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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1
規章制度是學??茖W管理、民主辦學、依法治校的依據和保證。為建立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推動學校體制機制創新,努力為學??茖W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學校現行的規章制度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則
規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體現法制統一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保留適應的、廢止過時的、修訂殘缺的、制定空白的”,結合高等教育規律,特別是我校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針對性、可操作性,體現穩定性與前瞻性相結合。
二、清理范圍
本次規章制度清理的重點為20xx年版《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中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清理標準
明確各制度的“留”、“廢”、“改”、“立”,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學校所執行文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與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一致,適宜于學校的管理實際和發展需要,應當繼續執行的,予以保留。
“廢”是指:凡在實施過程中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形式要求,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不相符合,不適宜于學校的管理要求,已經沒有存在必要的,已經過時的規章制度或條款要明確廢止執行;
“改”是指:對不適應形式要求、部分內容不和適宜,與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現行依據有所調整,不完全適宜于學校規范管理和科學發展、尚不夠完善的,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應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訂完善。
“立”是指:現行制度整體上已不適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際工作需要填補制度空白的規章制度要著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從實際出發,結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梳理,填寫《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各部門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過程中,從文體、內容、執行效果及依據和合法性等方面,按類逐文進行審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廢止或補充的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領導閱批。
(二)歸類
本次清理規范工作采取“分塊處理”、“歸口清理”的方式進行。“分塊處理”即“留”、“廢”、“改”、“立”,先行完成對應予廢止的規章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宣布廢止的工作,之后陸續完成對擬修改和新制定的
規章制度的審核和工作;“歸口清理”即相關部門、二級學院、直屬單位實施“誰制定(規章制度)誰清理”的原則。
新修訂的黨的工作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黨委工作規則、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紀檢工作、工會工作、共青團、學生會工作等7個方面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綜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學與教研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學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衛、后勤管理和建設規劃等9個方面的制度。
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清理范圍內劃分、歸類各部門部門的規章制度進行清理。
(三)清理審查
各單位在明確各項制度的“留”、“廢”、“改”、“立”的基礎上根據主管領導意見,調整、完善文件內容,形成內部意見后報主管校領導,由主管校領導報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廢止和制定。
1、審核內容
(1)政策法規審核:制定主體有無權限,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是否合法、明確、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與上級文件相抵觸。
(2)依據審核: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所依據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現行有效,名稱是否正確。
(3)內容審核:是否從實際需要出發,是否科學、全面、合理、系統和配套;與本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有無矛盾,是否重復,是否互有抵觸;具體內容是否與主體一致;是否符合學校目前的實際需要和未來發展需要,是否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內容;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主體、程序、對象及監督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執行效果是否達到規章制度的制定目標;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分歧意見是否一致,會簽單位是否齊全;是否具有先進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體式審核:規章制度的字體、格式等表現形式是否規范統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處理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文種是否恰當;文稿結構是否符合公文寫作要求。
(5)文字審核:表述是否規范,包括字、詞、標點、語句和邏輯結構是否準確、合理;計量單位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文、數字、層次、序數等是否規范。
2、審核程序
擬寫人初核、處室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簽。
(四)印發公布
修訂完畢,學校按規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發《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
五、清理結果及報送要求
規章制度清理結果分為:保留、修改、廢止、新立四類(見附表1《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對于需要廢止的,提出明確理由;
對于需要重新修訂的,應當說明修訂的必要性。
校發規章制度需將《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紙質及電子版(目錄及內容)各1份,并需加蓋單位公章。
其它部門制定的某些規章制度是否與你處相關規章制度有重復、交叉或沖突的地方?或你認為學校還應制定哪些規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學校規章制度清理工作組,具體負責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初步審查各單位清理目錄,研究解決清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具體組成如下:
