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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范文1
(一)信托投資公司會計主體的界定
所謂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涉及的或為之服務的一個特定單位。會計主體的界定就是要界定會計核算和報告的空間范圍,這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從會計的本質和目標看,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這在本質上就決定了會計是屬于服務性活動——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關經濟信息,其主體的確定應從其服務的對象——信息使用者出發。按照《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有義務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告信托業績,即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信托公司對信托業務依法建帳管理與核算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滿足信托關系人的信息需求。信托業務涉及的關系人極為復雜,其面對的客戶(即委托人)可以是居民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可以是單個的客戶,也可以是一個客戶群體等。信托業務采取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的以一個信托品種作為一項信托業務,如聚合資信托品種,有的以一個信托契約的設立與生效成立一項信托業務,如企業托管、個人遺產信托等等。為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體現不同的客戶對應不同的信托財產,信托業務的會計主體就必須對每一項信托業務加以界下,以此確認收入、歸集各自負擔的成本費用,出具信托業績報告、可見,信托業務的會計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每項業務都是一個“特定的會計主體”。
(二)信托投資公司會計要素的設立、確認與計量
會計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是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的基石,更是會計準則建設的核心。我國目前的會計要素體系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6個會計要素組成《企業會計準則》對每個會計要素都給予了明確的定義。信托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同樣要執行我國這種會計要素體系。但是,基于其經營的信托業務活動的獨立性與特征,其會計核算涉及的會計要素有著自身的個性。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和監督對象的具體內容,就其資金運動狀態即表現為各種信托資產,而這種信托資產就其產權關系又表現為委托人交付的財產,包括初始委托形成的財產以及經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后增值的財產。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過程中,信托業務涉及的債務很少,除往來結算性債務(如應交稅金、應付款項)外,幾乎沒有負債發生,不存在向債權人借人的負債,只涉及相關的收入與支出,而信托業務會計信息需求者(如委托人或受益人)關心的或要求揭示的就是其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與處分情況以及相關的收支情況。因此,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應設立“資產”、“信托”、“收入”,“費用”等四個會計要素,而無需象其他會計主體那樣再設立“負債”、“利潤”、“所有者權益”等會計要素。其中,“資產”、“收入”和“費用”要素與其他會計主體基本類似,而“信托”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或“凈資產”,但其經濟意義則有所不同。
1、資產。是指信托資產。即信托業務特定會計主體的資產,應是指信托公司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把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本質特征主要是一種能夠給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從信托關系的制度看,信托財產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歸屬于受益人,不為受托人所有;從信托的實質看,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財產支配權,不為受托人所有;從信托的實質看,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財產支配權,并不能對其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擁有或控制,而且接受信托財產也無需支付同等代價,又不屬于贈予性財產??梢?,信托財產不是信托公司自有資產的范疇,只能視為信托公司法律主體之外的“特定會計主體”資產,即信托資產。其內容包括貨幣資金、財產物資、權力及其他信托資產。
2、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依照信托契約文件規定交付的各種財產物資,反映的是信托財產的來源,類似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如資金信托、房產信托等。在數量上表現為“特定會計主體”的信托資產扣減其抵減項目后的凈額。其內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劃入的信托財產原值及其管理運用形成的“信托增量”,“信托增量”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利潤”,在數是上等于信托業務收支累計凈額。當信托財產交付時,應依據有關信托文件與相關手續,對形成的信托資產及其來源進行確認、計量,如以資金信托為例,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信托賬戶)”,貸記“資金信托—××品種”,這時確認的信托資金來源即資金信托相當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投入資本;在會計期間內,伴隨信托資產運作產生的收入與支出,仿照其他會計主體“利潤”的形式以其收支凈額作為“信托增量”在“信托”范疇內列示,這是因為這收支凈額是“特定會計主體”信托財產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其收入“信托”要素比較適宜。
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范文2
「摘要隨著信托業“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信托產品相繼問世,建立健全信托業務會計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除《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四章“信托業務”以外,財政部還沒有出臺系統的核算制度。本文從信托業務會計概念、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四個方面進行了探索性的研究,為科學制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信托業務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
一、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應是起源于英國的用益權(Use)制度。Use制度的運用須以財產所有者對受托人信任為前提,故以其為代表的財產處分方式,被稱為信托(Trust)。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各國對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盡相同,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信托行為的產生和信托制度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的所有者必須對某人或某組織充分信任,并將自己的財產委托其管理、經營;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必須達成某種形式的信托合同,約定對某項事宜進行委托。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設立信托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信托的本質是對財產的管理,最終目的是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可見信托財產是貫穿于信托全過程的核心主線。信托業務會計是反映并監督信托業務是否按照信托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專業性工作。
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F階段從事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由于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一開始就定位于以銀行業務為主的混業經營體制,這一體制的特征集中表現為:一是信托業務銀行化,信托投資公司按銀行方式組織和經營資金,人民銀行也按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業,從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資公司本應具有的資產管理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兼營業務混業化,信托投資公司既可以經營銀行、證券、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又可以從事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等非金融業務,使其喪失了明確的發展方向。由于定位不當,信托行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雖曾在改革開放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暴露的問題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對信托行業進行五次清理整頓,最終才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于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因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目前既主要從事信托業務也從事非信托業務的事實,因此需明確信托業務會計不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另外信托業務會計也不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的會計。因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信托業務的組織機構。除信托投資公司以外,按照信托業務性質還應包括從事受托理財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公司等。我們認為會計是參與經濟組織信息管理的一個特殊系統,因此本文將信托業務會計定義為信托業的組織機構從事信托業務,對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財產的信息管理與監督系統。
