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納審計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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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審計建議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1

    劉家義審計要求,加大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的力度,促進健全制度和深化改革。而審計組是能否實現這個目標的靈魂,以往審計組更多的是以問題為導向,重在查出問題,而輕整改落實的跟蹤問效。特別是全國或是全省組織的大型項目審計,末端的審計組往往是提交審計報告后,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交審計問題的整改報告就算審計結束,一般都不再督促制度的健全。如果整改報告的跟蹤問效得不到重視,花費再大的人力物力進行的審計,審計的“催化劑”作用還是無法得到正真的釋放。只有把每個審計項目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促進制度的健全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催化劑”作用才能得到發揮。

    首先是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實施方案。大型的上級組織的審計項目,上級審計部門都會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會明確具體的審計目標,但是審計組還要做好審前調查,制定出符合審計組所在地實際情況、可操作性強的審計實施方案,如果審計過程中遇到審計方案未能考慮到的重大事項,審計組要根據工作方案的整體目標及時調整實施方案??茖W合理的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質量關鍵,同時也是督促整改的導向。

    其次是要深入分析發現問題的原因。查出了問題,如何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避免累審累犯的現象,是審計組應該考慮的問題,除了審計問題按規定處理外,更重要的是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促進政策的落實,和被審計單位制度的健全。要督促問題的整改和制度的健全,沒有好的審計建議難以實現,好的審計建議就像醫生開的處方,就是要對癥下藥,審計建議也是要查找到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才能提出好的審計建議。

    最后是加大問題整改落實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的跟蹤督促工作。再好的建議,如果被審計單位不采納,也無法達到督促制度完善的目的,審計組應該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督促審計問題的整改落實,促進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制度,已經整改的問題要收集相關整改依據,未能及時整改的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督促資料要及時存入項目檔案。

    云南省審計廳2015年組織的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專項資金審計,審計方式為交叉審計。根據市審計局的安排,師宗縣審計局交叉到其他縣進行審計,派出審計組按照以上思路,圓滿地完成了本次審計,審計組得到了市審計局的表彰。此次審計,審計組更加注重問題的整改落實,在被審計單位報送審計問題整改報告后,審計組再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收集了相關的整改依據。本次審計促進教育局按省教育廳規定的校財局管的財務政策的落實,審計結束后教育局成立了會計核算中心,強化了該縣教育系統的財務管理;促進了教育局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資金和營養餐改善計劃資金管理規定,加強了中小學教學用書管理規定等內部管理規定;促進三個中學完善校內財務規章,達到了審計工作方案要求的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惠民政策落實到位目標要求。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2

【關鍵詞】 五制 提高 審計整改 成效

一、改變原有的整改運作的必要性

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發現問題是一回事,發現的問題能否真正得到解決則是另外一回事。審計整改不僅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更是審計工作的目的和歸宿。蒙混過關、流于形式、缺乏剛性約束、不問責的原有整改運作不僅掩蓋了審計整改的本質,而且導致審計整改成效大打折扣。由此,必須轉變審計整改思路,扭轉審計發現問題的被動整改局面,以提高審計整改成效,保障公司依法治企運行。

二、“五制”運作的具體做法

(一)推行整改跟蹤制,實現動態管理

1、召開聯席會議促進整改

由公司領導牽頭,召開審計、人力資源部、監察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確保聯席會議分工具體明確、責任界定清晰、人員落實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真正形成部門聯動、促進審計整改的整體合力。

2、審計過程中邊審邊改

為了使審計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公司審計過程中召開業務分析會,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急需改進和容易改進的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做到邊審邊改,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審計現場。

3、現場審計后即審即改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意見書未下達前,公司召開審計辦公會,對審計問題定性進行討論,提出針對性整改意見,做到即審即改。

4、審計意見書下達后組織整改

審計意見書下達后,公司立即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依據審計意見書下發的時間,初步列明項目整改時限表,制定年度跟蹤督促整改計劃。針對審計過程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認真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組織整改工作,一方面要求審計部多向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及時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加強審計整改;另一方面要求審計部加強與責任單位的聯系與溝通,及時掌握責任單位對審計結果和審計建議的反饋意見。

