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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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范文1

關鍵詞:電力企業 法律風險 類型 管理策略

“風險伴隨著企業的一生”,這是企業發展的客觀規律。企業管理者處事戰戰兢兢,企業經營運作如履薄冰,既是企業生存的哲理,也是現代企業運營的真實寫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電力企業在法律風險方面遭受了巨大損失,這要求電力企業必須學會關注法律風險。“在這個法律與商業充分結合的時代,法律運用得當將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商業機會,法律上的失策將可能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北M管我國電力企業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在實際的電力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很多問題仍然存在。為此,電力企業應該深入研究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類型,創新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策略,為我國在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借鑒。

一、電力企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電力企業法律風險不同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都是不可抗性的,企業無需承擔責任,但是法律風險則不同,它需要電力企業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傮w而言,電力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解散與設立風險

電力企業在成立時,如果電力企業之前在成立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就會為電力企業以后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另外,電力企業解散時,涉及清算、債務承擔等也會引發大量糾紛。如果在電力企業成立初期,發起人因為某種原因違反出資義務,或者由于資金短缺而導致發起人出資不足,或者由于出資權利存在不公平而導致利益糾紛,這些都屬于電力企業設立與解散風險的范疇。

2、內部權益糾紛

近幾年來,由于內部權益糾紛而導致電力企業法律管理出現問題早已成為一大熱點。電力企業內部糾紛一直是電力企業風險管理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如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權益糾紛,股權轉讓、股權訴訟等問題,這些都是由于內部權益糾紛而出現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甚至會出現由于股東違反公司規定進行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對股東進行訴訟等等。電力企業內部糾紛是電力企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之一。

3、知識產權風險

從人類的發展過程來看,知識早已成為現當代企業發展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知識產權是規范企業知識范圍的重要標準。從一定程度上來講,知識產權早已成為電力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電力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也是越來越高。但是目前我國電力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著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當,也給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帶來風險。近幾年,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官司也是很多,最近的蘋果與三星的知識產權案就是最好的證明。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存在風險,嚴重阻礙著電力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4、合同風險

合同是保障電力企業發展的最基本文件,合同在電力企業建立到解散的全過程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合同風險早已滲透到電力企業各個方面,早已成為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方面??傮w而言,目前我國電力企業在合同方面的風險,主要是指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由于利益沖突而導致糾紛,當然也包括由于合同主體自身存在問題而產生糾紛。甚至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所造成的糾紛,都會演變成合同風險,給電力企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5、企業侵權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很多企業都會出現一些侵權事件,這些侵權事件的發生給企業之間的發展帶來了消極影響。企業侵權行為以及事件時常發生,為此,加強對電力企業侵權風險的管理早已提上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議程。企業侵權行為中,較為普遍的就是企業的產品由于種種原因造成他人損傷而侵權,或者企業提供的服務對他人造成侵權。對于電力企業,更會產生特定的具有行業特點的侵權行為,如電網等高度危險行業、發供電企業等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人身損害糾紛。

二、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對策探析

1、建立健全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為了對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為此,電力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強電力企業領導對于法律風險管理意識,并將法律風險管理意識層層傳遞,使得電力企業所有與員工做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其次,建立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電力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管理,保障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最后,加大對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投入力度,為此,電力企業可以專門設立法律風險管理部門,對法律風險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保證電力企業整體運行。

2、加強管理,依法維護企業權益

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內容龐雜,因此,企業應該針對重點出現法律風險的工作部分進行強化管理。為此,電力企業要首先加強合同管理,對于合同的論證、訂立以及執行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同時規范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與水平。另外,電力企業應該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糾紛,積極應對各種應訴,確保案件處理質量。最后,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全員法律素質,讓全體員工從思想上做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

3、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建設可以將電力企業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扼殺在搖籃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時,電力企業應該將全體部門全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傳輸公司法律風險信息,對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的環節研究制定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另外,電力企業還應該加強同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努力爭取他們對于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支持,為做好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奠定基礎。

4、妥善處理糾紛,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完善和落實由政策法規科統一負責法律事務,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配合的案件處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案件處理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部門、各單位在案件處理工作中的職責和權限,從接受送達、案件事實調查、確定人、制定處理方案到調解、上訴、執行、總結歸檔各環節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案件處理工作做到了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為保證案件處理質量打下科學而又堅實的基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大清理,該廢除的必須廢除,該完善的盡快完善。

5、積極開展法律風險源研究,從源頭上控制法律風險

對于電力企業經常出現的法律風險問題,電力企業相關人員應該積極開展法律風險源研究。 公司應重點對勞動關系、合同管理、安全生產和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源進行剖析,對法律風險源的類別、產生原因和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歸納和總結,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意見。唯有電力企業積極開展法律風險源研究,從源頭上控制法律風險,才能真正的做好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保障電力企業各項工作的高效科學進行。

