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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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1

    關鍵詞: 期貨;;行紀

    一、期貨經紀商的法律內涵

    期貨經紀商是各國期貨法規范的重點之一。各國期貨立法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因政治經濟環境的不同而各異。美國的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傭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簡稱FCM)和場內經紀人(FloorBrokers,簡稱FB)。《美國期貨交易法》第2條a(定義)(12)款規定:“期貨傭金商是指根據合同市場規則招攬或收受商品的期貨買賣訂單;根據該招攬和收受的訂單,接受作為交易或合同的或由于交易和合同所需的保證金、擔保和保證的資金、證券或財產(或能替代資金、證券和財產的信譽)的個人、社團、合伙企業、公司或信托行?!币来艘幎ǎ绹谪泜蚪鹕痰奶卣魇牵海?)承接期貨交易訂單;(2)接受作為擔保的現金或其他資產。同時,《美國期貨交易法》第2條a(8)款還規定:“場內經紀人,是指在同行人能面議的交易池、交易廳、交易站或在合同市場提供的地方或其周圍,依據合同市場的規則為其他人買賣期貨合同的人”。場內經紀人有兩種:一種是會員期貨經紀商的職員;另一種是享有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個人,他不受雇于任何組織而獨立營業。由此可見,當美國的場內經紀人是獨立的個人時,他實際上就是期貨經紀商。因此,美國的期貨經紀商既有法人期貨經紀商,也有個人期貨經紀商。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法》則將期貨經紀商稱為期貨經紀人,該法的第2條規定:“期貨經紀人(FuturesBrokers):指委托或,從事征購或接受任何交易所或期貨市場的期貨合同買賣訂單的人,接受金錢、有價證券或財產(或為替代它給予信貸)以為由訂單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交易或合同作保證或擔保。”該法關于期貨經紀商的規定與美國期貨交易法的規定有著相似之處。但根據該法第12條(3)(a)款規定:期貨經紀人執照只能授予股份公司,即只授予法人,自然人不能成為期貨經紀商。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4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庇纱丝梢?,我國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點:(1)必須是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能成為期貨經紀商;(2)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3)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我國臺灣《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是指“受期貨交易人委托向境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的行紀或居間者?!庇纱丝梢姡_灣的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點:(1)必須是受期貨交易人的委托;(2)必須向境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這是因為臺灣島內尚未成立期貨交易所;(3)必須是從事行紀或居間活動。

    綜上所述,可見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征:(1)期貨經紀商須依法設立;(2)期貨經紀商須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期貨交易;(3)期貨經紀商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從事期貨交易。這里的期貨交易所是境內期貨交易所,也有的是境外期貨交易所;(4)期貨經紀商是企業(公司)法人,也有的是個人。

    二、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期貨經紀商法律性質比較分析

    關于期貨經紀商的性質在國外,也有不同規定,而不同規定源于兩大法系制度的差異。英美法系制度構筑于“等同說”的基礎上,即將通過他人所為的行為視為自己所為的行為[1].英美法系關心的并非人究竟以的身份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表面形式,它所關心的是最終由誰來承擔人與第三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之后果這一實質內容。從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有三種:(1)人在交易中既公開本人的存在,又公開其姓名的顯名;(2)人在交易中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公開其姓名的隱名;(3)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人在交易中不公開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廣義概念,即人不論是以被人名義,還是以人本人名義代被人為法律行為,不論其法律行為效果直接歸屬被人,還是間接歸屬被人,均為。故英美法系國家的居間人、行紀人都具有人地位。

    而大陸法系的制度則構筑于“區別論”的基礎上,即嚴格區分委任與授權[2].委任是指本人與人之間的合同,調整本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授權則指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之權利,調整本人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本人對人在其授權范圍內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負責。因此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大大陸法系制度的本質特征。此種與英美法系的顯名相類似。故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狹義概念。其所稱僅指人以被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后果直接歸屬被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條規定:“人于其權限內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人未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視為為自己所為?!蔽覈睹穹ㄍ▌t》承襲大陸法系傳統,采用狹義說。至于英美法系的后兩種,大陸法系則設行紀制度調整,如《德國民法典》第383條規定:“行紀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托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并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薄度毡旧谭ā返?51條規定:“所稱行紀人,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出賣或買入物品為業的人?!?/p>

    比較兩大法系制度可知,英美法系制度包括直接和間接。而大陸法系制度規定的只有直接,又稱顯名,而不包括間接,對此,大陸法系設行紀制度調整。而行紀制度具有與制度不同的特點[3]:(1)行為名義不同。行紀是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人指示的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行紀人與人的身份不同。行紀人為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如,證券公司,均須具有特定商號身份。人為一般民事主體,無須特定身份。(3)行紀行為系有償法律行為,行紀人為委托人經辦行紀業務,需收取一定傭金或報酬。可有償,也可無償。(4)行紀行為的法律范圍不同。行紀人基于法律授權或者限制,從事法律允許經營的業務。如,德國法的行紀限于為商品或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范圍無具體法律限制。(5)行紀與的法律行為結果,轉移給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紀人為委托人利益為法律行為,其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間接歸屬于委托人。人的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本人。此為行紀與的根本區別。

