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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范文1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BT項目,即“建造―轉移(Build-Transfer)”,屬于BOT項目的一種變換形式,是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指根據項目發起人(合同授予方)通過與投資方簽訂合同,由投資方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BT項目會計核算的規定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框架下,BT項目的會計處理歸類于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12”)下。IFRIC12并未直接明確BT項目核算方式,只是按照不同類型的服務特許協議進行了會計處理規定:BT項目的會計處理隸屬于第一類,屬于該類別的典型服務特許協議。在會計處理上,IFRIC12對于BT項目要求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進行收入確認。IFRIC12認為BT項目是政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BT企業的基礎設施建造服務;BT企業提供了建造服務后,便取得了向政府收取款項的權利,即未來有很可能的經濟利益流入,因而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當期確認的建造收入相應確認金融資產。
由于政府在取得BT企業的服務后延期支付款項,其支付的款項中包含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因而應按未來收取款項的折現值確認建造期間的收入,收入現值與到期值之間的差額在各收款期間確認為各期的利息收入。
二、中國對BT項目會計核算的規定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未就BT項目會計核算作出規定,財政部財會〔2008〕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只是就BOT項目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規定,并未明確BT項目的會計核算。
針對上市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以下簡稱“監管問題解答”)就BT項目會計核算作出相關規定: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其中,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三、關于BT項目核算的建議
(一)關于監管問題解答的適用范圍
監管問題解答系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發文,起因是為解決“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常會計監管中所發現的問題”,即該文所適用的對象為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并非針對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其適用范圍、文件效力遠小于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及效力。因此,由財政部重新發文明確BT項目核算成為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選擇,可以對所有企業的BT項目會計核算做出規范。
(二)關于BT項目核算科目的設置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框架下,當期確認的建造收入應確認為金融資產,其中金融資產定位為:貸款或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監管問題解答中則明確規定應確認為長期應收款項,兩者之間存在差異。在國內現行的實務操作過程中,也存在的將BT項目確認為長期應收款項及金融資產兩種不同的方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貸款或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定義如下:
1.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BT項目收入的確認
就BT項目收入確認的規定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較為簡化,并未區分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勞務,只就BT項目的會計核算提出了統一的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規定。而監管問題解答則對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務進行了區分,并對不同的情況提出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但監管問題解答并未就項目公司提供何種服務才算建造服務進行明確定義。是項目公司自行建造其中的一部分(如20%)而將其他部分外包就算,還是項目公司自行建造50%或者更高比例才算?這給會計實務造成了較大的困擾,也給了企業一個利潤操縱的空間??紤]到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趨勢以及實務上操作的簡便性,建議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看齊,采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的BT項目會計核算規定,減少BT項目會計核算規定的模糊化空間。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bt項目范文2
關鍵詞:BT項目財務核算BT模式
BT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的、特殊的投資建設模式,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產生了重要的意義。因此從BT模式的概念和意義及運行特點著手,并對BT模式的方式進行了重點闡述,從而揭示完全BT方式下的財務核算,對于更好的幫助財務人員完善和熟悉BT項目的財務核算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一、BT模式的概念及意義
1、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設-轉移”模式,它是建設-經營-轉移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BOT模式的一種演變,主要指業主或者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或公開招標方式等確定該項目的建設方,并由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業主或者政府回購,并由業主或者政府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2、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具有與以往傳統的投資建設方式不同的獨自優勢:首先,采用BT模式可為項目業主籌措建設資金,幫助項目業主緩解建設期間的資金壓力,降低施工的難度。其次,BT項目投資風險小、回購資金有保障、回收期限短,有利于提高投資建設效率。再次,BT模式通常有固定的價格合同可以降低工程的造價,減少工程的工期,最終減少投資建設風險。最后,BT項目建設方采用項目融資實現表外融資,在分散投資風險的同時還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傊?, BT項目建設這種良好的投資渠道,在避免同中小型建筑企業惡性競爭的同時,又能更好的發揮企業自身各方面(技術、資金等)的優勢條件。
二、BT模式的運作特點
BT模式有著自身的運作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組織形式,法律特征,執行流程和運作特點等方面。
1、組織形式
