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司法審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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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司法審計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1

擔保總額占凈資產的比重高達168.16%

記者在翻看龐大集團的2012年半年報時發現,其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發生額高達199.38億,高居兩市之首,除此外,還有關聯擔保余額167.03億,兩者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高達168.16%。誠然,作為汽車銷售公司,由于需要先向汽車品牌商打款拿貨,負債經營是常態。但這個比重太高了。記者了解到,另一家汽貿類上市公司亞夏汽車的擔保額占凈資產的比重僅為53.77%。這意味著什么?龐大集團的戰略很激進,是名副其實的高杠桿經營。一旦下屬公司出現經營問題,無法償還貸款,上市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俺情T失火,殃及池魚”的古訓似乎并沒有引起公司的注意。

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龐大集團,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表示這是由于龐大集團規模較大、需要耗用資金較多所致,沒有正面回應可能由此引發的的財務風險問題。雖然,龐大集團現在并沒有出現資不抵債的消息,但公司的財務壓力已躍然紙上,這從公司近三年來的財務費用與凈利潤增長情況可見一斑(參見圖1)。

數據顯示,近三年來,龐大集團財務費用的增長速度已遠超過了凈利潤的增長速度。從公布的三季報來看,凈利潤虧損2.83億,而財務費用則竄高到了10.73億,幾乎完全淪為了銀行的打工仔。

融資租賃業務官司纏身

融資租賃業務曾經是龐大集團引以為傲的業務。2010年,龐大集團融資租賃應收款還僅有1.8億元,到2011年年底,融資租賃應收款增至42億元。在龐大集團商用車的銷售中,60%為非全款購車,其中又有1/3采用融資租賃模式。記者了解到,由于公司2011年主營利潤收入不到9.2億元,如果沒有融資租賃帶來3.98億元的手續費和利息收入帶來的利潤彌補,公司2011年的凈利潤下滑幅度有可能超過70%。

今年8月20日,數十名車主到龐大集團股東大會現場進行維權,稱龐大公司存在誘騙購車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通過將購車轉變為租車的手段牟利的行為,要求龐大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一時間,龐大《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是“空白合同”成了市場的焦點。雖然此事后來龐大集團專門開了新聞會予以澄清,但似乎并沒有打消市場的疑慮。

對于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告訴記者,公司希望通過法律、合同來規范。一位汽車行業的經銷商對記者表示,品牌與口碑是經銷商的生存法寶,龐大經過這次事件對其品牌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也許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全平息。

財務績效堪憂

據了解,在龐大集團IPO時,多家券商表示,龐大集團2010到2012年的三年復合增長率將超35%,2011年每股收益約2元,安全邊界相對較強,是較好的投資標的。此外,惹人注意還有明星基金經理孫劍波的大力追捧,以55元最高價申購?;仡^來看,一切均成了笑柄。數據顯示,截止本周一,龐大集團上市以來跌幅已高達65%。而背后的因素則是糟糕的財務績效。

記者發現,對于公司上市之初所鼓吹的高成長性,僅在2009年有所體現(參見表1),堪稱曇花一現。

從公司的披露的各期報告及行業基本面來看,還看不到任何走出泥潭的曙光。在這種背景下,資產價格仍然沒有安全邊際可言。

對于零售、批發類企業,現金流的重要性絲毫不亞于凈利潤,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就龐大集團而言,其現金流狀況則令人十分擔心(參見表2)。

此外,存貨周轉率水平也是衡量零售、批發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參考。由于存貨周轉率是相對指標,因而適用于行業內橫向比較(參見圖2)。

對于這一問題,公司方面對記者表示,今年汽車行業不太景氣,而公司由于規模較大,受經銷商壓貨的力度較大所致。記者為此采訪了深圳某知名私募公司投資總監,其觀點則大相徑庭,其認為汽車行業今年有所分化,小品牌有很大壓力,而上汽、標致等大品牌產能利用率還沒到頂,不存在很多存貨要壓給經銷商的情況。記者隨后走訪了羅湖筍崗附近的兩家大型4S專賣店,得到的信息基本如上述投資總監所說。

