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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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1

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權屬糾紛,是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權屬糾紛。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權屬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調解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以上相應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權屬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個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負責調解,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該混合性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權屬糾紛調處機構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第五條權屬糾紛的調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歷史和現實狀況,積極疏導,充分協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經營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權屬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調處。權屬糾紛當事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因權屬糾紛引發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及時制止,并按有關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現狀,不得破壞地上農作物、附著物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權屬糾紛為借口,尋釁滋事,唆使權屬糾紛當事人挑起事端,擾亂社會秩序。不得阻礙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調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章調處依據和證據

第九條權屬糾紛的調處,以當事人提出的已經依法確定權屬時的有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以當時的有關政策規定為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均未作規定的,以調處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第十條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證據材料(以下簡稱權屬憑證):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其有關規定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或者發證時的檔案清冊;

(二)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等所屬的土地清冊;

(三)合作化時期或者實行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四固定時,確定土地、林地權屬歸農民集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決議、決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以后各級人民政府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調解協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土地、山林權屬證書;

(六)以后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

(七)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土地和依法批準使用、劃撥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圖,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合同;

(八)國有農、林場設立時經依法批準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書、規劃書、說明書及其附圖;

(九)1966年前劃定的國家建設用地,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不再辦理征用手續,用地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資料;

(十)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經明確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級經營管理的文件;

(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對權屬糾紛作出的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憑證材料和其他證據。

第十一條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參考憑證材料(以下簡稱權屬參考憑證):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森林資源清查有關成果資料;

(二)當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資)爭議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實資料和有關憑證;

(三)依法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其邊界地圖;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土地(含林地)時有關的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參考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下列文件、資料,不能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權屬憑證或者權屬參考憑證:

(一)以前的權屬憑證;

(二)依法劃定行政區域界線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繪制的各類地圖和軍用地圖標明的行政區域界線;

(三)涂改、偽造的權屬憑證;

(四)以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權屬憑證或者權屬參考憑證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對同一起權屬糾紛有數次處理決定的,以最后一次處理決定為準,但最后一次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四條對同一起權屬糾紛有數次協議的,以經過公證的協議為準,沒有公證的,以最后一次協議為準,但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除外。

第十五條權屬憑證記載東、西、南、北四至(以下簡稱四至)方位范圍清楚的,以四至為準;四至記載不清楚,而該權屬憑證記載的面積清楚的,以面積為準;權屬憑證面積記載、四至方位不清又無附圖的,根據權屬參考憑證也不能確定具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確定權屬。

第十六條同一起權屬糾紛雙方當事人都出具有相應的權屬憑證,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能作為確定權屬憑證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確定權屬。

第十七條對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所有權爭議,依法不能證明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確定使用權。

第三章調處管轄和程序

第十八條權屬糾紛實行屬地管轄、分級調處:

(一)同一鄉(鎮)內發生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山林權屬糾紛,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處;

(二)同一鄉(鎮)內發生的單位之間的土地、山林權屬糾紛,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同一縣(縣級市、市轄區)內發生的水利糾紛或者跨鄉(鎮)行政區域發生的土地、山林權屬糾紛,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四)同一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權屬糾紛,由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五)跨地區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權屬糾紛,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復雜,經調解后達不成協議又不便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前款規定有處理權的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下級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權屬糾紛。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經過依法確定權屬后登記核發的權屬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核發權屬證書的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處理申請。人民政府對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確定權屬的,應當注銷原權屬證書,重新登記核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條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具體的權屬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

(四)屬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

(五)爭議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未經依法確定權屬,或者雖經依法確定權屬,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確定的權屬確有錯誤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處權屬糾紛,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爭議當事人的姓名、年齡、住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權屬爭議區域的四至范圍、面積;

(三)對土地、山林、水利的權屬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調處權屬糾紛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能夠證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有關權屬憑證;

(二)權屬爭議區域圖和地上附著物分布情況;

(三)請求確定權屬的界線范圍圖。

當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記入筆錄。

第二十二條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權屬糾紛,向爭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

(二)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權屬糾紛,向爭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且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調處權限范圍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的當事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的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但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調處權限范圍的,應當自接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有關主管部門受理,并告知申請的當事人。

當事人對登記核發的權屬證書有異議,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出重新處理申請的,審查是否受理的期限為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答辯意見,并提供有關權屬糾紛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答辯意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答辯意見告知申請的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答辯意見和有關權屬糾紛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人代為參加權屬糾紛調處活動,有權查閱對方當事人提出或者調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權屬請求,對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權屬請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權屬請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權屬請求,應當在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及其人不得毀滅、偽造與權屬糾紛有關的重要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第二十七條調處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與權屬糾紛的標的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前款規定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機構的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后,應當到權屬爭議現場勘驗,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代表參加,通知當事人到場??彬灥那闆r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并繪制權屬爭議區域圖,由勘驗人、當事人和基層組織代表簽名或者蓋章。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調查的情況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和被調查單位、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的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受理的權屬糾紛調處申請,需要調查、勘驗的,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勘驗。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對權屬糾紛進行調解。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受理的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可以責成雙方當事人所在地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權屬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逐級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調解時,可以邀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給予協助。