總負責人:
總協調:
匯總:
政策法規審核:
依據審核:
內容審核:
體式審核:
文字審核:
校屬各單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清理目錄,并派專人負責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項
1.加強領導,組織到位。此次規章制度梳理、修訂和完善,工作量大、覆蓋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學校制度建設的意義與緊迫性,把制度修訂工作作為近期重點工作任務來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各階段任務有序推進。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07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國際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自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國際貿易、交流的深入,為我國企業不斷吸收國外先進經驗提供了平臺和空間。國外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先進管理經驗,不僅可以保證產品質量,而且可以提企業的整體運營水平,增強了企業的可持續競爭力。國內的企業管理者應當要有國際化眼光,企業管理要與國際先進管理制度接軌,其中要邁出的重要一步,就是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但現階段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得不到廣泛推廣,導致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沒有持續改進、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不是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而是放松管理,體系運行形成兩張皮,體系要求是一套,實際管理卻是另一套,結果導致管理大大退步,前期為認證審核做的大量工作前功盡棄、付諸東流。如何鞏固標準化認證的效果,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 繼續鞏固“三同時”審核的效果
企業進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取證審核的第一階段審核時,最重要的審核內容之一就是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守情況進行審核,即環境治理設施和職業健康安全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企業只有符合這樣的條件,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審核,否則,第一階段的審核不能通過,也就預示著企業不能取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證書。反之,企業取得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書,則可以說明企業在取證審核前的“三同時”是符合要求的[1]。針對已經取得ISO14001體系和OHSAS18001體系認證的企業進行監督審核或復評審核時,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循情況,審核人員應主要檢查企業一年來有無新、改、擴建項目,如果有,則應對這些項目進行“三同時”的遵守情況審核。同樣,在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檢查企業上一次取證或換證以后3年來的新、改、擴建項目的“三同時”遵守情況,以保證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的連續性與銜接性,以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2]。企業的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后,應當繼續加強管理工作,打好基礎,繼續通過審核機構一般每年1次的對受審核企業的監督審核,以及每3年進行1次的復評換證審核。
2 繼續鞏固落實法律法規審核的效果
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企業通過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的底線,也是決定質量、環境和安全體系能否取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守法就是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環境和安全管理體系,守法就是企業的生產和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的環境因素與危險源控制,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在監督和復評審核時,法律法規的連續性與銜接性,重點是審核在此期間是否有新頒布實施、新修訂出臺實施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有變化。以此來判別企業在取證后,對法律法規的識別、收集和遵守、貫徹與落實情況[3]。例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消防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自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法》,應當是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年度監督和復評審核的法規重點。同時企業還要關注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結合新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于一些出口外貿企業,還應當時刻關注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國外的發達國家對企業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非常嚴格的。以木制品出口外貿企業為例,對于出口美國加州的木制品,2013年7月1日,美國加州制定實施了木制品中甲醛含量的控制措施,即CARB甲醛認證。所以有關企業的職能部門與審核人員,在年度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時,應對有關甲醛認證的要求給予重點關注,以此判定木制品企業對產品銷售地區的新標準和新法規的遵循情況。
3 繼續鞏固企業文件審核的效果
企業在初次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文件都要提交審核機構進行文件審核,只有文件審核通過以后,或者對文件審核中提出的問題整改到位后,企業才能通過初次取證審核。在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監督和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審核企業內、外部的經營活動,相關標準有無變化,檢查企業修改的文件是否涵蓋經營活動和相關標準變化后的內容與要求,以此來判定企業的文件是否持續有效。所以,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職能管理部門要繼續在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核心,以管理標準為支持,以工作標準為保障的企業標準化體系。設立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編制適應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組織標準的實施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企業編制的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能否在本企業全面貫徹實施,關鍵要具有可操作性[4]。編制時要進行反復討論審核,反復的論證和修改,方方面面進行有效的溝通。文件應簡潔、易懂;考核目標盡可能量化;要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貫徹落實打下堅實的基礎。管理體系運行是一個持續上升的閉環,需要在企業內建立一個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不斷改善和不斷改進的機制,如果沒有這樣的機制,就會出現企業管理要不是維持原狀,一年一年原樣運行下去,一點變化和改進沒有;要不就運行走樣,最終導致標準化管理體系對實際管理沒有多大作用,只是為了檢查和審核而存在。因此,為認證后提高管理體系有效性,企業要重視內部審核,持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核,對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作出正確診斷,對發現的不合格或潛在的不合格問題,要予以糾正并采取預防措施,使體系步入良性循環,建立不斷改進的機制。企業持續有效地開展內審,領導重視是關鍵,全員參與是基礎,內審員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不斷地發現問題和監督落實糾正措施使其有效,是繼續鞏固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保障。
