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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律范文1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梢哉f,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曲小如,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國際貿易問題,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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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談臻,國際經貿中的環境壁壘及其法律對策,國際貿易問題,1996(10)。
國際投資法律范文2
一、股東查閱權的基礎
為了平衡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利用股東授予的經營權力來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經營者的追求目標偏離股東預期的目標,法律確立了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干預的權力,來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以實現股東投資利益,如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但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力)時,是以獲得充分信息為前提條件的。股東權能否實現,取決于股東知情權是否有效行使。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它分別由財務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所組成。這三者權利的雖然各異,但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都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在這一組權利體系中,股東的查閱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股東遠離于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決定,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的目的。所以,股東查閱權是知情權的核心,知情權能否有效行使,取決于股東查閱權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東查閱權的相關規定
股東查閱權制度源于美國公司法,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向董事會詢問,任何股東一旦提出要求,公司業務執行人必須毫不遲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務情況并且允許查閱帳薄與文書。
我國股東查閱權的法律淵源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證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二是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知情權的相關規定。由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知情權的價值取向不同,故在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與立法保護上也不盡相同。對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權的分散,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使投資者在對公司事務和經營狀況不滿時,就會采取 “用腳投票”的方式離開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東大都對公司事務表現為冷漠,缺乏直接干預公司事務的動力,但對與股價有關的信息內容則關注較多。為此,證券法中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資變化、經營、資產、所有權和人動等與市場股價有關聯的,足以引起股價變動的重大性事項作為標準;對應當披露的文件和具體內容,時間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查閱權,是通過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來保護的,即公司應主動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而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東中的一部分或某一個通常成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法律規定其轉讓的自由,但實際上股份的出讓,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比上市公司的股東更為關心公司的事務,因為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與股東利益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為此,我國公司法作了相應規定,如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等。第176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確立了股東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不過,相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強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僅需被動地按照法律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詢。
三、股東查閱權的限制
1、限制的法律依據
當股東行使查閱權時,假如有違正當原則,或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將構成權利的濫用,阻礙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因此,法律制度在設計時往往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有所限制。
