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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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1

關鍵詞:工程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

中圖分類號:D422.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現狀

據統計,市區自2011年1月至12月底共接待農民工投訴登記232起,市區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達 9373.4萬元,拖欠人數達8424人,僅2012年春節前的1月份接待農民工投訴登記80起,拖欠數額就達3638萬元,拖欠人數達2779人,拖欠工資數額之大、涉及討薪人員之廣都是歷年清欠工作中所沒有過的。

二、成因分析

造成工程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市場準入條件低、招投標不規范

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市場準入條件低,招投標不規范,自主招標隨意選擇隊伍直接發包,特別是2008年以來我省市場放開、政策優惠,部分開發商本身就沒有足夠的資金搞開發,又急于施工,由于建設資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無力承擔分包企業的人工費,就導致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還有的開發項目甚至違法開工,未按規定辦理建設手續,擅自招攬無施工資質的隊伍違規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資金管理混亂,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農民工工資,大大增加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發生的概率。

(二)建筑企業違法分包、轉包、掛靠

目前建筑企業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外地施工企業尤為嚴重,在施工現場僅設項目部,不具法人資格,出現勞務糾紛時要聯系公司,時間很緊,農民工又等不得,很難處理。他們層層轉包給一些不具備資質又無資金承受能力的“包工頭”(即自然人), “包工頭”私自招攬民工,在建筑工地務工時與民工之間往往又是 “口頭協議”, 極易造成欠薪事件發生。

(三)不按工資支付周期支付民工工資

部分建筑工地每月不能按時發放工資,而采取每月發給部分生活費或采用借資的形式借一部分工資,大量工資款要到年底或工程結束時才一次性結清。年底或工程結束時,企業因資金原因導致民工工資無法及時全額兌現,造成民工工資拖欠。

(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層層拖欠

不少時候,建設單位因資金不能按期到位,又不愿意或無資金能力按合同支付給承包單位,從而導致民工工資拖欠。

(五)“包工頭”承包項目虧損

在工程分包中,部分包工頭以極低的價格承包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又因管理不善,工程結算時出現虧損,從而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六)工程或項目完工后不能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民工在工地務工后,項目部或“包工頭”以沒有驗收為由不與民工結算工時,也不支付工資。民工投訴時,因無工資結算相關憑據(完工單、欠條、務工記錄等),難以及時解決兌現拖欠的民工工資。

(七)結算糾紛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資

在施工過程中因增減工程量或施工質量問題需要返工以及出現工傷事故后的賠付糾紛,造成欠薪案件。

(八)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

一是農民工往往認識包工頭,經常跟隨他們外出做活,他們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二是沒有欠薪證據,在一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于農民工和包工頭之間是口頭協議,較少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打欠條甚至死不認賬,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

三、對策措施

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造成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時有發生的現狀,為避免或努力減少此類事件發生,特提出以下對策措施:

(一)、嚴格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建設單位行為,防止拖欠工程款

1、加強對建設、開發項目的監管。嚴格審查建設單位,尤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到位情況,對建設資金達不到國家要求的新建項目,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

2、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確保開發企業實力。暫停審批注冊資金一千萬元以下的開發企業,外地二級以下的開發企業不準進入衡水轄區,進入衡水轄區內的外地開發企業,必須繳納開發企業信用保證金,繳納比例為開發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300萬元。

3、在辦理土地征用、計劃、規劃審批、施工許可、房產登記等手續時,業主必須出具由清欠辦認定的無拖欠工程款證明手續,否則,不能辦理上述五項手續。

4、在建項目未按施工進度拔付工程款且超過規定期限的,一經查實,收回其施工許可證,暫停工程建設,待其按要求簽訂還款協議或付清欠款后,方可恢復建設。

5、嚴禁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嚴禁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協議,如確需簽訂其他合同或協議,必須到原施工合同備案單位進行備案,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嚴防拖欠農民工工資

1、凡是進衡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招標企業、監理企業、檢測機構等企業必須到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進衡備案手續。對未辦理進衡備案手續的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理。

2、為防止發生施工總承包企業圍標、串標、掛靠、違法分包、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外埠施工企業在辦理進衡備案手續時,必須繳納建筑業企業信用保證金100萬元―200萬元。

3、凡是進衡參加招投標活動的施工企業必須出具其注冊地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守法證明”、“工資無拖欠證明”等。