在組織形式方面,BT 項目中的相關方主要包括:項目業主、BT投資建設方、總包商、貸款銀行和其他單位等。其中項目業主主要是指項目的發起人,主要是負責項目建設的招標。而BT投資建設方是指負責給項目的建設提供資金、技術、貸款等,并承擔相應的風險的單位。貸款銀行和其他單位主要在BT項目中扮演著融資的角色,并負責根據項目建設本身的經濟效益、管理者的能力、資金的狀況等為該項目提供貸款服務。
2、法律特征
BT模式的主體雙方為政府或代表政府機構(或業主方)和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筑企業等(BT方)。由于特許協議并不專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單純是政府機構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其BT特許協議的內涵和外延已涉及到了經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業主方與BT方既是平等的伙伴關系,又具有監督和被監督的法人關系。因此政府和代表政府機構(或業主方)必須權衡基礎設施這一準公共物品和投資者的利益,并對其行使監督者的權利和價格決定權。其次,從BT的標的和內容來看,BT中的標的大部分是屬于社會公用事業的基礎設施,BT的內容涵蓋了眾多的當事人和參與人,具有復雜的法律關系。在BT項目的建設中政府具有絕對的建設權是BT建設的當事人之一。它在BT中所涉及到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通過法律合同得以確立。
3、執行流程
實施BT項目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項目階段、項目準備階段、項目建設階段(包括招標方式、投標方式、談判、簽署BT有關的合同等)、項目移交階段等。此外,還有些項目涉及到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眾多流程,因此實施BT項目牽扯范圍廣,項目的特許權沒有特定經濟效益的能力,缺乏有限追索。且BT方的風險實行有限分擔,承擔了建設期間的建設風險,而建設后期的風險主要由業主方承擔,因此操作難度大。
三、BT的方式
BT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完全BT方式、BT工程總承包方式、BT施工承包方式等。其中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具有法人治理結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及移交工作,項目建成后由業主回購的形式。完全BT方式最主要的特點首先是,對建設方要求具有較強的投資能力,無需特殊資質。其次,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通過成立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并給項目公司提供銀行貸款擔保等方式方便項目公司融資。這一過程只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和第三者回購擔保即可實現。再次,業主在建設過程中參與工程的程度較小,而主要是參與項目工程建設標準的確定、驗收、以及回購款的支付等。此外,業主的這些職能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也同樣會履行并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并負責招標項目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確定。
因此完全BT方式具有結構清晰,投資者選擇范圍大的特點,作為融資的主體又具有拓寬融資渠道和降低投資者風險的能力,此外,對于建設方而言,具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建設協調,業主的建設風險、工程管理難度較小,適用于具有成熟工程技術、投資規模較大、明確技術標準、業主缺乏工程建設能力和管理經驗的工程項目中。
四、在完全BT方式下的財務核算
BT項目作為企業投標中標獲得的項目,它是一個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的總價款是固定的。因此在核算的過程中完全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進行財務核算。
項目公司一方面核算工程的投資額,綜合反映整體工程的投資完成情況,另一方面對BT項目的建設應設立專戶單獨核算,核算工程的建安費,反映工程的施工收入、施工成本、施工利潤情況。向專戶撥入資金時計入“其他應收款”,在專戶中發生工程費用計入“工程施工”,按月將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計入“長期應收款”并沖減“其他應收款”。
例:假設某公司中標某BT項目,合同總價為8億元,其中建安工程費用6.7億元(計劃利潤0.7億元)、財務成本1.3億元。建設期兩年,政府回購期限為四年,從竣工驗收一年后分四年等額回購。
解:(1)建造合同核算:將建安工程費分解并分別編制預計總成本和預計總收入。據題意可知預計總收入為6.7億元,其中總成本為6.0億元、計劃利潤為0.7億元。每年按照建造合同準則計算完工百分比,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計劃利潤和合同費用,并編制會計分錄。其中會計分錄中以及完工時“工程施工”等科目累計金額為(單位為億元):
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6.OO
貸:工、料、機等 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O.7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70
完工時,根據回購協議辦理竣工驗收,進行價款結算:
借:長期應收款一政府一建安工程費6.70
貸:工程結算 6.70
借:工程結算6.70
貸:工程施工 6.70
由于是四年等額付款,所以每年政府支付2億元,其中建安工程費為3.4億元:
借:銀行存款 3.40
貸:長期應收款―政府~建安工程費3.40
(2)財務成本核算:投標報價中財務成本預算1.3億元。
a.借款發生利息時,支付融資利息,按實際利息入賬:
借:長期應收款一BT利息
貸:長期借款一利息
b.根據題中政府回購期限為四年,從竣工驗收一年后分四年等額回購。因此每年政府支付2億元,其中利息為0.35億元:
借:銀行存款O.35
貸:長期應收款一BT利息 0.35
c.政府最后一年支付完畢回購款后,清償貸款余額,調整記入財務費用,使該科目余額結平。
此外,如果回購期限在5-8年,且分年償還回購款,如在回購款間發生的利息將構成BT項目的投資成本。工程完工移交時將“長期應收款”科目余額小于或者等于回購款時,全部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收到回購款沖減“持有至到期投資”并按差額確認投資收益。但如果大于回購款則應立即確認投資損失。
五、結語
BT項目在財務核算中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從BT項目的概念、意義、運作特點及BT方式等多方面對BT項目進行了全面詳細的闡述,結合實際情況選取了完全BT方式作為BT項目的主要實施方式,并重點探討完全BT項目下的財務核算。因此,研究BT項目在財務核算中的應用對于形成統一的核算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立群.項目融資BT模式下會計核算方法的應用探討.財會學習,2009;3
[2]黃建玲,楊麗明.以BT模式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思考.綜合運輸,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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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BT 法律 研究……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后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即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在我國實踐中,標準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并不多見。本文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一問題。既分析BT項目的積極作用,又指出BT項目的缺陷,提出解決問題的設想。
