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申請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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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申請表范文1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

葡萄酒消費稅適用《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條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

第四條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見附件1)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

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第五條證明單一式四聯,僅限于生產企業購貨時領用。第一聯為回執聯,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為退稅聯,作為銷貨方申請退稅的報送資料;第三聯為核銷聯,用于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取記錄;第四聯為備查聯,作為銷貨方會計核算資料。

第六條生產企業在購貨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用證明單的書面申請(見附件2)。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建立證明單領存銷臺帳。

第七條購貨方攜證明單購貨,證明單由銷貨方填寫。證明單中填寫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應與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相關內容一致。

銷貨方在證明單所有聯次加蓋公章后,留存證明單備查聯,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退還購貨方。

第八條購貨方在30日內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及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

第九條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注明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與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相關內容進行審核。

證明單與銷售發票相關內容一致的,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核銷聯,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加蓋公章,并于30日內將回執聯、退稅聯傳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

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回執聯、退稅聯后,留存回執聯,在30日內將證明單退稅聯轉交給銷貨方。

第十條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時,應在證明單核銷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欄填寫核銷意見,并在證明單領銷存臺帳上作核銷記錄。

第十一條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購貨方也應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核銷證明單。

第十二條生產企業銷售葡萄酒,無論納稅申報當期是否收到主管稅務機關轉交的證明單退稅聯,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第十三條銷貨方收到主管稅務機關轉交的證明單退稅聯后,應填報《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見附件3),持證明單退稅聯及退稅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購銷雙方消費稅的管理。定期查驗購銷雙方銷售、購進葡萄酒的數量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實行憑《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抵減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需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當期應納消費稅不足抵減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減。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證明單的領用、核銷、核對、傳遞工作(在電子傳遞手段未建立之前,暫通過特快專遞或郵寄掛號信方式傳遞)。

在郵遞過程發生證明單丟失情況的,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并復印證明單核銷聯兩份,加蓋公章后傳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代替回執聯、一份代替退稅聯使用。

第十九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取得、保管、使用、報送證明單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證明單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退稅申請表范文2

2、進入退稅海關辦公室后,拿出從當地購買的貴重物品,最好是放在行李箱容易拿的位置,如果海關人員要求檢查,也方便找到。

3、海關人員檢查并蓋章,為行李系上標記后,退稅的前提準備完成,然后需正常辦理登機牌和出關流程。

4、到海關辦妥過關后,可以去往退稅柜臺,把蓋了章的單據、退稅申請表及護照交給柜臺查驗,現場直接退稅即可,每人要扣100銖手續費。

退稅申請表范文3

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于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臺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包括:

(一)免抵退稅辦法。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其對應的外購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五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金額。

第六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算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外匯人民幣折合率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應退稅額=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勞務(勞務指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同)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公式一并計算。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比例劃分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七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三)從事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

(五)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要求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第八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后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或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

(2)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3)如屬于期租、程租或濕租方式的承租方的,還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二)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與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5)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在辦理應稅服務免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和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附件4);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以下原始憑證: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3)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提供本條第(二)項第5目所列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后,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于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一)對于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二)對于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三)對于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項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四)對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開展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稅的企業是否為承租方。

第十二條 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后,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三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9〕32 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第十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5),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退稅申請表范文4

一 、進口設備減免稅的政策規定

(一)2008年第24號公告取消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進行技術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還有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二)財關稅〔2009〕55號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

(三)商資發〔2010〕93號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

辦理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和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列入公告名單的外資研發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有關科技開發用品的進口免稅手續,向國稅部門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手續。

(四)財關稅〔2010〕17號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清單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海關總署2010年第61號公告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

項目單位向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主管海關經審核確認后,出具《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符合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條件的認定證明》有關項目單位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免稅認定證明》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有關項目單位除應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免稅認定證明》外,還應提交國外貸款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復印件、《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進口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進口地海關審核相關單證無誤后,向有關項目單位出具《收入退還書》。