4、為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及投訴案件糾紛問題,要求每個在建項目工地要設立農民工維權協調小組。維權協調小組的主要成員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該工地的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第一時間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排除隱患、預控群體上訪事件,并及時向市清欠辦、人社、住建等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5、為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明確農民工在轄區項目工地的工作身份,實行實名制,勞務負責人必須到市清欠辦或建筑市場監管機構備案。

6、農民工必須與建筑企業或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持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上崗證上崗,否則農民工不準進入轄區工地施工,無勞動合同或無證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糾紛,將到勞動仲裁或司法部門處理。

(三)、建立依法投訴,合法維權制度

1、建筑工地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建筑業企業、維權協調小組或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⑴建筑業企業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簽字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⑵建筑業企業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的;

⑶經建筑業企業聘用,未接受崗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持上崗證即被派駐建筑工地上崗的;

⑷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張貼懸掛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牌的;

⑸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時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的。

2、建筑工地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遵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投訴,不得采取過激行為,或妨礙、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凡采取爬塔吊、堵路、圍堵或沖擊政府機關等過激行為惡意討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觸犯法律的,公安部門將依法處理。

3、建筑工地農民工進行投訴,應當出示本人與建筑業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點工派工通知單、上崗證、建工靈通卡或者其他類似證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勞動工作量等書面資料。

(四)、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問責力度

1、完善誠信體系建設,加大清除力度和處罰力度。凡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本地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一律停止其在衡水市范圍內的招投標資格,并做出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信用檔案手冊,列入“黑名單”,并暫扣資質證書或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凡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外地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場,并上報省住建廳。

2、建立風險預防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維權協調小組、張貼支付農民工工資公告。

3、強力推行建筑勞務實名制“一卡通”工作,落實建筑勞務實名制系統的使用。各施工企業、項目部都要建立建全一卡通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規章制度、實施措施、并派專人負責。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2

關鍵詞:高速公路 資金 使用 管理

一、項目基本情況

龍城高速路面總承包項目(起點榆次龍白終點祁縣城趙)屬于龍城高速建設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長71.59公里,全線采用雙向六車道瀝青混凝土路面結構, 雙向六車道設計,行車時速為120公里。主要工程項目有:主線,匝道、收費站、服務區的路基排水及部分坡面防護工程;路面基層結構層(砂礫墊層,水穩砂礫(碎石)底基層,水穩碎石基層);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通信管道預埋工程;榆次太谷連接線包括路基、路面和橋涵工程,改移路路面結構層及瀝青表處面層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工程.合同價10.9億。

二、總承包項目施工過程中資金的使用管理

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多有使用的發承包方式, 總承包工程企業普遍存在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為加強龍城高速公路路面總包項目部建設資金的管理,保證項目建設資金安全、合理使用;施工過程中龍城路面總包項目部對路面各分部資金的使用執行以下程序:

一是業主只和總包項目部簽訂施工合同,總包項目部和各分部簽訂聯合承包協議。

二是為確保建設資金安全,保證路面總部對路面各分部帳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路面總包項目部在指定開戶銀行開設臨時賬戶。各分部的款項支付統一從總部賬戶支付。

三是 路面項目部收到龍城高速建管處撥付的建設資金后,按照路面項目部和路面各分部項目部合同約定有關條款的時間和方式,將工程計量款扣除質保金,稅金,農民工保障金后分配給路面各分部,路面各分部要保證將撥付資金專項用于龍城高速建設項目,不發生挪用轉移資金的現象;

四是路面各分部收到分配的工程計量款后,上報《龍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用款計劃表》考慮到各分部上報資金計劃時間上的差異,為不耽誤各分部工期,也為確保晉中龍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各分部可將《龍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用款計劃表》按照龍城高速建管處資金使用計劃的要求,先經路面分部項目部財務及領導審核簽字加蓋路面項目部及分部項目部財務章后,再由各分部上報晉中龍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審批,項目部備案。

五是依據龍城高速建管處規定,支付工程款執行以下規定:

(1)向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附勞務分包合同。

(2)辦理材料、設備等采購業務和其他項目支出時,應先填寫用款計劃申請表,并出示購貨合同、協議或發票并附相關材料的合格證等;經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后辦理,同時應將合同、協議和發票等復印件附在計《龍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用款計劃表》備案。

(3)與上級單位發生的往來。乙方向上級單位繳納管理費、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租賃攤銷費等款項時,應將所支付款項分明細列表,并附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賬通知等相關資料,應經領導審查批準,確保資金??顚S?。

(4)向個人支付結算款項時應提供合同(協議)、發票等;向單位和個人支付預付款和借款時提供合同(協議),并預扣各項稅費,在單項工程完工結算時(或一定期間內)由收款單位、個人提供合法的發票。

