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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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管理辦法范文1

最新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第三十三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 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20xx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 罰 則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六十九條 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制。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帳戶管理辦法范文2

2020年水務局關于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辦法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維護管理,加快推進管護機制改革,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確保小型水利設施持續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x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管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是指?。ǘ┬退畮?,塘堰,小型湖泊,農村河道,民垸堤,小型排灌泵站、涵閘、溝渠,大中型灌區的末級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日供水規模小于1000m3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

管護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全市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實行管護全覆蓋,實現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四個一”,即每一個工程一份工程管護檔案、一份管護協議、一個管護主體、一套管護機制。

第五條

各地可采取以下模式進行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自建自管模式、受益戶共管模式、參與式管護模式、專業化管護模式、市場化管護模式等。

第六條

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的主要內容為:防汛抗旱、維修養護、生產調度、安全運行、設施設備管理、水費計收、檔案管理等。

第七條

各受益鄉鎮辦場區園或村委會是轄區內以國家或集體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產權所有人。以個人投資修建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其產權歸個人所有。產權所有人是工程建設與管護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八條

各鄉鎮辦場區園和村委會要分級建立管護組織,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利設施的監管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管護制度、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落實管護措施。鄉鎮辦場區園水管站負責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第九條

以灌溉供水為主的經營性或準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辦場區園和村委會按行政區劃或水文邊界成立用水者協會進行管理;以防洪排澇為主的純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辦場區園和村委會選定管護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

鎮級工程管護人員由鄉鎮選定,報市水利部門備案;村級工程管護人員由村委會選定,報鄉鎮審批并備案。

第十一條

管護人員數量根據工程的布局和日常工作量大小確定。管護人員應熟悉區域內各類工程設施的結構、類型、運行狀況和管護操作規程、管護方案等,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工程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二條

管護協議由鄉鎮辦場區園或村委會與管護組織或管護人員簽定。凡不履行協議職責、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的,應依法解除管護協議。

第十三條

各級管護組織要建立工程管護檔案,內容包括:管護人員基本情況、工程設施布局情況、工程運行情況、管護內容、管護記錄等。

第十四條

各級管護組織要大力支持管護人員的工作,盡量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給予管護人員合理報酬。同時要盡量保證管護隊伍的基本穩定。

第十五條

新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設前要明晰產權,核發產權證書,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建立健全良性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由于水系變更或效益區功能變化,造成現有水利設施失去作用的,可由管理責任主體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后進行技術處理,同時解除管護協議。

管護考核與培訓

第十七條

市鄉兩級要建立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考核制度。市級考核辦法由市水利部門制定,市水利、財政部門共同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補助管護資金的依據。鄉鎮級考核辦法由各鄉鎮辦場區園制定并實施。

第十八條

市水利部門或鄉鎮辦場區園水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管護人員業務培訓班,不斷提高管護人員的管理技能。

管護資金與使用

第十九條

市鄉兩級要廣泛籌集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資金,建立穩定的公共財政投入政策??烧稀耙藻X養事”資金、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一事一議”獎補等資金,用于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管護。

以灌溉供水為主的經營性或準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可按國家政策規定收取水費,用于工程的管護。

第二十條

市級管護資金的籌集及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水利部門商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辦場區園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補助資金每年由市水利、財政部門考核驗收后核撥。

第二十二條

管護資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維修養護及鄉鎮水管站等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不得用于發放在編人員工資、修建樓堂館所等。

第二十三條

市級財政和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把有限的資金合理用在工程設施的管護上,充分發揮管護資金的效益。各鄉鎮辦場區園、村委會要建立工程管護資金專賬,做到??顚S?。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檢查。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各管護組織和個人要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對防汛、抗旱等特殊情況,應服從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對在工程管護中表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助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因管護人員失職失責,造成水利設施嚴重損毀的,除解約外,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舉報、揭發破壞水利設施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毀壞水利設施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帳戶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賬戶管理比較方法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7597(2009)1120213-01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銀行服務功能的不斷增強,銀行賬戶的作用也顯得日益重要。近幾年來,人民銀行在銀行賬戶管理方面改革力度很大,對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起到了顯著作用,但是,通過與國外的銀行賬戶管理做法相比較,筆者發現了我國銀行賬戶管理做法中的一些不足。本文從法律基礎、銀行帳戶分類、客戶身份真實性鑒別方法、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及管控模式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比較,提出改革我國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建議,希望有助于提高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水平。