一、BT項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他融資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B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在B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私人投資者進行BT項目建設的協議,不同于政府對建設項目的批準書。B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許協議并不專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單純是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恰恰相反,BT特許協議的內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經濟法等,形成了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學科。
2、BT主體的特殊性
一方為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商企業,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既是一個與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個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
作為BT的標的基礎設施,如橋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資項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享有絕對的建設權。同時,又因BT涉及到本國使用者之利益,國家必須權衡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4、BT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BT內容涉及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與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貨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投資方式形成了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5、BT是合同的組合
BT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如某BT項目投資合同就包括定義與解釋、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實施責任、基礎設施的建造、轉讓所有權、賠償責任、文件和專利、不可抗力、保險、爭議解決等20余項。
二、BT的作用
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明顯增強,這為BT方式的運用提供了有利條件,經濟的發展必然對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何種方式建設更為科學、有效、經濟,B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運作方式進入了市場。其表現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礎設施建設緩解資金困難。
在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是出資人,也是建設、維護的具體實施人。但近10余年來,世界發生了極其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生產力高速增長,國際經濟結構加速調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各種生產要素和資源優化配置的規律性追求,促使資本、技術和信息等的跨區域流動,使跨區域投資總額大幅上升,為各國經濟發展帶來了機遇。
來自權威部門的預測,未來10年新建、改建公路總投資達到7000億到8000億人民幣。如“十五”期間,廣東省高速公路續建和新建項目達45個,涉及總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籌措建設資金1200億人民幣。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決基礎設施不足與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向基礎設施投資的流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
2、BT方式有助于實施積極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是指國家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調整財政收支規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導原則及其相應的措施。財政政策貫穿于財政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收入、支出、預算平衡和國家債務等各個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功能的正常發揮,主要取決于財政政策的適當運用。在國民經濟存在總需求不足時,通過擴張性財政政策使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差額縮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國外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使政府的積極財政政策得到順利實現,促使國民經濟良性循環。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風險
資金是社會的“血液”和“神經”,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任何環節問題都可能使金融業受到沖擊。金融風險一旦爆發,極容易形成連動效應,擴大蔓延,危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穩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國家投資,同樣能達到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目的,是一種務實的控制債務規模又能引導內需,擴大消費的渠道。
4、有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質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資建設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結構。同時,對投資的企業財團也有利,投資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規劃投資,減少投資的盲目性。通過項目使資本到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雖然作用顯著,但缺陷也不少,我國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
1、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
采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到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2、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3、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4、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于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四、BT項目中的完善
1、完善BT運行機制,尋求法律支持
