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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研究范文1
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業除了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包括保險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我國在1995年以前實行的是準混業經營,商業銀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但由于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為了規范證券市場,防范金融風險,于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與此相對應,金融業也實行分業監管,2003年4月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模式的最終確立,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但是,從世界金融業發展來看,卻呈現出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趨勢。入世后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方向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
理論上講,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它們都有各自的優缺點。比如,分業經營的主要優點有:培養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防止商業銀行將過多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其缺點:抑制競爭,銀證難以優勢互補。與此相反的,混業經營的優點:銀證優勢互補,全能銀行可以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其缺點是:形成壟斷,內部協調困難。但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術革命和金融創新浪潮的影響,英國、日本、美國等相繼修改立法,走上了混業經營的道路。英國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國會通過重塑英國金融系統框架的《金融服務法》;日本也于1996年進行了金融改革計劃;美國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長達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制的終結。
二
在世界各國金融業紛紛采取混業經營模式的背景下,我國是否應該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本部分將著重分析分業模式面臨的挑戰。
(一)分業經營
1.入世后來自于國外金融巨頭的挑戰
根據入世協議規定,我國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而它們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可以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他們可以充分享有混業經營帶來的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圍經濟,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當我國銀行、保險、證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機構在與國際金融集團展開競爭時,姑且不論資本實力,僅就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處于明顯的劣勢。因此,入世后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戰。
2.來自于金融企業經營創新的挑戰
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同時也預留了進行金融業經營創新的空間,比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實上,保險資金依據2004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可以進入股市,同年《保險資產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為保險公司進入信托投資領域鋪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為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與法律法規相對應的,我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混業經營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團,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團、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集團等。但是,我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模式嚴重制約了金融企業的創新。
3.來自于養老保險投資對金融業發展的需求
從世界經驗來看,養老基金對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個人賬戶做實、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進,我國必將會形成規模龐大的養老基金。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運營成為必然,而信托投資成為各國較為可行的選擇,這就涉及到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等運營主體。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都將成為可供選擇的運營商,但是分業經營的限制,將嚴重制約運營商的選擇范圍,無法形成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激勵管理主體采取積極行為的局面;同時,分業經營模式,也將限制投資管理主體的投資組合選擇,不利于養老基金風險既定情況下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
1.監管模式不適應經營模式發展的需要
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職,負責所屬行業的監督管理之責,這雖然客觀上有利于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但也造成了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壁壘,不利于信息的互補。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形式的情況下,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遠遠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補,實現各監管主體的協調
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序列上屬于同級機構,互不隸屬,各自依據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行使職責。問題在于對同一監管對象而言,它的業務范圍可能涉及到保險、證券,甚至銀行業務,分業監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因為不同的監管機構都有各自的監管指標和標準規范,為了達到相應的指標要求,必然要付出許多的“合規成本”,這就加大了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在某些指標上存在互通之處,但是由于各自獨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復審查,造成了監管資源的浪費。