三、總結

市場經濟的特征決定了風險管理是現代電力企業不可或缺的管理內容。各種風險處理不當不僅會演變成法律風險。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電力企業也認識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各種風險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在而臨各種挑戰與競爭中也開始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普遍提高了對法律風險預防和管理的重視程度。我國電力企業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在實際的電力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很多問題的存在嚴重阻礙著電力企業的順利、健康、穩定發展。電力企業應該深入研究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創新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策略,為我國在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發展提供借鑒與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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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玉廣,惠璟. 電力企業風險管理探析[J]. 勞動保障世界, 2008(09)

[3]韓寶慶. 我國電力企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電力技術經濟, 2009(03)

[4]陳喜生. 淺談電力企業風險管理與對策[J]. 經營管理者, 2010(01)

[5]朱清. 金融危機環境下電力企業經營風險控制探討[J]. 武漢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0(02)

電力法范文2

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亟需立法引領

在國際金融危機和全球氣候變化雙重壓力下,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把發展新能源、新材料、低碳技術、綠色經濟等作為新型產業發展的重點,積極投身于第三次工業革命,搶占世界經濟發展新的制高點。上海的經濟結構也已悄然發生了變化,逐漸由傳統工業向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轉變,這對電力的供電質量、安全可靠性以及智能化、信息化發展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同時,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用戶個性化、多樣性的用電需求也日益趨多。而現行國家層面的電力法律法規大多頒布于上世紀九十年代,難以滿足這一歷史性變革的要求,具體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在以電動汽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和推廣方面缺乏城市基礎建設層面的制度保障;二是在電能替代煤、重油、木柴、秸稈等高污染燃料方面缺乏政策扶持的法律依據;三是在分布式發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的使用和推廣方面缺乏符合上海實際情況的制度設計;四是對高能耗企業、嚴重污染環境企業進行用電限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上述要求涉及部門眾多、牽涉面廣、對經濟社會影響深遠,需要在制度上進行頂層設計,必須在立法層面予以解決,以制度創新保障和推動城市電網的可靠運行。

保障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亟需立法保障

電網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事關城市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1?22”青島東黃輸油管道事故和“六?五”靜安區大面積停電事件再一次給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敲響了警鐘。近年來,由于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社會結構的不平衡,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諸多深層次矛盾逐漸顯現出來。為確保上海電力運行安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解決以下問題:一是確保電力發展規劃有效實施、確保電力黃線妥善保護、確保電網建設不受阻擾、合理簡化電網建設證照辦理程序;二是協調供電建設選址與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線、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的規劃布局,避免相互妨礙;三是明確電力重要用戶的配置要求和應急保安措施,明確電力重要用戶和電網企業在事故應急預案中的銜接和配合;四是加大對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上述問題因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權,必須也只能通過立法層面予以徹底解決。

供電用電法律關系亟需立法調整

依法保障各類用戶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是供電企業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基本內涵,確保居民生活用電則是落實供電企業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重心。上海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市場經濟日漸成熟,全社會用電量持續高速增長,用電服務要求不斷提高,用電業務需求快速變化,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深入推進,社會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日漸增多,本市電力用戶在實踐中遇到了諸多問題,例如,居民用戶由于未采用實名制問題;居民小區分戶計量表前用電設施設備的產權和維護管理責任背離,產生產權歸屬、服務質量和費用渠道不明或不到位等問題。此外,部分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法律法規缺少對雙方權利義務規制引發矛盾。

立法調研:

聚焦供用電關鍵核心問題

上海在新一輪能源變革中處于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的特殊地位,迫切需要加快建設智能化電網,加快電網各環節的智能升級改造,努力在電動汽車、“三網融合”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力爭率先建成網架堅強、安全高效、綠色低碳、文化先進的世界一流電網,以更好地服務于上海作為開放型的國際大都市供電用電的需求,而這一切都需要以科學規范的法律制度保障為前提。然而,本市現行的地方性電力法規和政府規章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變化,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如何更好地依法供電用電、保障電網安全,保證生產和生活需要,構建平等、和諧的供用電關系,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多年“領導重視、代表關切、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制定符合本市特點的電力立法,為地方電力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制保障迫切需要提上議事日程。針對立法迫切需求,市人大相關部門成立了《上海市供電用電立法研究》課題組,針對本市供電用電立法涉及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期為本市電力立法提供決策參考。

