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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1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2
1.實施綜合監管分類執法。推進食品藥品監管“網格化”,依托市場監管網格小組,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定人、定責、定標準。協同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充實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專業力量。貫徹落實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指導意見,結合綜合監管分類執法,調整優化落實“縣鄉兩級”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區市場監管局、區編辦、各中心、街道)
2.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保障食品安全作為市場監管的首要職責,分級確定各級重點工作任務,并逐級簽訂食品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黨政同責”,將食品藥品安全分別納入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和政府綜合目標考核。(區考核辦、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中心、街道)
3.完善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落實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統籌屬地市場監管所、市場監管“網格員”、食品藥品安全“四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四員”工作職責和考核管理辦法,健全中心(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中心、街道)
4.推廣“雙隨機”抽查。研究制定全區食品藥品監督檢查計劃,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中,大力推廣
“雙隨機”抽查和“三查三單”制度。(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5.推行風險分級管理。配合落實市食藥監局風險分級管理模式,實現分級管理在食品藥品監管品種、環節的全覆蓋,提供精準監管、風險管控水平。(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6.推進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建立健全食品藥品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制度,完善“紅黑榜”制度。(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7.積極開展示范創建。創建各級各類食品藥品安全(誠信)單位,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對照蕪湖市創建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城市實施方案,全面開展自查,進一步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補缺補差,認真做好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城市創建迎檢工作。(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各中心、街道)
8.深化“一大三小”整治。加大整治力度,明確目標任務,強化按季調度考核,落實以獎代補政策,確保完成整治任務。原則上每個中心(街道)每個季度完成1家小作坊、3家小餐飲、1家小藥房整治,全區每半年完成1家農貿市場整治。(各中心、街道、區市場監管局)
9.強化食用農產品源頭治理。嚴格執行農獸藥使用管理、生產檔案管理、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管理和產地準出管理(自律性檢測)等制度,協同推進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檢,公開抽檢結果,強化抽檢發現問題處置。(區農水局、各涉農中心、街道)
10.開展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以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種植養殖場、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使用高毒農藥、瘦肉精、水產品禁用藥物、有毒有害物質,濫用抗菌藥,未按規定實施病死和病害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區農水局、各涉農中心、街道)
11.推進食品藥品監管規范化。全面落實許可認證、監督檢查、稽查執法、抽檢監測、檢驗檢測等各項工作規范。嚴格許可準入管理。規范食品藥品許可(備案)操作流程,嚴格許可審查和審批結果公開。加強許可備案現場核查,加強食品藥品許可(備案)跟蹤檢查。(區市場監管局)
12.推進食品藥品監管痕跡化。結合風險分級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市場監管平臺,分級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對象數據庫。全面實施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各級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量化分級檢查2次,非重點監管對象按計劃隨機抽查,原則上每年現場檢查量化分級不少于1次,量化分級結果和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理措施全部上網公開。(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13. 強化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國家、省、市相關工作部署,圍繞節假日、中高考等重點時段,學校周邊、農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兩超一非”(即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重點問題,疫苗、食用油等重點品種深入開展各類整治。結合投訴舉報辦理開展飛行檢查和專項整治。推進農村自辦宴席監管,加強“小飯桌”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快檢。(區市場監管局、區教育局、各中心、街道)
14.加強糧食、進出口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推進糧食重金屬污染治理,開展庫存糧和收購糧質量安全監測,防止重金屬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加強進出口食品監管,開展進出口食品風險監控和預警工作。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一次性餐飲具消毒單位監管,落實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區商務局、區衛計委、區市場監管局)
15.加強監督抽檢。統籌“國抽”“省抽”“市抽”品種、對象、時段安排,開展區級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工作,加大食用農產品抽檢力度,擴大監督抽檢覆蓋面,提高食品藥品抽檢靶向率。*年,區級食品抽檢不低于300組。(區市場監管局)
16.加強風險監測。加強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藥械(化妝品)不良反
應(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統計、分析工作。(區衛計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7.加強應急管理。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機制,修訂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水平。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時,積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區應急辦、區市場監管局、區衛計委、各中心、街道)
