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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報告范文1
負責全班同學的生活管理工作。同時配合班、團支部對同學們進行勞動觀念、勤儉節約和愛護公物的教育,培養同學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大學生活委員陳述報告范本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大學生活委員陳述報告范本一
眾所周知,大學一直是莘莘學子夢寐以求的地方。經過了十二年的寒窗苦讀,每個人都懷揣著夢想踏入了這神圣的殿堂,以為可以自由生活,無拘無束,然而兩年的大學生活下來,我深深地體會到:大學并不是我們學生生活的結束,而是另一個意義上的開始。它需要我們以更加堅定踏實的腳步去走好每一步,去為我們自己美好的未來營造條件,這不僅體現在學習上,更要在工作中發揮的淋漓盡致。
我是生技__班生活委,我對自己的工作職責有著明確的認識,并且一直在努力地實行著。作為班里的生活委,我的主要工作是:
1、負責全班同學的生活管理工作。同時配合班、團支部對同學們進行勞動觀念、勤儉節約和愛護公物的教育,培養同學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2、負責班費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全班同學公布。
3、負責做好同學的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及各種票證的發放工作。
4、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學生對食堂、后勤生活管理的意見和本班同學生活情況,經常與院系學生會干部取得聯系,了解上級對班級工作的安排和工作要求,根據院系的工作安排和布置,提出并安排近期的工作計劃。
5、組織全班同學參加校、學院組織的衛生大掃除、公益勞動,抓好寢室衛生,搞好衛生檢查評比工作,創建文明寢室,塑造班級良好的好形象。
6、經常與其他班級生活委員溝通,學習交流經驗,經常搞班級連創活動,激發同學們生活的熱情。
自擔任生活委以來,我將這些謹記在心,并時刻提醒自己對待工作一定要態度端正、認真負責、積極為同學們服務,主動關心幫助同學,做到與同學們保持良好的關系,兩年來也初見成效?,F將這段時期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兩年來,我一直定時組織班會,了解同學們的各種問題,并及時幫助大家解決;對班費的每一項花費進行詳細記錄,定期向同學們進行公布;時刻對本班宿舍進行安全排查,如違規電器、管制刀具的檢查,力求同學們生活在安全的生活環境中;與兄弟班進行結對子競賽活動,以激發同學們的熱情,督促大家做好值日衛生,因此女生宿舍601、605,男生宿舍603等多次被學院表揚,并獲得學院優秀宿舍的稱號;每次元旦節的農家樂聚會時,我都會組織同學們采購,準備各種材料,然后與大家一起包餃子,做菜,玩游戲,玩的不亦樂乎,借此促進了同學之間的交流,增進了班集體的團結性;在進行助學金的評定過程中,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幫助家庭生活困難同學,做到力求班里同學滿意;近期在進行河北省高校免費注射麻疹疫苗的活動中,我積極了解同學們之前的情況,督促大家及時進行注射,保證自身身體健康。
當然在這過程中,我也有做的不足的地方。在大一期間,由于沒有監督到位,偶爾個別宿舍被通報,當時我就明白自己的工作并沒有完全做好。從那以后我謹記教訓,對本班同學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督與督促,以使在以后的日子里不再犯相同的錯誤,這在大二的一年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我做事的專利是認真,只要認真地做每一件事情,不一定會成功,但一定不會失敗!就這樣,通過努力,我在班級同學中得到了很好的評價,切實做到了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的宗旨。今后我會更加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大學生活委員陳述報告范本二
老師們、同學們:
大家好!
我是初一(二)班的生活委員___。今天,我要對新學期這一個月來開展工作的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作一個總結。
自從班主任劉老師任命我當我們班的生活委員以來,我每天早上7:15左右到校,組織值日組的同學們打掃室外分擔區的衛生。同學們不僅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任務,還能主動去幫助沒有完成任務的同學,不計較干多干少。我也以身作則,分派完任務后就和大家一起勞動,哪里需要我,我就到哪里去,做到早到晚走。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又快又好地完成打掃衛生的任務,積極爭取得到衛生紅旗。
可是,一次、兩次、三次,我們班都沒有得到衛生紅旗。我開始著急了,一心只想又快又好,有時就會沖同學大喊大叫,對同學的態度就不好了,于是,同學們開始不認可我的這些做法,打掃衛生時大家也不那么配合了,這讓我非??鄲?。多虧劉老師及時發現了問題,她耐心細致地幫我分析,讓我認識到,同學們相處應該互相尊重,作為一名班干部,就是為班級,為同學服務的,不論是什么原因,都沒有資格沖著同學喊叫。同時,劉老師還建議我改進工作方法,可以提前一天安排并通知值日組的同學,以便更有效地組織大家按時完成打掃衛生的任務。不僅如此,作為一名班干部,學習也要走在頭里。
我虛心接受了劉老師的批評,正努力在學習和工作中改進。首先在學習上要嚴格要求自己,認真聽課,認真完成作業,不放過任何一個問題,勤奮學習,迎頭趕上;其次改進工作態度和工作方法,爭取重新得到同學們的信任、支持和協助。希望同學們監督我改掉急躁和做事缺乏計劃的缺點,更好地為班級和同學們服務。讓我們大家共同努力,為我們初一(二)班爭取一面又一面衛生紅旗!
謝謝大家!
大學生活委員陳述報告范本三
時光飛逝,光陰荏苒,轉眼間我已經做了一。半年的`生活委員了,對該項工作有了一些認識。在參加了工作后,我能夠積極配合上級完成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同時也有不足之處。
生活委員這個職務,干起來明確的任務不多,但是不明確的瑣事卻一點也不少。我所做的事都是最基本的,最貼近同學們生活的事。
而我是一個性格很簡單的人,換言之,有時脾氣會很怪,是一個不太會控制自己情緒的人,總是說一些自己看來很平常卻在不知不覺之中讓別人很不舒服的話。在此,誠摯的向大家道歉。
但是性格歸性格,對于被賦予的工作卻是不含糊的,能積極并按時按量的完成屬于我的任務
我的收獲:通過本學期的生活工作的實踐。我的組織策劃能力得到了明顯的提高。生活上的做事風格也由原來的懶散不認真變的越來越謹慎認真。我很榮幸能夠擔當工業設計的生活委員。作為這個集體的一員我在班委的崗位上做出了努力,當然努力也有了一些結果。但是我要多謝同學們的信任,多謝其他班委及團支部對我支持和幫助。我的工作仍有很多不足,需要不斷的改進。希望同學們能繼續信任我,更希望大家能夠給我一些寶貴的意見!