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和權屬界線圖。調解協議書和權屬界線圖由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主持調解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印章,送達當事人后生效。

第三十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權屬糾紛,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權屬糾紛,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有調解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有處理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作出處理決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的,經有處理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有處理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的水事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過處理決定的水事糾紛除外)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但案件重大、案情復雜或者影響較大的水事糾紛,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案由、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權屬請求;

(三)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

(四)處理結果;

(五)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六)處理決定生效后,履行處理決定的限期;

(七)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原核發的權屬證書或者作出的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決定予以撤銷。

處理決定書應當附確定的權屬界線圖。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處理決定書和所附權屬界線圖上蓋章。

處理決定書作出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及時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核發權屬證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處理意見或者不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違背當事人意愿,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

(四)權屬糾紛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態擴大,引發的;

(五)因權屬糾紛引發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五條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調處權屬糾紛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調處工作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現狀,破壞地上農作物、附著物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林木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尋釁滋事,唆使權屬糾紛當事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或者妨礙調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因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不適用本條例。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

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發生和存在,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完善和統一,絕大多數糾紛是通過行政權的介入來解決。從而使得此類糾紛在法律層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標準。而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現的情緒激烈,非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極易引起集體上訪而激化矛盾,直接影響社會穩定。以何種方式處理農村土地糾紛,需要我們建立起法律層面的邏輯性,進而引導建構和諧的社會關系??v觀農村土地問題的制度安排,雖然政策調控痕跡明顯,但法治化的軌跡亦清晰可辨。而且這種法治化的進程正與日俱增。司法救濟已經成為解決涉農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們有責任對涉農土地糾紛的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的總結和思考,借以提高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的效率和水平。

一、農村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形態

農村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因此糾紛表現形態多樣。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常見和影響較大的糾紛主要有:

l、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質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權定價中的問題。被征地的當事人對土地征用補償、拆遷安置補償政策表現出來的激烈情緒,實際上就是對征用土地一方給出的價格表示不滿。此類糾紛固然可以通過行政權參與后,以強制力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被征地的當事人利益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和侵害之后,所選擇的集體上訪、群體訴訟,使得此類糾紛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總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期待從土地使用權轉讓 之后獲得的利益亦將不穩,社會成本隨之加大。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

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事實上,由于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國家的這一強制性規定,并未能有效遏制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是農村集體組織以租賃、聯營等形式轉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沒有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手續,也沒有到城建部門辦理房屋建審手續,隨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遷時惡意搶建房屋,相關部門并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大量違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踐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以及農業人口安置的補助費,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確定之后還出現針對該費用分配的問題。農村集體組織對某一些村民的待遇進行限制,一些因為身份關系戶籍進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落實村民待遇。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司法狀況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救濟正是權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解決和處理各類農村土地糾紛已被納于法治化的軌道,對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司法救濟顯得尤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不斷擴大

人民法院不斷擴大受案范圍,使得諸多農村土地權益紛爭和土地行政紛爭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得以解決。以銅川市某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贅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參與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為例。童××為銅川市某區自強村二組村民,生有兩個女兒一童清、童貞。1998年童貞的戶口自銅川市某區自強村遷出。2008年11月14日,楊成與童清登記結婚,成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強村二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開始通過自強村村委會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組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請求為楊成辦理戶籍事宜,一直沒有結果。2006年2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紀要載明:本村姑娘找農民女婿的,女婿戶口不能轉入自強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強村村委會書寫保證書,載明:楊成進門入戶口一事,經多次與村委會協商,因村委會不同意將場成戶口直接遷入村中,現按村委會決定,女婿楊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贍養父母,只將戶口遷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會給予辦理,解決楊成戶口問題。2010年6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主任及村民小組組長,在童保元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的申請書上簽字表示同意遷入。2010年12月13日,楊成的戶籍遷入被告村組。2011年1月17日,自強村第二村民小組在給村民分配2010年度決分款時沒有給楊成分配。但自強村還有八個村民因婚姻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該區法院受理的諸如此類間接的土地收益糾紛一直處于上升的態勢。

2、相關立法不斷完善

有關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斷完善,為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較多,且已嚴重影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實施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1999年6月28日出臺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了前《意見》。2003年3月《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訴訟主體資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的收回、調整和交回,糾紛的解決方式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3

一、主要做法

我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主要抓了以下八個方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

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保障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是貫徹《土地承包法》、穩定完善家庭承包制、實施長效管理的要求,也是解決土地,緩解壓力的一種現實選擇。同時,也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縣通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較好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但是也有個別地方存在二輪土地承包政策落實還不夠到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不夠規范等現象,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的也有所發生。同時,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土地承包、流轉中的矛盾和問題會日益凸現,糾紛還會不斷增多。對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制,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已顯得十分緊迫和重要。早在去年四月,在縣府辦下發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見》(紹縣政辦發〔20__〕53號)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試點,逐步實現矛盾糾紛調處法制化。自我縣被確定為紹興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后,我們緊緊抓住機遇,及時制訂試點方案,向縣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專題作了匯報??h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重要意義,多次聽取匯報,及時建立了由分管縣長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的領導,堅持把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予以研究解決。由于領導的高度重視,從而確保了試點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制訂試點方案,明確工作目標