從股東查閱權的表面看,股東查閱公司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在經營中,公司的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往往記載著一定的商業秘密及與經營有關的敏感信息。為此,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如美國公司法首先規定了對股東查閱權的審查制度,通常在主體上要求能夠行使查閱權的須是受益股東和記錄持有人;其次是通過法律明確列舉的形式,規定哪些材料和記錄屬于可查閱的;再次股東必須用合理的細節描述其查閱是出于善意和合理目的,并且所要查閱的材料與記錄與他的目的有直接的聯系。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未規定限制條件,亦未規定查閱權具體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今后應對此加以完善。這樣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惡意的股東濫用查閱權,也可使具有正當目的的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具有可操作性。
2、限制查閱權行使的具體形式
(1)主觀上限制
有的國家從主觀方面對查閱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一個股東可以查閱、檢查和復制公司的會計記錄,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懷有正當的意圖,并且闡述自己的意圖和他想要檢查的記錄時應有合理的詳細及他要檢查的記錄和他的意圖有直接地聯系?!钡聡队邢挢熑喂痉ā芬幎ǎ骸俺鲇谌缦驴紤],即該股東可能將該情況與查閱結果用于公司無關之目的,并因此而給公司或關聯造成并非無關緊要的損失,可以拒絕提供情況和不允許查閱……。從這些規定可看出,行使股東查閱權的主觀要求為”必須具備正當的目的“。
(2)客觀上限制
客觀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作為條件,符合條件才允許行使查閱權。如美國的《示范公司法》和紐約州商事公司法都規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時間不低于6個月的股東方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帳冊。
(3)具體操作形式上的限制
股東行使查閱權時,是否可以抄錄甚至復制?哪些可以抄錄,哪些可以復制,國外一般有具體的規定,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復制公司向股東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而公司可向股東收取用于復制的費用,以彌補勞動和材料費用上的開支,但收取的費用不可以超過對記錄的復制或再復制的估計成本。
四、完善我國股東查閱權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審理中的困惑
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規定尚不完善。如我國證券法對公司財務帳冊的查閱事項未作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110條雖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其第175條規定明確財務會計報告是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也就是說,會計帳薄并未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176條2款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是經營層為股東大會的召開而備置的,不是公司經營中所形成的原始憑證,僅憑該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難以得到經營層進行不當行為的信息。一旦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股東是否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和其他相關文件,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這類糾紛時有發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給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增加了難度。
2、股東查閱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權利。公司雖然實際由經營者控制,但根據委托-,經營者是根據股東的委托,作為人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在此意義上,公司有義務向股東披露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和提供相關的財務文件,特別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會計帳薄及相關記錄。
(2)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范圍。美國《示范公司法》是以列舉的形式予以明確的,如:股東名冊、財務會計賬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屬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經營委員會和股東大會的議事紀錄、公司經營中有關合約和交易記錄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條之規定為“會計賬簿和書類”。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查閱權的范圍太窄,不利于維護股東權利,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
國際投資法律范文3
自中新建交20年以來,中國已是新加坡第二大貿易伙伴。新加坡是中國第貿易伙伴,第七大外資來源國、第二大勞務市場。
(一)對華投資
目前,新加坡已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來源地之一,截至2009年6月底,新加坡對華直接投資項目12657個,實際投資金額39.3億美元。如中新合作的旗艦項目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15年來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發展業績,主要經濟指標年均增幅達到30%左右。另外,天津生態城、廣東“知識城”等一批新的合作項目都在穩步推進。
(二)對新投資
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和不斷推進,中國企業也積極來新設立企業,并廣泛參與對新合作,合作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擴展,方式也趨于多樣化。
目前中國已成為新加坡最大的外國上市企業來源地,截至2009年5月底,共有149家中資企業在新交所上市,占交易所上市公司總數的近20%。
新加坡也是中國重要的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和第二大海外勞務市場。截至2009年6月底,中國在新累計簽訂勞務合作合同額60.13億美元,完成營業額66.8億美元,分別占中國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總額和營業總額的9.5%和11.14%。中國在新勞務人員約8.57萬人。
