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宣傳廣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1

《港城地產》。

二、欄目宗旨及定位:

《港城地產》節目將是湛江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全力打造,推出的一檔優秀節目,其精選了優秀的節目主持和具有地產專業知識的節目制作人員,作為湛江市第一個且唯一的一個全方位的房產類電視節目,它以“搜邏地產信息,講述地產風云”為宗旨,大縱深、高涵蓋地整合房產及相關行業的各類信息,賦予解釋、介紹和專業咨詢。

《港城地產》節目收看人群包涵社會各個階層具有最廣大的涵蓋面,其中又以中青年消費生力軍為主體(25歲—54歲),該群體具有時尚意識較濃,投資、置業有需求,消費能力強,同時也是房產家裝的主要消費群等特點。

三、欄目內容:略(節目的詳細內容)

四、欄目板塊:

房產前沿:

薈萃全市最新最前沿的地產資訊、動態新聞、政策法規等。

名盤特搜:

組織市民以家庭為單位參與節目錄制,以一種輕松活潑的風格推介本市開市樓盤、精品名宅,在逛房市過程中全面指導市民選房購房的方法策略和注意事項。

品味空間:(與消協、家裝協會合作)

1、推介家裝風格、流派、資訊,賦予解析、介紹、專業咨詢和組織風水玄學方面專家提示應注意的問題等。

2、聯合十家裝飾公司向消費者提出“創建湛江市十大消費者滿意品牌”的承諾。

團購有禮:

1、節目充當房地產商和消費者的交流橋梁,組織團購隊伍對本市開市樓盤、精品名宅等進行參觀分析點評,然后進行團購。

2、分析介紹推介家裝、家飾中的主要材料。

3、各種家裝、家飾中材料的價格、品質和購買地點,然后進行團購。

業界名家:(不一定每期做,看實際情況)

介紹或與地產、銀行、家裝、建材等業界名家進行訪談。關注最新熱點房產事件和現象;透視地產界每一個新舉措、新思路、發展趨勢。

五、欄目要求:(即節目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等)

六、欄目播出:(播出時間,以及各個節目板塊的時間合理安排)

七、制作步驟:(搜集信息,邀請嘉賓或現場采訪,后期制作等)

八、節目包裝:(對節目的宣傳推廣等情況。。。)

節目包裝:是指欄目的識別系統、視覺包裝、音頻包裝等欄目文化識別系統。視覺識別是欄目的名稱標準、標識、話筒標志、主持人背景、記者采訪服、采訪車裝潢及其它識別元素。

視覺包裝:是指欄目的片頭、片尾、片花、子欄目片頭、欄目宣傳片、欄目定位宣傳片等。欄目的形象提升,被社會和觀眾認同的速度和程度,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欄目的整體包裝。

《港城地產》是以房地產為主題的節目,包裝要力求新意,總體規劃如下:(初步構思)

片頭以蒙太奇的手法(突出表現房地產cis的創意手法),通過不斷閃現樓盤、樣品房裝飾等,吸引受眾的眼球,打造一種視覺跟蹤效應,時間長度約為xx秒;固定的標版背景音樂,音效特具時尚節奏,增加時尚感覺;統一主持風格,變幻節目形式,不斷通過新意塑造節目品牌。

九、推廣形式:

1、主體推廣:要有意識地培養和炒作主持人、記者、編導和欄目本身。通過影視和平面媒體的宣傳,加大欄目知名度的提高和滿意平臺的建立。也可以以欄目名義做公益活動、觀眾互動活動。

2、 客體推廣:在于生動、形象地反映節目主題。有意識地提煉節目內容的可炒作信息,以致節目內容形成社會熱點、熱門話題。有條件的話,一年能策劃若干次熱點特別報道或觀眾參與的大型活動(如舉辦房博會等),如果有多家媒體、合作單位加盟炒作的話,其效果將更加明顯和直接。

