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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規定范文1
1、任何人進入現場(包括呼叫中心員工、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的領導與員工、公司外部經批準同意的人)嚴禁攜帶紙、筆、本子、文件夾、手機、食品、飲料、化妝品等與工作無關的任何物品進入現場。違反者處予100元/人/次罰款。
2、為保持現場的整潔衛生,員工不得在現場進餐或攜帶食物。如發現本座位四周或鍵盤抽屜有任何物品殘留,處予100元/人/次的罰款。
3、呼叫中心所有員工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內(進入公司上班—離開公司下班)在呼叫中心一樓區域內的任何地方吸煙(包括任何辦公區域、走道、樓梯口、廁所等)。違反者處予50元/人/次的罰款。
4、座席人員(指各銷售部門、質監審核部、售后服務部主管以下人員)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內(進入公司上班—離開公司下班)在公司圍墻區域內的任何地方撥打私人電話;確有需要與家人聯系,可在指定的固定電話機上登記、撥打電話。違反者處予100元/人/次的罰款。
5、座席人員(范圍同上)在上班時間不允許奇裝異服,必須穿戴工作服,按規定扣上紐扣,衣冠整潔,樸素大方。違反者處予20元/人/次的罰款。
6、座席人員(范圍同上)離開現場必須先申請,經批準后方能離開現場。中、晚時間飯每次30分鐘,由現場主管統一安排;集體離開進行培訓、會議、討論時,由現場主管統一安排;短暫離開(喝水、去衛生間)每次10分鐘以內,每小時可以申請一次短暫離開。每超時1分鐘罰款10元。
7、保持工作桌面整潔,認真整理、保管好所使用的辦公設備。違反者處予10元/人/次的罰款。故意損壞設備照價賠償。
8、保持現場工作環境的安靜有序,上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脫崗、扎堆聊天、看與工作無關的內容。違反者處予50元/人/次的罰款。
9、離開座位、下班后將座椅推到桌面內。違反者處予10元/人/次的罰款。
10、辦公區域、餐廳等場所,嚴禁亂扔、亂倒、亂吐等不良行為,切記維護地毯、地面清潔。違反者處予100元/人/次的罰款。
11、上班時間按規定佩帶員工胸牌,保持名牌的衛生整潔,不得擅自將名牌上的信息進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將進行不定時檢查,一旦發現有未佩戴名牌者,給予20元[文秘站:]/次的處罰。名牌遺失應及時到行政人事部補辦,并交補辦手續費20元。不辦或未辦的員工將處予50元/次的處罰。
12、現場員工可攜帶水杯進入現場,水杯必須密封不滲漏或配備吸管,不符合要求的水杯(例如:飲料瓶子、馬克杯等)不可帶入現場。如發現處予20元/次的罰款。
補充說明
1、員工如有違規行為發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執行處罰手續。出具處罰通知,并張榜公告。
2、處罰責任追究上二級連帶責任,一并罰款。
3、員工罰款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歸入呼叫中心獎勵基金。
3、本制度的批準執行及相關條款的變更均由呼叫中心總經理批準進行。
4、本制度的日常執行管理及解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
法律新規定范文2
記者:我現在手里拿的就是新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我們發現新規定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放寬區域限制和提高參股保險公司比例等方面有了重大變化。
首先,新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設立進行了修改。原規定把保險公司分為全國性保險公司和區域性保險公司,現在則取消了這種差別。
其次,新規定對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放寬了比例,保險公司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來的10%提高到20%.