3.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真空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機構,更不用說國內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對此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如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營業部為吸收資金,采取證券回購,代客理財等手段高息吸收資金,變相開展銀行業務,這種行為本應該受到查處,但由于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和證監會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監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運營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戰。為了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必須進行改革。由分業到混業經營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并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一)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混業經營的必然選擇
現代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等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度,它是統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權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都可以提供范圍廣泛的金融業務:存款、貸款、保險、經紀、貿易和投資組合管理等;另一種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屬于多級法人模式。我國應該采取哪種混業經營模式呢?筆者認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國實際。這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可以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別負責相應的金融業務,它們之間獨立核算,是獨立法人,這樣如果某一業務領域出現風險,則不會波及其他業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而全能銀行作為獨立法人,則不具有這種優勢。
(2)與現行法律、監管模式之間具有很好的對接渠道。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定了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則為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實現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此外,分業監管的模式完全確立是在2003年,這預示著短期內不可能改變這種監管格局,為此,建立各類金融業務相對獨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實現與該模式的有效對接,可以實現各監管主體各司其職的功能性監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根據母公司責任不同可分為事業型控股公司和純粹型控股公司。事業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擁有自己的事業領域,除此之外還通過控有其他事業領域的子公司股份,來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純粹型控股公司則是母公司沒有自己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把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唯一的事業。美國一般采取純粹型,而英國則一般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
從我國實際來看,兩種類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采取的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數則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團、四大國有銀行等。從我國實際出發,筆者認為,發展事業型控股公司符合現階段國情;但是,從長遠來看,應以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權為其主營業務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其次,這樣的模式可以為養老基金的市場化投資提供良好的環境。因為養老基金的信托投資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這將使信托投資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約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不利于維護基金的安全。
(二)監管模式――不完全監管模式
適應我國未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1.監管模式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受本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業經營模式以及傳統文化等方面的影響。大致看來,主要有三種模式:
(1)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分別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美國、中國為代表。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可以凸顯專業化優勢,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臨很大挑戰。
(2)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英國、日本等為代表。研究表明該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可以節約監管成本,較好地解決了監管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問題,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無法突出各金融業務的差異性,而且由于各金融業務的監管權集中于一個機構,容易形成壟斷,影響監管效率。
(3)不完全監管模式
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介于上述兩種模式的一種體制安排,按照監管機構不完全統一和監管目標不完全統一來劃分,包括牽頭監管和雙峰監管模式。所謂雙峰監管模式是指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以澳大利亞為代表。而牽頭監管是指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特別制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以巴西為主要代表。不完全監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監管機構的協調成本,又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監管機構在本領域的優勢。可以說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規避了各自的缺點。