5、整改驗收后持續跟蹤整改

審計組進行現場整改驗收,對三大評價項目進行整改評分,分別為審計整改組織情況、按審計意見整改情況、對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每個評價項目中各項目賦以不同分數,乘以不同的整改率,累計相加后得出整個項目的整改評分。公司根據整改評分分析整改情況,強化審計整改的協調與后續跟蹤服務,對尚未采納的建議、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問題整改驗收后仍然持續跟蹤整改。

(二)實行清單銷號制,落實已整改到位問題

1、核對佐證材料判定整改初步到位

2、現場整改驗收確定整改得分

對被審計單位實施現場驗收,主要內容為被審單位是否采納審計建議、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問題是否整改到位,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舉一反三,依據現場驗收情況確定整改得分。

3、對已整改到位的問題執行清單銷號程序

公司要求審計部定期收集各部門反饋意見,對審計整改工作做到動態管理,實行整改情況周通報機制,分類做好問題的統計、記錄、跟蹤,梳理完善整改資料,確保各單位提供的佐證材料依據充分、完整,同時組織各專業部門對整改問題舉一反三進行實地驗收,并對確實已整改到位的問題進行清單銷號。

(三)執行整改約談制,制定未整改到位問題的措施

在約談會上,各專業部門逐條研究反饋問題,各專業分管領導逐一解決未整改到位遇到的困難,逐條制定整改措施。經過重點約談和一般約談后,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呈現整改成效。

(四)開展審計問責制,強化審計整改責任

1、M行警示教育營造良好整改氛圍

公司組織審計部牽頭,召開各部門、基層單位認真學習責任追究辦法, 進行警示教育,強調落實審計問題整改,不能止于一次性的約談,要讓約談產生震懾效應、使約談機制長效化,對整改不力、查處問題違規的部門就必須從嚴追責問責,提升整改的效率性、對違規者的震懾性。

2、對違規問題進行問責考核

違規問題的問責考核,分為主要責任考核和關聯責任考核兩部分。通過明確劃分主要責任單位和配合責任單位主次責任和程度,將問題整改的責任落到實處,有效避免了部門間的相互推諉、扯皮、信息不暢導致整改效率下降的不利因素。

(五)建立審計成果運用制,督促審計成果運用

1、把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各項考核

公司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各項考核中,大力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在三個月的整改期限結束后在公司內部系統中公布整改結果。

2、審計、財務、人資開展聯合檢查

公司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年底召開整改回頭看工作布置會,對年度審計對象集中開展回頭看檢查,建立審計成果運用制制,組織審計、財務、人資每年開展二次聯合檢查,做到“徹查徹改”,切實破解“屢審屢犯”頑癥。

3、審計部協同各部門、基層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通過自查自糾工作共發現33項主要問題(含縣公司),具體問題57個,已整改問題52個,整改率達91.2%。

4、審計部協同監察部開展企業經營情況檢查

審計部每年至少對下屬公司財務、工程、人事等方面開展一次經營審計,并對其上年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總體管理水平作出評價。同時審計部協同監察部每年開展縣公司和下屬公司經營情況檢查,對依法治企不規范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整改率達95%。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3

首先表現在,企業領導對內部審計機構建設重視不夠,沒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有些企業雖然設置了卻把審計與財務或監察等部門并到一起,個別企業甚至借改制之名撒并了內部審計機構。在人員配備上沒有把精兵強將放到內部審計崗位上來,正常的審計人員數量也難以保證。其次反映在,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不夠,有的甚至不予授權,以至內部審計結論的落實難以到位,內部審計發揮不了應有作用。第三則是企業審計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的審計人員基本上都是財務人員轉型,缺乏經濟、工程、法律等專業人員,且審計人員因長年得不到培訓而閉目塞聽。

2.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觀限制性分析

首先,企業內部審計定位的不明確,許多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有監督職能、鑒證職能及綜合職能等特點。最普遍的說法是將內部審計定位為監督職能和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不能夠反映內部審計的真正目的,從而影響了內部審計人行為的目標和方向。其次,企業審計人員結構的單一性,許多企業的審計部門普遍存在專職人員少、業務結構單一的現象。內審人員缺乏應有的審計經驗和審計技巧,兼職現象嚴重,難以適應內審工作的需要。人員的知識面較為單一,絕大多數企業的內審機構只有會計師,沒有工程師、律師等,使得審計部門只能從憑證到帳面查找問題,難以從實際操作中發現問題。因而提出的建議或為決策者提供的決策依據往往缺乏現實性。

3.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可持續性發展的滯后性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方法模式仍以帳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部審計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另外,內部審計中抽樣設計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