另外,新規定使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模式發生了變化,原來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在一個地區內開展業務,則必須在該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只要在一個省內設立了分支機構,就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保險業務。
法律新規定范文3
隨著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相當數量的中小企業也隨之規模不同程度的擴充。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需要有大量后備資金增援。而中小企業融資根本無法滿足公司上市的基準條件,同樣也無法滿足國家金融機構融資借貸資金的基準條件。在這種情勢下,中小企業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靈活、融資條件相對便利的融資渠道。據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在第二屆中國中小企業投融資交易會新聞會上稱,截至2012年底,民間借貸市場的總體規模已超過4萬億元,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微企業超1300萬戶,其超過1/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
二、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解決企業資金鏈資金需求問題、經濟市場上獲取更多的利潤從而市場占有率擴充起到了積極正面效應。但是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高額利率、借貸手續簡單無規范操作、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逐年遞增,直接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中小企業高比率的破產清算,擾亂了正常化經濟市場秩序。
1、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
民間借貸往往貸方出讓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于借方,借方向貸方出具收據,經雙方簽字認可所借款項,借貸關系這種諾成、雙務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間借貸關系中,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需要大量的融通資金實現產業升級換代、規模擴大創新,但是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達到證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無力滿足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資金嚴格復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業只得訴求除國家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資本市場中,確實存在大量擁有資金、需求實現融資利潤增速的貸方。他們與借方無實質上依存關系,或者經過中介機構,或者經過熟人介紹,借貸雙方并無嚴格借方資質審查,也無嚴格放貸程序。雙方合作簽署一份往往貸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頭約定、打借條的方式),完成對中小企業的放貸。
可見,民間借貸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只要有“介紹”,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貸流程,實現資金借貸相對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容易”得多。
2、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業按照約定的款項使用用途實現目的,于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期效還貸,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業無力按照約定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最終“跑路潮”的出現或者借貸雙方融資糾紛出現對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率。其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P2P機構微金所披露全國16個省、直轄市的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情況:據《中國民間利率市場化報告》顯示,2014年9月份,調研地區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達27.14%,持續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28.81%,浙江省和山東省次之,分別為28.58%和28.48%。北京則相對處于較低水平,為22.26%,其余各省從27.89%到24.86%不等,地區間差異明顯。報告顯示,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500億元,平均利率36.2%。農村地區無論是民間借貸利率還是銀行利率都會比城鎮更高,分別為25.7%和7.3%。
據中國經濟網深圳2015年8月9日訊,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國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指數如表1所示。
而相對同期,2015年9月6日起執行的最新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左右。
通過兩相對比,不難得出結論:民間借貸高額利率遠遠超出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國家雖屢次出招改變現狀,但對于巨大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仍然杯水車薪。中小企業在資金鏈斷裂,急需資金卻無力獲取其他資金來源渠道的情況下,只有獲取高額息的民間借貸資金。
3、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顯性遞增趨勢
首先,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資質弱化,和貸方之間基于信賴、情面松散簽署融資合同;高額的貸款利率,無疑為后續中小企業按照約定償本付息留下重大隱患。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貸方也逐步嚴格要求中小企業提供適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價認定、價值監管等一系列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妥善處置。
其次,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過程監管無力,甚至很多方面監管“留白”,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遞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往往“暗箱炒作”,高額貸款利率、融資款項用途合法性及其專款到位后使用過程、逾期還貸或者無法償債的情勢下貸方追償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賴借貸雙方自我“約束”,任何中間環節的紕漏,都會引起雙方融資糾紛。
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顯示,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翻倍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2252件。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數逐年上漲,從2013年審結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間借貸糾紛結案標的額也在逐年增加,從2013年的1.79億元增長至2014年的8.07億元,年均增幅為350.84%。
三、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法理依據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無可抑制的增長,僅僅依存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機構活動取締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遠遠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實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便于國家實施有效監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經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24年后,重新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1、民間借貸主體認定
《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015年8月最高法《新規定》第1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民間借貸只要主體適格,雙方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主觀意思表示,應該確認民間借貸合法性。
2、民間借貸貸款利率規定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則性規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條規定被看作是《新規定》最有亮點的內容,重新定義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
3、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根據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14條,具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法運用排除法明示了當然包括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四、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1、我國民間借貸法制規范存在弊端
結合我國既有的司法法規和最高人民銀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規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這些無疑對于規范和調整中小企業民間借貸 “向陽”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筆者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看法和建構設想。
(1)中小企業之間民間借貸規范探析。商業實踐過程中,中小企業之間拆借屢見不鮮。在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頒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此部門規章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遵守。企業間借貸合同一般都被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而無效。這次司法破冰無疑對于中小企業直接拆借這種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明確認可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的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其規范意圖顯而易見:中小企業之間民間融資希望破除中小企業短期由于資金困難又急于生產、經營、流通等實體環節的困境。
