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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秦論范文1
秦孝公據崤函之固,擁雍州之地,君臣固守以窺周室,有席卷天下,包舉宇內,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當是時也,商君佐之,內立法度,務耕織,修守戰之具;外連衡而斗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
2、xiào gōng jì méi,huì wénwǔzhāo xiāng méng gù yè,yīn yí cè,nán qǔ hàn zhōng,xī jǔ bāshǔ,dōng gē gāo yú zhī dì,běi shōu yào hài zhī jùn。zhū hóu kǒng jù,huì méng ér móu ruò qín,bù ài zhēn qì zhòng bǎo féi ráo zhī dì,yǐ zhì tiān xià zhī shì,hé cóng dì jiāo,xiāng yǔ wéi yī。dāng cǐ zhī shí,qí yǒu mèng cháng,zhào yǒu píng yuán,chǔ yǒu chūn shēn,wèi yǒu xìn líng。cǐ sì jūn zhě,jiē míng zhì ér zhōng xìn,kuān hòu ér ài rén,zūn xián ér zhòng shì,yuē cóng lí héng,jiān hánwèiyànchǔqízhàosòngwèizhōng shān zhī zhòng。yú shì liù guó zhī shì,yǒu níng yuèxú shàngsū qíndù hè zhī shǔ wèi zhī móu,qí míngzhōu zuìchén zhěnzhào huálóu huǎndí jǐngsū lìlè yì zhī tú tōng qí yì,wú qǐsūn bìndài tuóní liángwáng liàotián jìlián pōzhào shē zhī lún zhì qí bīng。cháng yǐ shí bèi zhī dì,bǎi wàn zhī zhòng,kòu guān ér gōng qín。qín rén kāi guān yán dí,jiǔ guó zhī shī,qūn xún ér bù gǎn jìn。qín wú wáng shǐ yí zú zhī fèi,ér tiān xià zhū hóu yǐ kùn yǐ。yú shì cóng sàn yuē bài,zhēng gē dì ér lù qín。qín yǒu yú lì ér zhì qí bì,zhuī wáng zhú běi,fú shī bǎi wàn,liú xiě piāo lǔ。yīn lì chéng biàn,zǎi gē tiān xià,fēn liè shān hé。qiáng guó qǐng fú,ruò guó rù cháo。yán jí xiào wén wángzhuāng xiāng wáng,xiǎng guó zhī rì qiǎn,guó jiā wú shì。
孝公既沒,惠文、武、昭襄蒙故業,因遺策,南取漢中,西舉巴、蜀,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諸侯恐懼,會盟而謀弱秦,不愛珍器重寶肥饒之地,以致天下之士,合從締交,相與為一。當此之時,齊有孟嘗,趙有平原,楚有春申,魏有信陵。此四君者,皆明智而忠信,寬厚而愛人,尊賢而重士,約從離衡,兼韓、魏、燕、楚、齊、趙、宋、衛、中山之眾。于是六國之士,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之屬為之謀,齊明、周最、陳軫、召滑、樓緩、翟景、蘇厲、樂毅之徒通其意,吳起、孫臏、帶佗、倪良、王廖、田忌、廉頗、趙奢之倫制其兵。嘗以十倍之地,百萬之眾,叩關而攻秦。秦人開關延敵,九國之師,逡巡而不敢進。秦無亡矢遺鏃之費,而天下諸侯已困矣。于是從散約敗,爭割地而賂秦。秦有余力而制其弊,追亡逐北,伏尸百萬,流血漂櫓。因利乘便,宰割天下,分裂山河。強國請服,弱國入朝。延及孝文王、莊襄王,享國之日淺,國家無事。
3、jí zhì shǐ huáng,fèn liù shì zhī yú liè,zhèn cháng cè ér yù yǔ nèi,tūn èr zhōu ér wáng zhū hóu,lǚ zhì zūn ér zhì liù hé,zhí qiāo pū ér biān chī tiān xià,wēi zhèn sì hǎi。nán qǔ bǎi yuè zhī dì,yǐ wéi guì línxiàng jùn bǎi yuè zhī jūn,fǔ shǒu xì jǐng,wěi mìng xià lì。nǎi shǐ méng tián běi zhù cháng chéng ér shǒu fān lí,què xiōng nú qī bǎi yú lǐ。hú rén bù gǎn nán xià ér mù mǎ,shì bù gǎn wān gōng ér bào yuàn。yú shì fèi xiān wáng zhī dào,fén bǎi jiā zhī yán,yǐ yú qián shǒu huī míng chéng,shā háo jié,shōu tiān xià zhī bīng,jù zhī xián yáng,xiāo fēng dí,zhù yǐ wéi jīn rén shí èr,yǐ ruò tiān xià zhī mín。rán hòu jiàn huá wéi chéng,yīn hé wèi chí,jù yì zhàng zhī chéng,lín bù cè zhī yuān,yǐ wéi gù。liáng jiàng jìn nǔ shǒu yào hài zhī chù,xìn chén jīng zú chén lì bīng ér shuí hé。tiān xià yǐ dìng,shǐ huáng zhī xīn,zì yǐ wéi guān zhōng zhī gù,jīn chéng qiān lǐ,zǐ sūn dì wáng wàn shì zhī yè yě。
及至始皇,奮六世之余烈,振長策而御宇內,吞二周而亡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敲撲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俯首系頸,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筑長城而守藩籬,卻匈奴七百余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馬,士不敢彎弓而報怨。于是廢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殺豪杰,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后踐華為城,因河為池,據億丈之城,臨不測之淵,以為固。良將勁弩守要害之處,信臣精卒陳利兵而誰何。天下已定,始皇之心,自以為關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孫帝王萬世之業也。
4、shǐ huáng jì méi,yú wēi zhèn yú shū sú。rán chén shè wèng yǒu shéng shū zhī zǐ,máng lì zhī rén,ér qiān xǐ zhī tú yě cái néng bù jí zhōng rén,fēi yǒu zhòng nímò dí zhī xián,táo zhūyī dùn zhī fù niè zú háng wǔ zhī jiān,ér jué qǐ qiān mò zhī zhōng,lǜ pí bì zhī zú,jiāng shù bǎi zhī zhòng,zhuǎn ér gōng qín,zhǎn mù wèi bīng,jiē gān wèi qí,tiān xià yún jí xiǎng yìng,yíng liáng ér jǐng cóng。shān dōng háo jùn suì bìng qǐ ér wáng qín zú yǐ。
