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申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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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申請

探親假申請范文1

(一)職工補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病假、產假按病假證明休假。

(二)職工請探親假、婚假、哺乳假、喪假須科室簽署意見,報人事科審批備案;事假按申請條件及程序進行。

(三)除產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其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確屬積勞成疾的長病假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晉升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鑒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二)事假的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 =(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

(二)三 ~ 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臺,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于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后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喪假

(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據杭衛發[2019]526號文件關于印發《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為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時間滿周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

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親假

(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親假申請范文2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請假_____________。請假(時間)從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請假期間有效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懇請批準,謝謝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領導(負責人)意見:

不能按時到會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按時到場開會,特此,請_______________假,望批準!

此致

敬禮!

部長意見: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部 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大會議請假條

__________________ 人大主席團:

我叫_____________,由于家中有急事需處理,無法按時參加_______月______日的會議議程,需請假______天,請予批準!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病請假條范文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您好!由于我生病,無法堅持繼續上班,需要請假______天,請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請假條

______老師:

我因患________________,今天去醫院就診,不能到學校上課,請準假_______天。

此致

敬禮

您的學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假/陪護假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本人因妻子分娩在即,需要看護,特此請假回家陪產___________天(含公司規定之陪產假_______天和事假_______天),時間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__天。

請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親假請假條范文

請假條

尊敬的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于探親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休探親假___________天。請給予批準為盼!

特此

申請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住院請假條

尊敬的____________:

我身體不舒服,經醫生檢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醫生要求我住院治療,特向您請假_________天,請批準。

此致

敬禮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工作人員請假條

請假條

填寫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1、請假類別: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公假  工傷  產假  護理假  其他

2、請假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請假時間: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________時

審核意見(部門主管)

注:①病假須出具醫院證明。②本表交由人事處存檔。

黨課學習請假條

請假條

學校黨支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不能參加_____月_____日的黨課和相關活動,請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員工回家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由于老家路途遙遠,___________節假期,我想請假_______天(時間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_________節歸來后一定以更加飽滿的熱情迎接新的挑戰,以更加高漲的情緒投入到工作當中,并且處理好請假期間的工作,懇請領導給予批準!

非常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學生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_______老師:

我是_____________班學生,我叫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情需請假,我家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出行方式:家長接送

自己打車

騎自行車

步行

離校時間:_____________,返校時間:_____________。

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年級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

請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老師調休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_______,需請假___天,從___月___日___時到___月___日___時,課程及值班已調給________老師,望領導批準!

請假人:__________

辦公室簽字:______________

值班領導簽字:____________

教務處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事假請假條:

只要把請假事由、請假時間、請假人等必要事項寫上,不用太復雜。

領導會在你的請假條上簽字。一般單位有規定:多長時間由誰來準假?還有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要協商好。

1.標題。

2.稱渭。

3.請假原因。

4.請假起止時間。

5.祝頌語。

探親假申請范文3

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養父母或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條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他們在學習、見習、實習期滿后,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其中在上半年期滿的,當年即可開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滿的,從下年元月一日開始享受。

第三條 《探親規定》所稱“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條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路途遠近和交通情況規定。

第四條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盡量準其回家探親。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規定》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五條 職工與配偶在一年之內,或未婚職工與父母在一年之內,或已婚職工與父母在四年之內,因種種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團聚時間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均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請病、事假的可按照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第六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生育,在產假期滿后,與配偶團聚滿三十天,或與父母團聚滿二十天的,則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但其往返路費可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七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條 由外地、外單位調入的職工,在調入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或不滿四年),如連同原調出單位的工作時間已滿一年(或滿四年),而在調出單位未享受過規定的探親待遇的,經取得調出單位證明后,可以在調入單位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

第九條 犯錯誤受了處分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開除公職的,仍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二章 探親假期

第十條 具備控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第十一條 職工探親的路程假期,由各單位根據路途遠近及交通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各種探親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其使用,但探親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路程假也只給一次。

第三章 探親假期工資和路費

第十三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發給本人標準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副食補貼、糧(煤)貼、取暖補貼均照發。

利用輪休假期、停工期探親的職工,其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的工資,也按照上述辦法發給。