大學生活委員陳述報告范本四
自20__—20__任職已2年。任期內,在班主任的指導和領導下,依靠全體班委的共同努力,在自己擔任生活委員的職責等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F將有關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學習與自律
1、認真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學識水平,同時,關注時事政治,能緊跟形勢,做到用學到的知識來分析現實現象,讓學到的知識不脫離實際。
2、能按照校規要求自己,遵守紀律,起到帶頭作用,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任期內沒有違規違紀行為。
(二)班委與生活委員工作
1、本職,即生活委員工作方面,做好管理班費和督促寢室衛生,同時定期約談生活條件困難學生,安慰并將其困難反映給學校。
2、同時在班主任指導及班委和請教學長學姐下,制定出游計劃并組織實施,3次出游沒有一次出現安全問題。
3、平時配合班長工作和學校通知的事項以保障正常開展和有效運行
二、存在問題及努力方向
1、部分班委積極性尚顯不足。由于時間和財力的限制,有些對全班發展的想法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班級的團結心。
2、對人際關系的認知不足,過度強調或者說達到自己的目的性,操之過急反而會遭排斥,如何把握工作與班級的人際關系是要重點解決和培訓的問題
3、對于錢的問題,也是生活委員工作最難的一個問題,并不是計算那么簡單,當需要生活委員決定如何分配的問題時最容易引發不滿。應該保持不損害任何合理正當利益的理念并執行
三、幾點感受
1、生活委員工作作為班級班委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在各班委的支持配合下進行的,如果說在本屆任期內這方面還取得了一些成績,首先要歸功于他們。在此對他們對我工作的一貫理解和支持表示深切的謝意。
2、認清和牢記一點,生活委員不是對班主任或者對班長負責,而是對全班同學負責,要保持自己思考的獨立性,不能因為個人私欲而損害班級利益,也不能因為大部分人的利益去損害個人的合理利益!
陳述報告范文2
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對自來水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新的GB5749-2006“生活用水衛生標準”檢測項目為106項,比舊標準增加71項,不僅在檢測項目上較舊標準大幅度增加,并且在標準的水平方面要求更加嚴格。就渾濁度這項指標來說,新標準要求小于1~3NTU,舊標準要求小于3~5mg/L(相當于6~10NTU),即新標準對于自來水渾濁度的要求應好于舊標準的6~10倍。國家之所以對自來水的水質要求這么嚴格,是基于我國嚴峻的水源污染形勢而提出來的。據2010年5月31日環保部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稱:全國地表水污染依然較重。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遼河七大水系均受到污染。全國203條河流408個地表水國控監測斷面中,I~III類、IV~V類和劣5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57.3%、24.3%和18.4%。主要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在26個國控重點湖泊中,滿足II類水質的只有1個,III類的5個,IV類的6個,V類的5個,劣V類的9個,占到了湖泊(水庫)總數的34.6%。面對如此嚴峻的水污染形勢,一些傳統的舊水處理工藝達不到新的水質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要求,節能也比較落后,與國際水平相比差距較大,屬于耗能高,產量低,水質差的低能技術。為滿足城鎮居民安全高質用水的需要,吉林市三水廠在擴建工程設計中采用了哈爾濱工業大學的紊流多微渴網格絮凝池與小間距斜板沉淀池國內最先進的凈化工藝技術,收到了水質好、節能、降耗、節省人力、減少排污的效益,開辟了水質全面達標的新路子。在此,僅就絮凝、小間距斜板沉淀的工藝特點淺析于下。
2 新型絮凝沉淀設備的工作特點與應用效果
2.1 投藥與混合。采用管道混合輔以靜態混合器,混合管道為10米長的DN900的鋼管,其中包括4米安裝6組葉片的靜態混合器?;炷齽?996年水務集團由深圳中潤水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引進的生產聚合氯化鋁先進工作的生產線。為國家優等品,其主要指標為相對密度≥1.27,氧化鋁含量(AL2O3)≥12%,鹽基度60%, PH值(1%水深液)3.5~5.0。該藥劑屬于高效率無機高子混凝劑,其特點是對各種水質適應性強,混凝過程中最優PH值范圍廣,特別對吉林松花江低溫低濁、高分子化合物多,耗氧量較高的原水效果更佳,其投量僅為硫酸鋁的30~50%。采用數字模擬自動投藥系統即采用隔膜計量泵投加藥劑。加藥系統以原水流量、水質濁度為前饋信號,按比例調節投藥量;以水下攝像FCD等效直徑為中饋信號,以沉淀池出水濁度為后饋信號,對投藥量進行微調?;旌蠒r間為規范值的下限10.2S,流速為0.98m/s,時間短,速度快,效果好。
2.2 網格絮凝池。幾何尺寸為19.7m× 15.1m×6.2m兩座,鋼混結構,每座由49個豎井、50個孔洞、360片網板組成,網板用乙丙共聚樹脂制作。設計院在設計中根據吉林松花江原水低溫低處理難度大的特點,對網格絮凝池的一些設計參數作了調整,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豎井、孔洞和過網流速。豎井一檔流速為0.26m/S,比規范提高107%,二檔流速為0.16m/S,比規范提高33%;孔洞一檔流速為0.66m/S,提高120%,二檔提高160%,三檔提了90%;過網流速一檔為0.61m/S,比規范提高了103%,二檔提高了44%。二是將反應時間延長了6.9min~ 14.9min。三是網格網眼總數高達近67萬個,龐大的微渦數加強了水分子與絮凝劑分子接觸碰撞機會,加快了絮凝。四是絮凝參數GT值為54069(規范為104~105),處中間狀態,礬花形成的強度高,穩定性好,水下攝像顯示絮凝效果較佳。
2.3 小間距斜板。表面負荷5.23m3/hm2,接近規范下限值(規范值為6~12m3/hm2),比其它水廠處理相同水量間距100mm三層斜板的沉淀池的表面負荷值低20%,清水區上升流速1.43mm/s,比其它水廠斜權沉淀池清水區上升流速低21%(其它水廠為1.81mm/s),凈化效果好。去濁率高達98%,沉后濁度最低達0.5NTU,平均1.4NTU,比三水廠舊系統低82%,大大減輕了后續構筑物濾池的負擔。排泥采用刮泥機與氣動快開刀閘相結合方式,周期長、濃度高、快捷、徹底、排水量小,較舊系統節水34%。網格絮凝池形成60多萬個主微渦和無數個小微渦,蘊藏著巨大的反應能量。排泥周期長,為48小時,比舊系統提高1倍,減少自用水量。此外,新系統較舊系統節電69%,節藥41%,節省人力87.5%,且自控程度高、屏幕顯示直觀大方、科學、安全。
2.4 在混凝劑投加工藝中采用了水下攝像法FCD值作中饋。系統采用國內較先進的對原水濁度、溫度、原水流量等因素自建數學模型,形成的適應前饋控制,以水下攝像法FCD值作中饋,以沉后濁度作后饋的三級控制方式。其中FCD工作原理:實時進行水下攝像,將絮粒(礬花)活動圖像,通過放大后傳送給計算機圖像接口,顯示屏直接顯示絮凝后水中絮粒的分布狀態的圖像,并由計算機進行實時圖像處理,計算出沉淀池出水濁度相關參數,計算出“絮?!钡膶崟r“等效直徑”值,并結合設定的目標值和進水量計算出藥液加注量,然后換算成標準電流信號來控制加注藥泵,實現自動化控制,效果甚佳。
綜上所述,可見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三水廠,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揮第一生產力的作用,與設計部門和高等院校密切協作,解放思想,善于在水廠擴建工程中采用紊流多微渦網格絮凝池、小間距斜板沉淀池、水下礬花攝像等先進新工藝,與原來傳統舊工藝相比,技術先進,節能減排,具有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充分體現了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的深刻內涵。
陳述報告范文3
關鍵詞:非政府間國際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庭之友;上訴機構
中圖分類號:D99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6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154-03
WTO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中的“皇冠上的寶石”,作為其運轉核心的法律文件《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DSU),推動著WTO向法律規則導向為主的系統轉變。[1]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與變遷,爭端案件涉及的領域逐漸廣泛多樣起來,關于環境、勞工等當事方往往不愿提及的敏感問題步入了公眾的視野。為了彌補WTO在處理這些“新生問題”中的不足,減小爭端案件裁決結果對社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WTO外部的“市民社會”近年來頻繁主動地參與爭端解決,意圖讓爭端解決機構聽到自己的呼聲。但多數成員對于外部的過多介入始終懷有憂慮,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普遍擔心這會實質性地影響到內部成員方之間權利平衡。
一、NGOs主動參與WTO爭端解決的實踐
(一)參與方式——“法庭之友”①
提交“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目前非政府組織等其他外部力量參與WTO爭端解決的唯一管道。WTO爭端解決機制視野下的“法庭之友”起初僅指受到專家組請求而以書狀形式,就案件相關技術信息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但此后的一系列實踐確定,即便未受到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請求,NGOs也可以自行提交“法庭之友”陳述,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對所提交材料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或考慮,這便引出了關于NGOs是否享有主動參與權的討論。