18.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監督、稽查結合,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加大立案查處力度。加強案件協查和投訴舉報辦理,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提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零差錯”。完善食品藥品廣告監測查處機制,加大違法食品藥品廣告查處力度。加強對食品安全侵權的民事保護。(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19.打擊違法犯罪。推進檢打聯動,強化行刑銜接,建立健全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信息前輿情應對分析等工作銜接機制,依法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率達100%。(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水局、區檢察院、鏡湖公安分局、各中心、街道)
20.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和食品藥品安全“四員”、市場監管“網格員”培訓,培養業務骨干。推動基層全面深化“六統一”,探索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深化食品藥品監管依法行政,規范投訴舉報辦理。(區市場監管局、各中心、街道)
21.加強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實施農產品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確保5個基層所建立檢驗室,8個社區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市場建立食品快速檢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民生辦)
22.加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力度。將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風險監測、監督抽檢、應急處置、舉報獎勵、科普宣教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區財政局、各中心、街道)
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3
關鍵詞:場外衍生品市場;標準化;中央對手方:透明度
JEL分類號:G18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2-0081-05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場外衍生品市場備受爭議,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缺失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機后,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各個國家和經濟體都掀起了一場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改革的浪潮。在美國,歷時兩年、被譽為美國“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明確將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在歐盟,2009年10月20日,經過公開討論后,歐盟委員會公開了其關于場外衍生品市場改革的建議。全球層面上,2009年9月29日召開的G20峰會更是詳細列出了場外衍生品市場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這如火如荼展開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改革一方面凸顯當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彰顯著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制度改革的趨勢。
一、場外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彰顯加強監管的重要性
場外衍生品市場自產生以來,憑借其不受合約標準化、保證金、信息披露以及相關規則約束的優勢,受到投資者青睞。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全球經濟不確定因素的增加,場外衍生品更是因其具有的多樣化、靈活性等特征獲得快速發展,并形成巨大規模。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6月,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合約名義本金余額為582.7萬億美元,市場價值為24.7萬億美元,分別是1998年同期的8.1倍和9.6倍。
與此同時,企業通過場外衍生品市場管理風險的比例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勢頭,根據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2009年的統計數據,全球500強企業中有94%的企業使用場外衍生品市場管理經營風險,與ISDA在2003年進行的同類調查相比,增長了4個百分點。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在企業風險管理上發揮的重要作用顯示,監管有必要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
二、金融危機凸顯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供給不足
與場外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各個國家、經濟體、國際組織關于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立法和監管制度卻相對滯后和缺位,即使占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名義本金余額43%的英國和39%的美國也不例外。
(一)法律供給嚴重不足
美國期貨市場第一部立法是1922年9月21日實施的《谷物期貨交易法》,但很快該法被1936年通過的《商品交易法》取代?!渡唐方灰追ā芳訌娏寺摪钫畬ζ谪浗灰椎闹苯颖O管,并設立專門監管期貨市場的商品交易所委員會。1947年商品交易所委員會改組為商品交易管理局。1974年,美國國會針對期貨市場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商品交易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頒布實施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并依據該法于1974年成立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取代原商品交易管理局?!渡唐菲谪洭F代化法》擴大了“商品”的范圍,將有關貨物、服務、權利、利益等期貨合同都包括進來,但規定該法不適用于外幣、政府債券、證券期權、抵押證券等金融工具的場外交易。為了促進金融創新、維持美國在快速發展的全球金融市場的領導權,美國通過了《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CFMA明確規定,只要交易滿足以下條件,就不受CFTC的監管:在達成協議、合同或交易時,締約雙方都屬于“合格締約者”;締約雙方都屬于個別協商完成交易;不在統一平臺上完成或進行交易:而“合格締約者”包括富有的投資者、經驗豐富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在合格“購買者代表人”的協助下被認定為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者,這樣,利率、匯率、貨幣、證券、股票指數、信用風險等類的衍生品交易,由于全部都是發生在“合格締約者”之間,因此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這就意味著,CFMA明確排除了CFTC對OTC市場的監管。金融危機期間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破壞性最強的金融衍生產品――信用違約掉期(credit-default swaps,CDS)等產品,CFMA也明確規定,包括信用違約掉期在內的“掉期協議”不受聯邦證券法管轄。
但是,金融危機爆發證明這種對“合格締約者”之間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進行豁免監管的“去規則化”的做法是完全失敗的。隨著金融工程科學的快速發展,金融工具被不斷創新,一些衍生品幾經結構化后,變得非常復雜。這些復雜的、結構化的衍生品由于全部發生在“合格締約者”之間,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幾乎不受任何監管,完全是一個不透明的黑暗市場。