(5)嚴格控制現金的使用,禁止大額使用現金。

六是關于農民工工資發放問題,為了確實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正常發放到位,總包項目部要求各分部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將農民工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碼、工種、工資標準等信息資料與身份證復印件一并登記造冊,在指定銀行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及檔案管理,統一辦理工資卡,每月工資25日前造表復印兩份上交龍城公司,龍城公司在支付計量款時按各分部上報的農民工工資表總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暫扣5%的農民工保障金,在農民工工資全部足額發放后,并且將發放工資聲明公示七天,確定農民工無疑義后,龍城公司將暫扣的5%的農民工保障金退回路面各分部。

三、高速公路資金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思考

龍城高速項目資金是第一條由山西地方政府投資的項目,但高速公路資金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財務管理觀念淡薄,對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認識不足,許多施工企業比較重視施工任務的承攬、重視施工進度的完成和工程質量的提高,認為抓好生產是關鍵,忽視了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其次,財務管理體制不夠健全,財務監督職能較弱;此外,資金管理薄弱,缺乏統一管理。施工企業的特點是流動頻繁,高度分散,造成企業資金分散,影響了資金的籌集、調配和使用效率。一方面,個別單位多頭開戶,資金閑置,沉淀嚴重;另一方面,一些單位卻為籌集急需的小額資金而為難。有的企業內部單位經營狀況好的時候自行其是,總想擺脫公司總部的監督、控制,當經營狀況惡化時,又回過頭來尋求公司總部資金的支持。企業資金缺乏統一管理,在有新工程的同時卻面臨著嚴重的資金短缺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加強對資金管理的重視,將其視為項目建設的核心來抓,同時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形成完善的財務管理機制,確保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到位,最直接的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四、結束語

龍城路面項目資金使用及管理,通過自己的一套細化的管理模式,各分部將審批后的《龍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用款計劃表》留總部一份備案,送開戶銀行一份??偛繒?,出納在付款時逐筆核對,確保了建設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參考文獻:

[1]李剛,鄭國營,鄭國帥.論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方式及原則[J].企業家天地(理論版),2010,04:129-131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3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稱為“農民工”,他們為城市的建設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長期以來“農民工”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主體地位。一方面,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成為頑疾;另一方面由于廣大農民工沒有城市戶口,無法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因此給一些企業有了可乘之機,同時農民大多數文化程度較低,導致缺乏勞動合同的概念,不知道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社會上存在著大量的由于工資所引發的勞動爭議以及,這對于社會秩序的問題以及法制化建設都存在著極為不利的影響。從現有的條件出發,探索和建立適合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出路。

一、農民工勞動合同糾紛問題的分析

近年來,國家、政府、社會各方對于農民工工資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無論是從法律政策的層面上,還是從社會輿論的層面上都給予了農民工很大的幫助,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農民工工資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年終欠薪事件屢屢發生。因此,我們必須深入到這一現象的底層之中,去找尋其發生的根源,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民工的工資問題。

(一)體制方面

正如之前所言,農民工并沒有成為單獨的、明確的勞動法上的主體。客觀來講,現階段的廣大農民工仍然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烙印,仍然被現行的二元戶籍制度所羈絆。農民工按照勞動法應該享有其作為勞動者所應有的權利與義務[1]。但是,從勞動法的層面上來看,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的社會地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尤其是在行業的準入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農民工受到政策上的歧視,因此其權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在計劃經濟體制與二元戶籍制度的制約之下,用人單位利用這種政策上的漏洞,以及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從而規避其責任,這是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層面