二、中新外商投資法的比較
(一)立法模式
1.相同之處:(1)中新均沒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兩國外資立法由各種專項立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組成。調整外商投資關系的立法,新加坡主要有1959年《經濟擴展法令》、《先鋒工業法令》、1968年《擴大經濟獎勵法》等;在中國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2)存在既適用于內資企業,又適用于外資企業的單項立法。
2.不同之處:(1)立法完備程度不同。新加坡外資立法始于1959年,中國外資立法起于改革開放后,遠不如新加坡立法完備,如中國目前還未制定《外匯法》,不能與外資立法配套。(2)外資立法協調程度不同。新加坡較早推行企業自由與門戶開放政策,沒有專門外資立法,外資內資基本一視同仁,同臺競爭。而中國制定“三資企業法”、公司法,內外有別,結果我國外資立法出現三大問題:內容多有重復、無法適應現實發展要求、法律適用不明確。
(二)投資方式
1.相同點:(1)兩國均可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2)在兩國登記注冊的企業,都可具有東道國法人資格。
2.不同點:(1)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新加坡企業組織形式分為商行和公司兩類,商行又有獨資、合伙兩種,公司又分為私營有限公司、非私營公司、特免私營公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五種。(2)中國吸引外資另有合作開發自然資源、BOT等使用外資形式。
(三)企業制度
兩國公司設立一般要求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具備公司章程以及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等。不同之處在于:(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規定不同,新加坡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限額規定。(2)公司名稱、住所規定不同,如新加坡公司名稱登記保留期為2個月,經公司登記官同意,可延長2個月,而中國為6個月。此外新加坡公司設立時不要求提供其注冊營業所的證明書。(3)申請設立企業報備章程不同。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提交公司組織大綱(MemorandumofAssociation)和組織章程(ArticleofAssociation)。組織大綱相當于中國的公司章程,主要用以指導公司與外界關系,被稱為公司的外在,而組織章程實際是公司章程細則,主要規定公司與股東關系,被稱為公司內部。
(四)投資方向
投資方向、投資條件、投資審批是外資準入的管制的三大方面。中新在外商投資方向規制上,存在相同之處,同時亦有重要差別。
1.相同之處:(1)兩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或法規,明確指引外資投資方向,力圖使得外資投資方向與東道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2)中新對外資項目均有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等四類劃分。
2.不同之處:新加坡投資獎勵主要用于促進新興工業和服務業投資,并鼓勵現有公司通過機械化、自動化和引進新產品新服務來提高公司素質。目前新加坡限制外資的領域主要有:公用事業、新聞傳播業、武器制造業。通信、電力等逐步擴大開放,允許外資進入。外資經營金融保險業需預先取得營業準字。其他經濟領域基本放開。
(五)投資比例
各國對外資投資比例立法上有不同要求,其實質體現了東道國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的投資方向的控制。我國僅僅規定了外資比例的最低限額,而沒有規定外資比例的最高限額。而依據新加坡法律規定條件呈現寬松化趨勢,自1999年以后,銀行證券、人壽保險、通信等領域先后取消外資投資比例限制,目前僅在新聞傳播業領域存有外資比例限制,絕大部分領域允許外商進行100%控股投資。從持股比例來看,都可見兩國鼓勵外商投資的意圖。
(六)資本制度
現今世界存在兩大法系,與之相適應的則存在兩大資本制度。大陸法系采用法定資本制,亦即確定資本制,而英美法系則采用授權資本制。目前兩大法系的兩種資本制度存在著相互借鑒、相互融合的發展趨勢,隨之出現折中資本制。中國同受大陸法系影響,采用法定資本制。新加坡受英美法系影響,采取授權資本制。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22條、71條有關規定,公司設立時將資本總額記載于公司組織大綱,但并不要求股東全部認足未認購部分,公司成立后可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我國《公司法》亦規定注冊資本分期繳納制度,可見中國目前實行的已不再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已與新加坡授權資本制逐步融合。
(七)國有化制度
國有化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將其本國或外國的公民或法人擁有的企業全部或部分收歸國家所有的措施,其實質是變企業的私有制為國家公有制。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堅持“充分、及時、有效”補償三原則,而發展中國家則贊同聯合國文件中倡導的“適當合理”補償原則。中新法律均把不實行國有化作為大力吸引外資,保障外資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中新雙邊投資協定規定新加坡不對中國投資者的資本和其他財產采取行政的手段征用或征收,不會被國有化。對于確因法律所準許的征收、國有化外商資產的,新加坡將在非歧視的基礎上予以合理補償。中國對外資國有化堅持的立場是:一堅持原則,二采取積極務實的辦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傾向于積極利用外資,因而有關外資國有化政策較為溫和。
(八)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側重點不同。新加坡對外資優惠集中在外國投資者個人與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層面上。對外國投資者一方面避免雙重征稅,另一方面減免利息稅、銷貨稅、發展稅及進口附加稅,抵扣財產稅。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有免稅、減稅和抵減。免稅主要針對新興產業、現有企業擴大投資、高增值產品的開發投資、專利使用費、技術援助費及技術研發費,此外還有經營或投資亞洲貨幣的外資金融機構或個人的資本利得。減稅主要面向電子商務業、國際貿易企業、國際貿易企業、國際石油交易企業、航機租賃企業。抵減主要對制造中心(MHQ)和區域性營業總部(OHQ)及技術研究開發、購買新設備等。
2.其他優惠不同。新加坡對外資的其他優惠包括各種補助與補貼,既有財政性直接投入,又有非財政性間接扶助。前者如研發補助、專利補助及獎勵、企業營業總部獎勵優惠,后者如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與外商共同投資入股重大高新科技項目,共擔風險,共擔盈虧,但不參與管理,一俟企業盈利,即可選擇退出,以增強外商投資信心,目前這種參股引資、安資方式很有成效。