英國和美國一樣,也沒有單獨的立法來規范場外衍生品交易,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監管。英國金融市場主要的法規是《1986年金融服務法》和《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0年以前,英國金融市場以自律監管為主,2000年FSMA的頒布奠定了英國成文法規范下的單一監管模式,自此英國逐漸告別主要依靠自律的監管模式,轉而采用更為統一與更多政府干預的金融法框架,1998年6月1日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成為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FSMA的規定,為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詢服務、經紀服務的,都需要獲得FSA的授權,但是為自己進行交易,或者通過FSA授權機構進行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進行交易,或者為同一集團其他公司交易,則不需要取得授權,這樣,場外衍生品交易就被排除在FSA的監管范圍之外。隨著場外衍生品市場規模越來越大、結構越來越復雜、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如此規模龐大、卻疏于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的恣意發展最終成為引致金融危機的導火索之一。
(二)自律監管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自律監管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的自律組織主要有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和巴塞爾委員會。其中以ISDA最為重要。
ISDA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協會,成立于1985年,自成立以來,就致力于為場外衍生品市場參與者提供交易合同的標準,從源頭上控制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風險。ISDA最主要的貢獻是制定了場外衍生品交易的行業標準,并為合約條款提供了法律定義,其中ISDA主協議是當今國際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中最重要的標準化協議,得到廣泛適用。通常情況下。衍生品交易者進行交易前先簽訂ISDA主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主協議簽訂后,雙方
再簽訂書面確認函、確定交易的特定條款。ISDA根據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不斷修訂和完善主協議的內容。
ISDA制定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主協議在增加合約的流動性、減少交易不匹配現象、節省談判和達成協議的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們提出的原則和措施對各個國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建議很難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監管措施,而且,由于ISDA主要由少量大交易商控制,他們制定的ISDA主協議維護的是交易商的利益,尤其是在交易商和終端用戶的協議中,更為明顯。因此,自律組織在規范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行為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金融危機的爆發也證明了這一點。
(三)交易主體內部控制不足
由于場外衍生品交易操作復雜,資金流動隱蔽,單靠外部監管很難全面、及時地對企業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內控機制建設同樣是現代企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但是,受制于資本本身的逐利性和交易主體的利潤驅動本質,交易主體內部控制機制很容易失靈。1995年巴林銀行事件、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法國興業銀行事件以及2010年華爾街“欺詐門”事件,都說明交易主體內部控制不足是導致衍生品交易風險的重要原因。
總體上,金融危機前,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處于非常薄弱的狀態,金融危機使得這些缺陷充分暴露出來。為了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金融危機后,各主要國家、經濟體和國際組織都開始反思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缺陷,并因此掀起了一場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的浪潮。
三、場外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改革趨勢
(一)提高產品標準化程度
場外衍生品區別于場內衍生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產品結構多樣、復雜,在場外衍生品市場,既有高度標準化的產品,也有結構非常復雜的產品和專門訂購的產品。金融危機證明,當大量非標準化產品出現時,就可能破壞市場基礎結構、降低市場透明度、增加市場風險,進而影響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所以,提高場外衍生產品標準化程度成為金融危機后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改革的核心。
各國監管者努力通過提高場外衍生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鼓勵交易者使用標準化程度更高的、相對簡單的衍生品,以此降低產品上不必要的復雜性,采用更健全的風險管理,降低衍生品交易中的操作風險。在美國,監管者粗略估計,大約2/3至3/4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違約互換可以被標準化,在能源和其他商品領域,大約一半的產品可以被標準化。英國監管者也意識到提高場外衍生產品標準化程度有助于促進場外衍生品在統一的交易平臺上交易,有助于在清算和交割環節采用統一的制度安排,進而有助于促進場外衍生品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增加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效率,目前,英國正努力采取行動,在監管者和市場參與者之間,就什么是標準化以及如何實現標準化等問題達成一致。
(二)提高市場透明度
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超出法律規制和監管機構的監管是釀成金融危機的根源,而且,金融機構持有的這些場外衍生品都屬于表外資產,即使專業機構投資者也很難判斷它們的價值,尤其是在信用評級機構給予其AAA等較高評級的情況下,這些場外衍生品的真實價值就更難以確定。金融危機期間,沒有人能夠確切知道那些抵押類衍生品的價格,以至于這些資產被稱為“有毒資產”。金融危機后,增加衍生品市場透明度成為衍生品市場立法和監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標。
美國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通過修改《商品交易法》和《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內容,要求所有未經中央對手方清算的合約向受監管的記錄機構報告,中央對手方和受監管的記錄機構對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后,建立總持倉量和交易量數據庫并開放給公眾,要求單個交易者的交易和頭寸情況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及該機構的上一級管理者報告,以此增加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英國監管者也明確提出,要更多披露有關場外衍生品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信息,提高市場透明度。
(三)推動場外衍生品集中清算
金融危機暴露出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不健全是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最薄弱的環節。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不健全將抑制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并因此破壞交易者之間的聯系網絡、影響市場流動性、遏制市場活力。因此,金融危機后,各個國家和經濟體包括一些國際組織都意識到采取更健全的對手方風險管理,促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交易通過受監管的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進行統一清算是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最關鍵的一步。