4 結束語
究其現階段不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思想根源,就是企業領導與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單純為通過認證審核而做這項工作。企業要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認證效果,首先領導是關鍵,但基礎必須依靠全體員工的參與和落實。如果這項工作只有領導的重視,沒有基層人員的認真執行和落實,那就不能確保標準化管理體系執行到位。如何提高全體員工的意識、主動性、積極性,是體系能否有效運行的關鍵。通過上述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措施,希望能夠為以后的企業認證提供一個正確的方向。
參考文獻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3
一、轉換法治思維,主動服務企業
按照**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實施《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上傳408條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協助9家失信企業修復了12條失信信息。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用“服務執法”為企業保駕護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廳、省司法廳報送的《主動服務企業助推信用修復》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榮獲全省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動二等獎,并在“法治政府建設看河南”公眾號上進行推廣。
二、完善法治規定,修定相關制度
1.根據市局工作安排,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起草了《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告知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時評估修訂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制度》共5項制度。
2.按照《關于提高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數據及時率和準確率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支隊錯案追究制度》。
3.為全面貫徹落實部、省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安排,結合實際起草了《**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開展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三、梳理權責清單,清理“土政策、土規定”
1.由于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出臺,今年5月,按照市編辦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隊權責清單》并對檢查事項進行了歸類梳理,共提出建議取消6項行政處罰事項,建議修改6項行政處罰事項(含高速罰款額度),建議增加26項行政處罰事項。
2.根據《**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針對成立以來的以本單位名義出臺的文件、制度、通知等進行了認真排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規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項內容,并及時要求各縣(市)執法大隊,支隊各超限檢測站、執法大隊、違章處理室即日起停止執行。此項工作結果被省廳點名表揚,并報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評。
四、按期報送“典型案例”
根據省廳《關于定期報關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報送兩期典型案例,分別為“****公司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案”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五、及時處理外省抄告的督辦案件
根據省廳轉發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違法行為抄告信息”和“兩客一危重點車輛抄告信息”及時分析案件案情,查詢本市違法車輛信息,督辦處罰并將結果按要求及時反饋。
六、做好法治宣傳,開展誠信專項工作
利用“誠信交通”專題宣傳活動,通過制作展板、懸掛宣傳條幅、LED屏播放滾動字幕、發放宣傳頁、微信轉發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并制作宣傳展板2塊在火車站、高鐵站、超限場所、**廣場開展展板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頁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塊LED屏進行滾動屏幕大力宣傳,深入貨運源頭企業6家,宣傳法律法規。
七、制定培訓計劃,提升執法素質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訓計劃,并于7月5號、9號、13號分三批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民法典、道路危險品運輸及企業檢查、道路旅客運輸及企業檢查、公文寫作、信息宣傳、為民情懷與服務型執法等相關內容。
八、組織執法案卷評比
按照工作計劃,今年上半年共進行了兩次市**支隊執法案卷評比工作,第一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抽檢日常報批案卷,第二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自行選報案卷。同時7月4-5日在******進行了******的案卷評比工作,由各縣執法大隊法制科科長參與互評,評比結果在執法監督通報上進行公布。
九、加強執法監督,加大監督頻次
執法監督實行常態化管理。在市處執法監督領導小組的帶領下,嚴格執法監督任務,突出執法監督重點,督促各被查單位積極整改,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今年上半年共組織執法監督檢查3次,針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省廳通報問題及時下發執法監督通報3期,按時反饋省廳執法監督日報、旬報5期。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4
