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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于不見范文1
眼下,肩周炎似乎成了肩關節疼痛的代名詞。其實,肩關節疼痛未必都是肩周炎惹的禍。
肩關節病誤診多
肩周炎是人們最為熟知的肩關節疾病,主要表現為肩關節疼痛、活動受限或肩關節僵硬。其實,肩周炎較為準確的專業名稱應該是“凍結肩”或“粘連性肩關節囊炎”。由于多發于50歲上下的中老年人,又俗稱為“五十肩”。
在普通骨科或傷科門診,不明原因的肩痛患者絕大多數都被診斷為肩周炎或所謂的“五十肩”,服用止痛藥、按摩推拿和功能鍛煉成為治療肩痛的基本手段。而事實上,肩關節疾病多種多樣,除了肩周炎之外,還包括凍結肩、肩部撞擊癥、肩袖損傷、盂唇損傷等等,非專業的肩關節外科醫生常難以準確鑒別。
在上海某大型社區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發現,真正的凍結肩,也就是肩周炎患者,在中老年肩痛人群中僅占20%,而導致肩痛最常見的病因包括肩部撞擊癥和肩袖損傷等。
肩袖損傷更多見
不少中老年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肩關節疼痛或僵硬,當肩關節活動到某一角度時會覺得疼痛或無力,胳臂抬不起來,夜間睡覺經常會痛醒,不能側臥,疼痛往往持續一年以上。推拿、理療、中藥、針灸、封閉都嘗試過,還遵照醫囑每天堅持鍛煉,爬墻、拉吊環、棍棒操、繩操,一一嘗試卻不見好轉,每次運動后疼痛還會加重。經仔細的專業檢查后,他們都被告知患了同一種病――肩袖損傷。
肩袖損傷在60歲以上由于肩痛前來就診的老年人中非常多見,甚至遠遠多于肩周炎。肩袖損傷一般可分為急性撕裂傷和慢性勞損傷兩種,且并不局限于中老年人。急性撕裂傷常見于猛烈提拉重物、摔倒時肩部支撐、外來暴力牽拉等,比如公共汽車上手扶拉桿站立的乘客,突然遇到急剎車時身體失去平衡等,就有可能造成肩袖撕裂傷。慢性勞損傷常見于曾經摔傷并用上肢撐地或用力提拉重物、過度使用上肢后引起。在長期從事網球、棒球、羽毛球、游泳、登山等需要上肢舉過頭頂的運動人群中也比較多見。
肩關節疼痛和僵硬的治療關鍵在于明確診斷,根據不同的疼痛原因,選擇相應的治療方法。功能鍛煉無助于肩袖損傷的止痛,不合理的治療很容易造成病變的加重,因此,患者應該盡快去專業醫院請有經驗的醫生進行診斷。
走出治療四大誤區
誤區一:依賴止痛藥
有統計發現,在曾發生過急性肩痛的被訪者中,多數人選擇自己貼藥膏、用跌打酒,或者隨意服用止痛藥。
殊不知,止痛藥或膏藥只起到局部暫時緩解或控制疼痛的作用,引起疼痛的根源仍然不能得到適當處理,治標不治本,反而會引發慢性肩痛。
誤區二:見好就收
許多患者只要疼痛稍有緩解,就會立即停止物理康復治療或者藥物治療。
如果不遵循醫囑,憑感覺行事,病灶處的炎癥或損傷可能只恢復了部分,很容易在短期內反復發作。
誤區三:按摩等于治療
肩痛時,不少人習慣借助按摩來舒緩疼痛。專業的按摩的確能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但并不能除根。需要提醒的是,不恰當的手法只會弄巧成拙,容易加重病情,甚至造成損傷。
誤區四:小毛病犯不著手術
雖然多數肩關節疾病可以通過各種保守治療或康復訓練來緩解或者治愈,但仍有部分肩部疼痛需要通過手術才能取得更好的療效。目前,肩部手術大多采用關節鏡手術治療,與傳統手術相比,創傷少、恢復快。因此,肩關節疼痛發作時,應及時前往專業關節科醫生處就診,明確診斷和接受適當的治療,以免延誤病情。
引發肩疼的四個習慣
許多肩部疾病的發生,除了年齡、外傷等因素外,與平時工作生活中的不良習慣也有密切關系。
露肩睡覺 夏日臨近,許多人開啟了空調,甚至開空調睡覺,這一習慣最易使肩部受涼,導致肩部疼痛。因此,除了嚴寒季節,炎炎夏季也要注意適當遮蓋肩部。中老年人尤其要注意肩部保暖,避免空調或風扇直吹頸肩部。
手提包過重 不少年輕女性喜歡將化妝品、錢包、文件甚至筆記本電腦統統裝進隨手攜帶的大包里。當包太過沉重時,為了保持平衡,人會不由自主地向另外一邊傾斜,肩部的肌肉會一直處在緊張狀態,導致肌肉痙攣引發肩痛。
見于不見范文2
香港美食家蔡瀾先生說,有一次,他到西班牙旅游,在一個風景旖旎的小島上,他看到一個老人在垂釣。那個地方實在美極了,就連海水也澄碧到可以一眼望到底。然而,讓他感覺蹊蹺的是,老人釣上來的,都是很小的魚兒。
老人家,遠處不是有更大的魚嗎,為什么偏偏只釣小的上來呢?