但是事實上,中小企業短期資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借方為了盡快便利獲取融資資金,貸方為了資本市場獲利;聯營企業基于稅收、整體集團利潤考量,會計記賬方式、融資資本是否真正落實到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從現實中都無從監管。這對日后融資資本還貸、融資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
(2)民間貸款利率的“新紅線”。2015年《新規定》對于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調整?!缎乱幎ā返?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項廢棄了長期以來“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對約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劃出了“兩線三區”,即《新規定》分別劃定了年利率24%與36%兩條紅線,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區間。其中,24%~36%貸款利率依靠借貸雙方自愿履行,是屬于司法不強制保護的范疇。大部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會歸于此檔范疇。
筆者認為,24%~36%民間貸款利率形成的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是屬于相對于法律債務對稱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是依賴借方自愿履行,債務人(借方)如自愿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債務人(借方)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貸方)無法獲得勝訴權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毫無疑問,在此融資利率期間范圍的中小企業,貸方債權實現完全取決于借方“意思自治”。這種“自由但不保護”是否會成為日后融資雙方爭議糾紛的“導火線”?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筆者認為,我國既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規范和保障了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但是僅僅只是依靠法制規范約制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遠遠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該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
(1)加強中小企業自身規范建設。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中的融資主體,應該著力加強自身規范建設。財務做賬、民間借貸融資項目風險評估與防范、民間借貸融資資金的附屬擔保(擔保人、擔保物)規范、民間借貸貸款利率的考量、民間借貸融資合同簽署及履行等一系列問題都應全盤規劃、嚴格規范,致力于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2)加強國家宏觀監管。中小企業自身發展弱勢,很難從證券市場上融資,也很難從國家金融銀行業成功獲取融資資金,更無從談起中小企業續貸、短期快速籌資擴建。正是因為這樣,中小企業才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中。
國家應該從宏觀金融政策上實施“偏袒”中小企業措施,幫助中小企業資金流順暢充足。比如對于資信良好的中小企業可以以自身資信擔?;蛘呦笳餍該!⑦m量擔保;對于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加快審批程序流程,縮短企業貸款融資時間成本,幫助企業盡快資金到位;對于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中,按照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的24%~36%貸款利率的融資擔保,加大監管力度,著力政策解讀、加強市場引導,使其規范化;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的市場監管,在融資項目在建過程中提供相關部門合力幫助等等。
法律新規定范文4
申請馳名商標以前依據的是1996年8月14日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舊規定),該規定被2003年4月17日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下稱新規定)取代。
研究新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申請馳名商標有這樣幾條途徑:
一、舊規定的規定
1、注冊商標人向商標局申請
舊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至于申請的程序和具體標準舊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應當遞交的7類材料。對于認定只規定了一個“公開、公正的原則”,并規定“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審批也并無規律可循,從我國1989年最早一例馳名商標-“同仁堂”到現在15年來我國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不足400件。分析馳名商標獲得的時間,好象是隔一年審批一次,但是99年和2000年沒有間隔。每年審批的數量也沒有規律,99年評了三次,總共批了100多件,02年批了兩次,總數也近100件,這兩年審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卻只看見“張?!币患?/p>
由于沒有具體申請程序規定和具體的標準可供企業參考,這使得很多企業感覺申請無門。作者咨詢電話打到國家商標局,就商標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體程序和確定的審批要求。
2、商標局主動認定
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p>
從這個規定來看,國家商標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商標局對外認定的標準都沒有,這個完全由內部操作的東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為什么工作需要?認定的標準是什么?……甚至歷年認定的馳名商標中有多少是商標局因工作需要而認定的,我們也沒有辦法得知相應的數據。
二、新規定的規定
3、通過商標異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件中已經認定11件馳名商標。
4、通過商標爭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
商評委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了11件馳名商標。
5、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標,構成侵權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擦邊球,模仿名牌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商標,那么他的保護范圍要廣得多,對普通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么是不是馳名商標就很關鍵?,F在有了這么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商標局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15件馳名商標。
三、另類申請認定
6、司法認定
新聞鏈接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在24日召開的“2004中外企業知識產權高層論壇”上獲悉,福建石獅市拼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擁有的“拼PIN”商標,日前在一起商標侵權訴訟中,被福建省高級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前,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2002年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從而賦予法院審查或認定馳名商標的職能。
法律新規定范文5
行駛不到20公里,他的車就被海安雅周執勤交警攔下。一清點,超載50%以上,客車被扣,旅客被分流。呂某自知這次嚴重超載的處罰不輕,就連聲央求交警高抬貴手,放他一馬。
人本有情法無情。當執勤交警告知,他將受到2000元的處罰,并被記12分時,呂某一下子傻了眼。以前超載50%以上是記6分,怎么一下子“翻倍”了呢?交警告訴呂某,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91號令)是從2007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他接過91號令的條款看了又看,驚得目瞪口呆,連聲嘆息地說:“這次超載的損失慘了?!?/p>
一:超載重罰 按照新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成員20%未達到50%的,處罰1000元;超過50%以上的,罰款2000元。
二:記分從嚴 按照以前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一次被記6分;而91號令規定,只要是超載20%以上的,一次都將被記12分。
法律新規定范文6
乙方:______________(員工姓名)
由于乙方被甲方派往____________進行業務培訓,同時乙方也愿意向甲方履行先前承諾的服務期條款,為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故訂立本協議,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一、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進行培訓。
二、賠償培訓費條款
(一)培訓費定義
本條款中的“培訓費”系指甲方為乙方培訓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即培訓期間所發生的培訓講師的工資,被培訓者的工資,培訓場所的費用,餐費,酒店費用,機票以及支付給相關咨詢公司的咨詢費等。
(二)合同期內,因下列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的,乙方應賠付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1.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甲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反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導致甲方解除合同的;
3.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
4.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培訓費的賠償方法
根據乙方為甲方的服務年限(自培訓結束之日起至解除本合同之日止),需賠償的培訓費按如下方式計算:
1.不滿1年的,乙方需全額賠償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
2.滿1年而不滿2年的,乙方需賠償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的______%;
3.滿2年而不滿3年的,乙方需賠償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的______%。
三、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二)甲、乙雙方的關系按《__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及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與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如在合同履行期間國家或地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四)若本協議與雙方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中有任何沖突之處,一律以本協議為準,相應變更勞動合同。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