第十四條 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省財政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但可經常結合倒班調休等辦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并已達到探親天數的職工,不再享受探親假期。但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未婚職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婦)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去結婚,但其往返路費仍按探父母所需的路費報銷,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條 已婚職工在探望配偶的當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應一次給假,假期按規定合并計算。如交通路線系同一方向的其往返路費,探望配偶的全部報銷;探望父母的,可報銷遠于探配偶路程的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探親條件病休在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同樣可享受探親待遇,并按規定報銷往返路費。但其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照原來的病假工資發給。

第二十條 職工探親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發生病、傷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需取得公社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后,其超假期間的待遇,可按病、傷假待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的《探親規定》延長了假期,擴大了范圍,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人員編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等制度。職工調動工作時,要注明是否已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縣、市轄區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問題,在其經濟力量可能的前提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探親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鐵路、航運系統職工的探親問題,分別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探親假申請范文4

1、請病假審批手續:

教職工請病假,病假兩個月以內的,須有所在地中心醫院以上證明;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有市(縣)及以上醫院或指定就醫醫院轉給上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本人寫出請病假書面報告,附上醫院證明(醫院出具的證明只作為病假的建議),三個月以內直屬學校由學校審批,其他學校由學校簽署意見后報鄉鎮(街道)中小學校審批,三個月以上報教體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請病假的教職工須準假后(急病例外)才能離校,否則無特殊情況作曠工處理。

2、婚、喪假

教職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進行。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職工婚假由本人申請報告,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報學校審批。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請喪假,喪假天數按政策規定為3天(除路程假外)。

紹興市縣內的不給路程假。教職工婚、喪假由所在單位領導審批。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3、產假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正常分娩,給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內;(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的,增加產假十五天;(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按正常產假處理。以上產假期限間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晚婚晚育(女24周歲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執行。

不按計劃生育要求的女教職工正產五十六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七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的流產的女教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15天的小產假休息時間。無節育措施造成流產的,假期工資待遇按病假處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間的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女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醫保定點醫院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不影響調整工資。如若保胎時間超過半年的,晉級時間需比正常情況推遲一年。

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也可以計入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5、哺乳期

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教職工,學校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教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6、哺乳假

根據學校的工作性質,學校不實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師實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許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請事假3天及以下必須經學校(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批準后才能離校。請事假4天以上,須本人申請,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簽署意見,報教體局人事科批準后方可離校。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作曠工處理。

8、符合探親假條件的往返路費報銷

(1)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長期工)與配偶不在一起(戶籍為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但教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

(2)按有關規定,教職工探親假應在寒暑假進行。

(3)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4)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待遇一次。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待遇一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線的車船費(一般普通客車、火車硬席、輪船四等倉、市內公交票額)回所在學校報銷。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船并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學?,F行規定的標準內,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費。在往返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普通房間床位住宿費憑據報銷。

(6)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線往返普通車船費額,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額可以給予報銷。

(7)教職工探親假審批手續。要求探親并符合報銷條件的教職工,需寫申請探親報告(寫明探親對象、地點、起訖時間)、單位領導審查簽署意見。探親期滿應及時回單位工作,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8)教職工探親假報銷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9、婚喪假、病假、產假、護理假、妊娠假、探親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職工病、事假、曠工等均由學校領導負責及時做好登記工作,年終必須將病、事假超過三個月和存在曠工的登記表交教體局人事科歸檔。

二、教職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個月以內,固定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工資或崗位津貼15元,下同]全額發給,每請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獎(含工資中月考核獎和校本考核獎部分,下同)、一天誤餐補貼,病假連續15天以上的,當月不發月考核獎;每月扣除的誤餐補貼以一半為上限,一個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計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資項目全額發給(下同)。

(2)教職工連續請病假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固定工資的9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照發,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3)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七個月起還應扣發浮動工資30元,并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固定工資的7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同樣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固定工資的8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70%比例發給。

(4)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教職工工傷需在工傷發生一個月報教體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6)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的教職工,病假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教齡,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計算正常晉升工資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職工已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并且已執行病假工資待遇,要求復工的手續是:本人寫出書面復工報告,附縣級及以上醫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復工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提出意見,報市教體局批準后方可恢復工作,教體局批準后要試用半個月,如在試用期限內舊病復發,病假與前連續計算,除在復工使用之月可以發在崗工資待遇外,下月起又繼續按照六個月滿假期限間工資待遇執行。