(二)里程碑性實踐
1、蝦及蝦制品案(蝦和海龜案)。
基于對DSU第13條②中“尋求(seek)”所作的嚴格字面解釋,該案專家組認為“尋求”僅包含專家組主動尋求信息而不包括被動接受之信息,所以未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陳述。但專家組同時表示爭端當事方當然可以將“法庭之友”作為己方材料的一部分提交。[2]
上訴階段,美國在其提交的報告中附加了三份來自NGO的法庭之友陳述,各被上訴方對此表示抗議。上訴機構認為,DSU第13條意在賦予專家組自由裁量權——信息尋求權,對此不應做過分機械的解讀。DSU第11條要求專家組對審議事項作出客觀的評價,DSU第12條繼而為專家組履行職能提供了諸多靈活手段。結合理解, DSU第13條賦予專家組的權利應當是寬泛的,他們有權確定收到的信息的可接受性和相關性。因此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接受或拒絕收到的信息,無論是否是經專家組請求而提交。并且,就此案而言,“法庭之友”陳述已經作為上訴方提交文件不可分的一部分,當然應被考慮在內。[3]
2、歐共體石棉案。
本案上訴機構認為自己也有尋求信息的權利,并針對“法庭之友”問題,依據《上訴審查程序》第16條第1款擬定了僅適用于本案的“附加程序”,并將其公布于WTO官方網站邀請“法庭之友”陳述。雖然表面看起來極為友善,但其實對申請采納附加諸多要求。最終依照“附加程序”提交的17份“法庭之友”陳述中,6份因提交時間晚于時限而被拒絕接受。其余11份陳述在經上訴機構審查后全部因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納。[4]上訴機構對于不予采納的理由也很籠統。上訴機構制定“申請提交陳述程序”的做法將其自身置于尷尬境地,引來了各方一片非議。一方面,一貫反對接受“法庭之友”的成員方不認同上訴機構“程序問題而非實體問題”的解釋;另一方面,即便是被允許提交法庭之友的NGOs也因被近乎“無理由拒絕”而充滿不滿。
(三)較近實踐
1、泰國的工字梁案和糖出口補貼案。
兩案的“法庭之友”陳述均因涉及泄露保密商業信息而被拒絕。
在工字梁案中,上訴方泰國指出,消費行業貿易行動聯盟(CITAC)所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中,就部分問題的意見參考了泰國上訴材料中所用格式,并且在CITAC遞交的陳述書的第二段明示參考了泰方報告第III.C.5部分。而CITAC作為一個美國的一個私人組織,不可能有任何正當理由如此精確地獲知其上訴材料的具體格式及內容,其參考引用的內容遠遠超過了上訴通知書中所能告知的。就此,泰國認為一定是應訴方波蘭或是其他第三方未能妥善處理泰國的上訴材料而將之泄露給CITAC,違反了DSU第17條第10款和第18條第2款所規定的保密義務。同時,泰國還暗示,應訴方波蘭所雇傭的霍金·豪森律師事務所同時也是CITAC的顧問,三者間存在非常緊密的聯系,極有可能導致保密信息的泄露。[5]CITAC的“法庭之友”陳述不應被接受。
無獨有偶,在歐盟糖出口補貼案中相似的情形再次出現。該案中,澳大利亞、巴西及泰國共同要求專家組拒絕接受由德國糖業協會(WVZ)所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巴西認為WVZ的陳述中披露了自己向專家組提交的保密信息。WMV隨后聲稱自己確有途徑獲得信息但未能言明究竟。澳大利亞同時發現,自己提交材料中有關生產成本的數據等保密信息被WVZ不當引用,并且進一步主張任何包含了未經授權引用保密信息的“法庭之友”陳述都應該自動被拒之門外。專家組認為,WVZ雖非案件當事方,但如果它想要成為真正的“法庭的朋友”,也必須遵循適當的標準,盡一切努力尊重WTO爭端解決規則[6],其中當然包括信息保密規則。這是作為合格的“法庭之友”的義務。
2、2012美國吞拿魚II案。
專家組收到了來自國際人類社會和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并認為其中包含相關數據和信息能夠幫助專家組了解爭端所涉及的問題。美國將它所認可的“法庭之友”陳述中關于海豚保護的相關解釋附于提交的材料中,這部分通過美國提交的陳述被專家組采納。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專家組較以往更為“友好”的態度。在過去,“法庭之友”即便被采納,也很少在專家組報告中被實質性地提及。對于專家組究竟會如何處理收到的陳述,會在多大程度上依賴被接受的“法庭之友”提供的信息均不得而知。而在吞拿魚II案的專家組報告中,專家組多處直接援引“法庭之友”陳述,例如第7.288段提及的關于陳述中證明的有關美國消費者對海豚保護問題的關注。專家組甚至在其報告開端列出了所接受的“法庭之友”陳述的名稱及來源,充分體現其重視程度。該案專家組的處理方式對于之后想要提交“法庭之友”的NGOs而言頗有借鑒價值。
3、2012美國丁香煙案。
該案在專家組階段沒有收到“法庭之友”陳述,但在上訴階段收到兩份書面陳述,均為多個組織聯合提交。但上訴機構都未在做出裁定時予以考慮。
與此同時,本案上訴庭主席收到來自世界衛生組織(WHO)總干事的來信,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本案審理提供技術支援。但上訴機構認為自己所知悉的信息已經很充分,并且考慮到DSU第17條第6款,③而未向WHO尋求幫助。[7]
二、對一系列實踐的評析
(一)NGOs主動參與的權利
NGOs通過“法庭之友”的方式參與WTO爭端解決基本有三種路徑。第一,受專家組請求而被動提供意見;第二,通過爭端當事一方提交陳述;第三,直接向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提交陳述。DSU中僅對第一種形式具有明確規定,即DSU第13條賦予專家組的信息尋求權。而對后兩種方式,即有關NGOs主動提交未經請求信息的接受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NGOs在這兩種方式下的參與權是通過上訴機構幾次運用其解釋權而逐步確定的。雖然上訴機構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先例的效力,但通常認為其裁決對之后案件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
在可選擇的各種參與方式中,通過當事一方提交,使之成為當事方提交材料的一部分,可以保證被接受,但缺點在于“法庭之友”的自主性將很大程度地受到提交一方政府的限制而僅被部分采納。徑直向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提交雖為自主性最強的一種方式,但統計表明被接受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此外,通過媒體、網絡等手段向WTO施壓或許對被接受率提高有一定幫助。[8]NGOs享有主動參與的機會雖然引致諸多非議,但由于DSB通過報告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表決方式,即在事實上相當于自動通過,若非通過修改DSU有關規定,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可以考慮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已成不爭事實。
(二)有權必有責
NGOs主動參與爭端需要履行一定義務。在程序上,必須遵守嚴格的時間限定,盡可能早地提交“法庭之友”陳述,以給予當事方足夠的時間對其做出回應,否則將不被接受。在實體上,NGOs必須和成員方一樣遵守一定義務,如保密義務,并尊重WTO爭端解決規則。在符合嚴格要求的前提下,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陳述會被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考慮接受。
三、結語:給予NGOs及發展中國家的建議
NGOs通過支持當事一方,將陳述附于其材料中的做法雖然保險,但其實也失去了“法庭之友”制度的客觀公平的初衷。在專家組更為明朗,而上訴機構保持謹慎的情形下,NGOs將擁有更大的參與自主性,能夠更客觀地提出意見而不必依附于當事一方。但是,任何的權利都伴隨著義務,參與的機會所附帶的必要條件是嚴格遵守并尊重WTO爭端解決規則,恪守程序義務與實體義務。制作擬定“法庭之友”時有必要對WTO爭端解決規則進行一定的分析研究以提高“法庭之友”陳述的質量與被采納的可能性。同時可以積極通過其他途徑增加自己的影響力,媒體、網絡等日益發達的信息傳播渠道有不可小覷的力量。
NGOs的廣泛發展和迅速崛起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諸多領域內都提出了挑戰,NGOs主動參與WTO爭端解決是這種挑戰的具體表現之一。對于這個問題,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用辯證的、發展的眼光去看待。當前DSU澄清與改進尚未完成,NGOs參與權的前景還沒有一個定數。發展中成員方在表達反對態度的同時,應采取更為積極務實的態度,將這更多地視為一種可利用的機遇,通過制度扶持等手段,鼓勵與培養各國國內具有潛力的NGOs,一方面有利于協調國內社會存在的各種敏感、現實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應對將來在世界范圍內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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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 “法庭之友”起初僅指受到專家組請求而以書狀形式就案件相關技術信息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在澳大利亞進口三文魚案中,專家組主動尋求“法庭之友”幫助。在美國標準鋼鐵案及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均沒有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陳述。
② DSU第13條第1款:專家小組有權從其認為合適的個人或機構尋求資料和征求技術性意見。
③ DSU第17條第6款:上訴應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做的法律解釋。
參考文獻:
[1] 、賀小勇.世界貿易組織[M].北京:法使出版社,2004:361.
[2]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R, para.155.