始皇既沒,余威震于殊俗。然陳涉甕牖繩樞之子,氓隸之人,而遷徙之徒也;才能不及中人,非有仲尼、墨翟之賢,陶朱、猗頓之富;躡足行伍之間,而倔起阡陌之中,率疲弊之卒,將數百之眾,轉而攻秦,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天下云集響應,贏糧而景從。山東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
5、qiě fú tiān xià fēi xiǎo ruò yě,yōng zhōu zhī dì,xiáo hán zhī gù,zì ruò yě。chén shè zhī wèi,fēi zūn yú qíchǔyànzhàohánwèisòngwèizhōng shān zhī jūn yě chú yōu jí jīn,fēi xiān yú gōu jǐ zhǎng shā yě zhé shù zhī zhòng,fēi kàng yú jiǔ guó zhī shī yě shēn móu yuǎn lǜ,xíng jūn yòng bīng zhī dào,fēi jí xiàng shí zhī shì yě。rán ér chéng bài yì biàn,gōng yè xiāng fǎn,hé yě? shì shǐ shān dōng zhī guó yǔ chén shè dù cháng xié dà,bǐ quán liàng lì,zé bù kě tóng nián ér yǔ yǐ。rán qín yǐ qū qū zhī dì,zhì wàn shèng zhī shì,xù bā zhōu ér cháo tóng liè,bǎi yǒu yú nián yǐ rán hòu yǐ liù hé wéi jiā,xiáo hán wèi gōng yī fū zuò nán ér qī miào huī,shēn sǐ rén shǒu,wèi tiān xià xiào zhě,hé yě?rén yì bù shī ér gōng shǒu zhī shì yì yě。
過秦論范文2
內容提要:在國家賠償法的學理上,對侵權損害概念的界定或理解,存在一種“權利受侵”和“利益受損”不加區分的方法。該方法在解釋論上演繹出國家賠償僅限于人身權、財產權損害的觀點,在規范論上延伸出需通過立法改革將所有權利受損皆予國家賠償的主張,從而造成觀念上的誤區,不利施法和修法。以普通侵權法損害學說為鑒,國家侵權損害概念應建立包括“權利受侵”和“利益受損”兩層含義的結構,從而在國家賠償法修訂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之后,通過解釋論,即可保護更多的合法權益。
一、權利和利益不分的描述方法
國家侵權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法律上的依據,在于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然而,在何謂國家侵權損害,或者國家賠償法上的損害要件當作何理解的問題上,學理的闡釋往往對“權利受侵”和“利益受損”不加區分。這種不加區分的方法,具體可體現為三類描述。
其一,把侵權損害描述為“權利”受到損害。例如,“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第2章第1節中把侵權損害的范圍概括為兩種,一是人身權,二是財產權?!斠陨蠙嗬艿絿覚C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損害時,國家應當負責賠償?!盵1]
其二,在描述侵權損害時,以合法權益概念籠統地涵蓋權利和利益。損害對象就是“合法權益”,就是指“一切具有法律上正當根據的利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社會權、文化權、平等權等,只是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保護的合法權益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2]
其三,雖然在概念上區分權利和利益,但認為,對于合法權益損害的認定,不應該關注權利是否受損,而應該確定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是否受損?!霸诤戏嘁娓拍钕?,包含兩類受法律保護的對象:一是權,二是利。就權來講,是法律明確賦予、規定或者承認的主體具有的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就利來講,則不一定都是法律明確賦予或規定出來的內容。利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因權所生之利?!诙N利不是由權所孳生或派生出來的,而是一種事實狀態。”“在國家賠償的實踐中,對于合法權益損害的認定,不是一定要確定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是否屬于對法律規定賦予權利的損害,而是需要確定所損害的對象是否屬于非法利益。只要不是非法利益,就是國家承認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盵3]按此觀點,對權利、利益的區分不具實質意義。論者更關心受損利益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可以在實務中忽略不計。
上述三類描述,雖各有特點,但在界定和描述國家侵權損害要件方面有一共通之處,即并不嚴格追問國家侵權損害的對象究竟是權利、利益、還是權利和利益兼而有之。本文認為,學理上這一通行的“模糊”方法,形成了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解釋論和規范論上一些常見的觀點,但這些觀點一方面在理論上沒有準確理清權利受侵和利益受損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和實施。因而,有必要借鑒普通侵權法上的損害要件理論,構建國家侵權損害概念的“雙層結構”,以期為立法和實施滌清認識上的迷霧。
二、解釋論和規范論上通說及其困境
《國家賠償法》第2條雖然規定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有損害結果,但是,該條并未明確厘定國家應予賠償的損害范圍。于是,學理上對國家侵權損害要件的闡釋,往往會觸及哪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損害、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問題,學界一向分別從解釋論和規范論上提供答案。而上述對權利和利益不予區分的“模糊”方法,也體現在這些看似合理卻存在缺憾的答案上。
在解釋論層面上,通說認為,雖然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社會權、文化權等等一切法律上予以認可的權利,但現行《國家賠償法》保護的“合法權益”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前者又限于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榮譽權、名譽權。[4]解釋論的基本路徑就是以《國家賠償法》其它的相關法律條款(包括第3條、第4條、第15條、第16條)[5]規定為依據,對第2條中“合法權益”概念之意義作限定或限縮。
在規范論層面上,絕大多數學者都承認,現行《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立法者更多出于國家財政狀況的考慮,才會把合法權益限定于“人身權”、“財產權”。因此,這些限制是有待逐步放松和解除的?!熬蛧屹r償的本質而言,任何可能遭受公權力侵犯并且可以財產給付方式補救的合法權益,都屬于國家賠償法的保護范圍。”[6]隨著公民權利的保障范圍不斷擴張和國家財政的改善,應當“漸進擴大損害范圍,直至包括國家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所有權利種類的損害”。[7]
這些解釋論和規范論上的觀點十分流行,似乎沒有明顯的錯漏。然而,細加琢磨,卻有以下問題。