中國企業的優惠政策集中于產業優惠和項目優惠兩方面,目的在于優化產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此外我國實行部分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發點是為西部大開發戰略服務。
三、新加坡引資制度之借鑒
(一)立法為引資戰略服務
新加坡自脫離英國獨立起,就開始制定明確的經濟發展戰略,但新加坡國土面積狹小,資源匱乏,自身的經濟發展離不開外資的支持。其經濟發展戰略既有長期規劃,又有階段性目標,故而深刻影響其外資戰略,導致外資戰略亦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目標導向性、戰略服務性特征。自1959年起至今其經濟發展可劃分為5個時期:工業化初期(1959年-1967年)、經濟擴展期(1968年-1978年)、經濟重建期(1979年-1985年)、經濟重整期(1986年-1996年)、知識經濟導向期(1997年至今)。工業化初期主要目標是發展進口替代工業,解決失業問題,故鼓勵外資投向勞動密集型產業,為此制定《先鋒工業法令(豁免所得稅)》、《工業擴展法令(豁免所得稅)》,給予外資稅收、貸款優惠。經濟擴展期旨在發展出口導向型產業,以充分利用其優越的地理位置、港口優勢、勞動力成本低廉優勢,克服國內市場狹小劣勢,故兩次修改《經濟擴展法令(豁免所得稅)》,鼓勵外資投向外貿、海運航運等出口型產業。經濟重建期則側重于對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工業企業的優惠。經濟結構重整期傾向于國際經濟服務業,知識經濟轉型期則將其引資重點放在生命科學、信息產業等知識密集型得九大產業。最近新加坡的新宗旨是:“把新加坡發展成為具有全商務能力的全球化城市”,相關立法亦隨之調整。
(二)專設投資促進機構,統籌管理
新加坡經濟上對外資依存度很高,為提高吸引外資的成效,貿工部專門成立下屬法定機構——經濟發展局,代表政府專司對外招商。該局擁有統一集中的權利,代表政府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務,在招商中可就投資項目涉及的配套服務直接與外商商定,而不需要由其牽頭協商諸如稅務、土地、水務、電力等分散決策部門。統籌管理縮短項目審批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增加了對外資的吸引力。此外值得一提是,經濟發展局在國外設立了22個分支機構,作為其海外引資服務中心。
(三)重視投資環境改善
新加坡一直注重改善外商投資環境。首先著力改善基礎設施,如早在經濟發展初期就退出中央公積金制度,立法強制將相當部分財政收入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并一直堅持至今。其次,注重投資軟環境的改善。如新加坡立法建制完備、具體而嚴密,執法和司法嚴明、周密公正,政府行政高效,反貪機制獨立而又極具權威。最后,市場體制完備優良。新加坡知識產權管理、開發與保護堪稱一流。社會誠信,奉行法治。金融體制合理,資金自由,融資便利。重視培訓,勞動力素質較高。
(四)投資限制逐步取消,市場更加開放
新加坡開放程度居東盟國家之首,投資環境寬松。主要表現為準入范圍不斷擴大,限制領域不斷開放,特別資本市場管制逐步放開,外匯可自由流動,金融機構可在新設立分行和辦事處,并逐步在本地開辦業務。美國斯坦福大學就交通、港口、限制政策和信息傳播等方面進行研究,制定出國際Access指針?!癆ccess指針反映各地區國際開放程度,可成為跨國企業投資時的重要參考資料,用以評估投資風險。”2006年《國際Access指數》排名,新加坡在全球75個國家和地區中的Access指數位列第二。
(五)強化投資者利益保護,減少投資風險
新加坡明確規定外資可以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公正公平待遇,并在東盟自貿區、WTO等框架下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投資活動受到法律保護。此外,新加坡堅持外資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并保持統一性、透明性,持續改善其可預期性與可操作性。同時外資法執法也公開公正、廉潔高效。
(六)監督限制并舉,興利除弊
隨著產業升級與經濟結構調整,新加坡從招商引資逐步轉變到招商選資。對外來投資,由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精挑細選,僅會選擇那些最能適合構建知識經濟的輸入投資與技術。新加坡一方面對外資投向、外資比例、外企本地勞工就業方面有限制,另一方面對外資實行必要監管,以期減輕外資的負面效應。如為防止外資結構失衡,實行差異化引資策略,引導外資來源多樣化。注重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抑制外資對內資的擠出效應。監控外資并購、兼并,著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本國經濟安全。
國際投資法律范文4
在引言中,筆者提到中緬油氣管道建設及其預期令人擔憂,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雖然有部分國際法律規定但實際作用不盡如人意。截止2009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成,這些國際法律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為《中國與東盟框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政府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投資協議》(簡稱為《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等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簽訂的多邊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關于鼓勵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簡稱為《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是中緬之間最直接關于國際投資的雙邊協定。這些國際性法律文件旨在推進貿易自由化、投資便利化,改善貿易與投資合作的軟件環境,描繪出中國與東盟自貿區經濟合作的美好圖景,并為中緬兩國平穩順利地進行國際經濟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這些框架協議,大多數規定是籠統性的。建設中緬油氣管道這樣的跨國大型工程的風險不容忽視。中緬油氣管道項目的風險主要來自政治風險:一是戰亂風險。中國與大多數東盟國家的國內法并沒有對戰亂風險保護制度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但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此問題都做了規定?!吨袊途挼橥顿Y協定》承認對戰爭或內亂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但并沒有進一步可操作的具體賠償標準予以規定;二是財產征收風險?!吨袊途挼橥顿Y協定》對財產征收的情形予以嚴格限制;三是匯兌限制風險。在中緬投資協定中也明確規定“資本可以自由轉移”的原則;四是東道國違約風險。