[3] 宋子霖.“法庭之友”意見介入DSU機制的實踐與法理評析[J].研究生法學,2007,(06):72.
[4] Asbestos, WT/DS135/AB/R, para.50-57.
[5] H-Beams, WT/DS122/AB/R, para.65-57.
[6] 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 WT/DS266/R, para.7.84.
陳述報告范文4
證券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場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確保證券市場正常有序運轉的核心基礎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與投資者的信心是證券市場的兩大關鍵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不高,尤其是財務會計信息常常存在著誤導、虛假和重大遺漏的情況,已成為當前證券市場的一大頑疾,也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訴訟,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又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會計界的熱門議題。而我國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才剛剛開始,相應對該問題的研究也處于起步階段。從我國目前對違規事務所的處理看,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于投資公眾來說,最為重要的其實就是如何保護其經濟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責任,不管對事務所的懲罰多嚴重,都不會挽回其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很難增強其投資信心。其實,從各國近幾年的發展來看,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已是一種主流。
二、虛假審計報告認定的法律標準
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是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訴訟爭議中存在分歧與困惑的焦點所在。因為各自職業特點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對以哪種標準來衡量審計報告的可否信賴,注冊會計師和法律專家難以達成共識。
從會計界的觀點來看,判定虛假審計報告主要依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第22條的規定,判斷審計報告是否虛假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恪盡職守。從該條可以推導出:如果存在嚴格遵照執業準則也不能發現的錯弊,則注冊會計師依照本法規定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專家注意義務,不再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審計報告就不是虛假的。按照《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和第9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七號——審計報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八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會計界對審計報告的真實與否的界定主要是從審計程序角度來認定的。認為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由于審計技術本身的一些特點,如抽樣審計、重要性判斷的運用,以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而確定的對其依賴程度等,使得注冊會計師即使恪守執業準則,也不能保證發現公司所編制財務報告中全部的虛假或隱瞞之處,也就是說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并不意味著已經完全沒有錯弊,但只要仍在審計重要性標準控制之下,不會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就不影響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經濟利益受損而發生訴訟,也只能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也即判定審計報告虛假的關鍵是:①執業過程沒有恪守執業準則;②不符合審計重要性要求。
不過,公眾常常認為,虛假報告就是內容與事實不符,沒有那么多前提條件。法律界也有許多專家對此不理解,認為法律著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只要結果存在與事實的不符,就應該認定為虛假報告。因此對注冊會計師一再以行業準則來解釋不能接受,認為注冊會計師所強調的執業過程真實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構成抗辯理由。
在各國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報告”的內涵,有這樣一個比較一致的觀點,即構成法律客觀要件的虛假陳述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我國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首次確定性地使用了“虛假陳述”一詞,其含義涵蓋證券公開文件披露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不實陳述、遺漏和誤導三種。不實陳述指在信息公開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實”或對事實作出錯誤評價的陳述;遺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開法定公開事項,或者沒有合理根據而不公開法定事項以外的事項;誤導性陳述則指公開的事項雖為事實,但由于陳述存在缺陷而使公眾產生多種理解,可能形成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關于重大性問題,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個探討中的問題,定量性的標準很難找到。但從定性上來講,大家一般比較認可美國證券法的觀點,即能夠影響理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且該信息已經決定性地改變了投資者所獲得信息的組合。將該問題延伸至審計報告的認定上,即認為虛假報告的判斷標準應該有兩個標準:一是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報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內容(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該虛假陳述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營運決策(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筆者認為,將“存在虛假陳述內容且該內容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錯誤決策”列為認定報告是否虛假報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審計重要性與法律判定標準“重大性標準”之間有什么異同呢?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規定,審計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判定的審計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而相應的審計風險就越高。對審計重要性的運用,主要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對客戶的初步評價進行的職業判斷和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根據收集到的客觀數據進行的適當調整。審計重要性的運用合理與否一部分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能力,另一部分取決于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專家注意義務。如果這兩者均能恪守,則不可能出現導致報告使用者作出錯誤決策的虛假信息,除非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中存在掩飾很好的虛假,而后者則不是注冊會計師所能控制的。