老人微微笑笑,回答了一句讓他久久不能忘懷的話:夠一頓早餐就好了,多余的東西,再好,我也不需要。
另外一件事,是蔡瀾先生在印度一個荒涼偏遠的地方拍戲。他在那個地方待了三個月,也在那里連著吃了三個月一點葷腥也不見的素菜。他有些懷念肉的滋味,于是,就畫了一條魚。他把自己畫的這條魚給當地的一位老婆婆看,問她,您吃過魚肉嗎?老婆婆搖搖頭。蔡瀾覺得有些遺憾,說,您一輩子連魚肉都沒吃過,真可惜了!
哪知,老婆婆回答說,這東西,我連見都沒見過,有什么可惜的?
我的朋友圓規,當年上學的時候,是著名才子。順理成章,他考上了一所不錯的大學,畢業后,進了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當技術員。但混了這么些年,依舊是個技術員,而且忙得沒白天沒黑夜的。而他的同學中,有兩個已經做了地方上的某某官,還有幾個發了財,據說一出門,揮金如上、頤指氣使的。同學會上,大家不勝感慨,有仰慕的,有嫉妒的,也有不屑的。大家說,這幾個人,原來都是狗屁不是的家伙,現在卻一步登天,每一個同學的臉上,都呈現出一副沒處說理的無奈和感慨。
然而圓規卻不然,心底無風無雨,波瀾不驚。大家都為他鳴不平,說若論才干,只有你圓規才有資格擁有這樣的成就啊,可你卻混到這般天地,難道你真的不羨慕這些同學嗎?圓規笑笑說,來,我給你們講個故事:
有一天中午,我歇班,外面淅漸瀝瀝地下著秋雨。四下里,都透著幾分寒意。那天,恰好也沒什么事,于是,我扯了一床被子,暖暖和和地蓋在身上,一邊躺著,一邊聽秋雨砸在窗戶上的噼啪聲,不久,我便沉沉睡去了。
醒來,已是下午4點多了,天陰沉沉的,雨還在下。那一瞬間,我分不清是早晨,還是黃昏,自己仿佛從那個時光隧道中醒過來,整個世界,所有的東西都消失了,只剩下了自由而無所牽掛的自己。一時間,心氣通暢,筋骨舒展,周身三萬六千個毛孔,無一處不熨帖,無一處不清爽。那一刻,我突然覺得,自己擁有了天底下最大的幸福。是的,那種從心底升騰起來的愜意和舒爽,是從來沒有過的。
這是哪兒跟哪兒?大家都面面相覷,不知道他想要表達什么。圓規看看滿臉茫然的大家,笑笑,解釋說:當我每天忙得連個好覺都睡不了的時候,即便有多尊貴的官位,多少的錢財,我都不需要,因為,那些東西都太遙遠了。
有時候,人只會去夠那些夠得著的東西。對于我來說,一覺足矣。(馬德)
見與不見
一個玉石雕刻師找到一個禪師,想讓他幫他解除心中煩惱:“一個顧客拿著一塊玉石叫我幫他雕刻成一件藝術品。我在切割玉石的時候,因為尺寸拿捏得準,所以除了切割出一塊標準的石料以外,還剩下一塊比較小的石料。我當時就打算,把這一大一小的玉石全部雕刻成作品?,F在,這兩件作品都已經完戰。但我很矛盾,我要拿著那件小的作品一起見這個顧客嗎?”
禪師聽完雕刻師的話,微笑著說:“其實你的行為已經告訴你該不該見?!?/p>
雕刻師納悶:“何以見得?”