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中是針對最為嚴重的農民工工資的拖欠問題,不斷加大懲治力度和制度建設水平,并且一直在不斷地積極完善之中。但是,法律法規的完善始終與經濟發展速度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這種勞動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滯后性所導致的制度缺失,也是成為影響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因素之一。1、盡管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實事是農民工自身法律素質的低下以及其所處的弱勢地位,讓其根本就無力與用人單位討價還價。同時,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是格式條款,有些就是我們通常所言的霸王條款,農民工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因此很容易落入合同陷阱之中,等到想要維權時,才發現其已經處于不利的地位。一旦發生侵權損害,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承擔到什么樣的程度,法律都沒有對此問題進行細化,法律不僅僅要做到形式上的公正,更應該從實質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從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仍舊存在著很大的缺失。因而,給用人單位留下了可乘之機,給農民工造成了不利的影響。2、從《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于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所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來看,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并沒有從法制的角度出發,沒有盡到其應盡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對于違法行為往往沒有太大的顧忌,最多只是罰款等,對于行政處罰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例如,從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法律并沒有給予行政部門強制用人單位執行賠償金的權力,這也是導致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出發,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理念,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只要用人單位“認錯”態度較好,能夠主動支付拖欠的工資,就不在要求其進行賠償。這種工作態度,直接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與嚴肅性,同時也讓用人單位更加得無所忌憚。又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在剛才我們所提到的那種心態的指導下,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很少會為了那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去追討經濟補償以及賠償金,對于違法企業最多就是罰款了事,根本就沒有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因而勞動違法情況屢屢發生,屢禁不絕[2]。3、從現行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來看,法律在設置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條件、程序等方面過于寬容,明顯偏向于用人單位,而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例如在規定中“用人單位如果發生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時,只要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即可暫時延長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現實情況是農民工大多數沒有自己的工會,也不知道存在這樣的法律規定,即便存在工會的,由于缺乏獨立性,根本無法代表工人與用人單位進行博弈,同時,法律對于拖延的最后期限也沒有明確的界定,給企業留下了可乘之機。

(三)監督方面

我國的社會誠信制度以及信用體系并沒有完全的建立。由于缺乏社會信用體制的監督,所以對于企業拖欠工資,似乎是司空見慣的,并沒有想到將這些缺乏誠信的單位列入誠信“黑名單”之中,這也就助長了企業對于拖欠工資的心安理得。社會對于企業的這種行為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當農民工被迫上演一幕幕“跳樓”鬧劇時,才進行一番疾風暴雨式的批判,最后也往往不了了之,并沒有從整體上去理解這個問題,從制度上去解決這個問題,這也是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

(四)管理方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用人單位的監管缺乏主動性,而農民工往往缺乏勞動維權意識以及維權知識。因此,一旦出現被侵權的情況,不知道該向誰去告,怎么去告,或是由于擔心公正以及成本等問題,要么忍氣吞聲,要么走上極端。同時,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力,一些地方存在著勞動保障監察資源緊缺的情況,這也是制約其起到行政監管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縣級政府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缺乏獨立性,其工作經費的來源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企業的財政稅收支出,這讓其開展監管工作陷入了很大的被動與制約。由于行政監督的缺失,導致了不少企業存在著大量非法用工情況,以及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情況,卻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建構途徑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問題,因此是當前法律工作的當務之急。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必須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依靠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各方力量的相互協調與配合。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資支付制度,才是最終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

(一)強化監督機制的建構1、完善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勞動保障監督部門應該加強日常的巡查工作,擴大巡查的范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并且加強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方面的宣傳與教育,尤其是針對勞動密集型企業,例如建筑行業等,應該加強監管的力度。督促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提供勞動合同的副本,以備核查其是否存在違法的情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經營,規范勞動用工情況。對于存在違法情況的企業,必須加強處罰的力度。同時,建立起通報舉報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且做好舉報投訴的接待工作以及保密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舉報情況應該積極予以查實,并且對于違法違規企業建立起長效的監管機制。在日常巡查的基礎上,勞動保障部門還可以聯合其他有關部門繼續開展專項檢查,從而有效地減少欠薪事件的發生。2、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這是一項主要適用于建筑施工領域內的專項制度,一般在新項目開工前,要求企業按照工程合同的價款,在指定銀行內預存工資方面的保證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對這部門資金進行監管,企業如果發生拖欠工資的情況,行政部門有權動用保證金,用以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果項目完工后,并未發生拖欠情況,這部分資金將歸還給企業。這一制度在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因此應該擴大其覆蓋面。國家應該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統一的規范,在提取比例的設置上應該做到合理,對于專門賬戶的使用、管理以及資金的支取情況,應該公正、公開與透明。同時,施工企業也應該積極履行其法定義務,足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是限額的保證金?!肮べY支付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應該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始終能夠積極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或是無違反勞務用工管理規定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當減少或是減免其保證金的支付[4]。盡管,這一制度在不少地區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各地方對于這一制度的規定,大多停留在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而沒有賦予其實體法的資格,因此法律效力較低,缺乏強制執行力。因此,這一制度的推廣必須要有實體法的支持,因而必須加強其立法進程。3、建立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建立工資支付誠信制度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誠信意識,有利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將企業納入到地方信用體系之中,根據其在工資支付等勞動問題上的表現,給予其不同的等級評定。遵紀守法,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可以將其評為信任企業,并且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屢教不改的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且進行長效監管,向社會公布情況,讓勞動者能夠辨別。

