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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勞務合同范文1
派遣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轉移派遣(以下簡稱派遣),到________崗位工作。
派遣期限為24個月,從**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為 二 年,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為 三 個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決定。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比照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標準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單位當月劃撥的款項后十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后一天)通過郵局以工資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給乙方,并代繳個人所得稅。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負責為乙方依法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四險一金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乙方工傷、患職業病等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確定工傷殘疾等級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傷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相關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意外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吉勞險字(91)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家屬。
乙方因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所發生的賠償、補償、工資及其它費用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承擔。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由用工單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用工單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時,由甲方向用工單位交涉,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將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返還,不得保留。乙方若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萬元,同時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簽
一、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甲乙雙方同意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適當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乙方經試用期或年度考核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在甲方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二)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一個月工資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甲方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勞動權益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況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蹤;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產;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以上4、5款情形,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情況下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提前十天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不同意續簽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甲方: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負責管理乙方的人事檔案,為乙方建立業績檔案;
2、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就業手續;
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晉升檔案工資手續;
出國勞務合同范文2
勞務合同范文1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日本
二、派遣地區:
三、接收企業名稱:
第二條 研修內容 (從事工作工種)
第三條 派遣時間 合同期為 年,自乙方離開大連之日起。
第四條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 萬日元,其中 萬日元 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余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后回國旅費由 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病、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稅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 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病、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恤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日本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一并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殘、亡,如在承保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范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病、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并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日本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后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周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 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 的合同。
(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自負。
(3)向甲方交付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手續費、培訓費及其它甲方為乙方 出國先行墊付的費用,此費包含在25%的管理費中。
(4)向甲方繳納行為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或提供履約抵押保證有效的房屋 產權證。
(5)負擔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費。
2、出國后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外派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
(2)遵守日本國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導,按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記錄,終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國,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為任何目的聚眾鬧事、參加罷工等政治活動、工人運動及宗教活動。
(5)合同期滿或需提前回國時,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準時回國,不得前往第三國或在當地滯留不歸?;貒?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返還護照押金,否則超期一天,罰扣押金金額的10%(按市外辦和財政局的要求辦理)。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規定, 除乙方須負擔其往返國際旅費外,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損失。
一、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導致不能勝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滿前回國者。
二、不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嚴重侵犯當地的風俗和宗教習慣者;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后果者;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者;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者。
三、不服從日方企業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的工作安排和指導者;擅自在業余時間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內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滿不按時回國者。
四、拒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者。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懷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者。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損失。
一、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有損于研修人員合法權益。
二、甲方向乙方變相超標準收取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書中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我國與派駐國家關系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派駐國家治安及經濟情況嚴重惡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 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出國勞務合同范文3
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外派勞務人員投訴中心統計,由于部分務工人員淘金心切,非法中介屢屢得手。目前外出務工人員投訴焦點主要集中在涉嫌詐騙,出國后無工可務、被抓遣返、工資被拖欠、工傷理賠難等。