二、進口設備減免稅報關程序

(一)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進口設備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申請減免稅設備進口時,海關需要事先對其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企業應當在申請減免稅設備進口前貨物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外資局的批準項目設立文件以及歷次變更的文件、公司的章程、可行性報告、公司的合同(獨資企業可不提供)、驗資報告《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98年之后成立或增資應提供)、《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申請表》(手填單和預錄入單,手填單須加蓋公章)、工藝流程說明(單位蓋章)、減免稅申辦須知(由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和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

(二)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進口設備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設備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審批手續,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進口設備買賣合同(應提供正本和復印件)、進口設備發票(應提供正本和復印件)、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表(手填單和預錄入單,手填單須加蓋公章)、進口減免稅設備及配件功能、用途說明申報表(單位蓋章)、進口設備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及圖片)(單位蓋章)和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關務作好稅則歸類,將對應之商品編碼填寫在申請表中,如因特殊情況無法確認,可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協助作確認。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并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三)進口設備的進境報關

減免稅申請人持發票、裝箱單、提單、原產地證書 、進口報關單、許可證件和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向口岸海關辦理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和提取貨物等手續。

進口設備能否順利通關往往取決于現場申報的前期準備。首先,要審核海運提單、發票、裝箱單、合同和提貨單是否相符。根據成套設備的商品名稱確定進口設備的HS編碼,編碼確定后,到商務部網站信息查詢查找商品信息,輸入編碼和驗證號可以查出稅率信息和監管條件。其次,通過H2000系統平臺,打單,并發送報關單。此環節要注意確保發送的報關單填制準確、真實、無誤,否則會產生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問題,影響通關速度。再者,接收到海關反饋的回執,并根據回執內容來判斷紅綠通道之分。綠色通道,接到交單;紅色通道,接單交單,到審單中心確定辦理稅費和證件手續。

在實行電子申報放行之后10日內,攜帶整套報關單據前往現場海關進行申報?,F場派號,窗口接單,繳納稅費,等待放行。根據貨物性質,海關在接受現場申報時,做出兩種結論:放行和查驗。大型設備的進口一般不在口岸查驗,往往運到目的地查驗,防止設備因開箱查驗造成運輸過程中設備的損毀。

(四)后續處置和解除監管

在監管期限內,解除監管可以采取以下后續處置方式,改變使用地點、結轉 、轉讓、移作他用、變更、終止、退運、出口和貸款抵押等。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三、進口設備減免稅報關中注意事項

(一)審核通關單、商品編碼和完稅價格問題

1. 通關單、入境報檢單和報關單電子數據必須一致。企業在報檢和報關時,必須如實申報,并保證通關單與報關單相關申報內容:經營單位、國別、項數和次序、HS編碼、數重量、計量單位和申報日期一致。所以,外貿業務人員在填完進口設備報關單后,核對時要關注法檢貨物,比對七項內容,如果不一致的話,會被要求修改、撤銷報關單甚至被退單。影響通關速度。

2. 重視海關編碼歸類。第一,海關編碼歸類有錯,導致前期的進口備案單證、進口許可證、進口中檢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錯誤的編碼,稅率高,那么就導致多交納了關稅;如果是是稅率低,被海關查出來,就可能按瞞稅漏稅來處罰。海關編碼的歸類,是個原則性的問題,貨主要相當重視。

3. 注意進口審核價格。在進口方報關提供的貿易合同、信用證、付匯聯等顯示成交價格情況下,海關審核進口申報價三個標準,第一以海關內部歷史數據,對國內口岸的同類型進口產品進口價格為標準,第二以進口產品國際行情為標準,第三以國內零售批發價格減去流通過程價值等于進口貨品的到岸價為標準。進口往往以CIF價格為基礎計算成交價格相應的加上計入因素或者是扣減因素,作為完稅價格。

(二)憑稅款擔保放行問題

企業在進口減免稅設備時,遇到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并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準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國家對進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三)報關中的單證問題

1. 一般不豁免進口許可證件。除去外資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華僑的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免進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投資總額內的設備,涉及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可豁免,在隨附單據一欄可以不填監管證件號。因此,外貿業務人員要查找商品的HS編碼,確定是否要辦理進口許可證,否則可能面臨逃許可證的海關行政處罰。在減免稅設備交保證金情況下,尤其要注意隨附單據欄目的填制:經營單位第6位為“2”、“3”、“4”需要填A(入境貨物通關單);經營單位第6位不屬于“2”、“3”、“4”的,貨物為法定檢驗的需要先報檢取得A(入境貨物通關單),再報關。貨物為非法定檢驗的隨附單據欄為空。

