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品購銷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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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品購銷合同范文1

需方:  簽訂地點:訂貨會組織單位名稱及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三、 交(提)貨地點、方式

四、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五、 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六、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七、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八、 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九、 結算方式及期限『該文章由kt250.COM(第一 范 文網)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十、 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一、 違約責任

十二、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 其它約定事項

供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需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工業品購銷合同范文2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

1、產品名稱,是指工礦產品的種類。工礦產品可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工業部門可分為機械工業品、冶金工業品、紡織工業品等;同一工業部門的產品,按其經濟用途相同,實際作用不同,可分為若干大類,如機械工業產品可分為金屬切削機床、礦山設備、冶金設備、石油設備等;冶金工業產品又分為生鐵、鋼錠、鋼材等。

同一大類產品,按其具體性能和具體用途又可分為小類,如金屬切削機床可分為銑床、車床、刨床、鉆床、磨床等;鋼材可分為大型型鋼、中型型鋼、小型型鋼、重軌、輕軌等。

各部門大類產品,又分有細目,如銑床又具體分為龍門銑床、仿形銑床、立式銑床、臥式銑床、萬能銑床等;大型型鋼又具體分為圓鋼、方鋼、角鋼、鋼、線材、三角鋼、六角鋼、八角鋼、工字鋼、扁鋼、t字鋼、z字鋼等。為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部門產品大類產品和明細分類具體填寫。

2、產品規格,是指同一產品不同度量的標準。由于各種產品的性質、性能、成分、結構和作用的不同,規格也不一樣,如圓鋼產品有直徑為5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徑的圓鋼;水泥產品,有500號、800號等不同型號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產品的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是否是成套設備產品等,必須寫得明確、具體、清楚。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標準)

1、產品的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法律、政策對工礦產品質量、檢驗方法、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的統一規定。

產品技術標準,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其他標準的,按其他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合同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3、供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雙方商定的必要技術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需方據以驗收。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包括產品總量和分批交貨的數量。

產品數量的計量,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產品的包裝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盛產品的容器,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包裝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種是指包扎產品的操作過程。因此,包裝質量既指包裝物的材料,又指包裝操作的好壞。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類:運輸包裝稱為大包裝,其作用是保護產品。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即與消費者見面的包裝,其作用在于維護產品質量,減少產品損耗,同時也美化產品,有利于銷售。

2、運輸包裝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的標準執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在包裝時,必須附著有裝箱清單。

3、產品的包裝物,一般由供方負責供應,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包裝物的某些產品,可由需方供應,除此以外,應由供方負責包裝。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按實際需要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并作為合同附件。

五、產品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一般應由供方實行送貨或代運。送貨是由供貨單位將產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點。實行送貨的產品,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代運,是由供貨單位根據合同的決定,將產品委托運輸部門發運到需方指定地點交貨。實行代運的產品,由供方代辦運輸,供方應充分考慮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某些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必須由需方派人押運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簽發裝運證明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貨單位,憑合同提貨。實行自提的產品,由需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自提自運。

2、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報月度要車(船)計劃。遲于上述期限,供需雙方應當立即另行協商處理。

產品(商品)的運輸方式主要有:鐵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等。從運輸工具來說,有火車運輸、船舶運輸、汽車運輸、飛機運輸及現代化的管道運輸等。采用何種方式,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六、交(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交(提)貨期限一般分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無論采用哪一種方式交貨,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交付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中,產品交(提)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條件的和有季節性的產品,要規定更具體的交貨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規定交貨期限。屬于年度分配指標的訂貨,必須在本年度內商定具體的交貨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年度供貨;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大型專業設備和試制產品,可以由供需雙方商定交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

2、規定送貨和代運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準(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規定需方自提的產品,以供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供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

八、產品的驗收方法

驗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產品(商品)時,對數量和質量的檢驗方法。對于驗收地點、方法、標準,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實樣。

產品的質量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九、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訂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暫定價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雙方最后商定的價格(或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