在BT項目的談判中、簽訂中、履行中以及轉讓中尋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觀的需要,這對于BT項目的健康有序運行十分必要。應該說,沒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⑴、在BT項目的談判中
當政府主管部門將采用BT方式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時,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律師、公證員要參與商務談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詢、提出司法建議等。
如果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從優確定投資者。公證機構應該積極介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司法部《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審查整個招投標過程,特別是對開標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現場公證。
⑵、在協議簽訂中
BT項目企業確定后,政府主管部門應與該項目企業簽訂《投資建設合同書》,這個合同書是BT項目的核心協議,此后的一系列協議,都應依據此合同,公證機構應從形式要件、實質要件進行審查,確保這一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如果項目企業由多家投資者組成,投資者之間也應辦理公證。實踐中,外資企業一般會依照國際慣例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使BT項目更趨規范化。
⑶、在BT項目履行過程中
BT項目企業對建筑工程、物資采購等一系列的招投標活動和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項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設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合同、勘察設計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保險合同等,公證機構都應當提供服務,公證員應根據具體工程類別,對設計方面、建設方面、物資采購方面、設備供應方面的情況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幫助完善其合同條款,依法嚴格審查,出具相應的要素式公證書。
⑷、在BT項目轉讓過程中
BT項目的投資方完成BT項目工程建設后,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政府組織交工驗收,合格后投資方向政府申請移交,政府書面確認后,政府即擁有該BT項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BT項目轉讓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更有利于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給予BT項目企業政策的優惠
以B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帶不走,相比有的投入產出企業,B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當把對BT方式投資者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BT項目投資者的顧慮。把BT項目投資者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轉移到以確定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項目投資者上來。實施有利于企業投資的項目管理政策、財稅優惠和補貼政策、社會保障政策,切實降低項目投資風險。
3、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
我國目前對外商投資基礎設施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BT項目,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政府可通過以下途徑監督:⑴、明確方向--提供技術資料、培訓管理人員、有效地發揮財力資金的杠桿效應,確保BT項目工程質量;⑵、確定指標--設立相應的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如施工隊伍與承包人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且獨立管理或承擔某一部分施工的,應視為分包;⑶限定數量--明確規定每一指標的上、下限。政府要確定BT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額、工程時間節點及完工日期,并確認投資方投資額;⑷、監督范圍--負責BT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政府對BT項目的設計、項目招投標、施工進度、建設質量等進行監督與管理,有權向投資方提出管理上、組織上、技術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徑--若發生私自更改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可訴之法律。實行建設市場準入制度,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如發現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時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承包人應提供有關資料并配合調查。如分包成立則按違約處理。
4、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
BT項目所需資金越大,實施時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風險的妥善處置關系到項目成效,需要對投資風險的管理對策進行研究,因而從項目跟蹤階段就進行有效的風險分析和評價,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一是有遠見、規避未來的風險。如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環境與移民風險、經營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市場風險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風險的條款;三是建立與外方談判的專業隊伍,提高談判水平。
bt項目范文4
【關鍵詞】 BT項目融資; 會計準則;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07-0119-05
BT項目融資模式是BOT模式的演變,2008年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第五條對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即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近幾年來,BT融資模式在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3年后對BT項目融資模式會計核算的規定第一次出現在財政部會計司2011年1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中。