二、信托業務會計目標探索
信托,按其詞義,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托”是“信”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機結合而構成的行為整體。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目標的確定應傾向于受托責任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拓展。首先,受托方應承擔如實地向委托方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與結果的義務,以便解除受托責任;其次,受托方還應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與結果的信息,還需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業標準執業的、值得信賴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進行財產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國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國引進信托制度卻屢屢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認為這與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有關,我國本身不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表現在企業理財中即“人治”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國家、企業制定了許多制度、規章,但企業在理財中不按制度辦事現象司空見慣。這與英美等國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點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國發展信托事業必須加強監管,信托業務會計除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外,還應向監管部門報送有利于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忠實、努力地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信息。
信托業務會計的目標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實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賴的信息;三是提供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約執行信托業務的信息。
三、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探索
由于信托業務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使信托業務會計具有特殊性。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應在會計的基本假設之上,進行內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業務主體假設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它解決的是會計核算的空間范圍有多大。在該前提條件下,會計只為本會計主體服務,以本會計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本主體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界定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需明確以下問題:
1.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不是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信托法》要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開管理、分別核算。由此產生這樣的疑問,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否仍界定為信托業務組織機構?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是否意味著必然產生新的會計主體?一個單位內部是可以存在多個會計主體的,這取決于公司是否設立內部核算單位,但不管設立多少內部核算單位,資產負債表日不同內部核算單位的報表都應匯總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選擇權,可選擇建立還是不建立內部核算單位。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是兩種實質完全不同的業務,非信托業務屬于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屬于代人理財業務,兩者是不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匯總反映的。1993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納入信托投資公司同一核算系統是基于信托發展的前期,信托業務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主營業務,其實也是由于對信托的模糊認識?!缎磐蟹ā访鞔_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可見以信托業組織機構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顯然不能明確信托業務會計核算的范圍,還會導致更多認識上的偏差,比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合并會計報表,是否匯總報送等。因此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能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
2.信托業務會計必須有新的會計主體。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誰?能否界定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就類似于記賬機構,顯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質;另外《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獨立于受益人,可見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妥當。能否把信托業務界定為會計主體呢?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回答信托業務會計只為信托業務服務、信托業務會計以信托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信托業務,但顯然以業務為主體不符合會計主體的涵義,在這里會計主體被定義為特定單位或組織。本文認為會計主體的界定需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其本質,會計主體就是在于確定會計核算的范圍,信托業務應該可以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另外基金論的出現為以業務作為會計主體提供了佐證,基金論是以經營活動單位為基礎,考察其經濟活動,解釋權益性質并指導有關經濟業務處理的一種權益理論,它摒棄了業論中的以業主為中心的人格化關系和實體論中將企業虛擬為一個經濟實體和法人的觀點,而是以一個經營活動的單位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提出基金就是基金會計的核算主體?;鸨旧砭褪切磐械囊环N,可見以信托業務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合理的。
3.在解決了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信托業務的前提下,還應明確究竟是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還是將全部信托業務納入同一核算系統。要明確這一問題就要看信托業務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誰。每一信托業務面對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戶,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信息時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義務,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而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情況應該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所有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提供旨在他們了解信托財產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更合理。因為對不同委托人而言,無論該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是簡單還是復雜,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必須單獨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并向具體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息可匯總,容易做到且不影響報表報送目的的實現。