課題組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導向,直面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如表前線的產權及管理責任、差別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規劃、對污染企業的用電限制、重要用戶管理以及電力用戶權益保障等等,尤其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傳統做法以及現有的管理體制等不盡適應問題和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交織并存。這些都是關系城市安全、百姓利益、企業責任、環境保護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此,課題組深入開展調研,使立法制度設計更有針對性,有效地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路徑和方案。如,表前線的權屬和管理責任。本市居民住宅總量增多,其表前供配電設施數量巨大,需要大量的日常維護維修工作。特別是老舊居民小區的表前供配電設施普遍存在配置標準低、安全可靠性差、設備老化嚴重等問題,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隱患。課題組在調研中了解到,為解決這一難題,市房地局與市電力公司經過多次協商,初步達成一致意見,將表前線資產劃歸供電企業,原有老舊線路需要升級改造的,由市、區兩級財政與供電企業共同出資落實。但此種做法的合法性需要地方性法規的確認。為此課題組建議立法明確規定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用電計量裝置和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維護,用電設施由電力用戶維護;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又如,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等規定,對于高能耗企業的差別電價問題,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懲罰性電價;對于污染企業的用電限制問題,地方性電力法規應明確將各類被環保部門處以停產停業處罰的環境污染單位都納入停電范圍。為此課題組建議在地方電力立法中明確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法律、法規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已經生效的司法機關司法文書或者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對其實行差別電價或者中止供電。同時,為加強環境保護,建議在條例中做出規定,鼓勵以電能替代煤、油等高污染能源;鼓勵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實施,優化本市能源結構。

電力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尚志市供電區域內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的供用電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尚志市電業局(以下簡稱電業局)與電力客戶供、用電合同關系中的安全監督、隱患治理、事故責任認定等方面。本規定若與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時,服從于法律、法規、規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條用戶和電業局應當在正式供用電前,依據《供電營業規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電業局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相關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歷史遺留已經與電業局形成供用電關系,卻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于2012年末前完成補簽供用電合同工作。

供用電合同必須明確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點和供用電安全責任。

第四條電業局和用戶必須認真執行供用電合同規定,嚴格履行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安全監督與隱患治理

第五條用戶要定期對所屬電力設備、設施、用電器及電力安全管理進行安全用電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當發現危及產權分界點以上電網安全時,要及時向電業局報告,由電業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電業局應認真按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用戶應當接受檢查并為電業局的用電檢查提供方便。

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并由用戶簽收。

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電業局按規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并請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電業局和用戶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如有違反按供用電合同處置。

第八條隱患治理歸屬按供用電合同中產權分界點界定,由設備產權方具體負責隱患治理工作。因未能及時治理隱患,造成自身人身、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如對他人產生危害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隱患責任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事故責任

第九條電力設備事故責任,依照《電力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產權分界點界定,由設備產權方承擔相應管理責任。未盡到管理責任給自身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如對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其他危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條特殊用戶按照電力行業規定,要具備兩個及以上合格電源、配備應急電源、電力作業資質專業人員等,要按照要求開展停電事故應急演練等工作。若不能滿足以上條件并因非供電企業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本單位自行承擔事故責任(特殊用戶也稱高危及重要客戶,指對電力電源依賴性強,突發停電時容易發生重大損失、危害等事件的客戶)。

用戶在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以下進行接電、維修更換電器等工作時,依照供電安全工作規定,應申請具有電力作業資質人員進行操作,因違章工作造成事故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防止人身觸電傷亡、電器火災等事故的有效技術措施,用戶應積極配合村級安全管電組織進行安裝,否則,造成一切后果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二條對存在危急安全隱患的用戶,供電部門對其下達隱患及整改通知書,對拒不整改又不同意安裝保護器(包抱故意致使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拒動或退出運行)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批準可對用戶中止供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各單位、公民等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和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及物品等。電業局及用電管理部門要強化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上報市政府予以處理。拒不執行監管整改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者責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條電業局要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規定,加強電網建設和發展,滿足當地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用電需求。任何單位、公民不得阻礙電力建設、電力搶修等工作。如不聽勸阻強行阻攔、阻礙,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發生涉電生產及安全事故,電業局和用戶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部門報告,由政府安全生產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待事故認定后,事故雙方可協商解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尚志市供電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電力法范文4

【關鍵詞】電力稽查 問責制度 行為規范

電力稽查是電力營銷過程中重要的管理和檢查環節,對于電力營銷中違規、違法的事宜有著及時制止和糾正的功能,在監督電力營銷中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電力稽查是企業內部管理和約束機制,是企業制度性、體系性的控制措施,必須予以高度關注,形成電力行業關注電力稽查工作的氛圍,為電力稽查的全面實施提供必要的空間。在具體的電力企業工作中應該建立電力稽查工作的重要認知,對電力稽查現存的問題展開研討,形成規范、嚴格的電力稽查制度體系,指導電力稽查的實際工作,真正發揮出電力稽查的價值,為電力企業營銷工作進步開展,為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全面取得,為電力事業的發展做好基礎性和體系性的建設。

1電力稽查概念

電力稽查是根據國家電力法規和電力行業規范,由電力企業對電力營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進行查處的重要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涉及電力事故責任認定、差錯糾正、違規用電等,從電力工作整體的角度看電力稽查工作既是對電力營銷活動的一種監督機制,同時也是對電力企業主體的一種監督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電力營銷活動中的非正常損失,提升電力企業主體的管理質量和效率。