所謂中央對手方統一清算是相對于雙邊清算(bilateral clearing)來說的,兩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前者的買賣雙方分別與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交易者履約風險由中央對手方承擔,中央對手方就像一個斷路器,一個交易者的違約風險不會產生多米諾效應而傳遞給其他交易者;而后者是合約雙方互相清算、互相承擔履約風險,當一個交易者尤其是大的金融機構產生違約風險時,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甚至給金融市場帶來系統性風險。
正是由于CCP能夠產生持續的、關鍵的風險管理職能,降低系統性風險,金融危機后,各國監管者努力促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交易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清算。美國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修訂《商品交易法》及證券市場相關法律,使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產品通過受監管的CCP進行集中清算;歐盟于2010年7月完成的《關于衍生品和市場的公眾咨詢》也要求所有適宜進行清算的合約都必須在授權的中央清算所進行清算;英國政府同樣支持那些“具有統一清算可能”的場外衍生品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2009年9月召開的G20匹茲堡峰會上更是提出“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品合約最遲應該在2012年進行集中清算”的目標。同時,美國、歐盟、英國還要求CCP必須在監管機構注冊,必須有充足的保證金覆蓋,實施穩健的準備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風險控制手段,以此降低CCP本身的風險。
(四)加強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風險管理
場外衍生品市場最重要的特征是產品結構多樣、復雜。尤其是那些專門為非金融企業定做的產品更是如此,因此,場外衍生品市場總是存在一些因為難以標準化。無法通過CCP進行集中統一清算的產品的交易。為此,各國監管者提出通過采用雙邊擔保機制加強這類交易的風險管理,同時,雙邊擔保機制要配合經常(最好是逐日)評估并補充足夠保證金、完善的法律和操作框架、適當的資本金需求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此避免當一個大的市場參與者發生違約風險時波及其他交易者、進而產生系統性風險。
(五)充分發揮資本金的作用
提高資本金要求是消除場外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又一重要工具。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要求所有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夠對其對手方形成大的風險頭寸的機構實行穩健和審慎監管,內容包括保守的資本金要求以及與對手方信用風險相關的保守的保證金要求;對于所有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不通過中央清算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應提高資本金要求。歐盟委員會和英國監管者也提出,要加大中央清算和雙邊清算之間的資本差異,以控制市場風險。在2009年9月開展的G20峰會上,各國監管者也達成一致:非中央清算的合約應該比中央清算的合約執行更高的資本金要求,以與其風險相匹配。
(六)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4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5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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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6
關鍵詞:金融工具創新 市場監管 方針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我國金融市場也隨著不斷發展壯大,同時也為我國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初步的發展創造了全新的條件。但是,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市場的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與規范金融創新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工具創新及監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創新概述
金融工具創新是金融創新的核心內容,它就是從以前傳統的基礎性金融工具,通過技術滲透而衍生發展出來新型的金融工具。這種創新主要是通過對金融工具的收益,風險,流動性,可交易性,數量大小,期限長短和權利義務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創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貨、期權、貨幣互換、利率互換。
(二)金融監管概述
1、金融監管定義
金融監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過特定的政府機構(如中央銀行)由演員進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監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義和政府監管行為??v觀全球,所有國家都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也有客觀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類型
(1)分業監管。分業監管即金融行業針對不同的業務內容分別設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比如美國就是分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過分業監管模式對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支柱性金融產業進行監管。
(2)統一監管。統一監管即由職能單一的中央銀行或者專門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從而保證金融領域能夠健康有序發展。
(3)不完全統一監管。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主要表現形式是牽頭監管模式和雙頭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主要由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全權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從而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比較及時有效的協調磋商機制。雙頭監管模式主要是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為綜合金融監管委員會,然后由金融監管委員會與中央銀行共同負責其他相關金融監管主體的協調工作。
二、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現狀
(一)政府監管現況
對于監管主體,其中一個重要監管組織為銀監會,主要職責是監管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對在中國境內依據法力法規開設的私人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汽車公司的法人,國外銀行在中國國境內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關規定的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監管。而與銀監會不同的是,證監會主要對國內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黃金交易所除外)進行監管。
(二)行業自律現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的發展成熟,我國將會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場內交易工具,針對場內交易市場,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為目前主要的自律組織。我們國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機構,為了場內的金融創新工具我國設立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三)跨鏡監管和國際合作現況