為切實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我們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八個一”,即:成立一個仲裁機構、出臺一個仲裁辦法、籌建一個仲裁庭、建立一套工作制度、制定一套工作流程、召開一個專題會議、組織一次業務培訓、搞好一組政策宣傳的要求,及時制訂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并分制定方案、組織實施、總結上報、檢查驗收等四個階段,扎實開展試點工作。試點中,注重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使試點達到預期目的,真正取得成效。

(三)成立仲裁機構,舉行授牌儀式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去年底,我縣由縣府辦發文(紹縣政辦〔20__〕162號),成立了由縣農辦、縣司法局、縣法制辦、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婦聯等部門負責人共7人組成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辦內。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農辦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農辦、司法局主管領導兼任。仲裁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規;指導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鑒定;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培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員和業務人員。仲裁委員會成立后,根據工作需要,我們選配7名專(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了業務培訓,以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確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決。在此基礎上,我們召開了由各鎮(街道)的農業副鎮長、農辦主任、農經站長等人員參加的會議,結合深化土地流轉工作,就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進行部署,并舉行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成立儀式,由縣委常委、副縣長章生建進行授牌。

(四)出臺仲裁辦法,規范仲裁工作

根據《土地承包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縣政府令第25號的形式,出臺了《紹__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分總則、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仲裁參加人、申請和受理、開庭和裁決、執行、附則共八章五十三條,明確

了開展仲裁的依據、適用范圍、申請時限、仲裁原則、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人員職責與回避、仲裁庭組成、仲裁當事人、代表人及仲裁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仲裁申請、仲裁受理、仲裁庭開庭、當事人舉證、專業問題鑒定、證據出示、證據公證保全、當事人辯論、開庭程序、開庭筆錄、裁決、制作裁決書等內容,為規范開展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依據。(五)落實仲裁場所,配齊必備設施

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縣一級需要設立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庭,并要落實一定經費。為此,縣政府專題研究,解決了用于開展仲裁的仲裁庭及辦公用房3間。并專門撥出15萬元專項經費,用于裝修辦公場所及仲裁庭、購置必要的硬件設施、開展宣傳培訓等支出。在仲裁場所、經費落實后,我們參照法院審判廳模式,按高標準要求,及時對仲裁庭進行裝修,設立了仲裁臺、申請人席、被申請人席、群眾旁聽席等,并對辦公室進行裝修,作為仲裁合議庭。同時,統一購置了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攝像機、數碼相機、錄音筆、彩色打印機、掃描儀、液晶電視機、庭審桌椅等必需的硬件設施,便于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及時啟動和順利推進。

(六)制定工作制度,嚴格仲裁程序

為使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實現規范有序進行,我們抓緊制定了仲裁工作的各項配套制度,包括:操作規程、仲裁員工作守則、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庭庭長職責、書記員職責、檔案管理制度和仲裁紀律等,規定了各種調解仲裁文書格式。尤其在仲裁工作程序上,從案件的受理到文書的送達、監督、回訪等形成規范的工作機制,包括立案、取證、現場勘查、舉證、調解、仲裁、合議、執行、結案等,對每一環節制訂操作規程,使仲裁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在規范之下,以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處于公正的狀態。

(七)注重把握原則,依法開展仲裁

按章操作、依法辦案是做好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前提條件。我們按照規范要求,積極探索、致力創新,扎實做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我們堅持把握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進行操作,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及時作出仲裁,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以調解為主、以裁決為輔的原則。調解是仲裁的前提。我們始終把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和仲裁的全過程,以最大的誠意,教育、說服、勸解當事人,盡量爭取協商解決,對無法進行調解的,進行依法仲裁。三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仲裁過程中,我們始終要求當事人用事實、法律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員幫助當事人開展實地查看、現場調查,依法搜集證據,確保事實客觀公正。

(八)推行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自今年5月以來,圍繞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在試點的基礎上,我縣全面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將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全部錄入計算機,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目前,已錄入農戶土地承包信息129855戶,占應錄入農戶數的97。實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后,通過網絡,將極大地方便查詢土地承包、土地流轉信息數據,方便查閱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關情況,有利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切實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

二、初步成效

我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雖然剛起步,時間不長,但已顯示出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現在:

(一)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的過程,也是學習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的過程。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進一步提高了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政策法制觀念。

