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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假通知范文1
2、教育幼兒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時會看紅綠燈,會跟著大人走,過馬路時不追跑,不獨自一人橫穿馬路。
3、要注意防火用電的安全。教育幼兒不玩火、玩電,遇到危險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增強幼兒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護自救的能力。
4、假期安排好幼兒的生活作息時間,保證有規律的飲食與生活,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注意保護眼睛,控制看電視的時間。
5、注意幼兒安全,不去人多擁擠場所,注意預防傳染病,外出游玩要教育幼兒保護好自己。最后祝大家度過一個安全有意義的假期。
6、放假期間,請您安排好寶寶的生活作息時間,堅持早睡早起(盡量做到中午讓孩子午休),保證寶寶有規律的飲食與生活,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7、請您時刻注意寶寶的安全,不要讓寶寶到危險的地方去,不玩危險物品。同時注意交通安全;飲食衛生安全,教育幼兒養成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遠離火、電、開水,保護好寶寶的安全。
8、利用清明節這個傳統節日,盡可能要求家長帶幼兒去瞻仰先賢,接受優秀傳統教育;積極倡導送花等有益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方式祭尊先祖寄托哀思。盡量不要點明火香燭!不要燒紙!把墓地周圍的雜草,枯枝野等清理干凈!
9、清明節期間,來往車輛劇增,望家長教育幼兒要遵守交通規則,加強交通安全的言傳身教。
10、放假了,寶寶看電視的時間難免會過長,請您把寶寶看電視的時間控制在2小時以內,提醒寶寶與電視機保持距離1.5米以上,注意保護眼睛。
十一放假通知范文2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施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事關航空飛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氣象、民航空管、治安、鐵路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把施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全面落實管理職責
市、縣氣象局要履行好對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以及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加大對違法活動的查處力度。機場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機場凈空保護障礙物限制面圖提交給市氣象局,并協同氣象局做好有關施放氣球活動的審批工作,同時加強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和航路航線附近升空氣球的監視與通報。鐵路護路部門協同氣象部門做好鐵路沿線施放氣球安全檢查和執法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履行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支持氣象等部門做好施放氣球安全執法檢查等工作。
三、嚴格實施行政審批
對于申請辦理《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市氣象局要嚴格審查其必須具備的條件,從源頭把好安全關。對已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市氣象局要通過年度報告、安全檢查等審驗其資質條件。氣象、民航空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施放氣球作業的聯審機制,規范審批程序和流程,嚴格審查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及其他安全條件等,對不符合條件的施放活動一律不得批準;要嚴格審批手持氫氣球的施放活動;對于載人系留氣球等超出《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范范圍的氣球,一律不予受理;對于需要借助機械裝置施放的巨型氣球一般不予批準,在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大型活動中確需施放此類氣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審批外,還應從嚴審查施放氣球單位和活動組織單位的安全保障力量措施,加強現場監管,確保施放氣球活動的安全。對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聘請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凡在我市范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氣象部門核發的《施放氣球資質證》。
(二)施放氣球活動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2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施放。
(三)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四)在鐵路電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嚴禁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
(五)氣球施放過程中儲運氣體和充灌、回收氣球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
(六)施放氣球活動單位必須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氣球上加裝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氣裝置。
(七)在施放氣球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并及時報告市氣象局(0730-8721919或8721916)。
五、嚴肅查處非法活動
氣象、民航空管、治安、鐵路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施放氣球聯合安全檢查和重大違法案件協查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非法施放氣球活動。特別是市、縣氣象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無資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施放系留氣球無專人值守等行為。
六、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十一放假通知范文3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土地權屬(以下簡稱房地權屬)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房地權屬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一、市、區、縣房地局房地權屬管理的業務分工
(一)房地權屬登記
1.市房地局負責辦理全市外產、中外合資(作)產、軍產、保密用房、外銷商品房(含華僑公寓)的房地權屬初始、轉移、變更、注銷及他項權利登記工作。
污染擾民搬遷企業原廠址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暫由市房地局辦理。
2.區、縣房地局負責辦理上款規定以外的房地權屬初始、轉移、變更、注銷及他項權利登記工作。
3.在同一級管理機關內,房地權屬管理和房地權屬登記事務分別由兩個部門負責的,其房地權屬管理部門負責房地權屬的審核確認,房地權屬登記事務部門負責房地權屬登記的具體事務;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和土地權屬管理部門分設的,由前者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由后者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4.房管局、土地局分設的區縣,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地權屬的登記由房管局負責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土地權屬的登記由土地局負責辦理。區縣人民政府對上述分工另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
房地權屬登記部門,應憑房地權屬檔案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檔案存放在市房地局的,由市房地局的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檔案存放在區縣局的,由區縣局的權屬管理部門辦理。
二、房地權屬管理的有關工作程序