患上“資金饑渴癥”

由于龐大集團糟糕的現金流、越來越低的存貨周轉率,使得公司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在成功上市以后,龐大集團也創了“燒錢”的紀錄,短短6個月,所募集的60億資金就被“燒光”。而且,飽受市場詬病的是有超過20億元用于融資租賃業務,而龐大集團此前從未提及該項業務。

今年2月份,龐大集團公告稱,公司公開發行不超過38億元公司債券已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期發行債券總額為22億元。公司資金鏈緊張的局面已展現無遺。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2

關鍵詞 司法會計鑒定審計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主體、手段、風險與結果等方面有著諸多共性,因而無論已發表的司法鑒定理論的研究成果還是司法實踐中,常出以審計取代司法會計鑒定的情形。這些認識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有關訴訟法律規定,而且對于司法會計鑒定理論的發展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消極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概念、操作及結論的訴訟意義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劃分,以便于正確地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鑒定來查明事實,正確地處理案件。在這里從兩者的概念、特征、主體、操作程序、工作結果等幾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是司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對案件資金及其運動規律的分析,從會計資料中收集會計證據、證明案件中與資金有關的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審計是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依照法規和有關資料,運用專門的方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對國家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的活動。從以上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概念是不相同的。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訴訟活動,而審計工作則是一項經濟監督活動。

二、特征不同

司法會計工作是一項訴訟活動,因此,司法會計鑒定人有權查閱與鑒定事實有關的案件材料,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有權拒絕接受聘請或因材料不足,拒絕鑒定;司法會計鑒定人獨立進行鑒定,不受任何人或單位的干擾;有權要求委托或聘請機關支付鑒定開支費用。司法會計鑒定人必須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它必須以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鑒定人是鑒定活動的參與者,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鑒定的目的是收集證據,鑒定結論在訴訟活動中是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使用的。

審計是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工作。我國《審計工作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是審計機關獨立性的法律依據。同時審計的獨立性還體現在審計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審計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審計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其他經濟監督是審計監督的基礎,審計監督又促進其他經濟監督做好監督工作。以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正常運行。

三、主體不同

(一)主體的產生程序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且不需要鑒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托或認可,司法會計鑒定人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委托和被委托關系。審計人員是由審計機構指派或聘請的,除政府審計外,中介審計機構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

(二)主體的范圍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人可以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司法會計專業知識的專職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會計師、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擔任,而審計通常只能由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進行。

(三)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四、操作程序不同

(一)操作環境不同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屬于訴訟措施,在獲取檢材和實施技術檢驗方面,有比審計措施更強的其他訴訟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會計鑒定證據是由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獲取并提供;審計證據是由審計人員直接獲取,并由被審計單位直接提供的。

(二)操作手段方面的差異

首先,由于法律訴訟中存在著訴訟分工,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能采用技術手段(檢查、計算、分析性復核驗證等)來完成鑒定,而審計人員除技術手段外,還可依法采取各種非技術手段來完成審計任務,如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顯然,司法會計鑒定更強調技術性。其次,有些審計應當或可以采用的技術手段,如抽樣審計、鑒定等,司法會計鑒定中也不允許采用。

(三)操作過程方面的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結論后驗證,具體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鑒定準備(受理、受檢、備檢)、初步檢驗(閱卷、測試檢材質量、做出初步結論、制定詳細檢驗論證方案)、詳細檢驗、制作鑒定結論等四個階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審計后結論,具體操作程序通常分為審計準備(接受委托、測試內控制度、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制作審計報告書。

(四)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人與其他辦案人員之間存在著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司法會計鑒定人在鑒定中發現與鑒定有關或無關的重要線索或證據時,應當案件承辦人進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處理;審計人員則可以自行處理審計中發現的舞弊等問題,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五、工作結果不同