2電力稽查的內容

2.1電力稽查對內的監察行為

電力稽查應該對電力營銷業務、用電檢查、電能計量、電網建設、電價電費等一系列活動或工作所涉及的內容和人員進行嚴格地檢查和督促,對于在電力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結合電力營銷和電力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予以制止或糾偏,并可以采用必要的處罰和處理措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并達到為電力企業追索損失的目的。當前電力稽查的監察工作應該以流程時限、裝表接電、電價電費和電費抄核等環節為主,在完善主要工作的基礎上,形成電力稽查的新方法。

2.2電力稽查對外部的檢查行為

外部檢查檢查行為應針對居民、企業用電過程中存在的違章用電和竊電等行為,通過加強對電表的檢查管理、加強對輸電線路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企業用電的核算核實,加強對輸電線路的安全檢查等措施,打擊破壞電力銷售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保證電力銷售的秩序穩定。

3 電力稽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3.1人員配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電力企業的電力稽查工作尚不成熟,稽查人員的缺位和稽查人員的配制不合理導致電力企業的稽查工作很難有效展開,進而導致對電力稽查內容的監督管理不全面,電力稽查機構內部對電力問題的處理機制不完善。

3.2管理制度不完善

電力稽查機構作為電力企業的電力營銷監督和管理機構,其本身并不是政府職權部門,其具體的稽查工作是以現行電力法規和行業規范為基礎,以保護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目標進行的,所以在具體的稽查工作中往往會遇到很多實踐性和操作性的問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稽查隊伍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無法有效的保證稽查質量。

3.3稽查內容不全面

從現實角度看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分布在電力企業運行的各個方面,所以相應的電力稽查工作也應該是滲透到電力企業整體中的規范的、完整的體系,但是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因為電力企業主體過分重視電力營銷工作,不重視電力稽查進而導致電力稽查在稽查內容上存在著稽查力度和覆蓋廣度的問題。

4提升電力稽查質量的方法

4.1調整電力稽查人員結構

當前電力稽查隊伍的結構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電力稽查隊伍的規模問題,人員缺編成為限制電力稽查隊伍作用發揮的主要瓶頸;第二,是電力稽查的人員素質問題,電力稽查工作對電力稽查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要求都是較高的,較低的人員素質不僅會產生電力稽查的專業技術問題,而且會衍生稽查質量問題。所以在電力企業的電力稽查隊伍構建過程中,應該注意對電力稽查隊伍結構的調整,將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生力軍”充實到電力稽查隊伍中來。

4.2制定電力稽查行為規范

我國電力企業絕大部分是國營企業,電力企業的資產是國家資產,對電力企業電力營銷活動的稽查工作是防止國家資產外流,是一項光榮而嚴肅的任務,所以電力企業應該為電力稽查隊伍建立統一、科學的行為規范,為電力稽查隊伍配備統一的服裝,對電力稽查工作的檢查流程、處理流程和處理方法進行明確的規范,并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保證落實,切實提升電力稽查工作的規范性,提升電力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4.3建立電力稽查的異議制度

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電力稽查工作是依據國家的電力法規和行業規范進行的,電力稽查的對象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享有基本的權利,所以為了進一步提升電力稽查的規范性。應該建立電力稽查的異議制度,電力稽查對象如果對稽查結果或者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并陳述自己的理由,電力稽查組織應該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予以處理。

5結語

綜上所述,電力稽查是維護電力營銷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是電力企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保證手段,在保護用戶正常電力消費,維持電力營銷秩序,確保電力市場正常發展有著重要的價值和作用。我們應該利用積極地手段去全面認識電力稽查,正確處理電力稽查存在的基本問題,以規范化、科學化的電力稽查手段,幫助電力營銷取得應有的成果,更好地完成電力企業的長遠規劃,形成新時期電力企業科學的管理體系,擴展電力企業發展和壯大的空間和環境。

參考文獻:

[1]黃藝.電力稽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J].黑龍江科學,2013,12:217.

電力法范文5

關鍵詞:印度 風電 立法 政策

一、印度風能開發概況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風能開發利用國之一,擁有世界領先的風能市場規模。目前,印度全國發電裝機總量的8.5%來自于風能,2011年度,印度吸引了折合103億美元的清潔能源投資,約占全球清潔能源總投資的4%。在該年度,印度風電新裝機總量為3019MW。

二、印度風能開發各個階段及相關立法與政策內容

印度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推動力源于上世紀七十年生的兩次“石油危機”后提出的能源自給要求。1981年,印度科學技術部設立了專門的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開始統領全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正式拉開了印度風能開發的歷史大幕。從這一時期開始至今,印度的風能發展可概括為如下幾個階段:

(一)機構設立和技術示范研發階段(1981―1990)