2.我國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對上述三種不同監管模式優缺點的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宜采取不完全監管模式,并且牽頭監管模式將是最佳選擇。為此,建議盡快建立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保監會、證監會和銀監會的牽頭機構。它直接受國務院領導,采取理事會制度,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要負責人、央行行長、運營機構代表組成,共9名成員,其中,理事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命,4名理事為監管機構代表,4人為運營機構代表(代表由同業協會推舉產生),任期與同屆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牽頭監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
(1)適應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來我國金融業運營的主要形式,各金融業務相互獨立。為此,由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行使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監管職責,符合監管要求。同時,在出現監管真空或者職能交叉時,利用更高層次的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做出裁決,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勢互補。
(2)有利于維護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涉及到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等,為了切實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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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金融業研究范文2
【關鍵詞】金融業 營改增 行業稅負
一、引言
我國自1994年稅改確立后,有關營改增的討論就已開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難題,特別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問題難以得到解決,故長期以來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2011年出臺的“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等相關政策。國家在《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也提出“在部分生產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金融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業,平行稅制的執行會導致稅負不公和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違背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一方面,平新喬[1](2009)指出這種對中間投入的重復征稅,會提高第三服務業的稅負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認為鏈條中斷也會通過實際稅負歸宿的轉嫁,影響其他行業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關于擴圍改革后行業稅負的變動,國內許多學者做了測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產出表,利用行業核算賬戶法研究指出在10%適用稅率下,金融業實繳稅約下降200億,服務業整體稅負呈下降趨勢。潘文軒[4](2012)通過計算擴圍改革對第三產業帶來的“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和“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綜合分析產業稅負變化,研究指出短期內稅負會出現不平衡的波動,但長期中,稅負基本呈現出下降的態勢。
二、金融業營改增的影響分析
“營改增”的意義在于通過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達到全面覆蓋各行業從而徹底取消營業稅,以便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從理論上講,這會大大減輕企業身上的稅收重擔,為企業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擴圍改革中,大部分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普遍高于過去采取的營業稅稅率。在沒有達到全面“擴圍”的情況下,各行各業以先后順序進入改革勢必造成包括金融業在內的一些行業抵扣鏈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減免。把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稅率定在6%暫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業改革程度不同,適用增值稅情況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擴圍”和全面“擴圍”的改革環境下做進一步深入測算與分析。
(一)金融業營改增對營業稅收入的影響
假設不存在稅收政策、貨幣政策、保險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據2012~2015年的歷史數據通過Forcast函數①預測2016~2019年的營業稅總額額金融業營業稅額。
數據來源:2012~2015年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稅務年鑒》,2016~2019年數據根據Forcast函數③預測。
從表1可以看出,金融業營業稅收入金額巨大且保持增長態勢,如果對金融業實施增值稅“擴圍”,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那么地方政府財政將喪失一筆巨額稅收。地方政府面對如此巨額的稅收流失不可能棄之不顧,但自身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予以彌補,則必須向中央政府尋求資金支持,進而導致中央政府的資金流出。因此,如何緩解中央與地方政府產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與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將成為金融業營改增中的難點。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行業稅負的影響
由于營業稅造成金融業行業稅負過重,因此對金融業進行營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個金融行業的稅負水平。按照證監會公布的行業分類,金融業可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融資租賃業、證券業等具體子行業。因此,本文以銀行業和保險業為例分析“增值稅擴圍”后對金融業行業稅負水平的影響。本文參照平新喬的測算方法,設定:
改革前理論稅負=營業稅額/行業增加值
改革后理論稅負=增值稅額/行業增加值