(一)市房地局負責辦理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國有土地使用證,按本通知規定的權限分工,分別由市局或區縣局辦理,具體登記事務由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或區縣房地局權屬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分別負責。工作程序是:
1.由市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市房地局出讓處出具發證函,市房地局權屬處出具發證通知,到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
2.由區縣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市房地局出讓處和區縣局土地出讓管理部門出具發證函,到區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辦理土地登記;
3.登記部門向市房地局權屬處報送登記檔案材料,經市房地局主管局長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登記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由區縣房地局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程序
由區縣房地局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土地,按本通知權限分工,其土地使用證應由區縣房地局辦理的:
1.由區縣房地局房地權屬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由局主管領導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3.向申請人核發國有土使用證;
4.區縣房地局按季度將房地權屬登記發證清冊,報送市房地局權屬處備案。
按本通知分工權限,其土地使用證應由市房地局直接辦理的,市房地局出讓處出具發證函,參照二、(一)款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三)出讓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地權屬登記程序
1.出讓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屋權屬登記,按本通知的權限分工辦理。凡屬銷售的商品房,登記部門按《關于我市銷售商品房有關測繪口徑的通知》和有關規定及申請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公用面積分攤意見確定權屬;
2.市房地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登記部門向市局權屬處報送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函;區縣房地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登記部門向本局土地出讓管理部門報送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函;
3.簽定土地出讓合同的部門將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報送登記部門;
4.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出讓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部分竣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先征得土地出讓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房地權屬登記。
(四)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市房地局核發。
1.市房地局與用地者簽訂《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
2.由市房地局地政處向權屬處出具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發證函;
3.市房地局權屬處審核后出具發證通知,轉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具體辦理;
4.由權屬處向地政處報送實測土地面積,以進一步修訂用地合同;
5.由登記部門向權屬處報送登記檔案材料;
6.經市局主管局長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7.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由區縣局簽訂《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的,由市房地局地政處審核后,出具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發證函,按上述程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初始土地登記有關工作程序另行規定
(六)原有實行劃撥的國有土地權屬登記的有關程序
1.市房地局分工負責的土地登記,由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具體辦理;
2.將申請辦理登記的檔案材料向市房地局權屬處轉送;
3.經市房地局主管局長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4.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5.本通知規定由區縣房地局辦理登記的,由區縣房地局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登記,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向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1.抵押當事人提交土地出讓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讓地價款交納情況證明;
2.抵押當事人提交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城鎮房地產抵押意見書;
3.由登記部門按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房地權屬管理工作實行分管區縣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1.只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設定抵押的:
(1)抵押當事人向土地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2)土地權屬管理部門按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向抵押權人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明;
(3)土地權屬管理部門同時書面通知房屋權屬管理部門。
2.以房地產設定抵押的:
(1)抵押當事人首先向房屋權屬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
(2)再到土地權屬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3)土地權屬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核準予抵押登記的,應將有關抵押情況記入檔案并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注記,同時通知房屋權屬管理部門;
(4)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并向抵押權人發放房屋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
三、房地權屬證書有效性的規定
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憑證,經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方為有效證件。使用印章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房屋權屬證書
1.房屋所有權證,由建設部統一監制。發證機關統一蓋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一律采取證上套印的方式,供區縣房地局使用。證上填發單位應加蓋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印章。
2.對于房改售房的證書上加印“成本價出售住宅”、“標準價出售住宅”的小印章,以示區別。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證上的發證機關蓋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印章(或區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專用章)。填發機關應加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印章。
2.發證機關必須蓋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是:由市房地局負責登記發證的外產、中外合資(合作)產、軍產、保密產和市房地局出讓的國有土地以及沒有專用章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五個城區進行土地登記頒發的證書。填發機關蓋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