一、賬戶管理的界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存款賬戶。銀行結算帳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二、國內外賬戶管理做法比較

(一)法律基礎不同。我國習慣用專門的業務管理辦法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銀行賬戶管理內容,目前我國銀行賬戶管理主要依據2003年9月實施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由于立法層次不高,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商業銀行在實施銀行賬戶管理中會遇到一些困難,易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

在國外,澳大利亞沒有制定專門的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法律、法規,但關于銀行賬戶管理方面的規定,在《金融交易報告法》、《刑事事務相互協助法》等國家有關法律之中都有涉及,不僅整個法律法規體系比較完善,而且立法層次較高,不存在與其他法規的沖突問題。

(二)銀行賬戶分類不同。在我國,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在國外,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種類和性質不作人為的規定,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數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業銀行自我規范,其銀行賬戶大致分為三種:一是結算戶,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據、借貸記卡等支付信用工具辦理各種結算業務;二是存折戶,存款人只能到開戶銀行的柜臺辦理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三是投資戶,存款人的定期或理財存款。日本銀行賬戶種類大致可分活期存款賬戶和定期存款賬戶兩種,活期存款帳戶存款利率低,可開支票或提現金,定期存款賬戶一般有如最低存額等限定條款,有的提供和活期存款一樣的轉賬、支票簿項目。

(三)客戶身份真實性鑒別方法不同。我國在客戶身份確認方面也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但是較為概念化,立法層次也不高,沒有準確確認客戶身份真實性及證明材料合規性的有效途徑與方法,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如在與人行對接的聯網核查系統核查客戶身份真實性時,系統經常不反饋照片與發證機關,或者反饋的照片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不一致,而客戶在公安局預留的照片與身份證上照片是一致的。銀行人員在掌握客戶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統支撐,在無法獲取信息的條件下,銀行人員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審查。

在國外,中央銀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均制定了嚴密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澳大利亞通過立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時,銀行除要認真核對申請人提交的護照、出生證、駕駛執照、教育經歷記錄、社會保障卡、有長期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金融實體或客戶的簽字證明等有效證件或記錄外,還實行“百分檢查”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偽造身份證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現象。日本的《本人確認法》是通過立法來保證客戶身份真實性的有效確認。

三、改進我國賬戶管理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制度、法規,建立舉報制度

1.制定客戶身份識別有效辦法。我國應借鑒國外銀行一些有效賬戶管理經驗,盡快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各家商業銀行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對識別客戶身份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真正實現政府部門間系統聯網,完善賬戶管理的操作手段,切實防止存款人多頭開戶和進行洗錢犯罪等違法行為。

2.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建議人民銀行定期開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現場檢查,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大對違規銀行的處罰力度。同時各地人民銀行之間應加強合作,互通信息,共同監督,把銀行帳戶管理工作推向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堅持帳戶年檢,實施長效管理。實行真正的帳戶年檢制度,客戶每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開戶銀行進行帳戶年檢,人民銀行在開戶許可證上加蓋年檢標記,通過年檢督促開戶銀行及時清理睡眠戶和撤銷無效帳戶。人民銀行通過實行動態、長效管理,保證帳戶數據庫的真實和完善。

(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賬戶管理效率

1.用磁卡代替開戶許可證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實行用磁卡代替開戶許可證進行帳戶管理的制度。凡首次申請開戶的存款人須向注冊地人民銀行申領帳戶卡。帳戶卡是存款人參加支付結算的憑證,集開戶許可證與支付結算證于一身,實現銀行帳戶的審批、開立和使用的有機結合。帳戶卡的卡號是唯一的,可以設若干個副卡,存款人的主要信息資料在卡中記載。