一、將建立制度與常態化學法相并重,提升稅務干部法治素養。根據中央“七五”普法規劃中關于加強普法工作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的部署及稅收“七五”普法規劃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普法責任清單》等制度。在學習上,將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訓中,采取“自學為主、聘請外部專家培訓為輔、送出去培訓與請進來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強化全員法制知識學習,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黨委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并將憲法、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列為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五年來利用中心組學習開展法治培訓達40余次。實行稅務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每周五定為全員學習日,組織開展《稅收相關法律及執法風險防范》集中學習,確保了普法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并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補充購買法律法規書籍150余本,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培訓,增強了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積極做好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加強執法證件管理,對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稅務檢查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持證上崗率達到了100%。并組織全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測試,受訓面達到了100%,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撐。
二、將普法教育與依法治稅相結合,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工作理念,認真執行組織收入原則,突出減稅降費這一工作主題,將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減稅政策執行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將依法治稅貫穿組織稅費收入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嚴格政策底線,嚴守紀律紅線,確保實現高質量的稅費目標。認真落實和梳理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通過丁稅寶稅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務群第一時間推送給企業,并通過“云直播”的方式詳細解讀。針對企業實際困難和訴求,確定適用每戶企業的稅費政策指引,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向企業推送,使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紅利。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建體系、防風險、促規范”專題活動,全面梳理、重新修訂涉及稅收管理各環節、全行業、全流程的風險規范,形成5大類38個具體項目。針對稅源特點,重點修訂完善鋼鐵、焦化、金屬及金屬礦批發、普通道路運輸業、建筑業等14個重點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引。共掃描分析監控類指標23項,下發基礎征管、發票管理等疑點數據4100余條,消除風險疑點3200余條,有力規范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降低了涉稅風險。開展稅收治理,對15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開展核查,聯合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開展加油站(點)稅收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查補入庫稅款1433萬元。開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業”稅收治理、房地產行業評估和工業企業涉土稅收核查,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管理,實現了稅負公平、執法規范,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三、將三項制度與日常執法相融合,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深化推行三項稅收執法三項制度,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通過市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和稅務系統的三項制度公示系統對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權責清單、執法依據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項數據和投訴舉報途徑進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臺共公示行政處罰41件、行政許可162件。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配備執法記錄儀85臺,基本上滿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執法事項增值稅專用發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對開票限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一般程序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和疑點調查、文書送達方面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事項的音像記錄做到了無遺漏全記錄,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規定立卷、及時歸檔。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稅款數額較大的稅務行政征收決定。對上述事項主要對嵌入金三系統的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審核。共審核一般行政處罰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責任貫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法監管等稅收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同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對重大執法事項,及時聯系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李青春律師進行指導,保證了重大執法活動規范開展,杜絕了執法風險的發生。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5