3.發證機關蓋區縣人民政府印章或區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專用章的是:遠郊區縣房地局出讓的國有土地(10畝以下)和由各郊區縣負責登記發證的國有土地。
4.為了區分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的不同,應在證書的內封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正下方分別加蓋《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交納使用費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劃撥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臨時土地使用證專用章》。
四、房地權屬管理的幾點要求
(一)各區縣房地局,應于1998年底前成立房地權屬管理科,統一管理房地權屬工作。
(二)房地權屬登記手續只能由房地權屬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其他部門不得辦理。
(三)市房地局直接辦理房地權屬登記的,由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向房地所在區縣的房地局移送房地權屬登記發證清冊。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辦理登記的,登記清冊應于1998年底前移送完畢,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辦理登記的,其清冊應按季度移送(軍產、保密產房地權屬登記發證清冊內容另定)。原各區縣房地局已辦理的中外合資(作)產、軍產、保密產等房地權屬登記檔案,應同時移交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
十一放假通知范文4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F將《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五條 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p>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
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本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一放假通知范文5
為規范房地產交易環節的收費行為,促進房地產流通,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和省物價局《關于核定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房〔1998〕518號)規定,現就我市收取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是指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和房屋產權登記機構為房屋權利人提供交易場所、對不同交易類別從收件、初審、查檔、外業查勘、測繪、復審、批準、結案、登記發證等工作和交易全過程所發生費用的合理補償。
二、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由市(縣)房地產市場或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負責一次性收取。南京市區凡涉及房地產交易行為和產權登記的,由市房地產市場統一收取,然后再由內部劃撥轉帳;凡不涉及房地產交易行為,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由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收取。
三、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包括交易服務費、產權登記服務費(含產權證工本費)、產權圖測繪費。今后房地產交易從簽訂合同到領取房屋產權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房屋交易雙方收取交易綜合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四、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收費標準:
1.凡是發生房地產交易行為的,按成交價9‰收取,其中交易服務費為6‰,由交易雙方各負擔一半;產權登記發證、產權圖測繪費為3‰,由買方負擔。
涉及房地產贈與的,由受贈人按評估價(評估不得另行收費)的5‰負擔(其中交易服務費3‰,產權登記發證、測繪費2‰)。
2.房屋產權人因姓名、名稱發生變更(權屬或房屋現狀不變)而辦理變更登記的,按個人每件30元、單位每件50元收取。
3.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仍按寧價房字〔1995〕285號文件規定即每戶100元收取。
4.換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收費(含驗證)暫按寧價房字〔1998〕386號文件規定執行,即私房每件30元、單位房每件50元收取。
5.不發生交易行為的單位,個人自建房屋收費標準另文規定。
五、辦理房地產抵押他項權登記收費按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房〔1999〕12號通知規定并入房地產抵押管理費中,具體收費標準另文下達。
六、五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凡設立房地產交易機構的可收取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發生交易行為的按不高于成交價的8‰收取,具體收費標準和交易服務費、產權登記發證、產權圖測繪費的分配,由各縣物價局根據本通知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十一放假通知范文6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擴大,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都產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產交易市場剛剛形成,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還很不健全,使房產價格上漲過猛,房地產交易中部分屬于國家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單位和個人,給國家造成了損失。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解決城鎮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決定暫時實行在房地產交易中國家收取部分國有土地收益的措施?,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未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由當事人協議出售、出租的城鎮國有土地上的各類房屋(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應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合理調節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使房地產交易價格保持合理水平,并為向土地有償出讓、轉讓過渡創造條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筑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準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實行收取國有土地收益金辦法后,凡過去地方在房地產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環境差率、超標費、罰款等措施同時廢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況與其他交易資料一同放入產權產籍檔案,以便與今后按照國家及各地制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再行交易時相銜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為財政收入上繳當地財政,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六、在房地產交易中,為了有效地解決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克服偷漏國家稅費現象,對房地產買賣要實行先評估價格后交易,并對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計取稅費。各級物價部門、房地產部門要共同做好價格評估,推行掛牌交易,對成交價格實施登記審驗、進行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物價部門所需業務費用,可從現行房地產交易管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做為補充,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