從審計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義來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二者的異曲同工之處。二者從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認為可能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斷報告是否可認定為虛假報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審計重要性是貫穿于審計始終的,是在財務報告到達公眾之前,由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對客戶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進行鑒證,對審計重要性判斷得準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標準則相對確定一些,它是在財務報告已經到達使用者且已經發生爭議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指標。此時發生虛假陳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的決策也已經明確,判斷該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對要客觀與簡單一些,法律重大性標準更注重的是結果。但法律重要性標準依然是一個主觀判斷,其中依然蘊涵財會技術要求,對這種判斷的作出還需要參考審計重要性。從這一意義來說,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一致,則審計報告依然是客觀公允的,不構成虛假報告;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不一致,說明注冊會計師或是職業能力不夠、或是未能恪盡職守,報告構成虛假報告。由此,我們對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的討論可以下一個結論,即虛假報告的認定有兩個法定要件:其一,報告涉及內容存在虛假性陳述;其二,虛假陳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性質分析
法律責任的性質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在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是明確的委托合同關系。如果虛假報告損害的是客戶的經濟利益,則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爭議不大。在注冊會計師與第三方利益關系人(即財務報告使用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問題上,各國學者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構成是“將確認為純粹財產損失的違約責任的保護擴及第三人”,同時也利用良俗違反的侵權責任作為補充。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專家出具虛假報告對第三方是一種侵權行為,專家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該義務基于第三方對專家的信賴而產生。我國《證券法》規定,專家對其所出具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對法律責任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宗旨分析,我國也認為專家對第三方所應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在證券市場中,注冊會計師只是受托制作專家報告者,他與利益第三方之間不構成任何合同關系。如果依照合同違約來追究,會受到合同責任相對性原理的制約,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據以追究專家的侵權責任,則不僅可以因直接追究賠償責任而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還通過明確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來迫使其更加謹慎地完成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鑒證職能,保證其超然獨立性。
審計報告是由作為專家的注冊會計師在充分調查取證、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出具的。基于對專家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社會聲譽及其執業行為準則的社會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慮,報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賴專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報告使用者對發行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有知情權,知情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行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由于報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觸發行公司財務資料,其本身在實現知情權的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時為了防止受信人即專家濫用其權力,就要求受信人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谶@一法理,專家出具虛假報告構成對第三方的侵權責任,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標準和規則,它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責任方式和賠償范圍等諸多因素。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虛假報告可以歸類于一般侵權行為,相應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不過,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專業技術性太強,對其行為的過錯認定比較困難,且依照一般過錯原則設置的舉證責任給原告帶來了難以完成的證明責任,原告幾乎不可能以確鑿的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有過錯。因此筆者認為,此處更適用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引申出來的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其實是適用過錯原則的一種方法,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確實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過錯責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轉移了舉證責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認可了行為人舉證反駁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進行有效抗辯。
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注冊會計師承擔對利益第三方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報告被認定為虛假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未盡應有的謹慎(亦即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可能是未能恪盡職守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規定)、報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發生了經濟損失、該損失與注冊會計師所出具報告中的虛假陳述內容存在因果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說,以上四個要件,任何一個不成立就不能構成侵權,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辯雙方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
五、關于虛假報告鑒定制度的探討
陳述報告范文5
一、立法聽證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功能
(一)立法聽證制度的概念
綜合地說,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1]
(二)立法聽證制度的主要功能
立法聽證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功能:一是決策信息的收集功能;二是利益表達和利益衡量的功能;三是決策宣傳功能。
二、我國立法聽證制度的可行性討論
(一)如何理解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聽證是“可以”采取而不是“應當”采取
筆者認為,既然立法法規定聽證程序是可選擇的,那就應該就立法聽證的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在立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類法律法規應該舉行聽證:第一類是與群眾利益關系特別密切,群眾普遍關心的法律法規。這一類法大都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所涉及的問題有的社會矛盾集中,有的是本地區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選擇這一類法進行聽證,不僅有助于法的制定,提高法律法規的質量,而且還有助于法律法本文由收集整理規的貫徹施行;第二類是對本地區有較長遠影響的法案。這一類法律法規往往是內容重要,涉及面廣。制定這類法本身要求慎重,因此有必要公開聽取群眾的意見;第三類是沒有上位法依據,或者上位法規定不明確的創制性法案。這種情況大多集中在地方。這一類法規所涉及的領域因為社會、經濟處于轉型時期而變數較大,調整的內容較為復雜,地方“吃不透”“拿不準”,同時問題又比較突出,迫切需要規范。經過聽證制定出來的法規,質量高,針對性強,不但切實可行,能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而且還可以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二)如何確定立法聽證的參加人員