就解釋論而言,以《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僅規定人身權、財產權為由,認定合法權益的損害就是指人身權、財產權被侵犯,而不包括其它權利被侵犯,是在邏輯上成立的一種解釋。但是,這只是采用極為嚴格的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方法而得出的一種解釋結論,并不意味著它是唯一恰當的解釋。其實,它并不利于實務中按照目的解釋方法,適時地加大法律對公民權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而且,這種解釋方法和結論,會在一定程度上與司法實務脫節,與相關法律發生沖突。
例如,公民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已是常見之事。假設公民的財產利益也因此遭受損失,[8]那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9]受害人理應獲得賠償。然而,若按上述解釋,受害人不能因為受教育權被侵害而要求國家賠償。這就形成了一個明顯的悖論?;蛟S,會有一種觀點認為:此時公民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就意味著其受侵害的是財產權,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損害范圍,不存在解釋上的矛盾??墒牵谶@樣的情形中,直接受到侵犯的實際上是受教育權而非財產權,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受教育權被剝奪或限制而形成的后果。更何況,假如照此觀點,一切財產權以外的權利(甚至包括人身權)受侵犯并帶來經濟損失的,都理解為只有財產權受損的話,那么,真正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就會被掩蓋了。
就規范論而言,多數學者主張應當把各種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種類都納入到國家應予賠償的損害范疇之內。這個觀點看似與公民權利保障日益強化的趨勢一致,且容易得出一個極具吸引力的結論:凡權利受到侵犯,必應予以國家賠償。但是,有些權利受到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如選舉權被無端剝奪,并不必然導致財產利益損失或法定應予賠償的非財產利益損失。即便這些違法侵權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譴責,也可能沒有特定的利益損失需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規范論的主張顯然是不恰當的法律改革建議。
三、普通侵權法理上的損害要件
國家賠償法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賠償法,在許多原理和規則上,與普通侵權法有相通之處。對國家侵權損害概念應當作何理解,可以適當借鑒普通侵權法理上的知識。
“損害”這個詞,通俗而言,可以理解為損失和傷害。不過,這種循環式的解讀,無法構成嚴格的學術定義。因為,它沒有清楚地回答兩個問題:第一,損失和傷害的對象是什么?第二,損失和傷害本身的涵義又是什么?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普通侵權法上主要存在三種認識:(1)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損害得以金錢加以計算,如醫療費支出、扶養費用、營業收入減少、物的價值減損或者物的修繕費用等,非財產上的損害是指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或肉體痛苦;[10](2)損害是指受害人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不利后果,包括財產的減少、利益的喪失、名譽的毀損、精神痛苦、生命喪失、身體損害、健康損害、自由損害、知識產權的損害等等;[11](3)損害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12]
認識(1)以損害是否能夠以金錢衡量或計算為標準,把損害劃分為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主要目的是明確,財產上損害一般皆可依法求得賠償,而非財產上損害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受害人才能請求金錢賠償。[13]認識(2)至少在表述上沒有嚴格地按認識(1)的標準對損害進行劃分,似乎是根據民法上通行的對受侵害權利的劃分,把損害定位于人身的不利和財產的不利。認識(3)則是主張,損害事實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14]
由是,在損害什么的問題上,大致有“利益”、“權利”和“權利+利益”的認識。其實,持認識(1)的學者,通常會認可把“侵害權利”和“致生損害”分列為兩個要件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之所以在損害要件中不再論及權利,而僅僅論及利益(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是因為權利受侵害已被作為其它構成要件來對待。[15]僅從這一點而言,認識(1)、認識(3)不存在實質上的區別。因為,持認識(3)的學者一般將“侵害權利”和“致生損害”合成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一個要件,即損害要件。至于認識(2),學者在具體討論損害類型的時候,又會不自覺地偏向于“權利+利益”的表述方式。例如,“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6]可見,是否把損害對象拆分為權利和利益兩類,取決于所持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是哪一種。
第二個問題涉及如何解讀“損害”的本義。按《說文解字》,“損,減也”,“害,傷也”。故“損”的本義是減少,是與“益”(增加)相對的;“害”的本義是毀壞,是與“利”(好處)相對的。由此,一般地,可以把損害簡單地理解為利益或好處的減少或失去。
不過,假如按照上述認識(3),損害涵蓋權利受侵和利益受損兩個層次,那么,權利的侵害、損害不宜簡單地等同于權利的減少或失去?!皺嗬币辉~的學理界定始終是眾說紛紜,在此過多糾纏實屬無益。若選擇一種常見的認識,將“權利”視為權利人可以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能力或資格,那么,權利的侵害、損害更多地指向這種能力或資格的實現受到部分或全部的限制,而不是這種能力或資格本身的減少或失去。例如,甲無端占有乙的杯子不還,侵害了乙對杯子的所有權。乙對其杯子的所有權并未減少或失去,換言之,其仍然享有杯子的所有權,可因為杯子被甲占有,其所有權內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就無法實現了。
有鑒于此,“損害”于權利而言,當指權利的行使或實現受到限制或阻礙;“損害”于具體利益而言,可指利益或好處的減少或失去。為了在對損害要件進行界定說明時,不必繁復地分別指出損害對于權利和利益的不同之處,可以在修辭上采取分別用“侵害”對應“權利”、“損害”對應“利益”的策略。因此,在普通侵權法上,若不將“侵害權利”和“致生損害”作為兩個彼此獨立要件來對待,那么,損害應該理解為受害人的法律權利受到侵犯,其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因此而減少或失去的不利后果。
四、國家侵權損害概念的“雙層結構”