在《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第八節、第九節等規定了或協商,或訴訟,或仲裁(包括國內和國外),允許適用1965年《華盛頓公約》。緬甸政府1988年頒布的《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至今仍在使用,其遠遠滯后于緬甸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其主要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其沒有規定最長投資期限和延長投資期限的條件,對此,投資者需要在投資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同時,其未規定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管轄權。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比較關注和重視發展海洋運輸業的發展,對于國際陸地運輸(尤其管道運輸)不能不說不重視,但至少是重視不夠。隨著2013年7月中緬油氣管道的初步投入使用,中緬之間的國際經濟往來將更加密切,由此可知,中緬之間的經濟摩擦也將增多,然而,現有的相關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對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利益發揮的保護作用是遠遠不夠的。
二、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于中國、東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實施過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難與障礙。這就對我國的國際投資安全構成嚴重挑戰,更是對我國現有國際投資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考驗。就我國的國際投資保護角度來看,一是國際投資立法缺乏系統性?,F行投資立法體系比較雜亂,不完善,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利益難以保障;二是職能機關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審批程序繁雜,亟需政府部門轉變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雖然我國參加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但該公約的局限性很大,我國現今的對外直接投資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該公約的保護。從東盟國家的國際投資立法情況來看,東盟國家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外國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協調的規定,比如:對外商投資政治風險設定的條件以及風險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爭議的解決等不夠明確和具體,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規定已不合時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在國際法層面來看:一是雙邊投資協議?!吨袊途挼橥顿Y協定》的規定對很多焦點問題規定不清,內容過于陳舊,條款之間沖突、不協調,給雙方適用該協議留下不少困難,尤其對于中緬油氣管道涉及四國六方的投資保護突顯其缺陷;二是多邊投資協議?!吨袊c東盟爭端解決機制》試圖利用多邊協議為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爭端提供法律上的解決途徑,但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卻很難發揮應有作用;三是非違約之訴未納入到該協議中。非違約之訴的解決機制僅僅適用于在申訴方因為被申訴方違反義務,才得以啟動該爭端解決機制?,F實的情況是,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然違反國際協議,裸的、直接的損害外商的財產權的行為已越來越少。當前違反國際協議多是采取間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邊投資保護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難以真正發揮出保護外國投資者的作用。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它對條約成員國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瑏瑡。我國在建設中緬油氣管道的始終必須遵循和依靠國際法律制度的規范,并且樹立國際條約是維護國際關系、促進國際交流、解決國際爭端、保障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的思想。
三、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積極意義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將促進兩國經濟更深入往來,為完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為中緬兩國搭建一個新的投資合作平臺。
自開始建設中國與東盟自貿區以來,雙方在貿易領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在投資領域,雙方的合作還處于較低的層次瑏瑢。由此,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將中緬兩國相互投資經?;峁┛煽康膰H投資法律制度依據,為維護雙方相互投資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為雙方投資者創造機遇,實現互利共贏,營造更加穩定、開放的投資環境。
2.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豐富完善自貿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不但為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建設運營提供可供執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將極大促進雙方的投資合作進程,將更加有利于中國與東盟自貿區法律體系的豐富完善。這將為一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集貨物、服務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于一體的擁有19億人口的新型自由貿易區的建成發揮積極作用。
