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證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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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證明

丟失證明范文1

二Oxx年九月二十八日(證明單位蓋章)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派出所當場出具《戶口、居民身份證(件)報失單》。申報人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戶主提交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成員聯合簽名的書面申請,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核后予以補發。

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由戶內成年人口持丟失補領申請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發。原《居民戶口簿》找到的,應交回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戶口簿遺失報告

西溪派出所:

本人(戶主) ,身份證號碼 ,戶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區 ,因 年

月 日在 (地點)遺失(失竊)居民戶口簿,現要求派出所給予補辦,證明《戶口本丟失證明》。特此報告。

戶主簽名:

戶內16周歲以上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注:居民戶口簿遺失戶內16周歲以上人員全部簽名,由戶主持居民身份證、房產證原件補辦;集體戶口簿遺失另需加蓋戶口掛靠單位公章。)

一、 辦理條件

本市轉載自,請保留此標記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托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一)由戶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

(二)經批準后,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補發的居民戶口簿。

一、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托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丟失證明范文2

你又遺失過東西嗎?知道遺失聲明書要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希望對你有用!

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1合同個人遺失證明

茲有北京__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商務代表

于 年 月 日由于

原因(損壞/銷毀/遺失),不慎將蓋有北京中搜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丟失。其中所丟失的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每式一份 聯,并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

已經無法向北京中搜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歸還。

商務代表 聲明: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全部由商務代表負責。北京中搜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不再對該合同的內容負任何責任。

商務代表簽名: 商務經理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日期:

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2學校編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交通大學 專業(本科/研究生)(畢/結)業生____ (男、女)學號 ,于 年 月按就業方案到 報到。

因 原因,于 年 月將原就業報到證遺失(原就業報到證號: ),現申請予以補辦遺失證明。

以上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院校就業部門負責人簽名:

院校就業部門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3丟失證明

由于本人保管不慎,將與中全人才服務中心簽定的勞動合同書/協議合同書/三方協議書/勞務協議書丟失,簽訂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派遣到 工作。

特此證明。

個人簽名:

20 年 月 日

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4身份證掛失(遺失聲明)

姓名:劉軒杰

號碼:

地區:江蘇

公示時間:2021-08-13

公司遺失聲明書范文5證件丟失聲明

茲證明我單位___,男,__-__年_月_日生,身份證號碼:,其不慎將原一代身份證丟失。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公章)

丟失證明范文3

掛失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按普通發票辦法處理。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處理辦法不同。記賬可以用其他聯次發票的復印件記賬。如果您的企業發生了丟失、被盜發票事件,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失,并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發生丟失、被盜發票的,憑公安機關報案證明到發票管理窗口領取刊出登記表,到報社辦理遺失聲明;

提交資料 報紙刊出后攜帶應提交資料遞交發票管理窗口,對不按規定保管發票而發生丟失、被盜的納稅人,發票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圖片是登報格式

記賬憑證 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來源:文章屋網 )

丟失證明范文4

手機使用技巧:1、手機的日期和時間可以調整,進入手機的系統設置頁面,點擊“日期和時間”,之后選擇自定義時間即可設置,還可以選擇時區。

2、手機的照片可以通過藍牙傳輸給別人,iPhone用戶可以通過隔空投送功能將照片分享給其他用戶。

3、手機屏幕會發出藍光,可以開啟手機的護眼模式減小藍光傷害。

丟失證明范文5

2、要進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攝證件照。由于背景是淺色,當事人應穿著深色衣物,露出眉毛和耳朵,不要佩戴耳釘、項鏈等首飾和頭飾,不許化濃妝。

3、如果平時戴眼鏡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身份證上的相貌與生活中差異過大,并且出于避免閃光燈遇鏡片反光的目的,可在照相時戴眼鏡框。拍照之后,采集當事人指紋信息。