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對BT業務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第三個問題,關于企業采用建設轉讓方式(即B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處理,是在對財政部2008年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第五個問題BOT業務處理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而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BT項目融資建設業務應當滿足的條件進行規定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認定為BT項目融資業務:一是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以下簡稱授予方);二是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三是合同中對所建造公共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移交的對象、合同總價款及其分期償還等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公共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單位,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對B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主要從項目公司的角度,根據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務不同,其收入確認也有所不同:
1.項目公司具有建筑企業資質,承擔建造服務。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對BT項目中授予方經濟業務處理規定
在B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移交基礎設施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另外,又規定了BT業務中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關于BT業務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 滿足BT項目融資業務條件的規定不夠全面
該解釋中滿足BT項目融資業務條件規定:“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痹摋l件規定不夠全面,因為在實踐中,BT項目模式在交易結構中根據投資、建設關系的不同,運作模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設立項目公司的總承包模式,該種模式下,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進行融資、施工建設、組織和管理。二是設立項目公司的二次招標模式,該模式是指由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對BT項目進行融資、組織和管理,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建設方,由建設方負責BT項目的施工建設。三是不設立項目公司的總承包模式,該種模式下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由投資方直接對BT項目進行融資、施工建設。第一、二種模式符合第二條的規定,第三種模式該條中沒有進行規定。
(二) 與BT業務相關收入的規定與BOT混淆
該解釋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边@條規定適用于BOT項目業務,并不適用BT項目,因為在BT融資項目中,項目公司并不提供后續經營服務,而是在該項目建設完工后直接移交給授予方,由授予方進行經營。
(三)與BT業務相關收入確認不夠明確
該解釋中關于BT項目建成后的收入業務規定不夠明確,如:“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盉T項目在建成后,投資方或項目公司先將完工的項目進行移交,合同授予方對項目進行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款項,移交和實際收取款項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投資方或項目公司移交基礎設施如何處理?分期收到款項時如何確認收入?上述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不利于實務工作者進行賬務處理。
(四)授予方接受基礎設施和分期支付回購款的會計處理沒有進行規定
該解釋只是規定B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及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移交基礎設施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但是沒有對授予方接受基礎設施以及以后期間支付回購款的業務處理進行規定。
三、完善《企業會計準則5號解釋(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為進一步規范BT項目業務會計處理,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一)補充滿足BT項目業務條件
應當對本規定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第二條補充如下: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可以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如果項目公司具有建設資質,可以實行總承包模式,由項目公司進行建設;如果項目公司沒有建設資質,可以采用二次招標模式,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建設方,由建設方負責BT項目的施工建設。具有建設資質的合同投資方也可以不設立項目公司,由投資方直接對BT項目進行融資和建設。
(二)取締BT業務相關收入的部分規定
將該解釋中BT業務相關收入確認第二條:“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的規定取締,因為BT項目不存在后續經營服務,其不適用于BT項目業務。
(三)對BT項目建成后以后期間的收入確認進行明確
項目完工移交給合同授予方,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款與工程審計造價的差額即投資收益部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借記“長期應收款”,因投資收益尚沒有收到,貸記“未確認融資收益”。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在以后年度分期支付款項,具有融資性質,投資方實質上是向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提供信貸,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對于分期收到的款項按照實際利率分期攤銷應收款中所含的本金和利息,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應收款——應收工程款”和“長期應收款——投資收益款”,同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的規定核算投資收益,可以按照實際利率對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借記“未確認融資收益”,貸記“投資收益”。
(四) 完善BT業務授予方賬務處理
在BT模式運作的實踐中,合同授予方即項目發起人,一般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BT項目的性質為公共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完成移交給合同授予方時,合同授予方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處理。
四、BT項目業務會計處理案例探析
為進一步規范BT融資業務會計處理,通過案例分析形式,從合同投資方、項目公司以及合同授予方的角度,分別探討其會計處理。
(一)BT項目投資方或項目公司的會計處理
1.投資方或其成立的項目公司以總承包模式進行施工建設的賬務處理