(二)信托存續經營假設
會計的持續經營假設是指企業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企業也不會重組、消失、撤消或破產。如果以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首先須明確信托業務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還是指信托存續的期限。其次應明確企業的存續是否是信托存續的必要條件。根據《信托法》的有關規定,信托期限是設立書面文件可以選擇的記載事項,也就是某些信托業務可能沒有明確的信托期限,故信托業務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為依據,而應當是信托存續的期限。另外《信托法》還規定,信托存續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梢娦磐杏邢鄬Φ莫毩⑿?,信托的存續不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或者委托人的變化而變化,只取決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也就是說信托業務會計仍然需要持續經營假設,只不過表述的內容需適合信托特點,即信托存續假設是指信托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在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上,信托財產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資、承擔債務,也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確立為信托資產計價和信托損益確定提供了基礎。當然信托存續并不意味著信托業務永遠存在下去,當有證據表明不能繼續,即信托終止,需放棄信托存續經營假設進入信托清算。
(三)契約分期假設
會計分期是指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由于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續期分期進行會計核算,以便及時給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會計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時了解信托業務經營、運作、風險情況。會計期間的劃分是人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信托當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因此這種行為又具體表現為契約行為;另外擁有財產的人之所以要設立信托,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具有管理能力的人進行管理,是因為自己不具備管理的能力或者雖然具備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種條件的制約而無法親自管理??梢姀奈腥嗽O立信托的初衷來看,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從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償服務,只要受托人不違反信托契約,忠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信托財產的損失就由受益人承擔。這種復雜的信托關系必須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參與信托資產的管理,一般不能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卻承擔著信托風險,作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約中具體規定受托人什么時期報送會計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對風險的反應程度不同及會計信息對其判斷信托風險、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會計間隔報送會計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實時信息,這就得看雙方的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契約分期假設可作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至于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會計信息可由監管部門統一規定,信托業可按規定匯總、報送,不影響契約分期假設的成立。
(四)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貨幣計量假設是指會計核算應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信托業務會計同樣需借助貨幣進行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核算,并為使信托業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貨幣計量假設也應假定幣值不變。但是信托業務會計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從事信托業務是按照約定收取報酬的,卻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也就是通常賦予了信托業投資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托人僅對信托管理中沒有遵循行為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可見受托人的行為標準對于受托人正確地履行管理信托的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信托法》的規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非?;\統,很難量化,因此本文認為受托人為解除受托責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監管部門判斷其財產管理行為是否遵循行為標準的信息,而這樣的信息只憑貨幣信息是難以合理判斷的。因此基于信托業務的這一特性,信托業務會計不僅需提供規范的貨幣計量信息,還需提供規范的非貨幣計量信息,因此信托業務會計必須建立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四、信托業務會計要素探索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對信托業務的核算設置了兩大類會計科目:信托資產來源類與信托資產運用類。會計科目是會計要素的具體化,由上述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兩類會計要素即信托資產來源與信托資產運用。在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三類會計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
我國《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梢娦磐欣鏆w于受益人,那么根據“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的信托法理念,信托關系一經確立受益人就不應享有信托財產所有權。雖然《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中有“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說明是誰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只隱含說明信托是一種不完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或受托人名義上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既然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與負債核算,又不能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資產運用和信托資產來源作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這一迂回戰術的使用使得信托業務會計與其他會計在會計要素的確認上相距太遠,有悖于會計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其實信托資產運用在實質上就是信托資產,信托資產來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權益,只不過這種權益既不同于債權人權益即負債,又不同于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債權人,也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本文認為采用信托受益人權益更符合《信托法》確定的信托是一種財產不完全轉移的管理制度的規定。
明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還需討論的一個問題是:信托業務會計是否存在信托負債會計要素,2002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出現“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定,但制度并不是說信托業務在運作過程中不能有負債,而是說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業務的負債。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6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從事的五項禁止行為,其中前三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不得舉借外債??梢娭贫认拗菩磐型顿Y公司從事信托業務過程中負債業務的發生,但不是說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時沒有可能產生負債。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所設計的“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實為信托業務產生的負債類科目。