(二)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就是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害,這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找到了一條有效的途徑。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將切實解決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弱勢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由于土地在不斷增值,農民對土地愈加珍惜,加之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因土地糾紛引發的農民上訪案件有所發生,并呈增加趨勢。農民上訪案件的增加,不但給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增加了農村不穩定因素。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關口前移,工作前移,將農民無序上訪變為合法申訴,農民因土地而越級訪的現象明顯減少,農戶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從而,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深入貫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進一步抓實抓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加強學習宣傳,營造工作氛圍?!墩憬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將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貫徹土地承包法,加強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深入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們將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制作電視專題節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發放宣傳資料、制作報刊專欄、舉辦培訓班等形式,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加大對《實施辦法》的宣傳力度,并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宣傳,讓廣大農民群眾充分了解《實施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擴大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曉面,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4

一、社會轉型期農村糾紛的主要類型

通過山東某基層法院最近五年的審判實踐來看,目前現階段既有傳統的農村社會糾紛,也伴隨著社會轉型逐步出現一些新型的糾紛,并且數量呈現日益增多趨勢。這里所說的新型糾紛并不是新的訴訟類型,只是相對于農村以前傳統的社會糾紛來說并不是經常發生,而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開始日益增多。通過該法庭2006——2010年所立案類型統計來看,農村糾紛類型呈現傳統社會糾紛與新型糾紛交錯出現、新型糾紛開始不斷出現并逐漸上升的趨勢。幾種基本類型分析如下:

(一)傳統的農村社會糾紛

所謂傳統的農村社會糾紛主要是指土地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農村常見的糾紛,是與由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新型糾紛相對而言的。這類糾紛一般起因簡單,標的額較小。

1、土地流轉與承包糾紛

土地流轉與承包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自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實行之后,土地承包到了廣大農民的手中。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明顯增多。隨著國家廢止農業稅、對農業的支持和補貼力度逐年加大等優惠政策的出臺以及糧價上漲,農村土地生產效益和農民種地的積極性隨之提高,一些原本棄耕或者不要土地的農民開始要求耕種土地,原先將土地以較低價格或無償轉讓給其他農戶耕種的農民也紛紛要求收回轉讓出去的土地,以及村委會將責任田之外的集體土地承包給企業或者個人程序不公正、公開引發村民不滿等,使得農村土地糾紛呈上升趨勢。農村的土地糾紛一般包括因為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無地少地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由于基層組織違規操作而引發的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與鄰里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是農村社會的主要矛盾糾紛,是指因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人身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系所引起的各種糾紛。主要包括因草率結婚導致的婚姻家庭糾紛、因夫妻一方或雙方不顧家庭而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因子女問題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婚姻家庭糾紛等。離婚時因為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而引發糾紛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隨著我國人口的逐漸老齡化,農村子女拒不贍養老人的現象開始突出,繼承糾紛也逐漸增多。

有關農村鄰里糾紛有多種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因鄰里生活瑣事演變成人身傷害案件;相鄰建房、采光、排水等引發糾紛;農閑娛樂引起的糾紛;因集體閑散地栽樹或者責任田邊界爭議等問題而引發的糾紛。

3、債權債務糾紛

首先,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不斷增長,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比如違反合同、欠錢不還等不良現象,從而引起村民之間的糾紛。其次,一些地方由于村干部濫用權力,造成村級債務,從而引發農村矛盾糾紛。村級債務長期不能償清,由此引發村干部與群眾之間,現任干部與原任干部之間、村干部與包工頭之間等多方面矛盾。再次,目前農村社會中的民間借貸糾紛也在大量增加,有些村民在從事買賣、租賃、承攬、承包、建筑、運輸、雇傭等民事活動中形成債權債務而發生糾紛。

(二)新型的農村社會糾紛

主要是指以前比較少見,而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日益凸顯和增多的農村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城市化重點工程建設中引發的農村社會糾紛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各地政府招商引資進行,很多城郊農村因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程承包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問題而引發的糾紛有所增加,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調處,可能激化轉化,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種現象在那些同姓家族人口較多的大村莊中表現的尤為明顯。當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滿足時,往往糾集自己家族成員或者本村村民以侵犯自己的利益或者補償太低為由起哄鬧事,阻礙工程施工,更有甚者會組織家族成員或本村村民集體到政府部門上訪、鬧事,引發。

2、因環境污染問題引發的農村社會糾紛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農村問題的重視,農村環境日益得到改善。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還是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因為環境污染而引起的糾紛。

一是相關企業導致的環境污染。隨著國家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城市居民對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原本一些在城市的企業逐漸遷出城市,來到相對偏僻的農村地區;同時農村中有一些生產水平相對落后的企業,絕大部分資金、技術力量薄弱,都沒有污染防治措施,對農村自然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導致農村樹林變黃、農田減產、河水變污,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和身體健康深受影響,企業與所在村及村民之間的糾紛不斷加劇。

二是農業生產本身造成的環境污染糾紛。這些年來,農村大棚蔬菜迅速發展,與此適應的是需要大量的禽畜糞便作為肥料;農村中禽畜養殖業規?;l展。但由于農戶環保意識淡薄,沒有很好的畜禽糞便處理技術,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水無序排放,嚴重污染了農村居民生活的環境。另一方面由于村民大量施用農藥、化肥,土壤、河流、地下水被污染,加上農村垃圾亂堆亂放,農村環境被污染和破壞,也時常引起村民之間,村村之間的糾紛。