3.可為其他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定會為其他國際投資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由中國所倡導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推動國際投資法律的進步與發展,這是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在大國崛起的過程中應有的作為和貢獻。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遠的未來,一套帶有鮮明時代氣息和“中國元素”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制度必將成為國際投資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給中國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我國的地理現狀促使積極發展四大能源戰略通道,但是能源戰略安全問題從未緩和,我國必須加強能源戰略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建設,若以構建中緬油氣管道法律保障機制為契機,完善中國對外投資法律制度建設,必將為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國際投資蓬勃發展前景。
四、結束語
國際投資法律范文5
關鍵詞:國際投資 國際投資法 國家主權
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是國家對于跨越國界的私人直接投資關系進行管理和調控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涉及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投資的保護、鼓勵嶼限制,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①
一、國際投資法的歷史發展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 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 年代末80 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跨國公司異常活躍,日益成為世界經濟增長和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的強大推動力量。各國為了提高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增強綜合國力,都無不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外資的進入,并按著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外資進入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外資政策。②
二、國際投資對國際法原則的深化
(一)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既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國際投資領域內,國家主權原則具體體現三個方面:
1.自然資源所有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就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中確立的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它規定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中,如《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特別是《各國經濟權利義務》等。
2.經濟戰略決策權。國家有權確立其經濟發展的宏觀戰略,這是國際法上的自決權③的表現。在國際投資領域,國家可以決定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引入外資的具體行業,并計劃引入資金的規模。
3.經濟行為管理權。國家不僅在宏觀上設計一種制度模式,還在微觀上具體進行管理。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其法律和規定并依照其國家目標和優先次序,對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外國投資加以管理和行使權力,任何國家不得被迫對國外投資給予優惠待遇。
(二)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在試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背景下提出的。這一原則是我國在國際關系中所歷來主張的平等互利原則的發展?,F代的國際社會,其經濟秩序應當從原來的“平等互利”向“公平互利”轉化,它應當普通適用于國際投資各種法律關系。④
三、國際投資的國際法規制
國際法上對國際投資行為的規制生具體現為雙邊投資協定、在世界銀行集團和WTO 框架下的多邊投資法律規則體系和聯合國及世界銀行所作出的關于國際投濟的指導性文件。
1.雙邊協定。由兩個國家對投資問題進行系統的談判,并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條約的方式確定下來,是解決國家間投資管制法律規則不一致的良好途徑。
2.區域性投資規范。制定區域性國際投資規范的努力早在二戰結束即已開始。20 世紀80 年代以后,區域經濟一體化空前發展,區域國際投資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重大進展。東南亞國家聯盟、安第斯集團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亞太經合組織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響的區域投資法律文件。⑤
3.全球性規范。投資的增長和投資爭議的增加使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都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普通性的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國際法制度。資本輸出國、代表資本輸出國利益的國際民間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為此作出了制定國際投資法典,建立多國間投資保證制度,成立解決國際投資爭議和國際公約及機構等建議;發展中國家也為此通過七十七國集團提出了《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的方案。
4.世紀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WTO 是以多邊國際貿易協議為主要內容,以世界貿易組織為組織保障,以WTO 爭端解決機制為后盾的全球性、綜合性的國際貿易管理體制,可以成為是多邊貿易體制或者是多邊協定體制。WTO 條約體系主要以調整全球貿易為主要目的,但是鑒于貿易與投資之間密切的聯系,故WTO 體系實際上又是一個與投資有關的多邊協議群。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 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 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⑥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Www.]