以普通侵權法理為鑒,由于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理論也采通行的“四要件說”(即侵權主體、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17]),故而,國家侵權損害的界定,亦可以理解或詮釋為有兩層含義:其一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公務組織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其二是該侵權行為造成了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損失。
第一層次上的含義,重點表明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無論該合法權利是人身權、財產權還是法律承認并保護的其他權利。雖然人身權、財產權是最為常見的侵權行為客體,但在實踐中,也不排除權利人其他不宜為人身權、財產權所涵蓋的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18]這樣才能從保障權利的目的出發,順應時勢地去解釋《國家賠償法》第2條中的“合法權益”,才能與行政訴訟法的發展吻合,也才能在解釋論上即明確所有合法權利皆得到國家賠償法保護,而不必苛求立法改革。
當然,如前所述,權利受侵犯意味著權利的行使或實現受到限制或阻礙,但并不表明權利本身的減少或損失。而權利受侵犯的后果,有可能會導致具體利益或好處的減少或失去,也有可能不會。例如,行政機關無法律上理由限制某書籍的出版,會侵犯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同時也會給公民帶來財產上的損失。而行政機關違法侵犯公民選舉權、受教育權的行為,并不一定會帶來公民財產利益的損失;即便會有一定的精神利益受損,但在許多國家,應予賠償的精神損害都是由立法或司法判例予以限定的,并非所有心理上的受挫折感以及情緒上的不愉快、郁悶,都屬于國家應予賠償的精神損害。因此,損害的第一層含義雖然承認任何合法權利都有可能受到侵犯,但權利受侵犯并不必然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的產生。
第二層次上的含義,重點突出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所帶來的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損失。這就意味著,無論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如果確實由此侵犯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或者法定應予國家賠償的非財產利益的損失,那么,國家就不能免責;反之,無論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如果并未造成任何財產利益的損失或者法定應予國家賠償的非財產利益的損失,那么,國家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和“非財產利益的損失”,就是前文所述普通侵權法理上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之分。[19]無論侵犯的權利是人身權、財產權還是其他權利,皆有可能產生財產損害或非財產損害。例如,侵犯人身權致使受害人身體受傷的,既會導致醫療費用支出、工資收入減少等財產損失,也會造成受害人的肉體痛苦(非財產損害)。侵犯財產權致使受害人失去祖傳硯臺,不僅令受害人的財產受損,也同樣會致其精神折磨(非財產損害)。侵犯其他權利的亦同。齊玉苓案的二審法院判決就認為,“各被上訴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應當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標準,給齊玉苓賠償精神損害費?!辈贿^,由于任何權利遭遇侵犯,權利人都可能會主張其精神上受到某種打擊,故而,對于非財產損害的賠償,一般應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依據。[20]
如此詮釋和打造國家侵權損害概念的“雙層結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可以避免國家賠償實務遇到人身權、財產權以外權利受到侵犯時裹足不前、猶疑不定的立場,可以既承認國家賠償法對任何權利的保障性,又把重點放在權利受到侵犯是否帶來財產損害和法定應予賠償的非財產損害的問題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種“任何權利受侵犯皆應予以國家賠償”的觀點,可以避免在此基礎上產生的一味將各種權利納入國家賠償損害范圍之內而不顧是否產生利益損害結果的立法改革建議。《國家賠償法》修訂過程中,已經透露出要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信息。這實際上是在財產損害以外引入法定應予賠償的非財產損害,也就是進一步完善了“雙層結構”中的利益損害種類。
注釋:
[1]應松年主編:《國家賠償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85頁。此類描述在國家賠償法理論上是通行的,絕大多數著述采用之,于此不一一例舉。
[2]參見高家偉著:《國家賠償法》,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18—119頁。
[3]楊小君著:《國家賠償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72、276頁。
[4]參見高家偉著:《國家賠償法》,第118-119頁。另見應松年主編:《國家賠償法研究》,第85頁;皮純協、馮軍主編:《國家賠償法釋論》(修訂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83頁。也有學者認為國家賠償法并不“保護”名譽權、榮譽權。參見周友軍、麻錦亮:《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79頁。其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名譽權、榮譽權受到該法保護,但保護的方式并非金錢賠償,而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5]第3條、第4條關于行政賠償范圍、第15條、第16條關于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都在措辭上僅僅指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情形。
[6]高家偉著:《國家賠償法》,第119頁。
[7]胡錦光、余凌云主編:《國家賠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6頁。
[8]2001年審結的、曾經被譽為“中國憲法第一案”的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損害賠償案(以下簡稱“齊玉苓案”),實際上是一起適用憲法條文的民事案件。然而,在此案中,與陳曉琪同為被告的還有陳克政(陳曉琪父親)、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陳曉琪冒名上學后,被上訴人滕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騰州八中、騰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逼鋵?,在這些被告之中,至少有滕州教委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與其他被告共同侵犯齊玉苓姓名權、受教育權,這種公務侵權行為納入國家賠償范疇,也是于法有據的。再看山東省高院的判決,“由于各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才使得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復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這些費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各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瓰榱藨徒淝謾噙`法行為,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由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笨梢姡袷芙逃龣啾还珯嗔π袨榍址付斐韶敭a利益受損,并非只是假設。本文中引用的齊玉苓案件一審、二審判決,皆源自“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507462,最后訪問時間:2010年2月12日。
