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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律法規范文1
一、以財務能力為基礎,實現企業技術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財務能力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一系列財務專長和技能構成。競爭性財務能力的創造與維持,在本質上源于企業內部對財務戰略要素價值的發現、獲取、儲備,以及轉化為經濟租金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包括:①競爭財務戰略選擇能力,揩根據主、客觀條件及發展趨勢,選擇潛在利潤增長點;②迅速調動現有財務資源投入“攻擊點”的能力;③善于借助外部資源,彌補價值鏈中的薄弱環節;④敢于競爭,并能找到競爭對手的弱點,在局部形成自身獨特的價值創造能力;⑤持之以恒的競爭財務戰略實施能力。
以財務能力為基礎的技術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客觀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注重財務能力的培育和發展。從多方面培育競爭財務機制,如融資機制、投資機制、激勵與分配機制等,以雄厚的資金實力為企業核心技術的形成和發展提供支持和保證,為企業獲取持續的競爭優勢。②增強預見性,發展預測技術。環境的動態變化是永恒的,而技術、經濟的發展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通過預見技術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可以使企業競爭適應這種動態變化。③基于競爭的財務預算與規劃建設。企業要適應信息、網絡經濟發展的要求,處理好環境依賴和能力基礎之間的矛盾,選用先進的電子預算等手段實施競爭財務管理。同時,在預算與規劃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吸引職工群眾參與。要從制度、激勵等方面保證職工參與企業競爭財務預算與規劃工作,并正確處理好高層領導決策與職工參與的矛盾。
二、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的結合,充分體現了競爭財務管理以培育核心競爭力,擴展核心業務為目的,以獲取競爭優勢為基礎的內在要求?!柏攧赵僭臁笔侵咐镁W絡、信息技術,將業務管理融入企業財務管理之中,借助遠程處理、在線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企業再造工程的協調、有序和高效。財務再造具有整體性、效率性和階段性三個特征。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的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企業創新與加強財務管理相結合。“財會再造”基礎上的企業創新催生了一種新的創新模式——組合創新,包括漸進創新與重大創新組合、產品創新與工藝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系統創新組合。其中前兩個創新是企業組合創新的基礎層次,后兩個則直接決定企業組合創新效益的實現。②健全財務機制,持續推進企業創新。企業要實現持續創新,必須建立包括動力機制、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在內約全面而有效的企業創新機制。③“財務再造”促進企業創新。自叫年代以來,供需關系中的決定性力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顧客變被動為主動,其購買行為是非整體性態勢,個體顧客的概念逐漸形成并日益強化,迫使企業經過再造以適應這種要求并不斷創新這種要求。“財務再造”最重要的是設計一個激勵機制,以便在整個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設計完畢后,能促使員工盡最大努力工作。
三、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
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作用是新經濟時代競爭財務發展的重要特征。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個體資本與組織資本的積累與轉換是形成人力資本優勢的基礎和關鍵。傳統意義的人力資本是以自然屬性的人為基礎,由健康資本(指個人的健康狀況)和教育資本(指個人知識和技能)兩部分構成,我們把這種純粹人力資本稱為個人資本。但人力資本還應包括以社會屬性的人為基礎。依賴于特定的組織與社會交往模式的那部分資本,即組織資本。組織資本是企業特有的信息資產,是人力資本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不僅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社會屬性,而且反映了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和組織依賴性。個人資本通過個體學習和鍛煉獲得,組織資本主要依賴于組織學習和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②增強人力資本轉化為組織資本的能力。競爭財務管理要運用多種激勵相結合的組合效應,激發和調動員工進行知識積累與轉化的積極性。實現組合激勵,需要利用物質激勵、產權激勵、職業發展激勵、文化激勵、工作激勵等激勵手段的適當組合,達到激勵目標,將人力資本轉換為組織資本。
四、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
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適應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調整傳統的財務管社方法與手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借助網絡科技手段,將企業流程再造及供應鏈統籌管理納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提供企業經營者需要的各種即時營運信息,從而使企業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②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實施財務控管一體化,使不同的職能得到了簡化和合并,從而改變了企業信息流狀況,也改變了由此而產生的激勵結構。隨著財務控管一體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業務流程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確認每個員工的努力程度也越來越困難。在這種條件下.企業惟一可度量的是團隊的產出,而個人的業績卻無法由這一產出推斷出來,從而客觀地導致員工逃避責任的動機,很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為此,必須重構激勵機制,即激勵機制設計的重點應放在對團隊的激勵上,而不僅僅是補償個人的努力。
五、資金規劃網絡化與資金循環科學化相結合
財政法律法規范文2
論文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司法審查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自由裁量權無論是對于行政機關還是對于社會而言,都猶如一把雙刃劍,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管理的能動性實現所必需的,但這種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又可能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為實現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一定的控制。所以,探討如何適當的合理充分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述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相對于羈束裁量權而言,簡單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內,享有一定的選擇權。即行政機關可以自由的或根據自己最佳判斷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粗略看來,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時具有選擇余地的各種情況。狹義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認為,行政機關具有選擇余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在法規的假定條件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機關可能會有某種選擇或判斷余地,一種是法律規范的處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種情況下才會出現自由裁量權問題。廣義的概念占據主導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實質在于賦予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一定的判斷和選擇余地,這意味著在行政裁量范圍內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擁有了一定的自由度。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不必像作羈束行政行為那樣拘泥于法律的嚴格規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司法審查,有其標準和目的,受一定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表現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權力本身就是雙刃劍: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另一方面濫用權力會產生消極的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如此。戴維斯曾說:自由裁量權像斧子一樣,當正確使用時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為傷害或謀殺的兇器。一切權力都易濫用,這是千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違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自由裁量權極易被濫用,這是由其特點所決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選擇性和任意性的特點,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以相對自由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核心期刊。