該模式下,投資方或其成立的項目公司負責融資和施工建設,建設階段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方式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筑合同》進行處理,按照工程進度確認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計算工程利潤;工程完工將“工程施工——成本”和“工程施工——毛利”轉入“工程結算”;對應當結算的工程價款確認“長期應收款”和“工程結算”;工程移交給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扣除應當結算的工程價款后的差額即投資收益,確認“長期應收款”和“未確認融資收益”;在以后年度分期收到款項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的規定核算投資收益。
例:A市道路建設部門(即合同授予方)2010年起需要新建一條公路,因該市地方政府資金短缺,A市道路建設部門與華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合同投資方,以下簡稱華強公司)簽訂該條公路的投資建設合同。如果華強公司成立項目公司振宇路橋建筑公司,由振宇路橋建筑公司負責融資并承建,或者華強公司不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由其承擔施工建設。合同約定工程于2010年1月1日開始施工,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為1 800萬元(暫不考慮其他費用),工程完工審核價2 000萬元,2010年12月31日驗收合格后華強公司將該公路移交A市道路建設部門,A市道路建設部門從2011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每年的1月1日支付400萬元給投資方,連續支付10年,暫不考慮相關稅費。
2.投資方設立項目公司進行二次招標模式的賬務處理
該模式下,項目公司進行二次招標建設,由建設方進行施工,項目公司不提供施工服務,則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BT合同中投資方設立的項目公司實質上政府實施投融資職能,在建設階段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款以及發生銀行借款的利息作為投資活動,計入“長期應收款”的借方,核算實際投資額。工程完工并審計后,以審計確定的工程造價與實際投資額之間的差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投資收益”科目;根據合同約定的回購總額超出工程造價的部分在工程移交時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收益”,待以后年度分期收到款項時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計入“投資收益”。
總之,通過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BT項目融資模式會計處理相關規定的完善,可以使會計實務工作根據BT運作模式的不同,從項目投資方或項目公司和合同授予投資方的角度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進一步強化實務工作者對BT項目會計處理的理解和掌握,更好地規范會計行為,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使得BT項目融資模式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得到更好地應用,從而推進我國城鎮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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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范文5
關鍵詞:BT建設模式 BT項目公司 會計核算
BT建設模式,既“建設-移交”模式,是政府以及政府授權的建設單位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融資建設模式。一般情況下,政府(或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建設方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業主),政府(或業主)根據回購協議支付回購資金。
我國20世紀90年代開始引入BT建設模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目前BT建設模式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得到成功運用的項目很多,如北京奧運會部分場館工程、上海地鐵南站、北海市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工程、重慶朝天門大橋等。但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并未對BT建設模式的工程項目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做出明確規定,致使各單位按照各自對BT建設模式的理解進行會計核算,核算中存在著適用的會計核算依據不統一的問題。如有的建設方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將BT建設項目作為在建工程,將項目所投入的建設資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的建設方將BT項目投入資金作為一項長期債權,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有的建設方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進行會計核算,將BT項目的資金投入列“工程施工”等。因此,對BT建設模式的工程項目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進行詳細分析,提出新核算思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下面將結合珠海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分析不參與實際施工建造的BT項目公司的會計核算思路。
一、珠海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工程項目概況
珠海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是城市中心區域綜合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廣東省重點工程之一。經橫琴新區政府授權,項目由代表橫琴新區政府進行投融資的珠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發起,中國中冶某公司投資建設,建設方為該項目在珠海設立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實施,工程總承包方為中冶集團下屬某一建設集團公司。
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項目、堤岸和景觀工程項目兩部分。根據珠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中國中冶某公司(乙方)簽訂的BT合同約定: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的建設期為三年,回購期限五年,各子項目的回購期限分別計算,回購款每期支付金額為每個單項工程BT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一,同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期間的利息。合同價款為BT投資總額加回購期間利息之和。項目含建設期本金化利息和建設工程管理費等約為126億元。
項目公司為該項目配套25%的自有資金,另75%的資金通過珠海當地銀團貸款取得。目前所有子項目的建設均已全面鋪開。
二、珠海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
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采用完全BT實施方式,即該BT項目的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但項目公司未實際提供建造服務,而是將建造服務發包給其他建設單位去負責。因此,項目公司對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的會計核算應該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且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中有關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原則進行核算。