[9]該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p>
[10]參見曾隆興著:《詳解損害賠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頁;王澤鑒著:《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冊,184頁。
[11]參見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3頁。
[12]參見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99頁。
[13]參見曾隆興著:《詳解損害賠償法》,第55頁;王澤鑒著:《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184頁。
[14]參見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第99—100頁。
[15]參見曾隆興著:《詳解損害賠償法》,第50頁;王澤鑒著:《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第87頁。
[16]參見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第55頁。
[17]參見肖峋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理論與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第107—120頁。另見皮純協、馮軍主編:《國家賠償法釋論》(修訂本),第83頁。第78—86頁;薛剛凌主編:《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54—66頁;房紹坤、丁樂超、苗生明著:《國家賠償法原理與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68—86頁;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659—663頁。
[18]前文提及的“齊玉苓案”一審判決指出,“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于公民一般人格權范疇?!边@種認識既與學理通說不符,又無法律上明確之依據,故并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終審判決雖未明確之,但強調“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边@恰好是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利受侵害的實例。
過秦論范文3
一方面,理論更新滯后致使中學后勤管理模式陳舊。盡管當前后勤管理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我們不能否認在學校辦學規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中學后勤管理方面是中學學校建設發展的滯后點。中學校園后勤體系中的管理觀念和運行實體和學校發展規律不夠協調,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管理模式缺乏靈活性。但中學后勤管理體系涉及范圍不大卻影響深遠,如果觀念滯后不更新不創新,對學校的教育資源浪費現象就會越來越重。另一方面,中學后勤的隊伍建設與時展節奏脫節?;A教育是培養人才的搖籃和起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學校教育工作者的素質提高問題備受重視。反觀之,為廣大師生提供各種生活所需、物質保障的后勤工作者們卻缺少這樣的系統學習和提升的平臺,加上他們本身專業技能與知識水平存在不對等、不平衡,致使在校園整體素質提升過程中,原本綜合素質就不高的后勤隊伍相對提升空間變得更小。同時,后勤人員在長期的無償服務過程中,逐漸產生了“等、要、靠”等錯誤思想觀念和固守陳規的惡習,長期缺乏競爭意識和上進心理,與市場經濟這個社會大背景漸行漸遠、脫節嚴重,后勤隊伍建設無力成了常態中的頑疾,亟待祛除。
二、提高我國中學后勤管理效益的幾點思考
“學習有法,而無定法,貴在得法”,我國中學后勤管理工作作為中學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需要“貴在得法”的研究。只有不把這種研究教條化、格式化,充分的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才能讓后勤管理人員根據自己學?,F狀進行現實具體分析,真正做出正確的后勤管理決策。
(一)樹立先進的后勤管理理念
在經濟快速發展、思想更新迅速的今天,我們也需要更新學校后勤管理理念,我們不像企業一樣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服務宗旨,但我們可以借鑒優質企業中的成功特色理念,例如他們對科技化的重視、對后勤保障中科技元素的注入和服務實效的提升,甚至,可以將企業中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思想引入進來,這樣,不僅可以營造適當的競爭氛圍,也可以提升學校后勤隊伍的服務質量。應該讓競爭、服務滲透到每個后勤人員的心里。總言之,理念更新勢在必行,我們不能因怕走彎路就原地踏步。我們也要積極學習、虛心借鑒,為中學后勤管理體系開辟一條特色之路、創新之路。
(二)建構合理的后勤管理制度
后勤管理勢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采取各種管理手段,建立一定的制度來組織、協調各個不同分工個體的活動,旨在保障學校的有效運行和實效最大化,保證學校順利實現人才培養和輸送的目標。因此,我們要加快后勤管理制度的完善。對管理過程中涉及到的人、物、財等明確信息,以各校實際為前提,以科學為依據,以深入調查研究為基礎,邊實踐邊探索,設計適合自己學校發展的后勤管理活動理論和操作流程。此外,也要加強與學校規章制度的關聯和契合。各中學的后勤管理往往墨守成規缺乏創新,我們不僅要對具體的學校管理細則進行適合的調整,也要健全更為全面的考核機制,如加強對內容、范圍、方法、結果的考核,加入師生對后勤工作人員的適度評價與考核等,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獎懲措施對后勤人員進行差異性激勵。
(三)提升后勤人員的整體素質
過秦論范文4
1.1地域性
據調查,高校大學生的心理問題、戀愛問題、人際關系交往、就業問題等成為“90”后大學生的主要焦慮和困擾。如何進行人際關系交往成為進入大學后的一門必修課。為了促進人際關系交流,許多高校在新生進校時,將來自不同省份和地區的學生安排在一個寢室,有時甚至故意打破專業和院系的格局,以增強學生之間的交流,改善大學生的人際關系。
1.2隱蔽性
這一特點集中反映在矛盾爆發前,都帶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不易被人察覺和發現。根據犯罪心理學的觀點,當一個嫌疑犯在實施犯罪之前,所有的犯罪活動都是秘密進行的,具有不可知性。有專家認為,作為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更加可怕。高校近年來出現寢室同學被殺的極端事情,證明了這一事實。
1.3相融、協和性