(9)有的教職工連續病假雖然未滿六個月,但是為了領取有關補貼,在患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院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工作不滿半個月,又請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2、產假假期工資待遇

正常產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全額發給。對計劃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法。

3、事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資的5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的50%、兩天的月考核獎、一天的誤餐補貼;

(2)當年事假超過30天,從第31天起,按日計算,停發固定工資、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月考核獎和誤餐補貼。

(3)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除。

4、無故曠工的經濟處理

探親假申請范文5

一、《探親規定》第二條所稱的父母,應是職工的生身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原則上是指職工在十六周歲以前的大部分撫養時間)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職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三、季節工、臨時工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但各企事業單位仍繼續使用的長期臨時工(指一九七二年臨時工改制后辦理了緩辭手續的),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國營農、林、牧、漁場等單位的固定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五、原符合探親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帶工資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電視大學學習或進修、代培期間,仍符合《探親規定》的條件的,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學校放假期間進行探親;原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于學習、進修等失去探親條件的,其學習、進修期間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原不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于學習、進修而符合探親條件的,在學習、進修滿一年后,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六、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因病、傷回家休養等其他原因,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已婚的超過三十天、未婚的超過二十天的,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期,單位可按《探親規定》發給探親期間的工資(停發病、傷工資)和報銷一次住返路費。

七、符合探親條件的哺乳期離職休假的女職工,可利用休假期探親,因此,不另給探親假,單位可按《探親規定》發給探親期間的工資(停發離職休假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八、《探親規定》中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九、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十、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單位可按《探親規定》發給探親期間的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十一、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十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問題的通知》辦理,即(一)軍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內標準工資照發,探親路費自理。(二)軍官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探親待遇。(三)在同一年內,如職工一方已享受探親待遇,而軍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進行探親時,職工一方原領的路費,原則上應退回。

十四、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壞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致使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十五、職工在探親期間,因患急病不能及時返回工作、生產崗位的,有當地衛生部門出具的當地急診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后,其超假的時間,可按病假處理;到農村探親的,要有公社衛生院的診斷證明,到城鎮探親的,要有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十六、探親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要防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十七、各單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十八、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探親假申請范文6

病假管理辦法總 則

為加強公司員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治療而給予的一定醫療期 第三條、病假請假程序

1、員工因病需要治療并請假的,須到正規的醫院就診。(正規醫院是指市、縣級以上(含)正規醫院。)

2、員工須憑醫生診斷并出具的《病情證明單》、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需要申請病假的,一般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

3、申請病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附醫院《病情證明單》、病歷卡為請假憑證,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4、病假請假在2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準后生效,超過2天的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內員工應給予部門主管及行政部保證能聯系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員工因病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2、員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員工每月享有兩天的有薪病假(新進人員第一個月及離職人員的離職當月除外),休病假超過兩天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3、對于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在病假休息開始的當天托人或電話向主管報知,并做好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出具醫療卡、醫藥單、病例本、繳費單等資料,公司需要核實病假情況時,員工應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請假為無效,休息時間一律以曠工處理;

5、到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需有主治醫生的簽名及醫院的蓋章方可有效;《病情證明單》上須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

6、公司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復查或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進行鑒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為無效請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7、病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8、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行為開具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公司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

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月薪資70%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計發標準

所謂計發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規定: 連續工作時間2年

60% 2年連續工作時間4年

70% 4年連續工作時間6年

80% 6年連續工作時間8年

90% 8年連續工作時間

100%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事假管理辦法總則 關于事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2條的規定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支付,此問題由雙方協商或者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有公事、私事、探親假、婚喪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7至14天。

第三條 請假流程

1、職工在事前應寫請假申請; 2、按事假審批權限各級部門進行審批;

3、職工按照審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請請假時間3天的,須提前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須電話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如果續假,須在假期到期日前1個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并在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假后及時消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職工假期期滿后應及時向審批部門銷假。若需續假應在假期未滿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承認其假期。若未續假而超期,按曠職、曠工處理

6、曠工;按下列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未準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

3)不服從調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毆至傷不上班者。

5)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者。

以上應按曠工處理,罰款100元/天;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 事假職工工資扣除標準

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 = 全年公歷天數365天 - 全年法定雙休日天數104天 -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 = 月工資標準 / 20.92

三、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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