同時,法律關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這就會產生許多自由的空間,行政機關在這些自由空間里的行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為它沒有超過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借著合法的外衣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自由裁量權。此外,在執法的過程中,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把自由裁量權看作任意裁量權,似乎法律賦予了選擇的權力就可以任意選擇,只要沒有超出法律的范圍就都是合法的。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一)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彈性過大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職責履行不到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的時限規定司法審查,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四)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從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出發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三、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途徑
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同時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不能例外。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控制,應當遵循兩個價值目標: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能夠有效地運作,從而使行政管理發揮應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者濫用權力,從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這兩大價值目標才能既保證行政效率,又能實現行政正義。
當前根據我國的實際與問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控制,重點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應當提高立法技術與水平,加強法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從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其次,要從程序上控制自由裁量權。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對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期限和步驟等方面加以控制是提高行政效力,保證行政活動合法性的一個有效途徑。建立行政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職能分離制度、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和制定出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勢在必行的。
再次,要加強行政責任制方面的立法,提高行政行為人的責任和法律補救。進一步明確、規范、提高行政主體的責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權又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執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而具體實施者是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因此,在執法層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是解決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有效途徑。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是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應當全面提高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業務素質、思維能力、工作責任等,使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其素質的支配司法審查,進而使其行為自動服從法律,服從事實。由于我國行政執法人員普遍是非法律專業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所以加強專門培訓必將有助于行政執法人員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培訓工作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一是職業道德培訓;二是職業角色培訓,尤其是幫助行政執法人員認識自己不僅僅是“法律的喉舌”, 而且在特殊情況下還是“立法者”; 三是專門知識和技術的培訓,幫助行政執法人員了解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裁量,自由裁量時借助于哪些相關因素, 考慮如何做到在沖突的因素之間進行權衡等;四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質量和執法者個人責任聯系起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責任心,保證執法質量。
除此以外,還應全面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加速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從公務員的選拔、考核、錄用、培訓、獎勵、晉升、身份保障、薪金退休待遇等方面,保證執法人員在具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至于過多的考慮涉及其個人生活和前途的相關因素, 保證他們能具有高品位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抑制和減少官僚主義, 防止自由裁量權的異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有可能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為法院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司法審查的范圍僅局限于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兩個方面核心期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司法審查的范圍應當逐步擴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也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程序。
第一,建立合理的司法審查制度。《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即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司法審查,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重新界定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家機關體系,雖然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仍然具有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機關對于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可能進行完全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我國應該逐步建立相應制度,真正確立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
(四)行政方面的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行政執法責任制,把執法質量與執法者個人責任聯系起來,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保證執法質量。
二是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是一種規范化的內部的監督形式,較之行政訴訟,它的突出特點是:監督范圍廣泛,監督程序簡便。它不但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且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復議機關對自由裁量行為不僅可以給予全面的審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變更權,糾正任何違法和不當行為。但目前要大力糾正行政復議中存在的“官官相護”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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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財政監督 財政法制意識 《財政監督法》
一、 立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 問題
在國際上,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僅僅看該國立法的數量,法律制度是否齊全,更要看該國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法律的實施,目前我國的監督立法與實施是個薄弱環節,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條款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
這種狀況導致解釋空間過大,監督手段弱化,給權力濫用者和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