    據此推論,期貨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托,以其名義入市交易,在英美法系國家,其法律性質是商,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性質則是行紀商。

    三、我國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分析

    “經紀”一詞,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尚找不出一個明確的定義。關于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我國期貨界、法學界因受英美國家的影響,普遍認為是關系。江平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中認為:“經紀商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人和委托人的關系?!盵4]我國期貨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規中大多采用說,如“經紀公司就是指專門從事接受非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委托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傭金的居間公司?!浖o公司……通過它的經紀活動廣大客戶參加期貨交易?!盵5]“經紀公司就是專門非交易所會員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傭金的公司?!盵6]“經紀行是買賣雙方的機構?!盵7]《上海期貨市場管理規定》第31條規定:“會員可以從事期貨交易業務?!钡?8條規定:“非會員的期貨經紀機構……辦妥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期貨交易業務?!钡?5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企業法人?!薄稄V東聯交所交易規則》第49條規定:“交易是指會員單位經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批準,受理其他單位(客戶)的委托并指派其出市代表在場內進行交易的行為。”《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交易規則》第7章7.1規定:“經紀業務是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場所為客戶交易活動?!薄渡虾=饘俳灰姿芾硪幎ā贰短K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均采用了說。《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未對期貨經紀商的性質予以規定。

    我國的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是否為商?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第24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睆囊陨弦幎梢姡海?)我國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需中國證監會批準,其身份為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2)期貨經紀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務屬特定事務,僅限于買賣期貨的活動,不包括事實行為。(3)經紀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客戶的名義代為交易的,在期貨交易所記錄中反映出的買者和賣者,是經紀公司而不是客戶,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戶的姓名或名稱。(4)經紀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經紀公司承擔,然后經紀公司再按與客戶訂立的“委托買賣協議書”的規定轉移給客戶,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戶主張權利。(5)經紀公司代客交易,收取傭金,不存在無償的情況。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期貨經紀商不符合的一般條件,因而其法律性質不是??墒侨绻覀儗⑵浞商卣髋c行紀相比較,就可以發現期貨經紀商與行紀十分相似。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也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據此,在我國期貨立法中應將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定性為行紀,而非。

    將我國期貨經紀商定性為行紀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是期貨交易委托人只能與期貨經紀商發生直接關系,不涉及該交易之對方(第三人),即使發生交易糾紛或交易事故,其本人無權超越期貨經紀商,直接向第三人求償,也即糾紛發生時,本人不能將第三人列為被告;反之亦然。二是在期貨交易中,被委托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高于指定的價格買入時,如果將期貨經紀商定性為行紀人,則“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盵8]如果將期貨經紀商定性為人,如發生上述情況,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這屬于超越權的無效,委托人可以向被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同一事實因行紀制度與制度的不同,則會產生不同法律效果。

    四、我國期貨經紀商的法律規制

    國內關于期貨經紀商,因政出多門,導致稱謂不一、定義各異。1993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號令《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設定的接受客戶委托,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獲取傭金為業的公司。除已經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由此規定可見,期貨經紀公司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采準則制,即期貨經紀公司只要符合該《辦法》第3條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可設立期貨經紀公司;(2)接受客戶的委托,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并收取傭金;(3)期貨經紀商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由此規定可見,外匯期貨經紀商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外匯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核準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局;(2)代客經營外匯期貨買賣業務;(3)外匯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資設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第37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及經過批準可以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會員?!庇纱艘幎梢姡谪浗浖o商的特點是:(1)期貨經紀商的成立須依法設立;(2)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準則制,也可以是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交易所會員(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企業法人?!痹摗兑幎ā返钠谪浗浖o商具有以下特點:(1)期貨經紀商是企業法人,其設立采準則制;(2)期貨經紀商是以營利為目的;(3)期貨經紀商是從事客戶委托的期貨交易業務。1995年2月,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國債期貨經紀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主要接受客戶委托進行國債期貨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期貨經紀公司和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國債期貨經紀業務。”該《辦法》的期貨經紀商具有以下特點:(1)國債期貨經紀商須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此可見,該《辦法》對國債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2)期貨經紀商的主要業務是接受客戶委托進行國債期貨交易,并提供與期貨交易相關的服務;(3)國債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也可以是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由上述我國幾個規范性文件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可以看出,他們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不僅定義各異而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除已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钡菄彝鈪R管理局下達的《外匯期貨管理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外匯期貨交易作為一項外匯金融業務,只能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可以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經批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公司才可申請開辦該項業務,其他機構一律不得辦理?!痹撘幎ㄔ谶@一點上很明確,那就是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需是會員,只要依法被核準,也可以兼營外匯期貨業務。又如,《國債期貨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見上)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只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不必是期貨交易所會員,也可以兼營期貨業務。因此,在我國的期貨立法過程中,應重視對期貨經紀商的法律規制。

    首先,關于期貨經紀商的名稱,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應為行紀商,立法時應稱為“期貨行紀公司”。稱“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機構”、“期貨經營機構”既無法律依據,又不能完全反映期貨行紀商的性質。另外,期貨行紀商的名稱中,應冠有“行紀”字樣,以示區別期貨交易的其他機構。如以前成立的“中國期貨有限公司”、“廣東萬通期貨公司”、“上海潤豐商品期貨有限公司”等,其實都是期貨行紀公司,但因未冠“行紀”字樣,實難辯出它是期貨行紀公司。