4.企業內部審計與管理間的辨證關系

4.1企業內部審計受其獨立性制約

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責之一是接受委托對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企業整個管理系統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評價,因而,要求內部審計相對于其他職能部門來說是獨立的,只有這樣,審計工作的質量才有保證,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結論、建議的公正性才不會受到影響。

4.2企業內部審計與企業管理間的輔成關系

內部審計是通過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的各項管理進行客觀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來發揮其加強管理的作用的。如果內部審計的有益建議被采納,并促使企業管理邁上新的臺階,內部審計就為加強企業管理做出了貢獻,相反,內部審計人員未提出有益的建議或這些建議未被采納,則內部審計就沒有起到加強企業管理的作用。

4.3企業內部審計與企業管理間的職能區別

審計為管理服務,并不意味著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日常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體現在各項業務處理程序上,由管理部門設計、具體管理人員執行,比如對經濟活動的稽核、驗收、復算、核對等等。履行管理職能,是指實際加入管理的運作過程,實施具體的管理行為,實施人員必然參與了管理,留下了管理的痕跡,發生了管理的效果。

5.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問題產生的因素分析

對于內部審計工作問題產生的因素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5.1審計制度的不健全因素

對企業審計工作而言,明確控制標準是前提,建立健全責任制度是保障。雖然國家有規定,法律有依據,但有的單位往往根據本身需不需要來決定執不執行。

5.2審計實施操作不規范

企業審計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審計計劃編制不周詳,審計方案過于簡單,內容不詳細,審計人員分工不合理,審計實施過程未嚴格按照規范執行。

5.3審計技術落后

科學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利用率低,審計成果距離目標要求差距較大。當前內部審計多注重采用審查憑證、賬簿和報表等傳統審計方法,缺乏內查外調等手段,未能觸及要害。這種單純以賬查賬的做法很難發掘錯弊及違紀事實;有的審計人員,審計工作抓不住重點,找不準問題隱藏的領域,重財務審計,輕財經法紀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既不利于打擊嚴重侵占企業財產行為,也不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6.企業內部審計效果的提高

6.1企業內部總審計師制度的建立

為了提高企業內部的審計效果,應當選擇企業內部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有組織領導能力、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優秀人才,擔任總審計師職務,總體負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6.2企業內部審計環境的營造

審計環境對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影響也是很大的,營造良好內部審計環境內部審計監督的成敗和效果,取決于是否具備了良好的審計監督環境。審計環境也是內部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條件,是影響內部審計活動完成其自身職能的基礎。

6.3企業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改良

這一點主要表現在,要在審計報告建議的質量上下功夫,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提出有價值、有分量的審計建議;要注重總結、提煉、利用審計成果,服務宏觀調控。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有針對性地改

進意見和措施。

7.結論: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決定了企業內部審計必然發生變化。我們要把握這些變化、立足現實、更新觀念,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提高內部審計的效果,適應和滿足企業管理的需要。

參考文獻:

[1]趙文田.淺議企業內部審計面臨的困難及對策[J].審計理論與實踐,2007,10.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4

一、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溝通和協調不暢企業各層面對審計結果訴求往往存在矛盾,權力層希望能通過審計全面掌握被審計單位經營情況和主要存在問題;審計部門希望降低審計檢查風險,問題反映比較多,沖淡了審計重點;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因業績考核希望反映的問題越少越好。審計人員被認為是專挑毛病的、內部經濟警察或者是領導的眼線,只講問題,不說成績,不少企業管理層對審計不理解,甚至有抵觸情緒。2、審計重要性認識不夠,介入審計時間滯后一些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重要性的認識不夠,內部審計地位不高,目前內部審計還局限于財務收支審計,以事后監督為主,許多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如招投標、工程預決算、重大合同簽訂等應屬事前、事中審計事項,未納入內部審計范疇提前介入,而出現問題往往在這些環節較多。3、審計實施不規范,忽視審計質量一些審計項目不制訂審計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不按內部審計程序規范開展工作,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有的審計項目重結果輕程序、有結論缺證據,程序脫節,證據不力,難以保障審計質量;有的審計報告主次不明、篇幅較長、專業性術語多,領導關注的重要事項不突出。4、審計成果運用有待提高審計針對具體問題的建議和意見雖然多,但后續整改審計跟蹤不力。如有的完善制度、規范內部控制程序方面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不切合實際,一些問題整改需要多層面、多單位配合,再加之管理層不重視、不主動,從而造成問題“年年審、年年有”的情況。