見于不見范文3
沒有相逢在那條悠長悠長的雨巷
沒有相遇在那家咖啡店的轉角
只期盼是一場平凡不過的相遇
在我激情飛揚的籃球場
在我安安靜靜的文字上
二者之一,在心靈上迸出火花
遇見她,然后遇見我自己
如果,她愿走進村莊,田野和麥地
那么最好不過
然而
會不會就出現這么一個人
讓孤獨的麥子
這一生里
所有的陽光只為她明媚
見于不見范文4
[關鍵詞]逮捕要件;資格要件;能力要件;兩步式批捕
[中圖分類號]D92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187—(2013)03—0111—07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我國96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學理上認為我國的逮捕要件由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三個方面構成。對于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主要見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逮捕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逮捕質量標準”)。
證據要件是96刑訴法60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規定的內容,“逮捕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具體解釋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同時具備三種情形,即(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按顿|量標準”第2條肯定了“逮捕規定”有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這三個條件情形,對第一種條件情形規定的“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中的“犯罪事實”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認為“該犯罪事實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第3條從十個方面規定了什么樣的情形不屬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4條規定了如果存在證據欠缺如何理解與把握“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要件以及應當經過的審查程序,有學者稱這一條為“附條件不逮捕”。
刑罰要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的內容,“逮捕質量標準”第5條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作了細化,指出它的意思是“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必要性要件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的內容,“逮捕規定”第1條第(二)項從6個方面進行了細化,“逮捕質量標準”第6條第(一)(二)(三)(四)(五)(七)確認了前述6個方面的規定,第(六)款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也屬于具備逮捕必要性的情形,第7條規定了不具備逮捕必要性的9個方面。
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肯定了96刑訴法有關逮捕三要件說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層面明確了“逮捕規定”第1條第(二)項和“逮捕質量標準”第6條規定的必要性要件,對“逮捕規定”和“逮捕質量標準”相關“逮捕必要性”的規定內容的法律效力進行了提升。第二款直接規定在(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身份不明的這三種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換言之,這三種情況均符合逮捕三要件,辦案人員在這三種情況下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沒有自由裁量權。第三款區分出“違反義務”逮捕的情況,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據這款規定,辦案人員對“違反義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具有自由裁量權。
仔細分析上述有關逮捕三要件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發現,現在所有關于逮捕三要件的法律規定都注重對三要件本身的含義進行細化,指出認定三要件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和情形。這其中,規定最為具體的是“逮捕質量標準”,它詳細地解釋了什么情況下屬于“有證據證明”,什么情況下不屬于“有證據證明”,什么情況下屬于“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什么情況下屬于“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很顯然,這些規定的立法意圖是通過細化、明確三要件的具體含義來保證逮捕質量,盡量減少錯捕和濫捕,減少司法恣意性。
可以理解這種立法上的良苦用心。但是,筆者認為,如果立法僅注重規定逮捕三要件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對這些要件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的說明,是無法有效減少錯捕或者濫捕現象的。按照96刑訴法第60條、新刑訴法第79條、“逮捕質量標準”第1條的相關規定,目前在立法上逮捕三要件之間似乎是一種“平面”結構,一種平行的關系,相互之間不存在一個層次優位問題。這就意味著,立法者沒有注意到逮捕三要件之間的層次關系問題,可能會對逮捕質量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對此問題略陳管見,以期服務于司法實踐。
二、審查逮捕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
筆者認為,審查逮捕的要件應當分成兩個基本層次,即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
所謂資格要件,是指偵查機關移送案件的報捕條件。如果具有報捕條件,偵查機關應當提請檢察機關逮捕。如果案件沒有報捕條件,它的當然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偵查機關不應當將這些案件材料移送檢察機關;二是檢察機關接到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查,如果一定要檢察院作出法律回應,那么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資格要件包括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證據要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規定的內容,刑罰要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的內容。