外銷轉內銷的工礦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1、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應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結算方式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合同中應明確結算方式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及帳戶的名稱。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款(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大型設備定貨的付款辦法,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2、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進行轉帳結算。

十一、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明確規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標準。

十二、當事人協商的其他事項

工業品購銷合同范文3

被告:中信寧波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公司),住所地在寧波市江東北路29號。

被告:揚州榮光電池總廠(以下簡稱榮光廠),住所地在揚州市南通東路140號。

原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1988年11月26日更名為上海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繼又于1995年11月24日更名為上海輕工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989年5月3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將“IDEAL”(理想)注冊商標(注冊號為303422)轉讓給上海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上海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又于1996年3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原告上海輕工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07年11月19日止。1996年3月14日,上海輕工公司就該“IDEAL”注冊商標的使用權、生產權、銷售權與榮光廠簽訂了一份商標借用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上海輕工公司同意將“IDEAL”商標已注冊的15類干電池商品的生產權無償借給榮光廠;借用期限從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為期一年;榮光廠在任何時候無權將該商標有償或無償轉借給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輕工公司商標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輕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同日,上海輕工公司就“IDEAL”注冊商標許可榮光廠在指定的干電池商品范圍內使用,與榮光廠又簽訂了一份商標借用協議書補充條款。該條款約定:榮光廠被許可生產標有“IDEAL”商標的出口產品,除上海輕工公司可收購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貨;該補充條款的有效期與商標借用協議書等同。協議簽訂后,上海輕工公司與榮光廠就該兩份協議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備案和向當地工商局備查。該協議到期后,上海輕工公司口頭許可該協議自動延期。榮光廠生產的“IDEAL”牌電池上未注明榮光廠的廠名和其產地,產地只注明中國上海。

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寧波公司與榮光廠在未經商標權人上海輕工公司的許可情況下,就購買“IDEAL”電池多次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寧波公司在榮光廠處所購買“IDEAL”外銷電池共計3400箱(每箱為24打,每打為12節)。寧波公司購買后共出口“IDEAL”電池2600箱,獲利共計人民幣47903.61元。1997年7月16日,南京海關根據寧波公司的報關資料進行現場查驗時,發現寧波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800箱,即19200打,總價值為16512美元的電池配件實際為“IDEAL”牌電池,經南京海關查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資料,發現“IDEAL”牌電池商標是上海輕工公司的注冊商標,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寧波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上海輕工公司的商標專用權。1997年10月5日,南京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沒收寧波公司的該批侵權貨物19200打電池。1997年10月20日,上海輕工公司以寧波公司、榮光廠共同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輕工公司訴稱:“IDEAL”牌電池在南美地區聲譽甚佳。被告寧波公司指名求購被告榮光廠只供我公司的“IDEAL”牌電池,并以低價銷售到南美,嚴重沖擊了我公司正常的銷售市場,造成我公司巨大損失。兩被告的行為明顯地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于被告寧波公司的行為,致使我公司1996年12月11日簽訂的96LH??6812合同無法執行,時隔數月后不得不削價出售該合同項下電池。被告榮光廠是我公司“IDEAL”牌電池的定點生產廠,我公司與其簽有“IDEAL”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該廠有多方面的約束。榮光廠的行為是顯然違約。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在浙江日報等報刊上賠禮道歉;判令寧波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榮光廠賠償損失96000元。