十、可行性分析和協辦:(說明此節目吸引觀眾的一些亮點,節目制作費用的現實性。)

《港城地產》節目是湛江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和地產界專業人士全力推出的一檔優秀的專業房產類節目,其大縱深、高涵蓋地整合房地產及相關行業的各類信息,賦予解釋、介紹和專業咨詢。節目尋求合作伙伴盡量甄選龍頭或實力雄厚的房地產企業作為戰略伙伴。

《港城地產》節目合作方案:(待定)

a、《港城地產》節目冠名協辦:

1、合作內容:

(1)、合作期內,每周x、x的節目開始、中間和結束時予以xx秒/次的冠名廣告播出,x次。

形式:“《港城地產》由* * *獨家冠名播出+ * * *商家(或產品)宣傳廣告”;

(2)、合作期內,每天贈送x次x秒節目預告時間。

形式:“《港城地產》節目宣傳+《風云地產》由* * *獨家冠名播出+ * * *商家(或產品)宣傳廣告”;

(3)、合作期內,在節目中安排每次x分鐘專題信息介紹;

(4)、合作達x年以上,為冠名協辦企業提供每年x次的人物專訪或企業專場介紹——制作成〈業界名家〉固定版塊欄目;

(5)、合作期內,優先作為節目組,組織活動的冠名協辦單位;如〈房博會現場直播〉,家園巡禮活動,走進社區活動……

(6)、合作期滿x年,可將節目名稱改成xx《港城地產》。

2、合作費用:

冠名合作金額: xxxxx元/月

a、欄目冠名協辦:

1、合作內容:

(1)、合作期內,可將欄目版塊名稱作利好于協辦企業的更改:如協辦〈品味空間〉,則改為〈* * *品味空間〉;

(2)、合作期內,在每次節目開始、中間和結束安排x次xx秒的宣傳時間;

形式:如“〈* * *品味空間〉欄目由* * *獨家協助播出+ * * *商家(或產品)宣傳廣告”;

(3)、合作期內,在欄目中安排每次x分鐘宣傳介紹;

(4)、合作達x年以上,為冠名協辦企業提供每年x次的人物專訪或企業專場介紹——制作成〈業界精英〉固定版塊欄目;

(5)、合作期內,優先作為節目組,組織活動的贊助協辦單位;如〈房展會現場直播〉,家園巡禮活動,走進社區活動……

2、合作費用:冠名合作金額:xxxxx元/月

a、一般入播收費:(待定)

十一、人員設置:

制片人一名,監制一名,主持人兩名,編導一名,攝像一名,后期制作一名。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2

1、買房子“縮水”可以解除合同嗎?

很多買房者都可能會遇到面積縮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出了答案:商品房買賣中,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該解釋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認定為欺詐,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房戶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房戶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商承擔,所有權歸買房戶;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房地產開發商返還買房戶,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商雙倍返還買房戶。

2、銷售廣告能不能成為合同內容?

據估算,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過宣傳廣告進行促銷的。為此,開發商都為廣告的設計絞盡腦汁,于是,一些商品房廣告便被“注水”,什么“城市綠洲”、“皇家園林”、“距地鐵口五分鐘距離”、“學校、幼兒園、超市、會所等小區配套設施一應俱全”等極盡誘惑的廣告隨處可見。可等買主簽訂合同、付了房款之后,才發現廣告所說完全是“虛無縹緲”。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解釋特別提到,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房產商惡意違約欺詐怎么辦?

人們在買房過程中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怪事”:明明已經和賣主簽訂了買房合同,可等房子快要按期交付時,賣主卻告知這房子已經賣給了另外的買家。對此,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房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告知買房戶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房戶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質量出現問題如何解決?