檢察機關對于逮捕資格要件的審查,有三個特點:首先,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準入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對逮捕資格要件的審查目的,在于確定案件本身是否符合報捕條件,對于不同時具備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以案件沒有審查批捕資格為由,退查或者不捕。其次,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實體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確定偵查機關移送案件是否具有報捕條件,審查的對象是案件的實體法事實,即現有證據是否支持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犯罪事實發生。第三、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應當型”的審查。對于沒有報捕條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退查或者不捕決定的作出,是“應當”而不是“可以”。這一點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下或者緩刑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具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所謂能力要件,是指偵查機關移送案件的批捕條件。檢察機關對移送案件的批捕條件進行審查,其前提是移送案件必須首先符合報捕條件。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就沒有進行批捕條件審查的必要性。批捕條件即逮捕“必要性”要件。
檢察機關對逮捕能力要件的審查,也具有三個特點:首先,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必要性”的審查。符合“必要性”,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不符合“必要性”,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其次,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程序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確定符合報捕條件的案件是否具有批捕條件,審查對象是案件的程序法事實,即現有證據是否支持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續的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妨礙案件偵查的現實可能性。很顯然,這與報捕條件中的審查對象——實體法事實是不一樣的。再次,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可以型”的審查。對于符合“必要性”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但是對“符合”還是“不符合”必要性要件的問題,辦案人員具有自由裁量權。
從上述逮捕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界定與特點來看,逮捕資格要件與逮捕能力要件是完全不同的。從逮捕必要性的角度來講,審查資格要件的核心問題是提請逮捕的必要性,它關注的審查對象是“事”,即是否存在犯罪案件,這個犯罪案件是否能夠判處實刑,而審查資格要件的核心問題是逮捕的必要性,它關注的審查對象是“人”,即可能判處實刑的那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礙偵查的現實可能性。提請逮捕的必要性與逮捕的必要性,顯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關系到(批捕)案件是否成立,后者關系到成立以后(批捕)案件是否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具有三點重要的意義。
首先是邏輯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在逮捕要件體系中的邏輯地位不相同。在邏輯上資格要件是批準逮捕的必要條件,而能力要件是批準逮捕的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不符合資格要件的刑事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是符合資格要件卻不一定導致批準逮捕的結果,因為案件除了資格要件審查以外,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能力要件審查。另一方面,對于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邏輯上應當是一種一一對應關系。鑒于目前我國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對不符合資格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退查”,因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原因除了能力要件不符合以外,也可能是案件不符合資格要件,這就意味著,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實務中實際不是一一對應關系。但是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實務中實際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并不能否定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邏輯上的一一對應關系。
