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車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車管理范文1

一、公車配備使用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鎮距縣城72公里,是縣最為偏遠鄉鎮,目前配備公車3輛,目前公車配備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為:

(一)公車配備數量不足。由于距縣城較遠,到縣城單面就需將近2個小時,為了方便到村(社區)開展工作,通常必須保證有至少1輛車能在鎮上隨時待命,若遇到縣級緊急會議安排或車輛故障維修等特殊情況,剩余兩輛車根本不能滿足使用需要。

(二)公車性能配置不高。從縣城到我鎮山高路遠,沿途多危巖險坡,路況甚為不佳,特別是秋冬季仙峰苗族鄉路段經常結冰,且霧大能見度低,對職工生命安全構成巨大威脅,由于我鎮目前所擁有車輛配置性能均不夠高,一旦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

(三)公車維修保養費用大。目前我鎮3輛公車均為2010年以前購置,由于車輛使用已久,且為頻繁遠距離使用,近年來車況越來越差,維修保養成本急劇增加,每年僅維修保養費用就高達20萬元,給鎮財政帶來了極大負擔,。

二、公車改革意見和建議

(一)適當增加車輛配備。目前我鎮車輛配置不足,給我鎮工作開展帶來了極大困難,甚至職工到縣城開展公務活動都經常只得乘坐客車,但由于到古宋車輛班次較少且存在不穩定性,出行很是不便。因此,建議貴單位充分考慮我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適當增加我鎮車輛配備數量,以滿足最基本用車需要。另外,考慮到到村社開展工作時間安排、人員數量的不確定性,且村組道路坡陡路窄,不適宜轎車通行,建議配備一定數量的摩托車,以降低成本,方便村社工作開展。

(二)提高車輛性能配置。針對車輛配置不高、性能不好,而山路崎嶇、路況不佳,職工生命安全得不到充分有效保障的實際情況,建議貴單位能在下一步公車改革中提高我鎮車輛配備標準,完善車輛性能。

公車管理范文2

高度重視公務用車管理,通過法令予以推行

在美國,聯邦政府各部門的公務用車由聯邦總務管理局管理。法國1947年就頒布了第一個有關公務用車的政府令,此后不斷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務用車購置、管理和使用的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德國聯邦機構一級現行的公務用車管理條例是1993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比利時政府自1965年首次頒布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以來,至今已進行過16次修改,使法令內容更簡明,操作性更強。南非在1994年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后,政府交通部就牽頭重新修訂頒布了政府官員配車的規定。芬蘭雖然沒有專門的公車管理制度,但有嚴格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紀,以及維護清廉形象等行為準則,使公務人員不致因為用車等小事觸犯刑律。

嚴格控制專車配備,盡量減少公車數量

在配備公車的導向上,許多國家都堅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盡量為納稅人節省開支的原則,并據此作出各種具體規定。多數國家專車都只配備到各部部長、副部長以上一級的官員。德國公車管理條例規定,只有總統、總理、副總理及各部部長、國務秘書和聯邦直屬機構負責人(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等)才可以配備專車,司、局長級的官員則只保證公務用車,不配備專車。一般官員辦理公務可用單位公車,也可乘坐出租車;上下班原則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法國政府各部委只給部長、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配置固定的專車和專職司機;司局長以上高級公務員配置專用公務用車,但不配置固定的專職司機,由用車人在執行公務時自己駕駛。普通公務員憑出差證明使用公務用車。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置跟政府機構相似。日本總務省規定,總務大臣、副大臣、各局正局長以及正局級審議官可以配備專車,但是,除大臣和副大臣的通勤屬于公務,可以有專車接送上下班外,局長一般情況只接送到車站,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印度政府規定,只有內閣部長和副部長、文官中的秘書(相當于中國的常務副部長)、輔秘(相當于中國的部長助理)和少數聯秘(相當于中國的正局長)等以上級別的官員可以配備專車。一些國家由于福利好,私車多,公共交通發達,配備專車的范圍更小。比如,新加坡只給總統、總理和執政3人配備專車和司機;芬蘭除總統外,也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4人享受配備固定車輛和固定司機的待遇。為控制公車數量,減少資源浪費,提高車輛的有效使用率,許多國家政府部門除自己購車外,都通行向外租車。日本總務省就長期從出租汽車公司包租部分車輛;德國聯邦及各州主管部門的公車中,有相當數量是租賃來的;新加坡用于接待高級代表團的禮賓車隊也采用臨時租用的辦法。阿根廷聯邦和省的各級政府都沒有大型的車隊,在需要較多車輛和大型車隊時,一般都向租車公司租用。