(一)項目建設期的會計核算
1、會計科目設置
項目建設期應設置“長期應收款”,“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等會計科目?!伴L期應收款”用于核算建設期為建造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工程所實際發生的建造成本和融資費用,按照單項工程項目設置二級科目。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構成科目:“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支出”設置三級明細科目。由于“待攤投資支出”費用項目較多,金額較大,為與概算相對比,項目公司還應設置“項目公司管理費、土地使用費、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及試運行費、招投標費、臨時設施費、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作費、工程保險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期財務費用”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捌渌麡I務收入”科目核算根據BT合同約定項目公司建設期提供自有資金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捌渌麡I務成本”科目核算項目公司為BT項目配套自有資金而向其集團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
2、賬務處理
根據項目公司與甲方之間的資金監管規定:項目公司為BT項目配套的自有資金應按期注入雙方共管資金監管賬戶。項目公司將自有資金注入雙方共管資金監管賬戶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根據資金使用計劃,結合BT項目實際實施情況,從雙方共管資金監管賬戶撥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等款項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建筑工程支出(待攤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取得銀行借款(根據資金監管約定,銀行融資貸款直接注入雙方共管資金監管賬戶)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貸:長期借款-XX銀行
每季度,支付銀行借款利息(資本化)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待攤投資支出-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根據BT合同約定,項目公司為BT項目配套的自有資金,從自有資金注入雙方共管資金監管賬戶的當天開始,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10%的利率按季計算利息,計入BT項目投資總額。由于該部分資金的利息能夠可靠地計量,也能流入項目公司,因此項目公司應根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原則,按季度確認提供該部分資金的利息收入。
a.取得自有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貸:其他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b.支付自有資金利息,計入工程成本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待攤投資支出-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資金監管戶
⑹據了解,項目公司提供的自有資金中有一部分是向其集團借入的,對此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應作為項目公司的融資成本。
a.從集團借入資金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貸: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XX集團
b.按季計算應付(支付)集團借入資金利息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支出-利息支出
貸:其他應付款-XX集團(銀行存款-XX銀行)
由于項目公司將基礎設施建造服務發包給他方,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參照BOT收入確認原則,建設期項目公司不確認建造服務收入。
(二)回購期的會計核算
橫琴新區市政基礎設施BT項目的回購分各單項工程進行。目前各單項工程均未竣工驗收。假設2012年12月31日,其中的某一單項工程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經審價回購基數50億元,該單項工程的建設投資總額為46億元。2012年12月31日,該時點也應是回購期的開始。
有觀點認為,由于BT合同明確規定回購的日期以及回購金額,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經審價后,項目公司應于回購開始日將“長期應收款”賬戶余額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進行核算,收購基數與項目總投資的差額,確認為工程結余收入,一次性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但是,就橫琴新區市政工程BT項目而言,由于BT合同約定甲方可以選擇回購形式,因此從該項目的意圖看不完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相關確認條件。而回購基數與項目總投資的差額,一次性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不如在回購期期限內分期攤入計入“投資收益”,更符合謹慎性原則。
1、會計科目設置
在回購期應設置“投資收益”科目,用于核算BT項目投資與工程施工所賺取的收益(或虧損)以及回購期提供的自有資金的利息收入等。
2、賬務處理
2012年12月31日,即回購日:
借:長期應收款-珠海某投資有限公司-XX單項工程 5,000,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建筑工程支出等 4,600,000,000
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工程投資差額 400,000,000
根據合同約定,回購款分五年等額支付,因此應根據實際利率對工程投資差額進行攤銷確認。假設銀行基準利率為7%/年,為簡化計算,采用該利率作為實際利率。
a.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收到回購款: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1,000,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珠海某投資有限公司-XX單項工程 1,000,000,000
b.第一次收到回購款,確認投資收益:
借:長期應收款-XX單項工程-工程投資差額 91,176,040
貸:投資收益-XX 單項工程 91,176,040
第二年-第五年每次收到回購款的賬務處理與第一次收到回購款的賬務處理相同。第二年-第五年應確認投資收益分別為0.85億元,0.80億元、0.74億元、0.70億元,賬務處理與第一次確認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相同。
根據合同約定,回購期的利息,具體利率及計算方法為:每個單項工程投資總額的回購期間利息自該單項工程進入回購之日開始計算并按季支付,每期的利息以每個單項工程未支付的BT投資總額為計算基數,利率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一年每季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87,500,000 (50億元*7%/4)
貸:投資收益 3,125,000
其他應付款-XX集團(應付集團借款部分的利息) 18,750,000