對此,出國務工的農民工,雖然出國勞務是一條致富的新途徑,但在選擇中介公司的問題上一定要慎之又慎。
1. 選擇正規渠道出國務工
在辦理出國勞務之前,一定要選擇一家有合法經營出國勞務業務的公司來辦理相關的手續,我國現在具有經營出國勞務經營權的公司的資質證書分為兩類:商務部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梢圆樵儺數卣鞴懿块T(問、查),對于商務部頒發證書的公司,可向所在地市級外經貿局問詢或商務部所屬網站查詢;對于勞動部頒發證書的公司,可向當地勞動部問詢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查詢相關信息。
因此,報名時可以要求經營公司出示商務部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經營出國勞務資質的經營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招人,可要求其提供經營公司的委托書和商務部頒發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這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步,也是防止上當受騙的一個重要保證。
另外,有些地方還存在勞務中介機構,他們只有當地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沒有國家頒發的合法外派經營資格,不能簽訂正式“外派合同”,也沒有國外客戶,他們只能將提供給有出國勞務資質的經營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從中向勞務人員取中介費用。如到這種中介機構報名,請一定慎之又慎。切勿在無營業執照的私人中介處報名,更不能交任何費用!不要聽信他們“關系”、“渠道”之類的話。
案例回放:
2003年1月23日,福建H公司所屬漳州分公司(下稱漳州分公司)與馬來西亞GEIYANG HOLDINGS SDNBHD 公司(下稱GHS公司)達成勞務合作協議,由漳州分公司為勞務人員辦理商務簽證,以商務考察的名義向GHS公司派遣11名建筑勞務人員。第一批工人到達馬來西亞后,GHS公司認為人數太少,滿足不了GHS公司的需求,而以商務簽證的名義赴馬來西亞人數一次不能太多, GHS公司遂建議以勞務的名義批量派出。
2月下旬,福建H公司向中國駐馬來西亞使館經商處(下稱經商處)征求關于向馬GHS 公司派遣300名建筑勞務的意見。經商處收到請示后,明確表示,鑒于我國不是馬來西亞普通勞務來源國,H公司不宜向馬來西亞派遣普通勞務。但漳州分公司仍談以旅游形式派出了46名建筑工人,并為其它中介機構代辦商務或旅游簽證,又使88名勞務人員持這類簽證赴馬來西亞務勞。勞務人員赴馬后,一直未得到馬方公司承諾辦理的工作準證,工資也達不到承諾的標準。5月初,勞務人員因無勞可務,集體前往駐馬使館經商處反映情況,要求解決有關問題,部分勞務人員甚至采取靜坐、滯留的方式向使館施加壓力,嚴重干擾和影響了使館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時也引起馬來西亞媒體的廣泛關注,對中國勞工事件進行了多次報導,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在國外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另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裴福芹曾是吉林市多家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在辦理出國勞務的初期,其中介公司有合法手續,但到2003年6月以后變成“黑中介”。2003年8月,得知韓國某企業要用勞務人員的意向信息后,當時負責公司中介業務的裴福芹女婿楊永菲在沒有勞務輸出資質和沒有被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先后收取梅河口等地200余人勞務費400余萬元。結果多數人都沒出去。少數人到韓國后不但工資沒有達到許諾的標準,簽證也只能在韓國停留3個月。2004年9月,公安機關根據受害人舉報抓獲裴福芹。據統計,裴福芹及楊永菲詐騙涉案金額多達500萬元,裴福芹自己騙取102萬元,大部分被其揮霍。
2.掌握所去國家情況,了解出國相關事項
2.1外派公司的情況 從事招聘外派的公司是否具有國家商務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準的經營資格。勞務人員有權要求公司出示經營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出示與雇主簽訂的合同,并查詢公司的合法性。
2.2 工作情況 所去國家和地區的基本情況和外國雇主的名稱及經營情況。
2.3辦理相關手續 需要什么條件和證件,辦理時間需要多長,勞務費多少,付款方式,辦不成功如何退費。
2.4工作性質 所從事的是什么工種、合同期限、試用期、正常工作時間等。
2.5工資待遇 包括月基本工資、超時加班費計算方式、食宿,工資和加班費發放方法。一般情況,外國雇主會直接將工資支付給您,或者通過經營公司轉交給您,或者存入您的銀行戶頭。
案例回放:
孫某是一名特級廚師, 他從一公司的宣傳材料上看到,特級廚師到塞浦路斯打工,一個月工資加小費最少能掙1.5萬元。孫某找到了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公司口頭承諾,工資每月不低于1.5萬元,工作單位是大酒店,服務期4~6年。孫某交給這個公司5.5萬元,為湊齊出國費用,將70多平方米的房子賣了。孫某到了塞浦路斯,被安排到“金中國”餐館當廚師。而“金中國”根本只是很小的一個路邊店。一天要干9個多小時的活,吃的都是客人的剩菜剩飯。中介公司承諾的和現實之間有著天地之差。現在,錢沒掙著,房子也沒了,回國后孫某不得不暫居岳母家。
另據《新文化報》報道,吉林延邊人林某以替人招工為由,將19人騙到加納,收取每人7~20萬元的費用。到了國外,這19人得知受騙,但已被分開管理和控制。2009年12月,9人在中國駐加納大使館的幫助下回國,現有10人情況下落不明,從警方掌握的情況來看,犯罪嫌疑人林某是延邊州一名普通公民,現仍在加納,沒有出境記錄,但由于已回國的9人不能說清自己被關押的具體地點,給破案工作帶來很大難度,警方希望有人能提供線索,以便早日破案。
3.認真簽訂合同 保障合法權益
出國勞務時一定要與國外雇主及國內經營公司簽訂兩份重要合同:
一是與國外雇傭公司的《雇傭合同》主要內容包括職位、合同期、工資待遇、醫療保險、假期、合同中止條款、違約條款、解決合同糾紛條款等。特別提醒《雇傭合同》是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能確保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切勿在沒有看清或理解合同的相關內容情況下就草草簽字,或者聽信一些不負責任的勞務公司的說法不用簽《雇傭合同》,要知道當您在國外出現合同糾紛時,這份《雇傭合同》是您維護合法權益非常重要的依據。