1、成立相關機構

最初,印度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主要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項目規劃工作,同時也負責進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和統籌工作。1982年,在印度能源部之下又設立了一個獨立的機構――非傳統能源局(DNES),該局委托印度熱帶氣象研究所出版了印度第一部風能資源評估件。

此外,一個隸屬于DNES被稱作印度可再生能源開發機構(IREDA)的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在1987年建立起來,該機構專門從事融資協助工作,為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項目提供有期限的“軟貸款”(soft loans)。

1984年在DNES支持下,第一個私人所有的直接接入電網的風力發電機組開工建設,該機組位于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區,1986年DNES又在四個邦啟動了5個裝機容量550KW的示范性風電場項目。

印度政府十分重視與其他風電先進國家的合作以更快的發展其風電行業。1988年,丹麥援助機構(DANIDA)在印度援助建設了兩個分別在古吉拉特邦和泰米爾納德邦的10MW的商業項目,這是印度最早的一批大容量接入電網的風電示范項目。這些示范項目和鼓勵政策一起為印度風電大發展奠定了基礎。

2、制定相應規劃目標

印度政府在第七個“五年計劃”(1985―1990)中開始啟動旨在探索在市場引導策略下開發包括風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級規劃,該規劃設定的預期目標是20GW(后來調整為到1990年達到45GW,2010年達到49GW,2012年達到102GW)。

3、出臺相關鼓勵政策

為了實現上述新能源規劃,印度政府為私有投資者提供了許多鼓勵性政策,其中主要的財政鼓勵措施有:一是在項目建成第一年固定資產100%加速折舊。二是對所售風電電力收入5年內免征所得稅。三是強制性要求各邦電力委員會按指定價格收購電力。四是向大型和中小型風電設備制造商提業現狀報告,使得這些企業能夠從稅收優惠期中受益,減少關稅和消費稅,放寬外國投資限制。五是一些邦允許風力發電的第三方直接銷售。六是“儲蓄”(banking)和“過網”(Wheeling)的便利優惠。①

(二)市場開放和自由化階段(1991―2003)

1991年開始,印度政府實施鼓勵私人投資進入風能開發領域的政策,電力市場開始向國內和國外私人投資者開放。

1、非傳統能源部的設立

1992年,建立10年的非傳統能源局(DNES)升格為非傳統能源部(MNES)。在這一階段,更為細致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指導得以制定,同時,MNES制定了在第八個“五年計劃”(1992―1997)中通過鼓勵私人投資者參與將風電容量提升到500MW的發展目標。

2、財政激勵措施的實施和修訂

MNES實施了很多實際的財政激勵措施和政策以鼓勵私人投資者進入可再生能源領域,包括對各邦如何設計各自市場導向激勵措施的指導細則等,并于1993年了相關件,對加速折舊、與“儲蓄”、“過網”和第三方銷售相關的優惠措施等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訂。1995年印度政府還正式公布了第一個技術標準及證書和項目程序指南。但在這一階段,印度仍然還沒有一個全局性的長遠風電發展戰略,技術上的研發也只停留在風速數據的采集等方面。

3、發揮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在風電發展中的作用

從1993年到1999年,世界銀行在通過IREDA在印度實施了總數為1.95億美元的可再生資源開發項目(RPD),該項目旨在支持商業規模的可再生能源開發。

(三)通過電力立法促進發展階段(2003―2008)

2003年,印度國會通過了《電力法》(Electricity Act 2003),該法針對風能等可再生能源規定了相應的鼓勵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并網和離網風電業的發展。②《電力法》還對中央和各邦政府提出了有時間要求的政策措施,要求各邦電力管理委員會(SERC)逐步提升總電力消費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份額。③

在《電力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2005年《國家電力方針》(National Electricity Policy 2005)、《國家電費方針》(National Tariff Policy 2006)和《農村電氣化方針》(Rural Electrification Policy 2006),這些更為具體的政策件進一步強調了可再生能源份額和優惠費率的重要性,設定了提高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具體要求。

也是在這一時期,2006年非傳統能源部(MNES)更名為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為世界唯一的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部級國家機構。

(四)制定新的鼓勵措施和實施階段(2009―2012)

1、實施GBI補貼

2009年,印度政府開始對并網風電項目實施基于實際發電量的激勵措施(GBI),一項GBI相當于0.50盧比(0.01美元)/kWh,上限是29000美元/MW/年,總量以一個風電項目10年“生命期”計算為116000美元/MW。④

2、廣泛實施RPS義務

各州電力監管委員會(SERCs)均要求其管理的配電公司承擔相應的RPS義務。由于各邦自然條件不同,在2010年,中央電力監管委員會提出了一個補充機制,以幫助可再生能源稟賦較差的邦實現其RPS義務,該機制的核心就是建立可再生能源證書(REC)交易制度。⑤該機制的設計出發點是以市場機制來調動發電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但目前該機制的運行效果還有待于進一步評估。