銀行存款-XX銀行(銀行融資貸款部分的利息) 65,625,000
(既回購期應付銀團融資貸款部分利息:(50億元*75%*7%)/4,應付集團借款部分利息:(50億元*25%*6%)/4,回購期的利息收入與本期間實際支付的融資費用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年-第五年,賬務處理與以上相同,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附表 : 投資收益攤銷表 單位:元
■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目前對BT建設模式的會計核算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但只要我們深入了解BT項目的實施方式,并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運用現行的會計準則,就能夠對BT項目進行合理有效的會計核算,就能夠根據BT項目的不同特征,建立與之性質相符合的會計核算方法,真實客觀的放映BT項目經濟狀況和最終效益。
參考文獻:
bt項目范文6
關鍵詞:BT項目的風險防范;管理措施
隨著水電行業的不斷開發,水電行業迎來了后水電時代,作為以水電建設為主營業務的水電企業應如何應對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改革轉型已經成為大多數企業選擇的唯一出路,有的投資建設中小型水電站,有的投資房地產等等,近期一個新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悄然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受到熱捧,在國內得到了蓬勃發展,較好的解決了因為建設單位資金緊張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尤其是一些政府牽頭開發投資的公益性項目應用較多。這就是BT管理模式。
一、BT項目的概念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轉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后,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后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眾所周知的金融危機給國際國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建設都帶來了很大的沖擊,許多企業資金鏈斷裂,上下游產業鏈條不能有效銜接,一些想建設或正在建設的項目不能實施,同樣作為建筑總承包企業也面臨業務量的萎縮。
二、BT模式應該具備的條件
作為準備進入BT模式的企業應該具備哪些方面的條件呢?筆者認為:
首先是在思想意識上應該有所轉變,無論是企業的所有者還是經營者,從思想意識上要有一個充分的準備,要進行角色和工作思路的轉換;在傳統的工程建設中,建設者只是單純的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只考慮施工成本的控制,但是在BT項目中企業即是施工方也是設計方、監理方和業主,因此在成本控制方面就需要有專業的人才去控制投資成本,包括工程建設的全部成本的控制,這就要求企業要轉變思想一切從大局出發,在設計規劃過程中嚴格按照BT項目合作方的意見,在充分滿足合作方意愿的同時,盡可能的成本最低的設計方案;在工程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程序優化施工方案,降低施工成本;因此這對企業管理人才的要求更高,能力更強,因此在企業中要推行“管理提升”的戰略勢在必行。
其次,是總承包企業應有足夠的閑散資金用于BT項目的投資,對于經營業績好,資金運行良好的企業通過BT模式進行投資,能夠有效的盤活閑置資產(資金和勞動力),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將滋生的優勢迅速的轉變成為巨大的生產力,迅速的擴大企業的業務量、業務范圍和市場占有量。
第三就是與政府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BT項目主要是針對的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政府要有良好的政府形象和信譽,在項目建成之后政府能夠誠信的履約,這是企業應具備的關鍵的條件。
第四是企業要有良好的能力,企業的資金來源一方面是企業的利潤、設備的折舊回收,另一方面就是融資,融資又以通過銀行融資成本最低。
三、BT項目的風險及防范
BT模式最大的風險仍然是資金,其次是市場價格。
國有企業特別是參與BT模式的企業必須要求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面對突如其來的危機信譽將是企業最好的“保護神”,良好的信譽可以為企業征求更多的融資收益,其中也包括社會融資,良好的企業信譽可以保證企業在供應商、分包商等下游產業鏈中尋求到更多更好的合作伙伴,以共贏的方式將蛋糕做大做強。
(1)、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良好的企業信譽可以幫助企業籌集到更多的資金(銀行融資和社會資金)。
(2)、企業應在日常的施工過程中著重打造自己的合作團隊,充分培養能與企業合作共贏的分包商隊伍,在企業遇到風險時能夠與企業共同抵御風險,從而降低企業的風險,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3)、企業應當廣開財路,多領域發展,充分發展非主營業務,拓展業務渠道,充分達到“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東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增強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
(4)、充分關注市場,這里指的“市場”是指的廣義的市場,包括建筑市場、材料市場、人才市場等;市場的調節作用直接影響到BT項目的主要成本,建筑市場的供需關系直接影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關系及合作合同的價格趨勢;材料市場及人才市場的變化直接影響到項目實施過程的成本;因此企業在簽訂項目后要充分關注市場的變化,要有適當的資源積累,這樣在市場發生變化的時候充分利用自身的積累低于市場變化帶來的風險。
四、BT項目的管理
一旦簽訂了BT項目合同后,企業就應立即著手,以人力、物力、財力等各個方面,圍繞項目的實施,開展包括立項、施工前準備,必要的招投標,施工、移交等等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除了設置現場的BT項目班子,還應有專人負責外部與各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了解各政府機構、職能部門的工作流程,緊密跟蹤,及時反饋信息,報決策者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工作。
其次,制定詳細周密的BT項目前期策劃,前期策劃應充分考慮各種外部不利因素,留有足夠的時間,甚至要有應急預案,前期策劃方案要請項目管理的專家進行討論、審核,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必要的時候應請專門的項目管理公司幫助研究制定。對于不以BT意志為決定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提前介入,早作打算。
第三,由于BT項目大部分是屬于政府的建設項目(基礎設施或民生工程),因此在工程的立項、報審等等流程和手續,相對比較容易辦理的,只要建設方及時出具合法的手續,應抓緊時間把這些辦理好。
第四,依據現有建筑法的規定,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應及時辦理分包手續,需要公開招標的,應編制標書,依法公開進行招投標工作。編制標書設定條件時,應緊扣BT合同,原則上要求分包承諾的條件應該比BT合同更優惠,以減少風險和預留空間。
第五,應立即實施現場的三通一平。三通一平是下一步施工的必備條件,也是尋求合作的的基本條件,是企業形象最基本的體現,而且在實施過程中還有涉及壟斷部門的工作,比如供電是不以總承包企業意志為轉移的,另外有可能涉及到道路過境、征地拆遷、管線遷移、屬地居民阻攔等等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會影響工程的進展。因此,要提前組織實施,即成立相應的征遷移民領導小組,最好依靠地方政府力量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