的基礎上,應對人再進行產險和壽險的分類考試,對從事壽險的人進行初級和高級的分級考核,銷售一般壽險產品的只需通過初級考試,銷售投資類產品的人則需取得高級資格;對保險經紀人也進行分級考核,即通過國家現行經紀人資格考試并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即為初級經紀人,在此基礎上可舉辦更高層次的考試,通過者可聘為高級經紀人。高級保險經紀人可以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理計劃和服務。
(五)建立保險中介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保險中介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范文6
一、前移審計關口,堵塞經營漏洞。
以往,審計工作重點一直集中在事后審計上,審計覆蓋面窄,審計方式單一,責任不明確,審計成效不顯著。近年來,隨著我市電網建設改造力度的加大,電力物資材料采購、工程項目建設的不斷投入,單純的事后審計已不適應公司發展要求。在此之下,公司提出審計工作必須從源頭抓起、超前介入的指導思想,推動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由事后監督向事前防范轉變。重點圍繞電網建設、物資招投標、資金運作等項目,堅持事前介入,過程監督,把管理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
(一)大宗物資招投標采購嚴把“四關”。2010年開始,我們把大宗物資招投標采購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工作中我們注意把好“四個關口”:第一關采購計劃審核關。本著“先利庫、后采購”的原則,由監察審計部分別對所需物資單位和物資公司庫存余量進行招標前審核,實地審核物資材料庫存量,確保物資材料不出現積壓、呆滯現象。第二關市場詢價比價關。根據上報的采購計劃,首先對市場進行調查,包括對相近兄弟單位采購價格的查詢,掌握市場一手資料,為招標價格提供市場依據,以確保所采購的物資,只要是相同的廠家、相同的規格、型號、相同的質量,我們的采購價格最低。第三關招標過程監督關。公司實行三輪報價方式進行材料招標,要求監察審計部全程對材料招標程序進行監督,最終確定的單位及價格必須有監察審計部門簽字認可。第四關定標單位審查關。以往招標中,供貨單位為了拿到合同定單,在投標或商務談判過程中,人為的壓低產品價格,降低產品質量,出現魚目混珠現象。為此,我們要求在合同簽訂前,先對定標單位進行實地走訪,在充分了解招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售后服務、技術力量、質量、資金能力等情況后,與電力物資公司共同確定中標單位。同時,對采購中進行審計監督,要求只要采購入賬的發票,供貨商都要在發票后面注明采購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以便為審計人員后續價格審計提供查詢渠道。在查詢過程中,針對質高價廉的材料,公司領導授權審計人員可直接采購入庫,進行價格對比,追究采購人員責任。2011年,我們比價材料小到標準件、金具,大到電纜、變壓器等物資近100多種,采購價格比以往降低8%,僅此一項年可節約資金300萬元。
(二)電力建設工程審計實現“三個提前介入”。電力建設工程投資巨大、涉及面廣,每年投資上億元,這巨額的資金靠常規的事后決算審計,很難真實地反映資金的使用現狀,稍有疏漏,造成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為此,我們在工程審計中做到了“三個提前介入”:一是提前介入工程預算書的審核。首先對工程耗材單價進行市場核實,以便工程預算真實有效。其次是對工程套項的正確性進行審查,剔除部分可執行市場價格而執行預算套項取費的項目,規避高估冒算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工程項目開工現場。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期,提前深入施工現場,利用攝像、錄像等對項目原始地理地貌進行測量取證,為決算審計提供基礎資料。三是提前介入施工現場。對工程建設期的工程量進行現場審計,對于隱蔽工程項目實行四方簽證管理辦法,即:施工方、建設方(包括公司基建部和監察審計部)、監理方共同簽字的工程量簽證,擠掉事后可能存在的虛報工程量的水分,保證了工程決算的真實性。2012年,針對熱電廠北郊分廠的建設項目中,我們前期參與對項工程合同審查30項,提出審計建議9項,確保了工程項目合同簽訂率為100%。在審查過程中,針對外墻涂料、鋁合金門窗、外墻保溫、室內乳膠漆、大開挖、現場制作等部分項目提出執行市場價格,僅此一項可降低工程造價200多萬元。在建設期間,我們結合工程中的材料消耗進行市場詢價,共計查詢材料60多項,同比施工單位材料報價低了約15%,為事后工程決算的審核奠定了基礎。
二、狠抓事中審計,防范管理風險。
我們將事中審計與內部管理控制緊密結合,滲透到整個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當中,通過開展事中審計,督促了制度落實,堵塞了管理漏洞,促進了業務規范,有效防范了內部管理風險。三年來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立項,開展專項審計18項,內容涉及物資材料使用、保險理賠、高低壓業擴、油料消耗、應收賬款等各個業務領域。