寢室中的成員來自于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各自流露出來的文化傳統不盡相同。學校將不同生活習慣、興趣愛好和性格等不同的同學安置在一起,必然使得不同的文化背景在這里發生碰撞、交融。平時的談心、思想交流、問題探討等,形成了因學習專業聯系在一起較長期穩定的室友關系,使得一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寢室矛盾在交流中得到化解與緩和,這充分體現了寢室文化從情感、思想到行為的互動、相融與協和。
1.4多樣性與復雜性
寢室文化矛盾的多樣性,主要取決于寢室成員內部文化價值的多樣性,以及寢室內部環境的復雜性。“價值沖突的多樣性特點,反映了社會轉型期間人們價值生活的豐富性、多樣性和變化性,反映了社會開放程度的提高,社會成員選擇自由度的增大,是開放的社會由無序走向有序的轉變過程在人們價值觀上的表征。”事物的復雜性特點集中體現矛盾的復雜性,表現為有大小與主次之分,寢室矛盾集中反映了寢室成員之間關系的復雜性。
2寢室矛盾的文化因素
近年來,連續出現的高校同室操戈案,不禁引起高校管理者的認真審視和思考,筆者從這些現象出發,發現其背后存在著下列文化背景因素。
2.1家庭教育“忍”文化的因素
中國是文明古國,封建儒家思想一千多年歷史的影響在當今社會仍然存在。現在很多的家長在教育自己的孩子時,經常告訴他們遇到突發事情要“忍得一時之氣,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等,殊不知長期的“忍”讓孩子的心理產生了嚴重扭曲,長期擠壓的結果只會令問題越來越嚴重,變得一促即發、不可控制。孩子長期接受“忍”文化的熏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發展,更不利于問題的發現。所以,讓問題暴露在陽光下,有利于我們看清問題,并做好教育和預防。
2.2多元文化的價值沖突因素
當代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是中國社會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轉變過程,是一個包括著結構、機制、利益和觀念等的轉換、調整和嬗變過程。它能引起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的深刻變化,以及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價值觀念等的深刻變革。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國進入一個多元文化社會,不同國度、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間文化的交流與碰撞在這里發生。文化多元化在為社會發展帶來良好機遇的同時,很大程度上引發了多元文化、多元價值文化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愈是多樣化,價值愈是多元化,價值沖突愈是普遍化,就越需要加強價值引導和調控,就越需要對價值沖突進行有效整合與統攝協調。”因此,高校寢室內部表現為多個文化因素的存在,現實生活中不時上演著不同價值文化之間的碰撞與融合、分化與重組,這種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觀的差異是寢室矛盾始終存在的主要因素。
2.3道德文化的底線因素
人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表現為對本民族文化的熱愛與價值操守,是對道德底線的堅守和自強,它是隨著社會生產方式不斷發展而發展的,是不容任何人侵犯與褻瀆的。實踐證明,高校寢室矛盾在多數情況下表現為寢室文化與價值觀念的矛盾,當矛盾觸及和侵犯到任何一方文化利益的底線時,沖突就會爆發。尤其是涉及人格、尊嚴和利益等問題時,矛盾更是不能緩和,沖突不可避免。因此,守住道德文化的底線,就是要守住我們的人生價值操守。
2.4寢室心理文化缺失因素
目前,針對高校普遍出現的大學生心理問題,各高校普遍加強了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但從現實和收集的資料來看,許多高校在開設心理課堂與咨詢的同時,忽視了寢室這塊心理文化陣地的建設。上海師范大學心理咨詢與發展中心調查發現,學生咨詢的問題中有三分之一與寢室關系、同學關系有關。因此,寢室心理文化的缺失必然造成心理問題的發生與激化。
3構建應對寢室文化矛盾沖突的機制
海恩法則告訴我們,任何安全問題都是可以預防的。因此,有效防止或減少寢室矛盾的發生,構建寢室文化的長效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3.1構建文化矛盾的交流疏導機制
當今世界,雖然文化之間的交往已經大大加強,但有些民族之間存在的文化不相容而造成的文化沖突仍然存在。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歷史和文化,擁有自己的民族內涵和精神,包含文化特色、文化自尊、文化認同等。這種文化差異的存在,形成了一定文化矛盾,有矛盾必然就會有沖突。“同室操戈”是高校寢室文化矛盾沖突的集中表現。因此,高校的管理者必須在寢室內部建立緩和與化解文化矛盾沖突的疏導機制。應定期舉辦由學校牽頭,學生、家長、輔導員和教師共同參與的宿舍主題活動,如相處之道、文明與理想、我的戀愛觀等,在有效地協調和解決好學生之間問題的同時,給矛盾雙方一定的心理緩解與暗示作用,這種積極的心理暗示作用可以延緩和減少矛盾的進一步發生。這種圓桌會議雖然是因時而生,但它營造的有效溝通、良好的平臺,遵循學生教育與管理的規律。因此,它理應成為所有高校管理者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從“應然走向必然”的一種具體實踐。
3.2構建從價值沖突到共享的機制
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西方各種文化思潮和價值觀念隨之滲入中國,各種文化在中國這片土地上進行著激烈的碰撞。這種碰撞同樣發生在大學校園內,并悄然改變著“90后”一些大學生的價值觀念,誘導和引發了一些文化與價值沖突。因此,在文化多樣化和價值多元化的校園,高校必須建立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與主流相符合的價值文化。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的建設,滲透學校教風、學風和校風的建設,構建共享機制,一是在兩極分化中強化中介作用,減少對立,在新的社會分工中相互調解與“補氧”,縮小差距;二是實現文化多樣化和價值多元化,“承認文化多樣化、價值觀多元化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有其現實可行性,它本身是對傳統政治道德一體化的超越,實現文化、價值之間的流動;三是在全面合作中發展,,價值的獲得只能在互動關系中實現。”因此,高校需要在寢室內部廣泛建立以學生“自治”為主,能得到大多數同學認同、信賴的學生調解委員會之類的組織,幫助大學生作出正確的價值觀選擇與判斷,實現價值共享,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3.3構建寢室矛盾的快速反應與干預機制
矛盾的特殊性原則告訴我們在處理矛盾時,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快速地建立反應與干預機制。寢室矛盾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大學生人際關系交往的沖突,在矛盾未形成之前,學校通過預測、評估大學生人際關系交往的過程制定快速反應機制,引導和構建良好的寢室人際關系,做到早發現、早研究、早處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當矛盾被發現或起沖突時,需要快速反應,第一時間出現在學生的視野范圍,進行及時的干預與維護,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進一步維護學校的穩定。
3.4構建寢室文化心理機制