其次是法律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意味著批捕權限具有不同的法律層級,能夠自由裁量的范圍具有限制。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批捕的案件,資格審意味著是否需要考慮批捕的問題,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檢察院對移送批捕的案件一定要即時作出法律回應,要么批準逮捕要么不批準逮捕,不支持檢察機關在資格要件不充分的情況下退查的作法,因而檢察機關對于不符合資格要件的案件,只能選擇不批捕,不能選擇退查或者補查。因此在資格要件審查問題上,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資格要件不批捕的問題,無任何自由裁量權,他“應當”作出不批捕而不是“可以”作出不批捕。而能力審意味著檢察機關在法律對逮捕必要性作出剛性規定的其他情況下,都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剛性規定指新刑訴法第79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況,法律預設了在這三種情況下,均滿足逮捕能力要件,因而檢察機關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可以根據案件的證據情況進行判斷,確定是否需要批捕。此外,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還意味著“法律責任”承擔主體與承擔后果的不一致。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劃分,讓我們很容易辯明資格要件通不過的“法律責任”在偵查機關,如果人民檢察院對沒有通過資格要件審查的案件作出批捕決定,有可能構成錯案,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通過資格要件審查后移送批捕案件,“法律責任”就與偵查機關沒有關系了,檢察機關需要對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次是操作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意味著案件批準逮捕工作應當是檢警兩家共同完成的工作,逮捕質量的高低不僅僅取決于檢察機關審查案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業務水平,而且還取決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證據質量與取證水平。在我國檢警職能具有明確分工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相應的權限和技術力量來完成批捕案件的偵查與證據補查工作,因而在批捕程序當中檢察機關主要職能是司法審查,而偵查機關主要角色是證據調查。嚴格地講,案件是否符合資格要件,是否具有提請逮捕的條件,首先需要偵查機關自行判斷,偵查機關將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批捕,這是偵查機關的失職而非檢察機關的問題。
三、我國現行批捕方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批捕方式,從法律規定來看,并不區分逮捕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逮捕三要件之間沒有一個層次優位關系。按照實務當中的做法,只要不符合逮捕三要件之一,人民檢察院要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符合逮捕三要件的,人民檢察院要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這種理解與法律規定,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但仔細分析起來具有明顯的缺陷。
首先導致觀念上的混亂。邏輯上講,批準逮捕意味著逮捕措施有必要實施,不批準逮捕意味著逮捕措施沒有必要實施。因而逮捕有無必要應當是判斷是否批準逮捕的唯一標準,這與提起公訴有無必要、搜查有無必要、開庭審判有無必要的道理一樣,在一種刑事訴訟措施實施以前,都需要審查實施這種刑事訴訟措施的必要性問題。盡管我們可以給各類必要性問題設置不同的內容,但審查與實施標準總是以“必要性”來命名,總是指審查與實施這類措施的必要性要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應當而且只能是必要性要件。將96刑事訴訟法第60條前半段規定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謂證據要件與刑罰要件,理解為審查逮捕的前提,似乎更為合理一些,注意這條本身就說明了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這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將審查逮捕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具備的犯罪事實前提條件,與審查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并列起來,認為審查逮捕應當具備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從96刑事訴訟法條文來看,存在斷章取義之嫌,在邏輯上是混亂的。我們甚至可以說,96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條件不明確甚至沒有規定,而新刑訴法是將沒有明確或者沒有規定的逮捕條件明確化。嚴格地講,所謂的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只是審查批捕程序當中應當考慮的內容與前提因素,不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的判斷標準。因而司法實務中“構罪即捕”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沒有考慮逮捕的必要性條件,而是把審查逮捕考慮的前提內容當作逮捕必要性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怎么設置審查逮捕程序,例如新刑訴法對96刑訴法所作的“司法化”、“訴訟化”的修正,要求進行證據調查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都無法阻止實務中“構罪即捕”的做法。司法化的逮捕審查程序,只能明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能夠判處實刑,但是它無法明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問題和刑罰問題在審查逮捕中有什么作用與功能。
此外,在不具備實刑處罰前提的看似明顯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中,在審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問題更容易引起混淆,例如醉駕中的肇事司機有逃跑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在逃跑或者毀滅證據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否需要逮捕肇事司機呢?在沒有明顯區分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即用平面結構的三要件來審查這個案例,不少辦案人員會認為肇事司機的刑罰要件沒有具備,只是逮捕要件上的瑕疵,屬于可捕可不捕的問題。如果明確區分審查逮捕的前提條件與必要性要件,我們知道,這種情況不應當批準逮捕,在我國現行法律之下應當批準不逮捕。我們在無罪或者輕罪案件中為什么還存在較高的逮捕率,存在濫捕甚至錯捕的現象,原因恐怕也是將審查逮捕的前提當作審查逮捕的條件。
