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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1
[關鍵詞]金融市場;稅收立法;金融交易課稅;稅收功能選擇;量能課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其發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各國均采取各種措施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次貸危機爆發后,各國紛紛采取多種措施恢復受損害的金融市場。在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措施最為典型。然而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而實施稅負減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項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承擔的博士后研究項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時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教師科研專項項目(項目編號:182040308)資助。
[作者簡介]湯潔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研究人員。
證券交易稅。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定各種優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僅在將本國股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的情況下,才按16.5%課征稅收。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成為各國、地區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我國臺灣地區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梢哉f,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俺窃谌蜥槍V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稅收課征對本國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減損,最為突出的案例為瑞典和我國臺灣地區。為增加稅收收入,并懲罰被視為“非生產性和”的金融服務部門,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股權交易稅,交易稅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隨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時,投資者將交易轉向倫敦和紐約的交易場所。瑞典市場上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轉移到倫敦。為減少“社會不良行為”,1987年瑞典對貨幣市場工具開征了交易稅。結果同樣導致了債券和票據的期貨交易量下降了98%。在現金市場,交易也轉向相似的不征稅的債券工具市場。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證券交易稅。詳細可參見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編撰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臺灣股價指數期貨,而臺灣期貨交易緊隨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臺灣加權股價期貨。同樣是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稅,臺灣則征收0.05%的交易稅,眾多投資者紛紛投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導致新加坡的臺灣指數期貨擴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臺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別調低期貨交易稅。詳細可參見李瑞林、薛立言撰寫的《交易稅政策對臺灣期貨市場效率績效之影響》。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立法中的稅收優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采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必要性審查。金融立法規定,判斷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首先應考察此稅收優惠是否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所必需。由于稅收減免所形成的差別待遇將構成“稅收公平”這一稅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義的法益的犧牲,因此,只有在除稅收優惠政策外,別無其他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或根據經濟形勢所確定稅收政策能夠以最小成本、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達成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的時,才可選擇使用。
如前所述,各國在立法中規定,實行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過稅負的降低,能夠使金融交易維持低成本和高收益,從而吸引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高效發展。但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稅負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進而增強金融市場的吸引力是值得懷疑的。隨著各國推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放松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以我國為例,據估算,我國工業企業年平均利潤率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國的證券市場收益率大約維持在37%左右,證券市場的收益率一般是工業企業年利潤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國證券市場的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證監會:《截至7月底滬深股市總市值23.57萬億元》,資料來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9月21日。從全球來看,1990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為328 818億美元,GDP總量為208 139億美元,金融資產總量相當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達到3 169 741億美元,增長了9.6倍,全球GDP總量達到361 698億美元,僅增長了1.7倍,金融資產的總量與GDP的比值達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虛擬金融資產超過270萬億美元,實體經濟的總資產不到它的2.5%??梢哉f,稅收的減免并非維持金融市場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稅收的原因,基于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稅收外的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的稅前收益已經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這是導致貨幣結構扭曲、金融市場吸納過度資金而造成急劇的膨脹式發展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減免并非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審查。對金融市場所采行的稅收減免措施為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目的所達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樣是衡量其立法正當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這一目的而言,并不單純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更意味著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及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1977年資本利得稅稅率為49%時募集的創業資本僅為0.68億美元,而1983年資本利得稅稅率降低至20%時募集的創業資本高達50.98億美元。優惠的資本利得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資本市場。[6]在實物與金融資產差距如此巨大的稅收負擔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收益率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各國逐漸降低本國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隨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過剩的資金轉向追逐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金融資產,最終促成了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與流動性過剩。據測算,從1996年起全球的流動性快于全球名義GDP的增長。此次金融危機的發展,并非導源于金融市場流動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場的過度無序發展而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喪失進而所引發的市場流動性黑洞當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場參與者寧可持有貨幣也不愿貸款或購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只愿意賣出債券,持有現金,經濟學上稱這種現象為“流動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單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難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場減稅政策的國家中,其金融市場并未如期恢復,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說稅收優惠推動金融市場的高速運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話,那么,在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方面,稅收優惠的作用卻極為有限。金融市場的安全與有序發展從總體上看應包括金融資產的安全,金融體系的穩定、正常運行和發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稅收措施應當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價格波動和交易總量予以適度的調節與控制,維持虛擬資本與實體資本之間的相應比例,并通過稅收的安排,降低頻繁進出市場的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頻率,從而抑制金融系統中不協調的因素與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狀態,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動蕩、金融危機的消極狀態[7],最終有利于金融安全。為實現這一目的,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提出,資本的過度泛濫是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根源,為此,必須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資本流動速度,獲得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8-10]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減免恰恰與此背道而馳。隨著金融交易稅收優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為短期投機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所蘊藏的無序與風險。
稅收優惠制度不僅在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秩序方面差強人意,在促進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方面同樣備受質疑。只有實體經濟部門與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時,資本在兩大部門之間的配置才會大體均衡。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其目標在于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與其發展規模并不相適應的稅收負擔則進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投資收益率的差異。當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部門,那么,就將產生資本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偏好,導致大量的貨幣流向金融市場。資本在金融市場的大量積聚,使金融資產的交易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資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貨幣規模的極大膨脹必然擠壓實體經濟的發展。當各國立法為金融資產提供更為豐厚的稅后收益時,大量資金將從實體經濟領域中不斷流出,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供給則相對減弱,造成經濟的虛假繁榮和經濟泡沫的不斷累積,形成對生產性投資的擠出效應,造成了金融市場極度繁榮而生產部門相對萎縮兩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聯系斷裂的情況下,由于商品和勞務依據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速度遠遠低于金融資本流動的速度,由此將形成產品市場的價格扭曲,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低稅負所形成的金融市場“效率”將導致實際的無效率。