2. 進口貿易的全套資料。保證貿易合同、裝箱單、發票,還包括產地證、消毒證書和其它證書,要保證單證和實際進口貨品相符、單單一致。貨主備齊相關證明進口申報價的文件和資料,貿易合同,信用證原件,付匯資料,國際價格查詢資料,第三方價格證明資料。補艙單是進口方和船公司共同制作的。進口補艙單的時候,要注意中文品名和數量準確性,注意補艙單的進口抬頭,到底是寫實際收貨人,還是寫進出口公司。 后續單證的管理?!皥箨P單、稅單、進口結匯聯”三個單證,務必要保留在自己手上,以備海關、工商、外管等部門辦手續用。

退稅申請表范文5

[關鍵詞]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加工區 設備進出口 海關監管

保稅物流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國務院和海關總署從2002年開始積極探索保稅物流管理制度的創新和發展新的保稅物流模式。制定了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特殊經濟區域的政策法規,形成了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港區、跨境工業區、保稅區、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等多種海關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場所。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是國務院特批的全國第一家保稅物流園區,于2004年4月15日通過海關總署聯合驗收小組驗收,被賦予了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的四大功能。而保稅物流中心是經海關批準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具備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兩種,多設立在內地。蘇州工業園區保稅物流中心是經國家海關總署批準設立的全國首家“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

這些保稅物流監管區具有政策優勢,進區視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稅政策。這種優勢對我國制造企業而言,提高了企業通關和物流的效率。尤其對于深加工制造企業,只要報關進區便可享受出口退稅,避免了以前多采用的“香港一日游”現象(將貨物出口運至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運回國內進口,最終收貨人為國內某企業)。

隨著2009年海關總署對出口加工區疊加了保稅物流功能后,可以通過國內保稅物流功能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監管區大范圍擴大,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也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針對經常有進出口業務的內地企業而言,保稅物流海關監管區的擴大無疑打通了一條與國際對接的通道,特別是一些長期飽受轉折,需要到其它地方進行報關報檢的企業,不但節省了時間,而且也得到了“境內關外”的好處,為企業省時省力,節約成本。

在通過上述關區的眾多貨物中,設備進出口是最容易遇到通關問題的,尤其是大型設備進出口。這是因為設備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即設備體積偏大、主要部件不可分割、一機多箱和收發貨人所屬的關區不同等等。因此大型設備的進出口比一般普通貨物要復雜得多,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以致影響通關速度,增加物流成本,延誤設備如期安裝?,F將多年來通過上海保稅物流園區和上海周邊一些出口加工區所遇到的設備進出口問題列明如下,并提出實際解決方案,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討。

一、以外商投資項目方式免稅進口設備

首先進口企業要確認已取得進出口自營權并完成在海關、商檢的注冊備案。如果是外商投資項目,以免稅方式進口設備,需要辦理以下文件:

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商務部門的批準項目設立文件 商務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項目單位合同、章程

6.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申請表》

7.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二、出口、進口申報的品名和HS編碼不一致

如果出口方發貨人和進口方收貨人為國內異地企業,即分屬不同海關管轄。對于同一設備品名,海關的認定可能會有差異,甚至有時差異較大。而進口企業所進口設備多為國家鼓勵項目,需持收貨地海關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免表)辦理進口報關,享受設備免稅進口的待遇。當遇到出口客戶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設備時,則會出現發貨人的《進料加工手冊》和收貨人免表上的貨物品名甚至HS編碼不一致現象。按照保稅物流的功能規定,監管區內只能簡單的加工,即分裝、包裝等,并不改變貨物的品名、功能等屬性。這種編碼不一致的設備是無法通過園區走貨的,早期經常遇到設備已經完成出口申報并進區,但因無法進行進口申報,以致設備無法出區。所以實際操作過程中,發貨人在辦理進料加工手冊時應就此問題和收貨人進行有效溝通,必需使進出口申報的貨物品名以及HS編碼保持一致。否則,這種問題的解決方案只能采用“香港一日游”,即將設備出口海運到香港、再由香港海運返回國內來解決問題,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物流成本和物流時間。