二是與國內辦理出國勞務的經營公司簽的《外派勞務合同》或《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工種、合同期、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加班費計算、帶薪假期、醫療保險、食宿及交通、解聘條件、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這是合法出國勞務的法律保障,一定要非常重視。因為沒有這份合同,合法權益可能無法保障,若有糾紛,投訴或打官司都會遇到很多困難。
案例回放:
2005年初,內蒙古某能源設備公司以內蒙古國際合作公司名義從定州招募了70多名農民先后派到俄羅斯務工,合同約定做建筑工,工資標準每人每天15美元。每人交納5000元押金,分兩批到達俄羅斯。第一批46人到后被全部安排到一磚窯場干活,兩個月沒有發工資,直到工人徹底罷工,工資仍沒有兌現。第二批26人到達后,工作沒有著落,拿不到工資,等了近40多天后,公司提出回國解決,誰想到就在回國途中,公司的人卻在境外半路“開溜了”。經核實,該項目單位、外派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的是一個不完整的外派勞務合同,雖然內蒙古國際公司有資質,但已中途退出,而招募公司仍在打著內蒙古國際公司的旗號招搖撞騙,項目的運作實際是由內蒙古某能源公司的李某所為。在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這一事件時,勞務人員所出示的那份外派合同只蓋有內蒙古某能源公司的印章,并未得到內蒙古國際公司的蓋章確認。合同的內容殘缺不全,是一份無效合同。這使得勞務人員在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所蒙受的損失時遇到極大的困難。
出國勞務合同范文4
吳某向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稱:2000年3月左右,環球公司招收遠洋漁工,我前去報名并繳納報名費等相關費用后與環球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同年10月3日我出境,2004年6月26日回國。按照合同約定,環球公司應當支付我勞務報酬38515.40元,但至今尚有 23206.40元沒有支付。被告王某某等六人尚欠環球公司數額較大的債務,而環球公司卻怠于行使債權,直接給我造成損害。要求王某某等六名被告給付我勞務報酬23206.40元。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吳某提起的訴訟后,依法追加環球公司的清算組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清算組述稱:原告未向環球公司交納相關費用,其末履行合同義務,另環球公司的上家公司未將原告應得報酬匯到環球公司。原告應于2000年11月13日開始計發工資,其從事勞務期間被船主扣發了5.83個月的工資,現其多算了40天的工資。另其所稱已領工資與實際不符。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1月10日,吳某(乙方)與環球公司(甲方)簽訂“招聘遠洋漁船漁民勞務合同”一份。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乙方申辦有關手續;合同簽訂依據為遠洋漁船漁工項目的涉外勞務合作合同及其附件,出國遠洋漁船船員遵守事項,船員報到誓約書;合同期限為36個月,從離開中國大陸之日起至回國之日止,工資按合同期內工資計:甲方受托聘請乙方為遠洋漁船漁民,具體派出時間以甲方正式通知為準;乙方基本工資按每月105美元標準作為安家費,外方到款,按航次發給乙方國內直系親屬或乙方指定的代管人,另50美元由船主在國外發給乙方;生活福利待遇根據遠洋漁船漁工涉外合同簽訂的有關條款由船主提供給乙方免費的按同船其他國籍漁民同等的食宿待遇,由船主負責免費提供給乙方勞動作業保護用消耗品,船上其它福利按船員報到誓約書條款與同船其他國籍漁民福利待遇同等。乙方必須以3000元人民幣和離境后前6個月國內安家費(共計630美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和護照押金,待乙方全面實際履行合同后,即如數返還乙方。合同簽訂后,環球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吳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吳某結束境外勞務。吳某從事遠洋漁業勞務期間,被船主扣除發了5.83個月安家費,另其匯入環球公司的報酬已被領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對環球公司負有50萬元的債務,現尚未完全清償。環球公司因經營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其對王某某等人所負債務未清償部分已作壞帳進行了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本案清算組對原告吳某從事勞務的時間、應得報酬及已付報酬提出異議,經查其異議成立,故對原告吳某的代位權訴訟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p>
根據該款第一項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債權人代位權的案件時,側重審查三個要素:第一,債務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第二,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有效;第三,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務是否確定。所謂“確定”,是指該債權是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后而確認的債權,而不是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債權。受理代位權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確定進行審查的標準在于:債務人是否對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存在異議,以及該異議是否成立。如果債務人對債權的債權沒有異議,或者雖然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但該異議經審查不成立的,則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債權是確定的,并繼續審理代位權訴訟。反之,如果債務人的異議經審查成立,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債權的代位權訴訟。