比如在預算監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對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小金庫”屢禁不止,大量國家財政資金流失。[2]
b.缺乏實施財政監督的程序性法規
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國在財政實體法上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在財政監督的程序方面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這樣會導致監督效果的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背立法者的初衷,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c.事后監督中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
比如我國稅收監督中,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導致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采用轉移,隱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逃稅,騙稅的事件時有發生。
又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缺乏懲治力度,只對違反預算行為者做出給予一般行政性處分的規定,如對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揮霍浪費行為,按違紀處理或者一罰了之,這既是預算約束軟化的表現,也是財經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財政監督的需要未充分考慮
比如新《會計法》只規定財政部及派駐機構才有查詢被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而地方財政部門卻無此權力等等,與地方財政部門所要承擔的財政監督工作明顯不適應,使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地方財政監督工作弱化。
2. 對策
a.合理規定財政監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認,強化財政監督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懲治力度,是完善財政監督法的當務之急,否則,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不出來或者根本不利于財政開展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把握好限度,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相應地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標準,從而真正發揮財政監督的功能,以期達到威懾的效果。
另外,我們還應當本著嚴謹,簡明,適用的原則,對實施監督的每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指導財政監督工作。使得實質正義能夠和程序正義相結合。
b.細化條款,明確操作規則
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
c.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國家整體立法而言,國家立法須從全局出發,實行統一立法原則,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證全國統一立法體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規相互之間的矛盾和碰撞。同時,又不能過度壓制地方財政監督的職能,使得地方財政的有效運行受到影響。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下,允許地方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傊?,要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財政監督法規
我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制定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要保證財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作為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立法職能和作用,對財政監督立法應給予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將其作為整個經濟監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要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國實際,體現中國的特色。另外,我們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質量。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 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 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財政法律法規范文4
2016年,__縣財政局將繼續以法治財政標準化建設為抓手,著力提高財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能力,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深入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一是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要經過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局長室討論研究、公開、備案等程序,同時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后評估工作,保證規范性文件合法、規范;創新科學、民主、公開、規范的決策機制,重大決策事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積極開展財政政策后評估工作,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對在決策中違反規定、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是加強財政業務管理。嚴格遵循新《預算法》規定,完整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痤A算等四本預算;建立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制度,完善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創新資金分配機制,清理整合各類專項資金,嚴格實行專項資金因素法分配、申請、審核承諾責任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擴大績效評價范圍,強化預算績效評估結果的運用;全面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加大對財政資金運行的實時動態監控;全面推行縣級和部門預、決算、“三公經費”決算公開工作。深入推進財政部門辦事公開。妥善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答復程序,落實法律審核。
三是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積極開展行政指導和行政調解工作,開展行政行為風險提示,將行政行為缺失和法律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繼續開展執法案卷評查,提升執法質量;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堅持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法律培訓、考試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知識、法律知識更新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健全全面監督機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是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研究制定全縣財政“七五”普法規劃,確立財政普法的目標、方法、步驟和安排;突出普法重點,提高財政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處理事務的水平;組織學習即將出臺的新《預算法實施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推動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法治化;繼續開展財政宣傳月和12.4國家憲法日宣傳活動,實現惠民普法、科學普法和精準普法,營造濃厚的財政法治宣傳氛圍;落實黨組中心組每季度一次學法活動、新錄用人員崗前法律考試制度、中層干部任職前法律考試制度;組織鄉鎮財政干部開展基本技能學習競賽活動,重點學習基本財政法律法規和鄉鎮財政基本業務;堅持網上學習和學法筆記本使用相結合,同時加強學法情況督查,促進學法行為常態化。
財政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財政監督;財政法制意識;財政監督法