四、有關國際投資爭議的處理
正確處理國際投資爭議,是調整國際投資環境的一個重要措施。有國內法制度,也有國際法制度。在處理投資爭議的途徑和方法上,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途徑,向來有兩種手段,即政治的手段與法律的手段,國內解決與國際解決。
(一)投資爭議的政治解決
1.斡旋與調停。通過政治途徑解決投資爭議,最常見的是斡旋和調停。在理論上兩者雖有區別,但在各國實踐及國際慣例上,并不嚴守其區別,兩者的作用已逐漸融合起來。⑦
2.通過外交保護解決爭議。通過投資者本國政府行使外交保護權,或同東道國政府進行外交談判,或提起國際訴訟,以求解決投資爭議。
(二)投資爭議的司法解決
司法解決是指通過法院,運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濟?;诠J的國際法原則——國內救濟原則,關于投資爭議在當事人間沒有協議采用仲裁解決時,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國內司法救濟不限于此,投資者也可向本國法院或第三國法院申訴。
(三)投資爭議的仲裁解決
用仲裁方法解決國際爭議,由來已久,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運用仲裁程序解決國際投資爭議及其他商事爭議,經長期實踐,已逐步制度化、國際化。無論是臨時仲裁的安排或常設仲裁的制度化,作為一種處理商事及投資爭議的法律手段,是使雙方得到公平而滿意的解決的。
(四)WTO 爭端解決機制
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也進入了WTO的關注范圍。實踐中關于投資的爭端也會在WTO 體系的爭端解決機制中解決。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保證著法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WTO爭端解決規則具體包括《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 及其附件、《關于實施與審議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的決定》、《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某些爭端解決程序的決定》、《關于按照履行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或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五部分處理爭端的宣言》,以及WTO 各項規定及其配套或附屬協定中的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⑧
五、跨國公司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跨國公司在各個領域里向國家主權的經濟主權發出了嚴峻的挑戰。一方面,由于擁有巨大的生產規模和龐大的管理組織體制,跨國公司已成為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主要組織者和承擔者,跨國公司在很多行業都占據了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各個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不但需要跨國公司的技術,還需要跨國公司的資金。由于跨國公司對技術轉移嚴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術落后的發展中東道國處于被動的依賴地位,形成經濟依附性發展,削弱了國家的經濟主權。
為了編織一個全球戰略網,進一步獲得和保障既得利益,跨國公司的發展壯大會使得自身的權力越過經濟領域,把觸角延伸到政治領域,盡量影響政府的相關政策?!翱鐕驹诎l展過程中,為了盡量利用接受國給予的經濟上和技術上的優待,結果卻發展到想方設法來控制其資源、需求和有關知識的地步,這就損害了接受國的主權??鐕具€企圖以它們的私營企業的權限來取代各國的國家權力對于建設未來社會經濟體系而進行的民主管理?!雹岜热?953 年英國石油公司在幫助推翻伊朗摩薩德政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54 年美國聯合水果公司在推翻危地馬拉阿目茲政府中擔當了重要角色,1973 年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在顛覆智利阿連德政府中施加了影響,⑩還有最近發生的韓寶事件在韓國掀起的政治經濟危機等。這些都表明了跨國公司對國家對內外最高絕對權力的制約性影響。
雖然跨國公司對國家主權具有侵蝕作用,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用。要知道,在當今國際關系理論和實踐中,雖然非國家行為體或者泛國家行為體異軍突起,但是國家仍然是國際關系行為主體,跨國公司還遠遠沒有得到與之相提并論的資格。國家主權原則的核心特征,即對內的最高性和對內的獨立自主性并未改變。
六、結語
隨著世界經濟聯系的不斷加強,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國際投資是世界各國經濟聯系的重要途徑,是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對國際法體系來說,國際投資有其巨大的積極影響,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但只要通過正確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引導,則國際投資必將對整個國際社會產生越來越有利的影響。[]
注釋:
①⑤呂巖峰.國際投資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32 頁,第147 頁.