出國勞務合同范文5
關鍵詞:跨國工程公司;勞務輸出;探析
跨國工程公司由于經常有跨國界工程建設任務,經常需要安排大量工程人員進行跨國界的工程建設。特別是我國目前到國外承包工程的公司越來越多,公司勞務輸出問題越來越普遍和頻繁。目前,跨國工程公司如何挑選、安排和管理在國外工作的工程人員已經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本文根據筆者多年在勞務輸出方面的工作經驗,對跨國工程公司勞務輸出問題進行探析,以期相關人員借鑒和關注,共同探討、完善我國跨國工程公司及相關單位的勞務輸出問題。
一、跨國工程公司勞務輸出面臨的主要問題
1.勞務輸出存在嚴重的管理體制問題
勞務輸出涉及面廣,具有較強的綜合性,不僅涉及對外經濟部門,還要涉及公安、勞動、海關、計劃、外交、人事等許多部門。一些勞務輸出項目,往往很難由一個單位進行承擔,而是需要來自不同地區和單位的人員。由于目前我國勞務輸出的管理體制不夠健全,很多國際合作的良好機遇白白丟掉,有時還造成了勞動輸出單位互相削價競爭[1]。另外,加上出過審批手續繁雜,很多勞務輸出單位無法承擔時效性較強的項目,導致我國的對外聲譽受損。且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和一定的保障政策,輸出勞動力常會受到利益上的侵害。
2.勞務人員素質不高
隨著國際勞務市場競爭的激烈,提出了越來越高的對勞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當前,我國跨國工程公司勞務輸出人員的文化水平和技術層次很難適應國際勞務市場對人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問題:(1)語言障礙。勞務人員外語水平較低是普遍存在的問題,許多勞務人員不懂外語或者認識外國文字,但聽說能力不行,難以與雇主進行方便的交流;(2)技能單一、水平較低。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專業有著細致的技術分工,導致勞務人員技能單一,多數勞務人員只會單一工種,或者只能做業務工作,如做木工的不會泥瓦活、汽車司機不能進行建筑機械操作,一些管理人員還需要有專門的司機、翻譯、秘書等,導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和人員隊伍臃腫。我國勞務人員大多為普通技術工人或熟練工種人員,而國際市場對勞務人員的需求呈現供大于求的趨勢,因此對這類勞務人員的工資壓得很低。
3.勞務信息供求不靈
在對外勞務輸出中,勞務供求信息是至關重要的。當前,我國無論是較大的工程項目,還是零散的勞務需求,都明顯感覺到信息量的不足。這與缺乏搜集、傳遞國際勞務信息的網絡和處理機構有著很大的關系。大多數工資對于勞務信息自行處理,不能利用的往往就擱置一邊,導致信息不能綜合利用,影響了勞務輸出的發展。
4.勞務成本上升
當勞動力供求關系和勞動力的熟練程度一定時,國際勞務市場上的工資是最核心的要素。勞務價格差異是勞動力在國際間流動的主要原因。我國本以勞務價格低為一大優勢,但是由于近年來勞動成本的上升,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輸出勞動力相比,勞務價格的又是已不復存在。造成勞務成本上升的原因有:對勞務人員的費用過多包攬,如勞務人員在國外的費用包括伙食費、獎金和零用費;在國內的工資、差旅費、置裝費和各種補貼等;管理層次多、層層收費。
二、解決勞務輸出問題的對策
1.完善保障措施
勞務輸出人員往往通過訂立和履行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同往往包括工作內容、實踐、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休假、社會保險、變更和接觸合同的條件等,還包括違約責任和勞動爭議的處理等。政府應出面以法律形式訂立勞務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不低于我國或派往國家的同工種最低標準為宜,使外派人員能夠利用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相關的海外勞工事務局,幫助勞務輸出人員維護自己的權利。此外,還可以制定勞務輸出福利援助計劃、保證金制度,提供免費法律咨詢電話等,解決勞務輸出人員的后顧之憂。
2.提高輸出人員的素質
由于勞務市場的競爭激烈,輸出熱暖必須要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較高的綜合能力素質。這就要求跨國工程公司做好外派人員的培訓工作,全面推進培訓制度。按照國際勞務市場的人才需求,有針對性的進行外派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外語水平培訓。勞務市場對于專業技術人才有著越來越多的需求,因此應調整外派人員的技術結構,根據勞務市場的需要增設培訓的內容,把提高人員素質和市場需求緊密結合起來。選派人員時,可實行公開招募、擇優選派的原則,以考試、考核為手段,將勞務人員的專業技能作為考核的重點,身體素質、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外語水平也應列在考核之列。
3.完善勞務信息的處理工作
勞務信息是勞務輸出的重要資料,必須多渠道擴大信息量,強化信息的處理工作??梢酝ㄟ^勞務輸出機構、駐外機構、來華企業等收集先關的勞務信息,以及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產業結構變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工資水平等,做出勞務輸出的相關判斷。政府主管部門應同個相關單位保持聯系,建立互通信息的信息網絡,以保證信息的來源以及有效的信息傳遞和利用。
三、結語
跨國工程公司經常需要外派人員進行工程建設,在對外進行勞務輸出時,應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蓪嵭泄_招募、擇優選派的原則,以考試、考核為手段,將勞務人員的專業技能作為考核的重點,考察外語水平、身體素質和相關法律知識,以此作為外派選擇的關鍵。此外要解決好他們的物資供應、出國安排、生活保障、人生安全等問題,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駱世杰:我國對外勞務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 2008,20(4):15-16.
