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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1
序號
檢查計劃名稱
檢查方式
(現場、非現場)
檢查
比例
檢查事項
依據
檢查對象范圍
檢查時間
1
安全監督檢查
現場
5%
1.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執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及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情況。
2.項目參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項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實情況。
4.建筑施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機司機、電梯司機)、司索、指揮、設備安拆工、架子工、建筑電工、建筑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教育交底情況。
6.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四口五臨邊”等分部分項工程、設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消防安全及氣瓶(主要是氧氣、乙炔、煤氣瓶等)使用安全情況。
8.項目文明施工、圍擋標準化工作落實情況。
9.其他安全管理內容。
《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
建設、施工、監理等項目參建單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鎮燃氣上半年安全監督工作
現場
33.3%
1、檢查燃氣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燃氣企業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燃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4、檢查燃氣企業在設備設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墻、充裝記錄、氣瓶存堆、制度規章、資料檔案、三級教育、人員持證、應急預案、實操演練、管道安全標示、警示標示、檢修維護、管線巡查制度和安全防護保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隱患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區內燃氣企業
2021年6月
3
城鎮燃氣下半年安全監督工作
現場
33.3%
1、檢查燃氣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燃氣企業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燃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4、檢查燃氣企業在設備設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墻、充裝記錄、氣瓶存堆、制度規章、資料檔案、三級教育、人員持證、應急預案、實操演練、管道安全標示、警示標示、檢修維護、管線巡查制度和安全防護保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隱患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區內燃氣企業
2021年12月
4
年中質量大檢查
現場
13%
1、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在崗及履職情況;
2、在建建筑工程強化質量管理情況;
3、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工程情況檢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對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5、對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推進工程樣板引路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021年6月
5
年終質量大檢查
現場
13%
1、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在崗及履職情況;
2、在建建筑工程強化質量管理情況;
3、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工程情況檢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對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5、對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推進工程樣板引路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現場
5%
1.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執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及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情況。
2.項目參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項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實情況。
4.建筑施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機司機、電梯司機)、司索、指揮、設備安拆工、架子工、建筑電工、建筑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教育交底情況。
6.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四口五臨邊”等分部分項工程、設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消防安全及氣瓶(主要是氧氣、乙炔、煤氣瓶等)使用安全情況。
8.項目文明施工、圍擋標準化工作落實情況。
9.其他安全管理內容。
《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
建設、施工、監理等項目參建單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氣經營監督執法檢查
現場
33.3%
1.有無工商營業執照、住建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質監部門的充裝許可證;
2.從業人員是否達到100%持證上崗,有無培訓;
3.生產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應急預案及演練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靜電、儲罐、計量儀器、烴泵裝卸設備等是否檢測合格;
5.燃氣運輸車輛是否100%持有區交通局核發的?;愤\輸許可證。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大亞灣區燃氣企業
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2
第二條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和承包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在城鎮和工礦區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建筑安裝企業必須持營業管理手冊(或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方準進行承包業務。未取得上述證件和合法憑證者,不論何種機關、團體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業務。
第四條嚴禁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超越資格等級和核定的經營范圍承包工程;嚴禁發包單位向無資格證書或超級的承包單位發包工程;嚴禁向無證單位或個人出讓圖章、圖簽及非法轉包工程。
第五條用于承發包工程的建筑構件,必須有出廠合格證;不合格和無出廠合格證的不準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跨省承包工程,除持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證件外,還必須持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開戶銀行資信證明以及納稅證明,在進入省(自治市、直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辦理工程承包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取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
第八條承發包工程必須根據《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簽定合同,并嚴格履行。
第九條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頒發的計價規定和收費標準,不準高估亂要和任意壓價。
第十條承發包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建筑安裝工程現場必須在主要進場處設置標志牌(保密工程除外),注明工程名稱、建設規模、開竣工時間、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以利監督。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者,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一、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越級承包工程的,由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必要時可并處罰款。