因此,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并非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必要措施;事實上,它只能推動金融市場量的發展,即只能實現金融市場整體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總量的增長,卻無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場的運行效果,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意圖兩者之間欠缺必要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無效率的,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任何稅法規則的適用,均不應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當前金融稅法的評價,除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同樣值得關注。
1.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影響。根據傳統的稅法理論,作為資本投資所得,其性質為“非勤勞所得”,與工資等勤勞所得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認為對資本性收益并不適宜給予優惠的低稅率待遇。在金融稅法中確立金融交易的諸項稅收優惠,由此形成金融業與其他產業的稅收差別待遇,對平等權的損害自不待言,但其對公民工作權、自由權的限制卻往往被忽視。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舒爾茨對資本的劃分,資本分為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兩種形式。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投入,其稅收負擔卻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的立法選擇下,投資于金融資產的物質資本所取得收益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作為人力資本投入的價值體現即工資或薪酬。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無需承擔任何稅收,從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待遇。由于國家以財政資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風險同樣也將轉由政府承擔。在國家將金融市場發展奉為至上目標的情況下,金融主體有強烈的動機投資于高收入、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從而獲取高額的利潤。而在其遭受投資虧損時,由于政府為其提供財政資助,其過度投機的風險成本也將借助財政轉移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某一特定主體的投資風險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收益卻僅由該特定主體取得。相反,個人投入人力資本所形成的勤勞所得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當前的稅制體系下,個人投入人力資本的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教育費用與學習者自己的學習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實際上并無法獲得完全的扣除。個人工薪所得實際上面臨并非針對凈所得課稅的境地。這都使得資金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稅后收益差異尤為明顯。從薪酬水平上看,金融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2006年朝陽區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仍屬金融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13 391元,是工資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10倍。
由于人力資本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人力資本的投入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投資人力資本和做出職業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社會整體來看,以人力資本投入為主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財富的生產的同時,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資的稅收負擔,也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社會效果,此“示范效應”一旦在社會廣泛傳播,以人力資本形成為目標的資源投入同樣可能大大削減,導致人力資本產出的不足,卻誘使更多的資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場,形成投機的羊群效應,導致國民經濟的發展彌漫在投機的氛圍里。因此,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稅負差異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2.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削弱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物質基礎。稅收是文明的對價,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向政府讓渡一定的財產。作為現代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之一,金融主體同樣分享了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金融業本身所固有的系統性風險更要求國家以各種監管手段來保證金融安全,對國家的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事實上,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如市場機制在全社會確立、完備的商業法律體系、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講究誠信的文化成為商業文化的主流、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財產權利的憲法保護等[11],都依賴于國家擁有足夠的資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社會安全網絡”[12]。因此,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應當分擔國家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付出的成本,從而讓渡其部分財產與國家。然而,與此相背離的是,由于在金融稅法中明確規定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優惠,金融交易主體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其從政府獲得的公共服務所應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對于一部分人的稅收優惠,其實就是對于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加重。[13]為支應金融市場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將取自各產業部門的稅收用于金融市場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體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轉而由其他產業主體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實體經濟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形成稅負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財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場運作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外,為防范金融風險、挽救危機破壞的金融市場,各國更是投入數額巨大的財政資金。在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以各種途徑向金融機構注資,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權政府購買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核心內容的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在歐洲,各國直接向金融市場的注資也達到2萬億歐元。在中國,政府向金融業所提供的財政支持更是數額驚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規模的財政注資,或向被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或為國有銀行提供減免稅優惠??梢灶A見的是,在危機過后,金融創新所蘊含的風險將對政府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也將產生大量的財政投入。這些巨額的財政注資最終均必須由其他產業的納稅人來承受。從資金來源上看,各國救市資金一部分來源于稅收,一部分則來源于政府所發行的國債。由于國債是稅收的預先支付,因此,可以說救市資金最終均必須由納稅人以稅收的形式來承擔。各金融市場主體承擔了較其他產業主體偏輕的稅收負擔,卻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對其他產業的納稅人極不公平。在國家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所吸納的財政資金多,對其他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就少,從而影響其他產業納稅人所能夠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影響其相關權利的實現。
因此,各國于金融稅法中賦予金融交易主體諸多的稅收優惠,不僅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相去甚遠,對公民職業自由權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稅負轉嫁的同時削弱公民基本權利所賴以實現的公共財政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稅法中的優惠措施欠缺合理正當性的基礎。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立法意圖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目標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稅法中以稅收調節功能為主導的必要性。不僅如此,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漸背離的趨勢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作為金融稅法的主要立法意圖同樣值得懷疑。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間的關系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國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場的發展對實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極為關鍵和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金融市場被視作儲蓄與投資之間高效的轉化途徑,為社會閑散資金向各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由移動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加速了資本的轉移運動,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金融市場的發展也為資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從而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經營環境。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展存在正相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通過在金融稅法中確立的稅收優惠措施能夠積極傳導宏觀經濟發展的意圖,并借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進一步調節實體經濟的發展。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前提卻倍受質疑。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市場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相關性也在逐漸減弱,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場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的制約,呈現獨立發展的態勢。從本質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種價值權利的轉移,作為其交易標的的金融資產或者獨立于所代表的實物資產,或者根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資產代表,而僅僅代表虛擬化的符號,如債務、股票或期貨指數、天氣,如氣候衍生性產品所聯結的標的資產為全球氣候或溫度指數。如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溫指數與日低溫指數。金融資產的價格基本上與生產成本無關,而與人們對其未來收入的預期有關,且具有自我維持和自我實現的特質。因此,它能夠脫離實體經濟的具體生產過程,利用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場波動來賺取價差收益。由此可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正相關關系正在斷裂,兩者不存在相關性甚至出現負相關。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發展的資金融通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已經大大弱化,金融市場已經不是實體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形成了封閉的運行鏈條,大量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囤積和沉淀,而不流入實體經濟中,形成所謂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資產投資而沒有對實物經濟活動起融資作用的資金。金融窖藏對實物經濟的影響是沒有定論的,這取決于特定的經濟環境。當金融資產提供的回報率比實物資本投資的回報率更高的時候,金融窖藏的增長可能會抑制實物資本的投資,從而造成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背離。[14]。在金融市場上沉淀的資金,僅在金融體系內完成自我循環,促使金融市場呈現爆炸式的發展。在金融市場的資本化定價機制下,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行為逐漸演化為以資本大小和價格博弈情緒為基礎的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已經完全脫離實體經濟的范疇,獨立于生產循環過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認為,非實質交易證券以該證券市場價格決定給付因素,由于證券市場價格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投資人心理預期的影響,其價格變動實際上已成為隨機事件,以金融衍生品為內容的交易實際上與“以未來不確定、偶然的事件確定財物分配”的賭博并無差別。[15]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種生意,它和預測賽馬中哪匹馬會贏的賭博行為沒什么兩樣”。[16]正如凱恩斯所言,當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展變得跟賭場相似,則這種發展是有害的。[17]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對資源流向“穩健性企業”將有不良的影響。金融發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劇進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出現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背道而馳的局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綜合效應和影響方向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變得更加不確定。