該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規定: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支持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

同時,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房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3

法定代表人王葳,總經理。

委托人張曉光,北京市中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信泰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義龍西路1號中深物業。

法定代表人金鵬,董事長。

委托人白靜,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劉學政,男,57歲,海南信泰實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該單位。

上訴人北京基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業公司)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12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0年10月,基業公司訴至原審法院稱,1998年9月7日,其與海南信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泰公司)簽訂承包銷售合同,雙方約定其以信泰公司銷售部的形式承包銷售信泰公司擁有合法出售權的文慧家園小區2#、3#樓;銷售底價為7500元/平方米;在銷售率達到40%至80%時,雙方可按市場情況,經協商一致后對該底價作出調整。對于傭金,雙方約定為已出售房屋底價全款的2%,超出底價部分雙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價部分,則由其全部承擔。此外合同還約定,信泰公司應及時足額支付其傭金,除非其應領傭金累計達雙方認可的90%總額,否則信泰公司不可扣留其傭金。但實際情況是,當其以高于底價的價格賣出了部分房屋后(銷售率已達40%),信泰公司要求對原底價進行調整,并拒不按原約定辦法支付傭金,試圖否認其高于底價銷售的應得利益。經幾經拖延,其在無奈之下,只得按信泰公司要求的底價報了傭金請領表,信泰公司才支付了部分傭金,但仍然拒絕支付其對超價部分應得的款項。至今其已售出房屋79套,銷售率落入40%—80%之間,雙方未就底價調整作出一致協議。以底價7500元/平方米計算,信泰公司應支付其傭金2327588元,減去已支付的1160331元,尚余1167257元。