(一)圍繞資金效率方面開展審計工作。由于行業特點,電力物資的品種多、庫存量大,保證供應和提高材料使用效率往往存在一定的難度,但如果疏于管理、順其自然,就會造成極大的浪費。2010年,我們對某公司審計中發現,計劃用于桿號2000多公斤油漆,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拖延了7個多月未使用,但油漆保質期為1年,如果過期失效,將造成8萬多元的損失。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舉一反三,對其他單位進一步審查,發現其他單位也有類似情況,有的提報改造項目后又隨意取消,有的材料采購后一直存在庫中長達一年之久,不僅造成資金占用浪費,而且很可能使物資長期閑置,造成損失。在此基礎上,發展策劃部牽頭,監察審計參與制定下發了《物資材料審批、使用管理辦法》,從事前物資材料計劃的審批,到事中采購、領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有效杜絕了庫存材料積壓。在庫存管理上,公司建立了網上倉庫、網上公示系統,每月由電力物資公司將各單位領用材料上傳公司網站,各相關職能部室按照職責范圍進行使用監督。由于措施得力,盤活了庫存積壓材料,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僅當年,利庫物資就達到700多萬元。
(二)圍繞風險控制開展審計工作。應收賬款是企業的生存鏈,是經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針對多經企業存在應收賬款回收難的問題,公司開展了一次專項審計,由事后清收轉變為事前防范、事中預警,有效防范了經營風險。在對應收賬款審計中,發現下屬一個公司賬面應收賬款累計數額高達260多萬元,其中陳欠款積壓占了69%。主要原因是單位領導忽視了對應收賬款的內部管理,在應收賬款的回收上缺乏足夠重視,在催收無結果的情況下,未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催收,致使暴露出部分客戶欠款無法回收的狀況。結合存在的問題,立即成立了骨干清收小組,協調外部欠款的清收。在此基礎上,公司將應收賬款回收做為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標,承擔管理責任。并要求財務部門每月監督應收賬款金額,及時下達回收計劃,對于完不成指標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經過幾個月的努力,該單位將當年應收款回收了90%,陳欠款回收了78%,賬面累計應收賬款降低了220多萬元。
2011年,在對某公司存貨審計中,發現庫存產成品累計金額達到160多萬元,半成品賬面金額達到50多萬元,庫存的積壓占用了公司大量的流動資金,致使公司出現資金周轉困難。針對存在的問題,公司提出風險預警,降低庫存余量。到年底,該公司已盤活庫存80多萬元,從根本上解決了資金周轉問題。
(三)圍繞健全內控制度開展審計工作。自2011年以來,我們在加強財務內部控制防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內控測試延伸到低壓業擴、保險理賠、供暖服務等各個領域,使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2011年上半年通過對低壓業擴工程實地抽查審計,發現低壓業擴工程項目透明度不高,套項、取費等項目存在缺陷漏項。相關制度不完善,工程施工、驗收環節存在監督脫節等問題。監察審計部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建議公司制定了《低壓業擴公示制度》,修訂完善了《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直埋敷設的有關規定》及《關于加強總公司業擴報裝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低壓業擴收入由上半年八九萬元增加到三十幾萬元。在供暖管理審計中,我們組成審計、財務、工程、企劃、信息等專業人士的審計組,按照專業對口對采暖費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工作流程控制等方面進行審計調查核實。針對發現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組織多個部門研究制定了《供暖收費管理辦法》、《采暖收費管理流程》、《熱力稽查管理辦法》,規范了采暖管理,堵塞了人為漏洞。在實施保險理賠審計中,發現保險公司賠付標準不透明,部分案件未按照足額賠付;保險理賠金額不及時,存在無故拖欠賠償金等問題。結合問題公司重新修訂了《財產保險管理辦法》,制定了保險理賠流實施流程,明確了相關部室監督職責,確保了公司保險賠付資金的及時回籠。
(四)圍繞公司重點核心工作開展審計工作。開展了電費抄、核、收審計和審計調查,追補了漏收漏交電費,促進了營銷管理工作。重點抓好“四到戶”電量分類審計,把綜合電價指標由靜態管理變為動態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各類分類電價,并且在工作中加大了用電檢查力度,加大營銷審計力度,真正做到“應收必收”,確保對客戶電價執行的正確性。2010年以來,僅通過分類電價管理、四到戶盈虧電量管理等方面減少經濟損失400多萬元。
三、注重事后總結,不斷完善制度
按照“審而要究、審而要改、審而要用”的工作方針,我們還特別加強了后續審計的落實工作,加大后續審計的工作力度,對重要審計項目和審計建議實行連續追蹤審計,監督落實審計報告整改執行情況,落實遺留問題處理。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實行“三不放過”,即:堅持問題的原因不清楚不放過;問題的責任不明確不放過;問題的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將審計結論整改工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所有審計項目都做到有報告、有處理,被審計單位有反饋、有整改,堅決杜絕前審后犯、屢審屢犯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