隨著金融市場由現代經濟的核心逐漸演化為投機盛行的場所,金融市場的發展能否最終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是否會導致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沉積進而誘發金融風險,尚有賴于特定的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基本的立法目標,并以此構建金融市場稅收法律規則體系是極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機制的阻斷
以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其前提在于稅負的減輕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進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與工業生產增長率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并呈逐漸擴大的趨勢。由于金融產品的收益并不取決于實物經濟活動,而受眾多經濟變量的影響,單純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并不能夠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能夠實現所預期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稅收政策的傳導受到更多國際、國內因素的制約,而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度和方向又不盡相同,因而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場投資結構和規模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非理等多種因素都將影響稅收政策所預期的傳導途徑。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各個市場間諸要素的變化都將擴散并傳導至其他的市場。[18]各市場間的緊密聯系使得針對本國市場實施的稅收政策也同樣必須將國際市場的影響因素納入其考量范圍。從根本上說,在金融創新趨勢下,任何可能影響金融市場主體預期收益的因素都將影響其遵循稅收政策誘導的程度,因此,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短期資本的流動、對本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信息與預期、金融資產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任何足以改變投資預期的突發性事件都將影響其政策效果的實現。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不斷衍生、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創新程度越高,金融產品的交易鏈條也越多,這將使得稅收政策在金融市場的傳導環節隨之增加。在傳導環節中各種經濟變量的互動關系更加復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投資者信心及未來收益的預期效應將隨著傳導環節的增加而不斷改變。各市場參與主體對稅收政策在強度和方向上的反應也更加難以預測,各種經濟變量間的互動關系和過程更加復雜。稅收調節的政策效應實現的不確定性也由此產生。
稅收對金融市場發展調節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投機行為盛行的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劇。在現代虛擬經濟背景下,純粹以投機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劇增加。投機行為主要為非理性的短線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對實體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只會影響金融資產價格的短期波動。在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投機易將對稅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加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幅度,并縮短資金供求產生影響的實際過程,加快資金流動與調整的幅度。投機交易的加劇將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導致資金短期的過度調整,甚至改變稅收政策預期的資金流向。可以說,投機行為的加劇使得稅收政策僅僅成為金融資產價格的變量之一,無法真正通過稅收利益的讓渡誘導資金的長期投資方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展。投機行為阻斷了金融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配置的傳導作用,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更加無法預期。
在金融市場與實物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可以不依賴于實物資產,而僅以任何虛擬性的符號為基礎而無限量地被憑空創造,甚至根本僅僅是頭腦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的數字符號或虛擬資產作為交易標的,這就使得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據風險和收益的變化,精確地調整金融工具的風險特性,以適應交易者對風險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稅收政策的調整造成不同金融資產的收益乃至風險的相對狀況變化,投資者將改變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組合。[20]當稅收政策調整其規制的方向和重點時,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創造出來,以適應新的政策規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和收益水平。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越明顯,稅收政策越難以對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給予特定的激勵,其調整預期甚至可能因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那么,對金融市場實施低稅負而減少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通過金融發展所帶動的經濟增長得以彌補。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的情況下,稅收激勵可能僅僅引發金融市場本身的膨脹,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實體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脫離實體經濟控制的金融市場,猶如一匹脫韁的野馬,對其實施的稅收政策無法通過預期的成本―收益調節機制,對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預定的引導效果。因此,在金融稅法中是否肯認稅收規則對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應有必要對金融市場在當前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評估。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無論從該制度對金融市場發展所產生的政策效果、對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影響,還是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于金融稅法中明確金融交易的特殊稅收優惠,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立法意圖,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稅收在金融市場上應當如何予以定位,而這一定位在金融稅法規則中應當如何予以體現,尤其值得關注。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稅收作為公民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擔的強制性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應以“支應國家任務的財政需求為目的”[3]。隨著市場經濟矛盾的加深,國家職能日益擴張,成為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和促成者。稅收作為經濟調節工具也日漸受到重視,并被廣泛用于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配置,進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予以干預和調節。自此,稅收不僅具有財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場調節的經濟功能,在稅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財政目的的“經濟調節規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調節功能日益受到重視,“經濟調節規則”和“財政目的規則”成為稅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以稅收優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顯然是稅收的市場調節經濟功能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如前所述,稅收措施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效果極為有限,卻在很大程度上干預了經濟自由權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民基本權實現的財政基礎。就性質而言,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本質上是對金融交易主體所提供的補助金、補貼或社會給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維持遠遠高于實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況下,對金融交易主體給予補貼顯然并無實際的必要。對政府而言,放棄來自金融市場的部分稅收收入,在金融資產規模日益膨脹、金融交易日漸頻繁的今天,卻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加劇財政資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義總值平均每年增長40%,從6 000億美元增加到89 000億美元,年交易量從3.5億份合同增加到11.42億份合同。[22]如此頻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龐大的金融資產,可見,其間必然蘊藏巨大的經濟收益,成為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在稅收成為各國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平均為91.1%,美國為93.7%。從2003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便可能導致國家機關運作、政府職能履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無法得到滿足。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應當受到重視的并非其經濟調節功能,而是其財政收入功能,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法規范也應同樣以“財政收入目的的規范”為主。
(二)金融稅法的正當合法性基礎:量能課稅
稅收的功能不同,其相應的稅法規范的設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不同。在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基于經濟利益的誘導而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一般應當遵循“獎賞原則”。而在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強調的是由全體公民負擔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開支,應當依循平等原則在全體國民間進行分攤。
金融稅法的構建既然應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為主要目的,則應當使稅收在金融市場上盡可能維持中立,盡量使市場機制在金融業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作用,為此,金融交易課稅給金融業帶來的損失只能限于納稅額,不能給金融主體帶來除稅收以外的損失或負擔,避免因為課稅而導致不同主體的交易成本差異,避免稅收對資本投資選擇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維持各金融主體之間、各金融交易之間平等的稅收負擔,依納稅人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平等課征稅收,對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變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當予以準確的衡量。
反對向金融市場征稅的學者認為,金融市場的稅基具有整體的零和性,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不會產生收益,而只是投資者之間的收益轉移,因此,證券市場的稅基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對虛擬的稅基無需予以征稅。更有學者認為,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場所”而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價值權利所代表的實物資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發生變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認為能夠創造新增的價值,只是實現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的利潤不過是一種分配性的轉移行為,是對實體經濟領域中收入和利潤的掠奪和轉移。[23]根據稅法理論,稅收應僅對財產增值額征收,在經濟總量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價值產出,對金融市場則無課稅問題。