1.金融業營改增對銀行業稅負的影響。目前我國金融業的核心仍是銀行業,雖然近幾年股份制銀行得以迅速發展,但四大國有銀行仍然處于我國銀行業的支柱地位。按照歐盟國家對金融業采用的增值稅課征模式-免稅法,如果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以2013~2015年數據為例,四大銀行免交的貸款利息營業稅如表2所示。
數據來源:“貸款利息收入”來自各銀行2013年年報,“貸款利息營業稅”按5%稅率計算。
從表2可知,金融業營改增將會對銀行業產生巨大影響,各銀行均有百億元以上的減負效果,因此,營改增對銀行業改變運營模式、完善運營機制以及提高業務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業營改增對保險業稅負的影響。本文以保險業中的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為例,分析金融業營改增對保險業稅負的影響。保險業務營業稅的稅基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價款,而對保險業務營改增后,征稅稅基相當于“保費”與“賠償及給付”的差額。表3給出了2013~2015年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經濟指標。
數據來源:保險業保費收入、賠償及給付金額來自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http:///,改革前后稅負計算而來。
由上表可見,在增值稅“擴圍”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計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險業稅負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業營改增對減輕保險業稅負水平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三、我國金融業開征增值稅的政策思考
金融業研究范文3
作為經濟發展重要的兩個產業,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有著密切聯系。一方面,房地產項目開發需要巨額資金支持,除了主要來源于銀行信貸,還有一部分來源于上市融資、保險、基金、信托、期貨等其它金融類產業;另一方面,消費者對房地產業產品的消費也需要銀行的支持。因此,房地產業與金融業間的相互影響不可小覷??v觀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等,房地產價格劇烈波動幾乎總是與金融危機如影相隨。由于市場投機行為、寬松的貨幣政策等原因,我國房地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集聚了一定的泡沫。如果房地產泡沫破滅,可能會導致金融業風險的爆發;金融業風險引爆,也可能會造成房地產業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引發房地產業風險。尤其在美國退出QE、我國銀根收緊的情境下,探討房地產業與金融業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剖析兩個市場間信息傳遞效率,對制定房地產業的調控政策和金融業風險管控措施,保持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和維持金融業的穩定,實現經濟轉型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本文以地產股和金融股為研究對象,采用雙變量MVGARCH-BEKK模型和Wald檢驗,探索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為市場參與者、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的調控及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二、 BEKK模型及Wald檢驗
三、 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波動溢出效應檢驗
1. 數據選擇和描述性統計。選擇深圳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分別作為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的代表。樣本區間為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共3 111個交易日數據,數據來源于大智慧軟件。文中采用對數收益形式,日收益率為:Rt=ln(Pt/Pt-1),其中,Pt為房地產指數或金融指數第t日的收盤價。
由表1可知,樣本觀察期間內,房地產業的平均收益為正,而金融業則為負,但兩者標準差比較接近。峰度統計量和J-B檢驗統計量均表明兩序列不服從正態分布。由ARCH效應檢驗可知,兩序列都具有明顯的條件異方差性(滯后10階)。Ljung-Box Q統計量顯示,在5%的顯著水平下,兩序列均不具有自相關性(滯后10階)。單位根ADF檢驗表明所有的序列都是平穩的(1%的顯著水平)。即,房地產收益率和金融業收益率均具有高峰厚尾、條件異方差性,適合用GA-RCH模型建模。
采用雙變量MVGARCH-BEKK-t模型對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建模,結合Wald方法檢驗兩者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表2的第一欄是不對參數進行任何約束的BEKK模型估計結果,第二欄是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結果。
首先,基于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由第一欄的第一列可知,矩陣A和B的對角線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顯著異于零(1%的顯著水平),說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收益率的波動均受自身歷史波動的影響,而且波動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元素α12、β12估計值比較小,且都不顯著,可粗略地判斷不存在從金融業到房地產業的波動溢出效應;α21、β21的估計值均顯著地不等于零(1%的顯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斷存在從房地產業到金融業的波動溢出效應。由Wald檢驗結果(第二欄的第一列)可知,1%的顯著水平下,拒絕假設1和假設2,接受假設3,即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反之則不成立。
為進一步研究2008年次貸危機對我國房地產業與金融業波動溢出關系的沖擊,將樣本分為兩個區間: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次貸危機前)、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次貸危機后),分別對這兩個樣本進行建模。由表2第一欄的第二、三列可知,無論是次貸危機前還是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收益率的波動均受自身歷史波動的影響,而且波動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對角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顯著異于零)。但是次貸危機之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比危機之前有所下降。次貸危機之前,房地產業、金融業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分別為1.216 6(α11+β11)和1.233 4(α22+β22),危機之后分別為1.153 0和1.148 8??赡苁且驗榇钨J危機后,受經濟復蘇不確定性、房地產業政策調控等的影響,市場參與者對這兩個市場持審慎的投資態度,對信息反應敏捷,投資策略調整頻繁,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下降。