(一)文書種類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只能以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形式進行表達,包括司法會計鑒定書和司法會計鑒定筆錄兩類。如果鑒定未能做出結論性意見,鑒定人則不能出具獨立的證據;審計結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書進行表達,如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

(二)工作結論的訴訟意義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結論與審計結論有著不同的證據屬性:司法會計鑒定結論與審計結論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在法定的訴訟證據的類型中,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屬于鑒定結論,審計結論則屬于書證。由于屬性不同,盡管審計結論中,也會存在判斷性內容,但書證的性質決定了審計結論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判定,只能證明審計意見的客觀存在,而不能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三)工作結論在證據依據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只能依據基本證據(只包括財務會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和司法會計檢查筆錄)做出,而不能采信諸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其他鑒定結論等參考證據;審計結論則可以依據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證據,包括調查當事人時所取得的各種輔助證據。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所依據的鑒定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而審計結論則可以采用適當性原則來確定審計證據的多寡。

(四)工作結論的要求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只能對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財務會計問題表達結論性意見;審計結論則應當依據審計準則和審計結果,由審計人員決定結論所涉及的范圍。例如:對少計收入通常會對企業的收入額、應納流轉稅額、利潤額、應納所得稅額、所有者權益等財務指標造成影響。如果少計收入事項已被鑒定人確認,而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系收入額問題,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認定少計收入對收入額的影響,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則不予回答;依次論推,只有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系所有者權益問題,司法會計鑒定人則需要認定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但審計人員在發現少計收入的事實后,通常需要就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提出審計意見。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必須回答鑒定問題,審計結論可以提出問題而不與回答。

第三,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能針對會計機構提出要求或建議,但審計結論可以對會計機構提出調整賬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議。

(五)工作結論的范圍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允許表達涉及財務會計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問題,而審計結論有時則需要判斷錯誤與舞弊,這必然涉及到行為人員主管心理狀態。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允許表達建議性意見,審計結論則可以(或必須)提出糾正財務會計錯誤的建議或要求。

第三,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回答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問題,審計結論則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和水平表達評價性意見。

(六)文書內容方面存在著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書除需要表達檢驗結果外,還必須說明對結論的論證過程,審計報告書通常只要求說明審計的事實依據,無需說明結論的理由。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3

王兆華(蘭州大學法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公司財務監督機制,但是這并沒有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頻頻發生,根源在于我國的財務監督制度仍存在缺陷,會計法已經做了修改?,F在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際,希望能在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的公司財務監督機制:外部,引入英國的審計員制度;內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確立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董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財務監督制度;公司法;審計員制度;監事會;獨立董事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公正,各國公司立法日益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監督模式。在我國,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第54條、策12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的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第175條第1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監管責任等等。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  “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從內部,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在我國,雖然公司有監事會專門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但《公司法》缺乏關于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致使監事會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沒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對監事會的運作規定得相當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監事會由于監督體制的健全,監事會確實在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股票的分布越來越分散,交易越來越頻繁,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越來越少,加強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一、賦予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胺少x予監事會監督職權,而監事會能否有效行使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性是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靈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根本前提”[2]。二,“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監事會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起訴董事和經理的權力”[3]  三,為了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在監事會之外可以設置會計監事。四、擴大及加強監事的職權,規定監事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員)幫助審查,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情況等。

(3)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所謂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亦稱外部董事)”[4]?!蔼毩⒍轮贫仍诩s束經理人,減少財務虛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5],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剛剛登陸中國不久,獨立董事一要“獨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對我國目前獨立董事“獨立”不易,“董事”更難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上為獨立董事的“獨立”和“董事”保駕護航,這就要求我們在《公司法》修改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健全這個重要的制度?!蔼毩⒍潞捅O事會在監控功能上恰好有著互補性。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產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獨立性外,還由于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三大特點”  [6]。立法時應當注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協調,避免出現矛盾的規定。

參考書目:

[1]徐悅.從財務角度看獨立董事[J].財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饒常林.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4]韓志國.獨立董事:管理革命還是裝飾革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2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4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2、主體差異

