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的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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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上的事范文1

今天我要去大姑家,我特別開心,但是在我坐上公交車的那一剎那,我驚呆了。

我看到了一大堆哥哥姐姐,他們做了一件驚天地泣鬼神的事,他們居然要求一個老奶奶讓座位,我一下子火冒三丈,你說怎沒可以欺負一個年過八十的老人,一點同情心都沒有,這還是人嗎,于是我邊上去跟那群哥哥姐姐們理論了一番,他們看我小,便有一塊了欺負我,但是后來很多人上來理論,他們看人多便跑了,我相信正義永遠抵得過邪惡。

世界那麼多,光靠一個人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是要靠我們大家的力量才可以。

公交車上的事范文2

這時,一位叔叔看見了大汗淋漓的我,急忙地站起來說:“小朋友,你快來坐吧!”我謙讓過后高興地說:“謝謝叔叔!”

然而,我剛剛坐下,車到了一個站點,上來一位老奶奶,她駝背,駝得像個大問號,手里還拄著拐杖。

“啊,好可憐呀!”我立刻把座位讓給了老奶奶。老奶奶感激地說:“好孩子,你真是懂事!”

我抬頭看看媽媽,媽媽微笑著輕輕地對我說:“你做得很對!”我開心地笑了。瞬間,我感覺到周圍的人都向我投來羨慕的目光。此時此刻,老師的諄諄教導又回響在我的耳畔:“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你們做得怎么樣……”

公交車上的事范文3

在公交車上,我不由自主地吹起了口哨,望著窗外后退的風景,忘記了所有的煩惱。

忽然,從公交車下走上來了一位婦女,低矮略顯消瘦的身材,上穿深藍色的外衣,下套灰色皺巴巴的褲子,腳穿一雙帶滿泥濘的解放鞋??瓷先ハ褚粋€農村婦女。

她從衣兜里掏出了一張皺皺巴巴的一元錢遞給售票員后,一屁股坐在我的旁邊。

一下子,一股難聞的汗味撲鼻而來,我下意識地掩住了鼻子,情不自禁地推開車窗。

剛才的好心情全被這婦女給攪和了。我環顧全車,已沒有空位了,“哎”!還是將就一下吧!

車又停了下來,走上來了一為看上去年過六旬的老人,她不算高,穿著一見長袍,帶著一副眼鏡,看上去像一位有身份的人。

車上已沒有空位,老人只得抓住車上的扶手。老人的身體隨車身的顛簸而搖晃起來。

看上去老人搖搖欲墜。老師曾經告訴我們,在車上,要給老人讓位,尊老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美德。但是,坐著總比站著舒服,況且別人也沒讓座的意思,所以我便裝著沒看見。

公交車上的事范文4

 

關鍵詞:扒竊犯罪;法律適用;定罪;量刑

在公交車上進行扒竊犯罪所侵害的對象,大多數為乘坐公交車的普通百姓。對于這一群體來說,如果發生被侵害,往往會在他們的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極大損害,甚至影響到家庭的安定和穩定,這類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打擊不力,就會使得百姓對外出乘坐公交車失去安全感。

近年來,扒竊犯罪活動突出,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和群眾出行安全感的熱點問題,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本文重點分析當前扒竊犯罪的新情況和新特點,研究提出法律適用相關見解。

一、扒竊犯罪的概念及構成

扒竊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不同的掩護方式,采取一定技術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扒竊犯罪的客體,是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主要是隨身攜帶的公私財物。扒竊犯罪與盜竊犯罪不同,將扒竊犯罪的侵犯客體歸于公私財產所有權并不合適。這里所講的“財物”應是指便于攜帶的物品。

(二)扒竊犯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的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表現形式有徒手扒竊作案;利用刀刃等工具割破進行作案:利用剪刀剪斷進行作案。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扒竊犯罪的主體。《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過失行為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財物,基于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護方法,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秘密竊取的行為。

二、當前扒竊犯罪的新情況和新特點

近年來,扒竊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處理,在進行扒竊犯罪活動的更加詭秘,在作案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情況,在作案手段上有了新的特點。

(一)扒竊犯罪趨于結伙作案

以往扒竊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單獨作案,雖然依靠一定的技術作案,但常常被偵查員連人帶臟一并抓獲。近年來,他們為逃避打擊,大多以親緣、地緣或其他關系為基礎結成團伙,少則三五人,多則十幾人,共同實施扒竊犯罪活動。

(二)扒竊犯罪趨向職業化

扒竊犯罪成本小、見效快、處罰輕、風險小,所以成為扒竊犯罪分子從事的主要犯罪活動之一,甚至成為他們謀生的一種職業。據統計,在2003年北京市某分局抓獲的扒竊犯罪嫌疑人中,有勞動教養以上前科的扒竊慣犯就占抓獲總數的30%左右,曾被治安拘留的人數占比例更高。

(三)扒竊犯罪出現暴力化傾向

在扒竊犯罪分子中相當一部分人員,作案時都攜帶匕首、折刀等兇器,一旦被害人、群眾或偵查員發現,他們先是語言威脅,當被抓捕或扭送時,即由暗偷轉為明搶,孤注一擲,行兇傷人。