且不論金融市場本身能否創造價值,金融交易的發生首先改變了交易雙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不僅造成金融市場凈產值的虛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使得資本化定價的資產越來越多。虛擬資本的運動雖然不創造物質財富,卻創造“國民財富”中的虛擬部分。因此,通過金融工具的投機行為往往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而真正創造財富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高,從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就這些虛擬的國民財富而言,其增減與勞動無關,甚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其技術無關,而僅僅與宏觀經濟政策、貨幣資產的膨脹或收縮有關。就資本利得而言,可以視為對金融市場主體所承擔的風險的補償,是投資者愿意承擔風險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勞增益。正因為金融市場投機所得的虛擬性及由此產生的對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對其進行課稅時應當對其與普通所得,如勤勞所得有所區分。在設定相應的稅收負擔時,不應當對此虛擬所得課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稅收負擔,否則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機行為,進一步加深金融市場的虛擬化程度。為矯正因為投機行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對投機行為所得可以適當提高其稅負水平,以強制矯正收入在投機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分配,并以此稅收負擔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機行為。
金融市場本身不能創造新價值的論調實際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場的增長本身不僅促進實體經濟的增長,其本身也構成現代經濟的財富內容,其自身的增長和擴張也構成現代經濟增長的內涵。[24]越來越多的實證和理論研究認為,金融市場已經形成獨立于實體經濟的價值增值機制。[25]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同樣具有“生產性”,通過及時將各種相關的信息反映在有關金融工具的變動中,讓市場上的各行為主體(金融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加以消化,從而使實際資源的配置更少發生浪費,減少“沉沒成本”,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這便意味著,隨著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上同一資源所生產的東西增加了,此即經濟的“增加值”或“增量”,構成了所有從事期權或期貨交易的收入來源。[26]不僅如此,金融市場通過帶動一系列服務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通過資本的優化配置使資本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從而創造出新的財富。實際上,金融資產占私人財富的比例越來越大,占居民總財富的比例甚至將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比例。[27]如果放棄對這部分私人財富的征稅,將造成國家稅基的巨大限縮,也將大量削減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28]金融交易無論是改變了財產在交易雙方的配置狀態,還是通過資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創造新增的價值,都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者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有必要重新評估金融交易參與者因其參與金融交易而發生的經濟力量的變化,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金融市場的投資所得,包括資本利得,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收入如勤勞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而不應當給與過多的優惠。就流轉稅而言,對金融交易仍應課以一定的增值稅或交易稅,考慮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市場的適度流動性,其稅率可以適當低于對實體經濟課征的增值稅的稅率。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對各國政府而言,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規則,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經濟負擔能力的改變對交易主體進行課稅,實現從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體之間、從事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公平課稅,其最大的隱憂在于由此可能導致的本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降低。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經濟體內,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實現公平課稅,稅收利益不再增強金融市場對逐利性的資本的吸引力,資本則可以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維持大體的均衡。 但當前的金融市場已經置身于開放的、全球化的經濟體之下,一國如果貿然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從而提高交易主體的稅收負擔,則從一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金并不必然流入該國的實體經濟中,而是撤出該國,進入具有同質性的他國金融市場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要推動各國在金融市場稅法規則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課稅原則,必須在全球范圍內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課征進行協調,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惡性稅收競爭,確定并保持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宏觀稅負水平,各國對本國境內發生的金融交易課以相同或大體相當的稅收,并盡量消除資本跨國流動中的雙重征稅,進行廣泛的稅收合作,從而減少從金融市場擠出的資金向其他金融市場流動的機會,迫使其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中。
五、結語金融業的發展在各國都受到了普遍的關注,甚至被視為關系本國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的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在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稅收負擔的同時,誘發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此次金融危機的發生固然促使各國反思其金融監管體制,所奉行的金融稅法實際上也值得各國予以重新審度。稅收在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等角色值得關注。在減稅浪潮中,實現對金融交易的量能課稅,以恢復被扭曲的收益率差異,盡管是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預見,這必然面臨諸多的經濟或是政治的壓力,加之這一原則在金融稅收立法中的確立和遵循更需各國政府攜手與共,其實現過程的艱辛與漫長并不難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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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
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2
[關鍵詞]稅收征管金融隱私權;課稅資料;金融交易信息;金融機構;協助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17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54條則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這一規定往往被認為是金融機構提供課稅信息義務的法律基礎。然而,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或是存款賬戶信息,而非納稅人的全部交易信息,稅務機關能否基于獲取課稅信息的需要,要求包括金融交易所、結算機構等金融主體以及金融中介機構提供與金融交易相關的信息則不無疑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相關信息時,是否違背其保密義務,從而侵犯金融交易參與者的金融隱私權,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隱私權:金融機構履行稅法協助義務的法律屏障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與個人的信用或交易相關的信息并不絕對處于其所有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在金融體系不斷健全發展的情況下,經濟交易活動的款項收支往往通過銀行賬戶進行,因此,銀行必然保留納稅人與其經濟交易有關的信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實際上控制了個人的經濟與財產市場交易方式狀況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從傳統的隱私權延伸出新的實體內容,于是產生“金融隱私權”。金融隱私權是指金融機構客戶和消費者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它是一種兼具人格性和財產性且財產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權利,包括金融機構客戶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權利、自主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第三人知悉和利用該信息的權利以及當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和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根據稅收法定主義,稅務機關有義務依照稅法的規定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稅收債務。只有存在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納稅人經濟收益的取得已經符合課稅要件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才能根據該事實核定應稅所得的范圍并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證明經濟事實及其收益存在的事實證據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個人資料和資金流向等交易信息,包括金融資料檔案、與金融機構的交易記錄或信用記錄等,全方位反映了個人的金融狀況,體現著個人收入與支出、資產與負債以及消費習慣等,對于判定個人納稅義務的承擔具有關鍵的作用,這便決定了稅務機關獲取金融機構的經營信息、金融主體的交易信息和賬戶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權的前提條件。也正因為如此,《稅收征管法》明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方面的協助義務。但金融機構所知悉或掌握的個人交易信息資料,為金融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應當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稅務機關在向金融機構主張獲取金融信息時,無可避免地與金融隱私權發生沖突,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交易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機構對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交易主體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間的沖突。
稅務機關通過金融機構獲取金融信息,不僅直接與金融隱私權發生直接的沖突,更將限制、干預金融機構履行對金融隱私予以保密的義務。隨著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為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重要商業資源。投資者的信心是維系金融市場生存、發展和利潤空間的重要基礎。而投資者的信心除來源于對金融市場發展的良好預期外,更來源于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隱私的嚴格保護。金融機構的信用以及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以及擴大利潤空間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保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是維持其信用的關鍵所在。也正因為如此,金融機構往往被賦予嚴格的客戶金融信息的保密義務。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信息更構成其商業秘密的重要內容,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利用價值。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信息,必然對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保有金融信息的權利造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增加其額外的費用支出,進而影響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正因為如此,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金融機構,缺乏必要的激勵以滿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的需要。