(1)主體的產生程序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且不需要鑒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托或認可,司法會計鑒定人與除司法機關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委托和被委托關系。審計人員是由審計機構指派或聘請的,除政府審計外,中介審計機構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

(2)主體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可以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業知識的專職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會計師、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擔任,而審計通常只能由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進行。

(3)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4)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

3、操作程序差異

(1)操作環境不同。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異。

(3)操作過程方面的差異。

(4)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差異。

4、工作結果差異

(1)文書種類差異。

(2)工作結論的訴訟意義不同。

(3)工作結論在證據依據方面存在著差異。

(4)工作結論的要求方面存在著差異。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5

關鍵詞 會計舞弊 法務會計 專業知識

中圖分類號:D918.95 文獻標識碼:A

法務會計是一個邊緣性的學科,法務會計是把法學領域的相關知識和會計學方面的一些知識運用技巧巧妙的結合到一起,更好的服務社會。伴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企業中的賬務舞弊的問題日益嚴重,而且舞弊的手法從某種程度來說也越來越多樣化,涉及到的知識也越來越廣泛,通常都涉及到會計和法律等多個方面。

經濟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凸顯會計的重要性,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也就越來越突出,主要是以不真實的會計報表為表現形式的會計舞弊越來越多。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最早時期,企業的會計做賬相對來說簡單輕松很多,這樣就可以很好的規避會計舞弊方面的知識結構,但是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企業財務方面的賬務也越來越繁重,所以會計舞弊在企業中的表現就越來越多樣化,僅僅靠著審計會計來查清楚企業的賬目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所以說法務會計就派上了用場。

法務會計人員要查清企業的賬目,就一定要具備相對應的技能,這樣才可以有效的阻止企業財務上的舞弊技巧,這不僅包括會計審計還需要有企業經營的知識和法律知識,只有具備了這些技能,我們才可以更好的調查,分析,報告,并且對于會計舞弊方面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我國,法務會計具有雙重性,法務會計既可以訴訟證據的書面證據被有關機構采納,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鑒定結論被采用。前面主要是法務會計在會計的審計報告中獲得的和會計舞弊有關的財務數據分析材料,后面的主要是說法務會計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對于財務上的舞弊來說,由于現在企業發展的越來越復雜,如果我們單純的將財務報表和會計資料作為書證,那么它的證明力遠遠不夠,而且如果是讓司法人員用會計專業的知識來調查企業中的財務問題也顯然是不現實的一種做法,最后我們只能采用法務會計人員最后在法庭上面出具的財務鑒定報告。同時,司法鑒定報告要為法庭采納,在我們國家我們還要求提供司法鑒定報告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就是要通過司法部組織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考試然后取得相應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這樣我們才可以把會計舞弊的過程披露出來,讓會計舞弊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會計舞弊的披露之后,會計的欺詐行為也會受到一定的懲罰,在發現階段采集,分散會計舞弊相關的信息,應該有一定的證明力,最后,根據法務會計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可以作為鑒定結論和專家的證詞是法院使用的。因此,法務會計證據應具有一定的特點,這些特點包括: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法務會計,不管對真實和虛假的內容描述,只要是客觀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參與其中,并證明事實的聯系。會計舞弊的證據必須是相關的,以證明是否存在會計舞弊的證據。法務會計的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形式,形成過程和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遵守司法會計證據的法定程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我國法務會計人才需要收集證據,嚴格按照三大訴訟法的要求。

在法庭上,法務會計的證據就可以明確被用來證明企業的財務舞弊事實,這是有法務會計本來就是為法庭服務的本質決定的,它應該提供一種正確的依據,來為法庭服務。也就是說法務會計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之后,就必須取得各管和有關聯的證據來證明會計舞弊這樣一種行為是不是已經發生了,同時,它也可以被用來作為信息披露管理上的會計欺詐和捏造事實強詞奪理,如實陳述的有利工具。法務會計人員發現欺詐舞弊審計,欺詐,得出相關結論并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使會計造假的人認罪,他的罪行如實陳述。它也為會計舞弊相關利益者主張其權利提供依據。在涉及的證券訴訟會計舞弊,廣大投資者遭受會計欺詐造成的損害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這些證據中,法務會計證據是一種重要的證據。