筆者認為,在聽證陳述人的范圍確定上,應當形成以普通聽證陳述人為主體,專家為輔助,有關利益群體積極參與的模式。對于不同聽證陳述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參與方式。對于公民個人,采取公民個人自愿報名的方式為主;如果法案內容涉及有利益群體,但利益群體又沒有報名情況下,應當采取邀請的方式促其參加,代表利益群體發表意見。如就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舉行聽證,消費者協會應作為消費者的代言人陳述意見,這樣更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聽證會也應當有專家作為陳述人,從專業角度發表意見,專家既可采取報名的方式,也可采取邀請的方式。政府部門代表應當出席聽證會,但不應以陳述人的身份出現,可在聽證開始時增加一環節,由政府部門先就聽證事項內容依據作說明。因為聽證事項一般是政府報送的草案中規定的內容,對于為什么作出這樣的規定,其依據何在,政府部門可以說明,公開決策初步依據,起到說明和釋義的作用。這樣做有助于公眾了解,也能夠增強決策的透明度,接受公眾的質疑和監督。但如果政府部門代表以陳述人的身份出現,會產生與其他陳述人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但是,在涉及行政管理性的法律法規在聽證時,應該指派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門參加聽證辯論。
(三)立法聽證的程序如何規范才算嚴格
筆者認為在制定聽證程序規范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聽證通告的時間和途徑要保障社會中不同利益群體都能獲知。聽證通告應盡可能提前,鑒于地方立法聽證陳述人的范圍一般只涉及本省公民,故提早十五日通告即可。聽證通告應通過多種途徑,如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法定刊物等,聽證事項涉及特定專業的,還可在相關專業報紙、雜志或網站上通告。
二是聽證會的地點、時間及參與方式的確定要遵循便民原則,如將聽證時間確定在周末以免影響聽證參加人的工作,又如由政府解決弱勢群體的參會費用
三要確保聽證參加人了解相關信息和資料。
四是合理確定聽證陳述人的發言時間。
五是合理確定發言順序和發言形式。發言順序的確定應當有利于聽證參加人進一步了解情況和充分表達意志,可依聽證問題的支持方、反對方及持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的先后順序發言。
陳述報告范文6
〔關鍵詞〕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庭之友;透明度
〔中圖分類號〕DF9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2-0071-06
〔基金項目〕2011年度四川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資助項目“構建中國特色貿易救濟法律體系研究——基于主要貿易伙伴對華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對策”(SKQY201124)
〔作者簡介〕杜玉瓊,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四川成都610064。前言
透明度原則是WTO多邊貿易體制的一項重要原則,隨著WTO成員的不斷增多,WTO的決議和規則影響的范圍就越來越廣,各成員方對WTO的透明度日益關注。我們知道,WTO制度中最具成就的是其爭端解決機制(以下簡稱DSM),而且其司法裁決傾向已完全壓過了外交解決傾向,在性質上已完全成為一個司法體制?!?〕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也有不完善之處,自多哈發展回合以來,WTO成員方對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諸多建議,其中關于提高爭端解決程序透明度極為關注。大多數成員認為增強WTO爭端解決程序透明度主要應該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爭端解決程序一般透明度問題,要求專家組、上訴機構的報告向公眾公開,任何當事方可以披露其參與爭端解決案件自身立場的陳述,專家組可以向公眾尋求信息等。而目前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規定:只有爭端當事方才能知曉在爭端中提交的書面陳訴和最后的裁決報告?!蛾P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DSU)第14條規定:“專家組的審議情況應保密”,“專家組個人發表的意見在專家組報告中應當匿名”。DSU附則3第2條規定:“專家組以不公開的形式辦案”,等等。二是關于“法庭之友”問題,主要是指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是否采納“法庭之友”提交的資料和提供的信息。大多數成員方認為,由于全球自由貿易的發展,貿易爭端不斷增多,公正、有效的爭端裁決越來越重要,WTO爭端解決程序應給予非當事方以及非政府組織(NGO)參與爭端解決的機會。具體而言,在爭端解決過程中,非當事方和非政府組織應享有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的權利,提供獨立證詞和辯論的權利,甚至是享有爭端當事方的一定權利?!?〕“法庭之友”制度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透明度意味著WTO有關信息應當在成員間流動,WTO爭端解決的過程應該有“廣大市民社會”積極參與。成員方對“法庭之友”介入WTO爭端解決機制持各種不同態度。
一、“法庭之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法庭之友”(拉丁語amicus curiae,也稱“friend of the court”)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訴訟習慣,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早已存在。在不同的法律字典中“法庭之友”的解釋各不相同,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的定義是“于特殊案件中,為法院提供中立建議之人”; 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解釋為“當審判者對于法律事項產生疑問或誤解時,旁觀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報告”??梢姡胺ㄍブ选笔侵福哼@些未經要求和沒有利益的旁觀者。〔3〕但Black’s Law Dictionary的界定是:“非訴訟當事人,因為訴訟的主要事實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請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請求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書面意見的人?!庇纱?,現代意義上的“法庭之友”是指非當事方的任何個人、國家、團體或組織,基于中立的立場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提請法庭注意一個先例或已經被考慮的一個重要的事實,主動向法院提出事實上的經驗和法律上的見解,以協助法院更公正地作出裁決。
目前“法庭之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較為普遍。在美國,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初這一段時期,“法庭之友”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 20世紀中期進入較快發展時期。提交“法庭之友”的主體從政府機構發展到了私人利益集團。193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頒布了“法庭之友”書狀的提交規則(rule),并先后進行了3次修改。199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有關法律規則作了進一步的修正,反對提交重復的和與案件無關的“法庭之友”書狀;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法庭之友”不再是“法庭的朋友”或對案件結果無利害關系的“旁觀者”。〔4〕在普通法系國家,大多數“法庭之友”陳述對法院的判決起到了重大影響。
同時,在一些國際組織、區域經貿組織的爭端解決中“法庭之友”制度也有所適用。國際法院在《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第三方以“法庭之友”協助法院解決紛爭;國際刑事法院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3條規定:利害關系方經法院要求,向法院提交信息; 《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第11章也對“法庭之友”制度進行了規定?!?〕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一些案件中也接受了“法庭之友”提供的資料和意見,但是,“法庭之友”制度在WTO所有規則和制度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DSU第13條規定了專家組有“尋求信息”的權利,所以在該領域它幾乎是一個嶄新的議題。
二、“法庭之友”制度在增強WTO爭端解決機制透明度中的適用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曾不止一次出現過非政府組織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遞交與案件有關材料的情況。就專家組程序而言,根據DSU第13條第1款(3)項規定,各專家組有“獲得信息”的權利,可以從任何相關的機構尋取資料,也可以和專家們就事件的某些方面磋商以求得他們的意見;根據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可以看出,專家組可以接受未經要求的“法庭之友”提供的資料;專家組沒有義務答復資料提供人,也沒有義務在裁定中反映出提供的資料內容。
從專家組在裁定個案中可以看出,“法庭之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透明度中的適用,經歷了從不被接受到初步接受,再到發展的過程。