被告寧波公司答辯稱:本公司在1997年7月被南京海關告知“IDEAL”牌電池商標是上海輕工公司的注冊商標之前,根本不知道南美客戶求購的榮光廠生產的外銷電池系原告注冊商標,更不清楚榮光廠只是原告的定點生產廠,且他們雙方還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榮光廠從未向我公司介紹過其生產的外銷電池用的是原告的注冊商標。因此,對于初涉電池外銷業務的我公司不可能從主觀上去應知榮光廠專業生產的電池是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鑒于此,我公司經銷榮光廠產品的行為,并不存在明知或應知是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我公司因南美客戶的求購,一共陸續銷售了三個20尺集裝箱的榮光廠外銷電池產品,其中涉及1996年的只有11月份一個集裝箱。但這個1996年11月份的外銷集裝箱與原告提到的1996年12月11日簽訂的96LH?6812合同無法執行并無任何因果關系。綜上所述,原告對我公司的指控和索賠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榮光廠答辯稱:我廠系原告定點生產“理想”牌電池廠家,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使得“理想”牌電池在外銷市場有一定聲譽,且較暢銷。1996年底,由于市場的變化原因,原告方要貨量下降,加之內銷啟動緩慢,使我廠庫存的內銷“理想”牌電池積壓有所增加,我廠為了啟動銷售,采取盡可能拓寬內銷市場方式,減少庫存量。1996年11月,因寧波公司向我廠求購“理想”牌電池,我廠當即回復:“理想”牌電池是上海輕工公司的注冊商標,我廠無權作外銷,如果堅持購買該品牌電池,我廠只能賣內銷“理想”牌電池給寧波公司。但寧波公司提出只要我廠提供貨源以內銷形式供貨,賣到什么地方與我廠無關,無需我廠提供商檢,并表示出了問題由其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我廠才同意與寧波公司成交。在該批電池被南京海關扣押后,寧波公司在承認自己有一定責任的同時,要求我廠能夠賠償其被扣押電池一半的損失,我廠當然不能接受。我廠認為對由此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主要責任不在我方。但從對原告負責這一點出發,我廠由于未能堅持審慎的態度和與原告事前達成的有關約定,忽略了對方這樣做可能形成的后果,特此向原告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將吸取這一教訓。為了珍惜和鞏固我廠和原告業已存在的友好合作關系,我廠特向原告方提出和解,懇請原告應允我方的請求。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關于“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原告上海輕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牌商標的注冊手續完備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規定,被告榮光廠系上海輕工公司生產“IDEAL”牌電池的定點生產廠家,雙方簽有“IDEAL”牌電池的商標使用權、生產權、銷售權商標借用協議書及補充條款,榮光廠明知自己僅有生產權,無權將上海輕工公司許可其生產標有“IDEAL”牌電池的外銷產品向第三方供貨,卻擅自向寧波公司供“IDEAL”牌外銷電池共計3400箱,榮光廠的銷售行為構成了對上海輕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注冊商標的侵權。1993年10月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的《關于在收購出口產品中加強商標管理的通知》規定,“(1)外貿公司為出口而收購(或銷售等)生產企業的產品時,要嚴格檢查產品所用商標是否屬該企業所有,以注冊證為依據。對濫用他人商標的企業產品不得收購(或)出口。(2)生產企業用于產品上的商標屬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的,但在使用許可合同未規定生產企業有銷售權或只規定有內銷權的,外貿公司不得收購(或)出口其產品”。寧波公司理應根據電池上印有的“中國上海”字樣查明商標權利人,并征得其同意出口使用,然卻私下從榮光廠購買“IDEAL”牌電池,并采用規避法律行為以電池配件的名義向南京海關申報出口,其行為亦明顯構成了對上海輕工公司的商標侵權。據此,該院于1998年8月1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寧波公司、榮光廠立即停止對原告上海輕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注冊商標的侵權。

二、被告寧波公司賠償原告上海輕工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7903.61元,被告榮光廠賠償原告上海輕工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9584元。

三、被告寧波公司、榮光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浙江日報上向上海輕工公司登報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正確處理本案在于審查如下四個問題:

一、審查本案所涉及的商標是否屬于受法律保護我國對商標權取得采用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企業應當及時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以取得商標專用權,求得國家法律保護。不注冊就不能受到保護,甚至喪失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機會,失掉已經開拓的商品銷售市場。商標注冊標志著商標專用權的產生。商標一經注冊,即為注冊商標,注冊人便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經查,本案原告所享有的“IDEAL”牌商標是注冊商標,該商標應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審查本案被告榮光廠是否有權將標有“IDEAL”注冊商標的電池產品銷售給被告寧波公司經查,被告榮光廠系上海輕工公司生產“IDEAL”牌電池的定點生產廠家,雙方協議約定:上海輕工公司同意將“IDEAL”商標已注冊的15類干電池商品的生產權無償借給榮光廠;借用期限從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為期一年;榮光廠在任何時候無權將該商標有償或無償轉借給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輕工公司商標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輕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補充條款約定:榮光廠被許可生產標有“IDEAL”商標的出口產品,除上海輕工公司可收購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貨,等等。該協議及補充條款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協議,應受法律保護,上述協議及補充條款行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上述約定,榮光廠顯然不具有將標有“IDEAL”注冊商標的電池產品銷售給被告寧波公司的權利。

三、榮光廠將標有“IDEAL”注冊商標的電池產品銷售給被告寧波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何種權利?是違約還是侵權?

工業品購銷合同范文4

【關鍵詞】寧波港口倉儲企業物流金融

引言

物流金融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主要是由第三方物流企業、融資企業和商業銀行作為參與方,是金融業和物流業因各自的發展需要而相互結合的產物。目前國內物流金融服務發展較為緩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現代物流的發展。首先,物流金融業務的發展緩慢使得物流企業不能為中小型企業提供物流與金融一體化的綜合服務。其次,使得企業物流資金的周轉率比較低,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能“物暢其流”,嚴重影響了物流運作的效率。物流金融業務的推進,可以使物流企業、金融機構、供應鏈節點企業之間建立起緊密的金融合作關系,最終實現各合作者之間“共贏”的目標。

目前國內大多數港口倉儲企業提供的物流服務仍局限在運輸、倉儲等傳統的物流業務上,增值服務薄弱,并不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體化的物流服務。寧波港口倉儲企業作為寧波港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客戶提供傳統物流服務的基礎上,拓展金融服務,將能提高港口企業整體服務水平和競爭力。

1.物流金融的基本模式

1.1融通倉業務模式

融通倉業務模式是參與物流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直接把貸款額度授權給物流企業,然后由物流企業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質押貸款和最終結算。物流企業向銀行提供符合相關條款的信用擔保,并直接利用這些信用額度向中小企業提供靈活的質押貸款業務,商業銀行基本上不參加質押貸款項目的具體運作。

在實現融通倉業務模式時,以下兩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融通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流企業進入物流金融業的門檻,在金融機構授予物流企業一定信貸額度的同時,往往會考慮物流企業倉儲中心的運營現狀、規模、資產負債比例、經營業績、信用度等各個方面的情況,那么會導致大部分的中小型物流企業達不到金融機構理想的要求;其次,因為在融通倉物流金融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基本上不參與,因此物流企業必須承擔大部分的工作,考慮到開展融通倉業務相對的技術含量比較高,物流企業必須有較為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成熟的質押物評估系統和良好的客戶信用評定系統。

1.2倉單質押業務模式

倉單質押是指需要貸款的企業把質押品存放在物流企業的倉庫中,物流企業收到質押品后向貸款企業(存貨人)簽發收到質押品的有價證券,貸款企業即可憑借物流企業簽發的倉單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往往會根據質押物品的價值和其他相關的因素向貸款企業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因此,倉單質押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而在整個過程中,物流企業主要負責的是監管和儲存質押物品。

1.3保兌倉業務模式

保兌倉的業務流程是先票后貨,也就是買方客戶(經銷商)交納一定的保證全以后,銀行開出一定數量的承兌匯票,生產商作為收票人,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根據銀行指定的物流企業倉庫發貨,當貨物到倉庫以后轉為倉單質押,物流企業就可以根據銀行的指令分批發貨給經銷商。