加強公車管理,規定嚴密而具體

一是嚴格控制購置公車,限制購置專車的金額、型號或馬力。許多國家對購置和更換公務用車都實行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車數量。法國政府規定,購車預算由政府各部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預算時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參加的“國有汽車購置委員會”進行預審;預算批準后,由代表國家的“國家購置集團聯合會”統一從市場上購買,然后轉賣給使用單位,避免車輛的多頭采購可能帶來的混亂局面。政府還規定,個人使用的公務用車的發動機排量不得超過1.4升,一切超標要求都應該向政府總理提出。各單位從市場上長期包車必須事前得到預算主管部門的批準。

二是區分公車種類。芬蘭將公車分為專車、公車和工作關系車三大類。公車通常由政府部門辦公廳主任掌握,提供給執行公務的官員使用,但不是專車。工作關系車由公家購買,提供給工作需要、有一定級別的人員使用。

三是嚴格控制公車調派,制定公務用車公里數計劃額度。不少國家對公務用車都配備專職司機,并由專人保管、維修,保證性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畢及時交回車庫。因公外出需要用車者首先要到有關管理部門填寫用車申請表,經負責人簽字后才能乘車。專車也有用車登記卡,登記內容有出車時間、事由、公里數等,并且要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四是限制公車使用范圍,禁止公車私用。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專車只能用于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芬蘭專車只限于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法國嚴格禁止公車私用,未經批準公車私用可以被視作觸犯刑律。

五是對公務用車使用特殊牌照。在博茨瓦納,民用車掛白底或黃底黑字車牌,公車掛紅底白字車牌。博茨瓦納政府嚴格實行只準許在工作時間因公務需要才能使用公車的規定。所以,每逢公休日,公路上見不到公車行駛。

加強公車使用的監督管理

在美國,公務車只限有關人員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以任何名義私用,未經授權私用公務車將受到懲罰,包括臨時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務車的權利、扣除一個月工資甚至開除公職。意大利西西里島墨西拿市市長布贊卡因私與夫人乘坐公務車到距墨西拿市約400公里的地方旅行,就被意大利消費者協會以利用職權、損害納稅人利益告上法庭,被判處6個月監禁。

鼓勵使用國產車

這是多數國家對配置公車的要求。印度官員乘坐國產車是鐵的規定,至今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更不敢違犯。德國政府明文規定,不準購買歐盟以外國家生產的車輛。

公車管理范文3

關鍵詞:事業單位;公務車輛;車輛管理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行政管理體制的不斷推進,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越來越多。據統計顯示,目前,黨政機關及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總量為200多萬輛,每年公務用車消費支出1500億-2000億元,每年公務車輛購置費增長20%以上。但由于“我國現行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編制管理、標準控制、按需配給、單位所有的模式”。所以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管理存在明顯的缺陷,出現了很多“車輪腐敗”現象。

1 公務用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公務用車編制不合理,支出逐年攀升。

公務用車是按單位人員編制、級別和領導職數定編。作為財政部門安排車輛經費的原則是“超編車輛按編制,短編單位按實有,達到控編節支的目的”。然而它的負面效應則是,從財政經費上沒能體現對短編者或空編單位給予獎勵的政策,使得有條件的單位千方百計向上要車、借車、購車,使公務用車規模逐年加大,車輛費用逐年攀升。機關事業單位超編購車現象普遍,有些地方由于車輛購置限制不力,其數量年年增長,車輛購置經費支出逐年攀升。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一方面反映行政事業經費不足,另一方面擠占挪用各種專項經費以自籌資金的方式購買公務用車;資金不足的單位,不惜靠收費、罰款、攤派和挪用專項資金購車、換車、養車,致使單位負債累累,個別單位甚至連干部職工的工資福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群眾反響較大。

(2)“公車私駕”現象屢禁不止。

據國家發改委調研報告顯示,公車使用有 3 個 1/3:公事占 1/3,領導干部及其親屬私用占 1/3,司機私用占 1/3.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及其中層干部外出開會、個人辦事、度假旅游、釣魚休閑全都駕著公車。更有甚者,不少駕駛員經常開著單位的車輛,利用工作之便和節假日到處跑生意、拉貨物,單位負責人視而不見,不聞不問。同時,由于公車的使用過于頻繁會增加油費、修理費、保養費的支出,既浪費了社會資源,不符合循環經濟的發展,又不利于低碳環保;過度使用公車還加重了交通擁堵現象,不利于和諧城市的構建。因此為了能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更好的發展,必須杜絕公車私用的行為。

(3)互相攀比,浪費嚴重。

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講排場、擺闊氣,相互攀比,本單位已無法購車,卻巧

立名目,以各種形式撥款給下屬單位要其幫助購置車輛;車輛不在本單位帳上反映,造成帳實不符。時下,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浪費較為嚴重,比如一