然而,也正是因為金融隱私權的存在,對稅務機關獲取必要的金融交易的信息造成一定限制。無法獲取銀行情報將影響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確定和征收稅款的能力,因為獲得并分析金融交易的紀錄,在很多情況下是確定納稅人應稅所得的前提。如果金融主體濫用其金融隱私權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獲得有關金融交易紀錄,將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及其應納稅額,由此即可能導致金融主體間稅收負擔的扭曲。相關金融主體甚至可能濫用金融隱私權以隱匿所得或是交易的真實性,為納稅人逃避其納稅義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僅如此,由于金融隱私權的過度保護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從相關金融機構獲得金融交易信息,則將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以獲取必要的課稅資料。這便意味著相應的稅收征管成本的增加,以及相應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對于納稅人而言,稅務機關越難獲取受金融隱私權保護的信息,其守法成本越高,其稅法公平的信任與期待也必然由此喪失,其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導致稅收法治秩序的破壞。正如oecd在其“為稅收目的改善銀行情報的取得”的研究報告中強調,“過去50多年的經驗表明,不充分開放的銀行情報已成為稅收征管和法律實施的障礙”。
各國對金融隱私權的保護不僅限制了本國境內的稅收征管,更成為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有效實施的法律障礙。嚴格的銀行保密義務將阻止一國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協定或其它司法途徑向他國稅務機關提供情報,國際稅收合作必然受阻。從國際層面來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國金融管制的放松,為資金的國際流動提供了可能,但也為資本的趨利性提供了大量的可乘之機。在基于本國利益而拒絕提供有關金融交易相關信息的國家,金融交易主體能夠得以隱匿收入而提高其稅后所得,則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進入;相反,相關國家則因為該國拒絕提供金融交易的課稅信息而無法完全行使其征稅權??梢哉f,在國際層面上,一國對其金融交易信息的一國禁止或限制為稅收目的獲取金融交易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可能給其他國家稅務機關帶來負面的影響。
無論金融隱私權或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權,都是維系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性權利。然而,在實現機制方面,稅收征管權本身所固有的權力屬性,必然對金融隱私權的實現造成一定干預與限制。因此,如何在維護國家征稅權實現的同時,對金融隱私權予以尊重和保護,便成為構建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實現機制所必須考量的又一難題。
二、金融隱私權的限制: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的邏輯起點
(一)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終極價值的彌合
1.國家所提供的金融穩定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隱私權存在的前提。盡管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表現形式各異、價值取向有別,但從根源上考察,兩者實際上只是從不同的維度上體現了在市民社會中,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格尊嚴和經濟自由的維護?;陔[私權這一憲法性的基本權利,個人固然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將其金融信息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使用。但不容否認的是,金融交易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體系中的留存與保護必須建立于穩定且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的基礎之上。在一個高風險、缺乏必要交易秩序的金融市場中,其基本的經濟自由權利尚且不足以得到保障,更無須談及金融隱私權的保護。由于金融市場本身的風險性、投機性和內在的脆弱性,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對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天然的依賴性,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金融監管,離不開國家所制定的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離不開政府所扶持的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環境以及完善的信用體系,尤其在金融市場產生系統性風險時,更需要政府的“救市措施”。這些金融市場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因此,就“稅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對價”而言,個人參與金融交易而享受國家所提供的金融市場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一般性公共物品,均應當為此而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說,征稅權的存在才足以使個人所從事交易的金融市場的自由、穩定、安全和秩序成為可能,而這不僅成為個人自由從事金融交易的基礎,也成為個人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交易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稅收構成金融隱私權保護的成本。由于任何一項權利都是“由政府權力用公共經費認可并維護的壟斷”,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立法者所創立的權利規則,更依賴于政府及司法體系為確立、保護和實現權利所實施的行為。而顯然只有獲得足夠的財政支持,金融隱私權才能通過政府執法和司法救濟最終得以實現。在現代社會中,金融隱私權已非消極實現的權利,即并非單純排除、禁止他人包括國家干預的消極權利,而具有更多的積極權利的內涵。金融隱私權所保障的個人對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決權利,必須有國家的協力或做出一定的預防措施,金融隱私權的保護與發展有賴于國家的積極作為創造經濟、文化等各種必要條件,不斷建立、健全金融隱私權保障機制,為金融隱私權提供必要的救濟和保障。因此,金融隱私權的行使同樣依賴于以稅收為主導的公共成本。國家征稅權也正是在保障包括金融隱私權在內的基本人權中獲得其正當合理性。
3.公共利益優先與金融隱私權的限制。私人利益滯后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成為大多數支持對金融隱私權的絕對性予以限制的理論基礎。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固然對于金融交易主體利益的實現至為重要,但無可否認的是,金融隱私權的保障同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保護,無論對金融業的整體發展、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還是國際經濟和金融運行安全均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與金融隱私權相比,征稅權的有效行使所能夠實現的公共利益顯然遠比金融私權的保護具有更高的價值。這不僅根源于稅收作為一切公民權利實現的成本,更在于稅務機關有效行使其征管權利,不僅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更關系到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的公平稅負,甚至關系到金融市場內部各個金融機構之間、各種不同的金融交易類型之間的公平稅負,對避免因稅收負擔引發的金融市場結構的扭曲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正是基于這種對公共利益實現價值上的差異,雖然法律給予保密保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必須服從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稅收程序設置的目的,不僅在于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受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侵害,更在于達成有效的稅收征管,避免浪費不必要的征稅成本。通過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的義務,如能夠有效減少稅務機關進行課稅資料調查的成本,則盡管會形成對納稅人的金融隱私權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正當合理性。因此,金融隱私權對稅收征管權并不具有天然的對抗效力,稅務機關可以對金融機構主張一定的信息知悉權,而金融機構必須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在美國1970年通過的《銀行保密法》中即肯定美國財政部主管官員可隨時向銀行和金融公司索取與客戶相關的金融交易資料,以協助稅務訴訟的進行。
從根源上探究,國家征稅權的確立實際上已然隱喻了對包括隱私權在內的私權利的一定程度的剝奪與限制。正如洛克所強調的,自由、生命與財產權是公眾依據自然法則所享有的基本人權。然而,公眾為了維持基本人權的需要,經社會契約而自由建立政府這一共同體。為建立并維持這一共同體。必須讓渡包括財產權在內的部分基本人權。如果說稅收是公眾為維持其基本人權而讓渡的經濟利益的話,那么,對其個人空間和自主事項的一定限制,同樣是為此而做出的部分犧牲。而無論是財產的讓渡還是基本人權的限制,其終極目的仍在于保證其“所剩余的自由與權利的安全并能夠快樂地享受自由與權利”。
單純表現在形式上的差異并無法阻斷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對人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人格與尊嚴的保護與實現的終極價值的一致,這也成為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內在沖突得以最終調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內在沖突的調和
如上所述,盡管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沖突是不爭的事實,但基于對人格尊嚴和經濟自由的保護的最終價值追尋,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仍存在協調的可能性。正如凱爾森所強調的,“從全部法律創造活動中的功能來看,私權利與政治權力之間并無實質上的差別”,由于稅收的普遍性,稅收征管更是廣泛及于個人生活,絕對處于稅收征管范圍之外的私人生活領域實際上并不存在。因此,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的沖突并無法自動消除,而只能通過一定制度予以調節,此種調節并非簡單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價值沖突而單方面地予以否定,而是在二者之間尋找一種合理界限以進行雙向的調節。
如前所述,金融隱私權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所受到的限制,實際上是公民為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而必須承擔的犧牲之一。根據憲法的“一般公益條款”,隱私權必須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符合一般的或特殊的公益條款的前提下,隱私權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應當依法進行。稅款的征收,不僅直接關涉政府等國家機關的整體運行,關系到社會與個人發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關系到個人基本人權的實現程度,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價值。這顯然成為稅收征管侵入個人隱私空間的正當性的基本價 值,個人的隱私在抗衡稅收征管權時并不具有絕對的意義。
但應當強調的是,金融隱私權一方面受到稅收征管權的限制,但反過來也要求限制國家權力以防止其過度擴大。隱私權產生于國家與個人關系之中,是國家通過法律確認的政府留給個人的自由空間的一部分,究其實質,乃是為了平衡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而生的一種法定的權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國家對個人日常生活的過度介入。因此,當稅收征管權介入私人領域時,應當尤其注意對于人的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包括人的外在能力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內在能力的精神、自治和隱私。在個人的私人領域中,尤其是隱私事務,只受到稅收征管權最小限度的侵擾,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度范圍內。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征管權時,應當給予個人選擇的自由,使其能夠保持“作為自由公民的隱私”。
三、稅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與金融隱私權的保護