隨著社會轉型逐漸加劇,由此引起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以及分配中產生的不公,導致了大量新型糾紛的產生,而且數量也日益增多,類型日益擴張,生成的過程和原因也更加復雜,糾紛復雜性加??;加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利益逐漸多元化,由此導致糾紛的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涉及到本本村民、外村村民,村委會以及村委成員,甚至牽涉到相關的行政機關;同時,由于農村村民的法律知識不是很強,他們對糾紛和矛盾處理結果的評價一般不是從法律上考慮,而是根據自己的社會經驗和內心判斷,如果不符合自己內心的判斷,很容易造成對法律機關的不信任,而尋求其他途徑進行解決,從而引發上訪。因此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或者單一的訴訟手段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糾紛的解決,我們必須尋求多元化的農村糾紛解決方式。

二、社會轉型期農村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必要性

農村地區的糾紛處理方式應該是在傳統和現代之間、人情與法律之間尋求的一種平衡,而且應當包含傳統糾紛解決機制的合理內核,并在現代法治理念的引導下加以規范,避免單純依靠司法訴訟來解決糾紛的局限。[1]在制度設計的時候應該考慮傳統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自的優勢和不足,把二者很好的結合起來,使糾紛解決的各種方式都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處理農村社會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

(一)傳統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和農村需求

目前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民間調解、行政解決、仲裁等作為本土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對農村糾紛的解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們有自身優勢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難以滿足當前農村群眾的需求。

1、民間調解

民間調解長期以來在解決農村糾紛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民間調解包括一般的民間調解和人民調解。一般的民間調解指的是家庭和家庭內部的調解以及村中有威望人的調解,這種調解一般成本較低,而且也能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使糾紛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作為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其對農村社會糾紛的解決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社會轉型進程的加快,民間調解制度受到了極大地沖擊。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所追求的是一種“天人合一”,“無訟”的境界,其實施的時候依靠的是調解者本身的威望和權威,第三者本身的威望成為糾紛能否解決的重要因素。在目前的農村社會中,很多糾紛都依賴于村中有權威的第三者來調解,其自身的主觀意向影響著糾紛的是非曲直,這種現象已經嚴重干擾了現代民間調解制度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中國傳統的調解方法強調的更多的是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更多的追求息事寧人而不是保護當事人本應有的合法權益。傳統調解制度“無訟、恥訟”的價值取向與現代調解制度的要求不相符合。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傳統的村莊共同體開始解體或者已經解體,原有的禮治秩序和民間權威被打破,族長、老人或者長者,這些在昔日儒家學說所構筑的傳統差序格局中享有較高權威的人,由于不具備現代經濟、法律的知識,不能適應時展,而喪失了其原先所具有的權威性。[2]很多農村中的青年外出讀書或者打工,他們接受了現代都市社會的教育,農村傳統的風俗習慣、權威在其心中的位置已經大打折扣。隨著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傳統的風俗習慣已經逐漸被現代的規范所取代。村民對糾紛解決的權威性要求很高,民間調解缺少信得過的第三者權威,其功能也自然弱化。再加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人民調解員法律素質、業務能力和水平偏低,對農村社會的糾紛存在著應付的心理,缺乏應有的責任感。這些都使得民間調解的作用大打折扣。

2、行政解決方式

行政解決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調解和行政裁決兩種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社會公德等,通過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以消除紛爭的一種調解制度。行政調解具有專業性、權威性、糾紛解決主體的廣泛性、綜合性的優勢。中國民間對行政機關的調解仍十分看重,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的第一反應往往就是找政府,通過行政機關對農村糾紛進行調解,其結果在心理上更容易讓糾紛當事人信服和接受。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在農村中往往被用來解決相關的土地承包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等。

但是農村糾紛行政解決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阻礙了其在糾紛解決上的作用。首先目前我國行政機關解決農村社會糾紛的體系還沒有建立,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缺乏必要的規范性和約束性,往往都是采取一些概括性的手段,各種手段不明確,適用范圍也不明確,相互之間也缺乏彼此的銜接和互補,造成各種方式缺乏合力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隨著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行政機關已經表現出對民事糾紛也越來越不愿意介入的傾向;此外,我國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機構和人員是隸屬于行政機關,在處理一些涉及到政府機關的農村糾紛時容易偏袒政府機關,缺乏公正性,如土地權屬爭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等;最后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步驟、順序等程序性問題做出詳細的規范,這勢必會損害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公正性。