(二)強化立法層面的工作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必須完善立法,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加強違法懲罰力度。從完善勞動保證法律法規入手。清理其中陳舊的,不合時宜的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拋棄落后的身份等級觀念,平等對待農民工。同時,從保障民生的高速,積極落實憲法中關于保障勞動權與生命權的規定,從立法的層面上保證職工的勞動報酬權,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對于那些長期存在惡意欠薪的企業,應該在《刑法》中增加惡意欠薪罪。對于惡意欠薪的認識應當明確,不能夠姑息養奸,從而有效地打擊這種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強化相關法規的執行力度首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加強勞動行政執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對于用人單位違規支付工資的問題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應該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于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應該予以重點檢查。其次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做到權責相稱。也就是說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行為,不僅僅是一種行政權利,同時也是其作為行政主體所必須要承擔的義務,如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那就是一種行政不作為,因而需要承擔行政責任[5]。這不僅能夠有效地發揮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力度,同時能夠有效地督促其認真執法。對于那些違規情況嚴重的企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公布上網,對于不接受處理的企業,情況嚴重時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甚至限制或是剝奪其再次開業的權利。

(四)強化第三方協調架構的建設職工工資水平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應該尊重職工的意愿,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與職工代表就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以及工資水平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協議。從全國總工會公布的資料來看,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能夠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縮小市場經濟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異,工資的增長水平應該與企業的發展相適應,讓職工能夠公平地享有企業發展的成果,從而更加積極地為企業提供服務。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能夠有效地維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良性發展。同時,各地應該積極發揮協調作用,鼓勵企業開展集體工資協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業或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開展區域性、行業性的工資協商,從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工資待遇。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4

關鍵詞:建設領域 ;工資拖欠 ;長效機制

中圖分類號:[F04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因拖欠工人工資發生農民工過極討薪現象在全國各地不同程度的頻繁上演,特別是建設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有近70%的民工被拖欠過或者正在被拖欠著工資。當前,建筑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同時成為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之一,廣大農民工進入建筑業,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就業結構調整,增加了農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環境的不確定性,市場與現場、項目與總部的分離,建設領域用工量大、人員流動性大,農民工工資計算方式復雜及勞務用工行為不規范等都加大了管理難度,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埋下了隱患。

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拖欠的根源 (一)施工企業墊資施工造成給付能力不足。建筑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現狀導致建筑企業之間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處于建設方為了降低成本、轉嫁風險,競相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甚至資金充裕的建設方也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長期以來墊資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現象。施工企業墊資的壓力隨著層層轉包又轉嫁于民工,造成民工工資的拖欠。 (二)層層轉包導致包工頭利潤薄弱。由于轉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存在,建筑領域的資金供給鏈越拉越長,一般情況下需經過:建設方一總承包—勞務分包—大包工頭—小包工頭(班組長)等多個環節,才能流向民工。民工處于資金供給鏈的最后一環,任何一方出現問題都會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為前面各環節主體轉移風險、轉嫁債務和爭奪利益的犧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環。

(三)行政資源有限,無法規范用工行為。目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均處于超負荷運作,作為規范勞動秩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配備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比例較少,難以有效規范勞動人員復雜、流動性大的建筑行業。目前,建筑行業近90%的勞務用工單位都沒有與班組或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因此在施工期間或完工后因計價范圍、單價和質量缺陷等方面的糾紛造成帳目不清無不法核實其真實身份和應得工資的拖欠投訴屢見不鮮,從而增大了清欠協調部門的工作難度。

二、行政部門協調難點

(一)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資拖欠協調難度很大。民工工資拖欠是工程款這個債務大鏈條中的一環,其根源是未按合同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而造成的拖欠。據統計,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的投訴中,60%都是因為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所致,而在建設單位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一時要求其彌補數額巨大的工程款缺口,相當困難。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無力支付的情況下極易造成大規模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危機社會穩定。

(二)“非法討薪”蔚然成風致使清欠工作極其被動。農民工采用極端方式討薪,雖然絕大部分的動機都是為了拿回“血汗錢”,而不是想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損害他人利益,不存在動機上的惡意,卻產生了事實上的惡性后果,也成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在日常工作中,針對動輒拉閘、堵路,或聚集在政府辦公場所逗留、滋事的不按正常程序討薪的“過激”行為,公安機關又不能給予有效制止和打擊,長此以往,不僅損害了守法民工的利益,更是助長了“過激討薪”之風氣,這種形式不容樂觀。