因此,保兌倉業務實際上是倉單質押業務的一種延伸,在保兌倉業務流程中,生產商、經銷商、物流企業和銀行簽署四方保兌倉業務合作協議書,經銷商依據與生產商之間簽署的《購銷合同》向銀行交納一定比率的保證金,該款項應該至少大于經銷商計劃向生產商在此次提貨的價款,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用于向生產商支付貸款,并且由物流企業提供承兌擔保,經銷商以貨物對物流企業進行反擔保,物流企業依據所掌握的貨物庫存情況和銷售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決定承保金額并獲取監管費用,而銀行給生產商開出承兌匯票以后,生產商向保兌倉交貨,從而變為倉單質押業務。這樣的業務流程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交易雙方的資金壓力,提供資金的周轉,以真正實現生產商、經銷商、物流企業和銀行之間的“共贏”

1.4動產質押業務模式

動產質押業務模式是指貸款企業以銀行認可的合法的動產作為質押擔保,銀行給予融資的模式。從廣義上而言,倉單質押業務模式和動產質押業務模式都是基于存貨的物流金融業務模式,即存貨質押,其基本思想是貸款企業將其所屬的存貨勵產作為擔保,向銀行出質抵押,其質押標的由第三方物流企業監管保管。根據在授信期內貸款企業更換質押動產的要求不同,可分為動產質押逐筆控制和動產質押總量控制兩種類型。

動產質押逐筆控制是指貸款企業以銀行認可的合法的動產作為質押擔保,銀行給予融資,且在授信期內通過銀行審批更換所質押的動產的業務模式。動產質押總量控制是指貸款企業以銀行認可的合法的動產作為質押擔保,銀行予以融資,且在授信期內在滿足銀行核定的庫存基礎上更換所質押的動產的業務模式。此模式的質押標的為第三方物流企業監管保管的貨物,銀行委托監管方不間斷的占有質押動產,但監管的動產是不斷更換的,在不同的時間表現為不同批次、種類。

1.5墊付貸款業務模式

墊付貸款業務模式實際上是指“銀行質押貸款業務模式”,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貨物的制造商(發貨人)將市場較為暢銷、零售價格波動幅度小、并且處于正常貿易流轉狀態的貨物作為抵押而轉移到銀行,銀行根據該貨物的市場銷售情況提供一定的融資。當貸款企業(提貨人)向銀行還清全部貨款以后,銀行向物流企業發出放貨指示,將質押的貨物所有權還給貸款企業(提貨人)。假如貸款企業(提貨人)不能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償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則可以要求貨物的制造商(發貨人)承擔回購全部貨物的義務或者在市場上拍賣質押在銀行手中的貨物。

2.寧波港口倉儲企業物流金融發展現狀

物流金融業務的發展對于開拓物流企業服務領域、提高貸款企業供應鏈運作效率和降低銀行貸款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物流金融業務所引起的資金流動往往會涉及到相關的管理體制、法律、法規、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寧波港口CFS倉儲企業在開展物流金融業務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物流金融的業務流程缺乏相關的規范

目前,倉單質押融資業務的模式多達十余種,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銀行都會有著不一樣的合同條款和操作模式,這種狀況導致物流金融業務的操作程序較為復雜,同時也不利于銀行對所產生的風險進行合理的控制。

2.2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健全

由于我們國家現代物流發展還較為緩慢,相關部門還沒有出臺較為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作為保障,這往往會引起一部分人來鉆法律的漏洞,那么物流金融業務也不可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另外,在國內對于質押品物流企業倉單的法律效益也存在許多模糊和空白的地方。例如,倉單和倉儲合同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在物流行業中就存在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倉單僅僅是倉儲合同的一種證明文件,倉儲合同成立在先,而倉單僅僅是其中的一個證明,有的認為倉單是一種要式合同,如果沒有簽發倉單,那倉儲合同就不會成立。又例如,是否一定需要存貨人才能向物流企業領取貨物的問題上,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實際的操作中,倉儲企業往往都有著各自的規定,有的倉儲企業認單的同時還要認人,而有的倉儲企業只認單不認人。