3、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糾紛交給中立的民間組織進行審理,并作出約束糾紛當事人的裁決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仲裁是由爭議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由其共同選定第三人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他們之間產生的爭議的一種制度安排。面對農村社會中諸如婚姻家庭、債權債務等糾紛,仲裁是沒有管轄權的。由于仲裁自身的特征,目前仲裁機構參與處理農村社會的糾紛,主要體現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諸如快捷性、靈活性、經濟性等特點。但是,由于仲裁自身的特征和不足,制約了仲裁在農村的發展。首先,仲裁宣傳的社會覆蓋面不夠,群眾知曉率低,農村中的絕大部分村民對仲裁制度根本不了解。其次,我國仲裁機構少,仲裁力量薄弱,加上仲裁機構的不公開審理,導致仲裁在農村難以推廣。最后,仲裁裁決效力不穩。民事訴訟法上規定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仲裁法上規定有撤銷裁決程序,兩個程序可以先后啟動,導致仲裁效力的不穩。

(二)單一的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隨著中國法治化的發展,農民法治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逐步提高,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逐漸成為農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有效手段。訴訟的程序性、公正性、權威性、可執行性也使得農民更加傾向于訴訟手段。

但是,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訴訟的高成本上,對農民而言,如果打官司,路費、律師費、訴訟費以及誤工費等會給給農民造成極大的負擔。其次,訴訟的機會成本過高。因為訴訟具有程序性,這就是使得訴訟要花費比較大的時間和精力,從而造成當事人不得不放棄其他一些事情,勢必會造成其他方面一定的損失。最后,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能力有限。現階段,社會的不斷變動和發展導致了法律的滯后和不完善,我國法官又沒有造法的權力,法院必須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解決糾紛。這就使得一些問題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糾紛很難通過法院得到解決,反而不得不通過其他手段解決。此外,農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是基于雙方之間的信任來交往的,訴訟會打破這種平衡,引起雙方之間關系的緊張,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農村糾紛解決方式可以相互補充、揚長避短

法學家江偉說過:“中國社會正處于巨大的變革之中,現代化雖然正動搖、瓦解著農村傳統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但這一過程尚在進行中,對于相當多的農村社會來說,防止因糾紛導致矛盾激化、維持和諧的人際關系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盵3]這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存在的社會和文化基礎。雖然農村經濟的市場化趨勢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導致社會關系的結構性轉變,但是隨著農村法律知識的增多,法律意識的提高,農村已初步具備了法治實踐的社會基礎,農村社會關系已經開始向契約化的方向發展,這會有利于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的發展。我們在處理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時將訴訟與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結合起來,根據情況確定方式,以更好的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

1、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符合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精神和農村社會情況。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和諧”精神與“無訟”理想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鬃釉岢觯骸奥犜A,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明確提出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理想。尤其是在更多地保持著傳統色彩的農村,非訟傳統仍然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在農村糾紛解決的實踐中,村民們更多地受到“非訟”傳統的影響,對訴訟更多采取的是一種將信將疑或者無可奈何而取之的態度。

在農村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一個村里的人或多或少的具有一定的親戚關系,這種情況下人際關系的維持和修復尤其具有重要意義。農村糾紛的解決需要通過一種溫和的方式去處理,需要事后對糾紛主體間的關系做到盡可能修復,需要對整個農村和諧的不良影響降到最小,采用非訟方式,當事人平等、直接表達自己的看法與要求,在心理上,當事人感覺自己受到了尊重;在解決結果上,當事人對自己充分參與后,得出的結果更容易接受。[4]這樣就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挽回和修復,消除當初對立情緒。

從經濟性上看,非訴訟方式也是更適合解決農村糾紛。相比之下,非訟方式的采用要便捷,可即時、方便的自行或通過第三方直接主持解決,具有時空的便捷性。并且,協商選擇時間、地點甚至最終的解決結果,整個過程是低成本的。從經濟上講,非訟方式更適合農村的需要。

2、訴訟解決方式在農村地區尚有很大發展空間

隨著市場經濟的條發展,農村社會的形態開始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傳統的熟人社會正逐漸發生改變,向陌生人社會過渡。社會結構越復雜,社會交往的深度和密度指數越高,對國家法律的需要會越多。[5]社會轉型期,中國的農村社會要從整體上由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農村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將會逐漸增大。

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競爭意識的強化,村民之間的關系逐漸利益化,隨著利益沖突的加劇,村民開始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利益,厭訟、以訟為恥,息訟等觀念逐漸轉變,村民開始覺得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很正常。當發生糾紛的時侯,村民都愿意選擇訴訟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也更加容易得到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村民對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公信力也越來越尊重和期待。隨著村民經濟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發生糾紛時,村民開始選擇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以前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而放棄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現象正逐漸減少。伴隨著國家法制在農村的發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的生存空間正逐漸被法律等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所擠壓,訴訟解決糾紛也越來越多得到了認可。

三、農村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糾紛解決方式的構建

雖然通過司法解決糾紛是農村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司法要壓制、取代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而是追求司法必須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保障,成為保障正義的最后一條防線。最科學、最合理的選擇就是建立農村糾紛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在分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利弊的基礎上提出:農村糾紛的解決要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合理確定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適用領域以及找準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點,在此基礎上,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訴訟方式也要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作用,并以判決為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的農村糾紛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糾紛解決機制,從制度上使訴訟內外糾紛解決機制之間實現良性互動。