(一)基于課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徑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僅限于查詢特定納稅人的銀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國各個商業銀行甚至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納稅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業銀行或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立多個賬戶。盡管我國從2000年4月開始推行儲蓄實名制,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查明納稅人全部的個人賬戶存款信息。加上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但卻并未對其未履行該協助義務設定任何消極的法律后果;即在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以保證征稅權實現的義務的同時,對該主體未履行該義務時所應當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卻并未有任何的規定。在缺乏責任性規范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未履行其協助義務時,便不可能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而產生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效果。正因為《稅收征管法》所規定的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過于單一,而金融機構卻缺乏予以協助的積極性和法律強制,這使得稅務機關從金融機構所獲得的金融信息極為有限。如何改善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也成為完善《稅收征管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1.各國獲取金融信息的經驗借鑒。從當前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來看,查詢銀行賬戶、檢查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建立金融交易數據庫和金融機構主動報告金融交易信息是各國較為通行的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稅務機關能夠直接或間接通過司法、行政程序向銀行查詢,獲得某特定納稅人的銀行信息。在一定條件下進入銀行營業場所直接獲取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較為發達的國家,稅收征管系統與金融交易系統實現鏈接,從而為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礎,也有力地強化了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如法國、匈牙利、韓國、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家有儲存特定銀行賬戶信息的集中數據庫。法國要求經營股票、債券和現金業務的銀行按月提供開設、修改和撤銷各類賬戶的信息,這些信息儲存于計算機管理的數據庫中,法國的稅務機關能夠利用這個數據庫進行稅收研究、控制和征管。韓國在稅務機關的總數據庫之中擁有一個單獨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存儲了銀行自動報告的有關銀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數額、支付利息時的代扣稅額、添加到賬戶上的利息數額、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證號碼或者業務登記代碼。此外,金融機構主動提供特定種類的信息,如自動報告支付給納稅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時代扣的稅額等方面的信息、納稅人賬戶的開設、撤銷信息、賬戶年終余額信息和貸款利息信息,也是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交易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國也逐漸采取措施發展納稅人自愿服從策略,使那些不遵從稅法的納稅人主動報告或同意金融機構提供其過去利用嚴格金融隱私權保護制度隱瞞的收入和資產。
然而,只有當金融機構所掌握的有關客戶身份和金融交易性質、金額的信息有用且可靠,稅務機關擁有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才是有價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針對銀行信息獲取所公布的報告中,強調各成員為促進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機構保留匿名賬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經常或臨時性的客戶都要進行身份驗證,同時對那些賬戶真正受益人和交易真正受益人的身份進行確認。
2.改善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具體方案。各國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諸多經驗,對于我國改善稅務機關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加強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多有助益。隨著我國金融交易網絡的建立,除應當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銀行存款信息的查詢權外,借鑒國外金融信息數據庫的建設也成為可能。
(1)金融機構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為保證單位和個人開戶信息的真實性,我國有必要在當前儲蓄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保證與其有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2)建立基本金融信息數據庫。就我國而言,當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所存在的障礙主要是金融機構的配合不足及納稅人的金融信息過于分散。因此,應當由特定的權威機構負責完成全國金融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并由其負責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金融信息。基于當前
在這一機制之下,稅務機關能夠自動獲得其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金融信息,但不能自動查詢有關納稅人涉稅交易、資金交易、銀行信貸信用等級和資金流向等具體信息。稅務機關必須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證明獲取特定單位和個人的金融賬戶的具體交易和資金流向等信息為必要且合法,則可以由該數據庫的主管機構要求其各個賬戶開立行提供該主體的所有賬戶運行信息。此外,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該數據庫的主管機構提請各個賬戶開立行重點監測信用評級低于某一特定等級以下的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一旦發生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要求該賬戶開立行自行向該數據庫予以報告。
如其賬戶開立行拒絕提供相關金融信息,稅務機關或數據庫的主管機構可以向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 請求強制該賬戶開立行提供該信息,否則即可由金融監管機構對其予以處罰。
(三)兩國金融稅收情報交換機制的完善與金融隱私權的國際保護
為避免因金融信息的國內法保護而引發有害稅收競爭,盡管存在保護金融隱私權和本國金融利益的合理根據.金融隱私權的國內保護和本國金融安全的考量仍不應當對他國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稅收征管的能力造成過多的妨礙。
稅務機關對跨國交易的有效征管,必須建立于對跨國交易所有信息進行甄別、檢測和評估的基礎上,因此,在國際層面上確保交易的信息流和寬敞的信息面,將決定金融交易稅收征管的實際效果。基于上述考量,有關國際組織為促進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交換金融交易信息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其中oecd在2000年所公布的《改進各國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中,提出“所有成員國都應當允許稅務機 關直接或間接為了所有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以便稅務機關能夠充分履行稅收征管職責,并和締約國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在該報告中,oecd建議各國重新審核國內稅收利益要求,要求各國不得以本國利益的考量而阻止其國內稅務機關在締約國提出特別請求的情況下收集并提供信息。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對本國的法律法規和慣例做出修改,保證為國內稅收目的可獲得的金融交易信息能夠被用于與締約國進行情報交換?;谡n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情報交換,最理想的雙邊合作安排是采取諒解備忘錄或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形式,建立信息交流的雙向機制,實現互惠,明確規定各方為實施有效稅收征管而獲取信息的權利,并具體說明各方期望獲得信息的種類、范圍以及信息的提供方式,從而使得這種信息交流與共享成為制度化和長期性的,而非隨機的、臨時性的。在締結雙邊合作安排時,可以結合來源國和母國具體的金融體系特征、金融監管的微觀操作方法以及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傳統,相互協商一致,在平衡雙邊利益的基礎上達成信息交流的備忘錄,以形成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原則化和規范化,在提高母國征管效率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同時,加強對銀行消費者和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保護。
但簽于金融信息對一國金融市場穩健發展的重要性,國際上有關加強信息交換機制的設計,不應問及金融機構保護其與正當客戶的信任關系的能力。因此,從國際金融交易征管所需的信息種類及特征人手,可在締約國之間建立一種信息交換的國際制衡機制,以解決國際稅收征管和銀行保密法之間的沖突。實踐中,這種沖突的制衡是通過“信息安全條款”來實現的,即如果一國稅收征管者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國征管者不能對所獲機密信息保密,并僅限于征管目的,則可保留不提供這些信息的權力,且該國稅務機關可依其自由裁量允許母國監管者獲取有關銀行存款人或投資人的信息。稅務機關獲取交換的金融信息應當有嚴格的范圍限制,應僅限于與稅收征管有關的情報。對于訂有稅收協定的當事方而言,稅務機關應當交換可預見的與實施本協定規定相關的情報,或是可預見的實施或執行涉及到由締約國或其他地方稅務機關所征收的稅收的國內稅法相關的情報。
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3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
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證券交易稅。①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定各種優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②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③。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備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成為各國、地區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我國臺灣地區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梢哉f,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俺窃谌蜥槍V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④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立法中的稅收優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如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
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實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4
關鍵詞: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應對策略;分析方法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10-006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8
一、引言
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就是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開展金融交易過程中,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識別和發現存有洗錢及相關犯罪嫌疑的異常交易的過程。總體上說,世界各國的反洗錢制度大多數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為報告制度為中心,要求金融機構報送有洗錢跡象和可能的交易行為的有關信息??梢山灰讏蟾媸菄曳聪村X工作的核心內容和重要情報來源基礎,有效的可疑交易線索為司法機關啟動洗錢案件調查和偵查程序提供信息支持。
從本質上講,可疑交易是與涉嫌洗錢等犯罪相關度較高的資金交易。伴隨著金融創新的多樣化和電子化,洗錢分子通過金融機構實施洗錢犯罪的手段日趨復雜、轉移犯罪所得的方式更加便捷。特別是隨著反洗錢制度與機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機構反洗錢意識與合規水平的逐步提高,洗錢者為掩飾其洗錢動機和行為,必然會不斷設計和實施更加多樣、復雜的洗錢手段,從而形成了一個動態的、具有自主學習和自我調適功能的自組織系統??梢哉f,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是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最特殊環節,其有效性最終決定了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報告可疑交易行為的有效性取決于四個因素:可疑交易的固有特征、報告規則、識別方法以及金融機構的報告意愿??梢山灰仔问降亩鄻有?、過程的隱蔽性、手段的專業性、判別的主觀性等特征屬性,要求金融機構在追求個體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還應自覺適應反洗錢形勢發展需要,采取先動哲學的可疑交易報告態度,主動開展洗錢類型特征、洗錢活動規律、洗錢風險演變趨勢等的研究,不斷優化和創新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策略與方法,有效改變目前可疑交易報告數量龐大而情報價值較低的被動局面。
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基本策略
(一)現狀分析
洗錢是一種有規律的犯罪活動,并具有一些相似的異常特征?!督鹑跈C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分別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當將共計48種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在反洗錢工作的起步階段,監管當局制定的這些列舉式識別模式有助于經驗不足的金融機構更容易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金融機構通常將管理辦法所列舉的可疑交易報告標準予以量化、編碼,由識別系統根據客戶業務發生的時間、次數、金額等交易數據,自動提取并直接通過“總對總”方式上報。例如,某商業銀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的報告標準模型化為如表1所示的8條識別規則。
事實上,管理辦法所列舉的可疑交易報告標準通常包括客觀條件和主觀分析兩部分內容。另外,第十四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也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由表1的模型定義可見,這些篩選規則將標準中的“短期”設定為10個自然日,將“集中與分散”的可疑特征描述為借貸方賬戶數的顯著差異以及借貸方發生額的基本平衡。由于模型參數的剛性,以及模型定義中較少考慮客戶的經營性質、經營特點、資金往來等因素,可疑交易的錯誤否定(將可疑交易誤認定為正常交易)和錯誤肯定(將正常交易誤認定為可疑交易)問題不可避免。顯然,金融機構這種基于客觀標準而導致的機械性、粗放性、防衛性報送行為違背了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設計的初衷。
(二)應對策略
從洗錢犯罪的操作手法和異常資金的歸集路徑看,可疑交易可能存在于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業務的各個環節。由于非法交易常常與合法交易交織在一起,特別是那些看似合法交易的非法交易更具有欺騙性,要求監管機構制定一個絕對而完備的可疑交易判斷標準、期望金融機構識別和發現所有的可疑交易既不現實也不經濟。