由表2第二欄的第二、三列可知,次貸危機前,元素α12、β12、α21、β21均較小且不顯著,可粗略判斷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在5%的顯著水平下接受了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的假設,進一步驗證了兩者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次貸危機后,元素α12、β12估計值比較小且都不顯著,但α21、β21的估計值均顯著地不等于零(1%的顯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斷存在房地產業到金融業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結果說明,1%的顯著水平下,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波動溢出效應,但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卻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
3. 結果分析。基于2001年7月2日到2014年4月28日的樣本數據研究我國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的波動溢出效應,發現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并且這種效應是2008年次貸危機后產生的,即次貸危機前(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我國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次貸危機后(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出現“次貸危機前房地產業與金融業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這種現象,一方面是我們選擇“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代表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但2001年到2005年,我國股市一直處于熊市,市場交易量不夠活躍,即便2006年我國基本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恢復新股發行,但股市上“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的信息傳遞效率仍然比較低;另一方面,次貸危機前,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迅速,自住和投資性購房所占比重較大,投機套利所占比重小,房地產業發展較為健康;同時,國有商業銀行在這個時期進行了改革,剝離了銀行的不良資產,銀行風險較低,故兩者之間沒有明顯的波動溢出效應。受次貸危機的影響,我國股市受重創,房地產業風險也被業界和政府重視,政府多次調整貸款基礎利率,并出臺房地產購買政策,這些信息同時影響到股市上的房地產股和金融股,進而影響到“房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同時,房地產業是資本依賴性產業,資金主要來源于上市融資或銀行貸款,保險、基金、信托、期貨等其它金融類產業,所以一旦房地產業出現風險,比如房價暴跌,以房產等作為抵押物抵押在銀行的資產,價值將下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將會受直接影響,2007年發生在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由于我國房地產業受政策調控影響比較大,并且民間資本也具有較強的實力,當金融業爆發風險,房地產業雖然很難從銀行融資,但政府出臺一些有利于房地產業的政策,比如取消限購、出臺買房落戶政策等“救市”,房地產業受金融業風險的影響將很小,所以盡管理論上金融業對房地產業可能存在波動溢出效應,但本文實證結果卻不支持該理論。
金融業研究范文4
一、引言
穆斯林金融業務是指能夠提供遵循伊斯蘭教法的金融服務與工具,用于滿足穆斯林希望遵循伊斯蘭教規范處理金融事務這一需求的銀行業務。
現在已經有很多關于我國開展穆斯林金融業務的研究,如白寧在時代金融期刊上發表的《寧夏伊斯蘭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馬羅禮發表的《關于伊斯蘭銀行人駐中國的研究》;這些文章都論述了穆斯林金融業務的概念以及在我國發展穆斯林金融業務的可行性和存在的一些問題。
本文將根據我們實地調研的情況從寧夏開展穆斯林金融業務的供需結構、業務開展的情況、市場前景、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措施等領域進行詳細的說明。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穆斯林金融業務發展現狀
寧夏是全國回族聚居區,具備提供伊斯蘭金融業務所需的良好的文化、政治、經濟基礎。通過近幾年伊斯蘭金融業務試點,加入有關伊斯蘭金融國際組織,推動了寧夏與國際伊斯蘭金融界在拓展伊斯蘭金融新產品和設施及寧夏與伊斯蘭同家、地區的經貿合作,為我國傳統銀行業務起到了一定的借鑒作用。
寧夏銀行是個區域性股份制銀行,最大的股東是自治區政府和銀川市政府。伊斯蘭金融事業部2009年開始開辦業務,下設5個伊斯蘭金融中心,4個設在銀川,1個沒在吳忠。寧夏銀行的經營理念是“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民、支持地方經濟”,全行中小企業貸款占全行貸款總量的80%以上,全行對于中小企業的貸款主要集中在養殖、清真加工、羊絨、鋼材、廢舊金屬回收幾個行業。根據自治區政府的發展規劃,寧夏銀行的伊斯蘭金融業務開辦成熟后,可以將寧夏銀行的伊斯蘭金融事業部獨立出去,組建一家伊斯蘭銀行,日前伊斯蘭業務使用的是一套獨立的業務處理系統。
寧夏銀行存款類業務稱為色蘭保管賬戶業務,存款無利息,不分定活期,只分公司類和個人類,公司類保管賬戶具有唯一性,即一家公司類客戶再開戶時不同區分一般戶、基本戶等,只開設一個保管賬戶完成各類存款與結算業務。色蘭保管賬戶雖然不付利息,但對于存款余額一直保持在5000元以上的客戶無論個人還是團體,銀行都會不定期地贈送一些禮品。截至2012年6月末,全行保管賬戶793戶,余額約為2200萬元,公司類余額為670萬元,個人類余額約為1500多萬,公司類客戶中清真寺占比較高。
保管賬戶在業務流程與服務領域上也表現出一些不同之處。開戶:保管賬戶開戶時,除了填寫普通賬戶申請開戶的《寧夏銀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申請書》、提交身份證外,還要填寫《寧夏銀行保管賬戶申請書》,其中《寧夏銀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申請書》上蓋有寧夏銀行吳忠支行的業務公章,而《寧夏銀行保管賬戶申請書》上蓋有寧夏銀行吳忠支行伊斯蘭金融服務中心的業務公章。在填寫《寧夏銀行保管賬戶申請書》時賬戶類型一欄必須選擇非分紅型單位或個人保管賬戶,開戶不收取任何費用,初次開戶賬戶金額可以為零,開戶后無論賬戶余額是否為零,都不收取任何費用。公司類保管賬戶的開戶過程與個人類的類似。清真寺開贏公司類賬戶是寧夏銀行伊斯蘭業務中一個值得一提的創新點。清真寺是穆斯林宗教活動場所,集中了大量的乜貼收入。對于公司類客戶來說,保管賬戶住結算服務方面與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區別,但開辦公戶的清真寺可以得到銀行的一些特殊服務。如準備小額新鈔票為穆斯林群眾兌換乜貼,為清真寺辦理大額存取等。銷戶:保管賬戶的銷戶必須在開戶網點辦理,其他方面與普通存款賬戶類似。
首先,貸款類業。務寧夏銀行開展的業務有伊斯蘭加價貿易和伊斯蘭貿易通兩種業務。目前,加價貿易和貿易通業務余額已達到3億多,主要集中在羊絨加工、清真食品生產加工兩大行業,還涉及部分商貿流通行業。2011年,加價貿易和貿易通共實現利潤160萬元,2012年預計利潤率可達到800~900萬元,加價貿易和貿易通的利潤在全行貸款利潤總額中的占比接近10%,以目前的業務發展速度,預計今年可能會超過10%。從各支行的情況來看,吳忠支行業務量在5家支行中居首位,達到1.09億,約占全行加價貿易和貿易通業務總量中的1/3,其次是廣場支行,其業務量約占全行加價貿易和貿易通總量的20%左有,新華西街支行與新城支行的業務量相對較小,新城支行為5家支行中最低的一家。從業務量的增長來看,5家支行中吳中支行的加價貿易和貿易通業務量增長最快,業務余額比去年增長1900萬。