(三)超出行政協調范圍的案件,民工拒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工資存在巨大爭議,在行政協調范圍內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的案件,因懼怕承擔高昂的訴訟費及面臨舉證難和審理周期較長的困境,民工拒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容易引發民工過激行為。

(四)對勞務企業缺乏有效監管致使拖欠投訴量攀升。由于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較短,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各項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大部分勞務企業出于降低成本考慮,以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取代勞動用工合同,讓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包工頭”為其承擔用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轉嫁風險,而拖欠一旦發生,因“包工頭”是自然人,抗風險能力差且流動性較大,造成民工權益很難保障,但勞務企業的層層轉包,卻為拖欠民工工資埋下了重大隱患。

(五) 協調部門執法力度不足,訴及效力不及于自然人。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拒不出面協調解決的包工頭威懾力不夠,缺乏強制涉案人員到場接受調查的手段,導致協調處置工作難以進行。

三、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意見

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普遍存在,既是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某些深層問題在建設領域的突出反映,又使建設領域給人秩序混亂和誠信缺失的印象,嚴重影響整個建設領域的社會形象,很不利于建筑市場長期、穩定和規范發展,也給社會增添了許多不和諧因素,所以勞動保障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長效機制,從根源上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此,有幾點建議如下:

(一)創新手段,發揮建筑企業誠信評價綜合能效。一是與民工工資保障金聯動,堅持保障金處罰聯動的原則,起到了保證金收繳的輻射作用;二是與誠信考核、資質考核聯動,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對存在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降低其誠信得分,限期內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等申請;三是與招投標及市場準動。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等級直接影響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項目投標的資格,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又發生新欠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堅決暫?;蛉∠鋮⑴c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二)密切配合,形成行政司法整體合力。一方面加強行政部門之間的聯動。按照“屬地管理,統籌安排,分工協作”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和分工聯動機制;另一方面加大行政司法之間的聯動。對于需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第一時間給予農民工司法援助,開設“綠色通道”,對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給予優先立案和審理。

(三)實行農民工工資卡制度。農民工工資“銀行打卡制”是指企業須將工資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交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發放。同時,施工項目的承建方要給每位農民工辦理銀行卡,每個月由企業按時足額地把農民工工資打到銀行卡上。通過這種工資款與工程款單列撥付并直接進入農民工工資卡內的支付方式,不僅能保證工程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程序,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還能有效防止勞務公司截留工資挪作他用,以及包工頭卷款逃匿等惡性事件發生。同時,也為主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減輕了工作壓力,逐步規范了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簡易操作流程如下:

通過以上工資卡支付方式,建設單位

每月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所需的工程款,從而有效控制了墊支修建容易造成拖欠的風險,同時也避免了包工頭(班組長)以農民工工資名義來討要利潤的的發生,因此工資卡的推行和使用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5

陽光工程20__—20__年培訓規劃

為搞好我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提高我縣農民工的素質和就業技能,加快富余勞動力向非產業和城鎮轉移,實現穩定就業,按照省陽光工程辦的有關會議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訓規劃。一、基本情況

##地處贛西北邊陲,與湘鄂贛三省九縣毗鄰,總面積4504平方公里,為全省之最,總人口78萬,其中農業人口66萬,是人多地少、山多水少的國家級貧困縣之一。全縣勞動力總量達35萬之眾,年外出務工達17.4萬之多,其中農民工13.4萬,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福建等地方從事手工制造或苦力打工等低技能工作,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月工資在300—800元不等。由于農民工文化少、技能低,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由于產業不斷升級換代,相當一部分農民就業無門,有的流浪街頭,有的往返反復,有的即使找到了工作,但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卻沒有保障,有的農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或城市生活常識,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針對農民外出務工存在的這些問題,可見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已是迫在眉睫。

二、有利條件

一是農民工素質低,無一技之長,希望政府給予扶助,樂于接受培訓;二是我縣農村外出農民務工人員達13.4萬之眾,渴求參培對象多;三是縣陽光工程辦招標認定的8個培訓基地,都已具備法人與技能資格,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及相關配套條件。

三、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任務,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就業率為目標,運用財政扶持政策和競爭激勵手段,充分調動農民、培訓基地及用人單位的積極性,主要開展轉移就業前的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堅持短期培訓與學習教育相結合、培訓與技能鑒定相結合、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我縣農民增收。