其次帶來法理上的疑難。對具有犯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什么需要逮捕,這涉及到逮捕功能的定位問題。實務中,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實際上預支了一部分的刑罰功能,因而我國刑法47條才有“先行羈押期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但是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了逮捕這種“先行羈押”措施的嚴厲性質,說明它的嚴厲性質等同于實刑,并沒有對逮捕的功能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在刑罰論上,逮捕或者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與懲罰或者不懲罰犯罪嫌疑人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換言之,在法理上,刑事逮捕盡管嚴厲性質與實刑一樣,但是逮捕不應當具有刑事懲罰功能。如果認定逮捕具有刑事懲罰功能,認為逮捕就是處罰打擊犯罪的有效措施,那么對于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很容易出現“逮捕綁架”甚至“逮捕綁架審判”的現象,即將不應判實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判處實刑,以此確認逮捕這種先行羈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與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問題,是可以分開的。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決定程序中,并沒有明確的區分出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與進行刑事處罰、刑事追訴的必要性這兩類性質不同的問題,經常將這兩類問題混同起來,其必然結果就是不區分證據要件、刑罰要件與必要性要件的優位順序,認為逮捕的必要性就是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逮捕正確的功能定位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礙刑事追訴的現實可能,采取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而不得已為之的與刑事處罰嚴厲性質類似的先行羈押手段。因此審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唯一條件是“難于防控的妨礙追訴可能性”。這有兩層意思:(1)這里的“妨礙追訴可能”不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我們知道,任何犯罪,無論輕罪或者重罪,都具有社會危險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妨礙刑事追訴現實可能性。(2)犯罪嫌疑人妨礙追訴可能性是“難于防控”的。新刑訴法明顯提升了監視居住的嚴厲性質和可操作性,因而“難于防控”僅指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控“妨礙追訴可能”。
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逮捕必要性條件、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以及第三款規定的“違反義務”可以逮捕的問題。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項“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都是指“妨礙追訴可能性”,關鍵是第(一)項“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和第(二)項“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現實危險的”的理解,筆者認為,這兩項仍然要從“妨礙追訴可能性”層面來理解,第一項明顯不是指報捕罪名的社會危險性那種“即時的危險”,而是指如果不捕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這種“持續的危險”,因此需要通過逮捕防止新的犯罪對現行犯罪追訴的干擾。第(二)項中的“現實危險”指涉不太明確,究竟指報捕的同種罪名還是指報捕罪名以外的其他“新的犯罪”,需要作出解釋。如果指前者,這項規定中的“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似乎沒有大的問題,但是“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范圍太寬,它幾乎可以包含所有的罪名,使得審查逮捕必須審查必要性的立法努力毀于一旦。如果指后者,怎樣理解與第一項規定的“新的犯罪”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此外,第79條第二款所說的三種情況,筆者認為是一種法律擬制,即在滿足資格要件的前提之下,直接可以從量刑證據“10年以上有期”、情況證據“曾經故意犯罪”和“不講真實姓名”確定報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礙追訴可能性”,在這三種情況下,不再需要按照第79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況來審查逮捕必要性問題。至于第三款規定的“違反義務”可以逮捕,仍然需要從“難于防控的妨礙追訴可能”層面來理解,“違反義務”有或者沒有可能屬于“難于防控”,需要辦案人員根據“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來具體判斷,因而在是否批準逮捕措施的問題上,辦案人員具有自由裁量權,這在法理上講得通。綜上,在法理上逮捕的非刑罰功能定位,要求明確區分逮捕的必要性和定罪處罰的必要性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這只能通過區分逮捕的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才能夠辦到。平面結構的三要件說,只可能“異化”逮捕功能,這是造成錯捕或者濫捕在法理層面的原因。
第三是造成操作中的偏差。在實務中,由于逮捕必要性的證據規格和標準等問題難于把握,“很少有偵查機關在提請逮捕時會專門就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專門的論證,而檢察機關很少在審查批捕時會要求偵查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在大量的提請批準逮捕意見書中所看到,絕大多數都只是衡量追訴的事實可能性條件,而對訴訟保障性條件(必要性要件)幾乎沒有認真對待,這是一種“主次顛倒”的做法,把審查逮捕中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必要性”問題放在可有可無的地位,所犯罪事實證據與刑罰條件等前提條件卻作為認定需要逮捕的主要標準來進行把握,按照本文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邏輯,實務中的做法是把資格要件看作是能力要件,或者是用資格要件替換了能力要件,這是造成“逮捕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些實務部門的檢察研究人員按照《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對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某省檢察院逮捕質量標準進行了全面分析,發現三年間捕后撤案、不訴和宣判無罪的案件占逮捕總案件數的1.66%,捕后判處拘役的比例為9.14%,判處緩刑的比例為10.64%,如果拋開一些學者主張的捕后判緩刑不屬于質量缺陷,有逮捕質量缺陷的案件仍然達到10%左右。
