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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范文1
2、客觀地講,大病醫療保險并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在名義上屬于個人參保的商業保險范疇。由于長期以來基本醫保只能應對基本門診診費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貧"問題始終是大多數消費者的心里隱患。
3、大病醫保秉持著商業化的運作,但這并不意味著大病醫保只有市場屬性,恰恰相反,大病醫保在中國具有非常明顯的政府救濟屬性。而之所以對大病醫療保險采取商業化模式的運作,只是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并不會影響保險本身的公益屬性。
4、就此而言,大病醫療保險繳稅合規但不合情。如果消費者從更高層次來對行政部門有所期待的話,這樣的解釋的確違背了大病醫療保險的初衷,因為讓政府救濟行為也納稅顯然不符合一般稅法的基本原則。
醫療保險范文2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2、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針對人群上班族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學生兒童農民
繳費方式:公司代繳自己繳納,自己繳納
繳費限制連續繳費(男25年女20年)后,退休后無需繳費即可享受交一年保一年交一年保一年
程度好一般尚可
其他后續這2項會合并,合并成:城鄉居民醫保,目前已經有7省市完成
醫療保險范文3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居民對于醫療服務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對于各國政府來說如何解決居民醫療保障問題就成為了公共衛生政策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如何在現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的銜接與融合,也成為了未來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自的特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與我國當前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即處于“低水平”下。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比例已經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為基本的醫療保障。
(2)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很廣,也就是要盡可能的使所有的單位及企業加入。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就包括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等。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籌集,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
(4)社會醫療保險具有“統賬結合”的特點,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通過資源整合、風險集中的方法,來達到共同分擔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目的。
(2)通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締結契約關系的方式,來達到雙方履行權利及義務的目的。
(3)作為一種特殊商品的醫療保險,可以根據社會不同需求產生的不同險種來開展業務,市場可以調節其供求關系,其特點是靈活自由,可以適應社會的多層次需求。
(4)醫療服務供求雙方處于并不對等的地方,供求雙方的聯系完全是被市場所調節的,經常會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在實踐中的幾種混合模式
盡管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具特點,兩者目的不用、各有區別,但在實際中世界各國大多會將兩者結合,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會醫療保險為主、商業醫療保險為輔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將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及附加形式。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一般是通過社保稅進行籌資,覆蓋勞動者及其家屬;而作為公共衛生的補充形式,商業醫療保險覆蓋的主要是未加入社會醫療保險的居民,同時還會對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務項目進行負擔,這一模式大多被歐美國家所采用。
(二)商業醫療保險為主,社會保險為輔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這種醫療體制架構之下處于主導的地位,并且被允許占據整個醫療保險市場。而社會醫療保險則只是作為一種補充,為不愿或無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處是,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又無能力參加商業保險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并存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此種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醫療保險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選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投保商業醫療保險,因而形成的模式是兩種制度各自獨立運行。人們的付費能力決定了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險服務,付出的代價與服務是對應的。而社會保險的覆蓋對象則是參加商業保險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醫療服務待遇是取決于公共衛生資源的水平的,這一兩種體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國家所采用。
四、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的對策及建議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相互融合的實質,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體系中的基礎保障作用,與此同時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對于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對策,確保二者平衡發展,具體如下:
(1)政府必須明確社會保障政策,給予商業醫療保險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同時加大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來幫助支持他們發展商業醫療保險事業。
(2)要從整體上把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發展策略。可以針對當前社保體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長期的規劃和目標,同時要依據所制定的發展規劃,對社保制度的整體組織結構、運營方式和業務品種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整合和統籌。
(3)合理的劃分政府與市場的作用,明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空間。要從我國國情的實際情況出發,使得社會醫療保險覆蓋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對其制訂合理的封頂線及報銷比例,也就是承擔有限的保障責任。而針對基本醫療以外的屬于市場范疇的醫療保障需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由商業醫療保險自行解決。
(4)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同時優化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監管機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4%稅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確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化經營的前提之下,推進此項措施的落實和完善。同時,要充分發揮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監管機制上各自的優勢,相互借鑒、相互促進,與此同時,還應當適當地放寬對于社?;疬\營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許其參與資本市場的運行。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各種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的現現狀一定會得到改善,達到二者相互促進、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發揮二者“社會減震器”的作用,在維持社會穩定、改善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發揮更為廣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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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諸葛彩霞, 徐林萍.論社會保障體系中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互補性[ J].沿海企業與科技, 2005(06).