四、目標任務

20__年,培訓轉移農村勞動力2500人,在縣陽光工程辦招標認定的8個培訓基地開展培訓;20__—20__年在全縣開展較大規模的農民工培訓,建立起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制,加大培訓資源的整合開發力度,主要開展就業前引導性培訓及職業技能培訓,同時對進入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民進行崗位培訓,六年計劃培訓30000人。其中計劃20__年完成3000人,20__年3500人,20__年4000人,20__年5000人,20__年6500人,20__年8000人。20__至20__年主要開展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20__至20__年,同時對已進入非農業就業的農民工開展崗位培訓。

五、效益分析

農民通過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了勞動技能,全縣20__年至20__年實施陽光工程后如完成培訓計劃32500人,就業率按85計算為27625人,按平均每人年增收4000元計,至20__年可為全縣農民增收11050萬元,增加就業崗位2萬余個,而實施陽光工程,都是利用現有的培訓機構,無須另行投資教學場地及其他配套設施建設,只需在原有基礎上“錦上添花”,投資回報率很大,是一件多么“陽光”的事。

六、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陽光工程的組織領導,縣里成立由主管副縣長任組長,由縣農業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和縣城鄉建設局共同參與的“##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協調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陽光工程綜合協調和項目監管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辦公室,各鄉鎮均成立相應的機構組織,落實專門負責人,配合搞好農村勞動力的培訓與轉移工作。

2、強化項目管理

一是堅持“管培分離”的原則。農業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辦公室工作,擬定項目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牽頭搞好培訓單位的招投標,認定培訓基地,監督檢查培訓基地的培訓實施情況,開展學員就業情況抽查和培訓效果的評估驗收,建立項目檔案等。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落實培訓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監督檢查培訓補助資金的使用,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對培訓工作的督促檢查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 責,密切配合,為農民工培訓提供優質服務。培訓基地主要負責具體培訓任務、日常培訓工作、培訓后輸出就業工作。

二是堅持“農民受益”原則。獲準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的培訓基地,須相應降低農民工學員的培訓收費標準;農民工自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鑒定機構視情況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3、籌措培訓資金

要實施好陽光工程,不僅僅是要充分利用政策,爭取財政扶助,同時要結合農村實際情況及相關農業項目的實施,千方百計從計委、老建扶貧貸款及農業專業項目等渠道爭取經費支持,還要與用工單位開展聯合辦學培訓,分擔培訓費用,同時調動鄉(鎮)村基層組織及農民本身的積極性,使對農民工的培訓與轉移形成齊抓共管,你幫我助的良性互動格局。

4、整合培訓資源

在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訓機構,加強基地建設,完善教學培訓條件,建設一批能起示范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引導和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聯合,增加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引導和鼓勵教育培訓機構與勞務輸出(派遣)機構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通過簽訂培訓訂單或輸出協議,約定雙方責任和權益,實現培訓與輸出(派遣)的良性互動。

5、建立效果評價制度

建立農民工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實現高質量就業目標為導向,制定評價標準,定期對開展農民工培訓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專業設置、培訓內容、課程安排、收費標準、招生情況、學員結業率、結業學員鑒定通過率、就業率、工資水平等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6、健全培訓網絡

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范文6

今年初,云南省政府就下發了《關于做好2014年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地多部門全力追討欠薪,讓工資受拖欠之苦的農民工們一塊石頭落地,可以安心回家過年。

案例一:追討80萬元工資

在蒙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持下,云南天佑熊業制藥有限公司(甲方)與四川省閬中順達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乙方)坐在一起,商討如何解決拖欠農民工80多萬元工資一事。

2012年初,云南天佑熊業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藥公司)就廠房建設與四川省閬中順達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合同,合同總價為2400萬元。

2013年5月,廠房竣工后,制藥公司以工程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項,93名建筑工人的工資也一直沒有支付完。工人們多次找到制藥公司討要,但公司拒絕支付。

眼看就要過年了,農民工開始用堵路、圍堵廠房等辦法,討要拖欠的80多萬元工資,此事被當地公安機關勸導平息。紅河州與蒙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入調查。

在蒙自市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局的主持下,甲乙雙方就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磋商,但甲方一直以工程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尾款,并表示他們已經按照合同進行支付。乙方說,2400萬元的合同總款,甲方只支付了1800多萬元。由于甲方在施工過程中修改了規劃圖紙,增加了600多萬元的工程款,甲方現在還欠他們1100多萬元。

由于甲方不愿意支付農民工工資,乙方表示拿不出來,蒙自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負責人表示,他們將按照相關規定,動用甲方交納的66萬元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再由乙方拿出20多萬元,確保農民工拿著工資回家過年。

案例二:110余萬墊付款回來了

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努力下,包工頭湖北人龔士敬和他的工友們拿到了110余萬元執行款。