原《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頒布實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訂,從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試水與改革的力度越來越大,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有效實踐,但也同時折射出我國環境正遭受日趨嚴重的考驗。1989年《環境保護法》側重于點源的控制與點源違法的法律責任追究。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粗放式的快速發展,使得點源污染之間以及點源污染與社會性排放之間相互疊加,導致線上與面上的環境污染問題頻發。筆者根據《中國環境年鑒》(1996-2010年)中的《中國環境統計公報》等資料,對目前環境問題進行了初步統計。據統計,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頻發,造成的經濟和社會代價高昂。2006-2010年,平均每天發生突發性環境事件1.5起,2005年以來環保部直接接報處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長120%,特別是重金屬和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呈高發態勢。同時,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并且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面對如此嚴峻的環境問題,帶著計劃經濟色彩的原《環境保護法》顯得蒼白無力并且與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格格不入。經過二十余年的醞釀和探索,對1989年《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終于順利展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共七章70個條款,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地對當前環境問題作出回應,此次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針對上述環境問題做出了開拓以及具有針對性的制度建設與創新,給我國環境保護、資源可持續利用及生態建設與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時也展現了本屆政府向環境污染宣戰的決心。新《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監管模式、政府責任、環境執法、環境責任等諸多方面都做了改進與革新,相信新《環境保護法》的頒布,對化解我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深層次矛盾,推動科學發展,不斷改善民生,建設生態文明會產生強大的推動力。
新《環境保護法》修訂中的制度創新與亮點
面對新局面、新挑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的制度創新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基于中國基本國情的制度創新,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二是對國際經驗的吸收和借鑒,引入國際先進的環保理念和制度;三是對國內已有專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采納,將環境單行法中實踐成熟的制度措施吸收到環境保護基本法中。新《環境保護法》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展示了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新《環境保護法》的頒布表明了政府向環境污染宣戰的決心,也同時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到達必需依靠制度創新迎接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拐點”的到來。
“中國特色”的理論制度創新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立法目的納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之中。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用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來替代舊法中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并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法律調整范疇,這更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實際情況和迫切需要,這種替代最明顯的就是從以往單純強調經濟建設和物質利益的目標轉變為更加全面和長遠的綜合性、協調性發展目標。同時,在新《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這表明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堅定信念?;緡弑举|上是國家意志,它與法律有共同的強制性效力,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往往是相對滯后的,而國策更強調預測性和及時性,體現了國家對保護環境的積極引領。新環保法的這些規定決定了我國環境保護法與時俱進的新的發展趨勢。
確立了環境保護優先原則。新《環境保護法》修正了傳統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確立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原則,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的特點和趨勢,并且表明我國已經具備解決環境問題所需要的技術能力與經濟實力,以及黨和政府對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為確?!Wo優先”原則落到實處,新法又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這實際上為全國總體環境質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標、時間表和路線圖等具體要求。
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加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強化執法方面,首次以法律明文規定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對失職、瀆職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在新法出臺以前,‘‘環境監察”這一詞語,無論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亦或是作為一項制度,都未出現于這一基本法中,只有個別單項法曾在法律責任部分提及監管職責。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調了環境監察部門的法律地位,僅僅幾個字,就完成了對環境監察機構的‘‘正名”,解決了長期困擾環境監察部門的‘‘身份問題”,為執法獨立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加強環境執法的權威性。
借鑒國外先進法律制度
國際環境法是現代國際法中的一個新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其與國內環境法既是兩個獨立的體系,相互之間又存在許多關聯。處理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的關系應采納‘‘銜接說”,注重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相結合。新《環境保護法》充分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的制度、機制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
區域環境管理機制的革新與強化政府環境保護責任。20世紀50年代美國洛杉磯爆發了‘‘光化學煙霧事件”。以此為契機,美國環境法學界開始反思大氣污染防治立法。從1970年美國環保局成立并且開始采取強有力的國家法律來控制大氣污染直到現在,大氣環境狀況得到了長足的改善。美國治理大氣污染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是區域環境管理機制,二是強化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第一,區域環境管理機制就是在區域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管理機構,對區域內的環境問題進行全盤整合式管理,從操作方式上,主要通過區域環境自主管理和區域合作兩種方式。在新《環境保護法》中,設置了專門條款來規范區域大氣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問題,實現了由點源控制向區域協調和聯動防治的轉型,體現了解決環境問題的針對性和方向性;第二,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作為一部從宏觀層面調整國家政策的專門法律,將政府各部門的職能與國家環境政策統一起來。由于《國家環境政策法》的通過,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共職能與時俱進,正式擴展到資源環境領域,這對美國環境資源保護工作的展開意義重大。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充分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了一整套的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使我們的政府成為一個能夠統一完整地行使環境保護公共職能的政府。