此外,信泰公司還扣留其廣告費押金10萬元?,F要求信泰公司支付欠款1267257元,并按日萬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40230元。原審法院經審理后確認,雙方所簽承包銷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將銷售底價調整為每平方米7600元一節,未訂有書面協議,但基業公司在向信泰公司請款時,所報的請款明細表是以底價7600元計算應得傭金及分成,并已按請款表取得相關款項,應視為雙方在調整售房底價問題上已達成一致,故基業公司要求信泰公司按每平方米7500元的底價計算其傭金及分成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雙方在所簽的合同中約定了基業公司應履行的廣告宣傳義務及相關費用的扣付方式,但未就進行廣告宣傳的條件及形式作出約定,雖然信泰公司未向基業公司提供銷售許可證,但并不影響基業公司履行廣告宣傳的義務。基業公司未就因信泰公司沒有提供銷售許可證即無法在進行部分廣告宣傳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之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此主張,不予采信。依承包合同約定,基業公司保證銷售期內平均每月廣告費支出不少于10萬元,宣傳廣告費總額不少于60萬元,每月每期廣告費的支付方式是由信泰公司自基業公司當月銷售傭金中扣減,故基業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在銷售期內足額支付60萬元的廣告宣傳費,對其未支出的部分,應自其應得的傭金中予以扣除。關于信泰公司參與銷售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午餐費12138元,應按雙方約定自基業公司應得的傭金中予以扣除?;鶚I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信泰公司辯稱因客戶退回兩套房屋而不應就此兩套房屋的房款向基業公司支付傭金及分成,對此信泰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退房責任應由基業公司承擔,以及信泰公司稱于1998年11月與基業公司達成以每平方米7800元的底價出售房屋的協議,亦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信泰公司的上述辯稱,不予采信。判決:一、被告海南信泰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北京基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銷售房屋傭金及分成共計三十一萬六千三百元;二、被告海南信泰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北京基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廣告費押金十萬元;三、駁回原告北京基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基業公司不服,其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所報的傭金請款表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處于經濟脅迫下的行為,請款表是為了催款,并不意味著是對合同作出的任何變更。此外,由于信泰公司未能提供廣告所需的相關證書,致其不能開展廣告業務,原審法院對于信泰公司的過錯沒有認定。信泰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延遲付款,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照法律規定,信泰公司應當支付其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鶚I公司的上訴要求是,撤銷原判,判令信泰公司支付其欠款123271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40230元。信泰公司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7日,信泰公司(甲方)與基業公司(乙方)簽訂承包銷售合同,雙方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并以甲方銷售部形式作為甲方投資建設的文慧家園小區2#、3#樓的惟一承包銷售方;在銷售期間,甲方向乙方逐步提供與該商品房銷售相關的證件;乙方保證銷售期內平均每月廣告費用支出不少于10萬元,銷售期內宣傳廣告費用總額不少于60萬元;為保證廣告宣傳工作落實,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當日將首期廣告費10萬元存入甲方指定帳戶;此后每月每期廣告費由甲方在乙方當期銷售傭金中扣減,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如乙方當月銷售傭金不足支付當月廣告費用,則其差額部分應由乙方立即補足支付甲方;乙方承擔甲方派入參與銷售的2名左右工作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月收入,及其按銷售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計提的獎金。甲方有關人員的上述工資、獎金在雙方核準后由甲方按月按銷售額從乙方銷售傭金中直接扣除;雙方約定銷售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項目全部售出日終止,原則總計6個月;該2#、3#樓銷售底價為人民幣7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該底價在銷售率達到40%前不變,銷售率超過40%至80%時,底價可按市場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調整。全部銷售過程中乙方均需按甲方認可的銷售價格出售房屋,當客戶與甲方簽訂買賣合同書并交付30%首期款時即視為成交。甲方同意支付已售出房屋底價全款的2%作為乙方傭金,超出底價的部分由雙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價部分由乙方承擔。與甲方完成簽約的客戶,即視為乙方已完成銷售工作,若因甲方責任發生買方退房,甲方不應扣除乙方有關傭金;本合同有效期間,如確需增減或變更條款,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修訂或補充協議。承包銷售合同簽訂后,基業公司支付信泰公司廣告費押金10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業公司共售出房屋78套,在基業公司以每平方米7600元的底價4次向信泰公司出具請款明細表后,信泰公司分3次向基業公司付款1160331.27元,現欠傭金及分成711697.9元。在銷售期間,基業公司制定了廣告宣傳計劃并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精品購物指南》、《參考消息》、《北京晚報》上陸續刊登廣告,支出廣告費216740元。后雙方就售房底價及應扣款問題發生爭議,信泰公司未再向基業公司付款。1999年3月10日,雙方在結算傭金及分成時,就文慧園3號樓3單元202號房屋達成底價為每平方米7800元另行結算的協議。在信泰公司未支付基業公司的款項中包括信泰公司參與銷售工作的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午餐費12138元。另查,在銷售期間,信泰公司未向基業公司提供售房許可證。此間,基業公司亦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質。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承包銷售合同,廣告宣傳計劃,請款明細表,收款發票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信泰公司與基業公司簽訂的承包銷售合同,系雙方在合意的基礎之上所簽訂,該合同應屬有效。訴訟中,雙方就售房底價是否由7500元調整為7600元一節各執一詞,鑒于基業公司在向信泰公司請款時所報明細表是以7600元的底價計算的傭金及分成,并已領取了部分款項,故基業公司的上述行為應視為雙方就售房底價已達成了一致?;诖?,基業公司以7500元的底價為基礎要求信泰公司支付前欠傭金及分成,本院不予支持。就基業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應承擔的廣告宣傳費用及其所應承擔的信泰公司參與銷售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午餐費問題,基業公司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其義務,未足額支出的廣告宣傳費及未支付的工資、獎金及午餐費,應從基業公司應得的傭金及分成中扣除?;鶚I公司要求信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鶚I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4

論文關鍵詞 商品房 預售 消費者 權益

一、商品房預售制度概況

關于房屋預售之條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已有明確詳細之規定。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的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也必須未經抵押。對此而言,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即私主體{公民或法人}并無土地之所有權,惟有土地使用權之用益物權。其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如果違反城市規劃自建商品房并將其預售,真正受到損失的將會是善意購買人。其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房產開發商投資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入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完成交付之期限。此項規定之意義在于敦促房開商盡快完成工程建設,以實現土地利用價值以及消費者之消費目的。其四,業已和金融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此為必不可少之實質要件,只有契約的約束,才能在房開商和消費者之間形成一種特殊關系,在不動產并未完成之前形成約束力。豍最后,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這是房屋預售之形式要件,我國物權變動才債權形式主義,惟已辦理登記之公示,不動產所有權之變動不可稱之已發生。