(一)農村糾紛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領域劃分與銜接點確定

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如何選擇?首先,他們應該在自己一定的領域內發揮各自的作用,這個范圍內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暫時不要干預;其次,要合理確定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過渡點和銜接點,當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無法完成時,可以即刻換成另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目前農村實際,我們要確立司法在糾紛解決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保證每一個公民都有并能夠行使平等的訴訟權利。但司法不應成為第一選擇,而應成為最后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受到民間調解方式的不公正待遇或者此種方式無法解決時,保證他們能夠順暢的求助司法救濟。在訴訟作為保障時,最大限度地實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在具體的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除涉及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外,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的自治與合意,賦予他們更多的選擇權。在建立多樣化的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實行分流,[6]合理確定兩種糾紛決方式的適用領域。比如對某類型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熟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等,在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則鼓勵調解,采用非訴訟糾紛決方式,即使最后采用訴訟手段也可以考慮將調解作為訴訟的前置性程序,只有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才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這就是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點。如果糾紛對當事人的利益涉及較大且民間調解等方式不利于維護自身的權利,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選擇何種方式要視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也要根據當事人綜合考慮。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共同構成了解決農村民事糾紛有機完整的體系,只有這兩個方面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從建立健全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要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雖然通過司法解決糾紛是農村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司法要壓

制、取代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外的糾紛解決制度,曾經對解決農村糾紛、維護農村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民調解不僅符合現代民主法制的精神,而且有助于農村糾紛解決 和維護農村穩定。以人民調解為主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可以有效地對司法補偏救弊,并具有特殊的優勢,我們應該通過解決農村人民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發揮其在農村糾紛解決中的重大作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和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制度。首先,現代的人民調解制度既要要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繼承和創新,又要擯棄傳統調解制度“無訟”等觀念的糟粕, 消除傳統調解“人治”的傳統理念影響;其次,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和選拔。要建立起有利于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的管理體制。一方面,組織、動員離退休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及大學生等法律服務志愿者進行“法律下鄉”,加入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改變和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對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及業務能力培訓。由縣級司法機關、法院及其他教育部門等共同組織或分別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也業務能力培訓,增強調解人員的法律素養。同時,還應當將此種培訓工作予以制度化,借此以強化培訓的效果。最后,要簡化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程序。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調解法》賦予了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經過司法確認后具有執行力,但是如何進一步方便快捷的進行司法確認,使我們進一步要解決的問題。

(三)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要以司法調解為優選,判決為保障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既具有審判的性質又兼有非訴訟解紛方式的特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章、最高法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五部分以及最高法關于民事調解若干意見都對司法調解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而從制度上確認了司法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院調解保留了傳統調解的形式,在調解時仍遵循自愿的原則,法官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可以考慮民間習俗,考慮當事人的社會環境,使糾紛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法院調解是司法對民間的糾紛解決方式施加影響與采納的結果。調解運作中,國家法成為樹立國家權力權威的話語資源,調解成為國家權力下鄉的有效工具,“調解之所以能進入正式的司法制度,成為一道法定的程序,決非偶然,絕非僅僅因為它是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是實施權力的有效工具?!盵7]這種糾紛決方式得到了不少學者的肯定,同時也受到了老百姓的歡迎,對消除社會糾紛與矛盾,緩和對立情緒,節約司法資源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我們要進一步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作用。

首先,法官在處理農村糾紛時,如果適合司法調解,則優先選擇司法調解,將判決作為保障手段,法官要盡可能得進行調解,實在無法調解時才采用判決方式解決。其次,司法調解要與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相結合,樹立“大調解”的觀念與格局,努力改變過去司法調解方式單一的狀況,激活調解資源,發揮工會、婦聯、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派出所等與當事人聯系密切的單位和部門在解決糾紛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調解,充分利用社會力量解決社會糾紛。我們還應當處理好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關系,建立相關部門聯調聯動的有效工作機制,整合各種資源,統籌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的合力,高效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針對社會轉型期的農村社會特有的糾紛現況和不同主體的特定需求,任何一種單一的體制和糾紛解決方式都無法滿足農村社會的現實需求,只有建立一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是正確的選擇。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農村社會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糾紛解決機制,面對糾紛時要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可供農民選擇。一方面,訴訟手段在介入農村糾紛時,考慮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社會效果,以真正適合農民的需要,并且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給予必要的尊重;另一方面,農村社會不應該也不能夠僅僅依靠民間習俗的調整,必要時還是需要訴訟手段作保障。對農村糾紛要根據農村情況和糾紛性質,在健全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同時,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作用,并促進二者之間的互動和銜接,建立適應我國農村社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注釋:

[1]嚴軍興:《多元化農村糾紛處理機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頁。

[2]李旎凡:《略論我國農村的人民調解》,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學會編:《糾紛解決-多元調解的方法與策略》,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頁。