2.3對質押品進行監管時存在的問題

(1)質押貨物的品種選擇難。對于貸款企業(貨主)而言,總是希望貨物的品種和數量不會受到任何的限制,貸款企業往往會認為不同的貨物品種在價值上存在可替代性,只要貨物的總價值能夠達到銀行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是從物流企業和提供貸款的銀行來考慮,他們總是希望貨物的品種有一定的限制,因為一旦質押貨物品種過多,那么對質押品的監管成本會急劇增加。同時還需考慮貨物是否易于長期保管、是否容易損耗及變質等貨物特性因素。

(2)質押貨物價值難以評估。物流企業不能完全掌握每種質押貨物的價值,以及質押貨物未來的市場走向。如果對于質押貨物價格走勢判斷失誤而造成對質押貨物價值估計過高,則會帶來貸款風險。這就要求物流公司花更多人力、物力去掌握貨物的價值、變現能力以及貨物成交市場變動情況。

(3)物流企業監管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在物流企業對質押品實施監管作業的整個過程中,很多時候往往會因為個別監管人員的失誤而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營風險,這會給物流企業造成一定的信譽和經濟損失。

2.4合作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

對于大多數中小型貸款企業而言,在參與物流金融業務時往往是打一槍就換一個地方,沒有形成固定的業務合作伙伴關系,很多不為人知的不良信息不希望被物流企業和提供貸款的銀行知道,這種狀況會對物流金融業務的開展帶來巨大的風險和禍患。

3.寧波港口倉儲企業物流金融模式選擇

寧波港口倉儲企業在開拓物流金融服務領域的過程中,必須深入分析企業自身條件、客戶情況、貨物情況等基本因素,有效把握及控制業務開展中出現的商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積極突破傳統的物流服務模式和風險控制模式,形成靈活多樣的物流金融模式。

寧波港口倉儲企業的主要客戶集中在貨代及外貿公司。根據客戶類型,港口倉儲企業可通過以往的倉儲業務合作,選擇資信好、有潛質、貨物適于質押的貿易企業作為物流金融業務的客戶。這些貿易企業具有固定資產較少、抗風險能力較弱、現金流量相對較大、短期資金需求量大、周轉速度快、貸款能力較弱等特點。同時出口貨物多數以輕工業品為主,貨物的科技含量不高,易于長期保管,損耗少、不易變質,市值穩定。而另外客戶群一貨代企業也不做考慮,這主要是因為貨代企業只是起到一個中介作用,它本身不擁有貨物。而且對于倉儲企業而言,貨代企業背后的生產企業及部分貿易企業是不可知的,因而面對貨代企業這部分客戶,其物流金融的操作性不強。

由于進出口拼箱貨物一般在倉庫的停滯時間不超過7天,從單票貨物來看,資金占用情況不顯性。但是長期下來,對于客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造成了資金占用現象,減少了企業的流動資金,有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運作,這部分業務可適當選擇物流金融來增加企業的增值服務。出口整箱貨物在庫內停留時間一般是1天-3天,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針對一票貨物完成物流金融服務的操作難度極大,因此不建議針對此業務客戶開展物流金融服務。進出口大宗散貨可根據在企業倉庫內儲存的時間長短來選擇是否開展物流金融。

根據客戶特點、貨物特性、貨物儲存條件、貨物市場價值等實際情況以及物流金融業務的易操作性,此類港口倉儲企業可選擇的物流金融模式有融通倉、動產質押總量控制以及倉單質押。

3.1寧波港口倉儲企業開展融通倉物流金融業務的基礎是銀行企業授予倉儲企業一定的信貸額度。銀行基本上不參與此質押項目的具體運作,由港口倉儲企業直接監控質押貸款的全業務過程。開展融通倉物流金融業務可采用如下運作流程。

(1)港口倉儲企業與銀行企業簽訂合作協議,銀行通過審核港口倉儲企業的運營情況、資產負債比例及信用程度等,對港口倉儲企業發放一定的信貸額度。

(2)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制定客戶開發計劃,確定目標客戶。通過交流,判斷目標客戶的融資意向。

(3)港口倉儲企業與貸款企業簽訂質押監管合同和倉儲保管服務協議。

(4)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進一步深入了解貸款企業的情況:企業營運現狀、資產負債、產品信息、信用程度等。