存款人申請開戶、銷戶、變更帳戶信息時,開戶銀行應查驗帳戶卡,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將申請開銷戶單位的帳號、帳戶性質等人民銀行規定記載的信息在人民幣銀行帳戶管理系統中記載,并及時通過網絡傳送到人民銀行的帳戶管理中心請求審批。人民銀行帳戶管理部門根據商業銀行分、支行報送的開戶單位證明文件及“帳戶卡”,在人行系統中對接收的存款人帳戶信息進行集中審批,將審批意見發送給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并在存款人的帳戶卡中記載相關信息。

帳戶管理辦法范文4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崗位職能

為了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實行領導總負責,崗位人員具體工作的指導方針,特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聯絡員:×××、×××、×××、×××

二、加強學習,認真履職,將反洗錢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城郊聯社××××年反洗錢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聯發[××××]69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無誤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報送。

3月26日聯社舉辦了反洗錢培訓班,講授了當前國內反洗錢形勢和任務,傳授了反洗錢工作的操作技術和方法,并從理論上講解了反洗錢工作的必要性。參加培訓人員要繼續學習,深刻領會,并將培訓內容、操作技術和方法傳授給其他職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這一項重要職責。

三、規范業務,嚴把責任關

(一)認真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規定》,以“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開立各類銀行結算帳戶,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辦理結算業務。對于已經開立的未在人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結算帳戶,必須于4月底前補辦開戶手續,收集開戶信息資料上交總社統一辦理。對不能提供開戶信息資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銷戶手續,填寫“銷戶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銀行辦理過開戶手續,由于營業執照等原因無法重新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還必須將已作廢的開戶許可證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對于無法聯系的或長期不動的帳戶,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進行清理注銷,統一進入不動戶(集中戶)管理,清理時各分社要將清理帳戶的單位名稱、帳號結余金額填列名單,一份留存備查,一份上交總社管理。

(二)按照《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并辦理結算業務。對已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限4月底前補辦相關開戶手續,簽訂協議書,做到一戶一檔管理。對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一律轉為一般儲蓄存款帳戶管理,并停止辦理轉帳業務。

(三)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為居民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嚴格執行“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等個人信息記錄在傳票上面。儲蓄帳戶只能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結算業務。對個人當時存入的儲蓄存款24小時之內辦理支取的新開戶,必須到原存入網點辦理,不得通兌。

(四)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為客戶辦理開戶時要嚴格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五)對于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有關信息、審批手續及開戶申請、協議書等要一戶一檔進行保管,并保證帳戶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六)大額現金按規定審批報備,按照《信用社現金管理辦法》中的審批權限執行,不得有漏審批或無審批現象發生。對于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支取必須認真登記并完整記錄身份證信息,月末隨月計表一并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5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報備的大額現金業務要及時、完整、不得出現漏報或誤報。

(七)大額現金交易按時上報:

1.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存款帳戶一次性提取現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對該筆存款的支取時間、單位名稱、支取金額、用途、審批人等信息要進行詳細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該筆現金業務支取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現金支付手續)。

2.對于個人存入金額單筆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存款業務,對存入時間、存款人姓名、金額、身份證號碼等要進行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上報總社,總社匯總后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3.對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大額現金或一日數次累計支取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各分社、柜組要單獨登記,并于晚上隨款車報回總社,總社匯集后于次日上午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八)對于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在使用現金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報批,嚴禁隨意為臨時存款戶、專用存款戶和一般存款戶提取現金。

四、切實做好反洗錢的宣傳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銀行規定的反洗錢宣傳月,屆時我社將統一懸掛反洗錢橫幅和張貼宣傳標語,柜臺一線人員要做好發放宣傳資料工作和向社會宣傳反洗錢工作,使大家認識反洗錢對社會的危害性,自覺遵守和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帳戶管理辦法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凡在本縣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辦法。

第四條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及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售款專用帳戶設立