些單位即使有條件也很少利用兼職駕駛員;公車外出時對其用油及路線等缺乏必要的限制;人員外出不管遠近,不管事大事小一概用公車;車內不滿員,開空程車的情況時有發生;同一線路上重復派車等。還有一些單位不僅相當一部分的科級干部有專車,甚至基層站所的負責人也有專車,加重了公務用車支出負擔。

2公務用車管理的幾點建議

(1)成立機構,建立管理機制。為完善公務用車管理,應該從上到下成立由相關領導參加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

部門;同時建立公務車輛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召集有關負責人研究部署公務車

輛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則提請最高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

(2)控制車輛編制、嚴禁超標準購車。以單位人員編制數、基本業務需要為依據,區別不同的行政級別,對管理用車和業務用車分別核定編制數。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按需求配備車輛,不得超編制、超標準購車,嚴禁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單位借用、調換和攤派資金購買車輛。對公務用車進行專項治理,各單位對公務用車要登記,如實填報相關申請,并予以公示。

(3)嚴禁公車私用。公務車輛管理中心設立統一的停車場,夜間和節假日,車輛一律停于停車場。因工作原因,確需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的,駕駛員需向有關領導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將車帶回家停放,否則按公車私用處理。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公車的,必須在用車前提出申請,說明原因、時間、線路,確定駕車人員,填寫《公車臨時借用許可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經同意后,方可出車。

參考文獻:

[1]毛寶祥.談甘肅省交通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管理[J].交通財會,2008(10).

[2]許秀平.行政事業單位公車管理應對措施[J].統計與咨詢,2007(4).

[3]何俊松.淺談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科學管理[J].華章,2011(9).

[4]胡應蘭.論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的管理[J].咸寧學院學報,2010(8).

公車管理范文4

車輛外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汽車效能,確保出租汽車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路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GB/T3730.1-2001規定,本辦法所稱汽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路興集團公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實行 集團公司與各子(分)公司兩級管理。

第七條 成立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董事、經理

副組長:班子成員

成 員:機關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負責人

集團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負責,汽車班配合物流部對 公司出租汽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據 公司要求,成立相應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并應明確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對 集團公司超標、多余的車輛對外出租,由 集團公司部進行統一的公開掛網出租。

第九條 采取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拍租,以租金出價最高者中標。

第十條 中標企業、個人待公示期滿后七日內辦理租用登記,填寫車輛外租登記表并簽訂租用協議。

第十一條 租用企業、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租用人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駕駛人駕駛證復印件。

租用人是個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駕駛人駕駛證復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 外租協議的簽訂,由 集團公司 部具體組織實施。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文件原則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標準協議。對需要修改的內容,須經法律事務人員審查,并簽署書面意見。

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文件應由 部制作。協議簽訂原則上應本著先租用人后本公司的原則,并實行面簽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出租汽車涉及的安全問題,按照 集團公司現行汽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國鐵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規定為準。

公車管理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于運載乘客并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辟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游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游線路的開辟、調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衡后確定。旅游線路應當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則,在旅游景點設立固定站點,并與旅游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辟復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于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準。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范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蛘呓K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后,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制、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并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調度設備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調度設備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并保持設備處于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空军c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并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空?;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準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復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復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公車管理范文6

一、目標要求

強化紀律作風建設,嚴格公車管理使用,實現公車管理使用的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公務用車安全無事故。

二、整治的范圍和內容

1、整治的范圍:

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公務車輛的使用和管理。

2、整治的內容:

(1)不準公車私用。禁止用于婚喪嫁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學習駕駛、接送子女、親屬等非公務活動。

(2)不準警車他用。禁止司法行政機關以外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干警的同學、朋友、戰友、老鄉借用。

(3)不準違規駕駛。嚴格按照交通法規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駛;不準有超速、闖紅燈、逆行或在非機動車輛道路行駛等違規駕駛的行為;嚴格執行警燈、警報器使用規定,非執行公務不得隨意使用警燈、警報器。

(4)不準亂停亂放。嚴禁違規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及旅游景區;嚴格遵守文明城市創建的規定,在市區內不得將公車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區域。

(5)不準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車。全系統公務用車應當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三、實施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10月30日以前)

組織全體人員(包括聘用駕駛員)學習省廳制定的《省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管理暫行辦法》,學習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強化教育,提高規范公車管理使用的自覺性。

2、全面自查階段(10月31日至11月20日)

對照集中整治的內容,找準自身的不足和公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3、集中整改階段(11月21日至11月25日)

針對全系統公車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迅速集中整頓,制定具體整改措施并落實。

4、建章立制階段(11月26至11月30日)

進一步健全完善公車管理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權責,落實公車管理使用責任制。

四、具體要求

1、組織領導。局成立公車管理使用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