司法會計證據具有更大的效應,使會計信息舞弊審計識別最終可以實現,才能真正體現司法會計法律威懾。法務會計財務報告是法務會計人員的工作成果,對法務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將體現證明實力的強弱。因此,在法務會計報告中,其內容應該很容易理解,盡量減少使用會計,審計和其他專業的語言,法規和法律法規可能引用的詳細,以便使法官能夠理解,有助于自由心證的形成。

總之,對法務會計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將是未來對法務會計研究的一個新領域,它必將極大地推動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

(作者:盧孟秋,貴州民族大學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碩士;朱浩壬;貴州民族大學法律碩士)

參考文獻:

[1]吳曉鵬,馮欣榮.職務舞弊:來自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的報告[J].中國審計,2003,(24):12-15.

[2]劉桂良,瞿友喜.現代審計學[M].四川: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25-26.

財務司法審計范文6

建議: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3)審計的成本。

各國關于法定審計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面審計型,它們對公司法下的各種公司都實行強制審計。第二種是以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審計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的義務。對負有法定審計義務公司的范圍確定大體有公司的組織形式、公司營業的性質和公司的規模三個標準。從組織形式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國都被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之內。這類公司通常規模也比較大,對、生活的也比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審計范圍的通常是規模較大的以及從事類業務的企業。此外,考慮到中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國家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股權比例的股東提出要求時,公司也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

關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建議:受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依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實質上與被審計公司保持獨立。

說明:各國公司法為保證法定審計的獨立性,一般都規定了會計師不得與被審計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的情形:

(1)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持有被審計公司股份或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一定數額以上債務的;

(2)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是上述人員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員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員;

(3)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審計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是被審計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員;

(5)注冊會計師是上述(2)項所列人員的近親屬;

(6)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之外參與被審計公司的簿記或編制年度決算等業務;

(7)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公司獲得審計業務收入以外的工資或其他報酬;

(8)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一定時間內每次都從被審計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審計和咨詢業務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股份關聯的禁止,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還規定了審計員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債務的情形;(2)、(3)、(4)、(5)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人員關聯的禁止,絕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日本等,但各國規定的范圍略有不同,德國規定的范圍最大;(6)、(7)項是對承擔法定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限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有此規定,其中以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最為嚴格,要求會計業務和審計業務的絕對分離;(8)項是對于審計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國有該類規定。

上述各項禁止性規定,能夠從形式上保證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之間的獨立性,但獨立性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會計師對職業道德準則的遵循。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任期及報酬

建議: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的公司,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提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應當表決確定承擔本公司年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決定其報酬。

說明: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規定,是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強化法定審計的嚴肅性,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應有的鑒證、監督作用,保護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特別規定,還有利于打破大股東控制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慣例。

1.對審計師的提名僅在日本《關于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條(2)中有類似的規定: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選任審計員的議案時,須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2.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各國或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1)絕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由股東大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2)以美國為代表的由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3)模式,規定審計人員的選任與經理人的選任相同,區分不同的公司類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

3.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國外主要可以歸入兩種模式:

(1)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的任期一般為一年;

(2)以法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的任期為3到6年。

4.輪換制度是為了避免長期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因與管理層過多接觸,影響其獨立性。自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各國開始研究輪換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輪換還處于研究階段,多數國家還持~種觀望的態度,未加規定。審計合伙人的輪換也還不是~個成熟的制度,做出這種規定的國家還比較少。

5.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國對審計人員的報酬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遵循誰選任誰決定的原則。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不應由公司管理層過多干預,應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水平。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聘和辭職

關于事務所的解聘,建議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在表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公司應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發出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同時有權出席對其解聘或不再續聘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并陳述意見。