(一)“法庭之友”陳述在爭端解決中從不被接受到初步接受——以“美國海蝦案”為標志
在WTO成立之初,專家組并不接受非爭端當事方和第三方主動提供的“法庭之友”陳述。實踐中,在WTO成立后正式受理的第一件糾紛,即“美國汽油標準案”中,就有美國的NGO向WTO 爭端解決機構(以下簡稱DSB)提交“法庭之友”陳述,但專家組拒絕接受。專家組認為這種陳述應提交給爭端當事方政府,而不是直接提交專家組;隨后的1998年“荷爾蒙案”中①專家組也拒絕考慮接受環境組織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6〕
最典型的是在1998年 “美國海蝦海龜案”中,“法庭之友”參與了爭端解決?!懊绹惯M口特定蝦類與蝦產品案”的報告, WT/DS58/AB/R, 1998年10月2日。(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n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2October 1998)。1996年5月美國頒布609條款,禁止在捕蝦時沒有安裝防止誤捕海龜的裝置(TED-turtle-excluder-device)的蝦類產品進口。1996年10月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等國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投訴美國對某種蝦和蝦類制品的進口限制。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向專家組遞交了兩份“法庭之友的陳述”(Amicus Curiae Briefs),支持美國的禁令,一個是以美國為主的NGO協會,另一個是世界自然野生動物基金會(WWF),但是,專家組拒絕把這些陳述當成獨立的文件,而只是把NGO的陳述當成美國的第二次書面請求。專家組依舊明確表示不接受非爭端當事方和第三方主動提供的“法庭之友”陳述。該案專家組對所有的未經征求的非政府組織的訴求不予考慮?!?〕專家組還表示,任何案件的爭端當事方如果想利用非政府組織的信息或者資料,只能將這些信息或資料作為自己訴求的附件提交給專家組,專家組在與該爭端當事方意見相同的內容上給予考慮。但是,該案上訴機構了專家組的結論,認為專家組關于DSU第13條的解釋過于嚴格。上訴機構表示,早在“荷爾蒙案”和美國與阿根廷“關于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措施案”中,上訴機構就曾指出,專家組對“尋求信息和技術建議”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專家組可以自行決定獲得信息和技術建議的范圍,若是嚴格地將“獲得信息和技術建議”的權利只限制在“主動尋求”方面,未免過于狹窄,有違DSU的立法目的;因此,該案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作出的有權依據DSU第13條規定自主裁量以審查或拒絕任何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信息,而不管該信息的提交是否由于專家組征求的裁決;但是上訴機構不同意專家組關于不接受非經專家組請求而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的裁定,認為DSU授權專家組主動尋求信息并不等于禁止專家組接受有關個人或組織主動提供的信息。這實際上賦予了“法庭之友”主動參加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的權利。
該案增強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正式確認了專家組在爭端審理過程中可以直接接受非政府組織提出的書面材料,為社會團體介入世界貿易爭端解決提供了渠道。
(二)“法庭之友”制度在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發展——以“歐共體石棉案”為標志
繼“美國海蝦海龜案”上訴機構授予專家組接受“法庭之友”提供的信息之后,在“美國對日本熱軋鋼反傾銷案”中,上訴機構第一次裁定專家組可以接受未經要求的“法庭之友”的資料,盡管上訴機構的決定在DSB會議上,多數成員給予反對意見。但是,在1999年“歐共體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對“法庭之友”陳述問題的態度更加引起絕大多數成員的關注?!?〕
1996年法國政府為了避免因吸入石棉纖維傷害人們身體健康,頒布了一項石棉禁令——法國政府第96-1133號法令。《法令》第1條規定:禁止制造、加工、進口、銷售所有種類的石棉纖維及石棉纖維制品。同年,歐洲委員會也準備制定相關法律,禁止在歐盟成員國內使用石棉制品。 加拿大作為世界上第二大溫石棉生產國和最大出口國,法國的石棉禁令對其采礦業和溫石棉出口業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1999年加拿大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歐共體石棉禁令嚴重違反WTO有關規則。此案中由環境非政府組織、商業非政府組織、健康非政府組織和學術團體組成了“法庭之友”,向專家組遞交了5份“法庭之友”陳述,專家組接受和考慮了被歐盟納入其官方材料之中的兩份陳述。在上訴程序中,上訴機構接受了“法庭之友”陳述的立場和觀點,還根據《上訴審查程序》第16條(1)項頒布了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補充程序規則》。該《補充程序規則》僅適用于此次上訴審查,它不是《上訴審查程序》的補充條款,不具有普遍意義。該規則明確指出,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如要提交“法庭之友”陳述,必須向上訴機構提交陳述的申請書。在申請書獲得批準之前不得提交“法庭之友”陳述,而且申請書還應該載明申請人的有關具體事項。參見該《補充程序規則》第3條(f)項和5條規定。
該案中專家組接受了經請求與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陳述,并且“法庭之友”陳述的提交,不需要像“美國海蝦海龜案”中那樣附屬于爭端當事方的上訴材料,而是可以獨立提交,從而大大發展了“法庭之友”陳述的適用,更加增強了DSM的透明度。
三、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法庭之友”的法律依據
目前,WTO規則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法庭之友”制度,DSB適用“法庭之友”的程序規則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一系列的典型案件中逐步形成的。
(一)專家組適用“法庭之友”的法律依據
專家組適用“法庭之友”的法律依據是DSU第11條、第12條和第13條,這是在1998年著名的“美國海蝦海龜案”中確立起來的。根據DSU第13條第1款第3項規定:專家組有尋求信息的權力,專家組可以自由裁量,向世貿組織成員管轄內的個人或者團體,以及包括爭端當事方在內的任何成員要求和獲得資料,專家組可以主動尋求信息也可以接受和考慮或拒絕未經請求提交的信息。DSU 第12條第1款規定:專家組在與爭端各方磋商后,可以不遵循附錄3中的工作程序;第2款規定:專家組程序應提供充分的靈活性,以保證高質量的專家組報告,同時不應不適當地延誤專家組程序,專家組關注“法庭之友”提交資料的時間,一般應該在第一次實質性會議之前,在“澳大利亞鮭魚案”中,專家組接受了相關的澳大利亞南部漁民和加工商提交的未經要求的信函。該案中專家組認為,信函是在專家組第一次會議前收到的,信函提供的資料與本程序有關。且專家組最好與爭端各方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但不是法律義務。在實踐中,專家組經常將“法庭之友”的資料擱置一邊,或以“不需要”為由,不予考慮?!?〕
(二)上訴機構適用“法庭之友”的法律基礎
上訴機構適用“法庭之友”的法律依據是DSU第17條和《上訴審議工作程序》規則第16條。根據“上訴審查工作程序”第16條第1款,上訴機構有權接受經過要求的“法庭之友”提供的資料;“法庭之友”的資料通常應該附在爭端一方的書面陳述之中,是爭端一方書面陳述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申訴程序限于專家組程序中的法律結論和法律解釋,所以“法庭之友”資料中的事實部分專家組不予接受?!?0〕DSU第17條第9款規定:“工作程序應由上訴機構經與DSB主席和總干事磋商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員供參考。”同樣的,上訴機構將“法庭之友”的適用界定為程序規則,因此在個案中,上訴機構如果認為“法庭之友”的資料對解決爭端有幫助就可以接受和考慮。
(三)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適用“法庭之友”的裁量權
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個案中的裁量權是從DSU第11條、12條、13條、17條的擴大解釋延伸而來。DSU第13條中“尋求信息”一詞應擴大解釋為允許“被動尋求”信息。從第11條的立法目標和宗旨來看,專家組有權酌情決定接受和審議向其提交的信息和建議,有權決定拒絕信息和建議。專家組可以提出信息本身的要求,這并不約束專家組接受并審查實際提供的信息。專家組可以變更發現事實和法律解釋的程序的權限幅度。〔11〕
雖然DSU未明確授權是否接受和考慮“法庭之友”陳述,但DSU和《上訴審查程序》也沒有明確禁止接受和考慮此類陳述。在著名的鋼鐵案中,上訴機構根據DSU第17條第9款和《上訴審查程序》第16(1)項的規定,上訴機構認定其無接受非成員方提交陳述的義務,但在上訴程序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和考慮相關的和有用的信息。《上訴審查程序》第16條第1款規定:允許上訴機構在遇到《上訴審查程序》沒有涉及到的程序問題時,逐案建立特別的程序,這為“法庭之友”陳述的接受提供了立法依據;即便從DSU第17條第9款不能推斷出可以接受“法庭之友”陳述,上訴機構使命本身也應當包括了允許其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權利。DSU第17條第10項規定,上訴機構報告應在爭端各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陳述起草。上訴機構行使適用“法庭之友”制度的權利引起大多數成員方的激烈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是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多大程度上實現透明度問題,因為大多數“法庭之友”陳述是非政府組織提交的,他們不是WTO成員,接受其提交的陳述是否會影響爭端各方之間權利的平衡,是否會改變WTO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性質。