二、對向無資格證書或越級承包工程單位發包工程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該發包單位的主管機關責令停止其設計、施工,并視其情節,給予發包單位負責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必要的行政處分。
三、對在勘察設計和承包工程中有非法出讓營業執照、證書、帳號、圖簽等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規處理。
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電力設施 配套費 財稅政策 研究
一、配套費財稅政策的現狀及相似政策的執行情況
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配套費所涉及的財稅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收費的依據,二是資金開支的范圍,三是形成資產的產權歸屬,四是收費過程中所適用的流轉稅、所得稅規定。
(一)配套費征收政策的收費依據
2009年5月1日,《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山東電力集團及各地市供電公司,積極響應文件精神,認真開展配套費的測算和報批工作。截至2009年末,全省16個供電企業均取得了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青島市2003年已出臺配套費政策),文件規定配套費依據當地政府部門(發改委、規劃局等)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中的建筑面積、范圍和建筑類型,以及當地物價部門批復的標準進行收取,專款專用。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不但為供電企業提供了合法的收費依據,同時對落實供配電設施建設資金、保證供電質量和安全、規范居民小區用電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配套費政策所收取資金的開支范圍
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公用供電設施的“T”接點至住宅樓或公建(含小區內經營性用房)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及電表)的所有供配電設施。配套費資金主要用于上述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以及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等費用支出。小區建設單位承擔小區內供配電設施土建施工費用和施工任務,提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配套費資金由供電部門收取,納入預算管理,專戶儲存,??顚S茫坏门沧魉?。
(三)配套費建成資產的產權歸屬
《條例》尚未出臺以前,居民小區的供配電設施絕大部分屬于業主或物業公司所有。政策出臺后,《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管理?!?,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條例明確規定了新建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供電部門所有。對于條例實施前形成的供配電設施日后處置和管理問題,條例在第十七條也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目前,對于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供配電設施,供電部門主要采取兩種形式進行接收,一是對具備一戶一表抄表收費條件的,與業主簽訂資產無償移交協議進行接收,二是對不具備條件的,供電部門與村委、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由供電部門投資進行一戶一表改造后,無償接收資產。
(四)配套費政策收費的有關涉稅情況
由于配套費的收費政策是根據《物權法》及省、自治區政府出臺的有關條列實施的,屬于地方性法規,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物權法》的實施只有3年的時間,配套費的收費政策也只是近兩年的事情,相關政策也正處在討論、熱議及不斷出臺明確過程當中,因此國家目前尚未對配套費出臺統一明確的相關稅收政策。
二、配套費政策可以借鑒的財稅政策
自1984年國家批準對110KV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貼費是指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供電部門交納,由供電部門統一規劃并負責建設的110KV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及改造費用的總稱。根據目前配套費的性質以及資金的收取、用途等規定,可以認定配套費基本與貼費相似,屬于統一性質的資金,雖然國家發改委于2003年以發改價格[2003]2279號規定停止征收貼費,但貼費在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配套費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借鑒。
(一)貼費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部門向用戶收取的供配電貼費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2號),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凡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未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明確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必須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第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坐收坐支”。
(二)貼費涉及的流轉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02號),通知規定 “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由此可見,配套費與供電貼費的實質是一樣的,相關的財稅政策也應積極向其靠攏,立足實際,力爭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出臺對配套費征收、使用起到利好作用的政策。
三、推動或促成利好財稅政策出臺的幾點措施
配套費稅收政策關系到各個方面的利益,在現有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盡量做到對配套費執行免稅政策,不但有利于工程建設資金的足額投入,最大限度降低購房者的成本負擔,同時保證供電企業的切身利益。鑒于此,應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研究目前稅收政策
電力產品涉及的增值稅,稅法規定是對收取的電費及價外費用進行征稅;同時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配套費既不屬于電費及價外費用,也與銷售的電量無關,應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同時也不屬于目前營業稅稅收條例中列明的征稅范圍和內容,也不應征收營業稅。對于上述政策的理解,應積極與各級稅務人員進行交流溝通,爭取達成共識。
(二)積極引導,爭取稅務部門理解
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溝通解釋工作,一是對配套費資金的性質認定,爭取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能夠按照貼費的相關政策執行;二是配套費的繳納由房地產開發商從建設成本中列支,實際最終還是由購房者承擔,如果對配套費征稅,工程建設資金將不能足額投入,勢必將提高目前的征收標準,會增加居民的負擔;三是配套費形成的資產由供電企業進行日后的維修、維護,同時承擔著較大的用電安全風險及事故責任賠償。目前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只考慮新建供配電設施的支出,未考慮建成后資產壽命周期內的維修維護和超過壽命周期后的更新改造等相關費用支出,配套費在建設時一次納,日后不能再繼續收取,對于上述相關費用支出,供電企業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進行列支,如果再考慮對配套費征收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的負擔將大大加重。
(三)不斷完善征收和管理模式
在稅收政策尚未明確的前提下,如果要做到配套費資金足額投入和保證供電企業利益,應逐漸改變目前由供電企業自行收費的管理模式,將配套費的收取和管理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內管理或者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
四、結束語
居民小區電力設施配套費政策是建立在《物權法》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的,在征收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嚴格執行。配套費征收政策如同一把“雙刃劍”,掌控不得當將傷人害己。為了最大發掘配套費的利民作用、穩固公司既得利益,實現理想的“雙贏”,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一是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規避涉稅風險。二是嚴格按照收費政策及時、足額收取配套費,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及建設規范和標準對小區供配電設施進行建設,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三是選用質量可靠、環保的供配電設備、材料,嚴把施工質量管理,為小區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環境友好的供電服務。只有實現了供用雙方的共同利益,配套費政策才可以取得長期、穩固、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2]《物權法》