第五條預售人須在本縣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帳戶(以下簡稱“監管帳戶”),有多個預售房項目的,應分別設立監管帳戶。擬辦理銀行按揭業務的,可在辦理按揭業務的銀行開設監管帳戶。確定預售款監管帳戶后,預售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房管局備案。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設立監管帳戶的銀行(下稱“監管銀行”)、房管局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監管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監管銀行必須按監管協議條款,憑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撥款證明撥付預售款,并在每月10日前將監管帳戶上資金的收支情況形成報表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帳,同時報房管局備案。

第八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預售人應向預購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經預購人同意,預售人可以向預購人收取預售商品房價款20%以內的商品房預購定金;收取商品房預購定金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訂立書面協議,約定所收定金的具體數額與定購時限(最高時限為1個月)。

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向預購人收取的商品房預購定金應當轉作預購人支付的商品房預售款,并納入預售款專戶管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的,房管局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1、未能提供監管銀行出具的預購人付款已入監管帳戶憑證(復印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款收據;

2、預購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付清首期預售款的。

第三章預售款使用

第十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向房管局領取、填寫《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由相關單位出具意見后,將《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送房管局。

第十一條房管局在接到《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監管銀行給予辦理劃款手續,同時通知預售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預售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預售款在按本辦法規定撤銷監管帳戶之前必須用于預售項目的建設投資,其中包括購買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工程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監管單位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核定預售款的用款額度。在用款額度內的,由監管單位根據施工單位用款申請予以核準用款;對超出用款額度的部分,不予核準。

預售款用于支付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監管單位應根據其購銷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予以核準用款;預售款用于支付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的,預售人應提供合同或繳費通知;用于支付稅款的,應提供征稅通知。

第十四條預售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請從預售款劃撥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用于支付經常性、小款開支。備用金只能用于預售項目的建設投資,且其額度不得超過已收預售款的10%。需要補充備用金時,預售人向房管局申請并提供已發生的備用金用途證明。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管局應責令其改正,在未改正之前禁止預售人使用預售款:

(一)超出用款額度的;

(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筆用款未達到預期目的的;

(四)預售人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銀行的。

第十六條預售人再次申請預售款的使用之前,房管局應審查前一筆款使用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監管人員每月巡視工程進度一次,并將進度記錄在案。若發現工程停工,即列入監管重點,改為每半個月巡視一次,若巡視三次發現工程一直停工,房管局必須迅速調查停工原因,積極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預售款專用帳戶撤銷

帳戶管理辦法范文6

最近一個時期盜開或偽造銀行存單進行詐騙的犯罪十分猖獗,給銀行資產造成巨額損失并繼續構成潛在的威脅。為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暫停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業務(10萬元以下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小額抵押貸款業務除外),對尚未到期的存單質押貸款,要逐筆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待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公布后,方可繼續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業務。

二、從4月30日起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各金融機構不再給存款單位開具存單,改為出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參考格式見附件,由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總公司統一設計和組織印制)。人民幣單位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訂。

三、嚴禁使用儲蓄存款單證辦理單位存款業務。對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儲蓄存單代單位定期存單且尚未到期的,務必在5月30日前將原存單收回,更換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嚴禁儲蓄所以任何形式辦理單位存款業務。

四、切實加強儲蓄定期存款業務管理。各行儲蓄存款使用特種存單的限額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大額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銀發〔1996〕447號)中的規定限額,特種存單起用時限不得超過4月30日。各類存單均須印注或加蓋“未經確認質押無效”字樣。

五、實行大額定期存款備案報告制度。儲蓄存款單筆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單位存款單筆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同一存款單位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必須報同其省分行備案,并由其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省分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制訂相應的存款備案登錄管理制度,并對存款人的存款情況負有國家法律規定的保密責任。

六、暫不批準各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計劃。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對所轄的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依據本通知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上述各項,文到之日起立即實施。

    附件:××銀行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參考格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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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你單位已在××銀行開立單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帳戶。                  |

|    戶名:                                                            |

|    帳號:                                                            |

|    開戶行:                                                          |

|    開戶時間:                                                        |

|    金額:                                                            |

|    期限:                                                            |

|    利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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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注:                                                                |

|本證實書僅對存款人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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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納    復核    記帳    事后監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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