一般來說,寢室是學生學習和生活的重要場所,也是高校開展教育與活動的重要陣地。構建寢室心理文化機制,就是要將心理文化深入到寢室文化建設的每一項活動中,通過群體間的互認互動,獲得社會角色的經驗,提高社會適應能力,消除不良的情緒、態度和習慣,養成良好的心理素質。因此,構建寢室文化心理機制,首先要建立寢室心理文化,積極開展心理文化主題活動,將心理文化曬在“陽光下”,并積極促成寢室所有成員達成共識,在陽光下開展溫暖、合作與共建項目,從而豐富寢室心理文化的內容;其次,寢室內增設心理咨詢室,直接將心理咨詢工作從幕后拉到臺前,將寢室變為開展前沿工作的主要陣地,直接接觸到心理問題的個體;最后,定期在寢室開展心理篩查和走訪工作,并形成一種定期抽查的制度,從篩查中發現問題,減少問題的發生。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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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環境侵權 無過錯 歸責
一、引言
目前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的立法中對于環境侵權責任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歸責原則以特殊的社會經濟為背景而誕生,并有其相依賴的理論基礎,在立法中主要表現為制定特別法和擴大或者修改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兩種形式。由于法律對于公平合理理念的追求和環境侵權自身的特點,環境訴訟中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通過這一原則,體現了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本文正式基于這樣一個背景對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規則問題進行思考。
二、我國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現狀分析
首先,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法律表述不嚴謹。環境侵權包括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而此條中缺乏對環境破壞的規定??陀^上造成了環境侵權“畸形”的二元歸責體系——環境污染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環境破壞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次,以“違法性”作為歸責的前提,具有很強的“中國特色”。因此,該條規定與傳統無過錯責任理論不符。同時,這也與作為特別法的環境立法的規定相矛盾。
對于環境侵權歸責原則來說,立法的二元必然造成司法的二元。環境破壞由于缺乏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于環境污染來說,由于立法的不統一,法官根據對法條的理解和具體案情的需要而選擇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造成實際執法過程中,有的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有的案件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混亂,但是這種情況反而給法官靈活適用兩種歸責原則創造了條件。這種法條虛置的情形也充分說明我國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立法的不科學性,非常態的二元立法需要根據現實的需求予以調整。對現實司法現狀的反思,可以明確兩種歸責原則適用的領域,了解兩種歸責原則在環境侵權法體系中的位置和相互關系,為科學的二元立法提供借鑒。
三、我國現行環境侵權無過錯歸責體系的缺陷
(一)沒有形成完整的過失理論
《通則》第106條里第2款明確規定了公民及法人過錯侵害國家和集體財產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我們應該清晰的看出,法律在這里并沒有給所謂的“過失“下明確的定義,也沒有對故意和過失之前及區別做區分。學術界對故障的概念進行了探討,形成的理論的主觀過錯,客觀過錯理論,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故障三個理論:探索所確定的故障標準,形成一個主觀說、客觀說、主觀和客觀說等三種學說,但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領域探索整個侵權法領域沒有形成自己完整的理論體系的疏忽。我們的法律并沒有“過錯”的概念,和“故障”的標準統一司法解釋的污水中的管理標準,可以構成非法性否定的東西,我們的學術觀點一直不統一。一些學者認為,只要行為造成傷害即“非法”,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和違反有關規定的對環境的污染,這都是非法的。學者認為,唯一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的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確定危害黨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這是違背客觀,理性的法律。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需要以提高我們法律中有關“過失”的理論,明確提出了故障的意義。
(二)部分條款定位不當
《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边`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規定,是指違反環境法的規定,對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種說法是太泛泛了,容易理解為違反行政法上的規定,因為違反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其中大部分是行政法律規范范疇,這實際上是混淆之間的界限私法和公法,而不是地方法規的私人法系和大陸法系侵權法領域的專門法律,這屬于公共領域的法律規定,由于不當定位,提供相反的解釋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甚至會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但也接受民事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只有在生產活動排放污染物違反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這樣才要承擔責任。這在一定意義上的責任,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一個借口 。
(三)免責事由過于狹隘
因為環境侵權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合法的情況下,肇事者可以減少法律責任或免除責任。綜上所述,中國的環境保護法,環境的污染損害免責聲明條件下,以下三種類型: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受害人自己的行為,以及因第三者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傷害。我相信,在環境侵權責任免責聲明條件在中國的環境保護法的限制,以迫使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由第三者故意或者疏忽三個情況下,其中一般的侵權責任造成損壞免責聲明條件相比過于狹窄。
四、我國環境侵權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重構