關于事務所的辭職,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須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中應披露與其辭職有關的、需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意的非常事項。如果不存在這樣的非常事項,該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予以說明。公司應將辭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書面說明送達公司股東或予以公告。

說明:解聘和辭職是公司法定審計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權的同時,避免注冊會計師因為監督公司管理層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各國都針對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規定。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有些國家沒有做出規定。

1.解聘或不再續聘。各國有關解聘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幾類:

(1)英聯邦模式。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解聘權。

(2)法國模式。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應董事會、經理室、委員會、股東大會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請求,由法院判決解除其職務。

(3)意大利模式。規定股東大會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師事務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東大會可隨時解任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公司的監事會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也有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限制公司解聘權,各國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規定,大致可分為: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聯邦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解聘程序,賦予被解聘的審計師陳述權和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確保在被解聘前能夠獲得辯護的機會。

(2)實體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國,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過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請法院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對監事會行使解聘權的規定。一方面規定只有滿足特定的幾種情形時,監事會才能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定被監事會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陳述意見。

2.有關辭職的規定,可分為幾種模式:

(1)英國模式,規定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可以經書面通知而辭職,但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說明義務。

(2)澳大利亞模式。區分不同的情況,規定對一般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可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審計上市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經過ASIC批準后,才能生效。

(3)德國模式。規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時,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才能辭職。

關于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義務

建議;公司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說明: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為受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資料和信息,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審計師能夠獲得與審計有關的充分信息。國外關于公司為審計提供資料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的角度,賦予注冊會計師查閱公司財務信息和相關文件,從公司獲得有關的信息和解釋的權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時、意大利、瑞士、歐盟、日本。第二種是從公司的角度,規定公司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和協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規定。第三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與公司提供信息的義務兩個角度進行雙重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和韓國的規定。在英國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隨時審查公司的賬簿、賬戶和憑單。如果公司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一份引起誤解的、錯誤的或欺騙的說明,就構成違法行為,將受到監禁或罰款或雙重懲罰。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有不遲延地向決算審查人提示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的義務。

關于公司妨礙審計的責任

建議:公司拒絕向審計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或隱匿、謊報上述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計師履行正當職責的,對公司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為了保證審計師能夠正常地進行審計活動,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保障審計師順利地從公司獲得必要的賬冊、憑證等財務信息資料。前面的條款中規定了公司負有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的義務。為確保公司切實履行此項義務,必須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上,國外有兩種公司法與證券法兩種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國公司法》第389條,它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信息提供的義務,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后者如《香港證券法》第95、96條,規定如果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或者隱匿、銷毀、修改這些資料,阻止或妨礙審計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國《薩班斯法案》中對公司管理層妨礙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屬于此類。

關于設立驗資

建議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僅用于工商登記和向股東發放出資證明時使用。說明:《公司法》上確立設立驗資,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的基本要求。國外對此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驗資與評估分離的模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公司設立時須經驗資的,并且驗資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含外國注冊會計師),而非其他資產評估主體。這種模式與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第二種是驗資與評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對公司設立時規定驗資程序,但是驗資與資產評估程序合一,驗資主體由資產評估師擔任。大陸法系一般把資產評估主體視為設立驗資主體,其做出的資產評估(尤其是針對實物出資方面)即具有驗資報告的同樣作用,可以證明出資的真實性。第三種是對公司設立不要求專門驗資程序的模式,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出資數額即可。英美法系立法顯得較為寬松,對公司設立時未加以嚴格的資本審核要求,對資本繳付金額采取申報制。

關于變更驗資

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須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說明: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尤其是減資時)對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將產生重要,各國的規定較為一致,基本上對公司資本變動(主要就是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規定了強制驗資要求。根據側重點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對公司增資和減資規定了相同的驗資要求,以歐盟公司法指令為代表。第二種是對減資時的驗資要求較增資時嚴格,以英國、法國為代表,規定驗資主體須向股東大會發表其對減少資本的理由和條件所持的意見,以進一步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性。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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