[3]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頁。

[4]李長?。徊芸?;王妍:《基于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7-08-26。

[5]傅華伶:《從鄉村法律制度的建設看法律與發展:糾紛的解決與經濟發展》,載吳敬璉、江平主編:《洪范評論(第一卷第一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6]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頁。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5

一、目標任務

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處置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探索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規程和仲裁機制。切實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能力,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行為,減少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而產生的上訪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成立仲裁機構。成立由農經局張徐祥任主任,農經局陳惠芬、駱初陽任副主任,法制辦、婦聯、國土資源局、司法局、農經局有關領導為委員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經局。委員會負責本市范圍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查、調解、仲裁工作。

(二)組建仲裁庭。仲裁委員會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仲裁庭設在市農經局。仲裁庭設仲裁臺、書記員臺、申請人席、被申請人席、第三人席、證人席、群眾旁聽席等。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共10人組成。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從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司法工作者與律師中聘任。

(三)制定仲裁制度。制定《*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暫行規定》、仲裁辦法、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仲裁庭成員職責、書記員職責、檔案文書管理制度和仲裁紀律等制度。

(四)規范工作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建立從案件受理到文書送達、監督、回訪的工作機制,確保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對案件的立案、受理、取證、現場勘查、舉證、調解、開庭、合議、裁決、執行、結案等每一個環節都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確保仲裁公正進行。

(五)加強檔案管理。建立檔案室,指定專人管理仲裁檔案。仲裁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并制作結案審批表,書記員負責把各種調解、仲裁文書整理歸檔,并由首席仲裁員審簽后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仲裁檔案一案一卷,分類保管。

三、工作步驟

為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市政府決定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時間從20*年5月至20*年5月,具體分為方案制定、機構組建、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四個工作階段。

(一)方案制定階段(20*年5月至7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實施方案和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

(二)機構組建階段(20*年8月至9月)。組建仲裁委員會,設置仲裁庭。起草完成各類制度、文書、表格等。

(三)組織實施階段(20*年10月至20*年2月)。在上級指導下,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聘請仲裁員,開展宣傳活動,籌備實施首次仲裁活動。

(四)檢查驗收階段(20*年3月至5月)。按照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要求,對照檢查,規范提高,準備接受省農業廳對我市試點工作的檢查驗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保障。市政府建立由錢松華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張建平、農經局王妙榮任副組長,農經局、財政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婦聯、法制辦、局、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經局,農經局張徐祥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市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鎮鄉、街道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承包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糾紛的特點、趨勢和難點等問題,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完善辦法。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落實經費、人員等各項保障措施,抓好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及時解決問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有序、健康開展。

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范文6

牽頭領導:,負責科室:基層股。

工作任務:結合“人民調解化糾紛促和諧”和“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繼續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攻堅破難”活動。指導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把滾動排查矛盾糾紛放在首位,不斷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并對排查情況登記、分類造冊、落實責任人,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早分流、應調盡調;積極參與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努力化積案、消老案、攻難案;及時掌握新類型矛盾和涉命、涉殘糾紛的調處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健全“大調解”網絡體系,推進專業調解工作

(一)涉及法律服務方面的工作

牽頭領導:,負責科室:公律股。

工作任務:指派律師出任牽頭單位組建的專業性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參與調解。

相關工作: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土地流轉、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物業管、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醫療、交通事故、消費、婚姻家庭、校園及周邊等矛盾糾紛專業調解工作。

(二)涉及法制宣傳方面的工作

牽頭領導:,負責科室:法宣股。

工作任務:督促指導各縣各有關部門采取多種方式、運用多種手段,著力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調解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處化解矛盾糾紛能力。廣泛推廣“調解文化大院”建設,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學法、用法、依法表達訴求。配合牽頭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按照宣傳方案和內容,派出人員宣傳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工作:強化法制教育,做好“三山一界”矛盾糾紛中法律宣傳。

(三)涉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

牽頭領導:,負責科室:基層股。

工作任務一:對已組建的醫療糾紛專業調解組織,掌握醫療糾紛排查化解情況,全面推動醫療糾紛專業調解工作。

相關工作:醫療糾紛專業調解工作。

工作任務二:深化人民調解工作,細化源頭防范、滾動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第一時間、第一地點有效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措施,配合牽頭單位強化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協作。

相關工作:治安糾紛專業調解工作,類型化司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

工作任務三:指導司法所,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數據庫和人民調解員數據庫、人才庫,拓寬人民調解員選聘渠道,強化培訓;協調落實人民調解經費,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員以獎代補獎勵機制;完成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審核和登記備案,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動態信息規范錄入“大調解”工作信息管系統平臺,并通過平臺通報人民調解組織及人員調整變動情況。

相關工作:強化工作保障落實,強化調解隊伍建設。

工作任務四:指導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統一使用司法部下發的制式人民調解文書,規范檔案管,建立“民間糾紛排查登記簿”、“民間糾紛受調解登記簿”等薄冊,建立簡易調解案件和成案調解案件臺賬、登記表。

相關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管,規范排查調解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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