三、當前扒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

目前,扒竊犯罪作為盜竊犯罪的一種,在定罪量刑標準上,與盜竊犯罪完全一致。

(一)最高司法機關對盜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施行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公安部對盜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公安部1993年3月頒布的《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中規定,已將扒竊犯罪的立案標準提到“不論盜竊財務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的高度,可見扒竊犯罪的主觀惡性,在執法實踐中已經得到普遍的共識。但是此立案標準與現行《刑法》在對扒竊犯罪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巨大差異,致使根本無法有效實施。以北京為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才認定為犯罪。

四、對打擊扒竊犯罪的法律思考

(一)現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扒竊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

扒竊犯罪為故意犯罪。結合扒竊犯罪的特點,筆者認為扒竊犯罪與一般的盜竊犯罪有著較大區別,特別對竊取財物的數額和價值取舍上,主觀意志難以起到決定作用,基本上是相機而動,能偷多少偷多少,偷盜什么算什么。主要取決于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多少和行為人自身扒竊技術的高低。所以,以實際竊取數額來認定犯罪,因為行為人客觀上竊取財物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不作為犯罪處理,就顯然放縱了扒竊犯罪嫌疑人。

(二)對扒竊犯罪定罪量刑應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在刑法理論上,對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存在著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爭論。客觀主義認為,定罪量刑應以外部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論斷。主觀主義認為,定罪量刑應注重的不是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危害性結果,而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人身危險性。筆者認為,扒竊犯罪是一種特殊形態的盜竊犯罪,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將要竊得財物的價值和數額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觀惡性并不能決定最終的客觀危害結果。換言之,扒竊犯罪竊得財物的多少的客觀結果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而現行法律對扒竊犯罪這一特點未給予充分考慮,將扒竊犯罪等同于一般意義的盜竊犯罪,以盜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扒竊犯罪進行量刑,就使主客觀原則在扒竊犯罪的定罪量刑上難以得到充分的體現。

公交車上的事范文5

“今天的車怎么還不來啊?”“唉,沒辦法,只得等了。”……車站里一片嘈雜,到處都是人們議論的聲音。我感覺很煩,下意識地捂住了耳朵,可嘈雜的聲音還是灌進了我的耳朵。“嗨,來了來了!”只見一輛88路朝我們駛來,一大群人蜂擁而上,我也傻乎乎地跟著往里擠。

上車了。原本嘈雜的聲音更加嘈雜,座位都滿了,人們只得站著,有些人甚至不得不靠在車門上。車上還彌漫這一股難聞的味道。幸好我人小, 急忙躥到售票員旁邊,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根桿子)。因為有許多人都上了車,而有些人又離售票員太遠,所以就有了一條條“通道”:一個人把錢遞給旁邊的,旁邊的那個人又把錢塞給再旁邊的……這樣一個一個傳下去,直到售票員劃了票,旁邊的人又把票再遞回去……一直這樣……

看著這在人們手中傳遞的錢和票,我心中不禁怦然一動:在人們手中傳遞的這些錢和票,不正是一份愛心嗎?人們傳遞的,不僅僅是錢和車票,還在傳遞著一份份愛心,一份份幫助他人的最溫暖的愛心。這是一股愛心的暖流在流動。人與人之間信任的本質,在這一刻升華到了頂端。不管是對方是像雷鋒一樣的好人,還是有過犯罪經歷的壞人,我相信所有的人都會在那一刻,把錢交給對方。因為,這是人與人之間最起碼的信任。

“愛是圓周率,無限不循環?!蔽业哪X子里突然浮現出這句詩。車上難聞的氣味,也不知在什么時候消失了,取代的是一陣愛心的芬芳。

不一會兒,我到站了。下車時,我不禁回頭看了一眼:那股愛心的暖流還在涌動,那陣愛心的芬芳還在彌漫……

公交車上的事范文6

坐公交車上的老幼病殘孕專座需要出示證件,這位太原老嫗的做法確實比較雷人。孕婦、老人都是特需乘客,遇到這種情況大家理應互相體諒。然而,各種搶座的極端事例在公交車上卻時有發生。在西安的公交車上就發生過這樣一幕:一位六十來歲的老太太和一個3歲的小男孩搶起了座位,孩子的母親和老太太發生了爭吵,車上的乘客看著座位上的老太太和含著眼淚的孩子,也不知道誰對誰錯、該說什么好。中華民族向來以禮儀之邦自居,老太、孕婦、小孩之間卻因為區區一個座位屢屢發生爭執,是不是很不和諧?

公交車上座位之爭頻發,引起了不少爭議,一些地方甚至試圖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北京曾經規定,對公交車上不讓座者要進行媒體曝光,有的地方甚至欲出臺“不讓座罰款50元”這樣的處罰措施。其實,這是非常荒唐的做法。搶座問題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公交車數量少、車上的座位不夠,不能滿足所有乘客人人有其座的需要。換言之,是公共交通部門和政府的服務不力以及工作滯后,才造成了公交車乘坐中諸多亂象的發生。顯然,在這個問題上,廣大乘客其實都是受害者,公共交通部門和政府才是真正的過錯方。有過錯的一方不去反省自己、痛下決心改進工作,反倒將責任完全推給了乘客,還理直氣壯地搞出些“不讓座罰款”之類的新花樣來。拿自己的錯誤懲罰別人,他們憑什么這么牛?誰給他們的權力?

然而,老嫗搶座索要孕婦證一類的事情不僅是雷人那么簡單,甚至不僅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折射出的更是政府公共交通建設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政府部門工作不力不該讓公眾當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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