    其次,關于期貨行紀商的設立,應統一采用許可制,即期貨行紀公司的設立,必須由期貨監管機構審查批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批準設立期貨行紀公司。不宜因期貨品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設立體制。

    第三,關于我國兼營期貨行紀商。我國兼營期貨行紀商包括如下幾類:(1)既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又從事受托業務的期貨行紀公司;(2)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生產、加工和貿易公司,依法取得兼營期貨行紀業務后,也屬于兼營期貨經紀商的范圍;(3)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經批準,既可以從事(國債)期貨交易,又可以從事證券交易。今后的立法是否肯定這種現狀,目前存在不同的觀點。對第一類既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又從事受托業務的期貨行紀公司,有觀點認為,“不應允許期貨經紀商從事自營業務?!盵9]但筆者認為,以前我國期貨行紀商從事自營業務出現的弊端,主要是因為法規不健全、管理不規范造成的。只要我們在今后的立法中,健全法規,規范管理,如實行自營帳戶與客戶帳戶分設制度,是能夠有效的解決好這些問題的。因此,沒有必要嚴禁期貨行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對于第二類和第三類兼營期貨行紀商,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此兩類期貨行紀商應控制在現有的規模內,且通過更高的條件方式,逐步將其淘汰;另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淘汰此兩類期貨行紀商,因為從國際上看,很多期貨行紀商都屬于這一類,它們運作良好、管理規范。而且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限制這些期貨行紀商,將使交易量萎縮。筆者認為,對后兩類期貨行紀商應具體分析。主營現貨商品的生產、加工、貿易業務的公司依法取得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后,可以依法繼續讓其兼營期貨行紀業務,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生產商、加工商、貿易商利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又可避免交易量的萎縮。而對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特別是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的情形,以前考慮到監管的難度,予以禁止。但從長遠看,特別是美國在1999年11月4日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ModernizationActof1999),取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意味著世界金融業將邁向一個混業經營的新時代,我國已成為WTO的一員,金融業即將與國際接軌,禁止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決非良策。

    五、結論與討論

    期貨行紀商制度對于期貨市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期貨行紀商制度是在借鑒和移植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是,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即制度創新是由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共同決定的。我們可以在很短時間通過學習西方創立嶄新的法律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已成功實現了制度的創新。事實上,我國期貨行紀商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遠未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中國期貨行紀商制度,還需要我們付出長期和艱辛的努力。在司法實踐中,期貨行經商與投資人之間的糾紛,是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合同法》關于行紀的法律規定,仍存在歧議,值得學界作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2] 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比較研究[J].載于《國際貿易法文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371,381頁。

    [3] 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86頁。

    [4] 江平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第2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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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幫輝主編。期貨交易大辭典[M].中國物價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2頁。

    [7] 陳勛山等主編。期貨交易、組織、操作、技巧[M].化學工業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2頁。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8條。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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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國債期貨市場試點階段的首次創新

當代金融創新理論起源于本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經過70年代的發展,至80年代形成,進入90年代仍方興未艾。我國學者通常理解: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所創造或引進的新事物。按照這一觀點,我國國債期貨交易試點就是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金融期貨市場的第一次創新。

我國國債期貨最早萌芽于1992年12月28日,由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設計試行推出12個品種的期貨和約,到1995年5月暫停國債期貨交易的二年半的時間里,國債期貨得到了不正常的過速發展。1994年下半年以后,開辦國債期貨業務的交易場所遍及全國,期貨經紀公司遍地開花,成交量成倍放大,投機風氣日盛,違規事件層出不窮,暴露出的問題愈來愈多。盡管“327”事件后,管理層嚴格規范了國債期貨市場的運作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制度,加大了管理力度,但市場的先天不足和過度彌漫的投機氣氛再次導致1995年5月的“319”違規事件發生。國家證監會最終在1995年5月18日明令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國債期貨市場在兩年半的試點過程中給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危害,這已違背了金融創新的基本動因:規避和防范金融風險。盡管我國國債期貨交易市場在試點階段投機性較強,違規事件對金融體系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其意義和作用還是客觀存在,不可抹殺的。這些包括:1、喚醒了廣大投資者的國債投資意識,促進了國債現貨及回購市場的發展,尤其是促進了中長期品種國債現貨的活躍,同時也有力地促進了國債的發行。2、對證券市場千百萬的投資者進行了期貨啟蒙教育,培育了一大批期貨專業人才,有力地提高了從業人員和投資者素質。3、期貨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逐步得到發揮,促使投資者深入考慮期貨和現貨的關系,更準確地把握國債市場價格,也有相當一部分機構投資者從中進行套期保值,有效地減少了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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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國債期貨市場暫停階段的醞釀創新

我國國債期貨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當時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都不利于國債期貨市場的創新試點,嚴重的通貨膨脹致使保值貼補率逐步攀高,國債期貨市場制度和監管不規范,市場參與者由于缺乏風險約束機制而頻頻蓄意違規,這些都給我國國債期貨市場的創新帶來了惡劣影響。但是,國債期貨市場的創新挫折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再需要國債期貨市場,只有認真分析我國國債期貨交易試點的得失成敗,總結經驗教訓并加以妥善解決,才能在條件具備之后在規范的基礎上重新起步,恢復國債期貨交易市場。當時不利于國債期貨創新的主要因素有:

1、國債現貨市場的狀況對期貨市場的制約。國債期貨市場是以現貨市場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派生市場形式,只有當現貨市場有了充分發展,才能具有堅實的運行基礎。市場國債存量狹小,流通性不高,缺乏足夠的流通規模,發行利率遠未市場化,是當時國債現貨市場的主要狀況。國債發行規模有其自身的決定因素,不會為促進期貨市場而本末倒置地增發國債。1981年至1994年我國累計發債3377億元,1994年底國債余額為1926.4億元,“327”事件的當天(1995年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期貨成交8539億元,是國債未清償余額的五倍??梢姡诋敃r原有國債規模下,國債期貨交易中多次出現多逼空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

2、國債期貨市場法規不健全,缺乏有效監管使國債期貨市場問題疊出。完善的法規可以使市場參與主體的交易行為從始至終納入由制度所確立的行為規則和運作規則的有效約束,使其守法經營,監管則按照法律和制度對市場參與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糾偏。但是當時《證券法》、《國債法》還在草擬之中,交收制度、保證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限額持倉和大戶報告制度、漲停板制度都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在交易監管中也未能得到嚴格執行。在我國市場經濟制度還未完全建立,市場運作的法律基礎還不完善以及市場運行規則還存在不少空擋的情況下,期貨市場的制度滯后和監管不力,極易誘發期貨市場各種不正常的投機行為,甚至導致部分投機者鋌而走險。

3、持續較高的通貨膨脹下的保值貼補政策給國債期貨市場帶來了很大沖擊。我國國債期貨市場試點期間正值一輪通貨膨脹的上升期,居高不下的通貨膨脹和保值貼補正是造成我國國債期貨市場投資過度和連續出現惡性違規事件的誘因。由于從1993年開始的市場物價大幅上漲,國家再次宣布從1993年7月起對居民儲蓄存款實行保值,財政部宣布國債也同時實行保值。從1994年一直延續到1995年關閉前的國債期貨市場實際上是在炒作保值貼補率。保值貼補率如何計算,具體信息披露不規范,政策不明朗等因素給市場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對保值貼補率的不同預測和一些朦朧因素給國債期貨市場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要穩定地發展國債期貨市場是非常困難的。

我國國債期貨市場的試點雖然被停止,但是因為金融創新是由經濟發展對金融體系的內在需求所引發的,所以國債期貨市場的創新處于抑制狀態,不會被停止。我國期貨市場在十年多的試點工作當中,經過了1994年的治理整頓和1998年的結構調整,全國的期貨交易所由14家撤并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3家,期貨經紀機構由近1000家調整為175家左右。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國證監會了交易所、經紀公司、從業人員等管理辦法,3家期貨交易所按照《條例》和4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重新修訂了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統一的法律制度,期貨市場依法運行的法制環境初步確立。這些規范措施為國債期貨市場的恢復孕育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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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國債期貨市場恢復階段的發展創新

國際經驗表明,一個成熟的國債期貨市場至少應具備以下特征:1、具有與期貨市場相配套的發達的健全的現貨市場。2、市場能充分發揮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3、已形成統

一、規范的管理軟環境。4、具備發達、高效的交易、結算硬件系統。5、擁有相當數量、高素質的投資和從業人員。當前我國國債現貨市場的發展規模已經足以支撐國債期貨交易,規避利率的風險要求發展國債期貨交易,目前的監管體系也足以保證國債期貨交易正常進行。按照這些特征標準,我國國債期貨市場基本具備了恢復開放的條件,并且需要通過金融創新來進一步完善。

1、國債現貨市場的發展為國債期貨市場的恢復打下了良好基礎。國債期貨的發展必須以現貨市場發展為基礎。我國就國債發行規模而言,自1981年我國恢復發行國債以來,到1994年國債發行規模突破1000億大關之后,中國國債發行規模幾乎是每年上一個臺階,呈現出明顯的跳躍性發展態勢。2003年年內國債發行規模達到6000億元,截止到2003年末,我國國債結存21012.09億元。同時,我國國債現貨市場流動性正在大幅提高,可流通國債總量所占比重大幅提高,延長長期國債年限、長中短期搭配的國債期限結構更趨合理。目前,國債占GDP的比重約為20%,達到其他國家開展國債期貨交易時的水平。

2、利率市場化改革為國債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奠定了堅實基礎。利率是影響國債價格的最直接因素,國債期貨市場是利率市場,國債期貨本質上是利率期貨。自1996年以來,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形成,推動了國債流通市場利率的市場化。2005年底人民銀行宣布貸款利率上浮區間徹底取消。2006年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的推出,標志著利率市場化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也打開利率衍生品的創新空間。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主體,特別是套期保值交易的主體應該是利率現貨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利率市場化之后,投資者產生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才有可能發揮國債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的功能。而國債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的功能正是通過市場參與者對利率的預期和對沖來實現的。時至今日,我國的貸款利率基本實現市場化,國債利率市場化程度也較高,已經達到美國當年推出國債期貨時的利率市場化水平。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3