新《環境保護法》修正了傳統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確立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原則,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的特點和趨勢。
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污染破壞環境、侵犯環境公益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當代許多國家采取的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美國、澳大利亞和印度等國,早有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和案例。由于環境保護可能涉及到萬千公眾的切身利益,為了解決地方政府和違法企業可能發生的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問題,新《環境保護法》成功借鑒了國際通行的公民訴訟制度,建立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條件進行放寬,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環保社會組織,只要從事5年以上環境保護工作且無違法記錄即信譽良好,就可以作為原告主體對違法的企業或地方政府提起環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發揮社會監督政府與企業的作用。而且,新《環境保護法》還規定了環保社會組織不得以公益訴訟來謀取利益,以避免公益訴訟的混亂或壟斷情形發生。上述規定,健全了環境保護的力量架構,政府、企業、社會達成新的角色平衡,從而形成了新的法律秩序。
引入‘‘按日計罰”的處罰機制。按日處罰是指將每天的排污行為作為一個單獨的行為而加以處罰,并且根據持續排污的天數而逐日累加。按曰計罰是對持續性違法行為適用的一種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在很多國家(地區)被作為威懾污染環境者并提高其違法成本的有力武器。美國是最早對持續違法行為規定按日處罰的國家,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明確規定按日處罰的原則,此外法國、加拿大、中國臺灣及香港地區的環保法律也不同程度地確立了按日處罰的原則。此次新修訂《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曰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事實上,‘‘以日計罰”制度與‘‘限期治理”掛鉤,企業一旦超標準排污,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罰款。如果還未治理,再進行限期治理,若限期內仍未治理的,可責令停業、關閉。但限期治理、責令停業關閉的權力,歸屬于當地政府。按日處罰原則的引入有利于迫使企業遵守環保法律并且重視環境保護。
合理吸收相關環境保護單項法律法規既有制度
由于舊《環境保護法》頒布較早,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內容顯得過分簡單并且嚴重落后于社會生活,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國家只能在環境政策、行政規章、行政法規和單行立法等層面進行了諸多調整與改革,一些重要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三同時”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法律文件上被修改;一些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在一些層次相對低的法律法規上確立。這些制度本應由修訂基本法來完成,卻不得已地發生錯位,使《環境保護法》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其權威性的削弱,對下位法指導作用的消失,其在行政執法和司法中作用的減少,意味著其有被架空的危險。因此,新《環境保護法》切實地吸收整合其他環保單項法律法規已經實踐并產生良好效果的制度,既有利于處理現實生活中環境惡化問題,也有利于確立《環境保護法》在該領域中基礎性、綜合性的基本法地位。
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以全面貫徹預防為主原則、防止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原《環境保護法》僅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原則規定,顯然嚴重滯后。新《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這一規定在基本法層面對規劃環評以及法律后果都做出了規定,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強各個企業的執法,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邁上新臺階。
確立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中的一項重大舉措。它通過簽訂責任書,具體落實有污染的單位地方和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較之《水污染防治法》更詳細落實其制度具體層面操作,新增規定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監督,同級人大對同級政府的環保工作監督,以及定期匯報制度和大事件報告制度。此外,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環保的輿論監督,公眾對政府和企業開展環保的社會監督??梢哉f,構筑了一個完整的全方位的環境保護監督網絡和體系。
引入區域限批制度。區域限批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的一項制度創新,它是指對某些特定地區暫停審批新建項目環評文件。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只有一種情形即‘‘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新《環境保護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一種限批情形,即‘‘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這一規定拓展了我國區域限批的適用范圍,將對推動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責任,加快改善環境質量起到強有力的促進作用。區域限批制度發生效力的關鍵在于將地方政府拉入了環境保護的利益鏈條,打破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業的利益共同體,把政府從環境保護的后臺推到前臺,把環境保護這種對人類來說是長遠的、整體的、模糊的利益推到政府眼前,使之清晰地、量化地擺在政府的案前,迫使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和區域發展之間做出利于環境保護的抉擇,不保護環境就遏止地方招商引資進一步擴張經濟的可能性,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區域限批迫使地方政府促進當地污染企業整改以達成環境保護目標,達到既發展經濟又能解決保護環境歷史欠賬的目的,是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臨界點。
強化環境監管手段。當今時代,環境問題愈加嚴重,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的監管機構的監管不力是重要原因,然而造成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則是立法所授予的監管措施的強制性和實效性不足。新《環境保護法》授予了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違法排污設備的查封、扣押權,這一規定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違法問題有效解決意義非凡。此外,新《環境保護法》為了保證監管的實效性規定了相應的協同監管措施,譬如對于環境污染企業,銀行不得給予其授信,土地管理部門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供水部門可停止供水等。這些措施將極大地提升企業實行綠色生產、清潔生產的積極性,也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結構調整,更加有利于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