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4
【中圖分類號】R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9―0064―02
深圳市龍華新區位于原深圳市關外,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其公共場所經營方式也逐步向多元化發展,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衛生監督中遇到的難題也日益增多,如何科學高效的實施衛生監督,一直是衛生監督部門積極探索的問題。本文就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在日常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進行探討。
1 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基本情況
深圳市龍華新區于2011年底成立,面積182平方公里,人口近300萬,下設龍華、大浪、民治、觀瀾4個街道。全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由龍華新區衛生監督承擔。目前,龍華新區共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1465戶,其中住宿場所290戶,美容美發826戶,商場書店122戶,歌舞廳、游藝廳、酒吧、茶座等娛樂場所180戶,影劇院13戶,游泳場所28戶,候車室4戶,浴室2戶。目前,龍華新區對公共場所住宿業、游泳場所、浴室和美容美發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共評出A級單位1戶,B級單位199戶,C級單位556戶。
2 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1法律法規欠完善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是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下簡稱《條例》) 及1991年衛生部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下簡稱《 細則》),但這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比嚴重滯后,嚴重制約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繼出現了很多新興的服務行業和場所如婚紗影樓、證券交易場所、網吧、健身房、保齡球館、洗腳城、按摩院、郵電營業廳以及銀行營業廳等,這些均為人群比較集中、流動性大、且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很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和傳播疾病的場所。而《條例》中規定的公共場所只限7類28種,未將上述場所列入監督管理范圍之內,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麻煩,致使監管工作存在許多空自和盲區。盡管衛生部在2011年對《細則》已經修訂,并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但具備的強制性和約束力仍然不夠,并且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現多頭、交叉、重復,致使監督執法難度加大。
2.2處罰力度小,程序繁瑣
龍華新區地屬深圳市原關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經營者文化水平及素質偏低、衛生法規意識淡薄,很多無視《條例》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未按規定對衛生許可證進行復核,未按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公共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等等,這些在龍華新區是最為常見的違法事實,條例中明確規定了4種處罰形式: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而罰款是期中一項比較有效的形式。但依據《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罰款的額度比較小,可操作性差,這與深圳飛速發展的經濟不相適應,不能充分體現衛生法規的震撼力和威懾力,同時也使得監督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同樣也不能引起違法單位的足夠重視。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此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進行一般程序進行處罰。而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大部分的經營者是個體戶,當經營者存在違法事實進行處罰時,超過五十元的罰款都要進行一般程序處罰,程序繁瑣,工作量大,給監督員帶了很大的壓力。
2.3有關衛生許可證的問題
《條例》第八條規定,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2013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啟動,辦理營業執照不需要提供衛生許可證,這種制度造成了很多經營單位辦理營業執照后不去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情況,這給我們的衛生監督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無證營業單位監管出現空白。
2.4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薄弱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公共場所許多在建設項目設計上存在著問題,缺少必備的功能專間,布局不合理,衛生設施不配套,重門面建設,輕基本衛生設施投入等?!稐l例》中規定防疫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衛生執法監督權并未得到認可和落實。如從《條例》頒布至今,我單位從未收到一家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選址和設計時主動申請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衛生審查,都是沒有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公共場所竣工并正式開業后,其經營者才到衛生防疫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這時所建公共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需要重新返工,造成極大的浪費。
2.5衛生監督人員不足,綜合素質低
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共有1465戶,而負責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員只有7名,人員嚴重不足,再加上基層任務重,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衛生監督人員學習和培訓機會少,綜合素質偏低,監督效率又不高,嚴重制約衛生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2.6公共場所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衛生意識薄弱。
公共場所經營者只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愿意在功能間及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設備方面的投資,即便投資購買了設備,也是形同擺設,應付檢查;同時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專人負責,衛生監督意見和建議無法得到落實。
2.7流動性從業人員管理難度大
龍華新區是深圳的產業大區,聚集著大量的工廠和企業,人員居多。因此,該地區的的文化娛樂場所、美容美發店以及旅館等行業較為突出。《細則》第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但事實上那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流動軍”,工作場所變動快,招聘解聘不規范,使衛生監督部門很難掌握和監測其流動情況和健康情況。
3 對策和建議
3.1進一步完善公共場所法律法規
健全的衛生法規是搞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前提,因此,進一步完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尤其是《細則》中的法律責任部分,對無《衛生許可證》的業戶予以取締、收繳查封非法用工具設備,提高處罰的力度,增強可操作性,擴大公共場所的管轄范圍,使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更加完善,更切合實際,更容易運用和操作,使依法行政真正納入法制軌道。
3.2重視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明確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爐;實施對公共場所建筑圖紙審查為主要內容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并將建筑裝飾材料納入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的范疇,從根本上杜絕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新、改、擴建公共場所的產生。
3.3加強多部門之間協作
加強同工商部門的合作,定期讓工商部門提供商事主體名單信息,衛生監督部門對這些名單摸底調查,對存在無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的單位給予嚴重的處罰,堅決遏制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泛濫的勢頭,形成依法辦理證照、合法經營的市場氛圍。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該罰款的罰款,該停業的停業,必要時請有關執法部門一起進行現場的衛生監督工作,請他們為衛生監督工作保駕護航。