關鍵詞:股指期貨;監管;風險

股指期貨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但發展最快的品種,誕生伊始就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把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帶向了新的高峰。我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通過開展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夠有效地防范系統性風險,以相對較低的轉軌成本促進資本市場的成熟和完善。隨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和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我國資本市場將告別只有現貨沒有期貨的歷史,而股指期貨作為首推交易品種也成為熱門話題。

1股指期貨概述

1.1股指期貨的概念

股票指數期貨(stockindexfutures)簡稱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的金融衍生產品。目前世界上有37個國家和地區推出了股指期貨。在此背景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掛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根據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律及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股指期貨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我國股票市場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在上市公司數量、市場總量、交易量、上市公司數量、運作基礎設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規模,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我國境內上市股票數量已達1648只,股票市價總值達13.8萬億元,上市證券數2143只,初步形成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運作架構。但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我國股票市場同時也存在系統風險大,投機氣氛濃,股價波動幅度大等特點。

國外多年的實踐研究表明,股指期貨不但可以使資本市場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健全,而且同時有利于提高社會總效率,增強金融系統抵抗總體金融風險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充分發揮衍生品的價格發現、套期保值、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功能,對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2股指期貨的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

(2)保證金交易;

(3)每日無負債結算;

(4)交易集中化;

(5)T+0雙向交易;

(6)提供較方便的賣空交易;

(7)交易成本較低;

(8)市場的流動性較高。

1.3股指期貨的基本功能

一般來說,期貨交易的功能有兩個:一是價格發現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指數期貨也具有這兩個功能,同時股指期貨還具有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及資產配置功能。

1.4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現狀

我國曾在1993年進行了股指期貨交易的嘗試。1993年3月10日,我國的海南證券中心開辦了以深圳綜合指數為標的物的股指期貨交易。由于當時我國的股票市場才剛剛起步,規模太小,在運作上又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之處。深圳綜合指數經常大幅波動并容易被人所控制,從而深圳綜合指數期貨交易只維持了半年即被中止。股指期貨交易的最初嘗試以失敗而告終。

自200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積極籌建金融期貨市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準,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并于10月30日迅速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的仿真交易活動。

在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合約設計上,每一合約的合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300元。合約價值為股指期貨指數點乘以合約乘數。合約交易的最小變動價位是0.2點指數點,交易報價指數點須為0.2點的整數倍。合約的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的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共四期,同時掛牌交易。每日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其中,熔斷價格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最低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到期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等指令類型,所有指令當日有效;交易結算方面,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交易風險的控制方面,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

2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1)健全市場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相關法規。

股指期貨是一把雙刃劍,投資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規避股票現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利用其杠桿效應進行過度投機。因此需要監管機構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預防和打擊股指期貨市場發展初期的過度投機,穩定整個市場。在法規體系上,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主要依靠《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范著市場的制度體系。針對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門先后出臺了《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也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等交易所規則。但應該看到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從長期來看,應按照國際慣例,制定股指期貨的監管、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的具體法律規定,從而形成在統一期貨法規下證監會依法監管與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貨監管體系。

(2)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從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場風險。

金融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關金融期貨的平穩推出、功能發揮和長遠發展,是各項準備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貨在國際上雖然發展比較成熟,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廣大投資者還比較陌生。金融期貨專業性強、風險程度較高,其投資理念、風險控制與現貨市場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交易標的、風險特征和運行規律方面,與商品期貨也有很大不同。要通過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增強對金融期貨的風險意識,提高投資決策的水平,樹立科學的投資觀念,使投資者理性參與市場。對于金融期貨要堅持正確的導向,既要看到投資機遇,更要看到市場風險。要幫助和促進投資者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建立健全風險內控機制,提高市場操作水平,充分認識金融期貨的特點,客觀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3)建立突發風險的管理機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國際游資的沖擊以及由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產生的風險變動,影響投資者對價格的合理預期,特別是突發的或偶然事件的發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變動過頻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主體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影響,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進而引發風險。政府的適度干預主要包括政策指導、修改法規、人市交易和出資救市等,嚴控操縱市場行為,預防突發的市場風險。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基金,適時平抑市場突發風險。

3對投資者的建議

(1)仿真交易有別于真實交易,股指期貨真正推出時需謹慎投資。

雖然仿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投資者與新生衍生品種之間的距離,但事實上目前的仿真交易與未來股指期貨的真實交易相比有較大差異。交易所推出仿真交易主要目的在于測試系統、教育投資者,但歸根結底,仿真交易不是真實交易。投資者必須認識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股指期貨交易正式推出時才能把握主動。

仿真交易與現貨市場是割裂的。在真實的股指期貨市場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緊密聯系,使期貨價格無法大幅偏離現貨價格。期貨市場受到現貨市場的影響,同時它又通過套利者在現貨市場上的反向操作影響現貨市場。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貨與現貨市場的割裂,只存在投機類型的投資者,因此期貨市場只能被動地接受現貨市場的影響,套利機制的缺乏使期貨價格偏離合理價格。但在真實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為,將期貨價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期貨價格大幅度偏離現貨價格的現象很難出現。