在房屋預售的特征方面,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首先,房屋預售是一種附加期限的交易行為。即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了一個期限,并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之根據。其次,房屋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由于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易尚未形成。國家因此加強了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規范。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資格及程序作了規定,而且還要求在預售合同簽訂后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屋預售制度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一)房屋預售流弊甚多目前“國五條”打房重拳已祭出有日,各地紛紛頒布自己的實施細則,而究其房產市場緣何持續過熱,商品房預售制度自應是重要推手。在房屋預售制度之下,房地產開發商不僅能以低成本使用銀行資金、無息占用購房者的預繳款以及承建商的墊款,而且也不需承擔房屋的存貨成本。豎所以開發商所謂“期房價格低”只是假象,實際上房地產開發商在使用各種策略讓房價持續上升。而預售制度更大的危害在于,當開發商提前拿到預收款,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成本之后,他們就沒有了后顧之憂,便通過囤積居奇等方式步步推高房價上漲,而房價的上漲又為開發商更方便地收取下一個項目的預收款創造了條件,因為在房價上漲過程中,在買漲不買跌的心理推動下,人們未來房價增值的預期會推動房價屢創新高。中國房屋預售制的潛在風險: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和銀行;通過“炒樓花”等制造樓市虛假緊缺,借機囤積抬高價格;逐步提高房價慢慢賣,造成期房價格低的幻覺等。

(二)消費者購買預售房的法律風險鑒于房屋預售合同雙方顯然在經濟狀況和信息咨詢方面處于不對等的地位,而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并不完全配套,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難免會受到利益等諸多不可控因素之影響。另一方面,購房者顯然缺乏相應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這就使得房地產開發商的“道德風險”大量存在,消費者則無可避免地成為承受風險更大的一方。這些風險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開發商的銷售資格瑕疵房開商隱匿其并無開發資質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徑行銷售期房。購房前必須要檢驗開發商的“五證”,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這些證書就是用來證明開發商、銷售商資格的關鍵憑據。若不能提供以上證件,預購人完全有理由質疑其身份的合法性問題,有足夠理由拒絕其提出的所有要求。大體來說,此等開發商本身資質就不是太好,誠信度十分缺失,如此一來一旦預購人已履行了房款價金債務,通常情況下難以取得預定房屋之所有權。而在合同被法院宣告為無效時,更是只能請求返還本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而已(至于締約上過失責任,則另當別論)。而尤為重要之處的在于,購房人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惡意欺騙的房開商極有可能早已攜款潛逃或者以將房款“釜底抽薪”,于是即便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其宣告的權利也絕無實現之可能性。豏購房人仍務必須留心的是,以上證書中所列的項目名稱、單位名稱、建筑面積是否有出入,有無和消費者訂定預售合同之時的名稱相同。若非如此,我們極有上當受騙之虞,蒙受經濟損害,甚至于要承擔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概言之,作為善意購房者,我們有必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2.動產本身合法性瑕疵除了房開商有可能隱匿資質,其所售之不動產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也不可大意。在急于售房套現之利益心驅使之下,一部分并不合法的不動產常常被房開商拿來預售,以至于預購人購房后不能正常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的情形屢見不鮮。故而消費者在購買此類不動產時更應尤其留意以下風險。首先,放開企業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不動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嚴禁在集體土地之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和銷售經營,集體土地也只能在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通過出讓方式開發商投標競標得到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后,方可在此土地之上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是故,若知道此預售不動產所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消費者切勿與房開商簽訂預售合同。其次,有些房產開發商純粹投機炒房,并無房開企業之法人資格。惟有其具備企業法人資質,獲得有關國家 機關的許可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進行不動產的開發建設和銷售經營。而那些并無房產開發資格者建設的房屋,由于并未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預售之房屋將來很可能無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消費者購買此類房產之風險,自不恃言。