三、CIF成交和FOB成交方式下運費的認定

由于通過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口貨物,所采用的報關單和海運方式的報關單格式一致,所以出口申報時出口需提供“FOB成交價”、進口以“CIF成交價”金額。這點對于國際貨運而言(無論是海運還是空運方式),針對各種成交條款的運費規定很明確。但應用到保稅物流監管區時,尤其是貨物在進區后沒有當日出區、發生在園區內過夜的情況下,拖車產生的運輸費和過夜費該如何分配到收發貨人,有時雙方是有歧義的。這點需要走貨前雙方對這種操作模式有個必要的了解,確定以什么時間為節點來確認雙方的拖車費用和其它費用。

四、設備“一機多箱”的報關

“一機多箱”也被稱為“整機散報”。因為大型設備本身特性,一套設備由多個部件組成,裝箱時需要分裝在多個箱子里,待收貨人進口后再組裝成套使用。出口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在主管地海關作預申報,把整(套、臺、批)設備的總件數、總重量(凈毛重)、總價格打在一份報關單上,即按照一套設備來申報;其次,提供這套設備的車輛裝箱明細,包括車輛數、箱號、箱號對應的貨物明細、每個車牌號對應的箱號;然后,設備進入園區卡口時,所有車輛必須集合在一起,由報關員帶著出口報關預錄單、車輛裝箱明細等文件交給卡口海關,等待過關,在園區里也要停在一處。海關會按照之前提供的車輛裝箱明細核對車輛,并很可能會開查驗,在園區查驗平臺區查驗幾個箱子里的貨物情況,因此要確保之前提供的車輛裝箱明細要準確無誤。出口申報完畢后,接著進口申報,同樣也是要按照一套設備來做預申報;最后,設備出園區時,也要求所有車輛憑進口報關單出區。另外,如果進口方是以設備免表形式進口,申請免表時需將含設備明細的裝箱單一并提供給主管海關。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有些保稅物流園區現在已經不太接受此種“整機散報”貨物。這種做法引起出口企業的質疑,因為大型設備受本身屬性所限,無法做到“一機一箱”時,該怎么解決這種貨物的報關問題呢?以前遇到這種問題,也采用過將貨物運到異地保稅物流中心去申報。但這也不是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例如昆山出口加工區就已經規定,在出口方和進口方中,必需至少有一方為其所管轄企業方可允許在出口加工區中申報。因此,解決“整機散報”還需給予溝通、支持。

五、設備轉關自運的報關

轉關自運常見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指國內設備出口進入保稅物流園區后,還需轉關至另一個關區,或者是從國外海運(或空運)過來的設備需轉至國內某一監管區。這種情況多見最終收貨人是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按照規定,轉關貨物應該使用海關監管車,啟運前由轉出關海關施封,運至目的地關區后,由轉入關海關啟封。海關監管車有海關監管的集卡車和海關監管的廂式車。

由于受設備體積以及難以分隔等因素,大型設備會時常無法裝入海關監管車的封閉車廂內,只能用低平板等大型平板車來運輸,這樣就需要在轉關申報前分別向轉入關、轉出關海關提出自運申請,海關有固定的自運申請表格,需填入正確的品名、件數、毛重、體積以及承運車輛數和車牌號等內容,待雙方海關批準后方可進行自運。隨著出口加工區疊加保稅物流功能后,轉關自運的第一種情況已經很少了,因為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便可完成出口手續,發貨人可直接將設備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無需再經轉關環節。從這點而言,對于原來需要轉關申報的企業,出口加工區疊加了保稅物流功能后,大大縮減了報關流程,有效地提高了物流效率,為企業節約了成本。