基于捕后撤案、不或者宣判無罪需要國家賠償的現實考慮,在批捕實務中嚴格把握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甚至用或者審判的證明標準來要求批捕證明標準的做法,可以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這種做法客觀上能夠抵消實務當中不考慮或者甚少考慮“逮捕必要性要件”所帶來的逮捕質量缺陷問題,但是在沒有區分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利用逮捕三要件的“平面結構”來確定是否具有逮捕條件時,一個不容否認的現象大量存在,即辦案人員在明顯缺乏刑罰要件的情況下,仍然不愿意或者不敢于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不愿意的原因在于辦案人員與偵查人員之間只講配合、不講制約,批捕是偵查保障手段的觀念大有市場,同時在基層檢察院中提請批捕的案件中,無業人員占有很大的比例,辦案人員難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監管條件,因而判斷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難度較大;不敢于的原因在于辦案人員如果不批捕害怕承擔辦案不公正、甚至違法貪賄的指責,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寧可“錯捕”不可“錯不捕”的辦案心理仍然具有支配地位,前者只是業務水平問題,而后者則有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和職業生涯。
四、“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構
基于現行批捕方式對逮捕必要性要件具有不同程度忽視、用證據要件刑罰要件替代必要性要件的問題,筆者嘗試性地提出“兩步式”的批捕方法,以期根本改變實務中“構罪即捕”、“以捕代偵”、“以捕代刑”的不當做法。
“兩步式”批捕方法包含四個方面:(1)“邏輯觀念的兩步”,即將逮捕要件分為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資格要件只是報捕條件,是審查逮捕的前提,而能力要件是批捕條件,是審查逮捕的認定標準,這一點前文已述;(2)“審查機構的兩步”,即將現在偵查監督部門的所有辦案人員分為“案件受理”和“案件審批”兩個大類,“案件受理”只負責資格要件的審查,
“案件審批”只負責能力要件的審查,這就相當于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庭”和“業務庭”的劃分,前者專司案件是否能夠達到立案條件,后者則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和決定。這種審查機構的“兩步式”在偵監部門可以靈活處理,例如將同一部門的偵監人員分為兩個小組,進行批捕要件審查的試點,這在省級檢察院系統、市級檢察院系統甚至一個基層檢察院的偵監部門,都可以嘗試,而且不違反現有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3)“審查程序的兩步”,即分別逮捕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建立不同的審查程序,筆者認為資格要件的審查,可以是“行政程序式”,需要偵檢部門的配合,這是因為資格要件所要求的“實體”問題——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的審查,主要證據材料都是偵查機關在捕前收集而來的,是否達到資格要件主要看偵查機關捕前收集證據的質量與數量,而能力要件的審查,應當是“司法程序式”,需要偵、辯、檢三方的協同,這是因為能力要件所要求的“程序”問題——逮捕必要性的審查,需要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調查相關證據、綜合聽取偵查機關、辯護律師的意見之后,才能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4)“批捕錯誤責任確定的兩步”,在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兩分的情況下,根據“逮捕質量規定”,很容易辯明資格要件的審查機構和能力要件的審查機構可能承擔的錯誤責任,資格要件審查機構僅就資格要件的審查問題承擔可能的“錯捕”“錯不捕”的相關責任,而能力要件的審查機構僅就能力要件的審查問題承擔可能的“錯捕”或者“錯不捕”的相關責任。
“兩步式”批捕方法對于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第79條有關逮捕要件的立法規定和精神,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凸顯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審查逮捕中的實質地位和核心地位。如果說“逮捕質量規定”只是約束檢察機關系統偵監部門而偵查機關可以不遵照執行的話,那么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則是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逮捕案件的證據質量提出了除案件實體問題以外的程序問題要求,即偵查機關報捕的案件需要滿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法律規定的五種社會危險性”,其實質就是“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法律確認,偵查機關在報捕時必須按照79條規定送交兩類性質不同的證據材料,既要確保逮捕資格要件的成立,又要確保逮捕能力要件的成立。可以想見,今后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細則中,一定會有警檢兩家就批捕材料證據規格與標準的協商與基本原則的確定,只有檢警兩家緊密協作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審查任務。倡導“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實質,在當前的刑事訴訟法律環境中,就是要保證第79條規定的逮捕必要性審查不能像過去一樣徒有其表,而是一定要通過可操作性的程序與措施落到實處。與其說“兩步式”批捕方法表明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審查逮捕中的實質地位和核心地位,還不如說它表明了逮捕必要性問題是審查逮捕的一個獨立要素。立法規定的東西在執法過程中總會有些折扣。盡管如此,“兩步式”批捕雖然不能省略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這一問題,但是它至少表明逮捕必要性審查與案件實體問題審查是同樣重要的,不能夠僅看到案件事實的實體問題,“構罪即捕”,而不顧及逮捕必要性問題的審查。