仿真交易使用虛擬資金進行交易同樣會對投資者的心態產生與真實市場的偏差,在真實市場中,投資者可能因為實際損益導致心態的變化,進而影響其投資決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資者可以盡情地進行投機交易。正因為如此,虛擬交易中的策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真實市場。在滬深300指數期貨正式推出后,投資者仍需進一步研究真實市場的表現,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經驗。

(2)股指期貨套利交易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現貨指數或組合的買賣,投資者需考慮復制過程中的風險。

對于滬深300指數來說,各成份股流動性存在差別,在同一時間內完成現貨指數的建倉存在難度。如果使用與滬深300指數相關的現貨組合,則這些組合與滬深300指數間是否具有穩定的相關性是需要考慮的。至于使用跟蹤股指的基金,該方法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而且運用指數跟蹤型基金還存在流動性風險,畢竟我國目前指數跟蹤型基金的日成交量還較低。而缺少流動性將對套利交易產生致命的風險。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4

期貨產品的法律風險分析

前面我們提到,我國期貨市場的法治建設取得明顯的成就,但是期貨市場畢竟是高風險市場,這似乎是一個鐵律,早已深入人心。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展期貨交易以來,風險事件接連不斷,法律所關注的風險,具有兩個重要特征:(1)將期貨風險鎖定于市場整體風險。因為,“從公共政策的角度,關注的焦點應當是市場失靈。由于主要的潛在的失靈在于金融危機的蔓延,因此政策目標不應當是防止某一特定機構的崩潰,而應當防止金融系統遭受傳染。”②(2)法律關注的應當是極端風險。因為,“所有金融領域最關心的是極端風險,首先要控制的也是它們。最近幾年,國際監管當局一直試圖制定一些規定以限制銀行暴露在這些極端風險面前?!雹鬯^期貨市場的不健全,經濟學表達就是“市場失靈”,即新型市場失靈中的“不健全市場”,表現為市場體系不完整和市場主體不規范;法學表達就是法律不健全,即缺乏統一、有效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期貨市場不健全的結果就是缺乏有效控制風險的良好制度結構,包括因期貨交易立法不完善而形成的期貨風險控制不完善,以及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由于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所以不能有效打擊市場操縱,不能將投機引導到有利于增加市場流動性和穩定市場的正道上來。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操縱變得容易,投機者傾向于更多地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期貨市場因此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并且給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其它市場和國民經濟整體帶來危害與損害的不確定性。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并不意味著更加嚴厲的監管或管制。相反,在健全的期貨立法或健全的期貨市場,應當是真正以市場為基礎,只針對有立法必要和監管必要的方面進行立法和監管,不該管的一概不管;在其所管轄的領域,則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該嚴的地方嚴,該松的地方松。進退之間。

期貨產品的投資者建議

通過以上的期貨法律風險分析,我們更加深入了解了期貨產品具有高風險特征。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但作為個人投資者,特別是沒有期貨市場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而言,參與期貨交易必須首先把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放在首位。而期貨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來源也是紛繁復雜,不單只有來自市場上的交易風險,源于其它市場主體,如期貨經紀公司,而非投資者自身因素的風險也有很多。而近年來,我國期貨監管部門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對于期貨投資者的保護和教育,加強了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防范措施,已經實行了對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等創新監管,但是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我國期貨行業發展的時間雖然已經20余年,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或地區來說,發展的成熟程度還不高,市場的監管能力、監管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都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改善的地方。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是投資者保護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完善的投資者司法救濟制度可以切身地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我國期貨市場的完善和健康發展。④同時,投資者要合理的利用制度來保障自身投資期貨時的合法權益:

(1)利用投資者教育資源增強對于市場的認識。對于投資者而言,提高對于期貨市場的認識,加強自身的風險意識,同時了解相關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修課。我國期貨監管機構、各期貨交易所以及各期貨經紀公司的網站上都設有投資者教育專欄,投資者能夠通過網絡對期貨市場知識、法律法規以及具體交易產品的特性進行學習和了解。例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其官方網站或相關宣傳材料上就提供了基礎知識培訓、資源下載、術語詞典等方面的內容。

(2)挑選合格的期貨經紀公司。挑選一家誠信、可靠的期貨公司對于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因為良好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中介可以保證投資者自己的資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風險下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5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政府監管自律監管

一、引言

一國金融衍生工具監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構造、經濟傳統、市場水準、社會文化諸多因素的綜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結果,帶有特殊性。但更為重要的是,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國際化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高級形態的衍生品市場之監管模式,帶有更多的共性。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是這一共性的集中體現,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之選擇,整體上應遵循普遍規律,選擇這一模式。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監管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之相適應,銀監會負責監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農村信用社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公司,保監會負責監管政策性保險公司和商業性保險公司。而具體到衍生金融交易,證監會主要負責監管國內期貨交易;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準,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套期保值計劃報證監會備案,選擇期貨品種由國家經貿委或商務部核準;而商業銀行從事衍生品交易則由銀監會監管。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具有從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資格的主體擴大到所有滿足條件的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這些機構經營衍生品業務也由銀監會監管。