一、立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存在的問題。在國際上,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僅僅看該國立法的數量,法律制度是否齊全,更要看該國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法律的實施,目前我國的監督立法與實施是個薄弱環節,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條款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這種狀況導致解釋空間過大,監督手段弱化,給權力濫用者和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比如在預算監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對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小金庫”屢禁不止,大量國家財政資金流失。(2)缺乏實施財政監督的程序性法規。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國在財政實體法上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在財政監督的程序方面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這樣會導致監督效果的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背立法者的初衷,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3)事后監督中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比如我國稅收監督中,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導致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采用轉移,隱匿等手段或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逃稅、騙稅的事件時有發生。又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缺乏懲治力度,只對違反預算行為者做出給予一般行政性處分的規定,如對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揮霍浪費行為,按違紀處理或一罰了之,這既是預算約束軟化的表現,也是財經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4)地方財政監督的需要未充分考慮。比如新《會計法》只規定財政部及派駐機構才有查詢被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而地方財政部門卻無此權力等等,與地方財政部門所要承擔的財政監督工作明顯不適應,使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地方財政監督工作弱化。
2.解決的對策。(1)合理規定財政監督的手段和程序。不可否認,強化財政監督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懲治力度,是完善財政監督法的當務之急,另外,還應當本著嚴謹、簡明、適用的原則,對實施監督的每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指導財政監督工作。使得實質正義能夠和程序正義相結合。(2)細化條款,明確操作規則。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3)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國家整體立法而言,國家立法須從全局出發,實行統一立法原則,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證全國統一立法體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規相互之間的矛盾和碰撞。同時,又不能過度壓制地方財政監督的職能,使得地方財政的有效運行受到影響。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下,允許地方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傊?,要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4)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財政監督法規。人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制定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要保證財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作為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立法職能和作用,對財政監督立法應給予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將其作為整個經濟監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要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國實際,體現中國的特色。還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質量。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2)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3)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4)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解決的對策
(1)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2)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意識指導行動,正確的意識才能為合情合法的行動做導向。為了保證財政法的實施和使財政事業健康發展,客觀上要求人們必須加強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大力宣傳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必要性。這是糾正人們在財政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國家公務員自身對財政監督重視起來,從主觀上作出應有的改進和提高。(3)建立并健全財政監督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執法監督責任制是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或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執法或執法監督質量和效益。
錯案追究制是對執法人員或者執法監督人員事后監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對錯案受損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的一種補償制度。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它也是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從而促進與保障財政法和財政監督法的實施以及整個財政事業順利地發展。建立并健全這兩個制度,有利于我國財政監督的良性發展。
財政監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沒有監督的財政管理不可能是科學的財政管理。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行護法工作。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勢在必行,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拓寬思路、健全職能切實做好財政監督工作。要加強財政監督的管理機構。必須在財政系統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機構,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配備一批德才兼備的財政專業人員,保障財經法規的全面貫徹實施,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傊訌娯斦O督對建立穩固、平衡、強大的國家財政,促進依法治國,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財政法律法規范文6
一、審計執法主體的銜接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要害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敦斦`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重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歷史,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問題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內容,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秾徲嫹ā芳跋嚓P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調解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害。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背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稐l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非凡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治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2009年中央兩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背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重的是,審計項目假如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非凡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非凡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問題??傮w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社會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背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背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假如答應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經濟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重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假如《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五、面對法律沖突時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