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職能及作用的幾點思考和對策

1、監督與服務并重,加強溝通和協調審計不僅查問題,更重要的是提出建議、強化管理、增加效益、防范風險,本身是監督,也是一種服務,寓服務于監督之中,最終目的是改善經營管理,幫助企業實現目標。具體講可堅持四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審計重點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經營管理審計轉變。內部審計不僅僅滿足于傳統財務審計的查錯糾弊,要轉變為緊緊圍繞企業的工作重心、重大決策、發展目標、內部控制和領導關心等事關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管理事項,揭問題、作評價、提建議、促整改,以促進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審計目標從單純的監督向服務并重轉變。內部審計的服務目標是提供有關經營活動的分析、建議、咨詢意見和信息,協助企業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既要審深審透,也要幫促到位。把重點放在問題產生原因、可能造成的影響、改進的可能性和措施上,提出切實、合理的建議,并通過后續審計來推動具體問題整改落實。三是審計方式從事后向事前、事中審計轉變。事后審計是在損失形成和代價付出基礎之上進行的,有一定的滯后性和缺陷性。因此審計服務的主動性和超前性必須增強,通過事前審計來建立內部控制的“防火墻”,通過事中審計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四是審計人員以監督者身份向合作者轉變。審計人員在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同時,抱著平等、信任、合作的態度,與被審單位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共同分析問題的潛在影響,使被審單位認識到審計是一種幫助而不是一種威脅,避免對立情緒產生。撰寫審計報告時盡量不使用責難性措辭,多用建設性用語;小問題現場指出,就地督促整改,大問題如實向領導報告。2、認真貫徹內部審計準則,重視審計質量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體系,對審計工作起著“引導”、“規范”和“促進”作用。規范的審計流程,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更容易得到管理層的認同和采納。重點可把握幾個方面:一是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審計工作流程。結合準則對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后續審計等審計工作程序進行重新優化,進一步規范審計流程,完善審計制度。特別審計證據的收集和分類,強調證據要有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和審計結論相對應;審計報告必須客觀公正,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范,有利于領導理解、采納。二是建立三級審計復核,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審計質量控制上強調審計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實施審計,規范審計行為,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具體方案要做到職責明確、內容清晰;每個審計人員都要對自己完成的事項負責,在此基礎上進行審計組內部復核;所有審計結論事項必須得到項目負責人審核,然后報審計部門領導核準,才能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要切合被審計單位現狀,具有可操作性,能通過整改真正解決問題。3、加強后續整改跟蹤審計,提高審計成果利用率對審計揭示的問題后續整改跟蹤,是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也是審計作用發揮的重要手段。集團董事會高度重視,是后續整改取得成效的關鍵,對提高審計地位也有著積極的作用。具體的做法:一是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在審計報告正式定稿后,隨同董事會高層的簽批意見一并下發《審計主要問題后續整改情況表》,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重點要列明整改措施、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等內容。然后由集團分管審計的負責人召集相關事業部、職能部門審查,如認為措施不當、責任人不明確、完成時間過遲等,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呈報,直到雙方無異議為止。二是績效掛鉤,加強后續整改調查和審計。每季末各被審計單位要向審計部門報告整改進度,審計會同相關事業部針對整改措施內容和時間節點檢查,跟蹤各單位后續整改進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與被審計單位溝通,了解情況后作出處理,必要時協調集團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年終要對各單位全年審計整改結果進行考評,并直接與管理層的獎懲掛鉤。下一次現場審計時還要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如不屬實報告整改情況,將予以報告披露,并提請考評調整。

作者:邵林芳 單位: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審計中心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審計局直接實施完成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科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科室提交的反映審計(調查)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的行為。

第四條審計(調查)項目審理工作分為一次審理和二次審理兩個階段。一次審理在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進行;二次審理在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

第五條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審理人員可以到審計現場進行審理,或經總審計師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記錄和審計證據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在審計組將審計(調查)項目相關資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審理前,應當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調查)報告等內容,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復核,提出一次復核意見。

第八條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法制科進行一次審理: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方案;

(二)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

(三)審計組代擬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草稿);

(四)審計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復核意見;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審理人員在一次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調查)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恰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調查)報告中對發現問題的定性和處理與同類項目同類問題是否一致;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理人員經一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法制科負責人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