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為信托資產、信托負債、信托受益人權益、信托收入、信托費用和信托損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資產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資源;信托負債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信托受益人權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對信托資產所享有的經濟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業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信托費用是指信托業務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某項信托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信托損益是指信托業務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在數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與信托費用的差額。
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范文3
關鍵詞:政府審計;績效審計;投資公司;審計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2)06-0096-02
國有投資公司經過二十多年的運營,從機構數量和資金規模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在彌補市場缺陷、引導民間投資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經營模式為以資本運作的方式進行股權項目投資,這種行業特性也決定了投資公司較為適合開展績效審計。筆者通過理論探討與具體審計實踐相結合,就新時期投資公司績效審計的方法與創新提出管見。
1. 以財務收支真實性審計為基礎,注重發現企業內部管理及內控制度制定、執行方面存在的漏洞。審計中首先要索要公司內控制度匯編,全面了解公司內控制度內容,了解業務實際經辦流程與管理情況、查閱各項檔案管理情況和會計賬簿等測試內控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其次,鑒于目前審計對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因此開展投資公司績效審計仍要以財務收支真實性審計為基礎,審計人員應確立規范性和效益性雙重思維,從核查企業財務入手,對發現的問題應多角度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找到并揭示企業在內控制度上的缺失及內部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并積極與企業財務管理人員交流溝通,切實起到促進企業查找管理漏洞、改善加強管理的作用。如在對某投資集團審計時發現其設在外地的子公司自行決定收購經營項目和免收部分應收賬款作壞賬處理,集團總部均是事后才知曉。同時集團對各子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卻沒有統一的資金占用費標準,基本均為無息占用,影響各子公司經營成果的準確核算;各子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認定、折舊年限執行標準也不統一。審計人員發現這些問題后深入找尋制度根源,從而發現集團對所屬子公司缺乏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各項監督約束機制和管理辦法,資金集中管理及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內控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問題。
2. 圍繞業務經營情況,注重發現不屬于違紀違規問題,但對企業經營有一定影響或者不合理的現象。審計人員要樹立服務意識,堅持把強化監督與為企業服務結合起來,在查錯糾弊的基礎上重點關注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影響企業經營的問題,以促進企業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由于這些問題并不違法違規,企業往往缺乏破除、改革的動力,需要外力推動。如:某投資公司下屬一家全資子公司審計日資產已近2億元,但該公司自成立起一直聘用稅務師事務所人員記賬,公司總部只委派總部財務部一名人員兼任出納,造成該公司會計核算簡單、粗糙、滯后,與企業經營管理脫節。
3. 注重搜集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非財務信息資料,檢查各項決策程序否完備、合規,并充分了解各項投資決策項目后續運行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來反思決策的科學合理性。作為以股權經營為主的投資公司,每項投資都伴隨著一個重大經營決策,而能夠獲取較好的投資回報必須以科學的投資決策為前提,因此全面、合理、科學的評估、分析和選擇投資項目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對審計人員來說,重大經營決策的審計評價是一個頗為艱難的課題。在對重大經營決策的科學性進行分析時,可從查閱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和投資項目檔案資料入手,了解公司各項重要決策,審查項目投資前期調研考察、可行性分析、專家論證等資料的完備性,并注重了解各項決策后續運行效果,通過各投資項目進展情況、運行效率、盈虧狀況,查看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有無形成風險或重大損失浪費及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從而對各項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是否完備,是否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進行評價。審計分析和評價看似有點“馬后炮”,但卻可以起到亡羊補牢、防范警示的作用,有助于被審計單位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程序,增強決策能力,提高決策水平。
4. 注重搜集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的行業平均標準和企業連續三個年度的財務數據,計算企業各項財務指標并進行橫向、縱向對比,從而對企業整體經營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審計時收集企業近三年會計報表,分別計算企業近三年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保值增值率等各項指標進行縱向對比,并搜集權威部門的平均指標進行參照對比。比如與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投資行業平均水平、優秀水平進行橫向對比。通過指標計算、對比,從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經營增長狀況四個方面對公司整體經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并對變動幅度較大的指標分析具體影響因素,從而揭示促進企業發展的真實動力及導致企業倒退的真正原因,找到公司運營存在的差距和取得的成績,分析公司發展潛力。
5. 注重區分項目行業類別,對比、計算投資項目實現經濟效益情況,兼顧考慮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投資項目效益性和風險性進行綜合分析。審計中,可根據投資公司主營業務為股權、債權投資的特點,搜集股權投資項目財務報表、持有期分紅情況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情況等,制作相應的股權、債權統計表對各項目投入資金與實現經濟效益情況進行橫向對比分析。對持有股權、債權項目:一是通過投資項目實際取得分紅和投資持有期限、投資金額加權計算年均收益率,并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進行對比;二是通過股權投資項目的未分配利潤情況和持股比例計算公司潛在應享有的損益,以查看所投資項目的實際盈虧情況。對退出股權項目,可按股權增值和歷年累計分紅計算項目總收益,并按照投資時間及投資金額加權計算年均總收益率,并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進行對比。在注重投資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兼顧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注意搜集項目拉動投資、促進就業和增收等社會效益指標數據,節能減排、持續性發展等有關生態效益方面的內容,避免以經濟效益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同時深入了解各項目的運營情況、存在的困難,結合投資項目未來的發展前景等,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效益性和風險性進行綜合評價。
6. 既揭示被審計單位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又注重對其取得的成績和好的經驗予以肯定,從而全面客觀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任何一個企業都有自身的優勢和不足,僅僅從某個方面和某個環節很難判斷其總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必須從整體性和系統性上思考,對問題的形成背景、企業付出的努力等因素綜合考慮,揭示問題與肯定成績相結合,避免僅談問題,給企業以真正、客觀、全面的評價。
7. 認真研究,提煉總結,注重審計建議的質量,提升審計服務水平和層次??冃徲嬍且源龠M效益的提高為目的。在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重大經營決策的科學性、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投資項目效益性和風險性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之后,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和實際情況,提出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建議是提升審計服務質量的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