各國政府組織之間金融創新工具交易監管合作主要通過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為單邊或多邊。即監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過政府的政策調節和使用現代技術,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國國情的不同,從而找到共同的監管目的,并積極制定相應措施,達到各國間政策上的融合。
國際互換與衍生工具協會、國際清算銀行等是目前國際上進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監管機構。我國已經成為了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組成成員。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還是國際互換及衍生工具協會的會員。
三、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政府監管效率低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強,我國仍使用一線多頭的監管模式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層的監管職能,當金融創新工具這一新興的市場出現問題時,就需要各個具體的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才能拿出相應的應急措施,這大大延長了解決問題時間周期,從而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而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需要監管部門能夠及時對具體情況作出反映,拿出解決辦法。
(二)行業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來我國雖然有一些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性組織,但是他們均是在計劃經濟市場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這些自律性組織完全成為了政府的附庸,沒有獨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發展很不完整,很難獨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發揮自律組織的獨立地位,故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組織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動監管金融市場的功能,且受政府影響嚴重。
(三)跨境監管與國際監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場不斷深入開放、金融一體化的不斷加速的情景下,我國在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雖然取得了前進,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接納,但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仍需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衍生品是進行國際合作的主體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體的合作。目前我國達成的國際合作協議也同樣是針對監管金融機構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極少是對其他非金融機構的交易主體如企業和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交易行為的國際監管合作。在企業及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需要加強。
(四)退出機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
我國雖然已出臺了多部金融法規,但只對市場準入有著嚴格規定,而在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市場退出的法規。所以,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時,金融監管只能借助強制性行政干預來解除金融風險。
四、完善我國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構建高效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
隨著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一步發展以及混業經營模式的強化,綜上分析得知我國監管模式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與不足,以前一線對多頭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勢下必須構建一種新的監管體制,應自己根據具體情況及想要達到的監管目標進行全方面的設定,以彌補現價段監管體系的不足,且必須具有靈活性,以便隨時調整,應對突況。
(二)完善健全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金融創新工具為后起的新興產業且發展速度很快,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及監管系統都相對滯后,而我國是一個以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國家,政府部門政策的引導對各方面的影響較大,常常對市場造成混亂場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確政策導向,又影響了自律部門對市場的監管。故應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創新工具市場。
(三)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雖然我們國家的銀行機構、證券機構等協會對市場經濟各行各業的自律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各個協會沒有顯示出他們在金融市場的風險監管機制中的作用。在監管金融創新工具市場時, 應明確區分各協會自律監管的職能,改變傳統一對多的監管模式;與此同時,行業協會也應該提升自己監管的能力,設立于金融市場運行相符合的管理條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強審慎性監管力度
現如今,我國金融監管目標逐漸由社會的政治功能向優化資源配置的社會經濟目標轉移,改變了僅僅依靠行政命令的監管模式,有效發揮了金融管制和約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動監管過程中,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創新動向及時做出相應的反應,積極鼓勵金融行業不斷進行創新,通過更新金融目標轉移方式及手段,從根本上減少“行政國家”各種副產品滋生發展的現象,從而促進金融監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轉變。從某種意義上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漸減少計劃性監管,另一方面是逐漸增加審慎性監管。審慎性金融監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機構自的基礎之上建立的,它著重強調要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通過經濟力量本身制約一些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的活動,進而保證金融服務業的品質,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
五、結束語
金融創新工具作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產物,是實現金融創新的突破口,也是資本經濟發展中的焦點問題。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產生的風險遠遠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容小覷、勢在必行。但僅僅依靠政府的監管還遠遠不夠,同時還要建立包括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內的三層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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