4、信息采集完畢后,當事人在確認單上簽字,一個月后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

丟失證明范文6

(一)、顧客丟失物品與網吧責任

顧客物品丟失是網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問題,而一旦出現此種情況,網吧和顧客往往各執一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端自然難以化解。此種情形出現的頻繁性使得網吧往往疲于應付,也難以防范。那么從法律上而言,顧客丟失物品網吧到底負不負法律責任?負多大責任?以及負不負責任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么?筆者認為這些問題主要看我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某些條文以及民法賠償原則如何理解。

一般的觀點是,消費者到網吧上網,網吧和消費者之間就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同時該消費合同以消費者充值成功為其成立的標志。既然消費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所以,網吧要對顧客丟失物品負責,但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那么顧客就應該承擔證明物品在網吧丟失的舉證責任。

上述觀點是否有問題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七條規定不能孤立地理解,要結合該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來理解。這個規定其實是特指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發生的與經營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關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才可以要求賠償。像電視機爆炸、化妝品失效導致毀容等等。如果是因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費者違規操作導致損害發生,再讓商家負責于理于法也說不過去。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顧客丟失物品就一定由網吧負責。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要考慮民法上賠償的原則:一是過錯,二是因果關系。因此,首先就要考慮網吧到底有沒有過錯,若有過錯,該過錯和顧客丟失物品這個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網吧對顧客有提示安全的義務,只要盡到此種義務,網吧對顧客丟失物品這一行為上就沒有過錯。如果沒有盡到此種義務,網吧還是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但一般不會是全責。其次要考慮因果關系。網吧的合同義務是提供上網服務,這和物品丟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網吧沒有盡到提示安全的義務和物品丟失之間也不是完全的因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關鍵之處就是網吧是否履行提示安全的義務,如果履行該義務,那網吧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網吧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應該是全責。至于一概而論,認為網吧對顧客物品丟失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在實踐操作中仍然有問題。因為即便認為網吧承擔法律責任,顧客仍然要承擔證明其物品在網吧丟失的舉證責任,而事實上顧客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因為物品已經丟失,物證一般也隨之消失。證人證言一般由與顧客一同上網的朋友提供,其證據效力有限。

而且具體到個案中我們還要區分顧客的物品是在什么地點丟失的。手機、錢包之類的物品一般是在網吧內上網時丟失的,而自行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一般是在網吧門外丟失的。第一個問題見上述所論,第二個問題也往往使網吧倍受困惑,因為這種情況也時常發生。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比較少,因為自行車的價值一般比較小,為此訴訟得不償失。但網吧日常管理中還是會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此簡單分析一下。如果網吧之外沒有圍墻或者院子,那就不屬于網吧可控制的范圍,網吧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若是網吧之外還有圍墻或者院子,網吧是應該履行一定的安全義務。這個和網吧內顧客丟失物品不一樣,因為相比較而言,自行車是在網吧的控制范圍內,而顧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主要是在顧客的控制范圍內。

實踐中還發生過這樣一個案子,就是某人在上網時把物品交給網吧服務人員保管,因為網吧人多管理又比較亂導致物品丟失,這種情況下網吧負不負責任雙方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網吧服務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后果由網吧負責:一種觀點認為保管物品不在網吧經營范圍內,保管行為是網管個人行為,網吧不負責任。筆者認為網吧服務人員代顧客保管物品的行為還是屬于職務行為,網吧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服務人員確實是出于個人行為為顧客的物品進行保管,而非工作職務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由工作人員自行賠償。但若沒有證據只能推定是一種職務行為,由網吧負責,但網吧在做出賠償之后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向相關服務人員追償。

(二)、打架事件中網吧的責任范圍

2005年沈陽發生了一個案件,一個高一男孩在網吧上網時與他人發生爭執,結果被群毆致死,其母認為網吧不及時報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網,對其兒子的慘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將網吧及其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這是遼寧省首起狀告網吧的案件。網吧方面由律師出庭為其辯護。律師稱,慘劇并不是在網吧內發生的,網吧在毆打發生時也報了警,而且原告的死是加害人行兇造成的,網吧不該承擔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訴訟理由,法院認為,基于王某等人實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圍,且被告已采取了勸阻和報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該項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反映的這類事件是網吧日常管理中經常遇到的,只是打架的后果輕重有別。但一旦后果比較嚴重,網吧往往受到牽連,網吧經營者經常被這個問題困惑。到底網吧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網吧責任范圍的界限在哪?