新《環境保護法》向環境污染宣戰面臨的挑戰
新《環境保護法》在立法機關和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下,解決了一些歷史遺留的疑難問題,并對環境法律的制度、機制、體制和責任等相關問題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創新,新《環境保護法》表明了政府向環境污染宣戰的決心,但其實施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生態保護與環境污染防治如何有機協調的問題
總體來說,新《環境保護法》在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方面應當是全面布局、統籌規劃,而現實卻是此次修訂側重于對污染防治的規定,對于生態保護及自然資源利用方面的規定不足。僅僅提出生態文明建設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相關法律機制、制度的配套。條文具體內容仍然過于 側重規制污染防治,對生態和自然資源保護領域往往大而化之,甚至忽略不計,這對目前我國面臨的生態破壞,資源枯竭的環境現實是極端不利的。因此,《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領域基本法的地位尚待凸顯,生態和自然資源保護領域的缺陷需要在下一步具體的立法中予以彌補。
環境保護監管體制不順的問題
目前,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問題、資源問題和生態問題,我國的環境保護監管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新《環境保護法》并未對環境保護的監管體制做出有力的調整,這充分說明部門間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協調。當前,如何區分協調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監督管理負責的關系、層次及其直接性與間接性,在執法實踐中是一個大問題,如不解決很多先進的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將難以在實踐之中發揮有效的作用。這種復雜的監管局面是逐漸形成的,因此,解決起來也必然面臨諸多阻力,成為下一階段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
強制措施實施難的問題
眾所周知,環境保護部門僅僅是環境監管部門,讓其作為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必然給其帶來巨大難度。新《環境保護法》授予環境保護部門以查封、扣押等執法權力,對于個別案件可能會有利于解決執法難的問題,但對于那些企業利益是和地方政府利益捆綁在一起的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而言,環保部門的強制措施執行起來依然困難重重。立法授予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環保部門不是不敢用就是不能用,其最終結果確實是環保部門不是成為權力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象,就是成為社會公眾提起公益訴訟的對象。因此,在此情況下加強環保部門獨立執法能力的建設便顯得尤其重要。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日本;職業技術教育;借鑒
一、日本的職業教育背景
日本從19世紀中葉革新以來,一直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學習歐美先進經驗,提出“殖產興業”等政策的同時,就把興辦教育視為“立國之本”,并作為基本國策確立下來。在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技術勞動者需求增加,民眾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強,開始了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于是職業教育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廣泛適應社會的多種需要,走出了日本職業教育的“個性化”道路。進入新世紀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紀教育新生計劃》,指出要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多樣化與個性化,《計劃》對日本21世紀的職業教育走向有著戰略性的影響。
二、二戰后日本職教法規及實施情況
日本國會在1947年以《日本國憲法》為依據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稱作教育的憲法,《學校教育法》是學校體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學校教育法》下,日本頒布了一系列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涉及到職業訓練、職教師資、職教經費、學校設置等多個領域。
在有關職業學校設置方面,日本國會在1964年通過了《部分修改學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學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學設置標準》,1982年又做了修訂,使短期大學的設置更加規范化。1961年頒布1976年修訂的《高等??茖W校設置標準》,對這類學校的招生、學習年限、學科種類等做了相關規定。1991年頒布《關于短期大學教育的改善》《關于高等專門學校教育的改善》,有關學校設置了相應的職業教育法規,使日本職業教育的機構設置更加規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學校職業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時,社會職業訓練也開始恢復,1947年4月的《勞動基準法》,1947年11月頒布的《職業安定法》,1958年的《職業訓練法》,1969的《新職業訓練法》,1978的《部分修改職業訓練法的法律》等法律對職業訓練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1985年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使日本的職業訓練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致力于更廣泛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工作。1999年日本頒布了《雇傭一能力開發機構法》,以改善雇傭環境并促進職業能力的開發。
在有關職業教育經費的方面,《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校專項會計法》《學校教育法》對國立和公立的職業學校經費來源做了規定。日本還制定了新的《私立學校法》《關于給予私立大學研究設置國家補助的法律》《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機會均等,縮小私立與國立和公立學校在教育條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國會頒布了《產業教育振興法》,對職教實行國庫補助,為二戰后初期陷于停滯狀態的日本職教帶來生機。
在培養教師隊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職教師資隊伍建設,1949年日本頒布《教育職員許可法》,確立教師審定制度。1961年《設立國產工科教員養成臨時措施法》,在9所大學設立臨時“工科教員養成所”培養教師。1976年頒布《專修學校設置基準》,對教師資格做了明確的規定。1988年修訂《職業教員許可法》,設置了特別兼職教員和教員特別許可證制度,以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溝通企業與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