②鐘陽勝.跨世紀國際投資與外資政策新變化.華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1).
③自決權,也稱民族自決權,是集體人權的重要表現方式,在美國、蘇聯等國家的倡導之下, 成為一個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的術語, 有發展中國家載20 世紀中期以后廣泛實踐并獲得國際社會認同..
④韋經建,何志鵬.論國際經濟法的公平原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3).
⑥周浩榮.WTO 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財經界.2008(2).
⑦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 年版.第400 頁.
⑧湯樹梅.國際投資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0 頁.
⑨舒紹福.跨國公司與國家主權.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2(6).
⑩遲德強.淺析跨國公司對國家政治主權的影響.江漢論壇.2007(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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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律范文6
隨著歐洲煤炭鋼鐵聯合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盟等由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發展的、集團與集團間達成的或者很多方式達成的為促進貿易、消除貿易堡壘的協議越來越普遍和規范,于是就有了這樣的名詞———區域性貿易協定。指的是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不同關稅地區之間,為了消除成員間的各種貿易壁壘,規范彼此之間貿易合作關系而締結的國際條約。這些區域性貿易協定顧名思義,規范和約束了區域或集團間貿易活動,在此建立共同秩序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對國際間投資產生了一定約束。
二、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法律聯系
隨著戰后經濟的發展,無論是從全球視角還是從各國自身角度出發,國際貿易以及國際投資都保持了不斷增長的態勢,并且通常兩國之間貿易額越大,直接投資的規模也就越大。一方面,國際貿易的活動蘊含或要求著國際投資,另一方面,國際投資擴大了國際貿易額及其規模,二者相輔相成。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是一組重要的相互影響著的經濟變量,隨著自身規模的迅速增長,兩者對世界經濟的影響都在逐漸增強?!捌髽I只要做出在何處安排自己增值活動的決策,它也就確定了要在何處投資,并與何處展開貿易②?!?/p>
三、區域性貿易協定在建立、維護國際投資法制中的作用
事實上,現在大多數的區域貿易協定,從根本上說,同時也是自由投資協定,具有代表性的是NAFTA、《歐盟投資協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投資協議》、《南錐體共同市場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協議草案》。區域投資協定作為多邊投資協定的一種有益補充,在國際投資的問題上,與雙邊投資條約相比更具優越性,更能體現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盡管區域性貿易協定在建立、維護國際投資法制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局限,例如不同區域貿易協定在內容上有可能存在沖突或其本質的排他性,加大了國際投資活動管理的難度,甚至造成邊緣化問題的難度。但對于整個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來說,它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和作用:第一,區域投資協定涵蓋內容范圍與雙邊投資協定相比更加廣泛,區域投資協定不僅涉及到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保護,而且范圍已經擴展到貿易、服務、知識產權、競爭等相關內容,特別是發達國家間區域協定越來越明顯地反映了投資、貿易、服務、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區域貿易協定所采用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盡一致,呈現出多樣化。第二,區域內各國之間的利益平衡較合理,由于區域投資規制下的各成員國在政治、經濟、地緣和文化傳統等諸多領域存在相似性,達成統一的投資規則相對容易。第三,大多數區域投資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更具多邊投資協定的雛形。區域投資協定由各成員國共同協定簽署,立足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加強對投資的保護,又要求推進投資自由化,對所有成員國及其國民均具有約束力。例如在NAFTA條文第十一章“投資”中,分別從適用范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待遇標準、最低標準待遇、業績要求和環境措施等實體范圍以及保留和例外、特殊手續和信息要求等程序要求,列明了NAFTA締約方或非締約方在投資過程中各方權利義務要求和范圍以及需要遵循的規則。該章所確立的投資規則,集中反映了美國在投資保護和投資自由化方面的主張,實現了美國在投資領域的目標。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