3.4增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提高監督員的執法素質
充實和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立一支素質良好、業務精湛的衛生監督隊伍是搞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關鍵。首先,要大力加強現有的衛生監督人員的衛生專業知識、衛生法律法規、執法文書的書寫的培訓,提高其綜合專業素質。其次,引進法律專業、工程專業和經濟學專業人才充實到衛生監督隊伍中,提高衛生執法專業水平。再次,應健全衛生監督機構內部制約機制,完善各類考核制度,定期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和聘用,為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3.5加強公共場所的法規宣傳和培訓力度
采用網絡、報紙、電臺、電視等多種形式向群眾進行公共場所的普法教育,從而增強企業法人的守法意識和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深入地開展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如:集中培訓;派發錄像資料;大型單位上門培訓等,著重加強對衛生操作技能和操作程序的培訓,保證每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和上崗后都能得到系統、規范的學習,督促他們自覺地作好衛生消毒工作。
參考文獻:
[1] 蘇瑛、馮,劉建明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中的問題探討.《檢驗醫學與臨床》2007,4(1):67-68
[2] 孫樹峰,許美玲,朱安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中的問題及探討.《職業與健康》,2003,19(4):102、103
[3] 李明.基層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幾個問題的探討. 預防醫學情報雜志,2004,20(4):464、465
[4] 張紀華、陳士玉、于廣勝. 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討論. 中國城鄉企業衛生,2008,3:19
[5] 孫亞明,潘健.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現代預防醫學》,2003,30(5):743、744
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5
一、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的現狀
目前,全市共有從事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合法歌舞娛樂場所58家(八步區25家,平桂區3家,富川縣14家,鐘山縣8家,昭平縣8家),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即擅自從事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56家(其中八步區4家,平桂區2家,富川縣36家,鐘山縣14家),占全市歌舞娛樂場所的49.12%。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為了招徠顧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區、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繁華地帶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區和縣城,只有5家場所(平桂區2家,鐘山縣3家)坐落在鄉鎮。這些場所經營者為節約成本,往往因陋就簡,不少場所根本就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隱患。
二、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的危害
(一)嚴重威脅了消費者和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安全意識欠缺,場所普遍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設備不足、應急通道狹窄、應急通道被雜物堵塞、未安裝應急燈等安全隱患,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威脅了消費者和周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也給監管部門帶來高風險的安全監管責任。
(二)嚴重影響了周邊群眾的正常休息
合法經營的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在建設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安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而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為了節約成本,往往少安裝或不安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營業過程中經常出現噪聲擾民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的正常休息,群眾意見很大。
(三)擾亂歌舞娛樂市場的經營秩序
由于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投資較少,與合法的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可以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消費者,在經營上對合法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形成一定沖擊,挫傷合法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的積極性,擾亂了歌舞娛樂市場的經營秩序。
(四)損害了歌舞娛樂場所的形象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大多是因陋就簡,往往兩、三個包廂就是一家歌舞娛樂場所,而且為了節約經營成本,往往沒有專業的保潔人員,由工作人員兼職打掃衛生,場所基本上都存在臟亂差的情況。給消費者、特別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的形象。
三、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問題的成因
(一)場所硬件條件不合格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居民住宅區和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但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出于節約成本和便于招徠顧客的考慮,基本設置在自家住宅樓、商住兩用樓或居民區中,不符合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辦證條件,導致無法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者在認識上存在誤區
一是2015年國家實行“先照后證”改革后,一些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營業主不清楚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要辦理的手續,誤認為只要取得了營業執照,就是合法經營。二是大部分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存在僥幸心理。他們心存僥幸地認為無證經營不一定能查到,而無證經營約束少,可以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管,有效逃避稅費、裝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經營者寧可冒著違法經營風險,也不愿意去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辦照辦證部門信息溝通不暢、對申辦企業提醒不到位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申請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消防、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條件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經營場所就可以,但消防、環保部門的證件較嚴格。文化部門的許可證必須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才能核辦。如果經營業主在辦理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時不提醒和宣傳不到位,一些申辦企業會誤以為有工商營業執照就是合法經營了,往往會拿到營業執照后就投入裝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是場所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文化部門無法補辦許可證,就會出現新的無證經營場所,查處起來成本很高、難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問題的對策建議
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予以取締。但實際操作中極為困難。一是歌舞娛樂場一般投入資金較大,少則5萬—10萬元;多則幾十或幾百萬元,立即取締關門,業主損失很大,抵觸情緒較大,執法難度風險大。二是文化部門執法是弱勢執法,沒有強制措施;無證經營業主往往置文化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的通知不理,照常營業。如果僅憑文化部門去監管查處,收效甚微。不徹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行為將后患無窮,何時出問題也無法預料。為做到標本兼治、把無證歌舞娛樂場所問題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嚴格執法,信用懲戒