(一)完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免責事由
由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免責事由過于狹隘。筆者建議兩個方面:一方面,擴大無過錯標的物免責任的原則。我們的環境責任,其內容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原則過于簡單,導致的混亂局面的立法。因此,我建議系統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侵權的免責條款的理由使用自衛各方應增加規定,這樣為了避免自衛濫用或不當執行的特點嚴格的定義應根據環境侵權的范圍和條件。從而使公民能夠有效地使用自衛,以保護他們的環境的權利,并促進環境的保護我們的環境的發展。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受害者自己的責任,”受害人的過錯有罪不罰現象的原因提法是不準確的,我認為應該是詳細的規定。
(二)設置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制度
現階段,我國環境侵權事件的發生大都是由于地方具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實力的企業造成的,這些企業往往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就造成了我國當前經濟發展中違背經濟發展規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思路 ,而另一方面,當環境侵權事件發生時,如果所有的責任都由整個企業來承擔,例如對于相關企業進行叫停或者是對整個企業進行罰款,那么對于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穩定都會非常的不利,因此,相關法制部門需要進一步討論建設和完善個人責任的社會化制度,例如通過追究相關主要責任人的問題而不是對于整個企業進行治理。
過秦論范文6
關鍵詞:我國;侵權責任法;補充責任
引言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钡?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麢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边@就是侵權責任承擔中的補充責任制度。本文將結合《侵權責任法》上述兩個條款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法中補充責任的基本理論進行討論,并對這兩條法律規定的含義進行解讀。
一、補充責任的含義及其合理性
補充的侵權責任,是多個責任主體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共同責任時的一種侵權賠償責任,簡稱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主要發生在一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產生了兩個相重合的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按照先后順序行使賠償請求權。只有排在前位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時,才能請求排在后位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在這樣的案件中,后位賠償義務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為補充的侵權責任。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一般保證的責任也可以認為是補充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補充責任制度的確立,解決了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即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補充責任的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監護人)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此承擔的是推定的過錯責任: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二、補充責任的適用范圍
(一)第三人介入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
1、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睆闹胁浑y得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和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對他人在其合理限度范圍內負有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受害人有權對經營者或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請求相應的賠償。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一種法定義務。
2、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
在我國,各學者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上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此種義務廣泛存在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當事人之間。其根據為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屬于法定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容安全保障義務人所規避的。還有學者采取二者中和的觀點。
筆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應以法定義務為基礎,約定合同為例外。第一,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有法律以明文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钡诙?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先行性決定了其性質應是法定的,是不容安全保障義務人所規避的,受害者在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候可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安全保障義務人因其所從事的活動,在活動期間有可能發生對消費者或活動參加者造成一定的人身、財產損害,若是合同性質,組織活動者就會制定相應合同條款來規避責任,使受害者處于劣勢地位,每個消費者在進行交易之前不可能都要了解清楚相應的合同條款,這將會給交易帶來很多麻煩,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受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時由于合同的規定不能得以主張,使得只能由自己承擔損失。第三,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但其只能高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