在具體的業務形式上,加價貿易和貿易通是法人類業務,不提供個人服務,在資金用途上只涉及非固定資產類的實物商晶的購買融資,期限不超過1年,以滿足流動資金類用途的需求為主。由于加價貿易和貿易通不收取利息,因此申請人無法享受政府的民族貿易貼息政策,這是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日前,該項業務的全部依托于寧夏銀行已有的傳統貸款產品,在具體的業務操作上,相同點多不同點少。以加價貿易為例,首先,業務申請。加價貿易必須在開辦伊斯蘭銀行業務的支行申請,申請者必須是回族,公司類申請者的法人代表必須是回族,申請的資金用途必須是清真行業或伊斯蘭教非禁止的行業在給銀行提供的申請資料中,必須要提供與賣方的正式購銷合同。
其次,貸前調查。對于加價貿易的調查內容與傳統的貸款調查沒有太大區別,只是要多提交一份購銷合同,客戶經理只需先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是否符合加價貿易申請條件,然后通過常規的調查就可以進入審批環節。銀行一般只對在本行開有結算賬戶的客戶辦理貸款,如果是個人類的加價貿易必須開立余額在1000元以上的保管賬戶,公司類加價貿易必須開立用于結算的保管賬戶。
第三,審批環節。根據加價貿易的金額大小,會由不同層級的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業務,當金額達到5000萬以上時,必須通過行審會完成審批工作。
第四,放款與貸后檢查。加價貿易通過行內審批后,進入放款環節,放款時需要由銀行開出放款憑證,加價貿易的貸款憑證上所有的“貸款”二字全部刪去,其它內容與格式則保持不變,并蓋有伊斯蘭金融服務中心的印章。加價貿易中銀行獲取的利潤部分是事先扣除的,也就是說,放款的金額是小于客戶申請的資金額度的。
伊斯蘭貿易通業務和加價貿易的辦理流程上基本類似,只有一點區別,即加價貿易的加成利潤是放款時事先扣除的,貨款在到期時一次償還,而貿易通業務的貨款和加成利潤是可以像普通貸款一樣逐步償還。
三、寧夏穆斯林金融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穆斯林金融業務供求矛盾突出
供需結構不合理。通過我們的實地調研,本地區有很多地區對穆斯林金融業務都有一定的需求,特別是很多清真寺他們都希望把清真寺內的所有收入都存在屬于清真寺的一個保管賬戶里,如色蘭保管賬戶,還有就是許多的穆斯林產業希望能真正享受到貸款不收利息的政策,從而可以增加資金來源,把民族特色產業做大做強。寧夏與伊斯蘭國家的貿易往來逐漸增大,對穆斯林業務的需求不管是從種類上還是服務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寧夏開設的穆斯林業務對這些方面的需求都不能很好地滿足。目前,寧夏銀行伊斯蘭業務只面對穆斯林客戶及穆斯林背景的法人客戶,在地域方面,只限于當地符合條件的居民和企業,不對境外客戶開放,業務只限于人民幣。對金融產品方面,寧夏銀行只提供活期存款賬戶、州財賬戶和加價貿易三種產品,而伊斯蘭債券、伊斯蘭保險以及租賃等產品目前尚未推出。
客戶的局限使得伊斯蘭銀行業務的服務范圍非常狹窄,而業務的單一性使得其無法滿足穆斯林客戶的多種金融服務需求,這些對寧夏發展伊斯蘭銀行業都有不利的影響。在伊斯蘭銀行業務發展逐漸成熟時,應該放寬對客戶的要求,并增加產品的多樣性;寧復銀行的穆斯林業務配比網店不合理。根據調查我們發現在穆斯林更為聚居的地區,對穆斯林業務需求大的地方比如吳忠這些地方的網店只有一個,有些直接沒有。但是像銀川這樣穆斯林比重小的地方沒有四個穆斯林業務網點。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穆斯林金融業務監管力度有限
穆斯林金融業務不同于傳統銀行業務,它提供是不保本、收益損失共擔的投資賬戶。對傳統銀行的存戶而言,他們不需要關心銀行或投資企業的經營與財務狀況。而伊斯蘭銀行的投資賬戶持有人則直接分擔資金使用者的營運風險,因此為了保護本金及確實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起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遠高于傳統銀行存戶。而目前,寧夏銀行對投資項目的信息披露非常有限,投資賬戶持有人無法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對銀行的經營管理做出準確的評價。
而銀行提取的收益平衡準備金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賬戶持有人無法了解銀行真實的經營管理情況。由于投資賬戶持有人和股東收到的是經過修正的收益率,只要它不低于現行的市場收益率,投資賬戶持有人就沒有理由撤回投資,同時也降低了監管銀行的動力,這會導致市場對穆斯林金融業務的約束變得無力。
(三)法規不健全與國家政策矛盾顯著
由于穆斯林金融業務自身的特殊性,現有的銀行監管法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穆斯林金融業務,比如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監管的內容。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Ⅱ》中對銀行的信息披露以及市場約束提出了要求。穆斯林業務一般由所在國的中央銀行進行監管,國際上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共同的監管制度,各國的監管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由于我國只在寧夏進行了穆斯林金融業務的試點工作,因此在穆斯林金融業務領域并未形成成熟的監管制度。
四、對策建議
(一)加強業務發展促使供需平衡。
寧夏銀行可以因地制宜,盡可能的根據寧夏對穆斯林業務供需結構,制定出合理的增加需求方面的政策和具體實施。在寧夏進行一個全面的考察,做出科學的網點建設,以滿足當地對穆斯林金融業務的需求。
(二)加強穆斯林金融業務營銷
寧夏銀行要加大在各個地區的宣傳力度,尤其是廣告宣傳力度,讓更多的穆斯林了解這項業務,增加業務量。
(三)寧夏自治區政府要引導其他銀行開展穆斯林金融業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當前和以后對穆斯林金融業務的需求日益加大的背景下,不僅要加強寧夏銀行的穆斯林金融業務,而且要在其他商業銀行也要進行試點推廣和發展,這樣不僅可以解決穆斯林金融的供需平衡同時也增大了各個銀行的有效競爭,降低了穆斯林金融發展的成本。還有就是積極營造穆斯林金融投資環境。要盡快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立優勢項目,積極尋找與穆斯林金融合作的最大邊界,加快引進外資不發,填補資金缺口,搭建起穆斯林金融投資的橋梁以此來推動寧夏穆斯林金融的發展。
(四)加強對穆斯林國家金融業務的學習和了解
培養“伊斯蘭金融”專業人才。目前,制約“伊斯蘭金融”發展的瓶頸是專業人才的培養趕不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培養一名“伊斯蘭金融”專家,至少需要10-20年。這是一門全面伊斯蘭知識、東西方金融理論結合的新學問,融宗教、法制和現代經濟于一體,而且必須注重實際工作能力。因此,國內高校應當盡早創立“伊斯蘭金融”專業,聯合國內金融機構,有計劃地培養專業人才,從而發展創新有利于寧夏和穆斯林國家貿易往來的金融業務。
(五)國家或地區要出臺相關的政策與制度
國家制定的規章可以借鑒巴塞爾協議以及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與審計組織、伊斯蘭金融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相應法規,同時要考慮到中國自身的特點,滿足中國伊斯蘭金融服務發展的特殊要求。
五、結論
本文主要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穆斯林金融業務進行了闡述。首先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穆斯林金融總體做了介紹,然后以寧夏銀行開展的穆斯林金融業務進行說明,最后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穆斯林金融需求角度進行了分析,得出了寧夏穆斯林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對策??偠灾?,只有不斷地優化、創新穆斯林金融業務才能夠滿足當前社會對穆斯林金融業務日益增長的需求,這樣不僅能夠滿足寧夏當地穆斯林金融的需要,對我國以后長期發展穆斯林金融業務都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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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研究范文5