因此,金融機構在制定反洗錢策略時,需要合理保證與統籌兼顧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針對性、完備性和準確性。其中,針對性是在洗錢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合理調配資源,有效發現與特定嚴重犯罪有關的洗錢活動;完備性是金融交易監測范圍應覆蓋金融機構各項金融業務的各個環節,最大限度地降低錯誤否定的風險;準確性是在提交報告前應盡可能多地排除錯誤肯定,即以最少的可疑交易報告量包含盡量多的涉嫌洗錢交易。
1.實施風險管理,增強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針對性。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采用的交易方式與支付手段、面對的交易客戶等多種多樣,對應著高低不一的洗錢風險。在可疑交易監測分析過程中如果不從內部控制上來管理洗錢風險,不辨主次地平均用力,則金融機構既會增加合規成本支出,又不利于其報告質量的整體提高。為此,金融機構首先要加強反洗錢風險管理理念與方法的教育和培訓,減少執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與實踐的認知障礙,提高反洗錢人員的風險意識、法律政策水平和可疑交易識別能力。其次是將風險識別和評估貫穿于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以及開展交易的全過程,并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洗錢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第三是對所有可能面臨洗錢風險的業務環節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這些業務既包括傳統的柜面金融業務,也包括非面對面的網上金融業務、基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結算業務等。
2.完善方法體系,保障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完備性。金融機構應根據所監測分析領域的業務特點,優化、擴展“基于規則”識別方法,綜合考慮識別手段、識別模式、識別對象、識別流程等因素,探索交易主體導向和交易行為導向的分析方法,形成多樣有效的可疑交易識別方法體系。在識別手段方面,不斷完善系統自動監測功能,同時強化以客戶為基礎的人工分析。在識別模式方面,除了將規律性規則用于交易數據過濾與識別外,還要根據對交易主體自身的行為規律特征及其周圍同行的規律特征的綜合比較來發現異?;蚺懦`報。在識別對象方面,按照交易、賬戶、客戶、組織的層次關系,構建金融交易信息的多維數據立方體,從不同的概括層次上把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在識別流程方面,強化信息共享與分工協作,形成自下往上情報匯集和自頂向下證據確認相結合、條線式分散識別與各條線關聯分析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3.整合信息資源,提高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準確性。基于新的反洗錢監管理念,金融機構不僅需要關注法規體系中規定的可疑交易特征描述,更需要深刻領會自主識別報告制度的實質,即在充分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判斷交易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因此,金融機構一是整合在各種業務往來中獲取的客戶身份、資金交易、財產關系等信息資源,充分剔除由一線人員發現或由信息系統篩選但有足夠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二是建立面向反洗錢的信息共享與信息整合機制,為識別、分辨可疑交易線索提供多渠道的信息資源,同時降低在報送跨行可疑交易時獲取交易對手信息的難度。三是發揮金融行業信息管理優勢,逐步實現可疑交易監測系統與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或其他業務系統的功能集成與數據共享,并及時更新與補充新的洗錢交易特征、黑名單客戶、高風險客戶、洗錢特殊地區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技術方法
(一)方法綜述
能夠在眾多交易信息中迅速發現、判斷、認定一筆“重大涉嫌洗錢可疑交易”是反洗錢的核心工作。湯?。?008)將反洗錢智能數據分析歸結為基于場景檢測和基于異常檢測兩類[1]。場景檢測主要針對過往發生案件的一些特征進行統計,并將所得到的規律性規則用于對交易數據的過濾與識別,只要達到量化標準的上限,即認為洗錢行為“重現”而加以報警。異常檢測是將客戶交易放到一個交易發生的上下文環境中進行分析,其主要研究思路是通過數理統計、聚類分析、小波分析、神經網絡等方法,描述用戶行為模式輪廓,以此作為正常行為和異常行為的判斷依據。
上述反洗錢智能數據分析方式以金融交易主體為核心,其識別與分析的依據是交易特征及歷史交易特征等。關于交易主體,高增安(2007)將機構賬戶按照交易層、賬戶層、組織層、鏈接層進行分類[2]。類似地,張成虎、趙小虎(2009)將金融交易信息分為交易層、賬戶層、客戶層、機構層等四種類型[3]。交易層信息是整個交易信息的基礎,每筆交易記錄包含交易主體、賬戶、時間、交易性質等豐富信息,本層面主要分析的是單條交易記錄的可疑性。以賬戶為主體,將交易層信息進行歸并,構成賬戶層,本層面分析的是賬戶所涉及到的全部交易。按照家族樹(或機構結構樹)來整合、聚集個人客戶(或單位客戶)所有賬戶的交易記錄,形成客戶層(或組織層、機構層)的交易信息。
此外,銀行洗錢“黑名單”中所包含的有洗錢嫌疑賬戶往往彼此關聯,隱蔽形成洗錢犯罪網絡。在金融交易網絡中,結點通常代表交易主體,帶有方向及權重的邊體現了交易主體之間的聯系及強度。Goldberg等(2005)通過在現實世界實體層面上重構交易數據來支持FAIS系統進行復雜交易網絡的分析[4]。Jedrzejek等(2009)針對貿易洗錢等金融犯罪的分析而提出了用于表示資金流動、發票單據、商品或服務的鏈形圖[5]。針對金融交易網絡分析,Xu、Chen(2004)提出了改進的最短路徑算法來識別洗錢犯罪網絡中的最強關聯路徑[6]。薛耀文等(2006)提出了在復雜金融網絡中基于成本約束的效用最大化條件下智能節點洗錢路徑的計算方法[7]。楊冬梅等(2007)建立并分析了金融網絡中洗錢資金轉移路徑的可疑模型,以期分離出洗錢可疑路徑集合并從中找出洗錢關鍵直接路徑[8]。張成虎等(2009)通過圖形遍歷方式和金融交易權重分析策略的組合來發現交易關系異常特征[9]。
通過金融交易網絡的關聯分析來識別可疑及欺詐行為、發現隱藏組織結構或關聯群體、模仿團隊行為及預測洗錢行為等。FAIS系統中應用稱為NetMap的關聯分析工具來輔助發現洗錢線索。Kovalerchuk、Vityaev(2002)提出了稱為混合證據關聯技術,可將貿易交易數據中的多項事實證據以及領域背景知識等關聯起來,以自動發現可疑的洗錢或欺詐模式[10]。
(二)方法建模
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主要內容是金融機構以反洗錢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信息分析技術為手段,對監測范圍內的金融交易實施可疑交易的在線監測與人工分析。其中,監測范圍應覆蓋金融機構所有可能面臨洗錢風險的業務環節。在線監測指金融機構應根據所監控的業務領域和金融產品特點,實現和優化可疑交易自動識別功能。人工分析指金融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人工甄別流程,特別是對于利用技術手段篩查出的異常交易數據,須結合客戶身份識別、行業特點分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人工分析、審核和判斷后才能報出,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基于前文分析,可將可疑交易監測分析任務歸納為四個要素,即識別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異常交易模式。其中,識別方法有場景檢測、異常檢測、關聯分析等三種;交易特征揭示了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及用途;交易背景包括交易主體類型、層次結構、所在行業等背景資料及歷史交易統計信息;異常交易模式刻畫了不同洗錢行為的可疑交易特征,可來自于領域專家的經驗總結或智能系統的自動歸納發現。可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就是基于交易特征與交易背景并應用特定識別方法來判斷交易是否異?;蚩梢傻倪^程。
為描述方便,以P::=+表示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模式。其中,“::=”為定義符號;“+”為可疑交易模式的并列;字母P、M、C、B分別對應了異常交易模式、識別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等四個要素。各要素的典型特征值分別為:M={s-場景檢測, u-異常檢測, l-關聯分析},C={m-金額, f-頻率, d-流向,p-性質, u-用途},B={t-交易期間,b-背景資料, s-歷史交易統計信息}。
表2的左列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的18種交易或者行為,右列是對應的可疑交易識別模式。實際上,這些分析模式是對可疑交易描述的高度抽象,如p1101的第一部分可解釋為“利用場景檢測法篩選出短期內交易主體在金額、頻率、流向等方面呈現異常的交易”,表1的識別規則可視為該模式的實現模型;第二部分則可解釋為“對于篩選出的可疑交易,利用異常檢測法,綜合考慮交易性質與用途、客戶背景與交易歷史等因素,判斷其是否可疑”。
本文所提出的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模式將有助于可疑交易模型的分析、構建、實現與評價。但需要指出的是,表2給出的模式存在著表達上的模糊性和語義上的歧義性等問題。另外,盡管許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會被認定可疑,但由于各國監管要求不同,各銀行的業務領域和產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數量、高發領域及組合也會具有不同特點[11]。因此,下一步將重點集中在進一步拓展和細化交易特征及交易背景的要素特征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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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張成虎,趙小虎. 基于數據挖掘的洗錢交易識別研究[J].統計與決策,2009(19):123-126.
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5
【關鍵詞】低碳經濟 碳金融 清潔發展機制 碳資產定價權
隨著化石燃料的廣泛使用,人類活動,特別是工業生產對氣候的影響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20年間了5份氣候變化狀況報告,呼吁采取積極措施,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就是在經濟發展中,通過技術創新等方式,不斷提高能效,降低資源消耗,從而減緩全球氣候變暖進程。1997年,聯合國氣候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第一次明確了部分發達國家具有法律約束的溫室氣體的減排義務,同時明確了三種減排機制。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碳金融應運而生,主要內容是基于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一類金融交易行為。
一、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與國外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碳金融市場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未來市場前景極其廣闊。由于我國尚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和以制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根據英國風險評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數據,中國2010年排放的二氧化碳達到60億噸,約占全部發展中國家排放量的50%,全球總排放量的15%。而研究表明,我國每年具有1億至2億噸的二氧化碳減排能力,具有巨大的減排儲備,中國未來有望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場。
目前,我國的碳金融業務還主要集中在碳指標交易、銀行貸款等幾個方面,具體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基于清潔發展機制的碳金融業務
根據《京都議定書》,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主要通過參與CDM項目進入到碳交易市場中。自2002年荷蘭政府與我國簽訂的第一個CDM項目以來,我國的CDM市場呈現了極為迅猛的增長勢頭。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提供的數據,截止到2013年1月6日,我國成功注冊項目2980項,占到全球東道國注冊項目總數的52.9%,穩居世界首位。
(二)自愿減排市場中的碳金融業務
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環境交易相繼成立,這些交易所自成立之日起對自愿減排市場中的碳金融業務進行了探索并獲得了一定的成果: 2009年9月在北京環交所則達成了我國第一單自愿減排交易――天平汽車保險公司以27.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奧運期間綠色出行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2009年12月,北京環交所聯合BlueNext交易所共同推出了國內首個自愿減排標準――熊貓標準;2010年4月,上海環交所更是推出了中國首個自愿減排交易平臺,并與當月成功成交226例。根據我國的“十二五”發展規劃,預計我國自愿減排市場中的碳金融業務在未來幾年中將獲得爆發式的增長。
(三)商業銀行參與的碳金融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以“綠色信貸”以及相關的中間業務的形式來參與碳金融。“綠色信貸”最早開始于2007年,是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為了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擴張而聯合推出的新型信貸政策。興業銀行是我國“綠色信貸”的先行者,其在正式政策出臺前即積極開展相關業務,分別在2006年和2008年與IFC聯合開展節能減排貸款項目,其項目貸款以CERs作為第一還款來源。2008年,興業銀行成為我國的“赤道銀行”并開始全面推行“綠色信貸”政策。之后工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國銀行等各大銀行以隨之跟進,截止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和五大行的綠色信余額即超過了1.9萬億元。2012年2月24日,銀監會了《綠色信貸指引》,對“綠色信貸”的實施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綠色信貸”更是走向了快速、規范發展的新階段。除直接的信貸業務以外,商業銀行亦開始嘗試開發各類從事碳金融的相關中間業務,如2007年深發展銀行推出了與二氧化碳排放期權掛鉤的理財產品等。
二、我國碳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碳金融交易市場保持了較高速度的發展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績,但是受制于我國整體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以及碳金融交易自身發展時限較短的原因,我國的碳金融市場依然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過度依賴CDM存在較大的風險