3、普遍推行保護性電價(feed-in tariffs)

截止到2013年3月,25個SERC中的13個已經推出了針對風電的保護性電價收購制度,所有實行該制度的邦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確定該保護性電價,各邦根據各自資源情況、項目成本和其他影響因素確定本邦的具體價格。

三、成功的經驗及尚存的問題

(一)印度風電開發立法及政策經驗

1、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

印度在1981年設立了專門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機構――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之后又在能源部之下設立了非傳統能源局(DNES),1992年后者升格為非傳統能源部(MNES),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的部級機構。2006年,MNES又更名為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為世界唯一的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部級國家機構。

2、示范性工程和政府規劃政策的導引

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紀80年代時起就開始關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問題,從建立在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區的第一個風電示范電場開始,在風電先進國家的幫助下先后在全國設立多處風電示范項目,為之后的風電大發展打下了經驗和人才上的基礎。

同時,印度政府也很早就在國家能源發展規劃中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地位,1985年開始的第七個“五年計劃”中就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預期目標,經過若干次修訂,該目標最終調整為到2012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占到總發電量的10%。⑥

3、保護性收購等制度性支持措施的推動

在發展初期,印度政府在風電入網方面實施強制性入網要求和長期保護性電價政策(FIT),保證了風電能夠順利入網。但這些措施是以犧牲電網利益為代價,在風電規模日益擴大的情況下難以繼續全面維系。在這樣的背景下,2003年后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電力管理委員會(SERCs)開始實施RPO要求,該機制事實上就是嘗試引入市場機制以促進風電業發展,這一政策和RECs交易機制的合并實施對印度風電發展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4、各類財稅優惠措施的激勵

印度政府早期采用了各種財稅優惠措施,如加速折舊、減免風電企業所得稅和風機購買消費稅等,對風電企業進行直接補貼,降低風電企業運行成本。2009年后,印度政府開始實施GBI補貼,從傳統的增量補貼向存量補貼轉變。GBI補貼與以往補貼主要的區別在于不再對投資者擴大裝機容量進行補貼而是根據已裝機風機的實際發電量進行補貼,這更有利于激勵投資者在整個風電產業鏈上的積極性。⑦

(二)印度風電立法及政策尚存的問題

1、尚缺乏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目前,印度風電開發的法律依據散見于《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價令》、《電網法》等立法中,相關政策措施也是分散于電力電價政策中,如2005年《國家電力方針》、《國家電費方針》和《農村電氣化方針》等,適用時較為散亂。同時,由于印度為聯邦制國家,印度國內的風電開發立法和政策還區分為中央和地方各邦兩個層級,這樣一來印度的風電開發立法存在門類較多,層級也較為復雜的現象。

因此,如果能有一部綜合性、專門性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其統領下對包括風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進行統一規制和安排,則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法律依據更為明確,效果也更好。

2、部分政策和規劃之間還存在矛盾

如印度國家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NAPCC)和統一能源政策(IEP)間就存在不一致的問題。NAPCC是在2008年提出的,該計劃要求在2009―2010年度印度電力消費總量中須有5%的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同時規定在此后的10年間每年遞增1%,這就意味著到2020年,印度電力消費總量中15%的應來自可再生能源。而在2006年印度計劃委員會提出的IEP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到2032年才不過5%。

3、電力技術上存在障礙

和很多發展中國家一樣,印度還存在不少對發展包括風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而言在電力技術等方面的不足,比較突出的有并網技術、電力預測技術和電網調度技術等方面,這些技術障礙會導致電網結構性低效和不穩定從而影響風電健康發展。因此,印度政府亟需對國內電網進行現代化改造,提高電網吸納各種不同能源電力的能力,為風電發展創造更好的硬件環境。

4、部分政策措施實施效果還有待檢驗

由于印度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國情,印度在風電發展中早期采用的政策措施較多都是在供應一側以保證投資者參與的積極性,對市場機制關注還不足,在完成了風電業的商業化的基本任務后,印度政府也開始逐步實施適應市場要求的鼓勵性政策措施,如RECs交易制度、GBI補貼等,但由于目前還存在多種其他支持措施的“競爭”,這些市場化措施的實際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檢驗。

四、結語

風電業的發展最終目標是商業化,但在實現商業化之前,國家的財政補貼是必要的。補貼的目的是維持風力發電發展的規模和連續性,從而使得風力發電的成本持續下降,最終實現商業化。在商業化任務基本完成后,風電發展的政策機制還是要回歸到市場競爭的基本要求上去,印度風電立法及政策的發展也是遵循了這一規律。同為發展中國家,印度風電立法和政策的內容和演進變化趨勢對我國風電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注:

①施鵬飛. 印度發展風電的現狀和政策[J]. 上海電力2007(1):94

②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9

③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0

④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3

⑤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7

⑥IRENA, 30 Years of Policies for Wind Energy,P92

⑦IGES,Market Mechanisms Co-

untry Fact Sheets:India http://pu-

b.iges.or.jp/modules/envirolib/upl-

oad/984/attach/india_final.pdf

電力法范文6

關鍵詞:國際;電力體制改革;經驗;啟發

一、國際電力體制改革概覽

1.英國電力改革

英國電力改革始于撒切爾政府時期?!案母锴坝娏I是按1957年的電力法,由國有化的中央電力局統管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發、輸和配電。其特點是集中、統一、壟斷和國有。”1983年《能源法》的頒布拉開了英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序幕,它允許非公企業加入電力行業, 國家電網可供多種所有制的電廠使用。地方電力公司可以進行電力分銷,允許它從私人電力公司購進電力。此后,英國再次修訂《電力法》,建立起電力產業管理體制新框架,電力產業進行了重新組合,將國家發電資產重組成三大電企:原子能電力公司、電力生產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將電力生產與電力傳輸獨立,把國家輸電資產歸屬于國家電網公司,從宏觀上保障全國電網正常運行,并且調配全國電力。1988年,電力產業實行私有化。

2.美國電力體制改革

美國通過法律的形式相繼實行發電市場自由化,允許非公企業介入發電與電力市場,賦予電力企業同等進入輸電網的權利。為了更好地將電力行業引向市場化,美國在電力行業引入競爭機制, 建立市場化運營模式。發電領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政策,許多獨立發電商得到迅猛發展;電網面向全員開放,電價實行競價上網;管理模式上打破壟斷經營,廢除垂直管理,實行發電與輸電業務獨立,輸、配電獨立管理,獨立結算;強化政府監管,“聯邦政府電力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電力工業法規并實行監督”。電力體制改革使美國電力行業得到健康發展,增強了國際競爭力。

3.歐盟電力體制改革

歐盟在1996 年要求成員國進行電力體制改革,“歐盟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建立競爭性和高效率的電力市場,確保歐洲的能源供應安全,提高歐盟電力和經濟總體的競爭力,提高消費者的福利水平,并形成歐洲統一電力市場?!钡路ǖ葒嗬^進行了電力機制改革。德國從1998年實行自由化改革,第一步卸下高價購買國產煤的經濟負擔,然后重組與出售電力相關產業,籌集資金用于電力體制改革,通過電力自由化改革有效緩解了德國居高不下的電價;法國在2000年進行電力體制改革,為了推動電力自由化改革,法國頒布了《電力市場自由化法》,打破法國電力壟斷體制。

4.日本電力體制改革

與國際上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的電力改革步伐進行得比較慢,于2003 年修訂《電力事業法》,提出用戶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奠定了日本電力體制改革的大方向。從2004年開始相繼賦予用電大戶、小戶、居民用戶等自由選擇的權利。

二、國際電力體制改革經驗共性分析

1.從本國國情出發推行電力體制改革

國際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引入市場競爭模式,打破舊的壟斷模式。首先,各國尊重電力行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只有尊重電力行業發展規律的改革才是富有實效的;其次,電力行業究竟該怎么改革,這決定于各國的電力行業發展現狀與具備的條件。上述各國國情不盡相同,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是盲目的實行“拿來主義”,而是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國電力改革的道路。總之,任何一國電力體制改革都要從自身國情出發,在借鑒別國經驗時要充分考慮兩國間的差異性,汲取適合自身發展的成功經驗。

2.依法推進電力體制改革

綜合上述分析的幾個國家及國際上電力體制改革實踐,我們發現國際上電力體制改革首先是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保障下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做到依法改革。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電力體制改革推進有了大方向,這有效消除改革隨意性帶來的資源浪費與負面影響,提升電力體制改革的成功率。所以電力體制改革必須法律先行,依法改革。

3.發揮政府對電力體制改革的引領與組織職能

國家的任何行為都離不開有效的引領與組織,政府是一個國家一切行為實施的引導者與組織者。縱觀國際電力體制改革,沒有一個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不是在政府的引領與組織下進行的。政府要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進行宏觀謀劃,制定具體可行的改革方案,落實改革具體環節。此外,大多數國家的電力行業涉及國家利益,由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壟斷經營,改革將觸及多方利益,它關乎著國家的發展與民生,所以只有在政府的引領與組織下,才能公平、有效地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讓全社會受益。

4.改革電力管制方式

電力管制是指政府部門對電力行業的控制,改革電力管制方式就是努力轉變政府對電力行業活動的管理方式。傳統的電力管制主要是由相關部委與各級政府機構構建的垂直壟斷模式,它對電力行業活動的管理具有范圍廣、低效、不公開等特點,這種管制方式只適用于國有電力壟斷經營時代;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人們越來越注意發揮市場經濟規律杠桿作用,要求努力轉變政府職能,國際電力體制改革注重將政府部門的壟斷經營轉向宏觀調控,對于行業發展的管制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政府的職能是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宏觀調控,相對傳統的管制方式,它體現出時代特點,具有高效、公開等特點,能夠充分調動電力企業的經營熱情,發揮電力企業的主觀能動性。