關鍵詞:金融業;創新;改革;研究
一、加強河南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服務
(一)加強業務創新
要促進金融產業的轉型,結合河南省的實際情況,加強金融產業對金融基礎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對河南省人民關心的民生問題積極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多開發百姓歡迎的民生產品。對于金融產業的融資模式也要升級,在銀行業的基礎保障下,企業要加強對證券、信貸的有效運用,勇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等,使企業的融資渠道更加的多元化。企業獲得了資金支持,得到發展,也是資本市場上的資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了金融效率。金融機構應向企業推廣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鼓勵企業多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提高融資水平。
(二)加強服務創新
河南現有的金融資源雖然欠缺,但仍可以支持本地金融業目前的發展。比起金融資源欠缺的問題,資源的不合理運用更應該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在本就不充足的金融市場上,還存在著金融資源浪費的現象,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發揮引導作用,與金融部門加強交流,相互協作,遵守政策規定合理運用金融資源,避免浪費。為了中原經濟區的平穩發展,應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健康發展。
二、加強金融監管,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一)強化金融監管力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司法環境是金融生態主體最為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必須加強執法力度。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金融業的運行效率。首先,應加強金融機構各部門內部建設,強化金融機構的自我管理,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先做好自己,才能在與外部交流的過程中遵紀守法。其次,金融監管部門為了確保各類金融機構的安全有序運行,應該密切監測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形成一系列的風險性監控體系,使金融業的經營和政策協調發展。
(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生態體系
我國當前重視變革金融產權規制的主要目的是使金融生態中的參與主體實現多元化發展。具體來說是希望建設具有“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高效運轉”的根本特質,此外也具有國有和外資,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元金融主體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不能一家獨大,否則會產生商業壟斷或者暗箱操作的可能,受害的還是我省乃至全國的經濟建設。因此,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機制需待開發,金融機構在自由競爭中可以提高業務能力,同時又能增強本身市場競爭力。要實現金融市場的多元化發展,首先要從國有銀行入手,國有銀行有國家撐腰,在很多方面能放開手干,但正是由國家做后盾,產生風險時容易把風險推脫給國家,讓國家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因此要大力推進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明確各級經營者的產權意識,發生問題,由責任人承擔一切損失。在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同時,也應對民間資本放寬政策,積極引入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提高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結構中的質量,提高其活力。
(三)加速金融政策支撐體系的建立
金融想要長期發展,不僅不能沒有自己的努力,還需要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政府制定相應合理的金融制度來約束金融機構的經濟行為,同時還應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來推動對河南省金融信貸的支持。金融行業本身競爭就比較激烈,所以更加需要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否則不利于發展。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地通過自身在制度創新中所處的優勢地位,解決金融業的難處,為中原經濟區的運營開發創造一個相對寬松而安全的環境。同時政府應轉變經濟發展的干預手段,使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更加趨于協調,時刻關注市場的調節信號,使本地區的金融資源的分配更加趨于合理化。
三、加強河南省金融人才的培養
中原經濟區作為國家戰略規劃金融發展的關鍵區域,金融人才更需要培養。金融業主要有金融、保險、證券,商業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的職位,對各方面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目前河南省的金融人才大部分具備了相關的金融專業知識,但是基本缺乏金融實踐經驗,因此應加大河南金融人才的職業培訓,可以選送金融方面的人才去其他先進區域的金融機構學習,積累相關的實踐經驗,提升自身整體的金融素質。同時在崗的部分金融工作者,可能長期脫離校園,對金融知識的掌握還停留在老舊的觀念里,因此可以使金融機構與金融研究所進行合作,讓金融在崗者到研究機構里學習先進的金融理念,將其發揚到工作中去。
四、調整中原經濟區金融資源分配
(一)推動鄭東新區區域金融中心建設
中原經濟區要發展,不能總是一盤散沙,需要一個金融中心建立起來,帶動整個經濟區的騰飛。區域性金融中心具有充分吸收、有效配置、合理使用資本和其余生產因素的市場效用,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帶動作用,對周邊區域的金融生產發展具有很強的覆蓋作用。鄭東新區區域金融中心正是為了中原經濟區的崛起而建立的。
在國際上,金融中心是同經濟與金融相協調發展的,逐漸打造成區域金融的重心和經濟的引擎力。河南省要打造鄭東新區,應繼續積極引進各類金融機構,使鄭東新區成為金融商務會聚地區,成為中原經濟區金融中心的標志。政府應積極發揮引導作用,向全國其他省市的金融中心學習,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將鄭州建立成金融機構、金融資本、金融專業人士匯聚,金融設施、金融信息、金融交易、金融服務、金融功能各方面建立健全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二)積極擴充資本市場
目前中原經濟區的金融發展主要是依仗銀行業的大力支持,但這種支持是有限的,無法滿足經濟的持續發展。中原經濟區應抓緊對資本市場的開發,為河南省經濟的騰飛籌集足夠的資金。
首先,在保證銀行業的穩定發展的前提下,積極擴充有效業務,加強商業銀行融資服務功能。銀行可以向企業推廣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增強企業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來融資的能力,不僅擴展了銀行的業務范圍,同時又為企業籌集了發展資金。同時,各級政府應鼓勵中小企業積極籌備上市,選擇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作為上市后備資源,向這些企業提供盡可能的幫助,提高中原經濟區的企業上市率。在保險市場上,積極鼓勵本地保險機構的發展,減少河南省的保費流入其他地區。本地保險業應該加強保險創新服務,拓展符合中原經濟區發展的保險業務,以一個強大的保險市場支持中原經濟區的建設。