出國勞務合同范文6
一、堅持中改與小改相結合的原則
自提出船員法修改以來,學術界對船員法如何修改一直爭論不休。如果對海商法條文作大量的增刪,從而改變現有的框架結構,謂之大改;如果在不改變現有框架的前提下增設一些原來所沒有的法律制度,謂之中改;如果不改變《海商法》的框架結構,僅對原有的條文作少量的增刪或局部的變動,謂之小改。有的專家提出在《海商法》中將船員法一章直接刪掉,而增設人身傷亡賠償之類,此類為大改。相比較于變動比較大的大改,筆者認為中改結合小改才是比較適合我國的。
第一,在上世紀90年代《海商法》制定時,它就具有適度的超前性和先進性、體系比較完整、內容比較明確、可操作性較強的優點,雖然隨著國際航運經濟、國內國際航運政策和實踐的改變,船員法部分有許多都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甚至從某種程度上說已經不能很好的規范船員和維護船員的切身利益。例如《海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船員的任用和勞動方面的權利、義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我們知道,船員特別是海員是一種特殊的職業,他具有涉外性強的特點,在越來越多的勞務派遣中,當發生糾紛時,國內的法律往往很難進行規制,而船員對于雇傭者來說往往都是弱勢的一方,在勞動中當發生侵害其合法利益時,往往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
第二,就船員法而言,船員法還不具備進行大改的理論及實踐基礎。對海商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將涉及船員法調整范圍邊界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有賴于司法實踐及大量理論積累的支持。一方面從理論上來說,就全球而言,海商法是一門古老的科目,而船員法是其特別重要的一部分,許多國家都對這一塊給予了很高的重視,但是,我國卻與這些航運大國形成了較大的反差。第三,中改結合小改才是適應我國當前現實的最佳策略?!逗I谭ā穼儆谏淌路?,而商事法素以實用、妥協及與時俱進為貴,故各國的商事法律一般都以迅速、小修的方法進行,及時調整和修正法律中落后于時代的內容,從而滿足迅速發展的經濟活動的需要。
二、堅持協調統一原則,處理好船員法與勞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1.船員法與《勞動合同法》
船員是勞動者,其理應受《勞動合同法》規制,同時船員又是特殊的勞動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較高的技術性,較大的風險性,較廣的涉外性。所以很多時候,在《勞動合同法》下對船員的利益保護就會顯得力不從心。與計劃經濟時船員全為隸屬型不同的是,市場經濟下船員漸漸分為兩種形態:第一,勞動合同型,即船員是船公司的固定職工,他們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第二,雇傭合同型,即船員并非船公司的正式職工,而是通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中介機構或其他雇主或服務機構來簽訂非長期雇傭合同來從事船員事務。目前,雇傭合同型的船員就業模式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船員脫離原來其所隸屬的船公司而走向市場,成為自由職業者。對于勞動合同型的船員,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三章船員法部分并沒有對其勞動進行明確規定,而是在其第三十四條規定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對于船員法的修改應當要把勞動合同型的船員在船員法中單獨進行規定,而非去借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樣一方面是船員勞動特殊性的體現,另一方面也是對我國船員法的充實與重視。對于雇傭合同型的船員,也可以將其成為勞務合同,根據法學理論,勞務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規制,現實中的勞務合同一般都是受《民法通則》等調節,他們往往具有勞動時間的非固定性、長時間的乘務勞動、爭議無須經勞動仲裁而直接通過訴訟解決、勞動及生活的危險性等現實特征,所以在這種勞務合同模式的船員發展越來越迅速的今天,我們更應當在船員法中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制這些不受《勞動合同法》調節的船員,使得他們有法可依。
2.船員法與《侵權責任法》
船員在其執行船上事務時,總會發生一些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和一些財產權利糾紛,而在我國船員法中并未對其有過具體規定,所以很多情況下只能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予以處理,所以這也是船員法修改中應當改變的。目前在學術界對海商法修改有一個焦點的問題,就是關于是否增加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的規定,在船員法中就是船員海上人身傷亡損害的賠償問題,在目前的海事案件中,海上人身傷亡損害已經越來越常見,船員人身傷亡損害案例也已經屢見不鮮,筆者認為船員在遭遇人身傷害時的索賠主張主要有,對與船員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主張的工傷賠償和對與船員存在雇傭關系的船東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兩大類。
三、堅持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
船員法修改應當堅持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的原則,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將《船員條例》及其規章上升為海商法,另一方面借鑒通行的船員國際條約特別是與《 Zoo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相接軌。