(5)貸款企業將質押貨物儲存至指定倉庫,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對入庫貨物合法性、數量、質量、價值進行分析,形成庫存清單及貨物評估表。

(6)港口倉儲企業根據貨物評估表及考慮貸款企業綜合情況發放一定額度的貸款。

(7)貸款企業向港口倉儲企業申請質押物補庫或出庫,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完成上述第5步,根據具體情況增發貸款或縮減貸款,并同意補庫或出庫。同時將入庫單、出庫單提交銀行確認。

(8)貸款企業歸還部分貸款,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根據貨物評估表,核定出庫數量并簽發出庫單。

(9)港口倉儲企業倉儲部門根據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

(10)直至貸款企業歸還全部質押貸款,港口倉儲企業出具《解除質押監管業務通知書》,根據貸款企業要求辦理貨物出庫手續或繼續履行保管業務。

3.2寧波港口倉儲企業開展的動產質押總量控制物流金融模式的標的為倉儲企業倉庫監管的貨物,銀行委托公司不間斷的占有質押貨物,但監管的貨物可以不斷更換的,在不同時間表現為不同批次、種類。

開展動產質押總量控制物流金融業務可采用如下運作流程。

(1)貸款企業與港口倉儲企業簽訂倉儲協議,貸款企業將擬質押貨物儲存至指定監管倉庫。

(2)港口倉儲企業專門監管部門核實、確定擬質押貨物數量并對貨物合法性、質量、價值等進行評估,形成庫存清單及貨物評估表。同時送交銀行企業審核。

(3)銀行企業通過審核后,港口倉儲企業、貸款企業、銀行企業三方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4)銀行企業根據港口倉儲企業、貸款企業提交的相關文件,確定質押貨物的品種、價格和最低控貨數量或價值。

(5)貸款企業向銀行企業申請質押貨物置換并提交銀行企業審核,并將擬置換貨物存入港口倉儲企業。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對入庫貨物合法性、數量、質量、價值進行分析,形成庫存清單及貨物評估表。

(6)港口倉儲企業將貨物評估表等相關文件提交銀行審核。

(7)銀行企業審核通過后,開具《置換通知書》。港口倉儲企業根據通知書、庫存清單、出庫單核準放貨。后續置換業務循環操作第5步、第6步、第7步即可。

(8)貸款企業歸還部分貸款或增加保證金,并向銀行提交部分質押貨物出庫申請。

(9)銀行審核通過后出具《出庫通知書》,港口倉儲企業根據銀行、貸款企業雙方簽署的出庫通知書辦理出庫手續。

(10)直至貸款企業歸還全部質押貸款,銀行出具《解除質押監管業務通知書》,由港口倉儲企業監管部門簽字蓋章生效。港口倉儲企業根據貸款企業要求辦理貨物出庫手續。

3.3寧波港口倉儲企業開展的倉單質押業務中,客戶(貸款企業)以港口倉儲企業開具的倉單作為質押擔保,銀行給予融資的物流金融業務模式。質押的標的是倉單,銀行對質押貨物的占有是倉單。

開展倉單質押物流金融業務可采用如下運作流程。

(1)貸款企業與港口倉儲企業簽訂《物流服務協議》,港口倉儲企業為貸款企業提供倉單質押監管、貨物運輸到用戶、進出口報關、貨運等一體化全程物流服務,收取全程物流服務費。

(2)港口倉儲企業與貸款企業、商業銀行之間共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規定貸款企業將貨物放置港口倉儲企業倉庫保管,貨物作為質押,港口倉儲企業開具倉單。

(3)貸款企業憑借《物流服務協議》及《三方合作協議》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請求。

(4)銀行根據倉單,按一定貸款利率向貸款企業放貸。

(5)貸款企業向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新質物),銀行根據保證金數量(或新質物價值)給貸款企業發提貨單。

(6)港口倉儲企業驗收提貨單并根據銀行指示提取相應數量的質物發貨。

(7)重復步驟5、6,直至整個貸款結束。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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