目前,我國的碳金融產品主要依賴CDM。CDM一方面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京都議定書》到期后,歐洲發達國家在債務危機、經濟蕭條的背景下,愿意承擔多少減排義務還很不確定;另一方面,CDM項目審批程序復雜、審批周期較長。很多CDM項目在審定之后還被要求復核,甚至被否決,另外,還有一些CDM項目在監測期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事實上,除了這些風險之外,CDM的市場風險也比較高。由于受經濟危機影響,歐洲的工業生產規模降低,自身排放量下降,因此對于碳市場的需求急劇降低。2009年,CDM市場嚴重下滑,交易額同比下降了59%,CERS的價格也不斷走低。
(二)碳資產缺乏定價權導致的利益損失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進行能源調整具有顯著的成本優勢:發達國家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成本水平較高,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普遍超過每噸100美元,而我國的減排成本僅為20美元左右。但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交易體系,信息披露機制不夠健全,市場參與者的數目也相對較少,從而無法形成成熟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這也就導致我國僅能夠接受國外的單向報價,從而導致各企業參與國際交易時的利益受損。根據WorldBank提供的數據,發達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的交易價格普遍處于10-15歐元區間內,而我國的碳交易價格則僅為10歐元左右,遠低于國際水平。
(三)專業中介機構發展水平較低
在各類成熟的細分金融市場中,專業的中介結構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國開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的中介結構以及第三方核準機構在數量方面還非常有限,其所能提供的產品和配套服務也是比較初級的,在排放權的交易和CDM項目評估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也比較薄弱,這進一步限制了我國參與碳金融交易的深度與廣度。
(四)碳金融產品結構不合理
首先在整體的產品結構上,我國的碳金融產品非常單一,尚未發展出多樣化的衍生品交易市場。其次在碳金融產品的行業分布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以我國當前的CDM項目為例,其主要分布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相關領域,這些領域的項目由于投資額度小、減排的成本低、技術成熟度高等優勢而備受國外的投資者所青睞,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提供的數據,這些項目占到總項目的95%以上。而實際上急需投資的垃圾焚燒發電等領域的項目卻由于投資負擔大、技術困難度高、減排成本高等原因而幾乎處于無人問津的處境下。
三、構建我國碳金融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碳交易平臺建設
目前,國內具體的碳交易業務以及對應的碳交易平臺都極其分散,亟待建立統一的交易平臺已保證未來碳金融的穩定發展。國內現階段的碳交易業務以CDM項目和CER項目為主,此類項目的特點是交易較為分散、流程瑣碎復雜、信息披露度低。而相應的國內交易所平臺又存在已建或在建交易所數目過多、彼此之間職能定位相互重疊、過度乃至惡意競爭嚴重等問題。這兩方面的問題直接導致了碳交易市場較高的波動性和我國在國際碳市場上的話語權的缺失。因此,為了確保我國碳交易市場的長期平穩發展和國際話語權的提高,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碳交易市場發展的經驗,一方面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業務進行主動整合,另一方面,在嚴格限制未來地方碳交易所的擴張的基礎上將現有的幾大交易所整合為統一的大交易平臺,并為之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和監管體制,真正實現交易平臺的價格發現功能,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穩定高效的外部發展環境。
(二)創新碳金融交易工具,建立多元化的融資體系
多樣化的碳交易工具是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碳交易市場、促進碳交易市場成熟發展的必備條件,而新型碳經濟的快速發展亦對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提出了需求。因此,改變目前國內碳金融交易市場格局、進一步推動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是完善碳金融體系構建中非常關鍵的一環。要促進碳金融交易工具的有效創新:首先,政府應當依托交易所平臺,適時推出符合我國碳交易業務特點的期貨、期權、遠期合約等多項金融產品;其次,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政策法規,進一步提高財稅、信貸等方面政策的扶持力度,對積極參與使用新型交易工具的市場主體提供稅收優惠和利息補貼,形成正向激勵;最后,還要強化相關金融知識的普及,提高大家對不同碳金融交易工具的認識,以鼓勵各種不同的經濟主體參與到市場交易中來,從而提高各項金融工具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三)促進專業中介機構發展
碳金融相關業務的鏈條長、內容復雜度高,這就要求有較高水平的中介組織來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高水平的專業金融機構從事碳金融業務可以有效降低交易的整體成本和業務風險水平。另一方面,與專業中介機構相配套的是一流的專業人才,由于碳金融涉及的專業技術內容較廣,因此亦需要培養綜合素質較高的人才隊伍來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應當由相關的行業協會制定培訓并制定從業資格標準,促進人才培訓。
(四)強化碳金融業務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整個金融行業的一項核心內容,而由于碳金融業務整體的發展時間短、行業秩序尚有待確立,強化碳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更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碳金融交易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從以下多個方面來實現風險的控制:綜合運用多項碳金融衍生工具以實現套期保值,控制匯率風險和市場風險;通過項目評級、收取抵押品等方式防范信用風險;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節能減排的各項政策,抵御政策風險;聘請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減低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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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6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 內涵 改革
一、利率市場化的內涵
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的決定權交給市場、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利率的過程。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如果市場競爭充分,則任何單一的經濟主體都不可能成為利率的單方面制定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
利率市場化至少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一)金融交易主體享有利率決定權。金融活動不外乎是資金盈余部門和赤字部門之間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金融交易主體應該有權對其資金交易的規模、價格、償還期限、擔保方式等具體條款進行討價還價,討價還價的方式可能是面談:L招標,也可能是資金供求雙方在不同客戶或者服務提供商之間反復權衡和選擇。
(二)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應由市場自發選擇。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樣,金融交易同樣存在批發與零售的價格差別;與其不同的是,資金交易的價格還應該存在期限差別和風險差別。利率計劃當局既無必要也無可能對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進行科學準確的測算。相反,金融交易的雙方應該有權就某一項交易的具體數量(或稱規模)、期限、風險及其具體利率水平達成協議,從而為整個金融市場合成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
(三)同業拆借利率或短期國債利率將成為市場利率的基本指針。從微觀層面上看,市場利率比計劃利率檔次更多,結構更為復雜,市場利率水平只能根據一種或幾種市場交易量大、為金融交易主體所普遍接受的利率來確定。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同業拆借利率或者長期國債利率是市場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從而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市場利率,它們將成為制定其他一切利率水平的基本標準,也是衡量市場利率水平漲跌的基本依據。
(四)政府(或中央銀行)享有間接影響金融資產利率的權力。利率市場化并不是主張放棄政府的金融調控,正如市場經濟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觀調控一樣。但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政府(或中央銀行)對金融的調控只能依靠間接手段,例如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影響資金供求格局,從而間接影響利率水平;或者通過調整基準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資金成本,從而改變市場利率水平。在金融調控機制局部失靈的情況下,可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行為進行適當方式和程度的窗口指導,但這種手段不宜用得過多,以免干擾了金融市場本身的運行秩序。
二、利率市場化的動因
(一)利率市場化的最主要動因在于,它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鍵就在于,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資源的配置首先是通過資金的配置完成的。這就要求資金的價格商品化,由市場供求決定,使投融資主體根據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要求公開自由競價,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利率管制。關于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簡單的競爭壟斷模型來分析利率在管制和市場化情況下不同的福利效應。
完全競爭的借貸市場暗含著的前提條件是:第一,構成借方的諸多借款人是完全競爭的,構成貸方的諸多貸款人是完全競爭的,資金的借貸雙方也是完全競爭的,因而,借款和貸款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左右借貸市場的價格, 只能是市場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第二,借貸雙方都是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借方或貸方,任何一方影響市場價格的變動另一方立即會做出有利于其邊際效益的理性反映。第三,借貸雙方對信息的占有是充分的。
(二)由經濟發展帶來的利率市場化動因。①加入WTO的需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國際化成為世界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也帶動了國際貿易和整個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國金融業應進一步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接軌,而條件之一就是以利率和匯率為中心的金融商品價格形成市場化。②迎接網絡經濟的需要。以互聯網技術為核心的網絡經濟無疑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流。網絡銀行是銀行業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一項創新。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一個原因在于它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由此帶來服務的價格優勢。
三、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總體思路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決定了當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會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根據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經濟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我國利率市場化的總體思路。根據實際情況,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總體思路可考慮為:
(一)放松對商業銀行的利率管制與培育貨幣市場并舉,提高貨幣市場上形成利率信號的導向作用,逐步形成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有管理的同業拆借利率,初步建立起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為引導、以同業拆借利率為基礎的利率體系。
(二)在放松商業銀行不同貨幣利率管理中,應當先放松對外幣利率的管制,后放松人民幣利率的管制;對商業銀行的不同業務品種,應當依據不同市場主體對于利率信號的敏感程度,遵循先批發、后零售的順序,先放開貸款利率,后放開存款利率;對于存款利率,先放開大額存款利率,后放開小額存款利率。
(三)在放松貸款利率管制的進程中,及時擴大利率的浮動幅度,簡化利率種類,逐步健全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并在國有銀行完全商業化的基礎上,使我國的金融業與國際接軌。
四、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政策的配合
當前,利率市場化的思路和方案已經基本明晰,當務之急是積極創造條件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防范和化解利率市場化進程中蘊藏的各種風險。從目前看,推進利率市場化應當有以下政策的配合。
(一)加快進行國有企業的債務重組與制度創新,硬化國有企業的預算約束。特別是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對投資效益、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的出資人約束機制,在此基礎上實現企業借貸行為的合理化。
(二)推進商業銀行制度建設,強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加強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確保銀行體系內的有序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