筆者認為,是否接受“法庭之友”陳述完全屬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自由裁量的事項,允許提交“法庭之友”陳述并沒有改變WTO成員方的權利,沒有授予非成員方作為WTO成員方的資格。依DSU第13條第2款規定,專家組可以主動尋求專家審查小組分析問題做出專業角度的咨詢性報告,但這并不因此使專家審查小組及其成員獲得WTO成員方的地位,提供信息的“法庭之友”更不會獲得WTO成員方地位,接受“法庭之友”陳述也不會改變WTO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性質?!?2〕
當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接受或拒絕“法庭之友”時沒有一套統一的規則,在適用“法庭之友”中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因此非政府組織在提交“法庭之友”陳述應遵循一系列原則,如:提交和接受“法庭之友”陳述應當透明公開,使用“法庭之友”陳述不得增加WTO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貫徹WTO貿易自由化、可持續發展宗旨,等等。從爭端解決的實踐中可以概括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考慮“法庭之友”陳述時,應當從四個方面考量,即公共性、專業性、代表性和相關性。公共性即“法庭之友”陳述應當以公共利益為導向,并且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專業性指“法庭之友”或其成員應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有專門知識,能幫助專家組作出高質量的裁決;代表性指“法庭之友”可代表廣大地區人口的觀點,代表的領域可以是發展、健康、環境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相關性指所提交的信息與案件有無關聯。
四、適用“法庭之友”對提高WTO爭端解決機制透明度的前景分析
雖然WTO成員方對“法庭之友”的態度是莫衷一是,但是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中還是承認和接受了“法庭之友”。從“法庭之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實踐看,它有利于提高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全球性經貿問題的有效公正地解決。
(一)案件非當事方參與案件裁決,有助于案件公平解決
“司法正義要求作為非當事人的政府、政府間組織尤其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代表公眾進行參與,否則法院判決的合法性也可能因而存在問題?!薄?3〕“法庭之友”制度給予案件非當事方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和實體參與爭端解決,他們可以提供當事方不愿或者不能提供的資料和信息,還可以對新的技術性問題提供解決方法。在WTO爭端解決程序、歐洲人權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的一些案件中,“法庭之友”制度對爭端解決的透明度、公正及時地解決國際爭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4〕
WTO爭端解決機制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雖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是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如保密性原則貫穿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全過程,從而直接影響了爭端解決的客觀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為了使WTO爭端解決程序更透明、公平、公正,大多數成員國政府呼吁對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相應的改革。建議“法庭之友”制度在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使用就是改革建議之一,這樣專家組在作出裁決過程中有機會參考“法庭之友”所提交的資料,這有助于增強爭端解決機制審理過程透明度,也符合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趨勢。
(二)專業性的非政府組織參與爭端解決,有助于全球經貿案件的有效解決
WTO是當今國際上解決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糾紛的最大的組織,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貿易爭端不斷呈現新的特征,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知識產權、競爭等問題,需要進行有效和公正的處理和解決。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資源是有限的,要有效地解決這些層出不窮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就顯得力不從心。“法庭之友”可以協助專家組查清爭端的事實情況,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律資源不足以及彌補專家組成員對案件有關的專業問題不能全部詳細了解的現實缺陷 。“法庭之友”大多數都是相關的專業性的非政府組織,他們致力于有關國際問題研究并試圖加以改善,WTO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需要向這些具有專業知識的組織尋求幫助,專家組或者上訴機構接受非政府組織或者WTO成員方等非爭端當事方和第三方主動提供的信息會有助于實現上述目的,這也正是DSU第13條設立的目的所在?!?5〕從這一點來看,WTO爭端解決機制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符合經濟全球化的特征,順應了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
(三)“法庭之友”陳述,有助于考慮與爭端有關的公共利益問題
“法庭之友”通常是從非爭端當事方的角度經過詳細審查研究,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相關的報告。“法庭之友”陳述中所關注的法律、經濟、社會和公共利益問題,往往是爭端當事方政府所不能提供的,或經?;乇芴峁┑?,比如有關環境保護、社會、勞工等比較敏感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也許并不屬于該國通過爭端解決所要得到的利益,或者這些問題可能會帶來負面的經濟效應或者社會福利的減少。因此,如果沒有“法庭之友”的報告,專家組僅僅關注解決爭端當事方政府提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很可能會忽視與該爭端有關的公共利益問題,這樣就會造成案件處理結果實質上的不公正。而WTO爭端解決機制接受“法庭之友”制度,從不同的利益角度多方面考慮爭端解決方式,有利于WTO爭端解決機制公正地、有效地解決爭端。
小結
WTO爭端解決機制對“法庭之友”制度已經有所接受和承認,盡管成員國政府對此看法不一,但從WTO爭端解決實踐來看,它是有利于增強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有利于爭端公平有效地解決。因為,“法庭之友”陳述提交的前提是公開與爭端相關的資料和程序,使得與爭端利益相關者可以進行判斷和研究,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對“法庭之友”陳述的接受,意味著其接受“法庭之友”參與到爭端解決程序中來,因此“法庭之友”對提高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有促進作用,從這一角度來講,我們對“法庭之友”參與有關爭端解決是持肯定態度的。但是,有關“法庭之友”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如:非政府組織的背景各不相同,有的非政府組織代表特定的利益集團,或者直接受政府的資助來實現政府的利益和要求;有些非政府組織來自發達國家,這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利;大量的“法庭之友”摘要的處理可能帶來訴訟程序拖延的問題;〔16〕等等。這可能給爭端解決機制和當事方政府帶來諸多負擔,成為有些成員方政府反對“法庭之友”制度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適用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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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inah Shelton, The Particip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Proceeding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October 1994,88A.J.I.L. p.628.
〔14〕Lance Bartholomeusz, The amicus curiae before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Non-State Actors and International Law,5:209-286, 2005, p.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