對于這類問題,認定網吧承擔法律責任與否需要從兩個角度考慮:

一、網吧是否履行自己的義務。網吧作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有維持其秩序的義務,具體到打架事件上,網吧有制止的義務,若制止不成應該及時報警,由相關部門來處理,并有提供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的義務。而且,對于打架事件出現受傷的,應該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一般只要盡到這些義務網吧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打架事件發生的地點以及與網吧是否有聯系。有法律人士認為應該區分打架事件發生在網吧內還是網吧外。發生在網吧內的話,網吧有制止的義務;發生在網吧外的話,網吧則沒有義務,因為不在其控制范圍內。這種看法并不全面,筆者認為除了考慮打架事件發生的地方之外,還應該綜合考慮打架事件與網吧是否有一定的聯系。如果打架事件最初發生在網吧內,且這個事件處于持續過程中,只是中間由網吧內轉移到網吧門外,那么網吧同樣還有制止、報警甚至救助傷殘者的義務。

對于網吧而言,如何防范此類風險?筆者認為,在制止打架事件的同時最好報警。因為一旦出現糾紛,網吧經營業者需要證明自己盡到制止的義務才能免責。而在程序上,網吧經營者一般只能通過證人作證的方式來證明,很多情況下難以找到證人,而報警則會留下記錄。所以從日后訴訟的角度而言,最好在制止的同時進行報警,這樣會避免日后出現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法律責任。

(三)、接納未成年人引發的糾紛中的責任辨析

1、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還以沈陽網吧第一案為例,原告認為按規定,網吧是 不允許容留未成年人上網的?!拔覂鹤舆€沒成年,網吧讓他上網就不對。既然網吧讓兒子上網了,雙方實際上已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網吧有責任保證兒子的人身安全?!?/p>

被告認為:“網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網確實違法了規定,但網吧已經為此受到了處罰,交了1,5萬元的高額罰款。網吧沒有義務再向原告進行賠償。”

其實此處涉及的就是網吧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問題。網吧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是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而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網吧不能容留未成年人進入,這也是近年來網吧整頓的重點內容。而本案中被告網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網,這是明顯違法的行為,應該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而原告以合同法為依據要求被告賠償則是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私法上的責任,

私法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具體而言,原告依據的是違約責任。那么這個責任是否成立就看網吧是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網吧和顧客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是網吧的附屬義務。若未履行這個義務就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責任。但這個責任不同于行政責任,因此不能以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為由讓網吧承擔民事責任。

2、網吧責任與監護人的責任

2001年湖南曾經發生一起一歲幼兒狀告網吧老板的案子。案情如下:甲某因有事外出,將剛滿一歲的兒子丙某交與1 3歲的外甥乙某照看。乙某隨后將甲某的兒子帶到網吧內玩耍。乙某只顧與他人玩游戲,無人照看的丙某弄翻了桌上的熱水瓶,造成身體多部位嚴重燙傷。網吧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因丙某傷殘嚴重,甲某找到網吧老板進行交涉。交涉未果,甲某以其兒子丙某的名義將網吧老板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網吧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致熱水瓶倒后爆炸,將丙某嚴重燙傷。事后被告也未采取救護措施,也未將丙某送醫院救治。故要求網吧承擔賠償責任,索賠數額6萬。

被告辯稱,丙被開水燙傷系其自己扳倒熱水瓶所致,其法定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丙委托未成年人看管,是導致原告被燙傷的真正原因。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監護人應承擔85%賠償份額,被告應承擔15%的賠償份額。原告不服,進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雙方的主次責任正確,但酌情由被告賠償的比例過低,應由被告賠償30%的經濟損失。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在網吧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問題時,除了考慮網吧的義務和責任,監護人的責任也需要考慮,這個案子無論一審還是二審,法院都認定監護人負主要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只是承擔責任的比重。依此司法實踐,未成年人在網吧出現打架事件時監護人也是有監護不周的責任。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時,文化部門只處罰網吧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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