醫療保險范文4
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ㄈ鐞盒阅[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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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范文5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并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什么是基本醫療?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使城鎮所有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盎踞t療”可定義為: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的醫療服務?!盎踞t療”是個相對范疇,具有階段性、地域性與滾動性,其費用支出水平必須與醫療保險籌資水平相平衡。界定基本醫療可從基本診療技術、基本藥物、基本設施、基本支付費用四個方面進行。
個人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國家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高個人繳費比例。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繳,但是城鎮個體勞動者的保險費要由本人繳納。
醫療保險范文6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為了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膶嵤F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實施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適用對象
㈠《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稱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具體包括:
1.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人員;18至20周歲的各類中等學校在冊在籍學生、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仍在進行大病醫療的輟學人員。
2.本市引進人才的子女中,持有《*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人員,以及18至20周歲的各類中等學校在冊在籍學生。
㈡《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稱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具體包括:
1.由本市動員分配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辦理退休(職)手續,已報入本市戶籍,且醫療保障未落實的人員。
2.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配偶,暫未報入本市城鎮戶籍,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3.本市引進人才的配偶,持有《*市居住證》,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二、關于參保繳費與待遇享受
㈠參保人員按照登記繳費期次年末的實際年齡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
㈡參保人員在登記繳費期內要求退出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退還本人。
㈢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不辦理退保手續。
㈣新生兒、新報入本市戶籍人員等,可以中途參保,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后,次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待遇享受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
三、關于醫保支付報銷
㈠參保人員暫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于部分診療項目、藥品按比例分類支付的規定。
㈡參保人員在外省市長期居住的,辦理就醫關系轉移手續后,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居民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報銷。
㈢參保人員因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歸并對象
㈠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四類人員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納入居民醫保:一是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以下簡稱職工老年遺屬);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81號)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高齡老人);三是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四是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㈡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的參保資金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籌集,個人不繳費;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原渠道解決,個人不繳費。
㈢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按照《試行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年齡段醫保待遇。
㈣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鹬Ц?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重殘人員納保后的醫療救助、醫療幫困有關事宜,繼續按照市殘聯《關于調整本市重殘人員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滬殘聯〔20*〕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㈤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的住院就醫管理暫按《*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滬府辦發〔20*〕27號)規定執行,門診大病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門診醫保待遇執行。
㈥《試行辦法》實施后凡符合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以及重殘人員條件參保的,個人不繳費,從有關部門批準的次月1日起,按照已納保同類人員辦法納入居民醫保,其個人已繳納的當年參保費用不予退還。
五、關于個人繳費補助
㈠凡參加居民醫保的下列人員,按照先參保后補助的辦法實行個人繳費按月補助。具體由個人按居民醫保規定先行全額支付個人應繳費用后,憑繳費收據到領取低保金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辦理個人繳費補助手續,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個人繳費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每月隨低保金發放。
1.城鎮低保家庭中享受糧油幫困的人員,個人年繳費6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5元;個人年繳費24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0元;個人年繳費36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30元;個人年繳費48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40元。
2.城鎮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員,個人每年承擔120元,其余個人繳費部分,每月補助30元。
㈡享受本市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政府特殊救濟人員個人繳費實行全額補助,并由區縣民政部門按實際參保人數每年向區縣醫保部門統一繳交。
㈢上述個人繳費部分減免補助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