1.堅持本土化,將《船員條例》及其規章上升為海商法
《船員條例》總共包括八個部分,分別為總則、船員注冊和任職資格、船員職責、船員職業保障、船員培訓和船員服務、船員的監督檢查、船員的法律責任和附則。從內容上不難看出《船員條例》與《海商法》第三章船員部分有著很大區別:第一,《海商法》中的規定以船長為主,對船員部分規定少而又粗略,而《船員條例》規定則特別具體、詳細;第二,《船員條例》的規定以船員資格、船員培訓、船員責任等具體技術性或者專業性的規定為主,而《海商法》中則是以原則性的規定為主;第三,《船員條例》是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海商法》。不難看出,《船員法》的大部分規定是《海商法》中沒有的,同時也是其欠缺的,這也是我們進行船員法修改的一大方向。將《船員法》上升為《海商法》并不意味著我們一味的移植《船員條例》的規定,將其生硬的寫在《海商法》之中,我們應當選擇性上升。筆者認為,應當將那些重要性比較高的,不涉及到具體工作操作的,覆蓋面比較廣的,意義比較重大的規定來上升,如船員的職責部分就可以寫進《海商法》中,《海商法》中規定了船長的職責,筆者認為完全可以規定船員的職責,這樣比較平衡。而對于像船員注冊和任職資格這樣涉及具體的船員工作的部分,筆者認為在船員法中可以提及但不應深人。另外關于《船員條例》的配套章程如《船員注冊管理辦法》和《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對于船員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應當適當的注意。《船員條例》上升為《海商法》是時展的趨勢,也是船員法修改必須考慮的一環。
2.堅持國際化,與《 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相接軌
《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這項被稱為全球120萬海員的權利法案,與國際海事組織( IMO)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一起,構成世界海事法規體系的四大支柱。公約生效也會對我國船公司的船員管理運作、船員職業安全與健康、船員招幕與安置、船員的福利待遇等諸方面帶來一系列較大影響。從內容上看,海事勞工公約主要包括:船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船員的培訓、資格、招募和安置,船員的就業協議、工資、休假、遣返和賠償,船員的健康、醫療、福利、社保等方面。公約對船員的執業、工作和生活以及糾紛處置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很多方面對我國的船員法修改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雖然我國的《船員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對船員有相當程度的規定,但條例在許多重要方面沒有規定,特別是當發生船員海上糾紛時的救濟措施,而公約詳細規定了海員的船上投訴程序。另外,公約的規定是國際上對海事勞工的規定,在國際上具有通行的意義和影響。目前,我國對于是否批準和何時批準公約沒有準確說法,一些專家、學者提出我國應當批準該公約。對于船員法修改來說,我們應當借鑒公約規定,但并非照搬、照抄,因為目前我國的船員管理體制和船員管理模式相對處于一個落后的地步,我們需要先建立起與國際接軌的船員管理模式和體制,才能適用與國際接軌的法律,否則,只會造成規定與實際執行不能統一。
四、借鑒國外和地區的船員法
我國的船員法律起步晚,發展緩慢,我們需要也必須向一些優秀的國家和地區學習。日本是對外學習特別成功的國家,美國是船員立法特別成熟的國家,他們的船員法律都值得我國學習。另外,這些國家既有海商法又有船員法,二者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筆者認為我們不僅是為了在海商法中對船員法進行修改,還期望有一天中國也能出臺專門的船員法。
1.日本船員法
日本現行的《船員法》是1974年制定的,在幾十年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兩次修改。日本船員法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是對船員、海員的概念進行規定,第二三章規定了船長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主要規定船員的雇傭契約問題,第五章規定了船員工資及報酬事項。第六七章就船員的勞動時間、休假做出了詳細規定,第八章是關于船員在船上的伙食供應標準、人身安全及醫療衛生等的規定,第九章對未成年船員、女子船員作業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第十章規定了船舶所有人對船員的災害賠償,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分別對就業規則、監督規則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從日本船員法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該法律的規定很寬泛,涉及面非常廣,而且規定的很細、很全面。中國在制定船員法時可以借鑒日本船員法的體系,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法律,從各個方面對船員和船舶所有人進行規范,這樣就使得航海業有一部統一的法律,為避免法律沖突,進行法律適用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同時該法的規定詳細而又具體,從船員的任職開始一直到船員的終結包括人身傷亡或者退休,包含了船員工作由始而終的全部過程,給船員一種安全感和歸屬感,這也是我國船員法修改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