3.宣傳廣告之瑕疵關于商品房銷售廣告之法律效力,應作如下理解。商品房廣告乃房開商向消費者“自我推薦”的一種方式,其法律地位可視同向消費者發出之要約邀請,于情于理都實為難以將其視作承諾,因此房開商并非因發送此類宣傳廣告單而就當然要受其內容之約束。由于開發商為了市場競爭和盡快吸引消費者之購房興趣,而早日銷售房產以保障資金循環,于加快施工進度及早使得土地物盡其而言,也自有其正面作用。因此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對所售物業進行適當宣傳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豐購房者若對其宣傳要約邀請有足夠興趣,就應該再與銷售方進行實質性磋商,就其廣告單上所宣傳物業之實質性條款達成合意,然后訂立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單方面變更設計方案此乃期房和現房的根本區別所致,由于預售之不動產標的在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尚非存在,因此就極有可能出現將來交付的房屋和預售合同中約定的設計方案不同的情形。開發商此種做法實際上已構成根本違約,但現實中房開商提供給購房者的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在違約責任方面通常對消費者并不有利,如僅規定開發商返還已支付房款價金及利息。因此購房者在因房開商單方面變更房屋設計而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往往已經喪失了選擇其他房屋的機會,或者要面對房產市場已經價格大漲的窘境,是故在這種履行利益之外的信賴利益之損失很難在預售合同中找到救濟手段,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不甚明了。

5.預售中的定金風險定金乃保證合同目的之實現的很好的擔保手段,但在實務中也往往成為糾紛之所在。如在消費者交付了定金之后,卻由于某種原因無法申請到銀行的貸款,某些開發商往往就會從中作梗,僅退還已付購房款而不退還定金,但此種手法其實毫無法律依據。理由在于,實在無法期望所有預購房者都能順利申請到銀行的按揭貸款。為預先防范此類糾紛,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的預售合同中應作如下約定:倘若非因購房者一方的原因無法申請到銀行按揭貸款時,應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定金。之于是否應當合理扣除少許手續費,自有商議的余地。

三、行政機關對于商品房預售中的消費者之保護

鑒于房開商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房開商在利益面前的巨大“道德風險”這就使得房屋預售方面的法律漏洞更有可能被房開商一方所利用。因此,政府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干預力度勢在必行,涉及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關乎民生和穩定的商品房銷售法律、政策應當向購房者一方傾斜,普通消費者也應增強保護意識,這樣房地產市場才能長期有序穩健發展。

第一,過立法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成立資格和條件進行嚴格把關,盡可能保證房開商資產雄厚、信譽良好。并通過市場杠桿和行政行為維護不動產開發市場環境之規范、秩序之穩定,極力將資信不良的房地產開發商“拒之門外”。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5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梢哉f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蛇M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墒酃渴巧虾J蟹扛氖鄯空咭龅胤课輰傩愿拍睢J侵福荷虾5姆扛恼咭幎?,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浯罅撕贤袨榈摹昂弦狻?,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薄皬氖鲁商转氂镁幼》课菔褂脵噘I賣經紀活動?!薄胺慨a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薄案黝惙康禺a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边@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盁o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薄胺康禺a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薄胺康禺a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這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宣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房地產宣傳廣告范文6

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梢哉f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蛇M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墒酃渴巧虾J蟹扛氖鄯空咭龅胤课輰傩愿拍?。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規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成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浯罅撕贤袨榈摹昂弦狻保瑢⒉黄降鹊臈l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薄皬氖鲁商转氂镁幼》课菔褂脵噘I賣經紀活動?!薄胺慨a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薄案黝惙康禺a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边@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盁o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薄胺康禺a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薄胺康禺a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边@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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