“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構意義,還可以從新刑訴法第93條的新增規定來說明。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盡管這里需要解釋“羈押必要性”與第79中規定的“逮捕必要性”是否具有相同的內涵,但是大多數學者都認同逮捕措施是一種持續性羈押措施的觀點,它表明逮捕措施與羈押措施在必要性問題具有共同的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審查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也許還具有共同的判斷標準——是否具有逮捕或者羈押的必要。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由偵監部門一家來實施,還是由偵監、監所和公訴幾家聯合來完成,暫且放置一邊,但是它表明羈押必要性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隨著案件法律規定、證據和事實情況的變化,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會發生波動,因而需要專門的機構和程序來完成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筆者認為,“兩步式”批捕方法所確立的能力要件審查機構,有責任或者義務來協助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完成,最低限度它應當向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機構說明當初認定逮捕必要性的詳細情況,以便羈押必要性審查機構確定原初情況,發現變動情況。而這些工作的完成和可操作,都需要一個前提,即資格要件審查與能力要件審查機構的進一步細分。
五、結語
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是刑事逮捕理論與法律程序設計中最為基礎的問題。從知識論的角度,逮捕三要件的理解把握有兩個基本的面向:一是語義的面向,通過闡釋三要件的具體含義或者說通過分析三要件的語義,來確定三要件的法律操作意義;二是語用的面向,通過闡釋三要件的相互關系或者說通過分析三要件的語用,來確定三要件在法律操作中的不同功能與定位。目前有關逮捕三要件的研究,語義方面的分析比較多,語用方面的分析比較少,這會對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帶來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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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補硒:減少男性不育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泌尿外科
郭建華 王忠 (教授)
硒作為人體必需的一種微量元素,在清除自由基和免疫功能調節等多方面發揮相應作用。但是,由于硒元素在地殼中分布不均,造成水源以及各種動、植物食品硒含量有明顯的地區差異,從而硒的攝入量也各不相同。研究證實,硒元素缺乏與克山病、腫瘤、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機體免疫力下降、衰老以及男性不育癥等有關。本文主要探討硒與男性不育癥之間的關系。
生殖健康 不可缺硒
目前認為,硒對男性的生育能力來說是必不可少的,雄性激素睪酮的合成過程需要硒,的形成和正常發育也需要硒。隨著男性性腺的發育成熟,其中的硒含量也逐漸上升。研究發現,生育力低下男性精漿中的硒濃度較正常男性下降,而在此類男性不育癥患者飲食中添加適量的硒,可顯著提高活力,降低畸形率,從而提高生育能力。
1.硒是硒蛋白谷胱甘肽過氧化物酶重要組成成分 低硒飲食喂養的動物體部出現畸形、活力下降,并且尾部斷裂比例增加,明顯降低授精機會。線粒體囊中,約有50種物質為硒蛋白谷胱甘肽過氧化物酶,硒是其重要組成成分,具有過氧化物酶活性,是構成線粒體結構蛋白的一部分,對維持鞭毛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起關鍵作用。
2. 硒是線粒體外膜硒蛋白的成分之一 硒還是線粒體外膜硒蛋白的成分之一,可以防止膜上的脂質氧化,對細胞膜以及線粒體均有保護作用,若細胞膜受到損害,則影響DNA復制及RNA的轉錄,從而影響蛋白質黏多糖及酶的合成,最終可以影響的形成。因此,硒與的生成密切相關,缺硒時功能不良。
科學補硒 食補為主
研究表明,硒的生物學效應及毒性與其濃度密切相關。某些學者提出如下論點:硒在低濃度下,以清除機體自由基為主,產生有益的生物效應,而在高濃度下,則以產生自由基(活性氧)為主,導致毒性作用。也就是說,機體在缺硒和高硒狀態下都可導致谷胱甘肽過氧化物酶活性下降,給人體健康帶來危害。因此,只有在缺硒的情況下補硒才有意義,并且要在醫生指導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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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與
脂肪“家族”的主要成員是脂肪酸、甘油三酯和膽固醇,它們是維持正常、繁衍后代必不可少的營養物質。
1.性激素是促使性器官發育、產生和生殖力的物質基礎。資料證明,青春期少女,只有在體內脂肪與體重比例達到22%以上,才能出現月經初潮和女性體態美;成年女性當體內脂肪比例降至體重17%時,就可發生月經周期紊亂、明顯減退、不排卵、不孕。
2.在人體所需的50多種營養要素中,只有碳水化合物(糖類)、脂肪、膽固醇和蛋白質才能為人體生理活動提供能量需要。1克脂肪產生的能量是糖和蛋白質的兩倍半,膽固醇經氧化代謝產生的能量比脂肪還要多。性活動需要消耗體能和精力,只有在體力、精神狀況良好時才能對異性產生審美興趣,夫妻才能成功。一個執意追求身體苗條、弱不經風的人,不可能對異性產生“”。
3.卵巢合成雌激素,合成雄激素,既需要脂肪、膽固醇和糖氧化代謝提供能量,也需要有足夠的膽固醇形成性激素的“框架”結構。蛋白質是構成性激素的主質。節食減肥長期不食葷者,性激素形成太少,不可能有正常。
4.體內脂肪組織有儲存和調節雌激素的作用。過度減肥者體脂太少,體內雌激素水平很低,難以響應配偶求歡欲望。
5.膽固醇(類脂質)是合成各種腎上腺皮質激素、膽汁的主要“建筑原料”。節食和減肥攝入量不足者必然發生內分泌失調,脂溶性維生素類缺乏,新細胞再生困難。易患病,健康狀況低下。這樣的人很差,沒有望,很難產生“”,難有正常孕育能力。
減肥消瘦造成不孕不育
1.人體的各種生理活動(包括性興奮、、懷孕和分娩),需要消耗能量。現在年輕女性長期不食肉(體內蛋白質和膽固醇的主要來源)、不沾油(脂肪),還要吃減肥藥、飲減肥茶,能量的攝入與消耗經常處在“負平衡”狀態,和孕育力不可能正常。
2.卵細胞成熟發育成有正常受孕能力的卵子,需要有充足的蛋白質、維生素和多種微量元素。節食減肥者缺乏這些營養要素,成為不排卵不孕、卵子基因畸變不孕和分娩殘疾兒的主要原因之一。
3.受精卵要植入子宮內膜,形成正常的胚胎并發育成正常胎兒,母體必須經常保持較高的雌激素和孕激素水平。否則,胚胎和胎兒隨時都會發生死亡流產、早產。所以,不食葷和減肥者難能懷孕,而且容易發生流產、早產,分娩死胎和低體重兒、先天性殘疾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