5.改革電力資源定價方式

電力行業要打破傳統壟斷局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改革電價是關鍵。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由國家統一分配電力資源、輸送電力產品與籌集經費,電力資源價格主要決定于電力產品與電力服務所產生的直接成本,而電力基礎建設成本未能很好地得到體現,從而造成某些國家電力運營成本高于出售電力資源價格,電力行業負利潤運行,成為政府的包袱與負擔。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需要打破電力資源定價方式,各競爭電力企業根據市場經濟活動規律與用戶需求來確定電力資源價格,采用靈活的電價確定機制。

6.有序穩步推進改革

我們不難看出國際上每個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都要經歷有序、穩步推進的過程,任何急功近利的短期改革行為是低效的。因為任何一種改革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涉及電力行業領域,它還觸及相關的體制與政策,受人們慣性思維與生活方式、理念的制約與影響;另外電力體制改革是國家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國家總的經濟運行質態與社會政治穩定局面;電力行業改革本身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發電、售電、傳輸與使用等諸多環節,需要做好電力行業相關配套改革。任何一個電力體制改革成功的國家都經歷了有序、穩步、漸進的過程。

三、國際電力體制改革成功經驗對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啟發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由于起步相對較晚,“目前,我國電力行業尚未真正引入競爭機制,電力供求等方面的矛盾不斷積累,電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币虼耍饰鰢H電力體制改革成功國家的共性經驗對于加速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1.確立改革理論指導體系

成功的實踐活動離不開鮮明的理論指導。國際電力體制改革實踐告訴我們電力體制改革需要我們建立電力體制改革理論指導體系。當前形勢下,電力體制改革面臨著復雜的形勢與諸多問題,例如市場信息不對稱,企業合謀,政府監管失當等,這損害了電力行業形象。我們要加強對國際電力體制改革成功案例的研究,汲取共性經驗為我所用,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力體制改革理論體系,并且在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實踐中不斷調整,不斷進行理論創新。

2.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運營模式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實行了廠網獨立運營,但這種獨立不夠深入,只是簡單的分離,與電力市場公正、透明的要求相差較遠。雖然我國對電網與發電企業進行了改革,初步形成競爭局面,但還存在很多有待改革的問題。例如:電網內部競爭機制缺乏, 輸配分離尚未成熟, 企業化運行格局尙不完善,壟斷格局沒有得到有效的轉變,發電市場自由化程度遠遠低于一些發達國家。所以當前我們要客觀認識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現狀與市場化運營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市場經濟杠桿在我國電力市場的調節作用,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運營模式。

3.確立改革原則、明確改革目標

無論哪國電力體制改革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也不例外。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首先要明確改革的原則,堅持“宏觀設計, 先主后次,由難到易,有序推進,配套跟進”的總原則。改革目標的確立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系還不夠完善, 市場化程度相對較低, 大的市場經濟發展環境影響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進程。另外,電力行業自身還存在著較多問題:電力相關技術不夠先進,發、輸、配能力有待提升等。這些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電力市場化發展。所以我國電力體制改革設計要有明確的目標,既要有宏觀的總目標,還要有具體、明晰、可控的階段目標,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才能實現改革預期,力減盲目改革帶來的不定風險,有效節約改革成本與社會資源。

4.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價機制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所以進行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各不相同。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穩步增長期,電力資源需求大,所以我國電力體制改革要將促發展、利民生作為改革的重要目標。電價確定要考慮市場因素,也要綜合各方因素,堅持“有利”原則。要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穩步發展,要有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要有利于調動一切力量,要有利于貫徹國家能源布局調整與協調戰略等。

5.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

“電力行業的壟斷性決定了政府對其監管的必要性、重要性。”壟斷形成的不良影響需要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加以消除。政府必須要擔負起應有的職能,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現代電力監管體系。我們要努力改變先前的行政管制體制,確立基于電力市場規則的監管機制,努力打造“公正、透明、專業、誠信、獨立、有效”的電力監管機制。

國際電力體制改革為我們積累了寶貴經驗,我們要加強個性研究與共性分析,為處于關鍵期的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提供借鑒與參考,切實推動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進程,使電力行業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中國夢的實現做出應有貢獻。

參考文獻

[1] 水利部農電局,電力體制改革英國[J].農電管理,2000(05).

[2] 水利部農電局,美國電力體制改革[J].農電管理,2000(04).

[3]仲福森, 劉云濤.歐盟電力改革最新進展:聚焦產權拆分[J].電力技術經濟,2008(06).

[4] 來有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面臨問題及其監管體系催生[J].改革,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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