我們認為,在未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監管上,對于場內交易,仍應由證監會下設的期貨監管部負責,其主要職責包括草擬監管期貨市場的實施細則,審核交易所的設立、章程、業務規則,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業務活動。這是因為,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趨勢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貨等交易品種,證監會更熟悉其基礎工具如股票的運作程序,有利于風險的防范。而在未來外匯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時,證監會則應充分利用與銀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運行。另一方面,我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機構分屬于銀監會與證監會監管,這也需要兩者間的協調和合作。因此,應將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化,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進行修改,明確聯席會議的職能,細化相關制度如金融創新品種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應對突發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證其監管的有效性。

三、我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律監管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所、證券期貨業協會自律監管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法制基礎,這是一個相當龐大而復雜的問題,同時它還面臨著和行政監管協調的問題。而在這一制度變遷中,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模式構建的難點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場自律監管的法制基礎,同時強調行政監管控制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能力。自律監管的法制基礎的重構,涉及法制理論、觀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諸多因素,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立法和法律實施兩個環節,下面作簡要分析:

1.立法環節

在立法環節,有關證券、期貨衍生工具的法律,應明確交易所、證券期貨業協會自律監管屬性和具體監管職能。從法理上看,交易所、行業協會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和自律組織,對其成員實施監督、管理和約束,是其作為自律性組織的基本權利,也是其是否具備獨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標準。國家對這一基本權利,如同對于其他私法主體之權利,首先負有保護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義務,同時還應當借助法律予以確認和認可,體現為具體的法律制度。但長期以來,無論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還是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立法對其自律管理職能的規定是存在嚴重缺陷的。1998年實施的《證券法》是一部充滿管制色彩的法律,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組織等方面,無實質性的管理權限;證券業協會雖被明確為自律組織,但由于行政監管幾乎充斥證券市場的每一個環節,它也幾無發揮作用的空間。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的規定也存在類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證券法》修改,已開始關注政府監管和市場自治的邊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始受重視。其中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實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質特征,同時,其他具體條款中證券交易所的具體職能也有相應調整,如規定證券交易所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允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 + 0”回轉交易,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制止特定證券賬戶異常交易的期限等。國家權力開始部分退出證券交易所自治領域,顯示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市場化理念。在未來《期貨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時,也應秉承這一立法理念,構建期貨交易所自律監管法律基礎。

我們認為,盡管《證券法》已經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場自律監管法制構建過程中,行政權力和自律管理權力之前的關系協調及具體落實,才剛剛開始。隨后的相關制度設計,對自律監管應保持充分的靈活性,使監管者能夠跟上而非阻止創新的步伐。強制性的高層次的法律規范在設計具體規則時,應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控制和監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監管的地位和作用,謹防落后于市場創新,阻礙競爭性市場職能的適當發揮。

2.法律實施環節

在法律實施層面,核心問題是在尊重自律監管組織獨立法律地位的基礎上,構建證監會對自律組織的良性監管機制。自律監管接受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和控制,是境外證券市場的普遍規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監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可能忽略社會公共利益等。國際證監會組織明確指出,政府監管應當在自律組織行使權限之前要求其滿足必要的條件,而且,應當確信和保證自律行為乃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證有關證券的法律、規章和自律組織的實施具有公正性和連貫性。監管的領域和主要內容包括:董事長、行政總裁等關鍵職務需要經過政府任命和同意;對自律規則的內容進行行政監督;對自律規則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法律層面,《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將證監會和自律組織之間的關系定位為監管和被監管關系,總體上符合政府監督自律活動的一般原則和通用做法。但問題在于,在實踐中,證監會事實上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行業協會作為其一個內設部門進行管理,交易所和行業協會不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導致法律意義上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漸次異化為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以交易所規則制定為例,一般說來應當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決定是否制定規則,制定什么樣的規則,證監會按照審批程序對規則的內容進行監督。但實踐中,交易所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啟動,而是由證監會統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設計、安排及后續修改也受證監會全過程的控制,交易所幾乎沒有獨立意志和話語權而言,其自律監管的意圖、方案和措施難以及時、順暢地成為自律管理規則。這種模式下制定的規則實質上是證監會行政意志的體現,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結果。

實踐中出現的證監會和自律組織間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是特殊市場環境、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如何將之轉化為監管與被監管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要進行觀念改革,證監會對自律組織進行行政監管的基本前提,是兩者人格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證監會應尊重自律組織的自治地位和獨立人格。其次要將證監會對自律組織的行政監管機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消除交易所作為政府附屬物的弱勢地位??山梃b香港的做法,由兩者簽署諒解備忘錄,在劃定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邊界的基礎上,明確證監會對自律組織進行行政監管的機制和程序。

參考文獻: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6

【關鍵詞】期貨市場;風險;違規;監管

一、期貨交易的產生與發展

期貨,通常指期貨合約,與現貨對應,并由現貨衍生而來。期貨交易即期貨合約的交易,由遠期交易衍生而來。期貨交易具有合約標準化、場內集中競價交易、保證金交易、雙向交易、對沖了結、當日無負債結算的基本特征。