2010年8月26日,湖北人龔士敬與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仁公司)簽訂了勞務施工協議。9月1日,他帶著10多個老鄉開始修建蠻耗到金平的二級公路。干了8個月后,他收到了宏仁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隨后,由于宏仁公司沒有及時撥付工程款,在2011年5月至9月間,工程被迫停工。最終,他靠借貸墊支,按照合同規定完成了施工任務。之后,雙方打起了官司。

2013年9月23日,云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宏仁公司向龔士敬支付工程款110.84萬余元。終審判決后,宏仁公司仍然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在昆明查到了宏仁公司兩個法人代表名下的寶馬車、房產,還在中國人民銀行查到了宏仁公司的財產信息,于去年12月24日拿到了全額執行款。

近兩年來,紅河州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共為2.8萬余名農民工追討到了工資,金額達1.9億余元。

紅河州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孫旭明說,今后將把建筑工程領域當作監管重點,要求用人單位除了交納3%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外,還要按照不低于10%的資金預存入工資準備金賬戶,并向銀行書面承諾,該賬戶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三:拿著工資回家過年

今年1月中旬,昆明幾十名農民工在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的幫助下,拿回了拖欠一年多的74萬元工資。

一大早,鞠先生帶著欠條,和幾位工友一起領到了15萬多的工資,鞠先生說,自己的工作早已做完,就盼著拿到這欠了一年多的工資回家過年。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去年12月初接到農民工的投訴,承包方四川華海建筑有限公司在接到了金坤世紀建設項目后,將部分工程包給了一名叫王志明的包工頭,并且按工程進度與其結算工程款,而包工頭卻因為工程延期,材料上漲,將部分工資款劃入工程款內。

在與承包方、包工頭之間多次協調之后,雙方終于達成了共識,拖欠的工資由雙方共同負責,四川華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王發明說:“我們也考慮到工人回家過年的實際困難情況,決定由我們墊出欠款的70%給他們,把工資發了,讓他們回家過年?!倍O碌?0%欠款則由包工頭王志明承擔。

案例四:4萬元也是辛苦錢

云南省牟定縣法院,一起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年多的案件,在非訴審查階段畫上了圓滿的句號,農民工在春節喜領拖欠工資。

2012年初,農民工楊某、熊某、黃某受何某的雇請到位于牟定縣境內的某石材廠打工,三人工作了一年到2013年1月,包工頭何某無錢支付工資,便打下欠條。三人多次找包工頭何某催要未果,便到牟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經核實查明,該廠系武定縣的王某投資設立,王某將紫砂巖荒料的開采承包給何某,而其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何某共拖欠農民工工資4萬余元。牟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相關規定,對該石材廠處于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作出了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行政處理決定,某石材廠僅支付了1萬余元工資后就再也未支付。牟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申請縣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一邊是辛勤勞作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無錢回家過年,一邊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躲貓貓”。如何讓農民工安心回家過年?

在非訴執行案件審查中,承辦人認為該石材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存在,其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但若按正常程序,審查完畢后,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后移送強制執行,這樣時間拖得過長,會影響到農民工回家過春節。承辦法官主動做好案外協調工作,積極與王某聯系,但王某表示,其與何某之間訂立了合同,農民工是何某雇請,欠條也是其出具的,應該由何某支付。但此時,何某卻玩起了失蹤,無法查找到下落。承辦法官沒有放棄,采用法律手段,通知王某及三個農民工到法院接受詢問。

今年1月15日下午4時,王某從武定縣趕到了牟定縣法院,由于王某將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何某,故王某應該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經過近三個小時的耐心說服,王某同意由其支付何某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晚上7點多,雖已是寒冬,但牟定法院行政審判庭內卻充滿暖意,王某當即通過手機銀行將款項轉到了農民工各自的銀行卡上,來自祿豐縣的農民工楊某、熊某和來自宣威市的黃某,在確認被拖欠的工資已打到各自的銀行卡上后,臉上露出了開心的笑容!

云南省政府: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早在今年初,云南省政府就下發了《關于做好2014年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現春節前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基本辦結。

曾拖欠過工資將被納入監控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各地各部門以建筑、交通、餐飲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為重點,將容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和曾經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納入監控范圍,及時發現和解決欠薪隱患。對招用農民工較多和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特別是未按照《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建立工資準備金和工資保證金的項目,一個不漏地進行排查,對存在的拖欠工資問題或拖欠苗頭,指定專人負責,督促企業采取措施盡快解決。

惡意拖欠工資可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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