六、設備分批進口的報關

收貨人在辦理具體海關通關事務中遇到如下情況:單一合同項下(無分項發票),同一進口口岸,同一收貨人,但由于設備超高、超大和超重,發貨方無法由同一運輸工具(即無法使用同一提單)將成套設備裝運出境時,必須將其分批發運到中國,收貨人需要分批進口報關,這就是常說的的“設備分批進口”。這種情況下收貨人會疑問,能否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158號令)第七條,即: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碼的,該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碼向海關申報……的規定,進行一個合同的申報?按照該規定的第五條,即: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商品歸類應當按照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的規定,在完全不可能獲得每批到貨的分項發票的情況下,分批到貨的成套進口設備應以實際到貨狀態進行申報,各批貨物價值總計應等于合同約定的成套設備價值。這一點需要收貨人特別注意,尤其收貨人是持外商投資鼓勵項目的設備免表方式進口,申請免表時應和主管海關溝通確認。 轉貼于

七、設備分批由口岸轉關進境備案

退稅申請表范文6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產出來的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新產品。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的產品。

第五條“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由省科技廳。

第六條申報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20%;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20%;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4、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內的產品。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2、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4、產品采標證明。

(三)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ú浚┘壱陨希ê┎樾聠挝怀鼍叩牟樾聢蟾?;6、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若屬中外合資,應附加中方控股證明;e、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化;f、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第九條申報和認定程序。凡申請認定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單位,可在產品中試鑒定試產或批量生產之后,按要求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報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各市上報的材料;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專家咨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認定,并頒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條對申請享受出口退稅的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按省國稅局、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21326號、蘇科高【2002】314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5年。

第十二條凡持有經省科技廳認定的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生產企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廳申請變更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或補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1、企業改制、兼并、組建合資企業、成立新企業;

2、認定證書遺失。

第十三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程序:

1、由企業提出申請變更或補認定證書報告;

2、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符合變更或補認定證書條件的企業材料一式二份上報省科技廳;

4、省科技廳受理省轄市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論證,對符合變更或補辦條件的產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個星期內統一打印新證書,并由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十四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材料要求:

1、凡屬企業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改制批文;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若企業僅部分改制,原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2、凡屬企業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工商部門出具的被兼并企業的注銷證明;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

(4)企業兼并協議,包括對認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說明

(5)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3、凡屬組建合資企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合資企業章程;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4)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4、凡屬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5、凡認定證書遺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證書遺失聲明(包括:認定名稱、承擔單位、證書編號);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者,省科技廳將撤消認定,其生產單位在兩年內不得再向省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品。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附件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

附件二:江蘇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

江蘇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領域:

指以微電子為基礎,電子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核心的信息存儲、輸入/輸出、處理及傳輸的設備硬件)、軟件和元器件開發的技術領域。包括九大類產品:

1、電子計算機

2、計算機外部設備

3、信息處理設備

4、計算機網絡產品

5、計算機軟件產品

6、微電子、電子元器件

7、光電子元器件及其產品

8、廣播電視設備

9、通信設備。

二、生物技術領域

指利用生物體(動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組分、細胞和組織,通過人工方法和新技術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優越的特性,或產生新的組分,以應用于醫療保健、工農業生產、社會福利等事業的技術領域。包括四大類產品:

1、農林牧漁

2、醫藥衛生

3、輕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術產品。

三、新型材料技術領域

指根據物質的結構和特性,經過人工改造而開發出具有優良物理、化學特征的新材料的技術領域。包括六大類產品:

1、金屬材料

2、無機非金屬材料

3、有機高分子材料

4、復合材料

5、納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節能技術領域

指以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能等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技術領域,以及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允許、社會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產出率的節能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新能源

2、高效節能。

五、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領域

指以激光、計算機等現代技術集成開發的自動化、智能化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元器件的技術領域。包括五大類產品:

1、先進制造技術設備

2、機電一體化機械設備

3、機電基礎件

4、儀器儀表

5、監控設備及控制系統

六、醫藥與醫學工程技術領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蛋白質等生化工程開發生產的藥物、診斷試劑,利用化學合成、半合成和從天然動植物資源提取有效成分開發生產的藥物,以及利用以現代生物技術為代表的高技術手段改造與開發生產的醫療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醫藥

2、醫學工程。

七、環境保護技術領域

指以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設備、儀器、裝置開發的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環境污染防治及資源利用設備

2、環境監測儀器。

八、航空航天技術領域

指以空際、星際運輸、旅行和開發利用空間和宇宙資源為目的,開發的設備、裝置和儀器的技術領域。包括六大類:

1、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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