其次,中原經濟區內的金融機構應積極與國內外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流,向一流機構學習,引入先進的資金流服務,加強本地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迅速發展壯大。政府應積極實施“引進來”的策略,吸引國內外的金融機構到中原經濟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在經濟區內設立區域總部或管理中心。激勵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成長,增強中原經濟區資本市場的布局的多元化發展。重點加強金融擔保體系的發展,形成多層次的相協調的擔保體系,擴大對若是全體的金融擔保力度。
(三)培養河南本地龍頭企業
河南的經濟發展需要地方金融企業的支持,目前河南應支持本地金融龍頭的建設,為中原經濟區的快速發展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河南省大型金融控股集團需要在金融發展的基礎上及時成立,將各個孤立的資金流融合在一起,共同分享資金,有助于減少金融企業的財務風險和不良資產的虧損。河南省政府可以以銀行業為依托,對省內的證券、信托等產業金融機構進行控股、參股,親自參與地方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把河南的新興主導產業以及基礎設施列為投融資重心,對有優勢的企業進行保護投資,增強本地企業的上市機會,將其發展成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團,為河南省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力量。同時還可以建立河南金融發展基金,以此來激勵本地的金融機構勇于創新,從而推動河南省金融業的蓬勃發展,為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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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研究范文6
【關鍵詞】金融業務 信用風險 控制優化 審批機制
一、企業金融信用審批機制的優化
(一)審批機制現存問題。
想要有效控制和優化企業金融業務的信用風險,首先即要優化企業金融信用的審批機制。目前,關于金融信用的審批機制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
1.各部門認識存在差異,目標不一致
由于業務部門通常比較重視企業的業務需求與業務數量,而風險部門對于每一個項目都會做出相應的風險評估。業務部強調業務的多,而風險部門不強調業務的質量和安全保證。因此,兩個部門之間常常意見不統一、認識不一致,這就造成信息不對稱的往復信息溝通問題。因此,兩部門在工作上需要進行協調。
2.審查流程過長
由于“職能導向型”業務的后續環節經常相互成為因果條件,這就造成在審批的過程中常常搞不清業務的審查程序,事物處理的先后順序十分混亂,為業務的辦理帶來許多障礙,導致審查的流程重復、冗雜。
3.對客戶的分化不到位
由于在金融業務當中,客戶的類型十分繁多,因此,相關部門在對其進行統計和劃分的時候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對于客戶層次的劃分界限。由于無法對客戶進行細致的劃分,因此很難具有針對性的為客戶服務。加上激勵制度在日常的工作中無法實質性的發揮,因此常常導致信貸集體評審機制失靈。
(二)優化審批制度的措施。
由于信貸審批機制是加強風險管理、完善信貸決策機制的重要措施,因此,對于企業信貸的審批機制完美需要進行規范的定位以及規則的完善,充分的解決以上出現的問題。
1.規范審批機制的定位
想要對審批機制進行規范的定位,首先就要提高專業能力,聘任資深的權威的信貸人員,其中包括財務專家、財務分析等等。其次,將信貸審批委員會分為審議機構和決策機構兩個部分。最后,要充分提高對于風險收益的平衡的把握。
2.完善議事規則
想要促使議事規則進一步完善,首先就要提高交互機制的效果,讓參與決策的群體進行信息交流來正視自己的偏好,從而讓群體的意見達成一致。其次,決策人員通過投票制來進行決策,有效強化票決機制。最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信貸的評審作用。
3.充分發揮激勵體制
激勵機制是決策機制運轉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要改進激勵約束機制,這就要求我們將評審人員的績效管理和個人的績效管理相結合;將評價結果和評價的過程相結合;將評審人員的薪酬激勵與職業發展相掛鉤;將激勵制度與約束制度相結合。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和利用激勵約束體制。
二、優化企業的金融信用的監控機制
(一)將信貸風險進行分類。
1.該類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極強。該種企業在財務上資金十分充足,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與還款能力。
2.該類企業市場競爭水平優于同行業的平均水平。其經營狀況良好,對于企業的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目標,能夠積極適應市場的變化,發展趨勢相對比較樂觀,其財務狀況管理十分規范,狀況健康。
3.該類企業市場競爭力為同行業的平均水平,經營情況良好,有明確的經營計劃,其財務管理規范,處于同行業的平均水平,沒有不良的履約記錄。
4.該類企業市場競爭力較差,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對其影響較大,但借款人在積極采取措施后能夠維持企業的正常運營,財務狀況一般,有理由懷疑該企業無法償還債務。
(二)優化貸款風險的拔備機制。
實行貸款的拔備機制實際上是為了真實的反映經營情況,有效防范貸款風險。隨著銀行的資產質量的改善,組合拔備在全部貸款匯總的比例不斷上升,對銀行的利潤影響也是越來越大。
如今,組合拔備由銀行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定、統一維護,與此同時也是統一發起和實施的。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們不難發現,組合拔備對于利潤的驅動有著十分大的影響,因此,組合拔備應當被列入經營機構的當期損益,以便強化激勵約束的機制。
從另一方面來講,由于行業和地區因素的增提準備金具有一定的偶發性,對于這一問題通常經營機構很難把握,若是將其列入經營機構的當期損益,那么就會產生重大影響,并且會嚴重干擾到經營結果的判斷和預期分析。
(三)加強風險預警機制的創新。
如果說觀察和測量信貸風險的工具是風險分類和風險拔備,那么風險預警機制就是信貸風險的防護網。風險預警能夠有效的識別那些還款困難的客戶,并且對其進行嚴密的監控和管理,不僅如此,它還具有客戶正面信息收集和跟蹤的功能,能夠更加有效的控制信用風險。
通常,風險預警機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僅能夠將客戶信息、銀行往來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準確的分類,還可以對相關信息做出比對。風險預警的實施主要分為這樣三個部分:1.對風險影響較大的敏感信息進行收集和處理,2.根據相關標準和流程對客戶的信用風險程度進行判斷,3.根據客戶的不同風險程度采取不一樣的風險應對措施。
通過以上方式,風險預警能夠有效的實現風險控制的目標。
三、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迅速發展,企業在市場的競爭中壓力越來越大,為了提高市場的競爭力,企業常常需要信貸與融資。加強金融業務信用的風險控制優化一來能夠保證銀行的經濟效益不受損失,二來能夠切實的幫助到一些企業發展擴大,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優化企業的金融業務信用的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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