一次審理會議一般由法制科科長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相關人員參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法制科可提請總審計師主持一次審理會議,法制科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組相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一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一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一次審理意見書。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根據情況提出下列明確意見: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指出審計(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一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進行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和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條法制科應將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有關資料及時報總審計師審核,總審計師簽署審核意見后,由審計組所在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及時將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審理人員參加會議。審計組應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

在此基礎上,審計組應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發現的顯著輕微違法違規問題,審計期間已經整改的或者建議由被審計單位自行整改的,代擬審計建議書。

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對上述資料和業務文書進行復核,提出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連同下列資料一并提交法制科進行二次審理。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的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人員在二次審理過程中,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有異議的事項及審計組的核實情況說明;

(二)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修改情況;

(三)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編制是否規范。

第十八條審理人員經二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召開審理會議可區別情況處理:

對審計組及所在科室采納一次審理意見、被審計單位無重大異議事項,二次審理無具體審理意見的,可不再召開二次審理會議,經法制科科長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對有異議的項目,法制科按一次審理會議的模式組織二次審理會議。

第十九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二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二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二次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條根據二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明確提出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二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研究,認真修改審計結果類文書,并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不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和修改后的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條法制科根據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二次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直接進行修改,對重要修改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并經審計組所在科室確認后,將修改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總審計師審核。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將經總審計師審核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報送分管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涉及基建投資審計中心的項目送法制科審理前,均需經基建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審核。

第二十五條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務科室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業務科室、審計組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重大事項,法制科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總審計師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法制科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經法制科負責人同意應當退回業務科室要求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在將審計(調查)項目書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審理的同時,應當將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版通過審計管理系統(OA)提交有關審理人員。

審計組補充完書面資料、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稿后,法制科應分別控制在7個和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和二次審理。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時,經總審計師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

第二十九條審理結束后,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按規定程序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第三十條法制科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責任。遇有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可向業務科室臨時借調審計人員參與審理工作。

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人員、法制科及審理人員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提交審理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和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修改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考核的依據。

法制科應當定期通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采納審計建議范文6

一、開展審前調查,針對部門特點掌握被審計單位情況

為了摸清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一方面可以發放調查表,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調查事項如實填報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還可以采用走訪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進行審前調查。通過上述措施,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有初步的了解,為下一步開展審計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由于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特點不同,摸清家底的方法也不相同。在審計中,針對資金量大,來源渠道多,內部職能部門較多的單位,選擇掌管項目多、資金使用量大的重點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其對項目的立項、資金管理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嚴格執行;對下屬單位較多,創收能力較強的單位,主要對其下級單位的收入來源及規模進行延伸審計調查,核實其是否如實繳納國家稅收,收入是否統一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的違法行為;對于人員較少,多數經濟活動依托相關單位開展,財務上將資金撥付到外部相關項目承擔單位的部門,到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和核實。

二、采用有效的審計方法,搞清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在摸清基本情況的同時,還必須采用有效的審計方法,才能搞清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1、從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入手,了解被審計單位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貫徹執行。如會計、出納是否分開,財權與事權是否分離,款項的撥付是否有嚴格的審批制度,經費的收支是否全部納入了單位的預算管理等等。通過對內控制度的調查,從而確定被審計單位容易出現問題和舞弊的環節。這樣做有利于突出審計重點,減少盲目性。

2、抓住被審計單位本級預算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這一主線,沿著資金運動軌跡,一查到底,直到搞清楚資金的最終去向為止。目前在實行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收付后,財政資金不再通過部門和單位的多重賬戶中轉,減少了支撥的環節。按照資金流向進行延伸,弄清資金的真實用途和使用效益情況,將資金的最后使用者與部門及直屬單位的審計結合起來。特別是要重視對時間較長的往來款項和異常業務往來的資金流向的審查,從中可以發現大案要案線索。

3、在審計環節上,要緊緊抓住預算執行的“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人員應從立項審批、年度預算、資金收付、項目評價等各個環節著手,對照批復的預算,做到逐項、逐個環節的審查,看是否嚴格執行預算,是否不按預算和偏離預算的情況發生,進而跟蹤預算執行的結果。要特別關注預算執行的結轉、結余,因為這是預算執行質量的重要體現。針對結余資金過多的現象,還應從體制和制度上分析查找原因,促進其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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