一般認為,期貨交易萌芽于歐洲。期貨交易是在遠期現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尤其是遠期交易的集中化和組織化,為期貨交易的產生和期貨市場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48年,世界上第一所比較規范化的期貨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成立,并于1865年推出了標準化合約取代了遠期合約,同年該交易所實行了保證金制度。1882年,交易所允許以對沖方式結束交易,不必進行實物交割。隨著交易規則和制度的不斷完善,期貨市場標準化合約、保證金制度、對沖機制和統一結算組成了期貨市場的基本制度。

期貨交易品種從商品期貨發展到金融期貨。最初的商品期貨為農產品期貨,由糧食作物擴大到經濟作物、牲畜、林產品等,之后又出現金屬、能源期貨。期貨業將商品期貨的原理應用于金融行業,開發出外匯期貨、利率期貨、股指、股票期貨等?,F在還出現了其他期貨品種,如天氣、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農產品期貨的交易量雖然增加,但市場占有率卻逐漸縮小。金融期貨和以石油為代表的能源期貨發展迅速,目前金融期貨占主導地位。1982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美國長期國債期貨期權,將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結合,引發了期貨交易的又一次改革。2002年單只股票期貨的上市,實現了金融期貨的有一次創新。而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期貨交易引入了電子交易方式,并發展成為交易所采用的主要方式。

二、期貨市場的風險

總體來說,對風險的定義大致有兩種:一是強調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另一個是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廣義的風險是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期貨市場風險就是這種。

(一)期貨市場風險的成因

1.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的走勢是基本相似的,因為期貨價格是對未來現貨價格的預期。所以,現貨價格因供求關系而產生的波動是期貨價格變動的原因。同時,期貨價格由于其自身的遠期性和預期性,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期貨價格的波動性大于現貨價格是非常正常的。由此而產生了期貨風險的價格風險。

2.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者可以只用較少的保證金按比例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較大的杠桿效應,在吸引投資者的同時,放大了期貨市場本身存在的價格風險。在期貨價格劇烈變動時,投資者極易產生巨額虧損而無力支付,從而又增加了違約的風險。期貨交易的杠桿效應是其特有的,也是期貨市場高風險的主要原因。

3.集中交易風險延伸性,期貨交易采取場內集中競價交易。其優點:競價的公平性;有利于流動性的增長;有利于風險控制。但當期貨價格短期內出現離奇的價格時,按市價買賣所成交的價格會使交易者的風險度迅速改變。而且,由于交易量和持倉量大,價格稍有變動,總體的多空雙方的盈虧幅度非常大。

4.對抗易的風險連續性,期貨交易是雙邊交易,不論期貨市場處于牛市還是熊市,都存在虧損的一方。因而對期貨市場而言,交易風險具有全程性和連續性。

(二)期貨市場風險的類型

1.按其是否可控,分為不可控風險和可控風險。不可控風險包括:宏觀環境變化的風險;政策風險??煽仫L險可以通過市場相關主題采取措施,控制管理風險。

2.按其產生的主體可分為:投資者、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政府及監管部門。這一部分的分析將在期貨監管部分列明。

3.按其來源劃分,可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與法律風險。

三、期貨交易的監管

期貨交易的監管與其自身的特點與構成是分不開的。期貨市場由交易所、結算機構、中介與服務機構、交易者和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行業自律管理機構組成。期貨市場上的各主體都有自己所要遵守的規定和制度,對期貨行業負有各自的義務。

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相關服務和交易規則,并不參與期貨交易。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期貨交易所已成為具有高度系統性和嚴密性、高度組織化和規范化的交易服務機構,致力于創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場機制,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透明的市場環境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職能包括: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和服務;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制定并實施期貨市場制度與交易規則;組織并實施期貨交易,監控市場風險;市場信息。

期貨交易結算機構是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和結算風險控制的機構。主要職能為擔保交易履約、結算交易盈虧和控制市場風險。同交易所一樣也面臨著管理風險和技術風險。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風險管理不健全、交易者違規操作、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出現故障,都會帶來風險。期貨交易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必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之后,結算機構就承擔起保證每筆交易按期履約的責任。交易雙方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與結算機構發生關系,結算機構作為所有交易者的交易對象。若一方違約,則交易結算機構先代替其履約,從而降低了違約風險,使期貨交易對沖平倉得以實施。每一交易日結束后,對會員進行盈虧結算,并通過對會員保證金的結算和動態監控實現對市場風險的控制。當會員的保證金在規定水平以下時,及時向會員發出通知,要求會員增加保證金。若會員在指定時間內未能使保證達到規定水平,結算機構有權強行平倉。

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有多種,如期貨公司、介紹經紀商、居間人等。期貨公司作為主要的中介機構,根據客戶指令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我國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有一些特別要求,如期貨公司要對營業部實行“四統一”,即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期貨公司作為自負盈虧的經營機構,面臨經營失敗的風險。在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過程中,進行違法違規活動,欺騙客戶、損害客戶利益,面臨的法律風險;由于管理不善、公司內部人員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對客戶的風險管理出現疏漏,客戶穿倉出現的損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負責建立和完善期貨保證金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并報告期貨保證金風險狀況,配合期貨監管部門處置風險事件。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業進行自律管理。

期貨市場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雖然不可避免,但多數的風險可以通過監管而加以控制,進而起到穩定市場。期貨市場作為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需要政府及監管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管理,從而使其協調、平穩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耿明齋.投資學[M].上海財經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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