以日常巡查為主,積極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確保市場檢查持續不斷、嚴查違法經營持續不斷,使良性循環有序檢查形成常態化。對檢查中發現的無證歌舞娛樂場所,嚴格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責令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場所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將場所經營業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二)加強立法,保障執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改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而目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并未進行修改,并未賦予文化部門查處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的有效手段,導致文化行政部門在查處無證歌舞娛樂場所時,只能責令其停止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而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經營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門也缺少相應法律法規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締。建議參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處罰,賦予文化行政部門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給予罰款、查封場所、扣押從事經營活動專用工具、設備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以保障取締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加強辦照辦證部門信息溝通,負起向申辦企業提醒宣傳的責任
工商部門在受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申辦營業執照時,應向申辦企業提示宣傳:申辦歌舞娛樂場取得營業執照后還必須獲得消防、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文化部門的許可才能開展合法經營,否則僅有營業執照就開展經營的屬違法行為。同時工商部門受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申辦營業執照后應利用信息共享平臺告知消防、環保部門及文化部門何時何處何人申辦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方便這三個部門的監管,及時督促申辦人辦理相關證件。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無證經營的現象產生。
建筑企業營業管理條例范文6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爭議雙方原簽定的買賣合同經過結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審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審理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是憑據欠條起訴的,其知道自己銷售鋼材的行為是違法的,故其在起訴中只會要求法院確認現時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強調其他問題與本案無關。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法官只能審查欠條所證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應主動審理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法院應支持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形不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關鍵要看原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營范圍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其它無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部門、行業或經濟組織,則應經其主管機關批準,并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上經營單位均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或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超越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所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另外,對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的,應當區分是部分超出還是全部超出,如果是全部超出,其為此訂立的合同就是全部無效的合同;如果是部分超出,其為此訂立的合同就是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一旦無效,自然就無法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法院應駁回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某商業經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經營許可證,其與某建筑公司簽訂買賣鋼材的買賣合同,雖然超越了經營范圍,但合同標的物鋼材并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商品范圍,故法院應當先認定買賣合同為有效,然后再對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本案,筆者認同第三種意見。
本案中,某商業經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經營許可證,其超越經營范圍與他人簽訂了買賣鋼材的買賣合同,并且實際進行了履行,其行為確實違背了我國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此外,我國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中也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此可見,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如果超出經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法經(1990)第101號《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是否超越經營范圍問題的復函》中關于“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企業超越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其行為應當認定無效”的規定,更是直接確認了超越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如果這樣適用法律,法院當然應認定某商業經銷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合法,判定駁回某商業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于1999年頒布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合同法》,該法對以上問題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而是予以了回避,而將這個問題留由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釋去解決。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該解釋第1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與之前法律規范截然相反的規定是有其特定的社會背景的。作為法律,它應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歸根到底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以及《公司法》時,整個社會尚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當時各種法律規范中計劃的成分還非常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取代了計劃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規則中,如果仍然墨守成規,將法人等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限定在某個狹小的范圍之內,將非常不利于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規,制定司法解釋,承認了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依然有效。這實際上反映了我國現時代經濟發展的方向,打破了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當然,司法解釋在確認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有效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