在產學合作方面,二戰后日本圍繞產學合作、深化職業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1951年的《產業教育振興法》,1958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社會教育法》《學校教育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之中,通過法律法規促進產學合作,明確學校和企業的職權和責任,引導職教發展。1958年日本設置了“產學合作委員會”,1960年在《國民經濟倍增計劃》中,正式提出要加強合作體制,強化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間的聯系。1993年修訂《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事業機構實施教育訓練和在職訓練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創立“實習并用職業訓練制度”,并寫進了新修訂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了企業或用人單位為實施主體的新型培養模式。日本政府頒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進了合作教育的發展。
三、日本職教法規的特點
(一)立法先行,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
日本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職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職業教育統一管理,其立法內容廣泛、層次完整、條款簡明、內容重點突出、程序科學,并能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加以修訂完善。
(二)從“泊來”到創新,成功實現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戰后,日本根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完善職業教育,發揮國情的優勢與長處,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職業技術人才。日本重視依據本土需求,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經驗,走出了獨樹一幟的個性化發展的道路,被各國所稱道和效仿。
(三)嚴格執法,對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日本在職業教育的相關法律中都明確了的法律責任,教育執法的監督主體明確、執法監督程序規范。在《學校教育法》中規定了監督部門的設置,并在“罰則”一章中專門論述監督和懲罰,《職業訓練法》的第九章、《產業教育振興法》第十七條都闡述了違法處罰辦法。明確的責罰、詳實的條款,使日本的職業教育可以做到違法必究。
(四)以經濟為導向,不斷調整職業教育法規
日本把職業教育的發展計劃與國家經濟發展的計劃緊密聯系起來,通過不斷調整、修訂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進行職業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復興計劃”“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所得倍增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等一系列經濟發展規劃中,其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將國民素質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等相關的教育計劃列入其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規劃中的組成部分。這些經濟計劃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職業教育相關法律的制訂與修改。
(五)設置職教管理機構,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頒布《改正教育令》,明確了文部省對職業教育的領導權,1894年成立實業事務局,監督職業教育法令具體實施,1935年設置實業教育振興委員會,1945年成立了職業教育和職業教育指導審議會,日本政府依法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管理機構。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頒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勞動省主管全日本的職業訓練事務,勞動省以下設有中央職業訓練審議會、職業訓練局、雇用促進事業團、中央技能檢定協會,分別用來辦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相關事務。日本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為職業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四、思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教立法步伐,完善職教立法體系
日本以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重點,保障了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其勞動能力的提高。職業教育立法的規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終身職業能力開發體系,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依法治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
教育權力執行主體能各司其職是實現教育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日本在發展職業教育時制定有關法規,設置相應的機構,依法規范各職業教育執行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一方面對教育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行政權力積極參與對教育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細化投資體系立法
經費投入一直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其根本原因是我們國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堵殬I教育法》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有規定,但在經費責任和義務方面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對非政府性投資缺乏激勵措施。因此,我國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主體、投資規模、投資體系、投資責權利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完善職業教育監督體系
《職業教育法》中有關違法處罰的問題,輕描淡寫,使職業教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各項法律的實施問題,就會形成原則歸原則、實際歸實際,原則與實際的分離,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國在加強職業教育立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監督體系,有效地保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五)以立法切實推動職業教育的特色發展
我國職業教育在突出實踐特色方面還很薄弱,國家在政策傾斜和經費投資等方面必須統籌管理之外,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在產學合作上的義務及職責,拓寬高等職業教育的供給渠道,落實產學合作的辦學特色。
參考文獻:
1.谷峪.日本社會轉型期的職業技術教育[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6(4).
2.馮志軍.日本教育法規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蘇州大學,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